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doc
浙江标准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
DB33 ICS03.100.01A 10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 592—2015代替DB33/T 592-2005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standard for markets of agriculturalproducts2015 -11 -02 发布2015 -12 -02 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本标准依据G 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 B33/T 592-2005,本标准与D B33/T 592-2005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的技术变化如下:——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DB33/ 3003《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冷鲜禽加工经营卫生规范》;GB 5097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316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增加了建筑、面积、装修的相关条款;——增加了设活禽交易、不设活禽交易市场、公共厕所等地场地要求的相关条款;——增加了消防安全设施、市场服务设施的相关条款;——增加了总体设计、分类设计的相关条款;——增加了冷鲜禽上市、粮油及菜制品的相关条款;——增加了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条款;——增加了组织机构、市场管理制度、市场岗位职责、商品准入操作规范、市场快速定性检测、计量规范、消费维权规范、诚信经营管理规范、市场文化建设的相关条款。
本标准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市场协会、浙江省标准化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方金土、张志益、王晓文、钱舜尧、黄平、李宁、史剑敏、郑勤、陈蕴韵。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33/T 592-2005。
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贸市场的分类、场地、设施设备、场内布局、柜台设置、商品陈列和销售、卫生管理、制度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或扩建农贸市场的设置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农贸市场建设标准与管制制度1.doc
农贸市场建设标准与管理制度1一、市场设施建设基本标准市场建设规模1.农贸零售市场建设规模,应当根据规划区域的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
其中主城区应按城市农贸市场整体规划合理布点,中心农贸零售市场的营业面积不小于10000平方米。
一般农贸零售市场营业面积2000㎡以上,建筑类型一般应符合室内楼层框架式要求。
2.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模,应当根据市域产业特点、消费需求、地理区位、交通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
专业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商业用房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大型综合性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应达到10000平方米。
市场经营布局1.农贸零售市场应按蔬菜、肉类、豆制品、水产、熟食、活禽等商品分类,合理布局交易区域,设置无公害农产品销售区,并在醒目位置标注明显标志、标明商品名称、产地等内容;设置专门的农民自产自销区。
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鲜活畜禽、水产经营区域与其他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区域隔开设置,相互之间间隔距离不得小于5米;生食品摊位与熟食品摊位分开设置;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摊位相互分开设置;餐饮服务应设置在专门区域并相对集中,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围内不得经营鲜活畜禽。
家禽经营区、活禽及水产宰杀区要相对独立、封闭,必须严格执行宰、售、购“三分离”原则确保达到防疫要求。
2.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应当根据经营商品的特点,分类设置交易区域。
货物出入口一般应设在次要道上,设置专门的货物装卸区域和通道,保证运货车辆进出畅通。
配套基础设施1.市场正门应当标有醒目的市场名称,入口处有信息栏、宣传栏、公示栏等。
场内应有商品区域标志、商位号牌及导购图示,并在显著位置悬挂或标识。
城镇以上市场应当设置公用电话、电子显示屏及其他市场行情发布设施,批发市场应当建立市场网页或网站。
2.市场应建有两个以上进出通道,每个通道出入口宽度不小于4米,场内购物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
无占道搭建、摆放商品等现象,通道保持通畅。
农贸市场建设规范
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农贸市场建设规范是指在农贸市场的建设过程中需要遵守的一系列规范和标准。
下面是一份农贸市场建设规范的参考内容:一、选址规范1. 选择离农业生产区近的地段,方便农产品的运输和销售。
2. 周围环境应该干净整洁,空气优良,不受污染。
