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企业外委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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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类公司管理规范之承包商、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矿业类公司管理规范之承包商、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承包商、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作者天空之影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承包商、外委工程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基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企业正当权益,根据国家、行业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承包商、外委工程是指以合同方式委托外来单位或公司内部各生产经营单位之间承包生产、建设工程的施工、运行、维护、检修等作业和其它租赁、承包经营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经营单位的承包商、外委工程;凡在公司范围内从事或管理承包商、外委工程有关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制第四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承包商、外委工程负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公司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对承包商、外委工程负安全监察职责;公司组织安全、质量监督检查时,将承包商、外委工程纳入检查验收范围。

第五条承包商是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安全责任主体(部分承包商、外委工程根据合同规定或责任分析界定归属确定安全责任主体),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全面负责所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

承包商主要负责人是所承包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

第六条对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具备工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的规定,保证工程项目安全建设,依法承担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与义务。

第三章安全准入管理第七条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审查承包商的资质和能力。

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安全监察部门应对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情况进行监督;重点建设项目和煤矿承包商、外委工程招投标时,安全资格审查必须经公司安环部审核,对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和能力的投标人一律取消投标资格。

矿井外委单位管理制度

矿井外委单位管理制度

矿井外委单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井外委单位管理,保障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依法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在矿井外委单位开展业务及管理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外委单位)。

第三条外委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加强安全生产,保护环境,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外委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实行科学管理,提高管理水平,确保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五条外委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增强信息化管理水平,提高生产效率和管理效益。

第六条外委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

第七条外委单位应当加强与矿主单位的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开展工作,共同维护矿井生产秩序和安全稳定。

第八条外委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促进工作质量的提高和企业发展的稳步推进。

第九条外委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全面评估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十条外委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和权限,实行科学管理。

第十一条外委单位应当设立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研究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外委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外委单位应当设立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外委单位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产品质量的控制和管理。

第十五条外委单位应当设立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职工招聘、培训和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六条外委单位应当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财务的核算和管理。

第十七条外委单位应当设立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信息化建设和管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第十八条外委单位应当制定并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九条外委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煤矿外委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煤矿外委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外委单位的安全管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外委单位,包括工程施工、运行、维护、检修、租赁(含出租和承租)、参观、检查、培训、实习等外来单位或个人;或集团公司内部各生产经营单位承包的工程施工、运行、维护、检修、租赁、服务、设备和材料供应等项目。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制第三条煤矿组织安全检查时,将外委单位纳入检查范围,确保安全管理的全面性。

第四条外委单位是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安全责任主体,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全面负责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安全。

外委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所承包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工程项目安全负责。

第五条对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具备工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保证工程项目安全建设,依法承担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与义务。

第三章外委单位准入管理第六条外委单位进入本矿前,必须进行安全资质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安全生产许可证;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 安全生产人员配备;4. 安全生产设备设施;5. 安全生产业绩。

第七条外委单位进入本矿前,需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安全教育培训第八条外委单位必须对本单位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外委单位人员进入本矿前,必须参加本矿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五章安全风险防范第十条外委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十一条外委单位必须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外委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时,必须立即上报,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煤矿外委工程管理制度

煤矿外委工程管理制度

煤矿外委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外委工程管理行为,提高煤矿外委工程管理效率,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生产和环保安全及外委单位人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条例》《煤矿安全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具有外委煤矿工程项目的煤矿单位。

第三条外委单位和煤矿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协议约定,认真履行煤矿外委工程管理制度,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第四条煤矿依法组织外委工程项目,规定外委工程管理组织,履行相关程序。

第五条外委工程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定,做好煤矿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煤矿外委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申领相关许可证,取得工程施工资质。

第七条煤矿外委工程项目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各项工程质量。

第八条外委单位应当为外委工程项目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技术员工应当具备相关证书和专业技能。

第九条外委单位应当成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第十条外委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环境管理部门,加强环保意识,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外委工程项目管理第十一条外委单位应当成立项目管理部门,设立项目经理岗位,由具有一定项目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项目经理应当全面负责外委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负责。

