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证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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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证券化

我国房地产证券化——

之商业地产证券化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

房产0801 刘巨袁健

摘要:在世界金融证券化浪潮中,房地产证券化成了金融银行业实践结构变化和新的国际金融工具创新的主要类容之一。而我国房地产行业现状看来,商业地产在将来的发展有很大空间,住宅地产则需要发展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因此,我们着重讨论了商业地产证券化的重要性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

关键词:房地产证券化;商业地产证券化;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

第一篇

商业地产证券化的重要性

从6月20日起,央行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这是半年内第6次上调了。按5月末人民币存款余额76.73万亿元计算,本次上调存准率将直接冻资3836.5亿元。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问题已渐接近预警区,无疑,融资之困会渐浮出水面。

其实,投资渠道窄、开发商资金短缺等问题一直困扰着这一行业的发展。商业地产不同于住宅的开发,商业地产一直处于开发周期长、资金占用数额大、回笼资金缓慢的状态。一个大型商业项目动辄数十亿元以上的投资,仅靠开发企业自有资金肯定是不够的。比如做只租不售的长线经营,那就必须找到能够为其提供资金支持的合作者。因资金量需求比较大,任何个人或机构想独立持有商业物业的难度非常大。开发商筹措资金,首先考虑的是低成本的银行信贷。这是传统的商业思想,通过与银行的金融资本合作,既规避了单一投资的风险,又可以获得一个比较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但是由于受到楼市调控政策的影响,银行贷款收紧。但是如果采取出售商铺的资金回笼方法,则对商业地产的后期经营管理无疑是釜底抽薪,最终会导致整个项目的失败。

如果资金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观念的转变也将难以实现,这种“先天不足”无疑限制了开发企业在商业地产领域大展拳脚。因此,最近,一些开发商开始参与到私募、信托等融资新渠道。这些行为背后的利益动机很容易理解。而这些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征兆却更让人激动。

无论是私募基金、信托、项目融资还是金融租赁,这些在金融界被应用的模式正渐渐进入商业地产领域。这是一个信号,因为在众多融资渠道面前,不同的企业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不同的融资方式,有效解决商业地产企业融资渠道的问题,房地产证券化趋势渐显现其重要性。

“一些外资收购中国商业地产的背后,几乎都有证券化的结构安排。”一位房地产律师说,“澳大利亚麦格理银行收购大连万达集团商业地产就是典型例子。”这个精巧的证券化项

目获得国际资产证券化领域的两项大奖,即欧洲货币杂志和亚洲法律商业杂志社(ALB)分别评出年度亚洲最佳资产证券化交易大奖。

外资正加紧淘金中国的房地产证券化市场。继嘉德置地完成国内首单完全按照新政策推出的REITs之后,苏格兰银行也在积极推进跨境CMBS交易,摩根士丹利甚至计划把全资收购的珠海南通银行作为房地产证券化的试验平台。

而对于国内的金融市场的不完善,我们应该学习西方来完善我国金融市场。那我们怎么来学习外国完善的证券化市场呢?当然首先要了解我国目前的证券化市场发展程度了。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状和问题

1.发展历程

我国资产证券化起步较晚,最早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亚市丹洲小区将800亩土地作为发行标的物,以地产销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为投资者收益来源而发行的2亿元地产投资券。

而对于我国的金融机构而言,资产证券化真正开始于2005年12月两项试点交易的成功发行。这两项交易分别是中国建设银行的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RMBS)和国家开发银行的现金流抵押贷款证券(CLO)。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等数家政府机构的多年努力,上述两项涉及总额约人民币72亿元证券化资产的交易成为可能。之后,国内各家银行纷纷试水资产证券化。2008年,建行发行了国内首只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建元2008-1重整资产证券化。

非金融机构方面,中国联通作为发起人于2005年8月完成了首个企业资产管理计划交易。担任计划管理人的证券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发行了不同系列的资产支持受益凭证。这是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标志性事件,之后一年中,另外8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陆续诞生,“基础资产”的范围扩大到与高速公路收费、设备租赁、电力销售、基础设施建设和股权转让等相关的各种应收账款或未来现金流(对应收益权)。

我国的信用风险与流动资本高度集中在银行业,据统计,约90%的融资来自于银行。企业从国内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渠道并未完全畅通(例如发行企业债或股票),况且企业直接融资的金额与银行贷款的规模相比还是远远不够。帮助降低信用风险在银行界的高度集中和减少社会流动性过多的问题,使得资产证券化成为重新分配风险和资本的必要手段之一。

2.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状及问题

目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分为企业资产证券化(也叫专项资产证券化)和信贷资产证券化(即狭义的资产证券化)。主要呈现如下特点:

(1)资产证券化兵分两路,银行间债市与证券市场天然相隔。受分业监管体制的限制,资产证券化被割裂为两块,一是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二是企业资产证券化。两种资产证券化产品各自由不同的监管部门审批,在不同的交易场所上市流通,适用不同的监管规则。证监会将企业资产证券化完全消化在证券行业内部来运行和管理,银行信贷的资产证券化只能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和交易,造成与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并不在统一的市场上交易的局面。面对的投资者结构单一,数量有限,证监会对企业的会计和法律界定不够明确。而银监会对证券化产品审批手续复杂,节奏缓慢。

(2) 流动性整体过剩,银行缺乏实施动力。关于资产证券化,国内目前有很多关于增加了流动性的讨论,大概是指,将未来现金流转换为近期的流动性。事实是,由于投资途径有限而导致的高储蓄率,使国内银行的流动性过于充足。且存额与银行贷款总额之间的差距

仍在扩大。资产证券化在这一方面的优势对银行业整体来说,没有很大的吸引力。当然,不能一概而论。对于四大国有银行和交通银行等大行来说,有的是刚刚为上市进行过资本注入,有的存款本身过剩,但是对于很多规模相对较小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他们的需求很迫切。一家快速成长的银行必须不断有资金寻求新的市场,像民生、浦发和兴业这样的银行需要提高信贷资产的流动性以支持更多的新客户开发,追求新的利润。