3. 距离居民区要合理,避免噪音和污染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4. 市场旁应有良好的交通条件,包括道路、公交等。
二、场地规划1. 场地面积应根据市场的规模进行合理的规划,考虑到人流量和停车需求。
2. 场地内应有固定的市场摊位,摊位之间的距离要保持合理,便于行人和货物的流通。
3. 市场道路要宽敞,保证消防车辆、救护车等的正常通行。
4. 配套设施要齐全,包括洗手间、卫生间、停车场等。
三、建筑物建设规范1. 建筑物要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建筑材料要符合环保要求。
2. 建筑物内部要按照摊位数量进行合理的划分,每个摊位要有足够的空间。
3. 建筑物内应安装适当的通风设备,确保空气流通。
4. 建筑物外观要美观大方,体现农贸市场的形象。
5. 建筑物要使用明亮的照明设备,保证摊位有良好的亮度。
四、卫生和环境管理1. 市场要设立专门的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市场的日常卫生管理。
2. 摊位要保持干净整洁,禁止乱丢垃圾。
3. 市场内每天要进行定期的清洁工作,确保场地干净整洁。
4. 废品与垃圾要进行分类处理,做到资源再利用和环境友好。
5. 市场周边要保持良好的环境,不得乱堆放杂物。
五、安全管理1. 市场必须配备足够数量和合格的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 摊位内的用电设备要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避免电力事故的发生。
3. 市场要有专门的安保人员,确保市场的安全和秩序。
4. 保证市场内外的紧急出口,便于人员的疏散和逃生。
总之,农贸市场的建设规范是为了更好地满足人们对农产品的需求,提供良好的购物环境和服务。
只有遵守这些规范和标准,才能确保市场的顺利运营和管理,提高市场的竞争力。
农贸市场的管理规范
农贸市场的管理规范一、背景介绍农贸市场是城市中农产品流通的重要场所,对保障居民的食品安全和促进农产品销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农贸市场的正常运营,提高市场管理水平,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规范是必要的。
二、市场管理机构1. 市场管理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市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秩序。
2. 市场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管理工作的高效运行。
三、市场环境与设施1. 市场环境应保持整洁、卫生,无异味和噪音污染。
2. 市场设施应完善,包括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确保市场正常运转。
3. 市场应设置充足的停车位,方便消费者停车购物。
四、市场秩序管理1. 市场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市场商户的管理,确保商户按规定经营,不得销售过期、变质、伪劣产品。
2. 市场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市场价格的监管,防止价格虚高和欺诈行为的发生。
3. 市场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维护,禁止商户在市场内乱贴乱画、乱摆摊,保持市场的整洁有序。
五、食品安全管理1. 市场管理部门应建立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加强对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2. 市场内的食品经营者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经营,确保所售食品安全无虞。
3. 市场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市场内食品卫生状况的监测,确保市场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六、消费者权益保护1. 市场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市场内商户的信用管理,建立商户信用档案,对违规商户进行处罚和公示。
2. 市场管理部门应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纠纷。
3. 市场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市场内商品的质量监管,确保消费者购买到安全、合格的商品。
七、市场宣传与服务1. 市场管理部门应加强市场宣传工作,提高市场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 市场管理部门应提供便民服务设施,如公共洗手间、儿童活动区等,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八、市场监督与考核1. 市场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市场监督机制,定期对市场进行检查和评估。
2. 市场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市场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农贸市场管理意见
农贸市场管理意见
1. 加强市场的规范管理,制定严格的市场管理条例和规章制度,明确市场内各种经营行为的规范要求,确保市场秩序的良好运行。
2. 建立健全市场监管机构,确保对农贸市场的管理、监督和执法工作的有效实施,加强对市场从业者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服务水平和行业素质。
3. 完善市场基础设施,包括市场的场地、交通、卫生、消防等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维护,以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和服务条件。