第十三条项目经理应当与煤矿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协议,明确工程范围、施工要求、验收标准等。

第十四条项目经理应当组织施工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高施工技能。

第十五条项目经理应当编制合理的施工进度计划,保证工程按时完成。

第十六条项目经理应当制定科学的工程质量管理方案,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七条项目经理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做好现场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八条项目经理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境保护工作,防止环境污染。

第十九条项目经理应当定期向煤矿单位报告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情况,接受煤矿单位监督和检查。

矿井外委单位管理制度

矿井外委单位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矿井外委单位的管理,保障矿井安全生产,维护矿井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矿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矿井进行工程施工、运行、维护、检修、租赁(含出租和承租)、参观、检查、培训、实习等活动的所有外委单位及个人。

三、外委单位管理要求1. 外委单位应具备合法的资质和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外委单位应按照矿井安全生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

3. 外委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4. 外委单位在矿井进行作业时,必须遵守矿井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5. 外委单位应配合矿井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四、外委单位准入管理1. 矿井对外委单位实行准入制度,外委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3)相关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证明材料;(4)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 矿井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外委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准入。

五、外委单位作业安全管理1. 外委单位在矿井进行作业时,必须按照矿井的安全生产规定进行作业,遵守操作规程。

2. 外委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

3. 外委单位应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4. 外委单位应严格按照矿井的安全规定,做好作业现场的防护措施,确保作业安全。

六、安全风险保证金制度1. 矿井对外委单位实行安全风险保证金制度,保证金金额根据工程性质、工程量和风险程度确定。

2. 外委单位在工程合同签订前,需向矿井缴纳安全风险保证金。

3. 安全风险保证金用于安全违章、安全隐患罚款等事项,安全生产事故处理赔偿等费用由施工单位另行担负。

矿山外委施工管理制度

矿山外委施工管理制度

矿山外委施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矿山公司的管理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规范矿山外委施工管理,保障施工安全、质量和进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矿山公司委托外单位承担矿山建设、修缮、拆除、改造等施工作业的管理。

第三条矿山公司委托外单位承揽施工,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外单位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本管理制度规定,服从矿山公司管理,维护矿山设施和设备的完好。

第五条矿山公司应当建立矿山外委施工专职管理人员,并对其进行培训,提高其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矿山公司与外单位之间应当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施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矿山公司应当定期评估外单位的绩效,对表现优秀的外单位给予奖励,对表现不佳的外单位进行整改或终止合作。

第二章施工组织第八条外单位施工前,应当提供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经矿山公司审批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外单位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技术人员,并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和进度表,确保施工按计划进行。

第十条外单位应当制定合理的安全措施和紧急救援预案,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

第十一条矿山公司应当派驻专职监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符合规定并保障施工质量。

第十二条施工期间,外单位应当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和安全,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变矿山设施。

第三章施工质量第十三条外单位应当按照矿山公司的施工标准和要求,保证施工质量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矿山公司应当对施工过程进行定期检查和验收,对合格的施工进行确认,并及时处理不合格施工。

第十五条外单位应当保留完整的施工资料,包括施工图纸、验收记录等,便于矿山公司进行追溯和查询。

第十六条矿山公司应当对外单位的施工质量进行考核,奖惩分明,保证施工的质量和进度。

第四章施工安全第十七条外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矿山公司的安全规定,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保障工作,预防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矿山公司应当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指导,确保施工人员了解安全规定和措施。

外委施工单位管理办法

外委施工单位管理办法

外委施工单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外委施工单位的管理,充分调动其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其生产组织、管理与矿部保持高度一致,确保我矿全面完成2007年度生产经营目标,根据我矿生产建设的现状和外委施工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矿从事井下施工的外委单位。

运营管理部代表矿方行使对外委单位的管理职权。

第三条外委单位在施工准备阶段,将本单位施工方案、作业规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管理措施、各级人员工作责任制、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所有作业人员花名册、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等报送矿安全环保部、运营管理部,审核合格并备案后,方可开始施工。