(3) 利差盈利长期主导,不舍放弃既得利益。对于占融资比例绝对多数的信贷资产,目前国内银行的盈利模式主要就是利息差,目前存贷利息差近400个基点,比世界平均水平高一倍以上,资产证券化卖掉之后,200点没了。中国贷款是23.6万亿元,200个基点相当于4720亿元收入,银行当然不大乐意。商业银行不实行资产证券化,也能获得较高的收益。即便是把现金拿回来,也很难找到比贷款更好的收益率项目。用交通银行副行长钱文辉的话说,“我们目前对资产证券化肯定不感兴趣。”资产证券化的开展对很多银行来说,首先是一种金融创新的尝试。

(4) 交易体系构成缺陷,证券化定价存在问题。资产证券化面对一个资产池,其中的基础资产尽管被要求是同质的,即在收益率的期限、结构和风险上比较接近,同时,资产的数目要足够大才符合风险分散的原则。事实上,国开行发行的2005和2006开元信贷资产支持的证券中,基础资产的构成是多元的,涉及电力、通信、基建、运输和传媒等各个行业。这样一来,在定价的时候就问题多多。

与一般的企业债、国债、金融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按季付息、本金最后结算的方式不同,资产支持类证券采用的是本息按季结算的方式,由此导致同样面值的债券随着时间推移,所代表的债权数额将逐步递减。由于资产池中的客户可能出现提前还款的情况,导致每季支付给所有者的本息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如果一笔回购横跨两个结算周期,就会出现对于债券的定价难题。

另外,市场定价要遵循基本的市场规则,由于目前的制度框架下,投资者比较少,对于资产支持的证券发起人来说,面临价格大打折扣的威胁。今年以来不断上扬的利率环境给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造成了较大的压力。比如浦发银行,就在首次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只落得保本而归。从前面几期资产支持的发行情况来看,银行机构相互持有对方资产支持证券的情况比较突出。风险转移不可实现,原有资产的风险仍然留存于银行业内部。

(5) 一级市场投资受限,二级市场尚未成形,资产支持证券流动性差。相较于理论上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增加资产流动性等对于证券化的诱人表述,信贷证券化试点的尴尬不断,先是国开行,后是浦发,关键是投资者太有限,而各家的资产证券化纷至沓来,势必抬高收益率水平,导致银行亏损。对于即将展开试水的工行、中信、兴业、民生、招行等来说,浦发的尴尬可能继续上演。

从二级市场的情况来看,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投十分清淡,少有机构通过交易进行转让,大多数机构投资者选择持有到期。到2006年信贷资产支持的证券只有6次交易发生,交易额仅为总发行额的2%,企业专项资产支持证券虽明显优于信贷资产支持的证券,但仍显示资产支持证券二级市场流动性的不足。一方面出券方很难在市场上找到交易的对手,另一方面资产支持证券本身尚不具备回购功能。因此,目前的流动性是无从谈起。2008年的1

月11日,中国保监会向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下发《关于保险机构投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投资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只能是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且暂限AA级或相当于AA级以上的优先级证券,投资额度则限于上年度末总资产的2%。虽然,开始允许保险公司投资于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但有限的额度和有限的产品供给使保险机构普遍反应平淡。

(6) 基础资产供需矛盾,市场运作出现瓶颈。按照基本理论,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一般应为未来带来稳定预期收益的正常资产,目的是用市场化的方法调控流动性风险。但在实际情况中,发起人更倾向于证券化产品结构中以不良资产为基础资产。如果资产自身偿付能力存在问题,将不仅影响资产证券化的效果,还很可能大大增加其自身运营成本,甚至影响产品证券的如期全额支付。

(7) 资产证券化发起主体垄断,资产证券化优势无存。理论上的合格发起人与实际差异很大,只有规模与资产质量处于领先地位的机构和企业才会在第一轮或第二轮的申请中进入被考虑的范围,而资本市场中迫切需要通过资产证券化解决流动性和资本需求的不是这些大型的机构或企业,那些急需资金流动性补偿的企业和机构仍然无法获得实际的好处,资金的流转仍然是在银行系统内部或少数的几个贷款本就容易的大企业。

3.对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展望和建议

总体上,目前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创新和学习多于其功能和实效。但存在的问题在实践中仍有可能累积风险、创造投机、限制创新,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如下的四点建议:

(1) 对资产证券化进行专门立法,确立统一的发行、上市、交易规则,建立资产证券化专门统一的法律体系;适应混业经营的新格局,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形成发展资产证券化良好的外部环境。由于中国金融市场现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资产证券化被割裂为两块。而我们所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无论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还是企业的资产证券化产品,都是利用信托的基本原理,在同一种机制下应该对资产证券化监管统一规则。比如说,会计处理、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交易规则和交易市场的统一问题,其所反映的深层次的问题是在混业金融新格局下的监管协调问题。

(2) 扩大投资人范围,增强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我国现有的金融结构中,交易手段缺乏,投资品种单一,造就了高储蓄银行高风险股市,大量的资金和投资者只拥有少数的投资品种,势必导致金融结构进一步恶化,风险在银行的大量积聚。资产证券化是上个世纪最伟大金融创新之一,如果没有广泛的投资者,即便是各家银行都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各家企业都开辟资产证券化专项,风险不但不能分散和化解,反倒会因为个别大型资本占有者相互持股而累积加剧。没有良好的流动性和充分的一级二级交易市场和交易流程,资产价格不能正确估计和实现,随着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以及储蓄机构的变化,利差空间逐步缩小,不合理的交易会带来更多的经营风险。