4. 健全市场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向市场从业者和消费者提供市场价格、供求信息等,引导市场行为合理有序,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竞争性。
5. 加强对农产品质量的监管,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同时加强对农产品的抽检和检验工作,确保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的安全性和质量。
6.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进驻农贸市场,加强供应链的管理和配送,提高农产品的运输和销售效率,同时优化市场供应结构,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
7. 创新市场经营模式,鼓励引入电子商务等互联网技术,提升市场的信息化水平,推动线下市场和线上平台的融合发展,提供更便捷的购物体验。
8. 加强市场宣传和推广工作,提高消费者对农贸市场的认知和了解,鼓励消费者选择和支持农贸市场的消费方式,推动市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效益的提升。
农贸市场管理规范
农贸市场管理规范农贸市场是城乡结合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产品流通的重要渠道,对保障城乡居民的生活需求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的管理,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环境,下面我将就农贸市场管理规范进行论述。
一、加强农贸市场的建设。
农贸市场应建设在交通便利、环境优美的地方,市场建筑应符合安全、耐用、美观的原则。
市场内部应进行合理划分,设置最佳售货摊位,保证摊位的合理布局和通风良好,保证道路畅通。
二、加强对卖家的管理。
市场管理者应对卖家进行严格的准入管理,要求卖家必须具备相应的许可证和健康证明。
同时,卖家应按照市场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数量进行售卖,不得擅自增加商品种类和数量。
对卖家的违规行为,应进行处罚,并及时公示。
三、加强对商品质量的监管。
市场管理者应建立健全的农产品质量检测制度,对市场上的农产品进行抽查,确保产品的安全、卫生、无毒害物质等。
对于不合格的农产品,要及时通知卖家进行整改或下架处理,并公示不合格产品的情况。
四、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管理。
市场管理者应加强对市场内卫生的管理,定期进行消毒和清理,保证市场环境整洁。
同时,对于卖家和买家的违规行为,应进行严厉处罚,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
五、加强对价格的监管。
市场管理者应建立价格监管机制,对市场上的农产品价格进行监管,防止价格虚高,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同时,对于价格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处罚,维护市场秩序。
六、加强对市场安全的管理。
市场管理者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市场内火灾、爆炸等事故的防范工作。
对于市场内的消防设施和应急设备要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市场的安全。
七、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市场管理者应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对于消费者的合理投诉要进行及时的解决和回应,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同时,要加强对市场上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处,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八、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
市场管理者应加强与农业、卫生、工商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立体化的管理机制,共同协调解决市场管理中的问题。
农贸市场的管理规范
农贸市场的管理规范一、引言农贸市场是城市中重要的食品供应渠道,对于保障居民的食品安全、促进农产品流通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的管理,保障市场秩序,提高市场效益,制定本管理规范。
二、市场布局与设施1. 市场布局农贸市场应根据当地居民的需求和市场规模合理布局,避免过度集中或者过度分散。
2. 市场面积市场面积应根据市场规模和日均流量合理确定,确保摊位设置合理,通道畅通。
3. 市场设施农贸市场应设有统一的进口、出口通道,设置充足的停车位和卫生设施,确保市场环境整洁、卫生。
三、市场管理机构1. 市场管理机构设置农贸市场应设立专门的市场管理机构,负责市场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2. 市场管理人员市场管理机构应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具备相关的管理知识和技能,能够有效地组织市场运营和维护市场秩序。
四、市场经营者管理1. 市场准入管理农贸市场应对市场经营者进行准入管理,要求其具备相关的从业资格和健康证明。
2. 市场经营者责任市场经营者应遵守市场规则,不得从事虚假宣传、欺诈行为,保证销售的商品质量和安全。
3. 市场经营者培训市场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市场经营者培训,提高其食品安全意识和管理能力。
五、市场秩序管理1. 市场秩序维护市场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处理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