第四条外委单位每月至少召开一次职工大会,及时掌握职工的思想动态。

开好班前会,并作好会议记录。

在生产中遇到问题和人员有变动时,应及时向运营管理部汇报;新增加人员,必须到安全环保部培训学习,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外委单位每天必须及时向运营管理部汇报生产进度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措施。

第六条外委单位每月必须参加运营管理部组织的生产计划会,并按下达的月度生产计划,认真组织、合理安排本单位的生产,确保完成作业计划。

外委单位如连续三个月完不成矿方下达的生产作业计划,矿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施工合同。

第七条矿方责任范围1、架设距离采掘作业面100米范围之外的风、水管路及照明、动力线缆。

2、架设采场充填前的泄水笼和充填管路。

3、架设采场内的钢制溜井及钢制通风人行井。

4、提供100米范围以外有轨运输巷道铺设轨道时所需材料,外围单位负责安装。

工程结束后,外围单位负责免费拆卸道轨,并运到指定的地点。

5、按计划价为外委单位提供采掘工程因安全需要支护的材料(锚杆、锚网、圆木等),每月按实际验收支护量结算。

结算单价: 1.5米锚杆,33元/根;1.8米锚杆,36元/根;锚网,27元/平方米;4米坑木,748元/立方米;6米坑木,948元/立方米。

煤矿相关方和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煤矿相关方和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煤矿相关方和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对相关方和外委工程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基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企业正当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员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行业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相关方和外委工程,是指在公司进行工程施工、运行、维护、检修、租赁(含出租和承租)、服务(含工程设计、勘查、监理、技术咨询、物流、环卫绿化、保洁、废弃物处置等服务)、设备和原辅材料供货及客户、参观、检查、培训、实习等外来单位或个人;或公司内部各生产经营单位之间承包的工程施工、运行、维护、检修、租赁、服务、设备和材料供应等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管理企业的相关方和外委工程。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制第四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相关方、外委工程负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公司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对相关方、外委工程负安全监察职责;公司组织安全、质量监督检查时,将相关方、外委工程纳入检查验收范围。

第五条相关方是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安全责任主体(部分相关方、外委工程根据合同规定或责任分析界定归属确定安全责任主体),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全面负责所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

相关方主要负责人是所承包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工程安全负责。

第六条对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具备工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保证工程项目安全建设,依法承担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与义务。

第三章相关方准入管理第七条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审查相关方的资质和能力。

矿上委外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矿上委外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矿上委外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了规范矿上委外工程的安全管理,保障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矿上委外工程的安全管理,包括工程项目的安全策划、安全监管、安全考核等方面的管理活动。

二、安全管理职责
1.矿上委外工程的安全管理由矿方和承包商共同负责。

矿方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并监督承包商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2.承包商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计划和措施,确保工程项目安全顺利实施。

三、安全管理要求
1.矿上委外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遵守行业标准和规范。

2.承包商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资质和资格,并按照资质和资格要求进行施工和管理。

3.工程项目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4.承包商应对工程项目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5.工程项目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和交付,确保工程项目的安全性能和质量要求。

四、安全监管与考核
1.矿方应对承包商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管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
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2.监管和考核应定期进行,也可根据需要进行不定期抽查。

对于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按规定进行整改和处罚。

3.承包商应积极配合监管和考核工作,及时报告和处理问题,确保工程项目的安全顺利实施。

五、附则
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由矿方负责解释。

2.本制度修订时,由矿方负责起草和审核,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煤矿外委零星工程管理制度

煤矿外委零星工程管理制度

煤矿外委零星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外委零星工程管理,提高工程施工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承接煤矿外委零星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外委零星工程指由煤矿委托外单位或个人进行的小型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维修、房屋维护、道路修建等工程项目。

第四条外委零星工程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质量第一、进度第一”的原则,加强管理、完善制度,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第五条外委零星工程管理应建立健全工程合同管理、现场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管理等制度,明确责任、规范操作。

第二章合同管理第六条承接外委零星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应与煤矿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工程范围、工期、价格、质量要求等内容,并依法缴纳保证金。

