《征信业管理条例》释义 征信管理局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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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业管理条例

征信业管理条例

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信业的管理,规范征信业的运营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征信业管理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征信业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保护个人隐私、公正透明、风险可控、服务客户、促进合理融资的原则。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征信业,是指收集、整理、加工和提供市场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信息,并且采用相关技术手段形成信息报告,以便金融机构、电信运营商、社会公众等合法请求方进行信用评估和决策的活动。

第二章征信业的组织形式和经营行为第四条征信业应当以公司、合作社或者其他市场主体的形式开展经营活动,并通过登记、备案等方式依法开展相关业务。

第五条征信机构应当在征信信息报告中明确标明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基本信息、信贷信息、不良信息、历史逾期情况和其他重要信息,以及申请机构的合法身份和请求事由等。

第六条征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征信信息的保密原则,不得泄露和擅自披露客户的信息,除非法律、监管规定或相关协议另有约定。

第七条征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内部控制,确保征信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靠性,防范内部和外部风险。

第八条征信机构应当建立客户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满足客户多样化的征信需求,并及时回应客户的投诉和要求。

第三章征信业的监管第九条征信机构应当依法接受中央银行、证监会、银监会和公安机关等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配合监管机构进行相关检查、提供信息、披露资料等,确保征信业健康、稳定和安全运营。

第十条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监管力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公布监管信息通报,维护公众信任。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条例或其他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征信机构,监管机构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限期整改、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征信业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并依法追究违法责任。

征信业管理条例解读业务规则与监管3.1

征信业管理条例解读业务规则与监管3.1
《条例》第17条
第十七条 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知情权。 企业没有免费查询的权利。 两次以外的收费: 社会征信机构,自行确定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发改委确定
《条例》第18条
第十八条 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但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 征信机构不得违反前款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知情权。 信息主体本人书面授权。 一个查询主体对应一份授权书,不能再一份授权书中让多个独立的主体获得查询授权。 约定用途:主营业务;主合同目的;控制风险;不能用兜底条款。 约定使用期限。 征信机构有审查义务。
《条例》第15条
第十五条 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知情权。 提前告知的作用:异议权;更正权;督促履约;提高数据质量。
《条例》第15条
第十五条 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事先:不良信息产生后,报送到征信机构前。 按项告知:发生一项,告知一项。 告知的方式:信函、短信、 、邮件等。 不要求“告知到”,要留下履职记录。 在授权书中约定:“客户发生不良信息以后,商业银行有权报送到征信机构”,不能免除告知义务。 事先告知与报数规则之间的冲突。
《条例》第23条
第二十三条 征信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障其提供信息的准确性。 征信机构提供的信息供信息使用者参考。 保障信息准确性的义务。 信息产品仅供参考。 不要把拒贷的原因都推给信用报告。
《条例》第24条
第二十四条 征信机构在中国境内采集的信息的整理、保存和加工,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 征信机构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信息跨境流动。 向境外提供信息要审慎。

《征信业管理条例》

《征信业管理条例》

(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任职条件;
(五)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 申请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第三十四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发生重大信息泄露等事件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临时接管相关信息系统等必要措施,避免损害扩大。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
通过施行
《征信业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2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2013年1月21日
征信业管理条例
2013年3月15日,我国首部征信业法规--《征信业管理条例》正式开始实施,自2003年以来,酝酿十年终于尘埃落定。其中,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被限定为5年,超过5年将被删除;同时,个人可以每年免费两次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对于错误、遗漏信息可以行使异议权和申诉权。
Hale Waihona Puke 第六条 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一)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条例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业发展。

第二章征信机构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

第六条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一)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 万元;(三)有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任职条件;(五)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颁发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征信业管理条例》全文

《征信业管理条例》全文

If it weren't for a long life and long obsession, who would know that these wasted years but it was a shockingdream!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征信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业发展。

第二章征信机构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

第六条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一)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三)有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任职条件;(五)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征信业管理条例(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征信业管理条例(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 号《征信业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2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2013年1月21日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业发展。

第二章征信机构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

第六条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一)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三)有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任职条件;(五)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征信业管理条例》逐条解读