2. 市场巡查市场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市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市场的安全和卫生。
3. 市场投诉处理市场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投诉。
六、市场卫生管理1. 市场卫生要求农贸市场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定期进行卫生清洁,保证市场环境整洁、无异味。
2. 垃圾处理市场管理机构应建立垃圾分类和处理制度,确保垃圾的及时清理和处理。
3. 病虫害防治市场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市场的病虫害防治工作,确保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卫生标准。
七、市场安全管理1. 防火安全农贸市场应配备消防设施,进行定期的消防演练,确保市场的防火安全。
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
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一、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使用的术语和遵循的原则,规定了农贸市场选址、场内环境、建筑装修、设施设备、场内布局、商品卫生质量、现场食品加工、品牌食品经营、市场管理、诚信经营等应达到的要求。
本规范适用全市农贸市场的新建、改造与管理。
二、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一)农贸市场是由市场开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从事蔬菜、蛋品、肉制品、水产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水果、粮油制品等各类农副产品的经营并经行政审批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场所,是城市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
(二)不可食用肉是指“三腺”(甲状腺、肾上腺和有病变的淋巴结)、伤肉、霉变肉、病死肉等有毒有害肉。
(三)水产品“二去”服务是指零售点为消费者对冰鲜和活鲜水产品进行去内脏、去鳞服务。
(四)农产品废弃物是指蔬菜的枯败叶、水产品的头、内脏等不可食用部分和有毒、有害及变质水产品。
三、场地环境(一)选址要求农贸市场选址应符合石家庄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石家庄市商业网点规划。
农贸市场设置应坚持以人为本原则,符合交通、环保、消防等有关规定,与城市改造、居住区和社区商业建设相配套,并选择在交通便利处。
以农贸市场外墙为界,直线距离1公里以内,无有毒有害等污染源,无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
(二)建筑新建农贸市场应选择单体建筑或非单体建筑中相对独立的场地。
新建农贸市场土建结构应采用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消防等要求的钢筋混凝土或新型材料结构。
新建农贸市场单体建筑的层高不小于4.5米;场内主通道宽度不小于3米,购物通道不小于2.5米,污物等其他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
出口不少于2个,主要出入口门的宽度不小于4米。
农贸市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室内宽敞明亮,自然采光好。
楼层式市场应设有运输货物的专用电梯。
(三)面积农贸市场的面积根据规划区域内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
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pdf
ICS 03.100.01A10备案号:20782-2007DB46海南省地方标准DB46/T 80—2007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2007-05-30 发布 2007-08-01 实施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场地要求 (1)5 设施设备 (2)6 场内布局 (3)7 商品陈列与销售要求 (3)8 商品准入 (4)9 包装要求 (5)10 卫生要求 (5)11 管理要求 (5)前言为加强对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完善农贸市场场地和设施条件,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海南省商务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海南省商务厅。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凤奇、李龙生、冯大德。
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贸市场的场地要求、设施设备、场内布局、柜台设置、商品陈列与销售要求、商品准入、包装要求、卫生要求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与改建农贸市场的设置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l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199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3 术语和定义3.1 农贸市场是指用于销售蔬菜、瓜果、水产品、禽蛋、肉类及其制品、粮食及其制品、豆制品、熟食、调味品、土特产等各类农产品和食品的以零售经营为主的固定场所,属于城镇准公益性的公共配备服务设施。
3.2 不可食用肉俗称垃圾肉,即指“三腺” (甲状腺、肾上腺和有病变的淋巴结)、伤肉、霉变肉、病死肉等有毒有害肉。