(3) 美国次级贷危机在目,我国在体制和流程都不够不完备的时候,目前流动性整体过剩,理应减少不必要的不良资产和利率敏感性风险扩散的可能,渐进化的实施各种级别和类别的资产证券化过程。

(4)相对于大型国有股占主导的银行企业,更多的融资需求是一些规模较小的,但成长性较好的银行和企业。证监会和银监会在审批核准时,应以风险收益权衡考虑,公平合理的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整合优质资产,构建合理规模的银行信贷和企业专向资金证券化业务,切实地解决融资难的问题,改善金融结构,降低融资成本。

第二篇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

一、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居民抵押贷款市场上只存在一级市场,即住房金融机构最初向借款人发放住房抵押贷款的交易市场,由于一级市场具有区域性、交易的分散性和零售性以及风险难以分散等特性,这些特性都制约着我国住房市场的发展。因此,要完善和发展我国住房金融,就必须培育、建立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即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这样,一级市场中的长期贷款债权就具有了流动性,住房金融机构就可以通过转让贷款债权转移或规避、降低贷款,从而刺激住房金融机构增加住房贷款的发放,也可以促进更多的盈余资金流向住房购置市场,调节资金在不同区域的分配结构。

另外,从2009年以来,楼市的观望情绪日益浓重,低迷的成交量使房地产企业面临严重的资金缺口。同时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少,主要来自银行贷款,受最近两年国家对房地产的宏观调控影响,银行贷款也愈加困难。在这种背景下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对房地产业和银行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基本理论

1、运作模式

从总体上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运作模式可以分为两种模式,即表内模式和表外模式。

所谓表内模式,是指作为证券化基础资产的住房抵押贷款保留在证券化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内,证券化的发起人仍然拥有这部分资产的所有权。这种模式证券化发起人本身就是抵押支持证券的发行人,两者同为商业银行,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特设目的载体SPV。由此可见,表内模式的实质是作为证券化发起人的商业银行以住房抵押贷款为担保,在资本市场发行证券进行融资的行为。

与表内模式相反,表外模式要求证券化的发起人“真实出售”其作为证券化基础资产的住房抵押贷款,并将证券化基础资产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移出。然后,专门为实施证券化而设立的特设目的载体SPV通过购买住房抵押贷款,拥有基础资产的所有权,并以此为基础发行抵押支持证券。在此模式下,SPV作为独立于证券化发起人的法人实体,成为抵押支持证券的发行人,实现了证券化发起人和发行人的分离。表外模式实现了基础资产的“真实出售”,从而有效转移了发起人与住房抵押贷款相关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同时通过“真实出售”和对SPV采取特殊构造,可以使抵押支持证券的投资者远离证券化发起人和发行人的破产风险,真正实现“破产隔离”,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2、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主要参与者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主要参与者包括:发起人、服务人、发行人、投资银行、信用评级机构、信用増级机构、受托人和投资人。

(1)发起人是提供住房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也称原始权益人,是证券化基础资产的原所有者。发起人的职责是选择拟证券化的住房抵押贷款,对其进行组合,然后将其出售或作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担保品。

(2)服务人通常是证券化的发起人或由其设立的附属公司。服务人的职责是收取到期的住房抵押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并负责追收那些过期的抵押贷款,还负责向受托人及投资者提供与基础资产相关的基本信息。

(3)发行人也称特设目的载体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它是指购买发起人的基础资产,并以此为基础发行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机构。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实际运作过程

中,特设目的载体通常有公司型、信托型和有限合伙型三种组织形式。

公司型SPV又称为特殊目的公司( Special Purpose Company,SPC),是原始权益人将基础资产真实销售给SPC,即将基础资产的所有权真实转让给SPC,SPC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撑证券。

信托型SPV又称为特殊目的信托( Special Purpose Trust,SPT),是原始权益人将基础资产转让给作为受托人的SPV,成立信托关系,由SPV作为资产支撑证券的发行人发行代表对基础资产享有权利的信托收益凭证。

有限合伙型SPV(Limited Partnership),它通常由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和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只根据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4)信用增级机构通常可以分为内部信用增级机构(由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起人)和外部信用增级机构(由独立于证券化发起人的第三方充当)。

(5)投资银行负责向社会公众出售由其包销和代销的抵押支持证券,或者向特定投资者私募发行证券。还可充当证券化发起人或发行人的融资顾问,提供证券化过程中的咨询服务。(6)信用评级机构负责对抵押支持证券进行信用评级。信用评级机构对抵押支持证券的评级具有权威性,是投资者进行有效投资决策的依据。

(7)受托管理人负责管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基础资产的现金流,进行证券登记及向投资者支付证券本金和利息等方面的工作。当服务人收到住房抵押贷款借款人偿还的本金和利息后,必须立即存入受托管理人为之专门设立的账户,并由受托管理人向投资者支付抵押支持证券的本金和利息。

(8)投资者是指购买抵押支持证券的市场交易者。同其他证券投资一样,抵押支持证券的投资者也包括机构投资者和散户(自然人)投资者。

3、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运作流程

(1)资产出售,指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起人(商业银行)将证券化基础资产出售给SPV

的行为。商业银行根据自身所需融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管理的需要,在对现有住房抵押贷款进行清理、估算和考核的基础上,将符合证券化要求的资产进行组合,形成证券化的资产池(Asset Pool)。

资产出售环节的关键是“出售”行为必须满足法律上“真实出售”的条件,以实现证券化资产与发起人的“破产隔离”。对“真实出售”的判断主要考察以下两个方面: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已经进行资产出售的账务处理;出售的资产一般不再附加追索权。(2)信用增级

内部信用增级一般由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起人实施。具体包括直接追索权、超额担保及设计优先/次级结构。

直接追索权是指发起人承诺在抵押贷款的借款人未能按期偿付应付的本金和利息时,抵押支持证券的持有者可预期从发起人处获得债券本息支付的权力。直接追索权分为部分追索权和完全追索权两类。