第七条合同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第八条工程合同中应明确工程质量标准、验收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第九条工程合同应依法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确保合同效力。

第十条合同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变更合同内容,未经书面变更的不得执行。

第三章现场管理第十一条承接外委零星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合同要求组织工程施工,保证工程进度顺利。

第十二条工程现场应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以及负责质量检查人员,保障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工程现场应设置施工队伍,严格管理,确保工程进度,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四条工程现场应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工程现场应保持清洁整洁,文明施工,严格遵守环保规定,确保环境卫生。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六条承接外委零星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合同要求,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标准,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七条工程质量管理应建立质量检查制度,定期对工程进度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质量问题。

第十八条工程质量问题应及时上报并处理,对严重的质量问题要追究责任,确保质量问题不再发生。

煤矿外委管理办法

煤矿外委管理办法

某某煤炭有限公司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委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安全管理程序,确保外委队伍安全生产,结合公司相关制度,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公司承包工程的外委施工单位(以下统称施工单位)。

第三条承包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质;在施工准备阶段,应将本单位施工方案、作业规程(技术方案)、安全规章制度、管理措施、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所有作业人员花名册、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提交公司审核和备案后,方可开始施工;因缺少相关资料而造成工期延误,由承包方负责。

第四条施工单位必须遵1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五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六条公司为施工单位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场所;施工单位对承担的项目工程负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公司对施工单位所承担的项目工程负安全管理监管责任。

第七条施工单位承包的项目工程必须与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协议中要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划分、工程质量及其他相关具体要求,协议必须经双方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双方企业印章。

第八条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一)对承担的项目工程负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二)对承担的项目工程应成立项目部,项目部负责项目工程的安全管理。

(三)负责编制项目工程施工的作业规程(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并对职工进行贯彻学习和考试。

(四)参加公司调度会、安全专题会议,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和隐患。

(五)按照相关要求,对施工工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汇报公司。

(六)按照公司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负责编制项目工程的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参加公司应急演练,服从统一指挥。

(七)施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每班要有一名干部带班,带班干部对当班的现场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公司安全管理办法进行日常管理。

煤矿外委工程管理制度

煤矿外委工程管理制度

XXXX矿业有限公司外委工程施工管理制度1编制目的为加强我矿外委工程的施工组织管理,提高安全、技术管理水平,有效规范工程签证,同时为明确责任,规范外委工程相关人员队伍的工作行为,结合矿井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 制度适用范围公司基建项目部、生产技术部、机运部、调度室、通防部、安全部、承接外委工程(含生产工程外委)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方)及监理部。

3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3.1 组织机构3.1.1 公司成立项目部对所有项目工程进行管理,公司责成至少一名副总经理负责项目总体工作,项目部主要负责牵头协调,机运部、生产技术部、通防部、安全部、调度室、物资部、财资部、人资部、综合部等相关部室配合协作,各自负责分管内工作,与监理部共同对施工方实施项目监管。

3.1.2 矿井所有矿建、土建、安装工程的计经工作由基建项目部技经人员具体负责。

安全环保工作由安全部负责;机电运输工作由机运部负责;“一通三防”及防突工作由通防部负责;地测防治水及生产技术工作由生产技术部负责;物资调拨由项目部、物资部及机运部负责;土地和房屋搬迁等协调工作由综合部负责;物资采购由物资部负责。

3.2工作职责分工3.2.1 项目部负责全矿外委工程的总体工作协调,项目部工作与矿井生产工作分开。

3.2.2 基建项目部(生产技术部)是外委工程的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矿外委工程施工方案的技术交底,督促施工方严格按照工程设计组织施工;负责组织参与工程验收,落实施工现场的工程质量监督,并根据现场工程量合理认量。

3.2.3 基建项目部(通防部)负责外委施工工程“一通三防“专项技术管理,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通风管理规定、防突规定落实施工防突措施,追踪统计施工单位防突施钻情况等。