浙江标准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
DB33ICS03.100.01A 10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 592—2015代替 DB33/T 592-2005 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standard for markets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2015 - 11 - 02 发布 2015 - 12 - 02 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1 —前言本标准依据G 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 B33/T 592-2005,本标准与D B33/T 592-2005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的技术变化如下:——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DB33/ 3003《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冷鲜禽加工经营卫生规范》;GB 5097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316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增加了建筑、面积、装修的相关条款;——增加了设活禽交易、不设活禽交易市场、公共厕所等地场地要求的相关条款;——增加了消防安全设施、市场服务设施的相关条款;——增加了总体设计、分类设计的相关条款;——增加了冷鲜禽上市、粮油及菜制品的相关条款;——增加了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条款;——增加了组织机构、市场管理制度、市场岗位职责、商品准入操作规范、市场快速定性检测、计量规范、消费维权规范、诚信经营管理规范、市场文化建设的相关条款。
本标准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市场协会、浙江省标准化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方金土、张志益、王晓文、钱舜尧、黄平、李宁、史剑敏、郑勤、陈蕴韵。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33/T 592-2005。
— 2 —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贸市场的分类、场地、设施设备、场内布局、柜台设置、商品陈列和销售、卫生管理、制度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或扩建农贸市场的设置与管理。
《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标准文本
农贸市场应设有轮椅通道、扶手、缘石坡道等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应符合GB 55019要求。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目次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青岛市标准化研究院、青岛市消防救援支队。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郭大鹏、王晏林、许静、陈启元、王延尚、纪乐尚、游泳、程鹏、盛田田、顾鑫鑫、王洪龙、赵承建。
ICS
03.100.20
CCS
A 10
3702
青岛市地方标准
DB3702/T 0014-2022
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of farmer's market
(报批稿)
2022-10-14发布
2022-11-14实施
15
选址
农贸市场选址应遵循节约集约原则,符合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土地、消防等手续齐全。
农贸市场设置应符合交通、环保、消防等有关规定,与城区改造、居住区和社区商业建设相配
套,宜落于交通便利处。
以农贸市场外墙为界,直线距离1千米以内,无有毒有害等污染源,无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GB5097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5019 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
CJJ14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2018.1.17昆山市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
昆山市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为适应昆山市现代化发展进程,进一步提升昆山形象,加快建立和完善昆山市农贸市场体系建设,促进全市农贸市场长效管理水平提高,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根据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卫生部《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江苏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苏州市集贸市场管理条例》和《苏州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昆山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一、总则(一)本规范规定了农(集)贸市场(以下简称农贸市场)建设的规模指标、配套工程设施、场内经营设施等要求。
(二)本规范所指农贸市场是指依法开办的,为满足群众日常生活需要,以经营蔬菜、水产品、粮油、肉类、蛋禽类、果品、熟食、副食、干杂等农副产品和南北货为主,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室内场所。