超额担保是指抵押支持证券发行人SPV拥有的资产价值超过其通过发行证券从投资者处获得的资金,实际是SPV延期支付购买抵押贷款价款的结果,即证券化发起人并未获得其出售抵押贷款的全部资金。

优先/次级结构将发行证券分为A、B两类, A类属于优先证券,其持有者对基础资产的现金流拥有第一优先权, B类证券的持有者拥有第二优先权,只享有在A类证券持有者被支付后获得支付的权力。该结构实质是将本应支付给次级证券持有者的本息作为支付优先证券持有者本息的保证。

外部信用增级由独立于发起人的第三方实施。一般包括第三方部分信用增级和第三方全部信用增级两种形式,具体通过独立于抵押贷款放款银行的其他银行提供担保或开设信用证来实现。

外部信用增级如果采取部分信用增级形式,则可以部分减少信用风险损失。如果采取全部信用增级形式,担保银行提供100%的信用证或100%的金融担保,就可保证抵押支持证券投资者获得全部的债券本金和利息,从而完全消除信用风险损失。

(3)信用评级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是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选择的依据。一般包括初评和发行评级。初评是确定为使证券达到投资级别所需进行的信用增级水平而首先进行的信用评级。当相关参与者按照评级机构的要求进行信用增级后,评级机构进行正式的发行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向投资者公开发布。证券信用级别的评定主要基于资产本身质量而不是发起人的信用。而且由于证券化资产经过了多种信用增级,因而抵押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一般都会高于发起人的信用级别。

(3)证券发行

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行人(SPV)将选定证券承销商,根据证券市场情况,与承销商确定证券收益率、发行价格、发行时间等发行条件,采取公开发售或私募的方式发行证券。抵押支持证券主要的购买者是机构投资者。

(5)证券清偿

按照证券发行条件的约定,在抵押支持证券的本息偿付日, SPV将委托受托人或其他支付代理人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利息。一般而言,利息是需要定期支付的,而本金的支付顺序则取决于抵押支持证券确定的偿还顺序。当证券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后,若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还有剩余,则这些剩余将按照协议规定在证券发起人和发行人之间进行分配。

三、国外及香港地区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

1、美国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

美国是当今世界上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开展最早、最成熟的国家。在美国资产证券化市场上占主导地位的MBS证券从1990年到2003年底,发行量年平均增长率达到43.7%,MBS证券市场已成为仅次于国债市场的第二大市场,2003年底达3.14万亿美元。

美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实施典型的“表外模式”,典型的证券化运作流程包括以下三个主体:发起人、SPV以及投资者,其操作过程如下:首先,由住房抵押贷款机构(如商业银行、住房储蓄机构)充当原始权益人,重组剥离出将要证券化的住房抵押贷款,建立“资产池”,以“真实出售”的方式将其持有的抵押贷款债权合法地转让给“特设载体”,SPV 获得该资产的所有权。第二,特设信托机构通过信用评级机构和信用增级机构的评估、担保、保险等形式进行信用评级和信用增级,发行以资产的预期收益为基础的证券,并凭借对该资产的所有权确保未来收入现金流首先偿付投资者本息。第三,服务商向原始债务人收款,然后将抵押债权所产生的现金转交给特设载体的受托人,再由该受托人向抵押担保证券的投资者支付利息。

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证券化参与者也创造出了多种形式的证券化运作工具。1982年,联邦国民抵押贷款协会(FNMA)推出抵押担保债务(CMO)。目前该证券已经成为抵押支持证券中发展最快、规模最大的投资品种。以CMO为基础还发展了浮动利率债券、逆浮动利率债券、计划摊销类债券等多种衍生产品。1986年,联邦国民抵押贷款协会开发剥离式抵押支持证券(SMBS)。这种证券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分配给了两类不同的证券持有者,他们获得本金的偿还额相同,但是利息偿还额存在差异。在SMBS的基础上,1987年,美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市场上又开发出了本息分离的证券。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在美国的快速发展得益于美国政府在立法、担保、标准化方面都作出了很大贡献。美国国会出台了《房地产投资信托法》、《金融资产证券化投资信托法》、《紧急住宅融资法案》等法律,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运行提供了各个方面的法律依据。设置一些专门机构,比如设立了专门探索和培育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的联邦国民抵押贷款协会(FNMA)和政府国民抵押贷款协会(GNMA)。利用政府的权力和信用,对中低收入居民购房提供担保,使投资风险系数大大降低。为了保持住房抵押贷款的质量,美国还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进行了标准化处理,使住房抵押贷款证券有统一的标准可参照,控制贷款的坏账和拖欠风险的发生。

2、英国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

英国的在欧洲资产证券化发展中处于领先地位。英国于1985年2月首次发行英镑抵押贷款担保证券,1987年3月再次发行。并在1987年3月成立了住房抵押有限公司(HMC),在欧洲市场上发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在这之后,英国抵押贷款市场迅速发展。2001年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总值为410亿美元,2002年的总值为540亿美元。但是与美国相比,由于英国抵押贷款市场发展时间不长,住房抵押贷款证券交易主要集中在证券交易所,对证券所的依赖相对较强,而美国还有部分场外交易,因此,英国证券化规模,与美国相比市场较小。

英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建立更多依靠的是私人机构的支持。在没有政府信用担保的情况下,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信用较低,持有时的风险较大,所以很难吸引投资者。为了提高证券的信用等级,降低发行成本,这就需要通过信用增级提高证券信用等级。通常,外部信用增级是通过寻求大的金融机构或保险公司提供第三方担保,购买信用保险和信用证等方式实现。内部信用增级则采用将贷款组合中的抵押贷款按信用等级分类,发行优先级/次级证券,或设计储备金型优先级/次级证券等方式。但不论采用哪一种信用增强方式,都会增加证券发行成本。英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市场完全是作为私人领域发展起来的,政府的作用有限,是一种纯商业主导型的模式。