3.2.4.基建项目部(机运部)负责外委工程施工范围内机电、运输设备业务保安工作,督促施工方按照机电、运输设备施工管理规定整改机运设备使用过程中的隐患。

3.2.5 基建项目部(安全部)是外委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施工方严格落实施工安全措施,追踪职能部门对施工方安全隐患整改治理的落实情况。

煤矿外委队组管理办法

煤矿外委队组管理办法

XXX矿外委队组安全管理办法为严格外委施工队组安全准入,明确责任范围,切实加强和规范外委施工队组安全生产管理,实现现场安全管理标准化,对驻矿外委队组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考核。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外委施工队组安全管理,保障建设工程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山西省煤矿建设安全规定》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委施工队组,指从集团公司外部招标引进的,在本矿从事井巷、井下机电安装工程的施工队组,包括集团公司下属的xx施工队组。

第二章责任划分第三条矿方全面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对外委施工队组安全生产管理;外委队组是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者,矿方主要负责人、各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外委队组的施工安全协同负责。

第四条矿方与外委施工单位在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合同中约定的安全责任划分条款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矿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划分:(一)安监站职责负责全矿范围内外委施工队组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

负责制定和完善全矿外委施工队组安全管理制度。

(二)延深办、技术科、地测科职责1、负责全矿范围内外委施工队组生产技术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

2、负责重点工程项目的考核工作。

3、负责制定和完善外委施工队组生产技术管理规定。

4、负责全矿范围内外委施工队组地质、测量、防治水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5、负责制定与完善外委施工队组地质、测量、防治水管理规定。

(三)通风区职责1、负责全矿范围内外委施工队组“一通三防”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2、负责制定和完善外委施工队组“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四)机电科职责1、负责全矿范围内外委施工队组机电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2、负责制定与完善外委施工队组机电管理规定。

(五)劳动人事科、培训学校职责1、负责全矿外委施工队组定编、定员、用工备案等劳动用工管理工作。

煤矿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办法

煤矿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办法

寸草塔煤矿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 切实把好“五个关口”, 做到“五个统一”, 全面提升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 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 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及生命财产安全, 依据《神东煤炭集团矿井承包商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结合矿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外委施工单位, 是指公司以合同方式委托外来单位承包生产、建设工程施工、运行、维护、检修等作业和其他租凭、承包经营项目。

第三条凡在寸草塔煤矿范围内从事外委工程有关活动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成立矿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组长: 汪腾蛟副组长: 张贵成李建华郅喜荣张更业张凌云吕彪王文清刘皓李江涛郭成成员: 王贵林杨生荣刘向军郝德刚巴特尔王耀王满才马军樊振兴王硕矿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及各机关科室检查人员—1 —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安全管理办公室, 由王满才兼任主任。

主要负责外委施工单位日常安全监察, 督促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安全资质审查、人员培训、安全资金投入、现场安全管理、安全协议签订、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等工作, 全面协助监督外委施工单位做好施工期间的安全管理;矿安全委员会负责外委施工单位各项重大罚款审议、各项管理办法审核工作;第五条依据工作需要, 矿设立外委工程管理组, 主要负责:(一)负责协调矿上与驻矿外委单位之间的关系, 监督各项工程项目的施工全过程, 确保外委单位的施工质量, 确保安全生产。

(二)在外委单位施工过程中, 负责对施工质量、材料质量、服务质量进行监控监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的质量标准, 对工艺流程、施工质量严格把关。

(三)针对于不正确的施工工艺, 不合格的材料, 必须提醒负责项目的外委单位, 并且及时给予纠正和整改。

(四)在外委单位施工过程中, 外委工程管理组检查人员必须到现场对材料进行验收。

对于私自更换使用质量低劣材料的,—2 —一经发现, 必须立即下达《整改通知单》。

矿山企业外委工程管理制度

矿山企业外委工程管理制度

矿山企业外委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山企业外委工程管理,提高外委工程质量和效率,保障外委工程安全和环境保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矿山企业外委工程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诚信、合理、科学的原则。