(三)农贸市场建设作为重要民生工程,为保持市场的公益性,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
(四)新建农贸市场必须是框架结构或砖混结构的室内市场。
二、规划布局(一)农贸市场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期建设、节约用地、卫生美观、科学实用”的原则。
(二)农贸市场建设选址必须符合昆山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与城市开发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凡已规划确定的农贸市场用地和设施,以及建成使用的农贸市场,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三)市场布点应结合居住区服务中心,选址在交通方便的地方,并根据用地条件采用适宜的建筑形式。
市场建筑外观和门面设计要美观。
(四)市场可采取独立设置或与公共服务建筑连体设置的形式。
连体式农贸市场的设置要处理好同连体公共服务建筑物的关系。
应在满足主体建筑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满足市场使用功能,要保证市场有足够的自然采光及通风条件。
三、农贸市场建设标准适用对象为昆山市农贸市场。
新建市场土建结构应采用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消防等要求的钢筋混凝土或新型材质结构(改扩建市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应配套设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停车场面积原则上应占商业用房面积的20%以上,为节约土地空间,鼓励新建市场设地下停车场,改扩建市场停车场面积可根据实际适当减少。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济南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济南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05.19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5.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
《济南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
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我局起草了《济南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1年6月18日前将修改意见或建议发送至
*********************.cn。
联系电话:66607631
附件:济南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9日。
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技术规范_0
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技术规范_0 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技术规范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技术规范.米,污物等其他通道宽度不小于米。
.. 市场应设公厕,建设标准一般为二级标准,不得设在熟食经营区域附近。
. 面积.. 农贸市场面积根据规划区域的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
其中,城市建成区及县城的农贸市场商业用房面积不低于XX平方米,其他地方的农贸市场商业用房面积不低于平方米。
.. 城市建成区及县城的新建农贸市场,配套设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和内部仓库。
停车场占商业用房面积的以上,中心城市市场的停车场面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
.. 农贸市场布局结构比例宜为:摊位面积、通道面积、辅助面积。
. 装修.. 农贸市场地面应铺设防滑地砖,并符合吸水、防滑、易清扫的要求,向通道两边倾斜。
.. 农贸市场内墙(含立柱四周)应贴墙面砖,高度不低于.米。
.. 农贸市场房顶可采用防霉涂料,或吊顶应当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装修材料。
.. 市场室内空中除必须悬挂的证照、灯具线路外,无明管道、拦板以及其它线农贸市场经营者字号标牌应统一规范。
场内布局. 市场按照商品种类划行归市路等。
..设置交易区。
交易区布局合理,分区标志清晰。
同类商品区域设置要相对集中。
市场内根据需要设置农民自产自销交易区。
. 活禽经营区要相对独立,与其他经营区域隔开,相隔间距不得小于米。
. 经营早点或快餐配套服务应相对集中设置在专门区域,以-家为宜,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米范围内不得经营、贮运鲜活家禽。
. 农贸市场经营腌腊制品、熟食卤品、酱菜调味品、粮油制品、南北货食品的宜设专柜或专间。
鼓励引进品牌连锁企业进场经营肉类、活禽、豆制品、蔬菜等农产品。
. 熟食卤品、豆制品、酱菜等直接入口食品的柜台距离活禽专柜、厕所、垃圾房的间隔应大于米。
. 市场内禁设现炒现卖柜台,不准销售现炒现卖食品。
. 不属本标准.条款规定的商品不得在农贸市场内经营。
. 有条件的市场可以设置独立的净菜处理室,配备给排水设施、清洗水池、操作台及垃圾收集设施等,在蔬菜上市前进行无泥沙、无腐叶、无根须、无过量水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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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前言本标准按照GB/ 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了DB46/ T80-2013《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