3、德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

德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实行典型的“表内模式”,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运作过程中没有设立特殊目的机构,住房抵押贷款的发放人就是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发行人,抵押款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发行以抵押贷款作支撑的证券。住房抵押贷款仍为发起人的资产,所发行的证券则为发起人的负债,两者都位于抵押贷款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

德国的住房抵押贷款机构有储蓄银行、专业性抵押银行、保险公司、储蓄与住宅贷款机构。

在证券化过程中,金融机构主要靠贷款的抵押物来控制风险,抵押贷款首付额一般控制在35%左右,很少低于20%。德国抵押贷款证券的推出没有得到政府强有力的支持,多是金融机构以自己名义发行抵押贷款证券,各金融机构的资金实力、资信等级参差不齐,为了提高抵押证券的信用等级和赢得投资者的信赖,发行人更加依赖信用增强机制,但同时增加了发起人的发行成本。由于德国对住房抵押贷款一直实行低存低贷的政策,金融机构的住房贷款利率相对较低,在发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过程中,较高的证券评级费、信用增级费、税费等成本又降低了抵押贷款证券的收益率。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在德国并没有获得长足发展。

4、我国香港地区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

香港特区政府于1997年3月注资20亿港币成立了香港按揭证券公司(HKMC),致力于发展抵押贷款二级市场。

在起步阶段,HKMC的主要任务是构建市场交易体系。

香港按揭证券有限责任公司(HKMC )成立以来,首批总值5亿港元的三年期证券已于1998年3月11日举行投标,这批证券的收益率为8.43%,比同期外汇基金债券的收益率仅高了52个基本点,这反映了HKMC的信贷素质获得了很高的评估。截至1998年12月31日,共完成8180笔总价值为114亿港元购买业务,占香港抵押贷款发行总量的2.28%。

1999年发行了两笔合计16亿港元的按揭抵押债券,按揭抵押债券采用背对背方式发行,即把按揭贷款出售给按揭证券公司的银行又把按揭债券购买回去。这样做对银行的好处是:从持有流动性差的按揭资产改为持有流动性高的债券资产,降低了对资本金的需求,减少了流动性风险,同时把按揭的信用风险等转移给了香港按揭证券公司。1999年3月,香港按揭证券公司又推出了按揭保险计划,对按揭成数超过70%的部分(最高达90%)提供保险。目前已保险贷款额达92亿港元,既使借款人降低了首付款,又拓展了公司业务,同时完善了保险制度。HKMC还计划在适当的时候推出多种货币中期证券计划,以便从国际资本市场筹集资金。

香港按揭证券公司发行的按揭债券也是表外运作、由SPV 发行。SPV采用公司的形式,名称为香港按揭证券融资有限公司。设立SPV的目的是把证券资产与香港按揭证券融资有限公司的经营风险相隔离。提高债券信用等级,增强对投资者的吸引力。香港证券化很重要的一个特点是,香港按揭证券公司对按揭债券提供担保,因此免除了昂贵的信用增级措施。目前,由于香港按揭证券公司只在香港地区发行按揭债券,债券没有进行信用评级。如果要到欧洲等地去发债,还需要进行债券信用评级。

四、我国内地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

(一)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预期收益影响因素分析

1、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有利于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利用证券化手段,可以将各商业银行所拥有的住房抵押贷款这种优质资产,顺利转化为资本市场可流通的债券,从而减少银行风险资产的比例。

2、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可以改善银行资产结构,增强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的流动性。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目前资产总量的90%是各种形式的贷款,利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银行可避

免由于区域经济波动引发的大规模信用风险。

3、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可减少商业银行住房金融资金来源的约束。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融资方式单一,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主要的资金来源90%左右的是各项存款,48%左右依赖于居民储蓄存款。

(二)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成本影响因素分析

由于中国现行住房金融环境和金融市场的发育程度还不高以及由此诱发的高额制度成本,成为中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潜在主体———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证券化创新所面临的主要障碍。

(1)发育不够完善和规范的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加大了基础资产的组合成本和抵押支持证券的定价成本。特别是个人信用制度不健全。

(2)中国金融体系整体发展尚处在较低阶段,增加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证券发行成本。(3)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健全,提高了证券化的运作成本。

(三)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运作模式的选择

表内证券化模式面临的法律障碍:

(1)按现有法律规定,在表内模式下,国有商业银行不具备抵押支持证券发行人的合法资格。

(2)商业银行以住房抵押贷款作为债务担保,担保行为合法性缺乏明确法律规定。但《担保法》没有明确规定住房抵押贷款债权(作为应收账款的债权)可以质押。

(3)抵押支持证券的性质缺乏明确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证券类型”中并没有明确包含抵押支持证券,这样会提高了表内模式证券化运作的成本。而且由于表内模式没有实现“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商业银行可方便利用内部机构将住房抵押贷款变现,转移信用风险,因而容易导致银行对现有存量资产放松信贷管理,引发商业银行道德风险。

表外模式重要特点是实现了“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真正完成了以企业整体资产为信用基础的融资向以特定资产为信用基础的融资的转化:

(1)在我国组建公司型SPV存在较大法律障碍。公司型SPV实质为特殊目的公司(SPC)。按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国有主体、净资产额等约束。

(2)有限合伙型SPV的设立缺乏法律依据。我国1997年颁布的《合伙企业法》只规定了无限合伙的形式。

(3)《信托法》的相关规定确定了信托的法律地位,不但有效满足了证券化对“破产隔离”的要求,而且通过建立独立于商业银行的信托机构充当基础资产的受托人,有效规避了商业银行的内幕交易和道德风险,为信托机构充当SPV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实施提供了制度保证。