第三条矿山企业外委工程管理,包括外委工程的立项审批、招标投标、合同签订、工程监理和验收等环节,全部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矿山企业外委工程管理应如实、透明、公开,确保外委工程合法、合理、高效进行。

第二章外委工程项目立项审批第五条矿山企业外委工程项目立项应经过严格审查和论证,确保项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六条外委工程项目的立项申报材料包括项目论证报告、预算方案、工程技术方案、施工计划等,必须真实、完整、准确。

第七条外委工程项目应经矿山企业领导同意后,方可申报立项,未经领导同意擅自开展工程项目者,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条外委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程序应逐级审核,确保决策的科学和合理。

第九条外委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手续应清晰明确,审批单位应公开其批准文件,确保审批的公开透明。

第十条外委工程项目立项审批的结果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确保各方能够及时了解项目的审批情况。

第三章外委工程招标投标第十一条外委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应采取公开、公平、公正、诚实的原则,确保工程承包商的真实资质和能力。

第十二条外委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私设条件的,一经发现,将取消资格。

第十三条外委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应设立独立的评标委员会或专家组,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和公开。

第十四条外委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各方应遵守招标文件的规定,不得串通投标或擅自变更投标内容。

第十五条外委工程项目的中标结果应公开公示,确保所有投标人获得公平的评选机会。

第十六条外委工程项目中标人与矿山企业签订合同后,应按照合同内容履行责任,确保工程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第四章外委工程监理第十七条外委工程项目应设立专业监理团队,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合规合法,安全生产。

煤矿外委施工单位管理办法

煤矿外委施工单位管理办法

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煤矿工程项目部、劳务用工及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项目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障矿山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的有序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煤矿范围内承包建筑安装、土建施工及井下采掘、运输、维修等工程的所有工程项目部。

第三条 承揽*****煤矿各种工程的工程项目部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达到“证照齐全、合法有效、责任明确、管理到位”的要求。

第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工程项目部对其作业人员和作业区域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煤矿对工程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

第二章 安全管理及工作程序要求第五条 公司对工程项目部实行安全风险保证金制度,遵守以下规定:(一)安全风险保证金用于安全违章、安全隐患罚款等事项,依据工程性质、工程量和风险程度确定缴纳标准为10万元~50万元。

安全风险保证金由施工队伍在工程合同签订前向公司财务处缴纳,财务处出具交纳证明作为办理安全资质备案证书的要件之一。

(二)我矿另行对施工队伍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收取标准一般不超过5万元,交我矿财务科保管。

(三)安全风险保证金用于安全违章、安全隐患罚款等事项。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赔偿等费用由施工单位另行担负。

(四)施工单位不再从事施工活动时,安全环保处出具证明,风险抵押金结余部分由财务处或财务科全部返还施工队伍。

第六条 工程项目部必须具备的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承揽项目的法人分支单位须具备法人代表的授权证明。

(二)具有与施工项目相适应的资质资格证件。

如: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地质勘察资质证书(矿山工程施工相关证书)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提交《爆炸作业单位许可证》;第七条 凡进入公司进行或承接各种施工项目,必须办理《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工程项目部安全资质备案证书》。

外委工程管理办法

外委工程管理办法

石圪台煤矿工程及维修、加工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石圪台煤矿建设工程及零星维修、加工项目的管理,提高矿井生产成本使用效益,确保矿井安全生产与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涉及的工程及维修、加工项目所使用的资金为矿井年度生产成本,所涉及的施工单位为外委单位、专业化服务单位和自营单位。

第三条工程安排分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根据公司有关规定,重大项目安排需要向公司请示或由公司招投标来确定施工单位,一般项目安排由矿领导和相关业务部门经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重大项目是指单项投资估算在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其他为一般项目。

项目费用主要由材料费、施工费、其他不可预见费构成。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机电科、采掘组、通风组、经营办,各部门根据相关业务范围,负责业务范围内项目的设计、审批、过程管理和造价监控。

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项目前期方案的设计。

方案制订后,由业务主管部门绘出设计图纸,并组织相关部门技术人员会审,并将会审结果向领导汇报,签字后计划实施。

(二)负责重大项目的申报工作。

一般项目组织召开有矿领导和相关业务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并起草会议纪要,矿党政办下发。