本标准与DB46/ T80-201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关于规范性引用文件增加了10条;----增加了市场分类(见3);----增加了总体要求(见4);----补充了术语和定义的表述(见5.2、5.3、5.4、5.8、5.9、5.10);----补充并细化了场地环境(见6.1、6.2、6.3、6.4、6.5、6.6);----增加了建筑设施系统设置(见7.1、7.2、7.3、7.4、7.5、7.6、7.7、7.8、7.9、7.10、7.11);----增加了摊位分类和建设标准(见8.1、8.2、8.3、8.4、8.5、8.6、8.7、8.8、8.9、8.10、8.11);----补充了管理要求,将商品准入调整到管理要求(见12.2);----补充了管理要求,增加了质量管理、诚信管理(见12.1、12.9);----增加了用词与符号说明(见14.1、14.2);本标准由海南省商务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海南省商务厅。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磊、王建国、曹诚、刘松桃、周海兰、龙源兴、吴国辉、康东青、周雪温。
本标准代替了DB46/ T80—2013。
本标准于2007年首次发布,2019年为第二次修订。
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的总体要求、术语和定义、市场分类、场地环境、建筑设施系统设置、摊位分类和建设标准、商品陈列与销售、包装、卫生、管理、文化建设、用词与符号说明。
本标准适用于海南省内新建、改(扩)建与升级改造农贸市场(菜市场)的建设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商务部)GB 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 l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21720-2008 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763《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352《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003《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4《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34《建筑照明设计规范》GB/T 1888《室内空气质量标准》)CJJ 14《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3 总体要求3.1 本标准在“安全、卫生、经济、实用、环保、节能、美观”的基础上,坚持农贸市场建设改造“以人为本”的宗旨,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干净卫生、设施完善、采光充足、通风良好、排水顺畅、交通便利、环境优美、环保节能的建设原则,合理经济地利用农贸市场资源,为农贸市场经营者提供安全、舒适、便利的经营条件。
3.2 农贸市场建设或改造应满足可持续发展要求,满足海南地区的气候特点,凸显海南地方风情特色。
3.3 农贸市场周边的路面设施、消防通道、市政管线、公共设施、停车场及相邻的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等宜同步建设。
3.4 新建与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宜结合其周边区域环境整治同步实施。
4 术语和定义4.1 农贸市场 markets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以使用农产品现货零售交易为主,为买卖双方提供经常性的公开的固定的交易场地、配套设施和服务的零售场所。
用于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蔬菜类、果品类、蛋品类、畜禽肉类、豆制品类、调味品类、腌腊制品类、熟食卤品类、家禽类、水产品类、粮油制品类等农副产品的经营场所,属于城乡准公益性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
4.2 敞开式农贸市场:是指农贸市场经营区外墙上开设的、直接与室外相连通的、通风采光效果良好的门、窗洞口总面积之和与其所在外墙总面积的比值不小于25%的农贸市场。
4.3 摊位:是指成组团设置的若干个敞开式、半封闭式或封闭式固定的经营台面及操作空间的经营场所。
4.4 购物通道:是指单侧或两侧设有固定摊位或铺面供顾客购物、通行、疏散等的通道。
4.5 不可食用肉:俗称垃圾肉,即指“三腺”(甲状腺、肾上腺和有病变的淋巴结)、伤肉、霉变肉、病死肉等有毒有害肉品。
4.6 无害化处理:是指将病死动物及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畜禽胴体或其病变组织器官等经过处理达到对人畜无害的要求。
4.7 农产品废弃物:是指蔬菜的枯败叶、水产品的内脏等不可食用部分和有毒、有害及变质农产品。
4.8 水产品“二去”服务:是指零售点为消费者对冰鲜和活鲜水产品进行去内脏、去鳞片服务。
4.9 辅助管理用房:为保证农贸市场能够合法、卫生、安全地经营和保障供给、有序流通、公平竞争而设置的必要的监管配套用房,如:值班室、办公室、检测室、监控室、投诉(宣传)室、学习(培训)室、休息室、设备房、备品仓库、周转库、卫生间、集中垃圾间等。
5 市场分类农贸市场的建设规模,根据其单项建筑内的农贸市场建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微型,其中大型农贸市场建筑面积>5000㎡、中型农贸市场建筑面积>1000~5000㎡、小型农贸市场建筑面积500~1000㎡、微型农贸市场建筑面积<500㎡。
农贸市场按建设改造标准分为4个类别,其中一类市场适用于大型商贸综合体内、旅游景区内、接待游客较多场所以及有条件的其他农贸市场,二类市场适用于市、县(区)政府所在地城区以及有条件的其他农贸市场,三类市场适用于乡镇及农村地区的农贸市场,四类市场适用于500平方米以下的农贸市场。