结束语: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纵深推进,特别是住房货币化制度的全面推开,房地产金融将呈现多元化的混合型状态。众所周知,房地产离不开金融业的支持,但两者如何结合在我国还是个难题。我国房地产金融创新仍停留在一个较低水平,至今没有建立起一个稳定的房地产资本市场,而房地产证券化必将为我国的房地产金融创新带来新的契机。

房地产证券化

房地产证券化 房地产证券化,是指将对房地产的投资转化为证券形态,从而使投资人与房地产投资标的物之间的物权关系转化为债权性质的有价证券形式。从广义上讲,房地产证券化可以分为以下四种形式。 一是房地产企业进行股份制经营,包括直接或间接成为房地产上市公司,从而使一般房地产企业与证券相融合,也包括一般上市公司通过收购、兼并、控股投资房地产企业等形式进入房地产业,从而使上市公司与房地产业结合。 二是以基金形式表现的证券化,有四种,第一种是消费基金,汇集居民以住房消费资金积累为目的的住房资金;第二种是投资基金,汇集投资者的资金投资于房地产的基金,这种基金一般不直接从事具体房地产项目的开发;第三种是资产运营型基金,以房地产投资信托为代表,即不进行项目投资活动,而是直接运作房地产资产,由此而产生经济收益作为基金回报;第四种,在实际情况中,还存在已经具备权益关系但未以证券化方式表现的基金形式,它们只要将权益以有价证券形式表现出来就构成房地产证券化,可称之为“准房地产证券化”,这主要是住房公积金和住房合作社两大类形式。 三是以债券形式表现的证券化,有两种主要形式:其一是直接发行的房地产项目债券,针对具体的房地产项目标的,由投资方或开发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发行。其二是派生出来的债券,主要以资产支撑证券和抵押支撑证券为代表。资产支撑证券是目前国际资本市场发展最快、最具活力的证

券化形式,即以房地产资产(或房地产财产权利)为担保,靠该资产收益偿还的债券。 四是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是指金融机构对住房抵押贷款进行包装组合,将一定数量的,在贷款期限、利率、抵押范围、类型等方面具备共性的抵押贷款以发行债券的方式出售给投资者,包括抵押债券及由抵押贷款支持、担保的各种证券。它将使整个住房金融市场与资本市场直接联系,降低了金融机构开展住宅抵押贷款的成本,扩大融资渠道,并为广大投资者增加新的投资机会。 房地产业是一个高投入的行业,高投入在带来高收益的同时也必然带来高风险。正是这种高投入、高风险的行业特性决定了房地产业和金融业如漆似胶的关系,房地产业的每一步发展都离不开金融业的支持,金融业的每一次创新也都会给房地产业带来巨大的发展空间。而我国多年以来形成的以银行为主要融资渠道的房地产金融体系僵化、单一,不仅使现有金融系统积累了大量的金融风险,而且客观上限制了房地产业的发展。随着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和房地产业建设的加快,突破房地产金融的瓶颈限制,加速房地产金融业的创新势在必行。房地产证券化正是在这样的呼唤中来到中国。 房地产证券化是当代经济、金融证券化的典型代表,是一国经济发展到较高阶段的必然趋势。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金融业发生了重大变化,一直占据金融业主导地位的银行业面临着挑战,而证券化却在竞争中得到了迅速发展,成为国际金融创新的三大主要趋势之一。在金融证

商业地产资产证券化交易模式介绍

商业地产资产证券化交易模式介绍 我今天的分享主要分为三方面:第一,介绍目前国内证券化市场和地产相关的产品品种的基本情况;第二,介绍地产企业或者拥有物业的相关企业做资产证券产品的意义;第三,介绍在操作层面的一些相关方案、思路及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一、国内证券化市场上地产相关产品基本情况 1、资产证券化产品相对其它固定收益产品的特点 资产证券化在过去三四年里被讨论的非常多。所谓的资产证券化,相对其它的固定收益类产品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特点: 首先,需要基础资产并依托该基础资产设计产品,包括对现金流的分析、设计产品的规模、支付的顺序和具体安排等。 其次,一般所称的证券化产品其基本要素是特殊目的载体(SPV)。最近刚刚问世的信托型的ABN得到了市场的广泛关注,这是因为此前ABN没有特殊目的载体,而现在有了这个载体,就会导致交易结构和风险隔离效果发生重要变化。因此,SPV是非常重要的要素。 最后,证券化产品一般有分层结构。其它的固定收益类融资产品,比如银行贷款,一般来说没有分层结构。证券化产品则大多都有优先、劣后的分层安排,实现了风险和收益的分割,并实现了不同投资人购买不同档次、不同风险权重和不同现金流特点的产品的效果。 这三方面的特点——基础资产、特殊目的载体、分层结构的特点和作用,就是资产证券化最核心的要素。 2、国内常见的证券化品种分类 就国内而言,最常见的证券化品种有三类:第一类,以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为基础资产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第二类,以企业资产为基础资产,在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称之为交易所企业资产证券化;第三类,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票据。还有一些新型的资产证券化或类资产证券化品种,这里不赘言。除了公开市场外,在非公开市场上也有较多的私募证券化产品。 3、国内地产相关证券化产品的主要基础资产类别 国内地产相关的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基础资产类别,大体可以分为三大类,分别是与债权、物权、股权相关的资产。 第一大类,债权。债权相关的资产可以分为四大科目: 第一个科目,是标准的商业银行贷款,包括商业物业抵押贷款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对应的产品分别是CMBS和RMBS。 第二个科目,是其它类型贷款,大体有三个品种:一是以信托计划为载体做的信托贷款,二是相关委托方通过银行做的委托贷款,三是市场上最近一年多比较受关注的公积金贷款,以这三类贷款或者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项目都有出现。这些项目中通常也有一些细节值得关注,比如说针对单笔委托贷款,底层需要对应酒店收入等一些基础现金流。 第三个科目,是应收账款。至少可以有三个细分类别:第一类,是购房人自付分期款,自付分期款的第一单项目是今年1月份由碧桂园作为原始权益人发行的规模为28亿的自付分期款证券化项目;第二类,是应收未收到的银行按揭贷款,市场上已经有相当多的案例;第三类,是关于工程的应收和应付款,这对很多房地产开发商来说是应付款,对工程和施工企业来说是应收款,目前也有不少这类项目要推出,包括房地产企业发起的工程应收/应付款的证券化项目。 第四个科目,是其它合同债权。合同债权是一个很大的范畴。这里所指的“其它合同债权”主要包括物业租金、物业管理费这样的细分类别。物业租金更多是基于租赁合同,物业管理费也基于约定物业管理内容的合同。这两个品种在市场上也都出现过。 目前市场上最多见的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基础资产,主要是应收账款和其他合同债权,合计对应至少五个细分类别。 第二大类,物权。物权与贷款或应收款相比有比较大的差异,对应房地产物权的证券化品种主要是准REITs或者是REITs品种。 第三大类,股权。主要指企业整体的股权IPO。 以上就是商业地产相关证券化产品的大致分类。 4、国内一些具体证券化产品的市场表现 现在关注一些市场上的具体品种,在贷款类别,RMBS产品近期最值得关注的是实现了注册制发行。在2015年4月注册制问世之前,RMBS一共发行不到100亿元,但是2015年4月注册制问世后至今,RMBS发行了345亿元,是注册制之前的大约3.5倍,可以说注册制对推进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快速发展起到了直接和积极的作用。目前已经获得注册的RMBS规模达到了2500亿元。