(三)负责下发《工程施工任务书》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任务书必须明确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工期(或开竣工时间)。

并由相关业务部门和矿领导签字后,方可实施。

(四)负责项目过程管理。

项目施工资料管理,工程进度管理、材料质量管理、施工质量管理。

(五)负责工程量变更、变更审批,工程量核定以及组织竣工验收及移交工作。

(六)负责一般项目的后期评估工作。

第五条经营办、安管办、调度室、质量组、通风组作为项目的业务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分别负责项目的方案设计审查、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核定,负责项目管理资料(技术要求)、施工组织设计等技术条款的审核,审批开、峻工报告,并参加项目的开、竣工验收,负责项目业务指导、技术把关、实施协调与监督检查等工作,具体业务为:(一)经营办根据业务主管部门的图纸或工程量清单,给出项目的工程造价,并参予项目的工程变更与工程量核定,项目的验收,移交工作,负责预结算的初审和项目竣工资料归档管理。

煤矿外委工程管理制度

煤矿外委工程管理制度

煤矿外委工程管理制度XXXX矿业有限公司外委工程施工管理制度1编制目的为加强我矿外委工程的施工组织管理,提高安全、技术管理水平,有效规范工程签证,同时为明确责任,规范外委工程相关人员队伍的工作行为,结合矿井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 制度适用范围公司基建项目部、生产技术部、机运部、调度室、通防部、安全部、承接外委工程(含生产工程外委)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方)及监理部。

3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3.1 组织机构3.1.1 公司成立项目部对所有项目工程进行管理,公司责成至少一名副总经理负责项目总体工作,项目部主要负责牵头协调,机运部、生产技术部、通防部、安全部、调度室、物资部、财资部、人资部、综合部等相关部室配合协作,各自负责分管内工作,与监理部共同对施工方实施项目监管。

3.1.2 矿井所有矿建、土建、安装工程的计经工作由基建项目部技经人员具体负责。

安全环保工作由安全部负责;机电运输工作由机运部负责;“一通三防”及防突工作由通防部负责;地测防治水及生产技术工作由生产技术部负责;物资调拨由项目部、物资部及机运部负责;土地和房屋搬迁等协调工作由综合部负责;物资采购由物资部负责。

3.2工作职责分工3.2.1 项目部负责全矿外委工程的总体工作协调,项目部工作与矿井生产工作分开。

3.2.2 基建项目部(生产技术部)是外委工程的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矿外委工程施工方案的技术交底,督促施工方严格按照工程设计组织施工;负责组织参与工程验收,落实施工现场的工程质量监督,并根据现场工程量合理认量。

3.2.3 基建项目部(通防部)负责外委施工工程“一通三防“专项技术管理,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通风管理规定、防突规定落实施工防突措施,追踪统计施工单位防突施钻情况等。

3.2.4.基建项目部(机运部)负责外委工程施工范围内机电、运输设备业务保安工作,督促施工方按照机电、运输设备施工管理规定整改机运设备使用过程中的隐患。

3.2.5 基建项目部(安全部)是外委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施工方严格落实施工安全措施,追踪职能部门对施工方安全隐患整改治理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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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外委工程




外委工程管理办法
一、工程外委原则
所有符合外委条件的矿山工程,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关于煤炭工程建设项目全面实行招标投标制的通知》晋煤办基发[2003]47号文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来择优选定施工承包单位。

招标要严格按照《工程招标文件》规定内容进行。

二、投标单位资格条件
1 、参加投标的单位须先申请资格初审。

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国家矿建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施工资质和固定施工队伍的施工单位。

近两年内承建过同等或大型矿山建设工程,且工程质量、工期、信誉良好。

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国内施工企业,承认并履行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者,均可申请投标人资格初审查。