6 场地环境6.1 选址要求6.1.1 农贸市场选址应符合本省各市县当地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商业网点规划的要求,还应符合当地农贸市场发展规划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合法审批手续。
6.1.2 农贸市场的设置应符合交通、环保、消防、卫生、安全等有关规定,与城市改造、居住区和社区商业建设相配套,同时应体现对残障人士的关怀。
6.1.3 以农贸市场外墙为界,直线距离1000m以内无有毒有害等污染源,无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场所。
6.1.4 新建或迁建农贸市场选址应按本省各市县当地停车场专项规划要求,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
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可设置地下停车场。
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原址拆建或升级改造时,也应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
四类农贸市场不作要求。
6.1.5 新建或迁建一、二、三类农贸市场机动车停车场面积分别不宜小于农贸市场总建筑面积的25%、20%、10%。
非机动车停车场面积不宜小于农贸市场总建筑面积的10%。
原址拆建或改造的农贸市场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大小可因地制宜。
四类农贸市场不作要求。
6.1.6 新建或迁建农贸市场与周边市政道路的联通口原则上不得少于2个,应位于不同的方位,不得对城市交通产生影响。
每个联通口的最小净宽与净高不应小于5m和3m。
原址拆建或改造的农贸市场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联通口。
6.2 建设规模6.2.1 新建或迁建农贸市场建设规模应根据其规划区域内居住人口、生活条件、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结合当地商业网点规划和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布局进行合理确定。
6.2.2 农贸市场的建设规模按其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进行划分。
主城区农贸市场:服务半径不小于1000m,营业面积2000㎡~3000㎡左右,服务人口不少于2~3万人。
各乡镇居住区及大型居民点应至少设一个农贸市场,人口达到3万人以上,可增设一个农贸市场,服务半径不小于800m,市场规模不宜超过2000㎡。
6.2.3 新建或迁建农贸市场应配套设置公共卫生间。
可按2~3个厕位/千人次的标准配置厕位(含市场外50m-100m以内公共卫生间的厕位),并设置洗手盆。
农贸市场内设置的公共卫生间可按中性卫生间设置,卫生间设计应符合CJJ14《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的相关规定。
原址拆建或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宜参照本规定执行。
四类农贸市场不作要求。
6.2.4 大、中型农贸市场应设立垃圾集中中转密闭间或密闭垃圾中转车,供市场内垃圾的集中转运。
有条件的小型农贸市场也宜设立垃圾集中中转密闭间或密闭垃圾中转车。
密闭垃圾间净高不应小于6m,室内应设置灭蝇灯和自动喷淋消毒系统。
其面积根据农贸市场规模确定:大型农贸市场不应小于30㎡、中型农贸市场不应小于20㎡、小型农贸市场不宜小于10㎡。
密闭垃圾间的设置应与环卫部门协商,设于农贸市场外围。
如设于市场内时,应设于靠外墙下风口,且必须单独设置外门。
四类农贸市场不作要求。
6.2.5 新建或迁建大、中型农贸市场,当建筑层数超过2层时应设置专用货运电梯,专用货运电梯的载重量不小于2000kg,运行速度不宜大于0.75m/s,每台专用货运电梯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m。
专用货运电梯货运口部宜设置货运平台,货运口部位置应设于隐蔽处,以方便货物运输。
专用货运电梯在货物装卸时不得占用消防车道,不得影响安全疏散通道的有效宽度和疏散安全。
6.2.6 新建或迁建大、中型农贸市场,当建筑层数为2层及2层以上时应设置自动扶梯。
原址拆建或升级改造的大、中型农贸市场,当建筑层数为2层及2层以上时,如条件允许宜设置自动扶梯。
6.3 无障碍设计6.3.1 农贸市场各主要出入口应设置无障碍通道,无障碍通道应符合GB50763《无障碍设计规范》相关章节的要求。
6.3.2 农贸市场购物通道应平坦防滑,购物通道上设有高差时应以不大于1:12的缓坡过度,高差大于等于15cm时应设置无障碍坡道。
6.3.3 新建或迁建大型农贸市场宜设置专用无障碍卫生间或男、女无障碍厕位各一间,应兼顾妇女儿童使用,且宜设置固定式多功能台,并应符合GB50763《无障碍设计规范》相关规定要求。
有条件的中、小型农贸市场也宜设置无障碍卫生间或男、女无障碍厕位各一间。
6.3.4 四类农贸市场不作要求。
6.4 疏散设计6.4.1 农贸市场所处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要求,道路与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m。
当建筑物沿街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沿街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如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6.4.2 面积大于3000㎡的非单层农贸市场或多功能建筑物,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如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且应按规定设置回车场。
6.4.3 农贸市场建筑物地上层数不宜超过3层,地下层数不宜超过1层,地上建筑物总高度不宜超过20m,地下建筑物的埋深不宜超过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