ABS专题房地产资产证券化全解析

【ABS专题】房地产资产证券化全解析 超过万亿的巨大市场前景,房地产资产证券化作为化解房地产库存的一个重要途径而被中央文件所提及,让众多资本机构觊觎这个万亿海洋。 房地产资产证券化的底层资产主要包括两方面: 1、不动产,即我们经常提到的REITs或者是类REITs; 2、债权,债权又分为既有债权和未来债权。 一、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 1、什么是REITs?与我们通常讲的类REITs产品有什么区别? 简单讲,REITs好比房地产的IPO,一般都是将房地产或持有房地产的项目公司股权装入特殊目的载体,以房地产租金以及房地产变现收入(包括房地产的增值收益)作为投资者本息收入的主要来源。以特殊目的载体是公司为例,投资者投资了REITs份额,相当于投资了一家只拥有房地产资产并以持有房地产为业的公司(各国对REITS持有房地产的比例要求不同,一般至少要求高于70%以上)。在这个架构下,REITs投资者可以真正分享房地产的增值收益,而并非是固定收益类产品或是融资主体通过一定期限实现融资需求后回购房地产。 在国际市场上,一般都要求REITs上市,也就是说一支真正的REITs在二级市场交易非常活跃。我们常常说的类REITs产品主要是以房地产租金支撑产品的利息,但是无法覆盖产品的本金;如果REITs产品流动性非常强的话,本金偿付问题就不那么突出,就像股票一样,是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交易来提供流动性支撑。另一方面,持有REITs份额,就相当于持实质上有了房地产,如果房地产涨幅巨大,那么在短短的几年时间内投资者获得的收益可能就实现本金回收了;反之,一个真正的REITs,本金偿还也需要靠房地产自身的处置实现。 2、关于REITs的结构 标准REITs所采取的结构包括公司、信托以及合伙等。其中,信托方式对我国比较具有借鉴意义。比如新加坡、我国台湾地区以及香港地区,都采用了信托结构。下面是香港REITs的典型框架图:

C15020商业地产资产证券化和REITS(下)100分

一、单项选择题 1. 下面哪种投资品的风险更低?() A. 股权型REITS B. 抵押型REITS C. 混合型REITS D. 单个房产 您的答案: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二、多项选择题 2. 导致贷款价值比例(LTV)>100%的原因有()。 A. 高估Cap rate B. 低估NCF C. 高估违约率 D. 高估违约损失率 您的答案:A,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3. 国外CMBS的投资者主要包括()。 A. 人寿保险 B. 养老基金 C. 互通基金 D. 对冲基金 您的答案:C,A,D,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4. 美国立法机构对REITS在下面哪些方面有限制性要求?() A. 红利分配 B. 组织形式 C. 收入构成

D. 股权结构 您的答案:D,A,C,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5. 下列属于抵押型REITS特点的有()。 A. 直接拥有房地产 B. 租金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 C. CMBS价值变动为收入来源 D. 利息收入为收入来源 您的答案:D,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三、判断题 6. CMBS投资的一个风险是贷款的集中度过高。()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7. 房地产投资信托是房地产资产证券化的一种,它将众多分散的 资金集于一体,并通过专家经营、专业化管理的方式,专门从事房地产领域的开发、买卖、租赁、管理等活动。()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8. CMBS作为一个证券化产品,机构投资者通过购买CMBS可以间 接参与对商业地产的投资,但并不能达到充分分散投资风险的作 用。() 您的答案:错误 题目分数:10

房地产金融试题

一、香港房地产发展成功的原因 1.高地价政策 2.政府控制土地开发 3.活跃的房地产投资企业 4.稳定的税费以及完善法律制度等 二、房地产证券化的特征 1基础资产的法律形式是合同权利 2、参与者众多,法律关系复杂 3、独特的融资模式 4、安全系数高 5、证券品种多样化,适合于投资 6、政策性强 三、除了商业银行贷款外,房地产开发商还有哪些融资渠道? 1.大力推动房地产证券化,向社会大众筹集开发资金。有关监管部门应该适当放松对房地产上市公司的严格限制,扩大融资渠道,积极推进房地产投资权益证券化和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吸收社会上大量的小规模闲散资金。 2.将保险资金引入住宅融资市场。保险资金比较稳定、数额巨大,比较适合投资于住宅产业的开发,有利于提高投资规模。 3.鼓励发行公司债券,吸引社会剩余资金投资房地产业。