必要时招标人及招标公司将组织专家对投标人的施工设备、施工业绩进行考察。

只有通过投标人资格审查的单位方可参加投标。

2 、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单位应提供令招标单位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投标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为此,所提交的资格文件中应包括以下资料:
(1)有关确立投标单位法律地位的原始文件(或副本)(包括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取费资格证书、安全资格证书、覆盖本工程范围内ISO9000质量认证证书、项目经理证书、法人证书或法人委托书等)。

(2)近三年获得的信誉工程奖证明资料。

(3)其它有关说明企业竞争优势的证明材料。

(4)上半年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一份),证明投标人对其承诺的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有一定的资金实力。

(5)要求承担该工程的施工企业,资金运作良好,不存在负债经营。

(6)施工业绩,提供近两年来已完成或正在施工的主要井巷工程及质量情况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用户证明(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地址、传真或电话、联系人等)。

(7)项目班子主要成员岗位证书复印件(要明确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并附其职称证书复印件和施工简历)并保证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负责人整个施工过程不能变动。

(8)企业前三年度以来的工程质量、安全情况。

(9)投标人认为应该提交的其它资料。

以上提供的资料应字迹工整、清楚并有授权代表的签字。

(10)在开标会议上,投标单位必须出示确立投标单位法律地位的原始证件、各种信誉奖证、项目班子组成人员证件的原件。

供监督部门和评标委员会核查、评分。

三、工程质量及技术要求
(1)中标单位必须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技术说明书、设计补充、变更文件和国家及专业部门颁发的规程、规范、质量标准及评定办法组织施工。

(2)中标单位对所承建的工程必须有完善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3)井巷建成后的规格、质量,除应达到“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3-90)的标准外,并提出如下补充要求。

建成后井巷的涌水量小于m3/h,井巷不得有明显的出水点。

井巷平整不得有错茬现象,井巷接茬密实不漏水。

(4)矿建工程质量合格率必须达到100%。

其中:优良品率应分别达到95%。

四、工程采用的技术规范、规程
(1)本工程应严格遵照有关的施工规范、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施工。

(2)下列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和设计图纸及说明是本规范的组成部分,中标人应严格遵守执行。

(3)下面列出的仅是主要的技术规范与规程,中标人还需要根据项目的图纸及特殊工程的标准执行相应的国家及行业规范、规程。

(4)技术标准及规范:
《工程测量规范》 GB50026-93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2002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50300-200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及验收规》 GB50204-2002 《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 GB50203-2002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 GB130B-91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 GB1499-98
《钢筋焊接接头实验方法》 JGJ27-2001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 JGJ18-96
《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 GB05202-2002 《地下防水工程技术规范》 GB50108-2001 《普通混凝土用碎石和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办法》GB/T175-1999 《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时性验收规范》按现行最新版本执行《煤矿井巷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MT5009-94)
(5)在混凝土施工期间,中标人必须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供详细的原始施工记录,其内容包括:所用原材料的品种、质量、混凝土标号、配合比、浇筑顺序、起讫时间,施工期发生的质量事故、发现的日期及进展情况和处理意见等。

五、工期要求
(1)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签发的开工通知后应在5天内开工,并按进度计划进行施工。

(2)工期由投标方根据施工方案,安排合理工期,工期做为评标的重要依据,开工准备时间和开工时间签订合同时商定。

(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短暂停施工按有关规定工期顺延。

因承包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停工,损失自负,工期不变。

因政策变化造成的停工缓建,由双方协商。

六、、对材料的质量和实验要求:
本工程中标人负责的所有材料均应符合国家有关的质量标准,并应有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证和出厂合格证。

在进货时,应将上述三
证报监理工程师检查。

监理工程师可根据需要随机检查,中标人应积极配合,对不合格材料,应在24小时内搬运出施工现场。

七、掘进巷道的煤、矸出井后归业主所有。

八、外埠施工企业中标后,需按有关规定办理“进晋施工”许可证的相关手续。

九、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转包)给其他人。

十、其他:
1 、施工单位应配备有资质的安、瓦检、爆破人员。

2 、施工单位纳入XX矿管理,执行XX矿所有规定(包括奖罚、安全切块工资、规程、验收结算等)。

2009.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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