《征信业管理条例》逐条解读

征信竞赛常见知识点汇总(济银发系列)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2014年全省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一)工作目标:2014年全省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目标是征信数据库建设和以省域征信服务平台为载体的查询应用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

1、征信数据库建设目标:以地市为单位建立小微企业征信数据库,以县为单位建立农村征信数据库,实现信息“来源于地方、服务于地方”的目标。

具体表现为:2014年,每个地市小微企业征信数据库要实现至少1个县有信贷需求的小微企业信息全部入库;每个地市要至少完成1个县的县级农村征信数据库建设,实现该县有信贷需求的农户与农村经济主体信息全部入库。

2、以省域征信服务平台建设目标:分行负责搭建省域征信服务平台,对小微企业和农村征信信息、信用评级报告、司法和政府行政部门政策信息,以及中小机构相关信息等各类信息资源进行整合。

人民银行各级行要组织引导商业银行接入省域征信服务平台,积极查询使用平台信息,利用平台信息开展信用评价,缓解小微企业和农村经济主体融资难题,有效防范信贷风险。

(二)工作任务:信息采集工作任务+平台推广应用任务信息采集工作任务:1、建立信息采集机制:依托商业银行采集(共建共用)+联合地方政府采集(信息采集更新机制)+利用现有信息资源尽快采集(数据质量责任制+数据定期更新机制,及时、完整、准确)2、确定信息数据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基本数据项指引》+《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基本数据项指引》的要求,充分考虑当地农户、小微企业特点和信息分布情况,以及信息主要使用者如商业银行的需求,明确信息指标和校验规则。

3、拓展信息采集范围:利用系统联网、数据报送、直接征集等方式,小微企业征信数据库(a环保、税务、法院等司法和行政部门掌握的信息b商业银行产品与服务信息c企业生产经营信息d融资需求信息等信息)农村征信数据库(a农户b农业企业c农民专业合作社d新型农村经济组织建立信用档案,采集e各类农村经济主体产业链条参与状况等信息)平台推广应用任务:1、组织商业银行积极接入省域征信服务平台:三步走,100%or全部(辖内法人商业银行—辖内商业银行—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2、推动平台信息查询应用:a各省级商业银行综合评价的内容之一b确保已接入平台商业银行100%查询c逐步实现只要办理信贷业务就查询平台信息3、推动健全信用评价机制:a推动商业银行、信用评级机构等建立适合地方特点的农户信用评定指标或小微企业信用评分指标b要以需求为导向,持续推进农户信用评定或小微企业信用评分,更好发挥信用评价结果的作用c要引导商业银行将评价结果与业务相结合,依据评价结果给予经济主体不同额度的信用卡或贷款授信d鼓励评级机构制定适合小微企业特点的评级方法,推动评级机构按照市场原则为小微企业评定信用等级(三)工作要求:“政府支持,人行主导,试点先行”的总体要求(一把手工程)1、“政府支持”:建立组织支持机制,促进信息公开与应用2、“人行主导”:牢牢把握征信数据库建设的正确方向3、“试点先行”:不可求大、求全,要求细、求精,坚持从易到难,从局部到全局,发挥示范作用,逐步推广a认真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实施方案,并报分行备案。

《征信业管理条例》释义 征信管理局版本

《征信业管理条例》释义 征信管理局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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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征信机构
第七条 申请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 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 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 定。决定批准的,颁发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 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批准设立的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凭 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经营个人征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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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征信机构
第十一条 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 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报告上一年度开展征信业 务的情况。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和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名 单,并及时更新。
【释义】本条是关于征信机构报告义务 和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公告责任的 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申请设立个人征信业务的 征信机构的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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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要点

申请材料(《征信机构管理办法》要求12项,申 请表、可行性报告、章程、验资证明等) 审批时限(60日)
个人征信业务许可证(《征信机构管理办法》3年 有效期,妥善保管) 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个人征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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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征信业务审批流程
【释义】本条是关于经营个人征信业务征信机 构的设立条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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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要点

个人机构实行审批制管理

个人机构的设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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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征信机构设定条件

主要股东资格要求(信誉良好,近3年无违法违规记录)
注册资本的要求(5000万元) 保障信息安全的要求(信息系统安全等级2级以上) 高管人员的要求(第八条规定) 审慎性条件(依据有利于征信业公平竞争、健康发展审 批,从严审批)

《征信业管理条例》解读

《征信业管理条例》解读

个 人很 好 的 示 范 作 用 ,天 津 、 江 苏 、福 建 、海 南 、陕 西 等 近 20个省 市 都 开始 建 设征 信 系 统 。除 中央 、地 方 政 府 主 导 的 个 人 征 信 系 统 外 ,一 些 主 要 从 事 企 业 征 信 的 机 构 如 大 公 国 际 、 中诚 信 、 联 合 资 信 、上 海 新 世 纪 等 ,也 开 展 少 量 的 个 人 征 信业 务 。
2.行 业 监 管 主 体 不 明 确 , 政 出 多门
我 国征 信 行 业 起 步 于 上 世 纪 80年 代 末 ,从 那时 起 ,企 业 及 个 人 的 各 类 信 息 就 散 落 于 公 安 、 司法 、税 务 、工 商 、银行 、 证券 及 保 险 公司 、医 院 、街 道 、 企 事 业 单 位 、公 用 事 业 收 费 单 位 、 商 家 等 十 几 个 部 门 。与 之
征信 能大 幅消 除交易双 方信 息不 对称 的缺 陷 ,促 进交 易主 体 自主提高信 用水平 、加 强信 用风 险管理 ,堪称 市场经济 的润滑 剂。 目前 我 国的专业 征信 机构 有 200 多家 ,从 事部分征 信业务 的社会 信 用 中介 机 构 有 1000多家 , 中 央和地方 政府 的有关部 门也在运 行信 用信 息系统 。
《征信业管理条例 》解读
口 丁康吉
2013年 3月 15日, 征 信 行 业 热 盼 的 行 政 法 规 征 信 业 管理 条 例 (以 下简 称 条 例 》) 正 式 实 施 。 作 为 征 信 行 业 的基 本 法 , 条例 》 将保 障信 息 主体 权 益 ,推 动 相 关 行 业 (如 高 度 依 赖 信 用 信 息 的 信 用 卡 行 业 、 中小 企 业 贷款 行 业 等 )健 康 发 展 ,积 极作 用明 显。

《征信业管理条例》全文

《征信业管理条例》全文

If it weren't for a long life and long obsession, who would know that these wasted years but it was a shockingdream!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征信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业发展。

第二章征信机构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

第六条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一)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三)有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任职条件;(五)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3〕第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经2013年9月18日第14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2月20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2013年11月15日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对辖区内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征信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诚信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五条设立个人征信机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六条设立个人征信机构,除应当符合《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二)有完善的业务操作、信息安全管理、合规性管理等内控制度;(三)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二级或二级以上标准。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所称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第七条申请设立个人征信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材料:(一)个人征信机构设立申请表;(二)征信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发展规划、经营策略等;(三)公司章程;(四)股东关联关系和实际控制人说明;(五)主要股东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以及主要股东的信用报告;(六)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明;(七)组织机构设置以及人员基本构成说明;(八)已经建立的内控制度,包括业务操作、安全管理、合规性管理等;(九)具有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安全测评报告,关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的说明和相关安全保障制度;(十)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征信业管理条例

征信业管理条例

征信业管理条例1. 总则为了规范征信业的管理,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促进征信业发展,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是指专门从事从个人、单位、机构及其项目中获取、管理、统计和提供信用信息的机构和个人。

本条例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征信业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协议依法收集、处理、保存和输出的与个人、单位、机构及其项目有关的信息。

2. 征信业的基本规定1.征信业应当依法取得从事征信业必要的资质,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其资质证书和经营许可证。

2.征信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征信行业协会的规定,进行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管理和发布,并保证所提供的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征信业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组织措施,保障信用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禁止泄露、篡改、销毁或恶意利用信用信息。

4.征信业的信用信息应当主要用于信用评估、信贷风险控制、反欺诈、反洗钱、监管等方面,并严格保护个人隐私。

5.征信业必须在获得信息主体授权的前提下,收集和使用信息主体的信息,同时对信息主体有责任解释和披露其所收集的个人信息及用途。

6.征信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拒绝信息主体查阅、核对、补充、修改、删除其个人信用信息。

如信息主体发现自己的信用信息错误或被误用,有权要求征信业纠正、撤销或追究法律责任。

3. 征信业的行为规范1.征信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利用征信业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如发现违法犯罪活动,应当立即报告公安部门。

2.征信业应当积极维护信用市场秩序,不得参与恶意评级、虚假信息和假报告的制作和发布。

如信息主体发现其个人信用信息存在虚假或错误,有权要求征信业纠正、撤销或追究法律责任。

3.征信业应当遵守客户保密的原则,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信用信息。

4.征信业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内部监督和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5.征信业应当公开征信报告的编制及其评级方法,并保证信用评级的公正、客观。

6.征信业不得与债务人、法院、律师事务所、担保公司等任何相关方进行勾结,谋求不正当收益或行使不当影响力。

【2019年整理】《征信业管理条例》

【2019年整理】《征信业管理条例》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业发展。

第二章征信机构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

第六条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一)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三)有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任职条件;(五)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颁发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征信业管理条例

征信业管理条例

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征信业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征信业管理条例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业发展。

第二章征信机构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

第六条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一)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三)有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任职条件;(五)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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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业管理条例》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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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 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立法目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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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一 :立法背景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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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泄露个人信 息事件时有发生
• 2012年3.15晚会 • 公安部打击侵犯个人和企业信
经批准设立的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凭 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经营个人征信业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申请设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 信机构的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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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申请 合格
受理


格 重新申
补充材料

审查 批准
不 批 准
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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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个人信息需经信息主体同意
• 符合国际惯例 • 最大程度保护信息主体权利,防止信息被滥用
高管人员履职信息不作为个人信息
• 采集和对外提供不需经同意 • 限定为履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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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采集的信息
• 与个人信用无关的隐私信息 • 绝对禁止采集
限制采集的信息
• 财产信息 • 告知不利后果后可采集
(三)不能按照前两项规定转让、移交的,在国务院 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的,还应当在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介上 公告,并将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交国务院征信业监督 管理部门注销。
【释义】本条是关于征信机构解散或者破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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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活动 • 最近发生的银行泄露个人信息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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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当事 人合法权

规范征信 业务
引导、促进征 信业健康发展
推进社会信用 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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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社会 信用体系
建设 提升征信 业发展水

解决征信 业发展无 法可依的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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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 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 (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 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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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 健全和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并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查询个人信息的权限和 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对工作人员查询个人信息的情况进行登记,如实记载查询 工作人员的姓名,查询的时间、内容及用途。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权限和 程序查询信息,不得泄露工作中获取的信息。
的信息 不能公开
• 政府设立征信机构的适用规定
适用《政府信 息公开条例》
依法互联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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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
的范围
家秘密法》
商业秘密私的 • 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第十
范围
四条有禁止采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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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征信机构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 务的机构。
【释义】本条是对设立经营企业征信业 务的征信机构备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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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征信机构
第十二条 征信机构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 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下列方式处 理信息数据库:
(一)与其他征信机构约定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 理部门同意,转让给其他征信机构;
(二)不能按照前项规定转让的,移交给国务院征信 业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征信机构;
【释义】本条是关于经营个人征信业务征信机 构的设立条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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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申请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 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 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 定。决定批准的,颁发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 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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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设立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并自公 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 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办理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股权结构、组织机构说明; (三)业务范围、业务规则、业务系统的基本情况; (四)信息安全和风险防范措施。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 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
【释义】本条是对征信机构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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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下列条 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一)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 录;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有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障 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 (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条例第 八条规定的任职条件; (五)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 条件。
颁发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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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设立 分支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出 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 以上的股东的,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 批准。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变更名称的, 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释义】本条是关于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重大事项变 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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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一:征信业务
• 信息来自第三方 不是自己产生的信息
• 信息为第三方使用 不是自己使用
• 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 处理 不是对所有信息进行处理
征信 机构
信息 提供 者
信息 使用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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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二:信用信息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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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三: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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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四:除外规定的理解
可以公开 政府履职产生
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 整理、保存、加工和对外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 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 适用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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