4.积极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利用公积金贷款具有政策补贴、利息低的特点,以满足部分居民的购房需要。 (划线部分为关键词,答出即可得分) 四、什么是房地产信托有何作用? 房地产信托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为了收益人的利益代为管理、处置委托人托管的房地产以及相关资财的一种信托行为。 作用 1.信托机构通过开办各种与房地产业相关的信托业务,可以为资财的所有者提供广泛的理财服务。 2. 利用房地产信托的社会理财只能,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 3.在信托机构为委托人办理涉及房地产资金信托的业务中,开辟了房地产业筹资融资的新渠道、新方式,客观上起到了融通房地产资金的作用。 4.信托机构可以利用其拥有的多种专业的专门人才和专业资格为房地产业提供多种多样的相关服务。 五、房地产抵押:指抵押人以其合法拥有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按期履行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作为抵押物的房地产,并优先受偿。

上海房地产的18种融资渠道

上海房地产的18种融资渠道 房地产开发是一种资本、技术、管理密集型的投资行为,开发一个房地产项目所占用的资金量是非常庞大的,如果不借助于各种融资手段,开发商将寸步难行。同时,融资渠道作为产业链中的首环,一直以来便是房地产开发的瓶颈,需要金融业和健全的资金市场作为后盾。然而房地产开发的不同项目、不同环节或不同的房地产公司有着不同的风险和融资需求,因此必须对房地产的融资途径进行分析,确定最优的融资结构。 1.自有资金:开发商利用企业自有资本金,或通过多种途径来扩大自有资金基础。例如关联公司借款,以此来支持项目开发。通过这种渠道筹措的资金开发商能长期持有,自行支配,灵活使用;必要的自有资金也是国家对开发商设定的硬性“门槛”。121号文件规定,自有资金比例必须超过30%。全国房地产企业的数量多,但有规模和有实力的企业少,随着投资规模的不断加大,对自有资金的需求也会变得越来越大,众多实力不足的中小房地产商将会被排除出局。 2.预收房款预收房款通常会受到买卖双方的欢迎,因为对于开发商而言,销售回笼是最优质、风险最低的融资方式,提前回笼的资金可以用于工程建设,缓解自有资金压力,还能将部分市场风险转移给买家;而对于买方而言,由于用少量的资金能获得较大的预期增值收益,所以只要看好房产前景,就会对预售表现出极大的热情。121号文件规定,商品房必须在“结构封顶”时才能取得商业银行的个人购房按揭贷款,而中国目前绝大部分购房者都是贷款买房,没有住房贷款的支持,房地产开发商很难把房子预售出去,也就很难获得预收房款。房地产项目从开工建设,办得“五证”,到“结构封顶”平均需要1年左右时间,这段时间正是资金最为短缺的时间,预收房款的不足,会使自有资金压力更大,项目开发难以为继。 3.建设单位垫资:一种是由建筑商提供部分工程材料,即“甲供材”;一种是延期支付工程款。据建设部统计,房地产开发拖欠建设工程款约占年度房地产开发资金总量的10%,它解决的资金有限,而且也只是缓解,不能解决根本问题。121号文件对建筑施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用途作了严格限制,严禁建筑施工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垫资房地产开发项目。2004年起国家大力清欠农民工工资,继而引发大力清欠工程款,使得开发商业利用建设单位垫资筹集到的资金会更有限。

房地产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及主要形式

试论当今中国房地产资产证券化进行融资内容提要:房地产资产证券化主要有四种形式,即表外处理、表内处理、抵押贷款证券化、房地产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目前国内大多使用的是表内处理方式。我国房地产资产证券化刚刚起步,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但实行资产证券化这种融资方式是不可阻挡的趋势。关键词:资产证券化金融机构 日前,由于国家加大对房地产的宏观调控,房地产投资商的资金来源大量紧缩,引起房地产界轩然大波。各相关人士纷纷发表观点,探讨房地产融资新渠道。在各种渠道当中,一个在国外已经成熟的方法受到人们的密切关注,那就是房地产的资产证券化。 一、房地产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及主要形式 房地产资产证券化,是指从事房地产的企业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将其所拥有的资产转换成股票、股份或债券,发行到证券市场上进行自由交易,使房地产资本的运转社会化。 房地产资产证券化最早是在60年代的美国兴起于住房抵押证券,并在80年代广泛扩大到其他行业。和其他行业的资产证券化相同,房地产资产证券化是将企业不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收益构造和转变成为可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房地产证券化的发展需依托完备而发达的社会资本市场,将房地产资产社会化。 在金融界,房地产资产证券化的形式有很多种,归纳起来目前业内主要有以下四类: 1、表外处理——以销售实现的证券化 房地产公司将自有资产出售给SPV(专业操作资产证券化的中介机构)。该资产经出售后与原公司(发起人)的债务隔离。SPV通过中介使该资产信用提高(资产收益保证担保、保险、发起人连带偿付责任等)。由投资银行进行证券化设计,向投资人发行ABS(信贷资产证券化)收回现金用于向发起人购买资产。 2、表内处理——以资产担保而融资的证券化 房地产公司将自己名下的资产收益出售给SPV,向投资人发行ABS融资。由于该资产没有实现销售,房地产公司是以该资产为证券偿付的抵押担保,该资产还在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上。 3、抵押贷款证券化 由贷款银行将抵押贷款本息收益组合,出售给SPV,并通过投资银行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过程。它使银行的长期贷款变成可流通的证券加速了银行资金周转,降低

房地产证券化

我国房地产证券化—— 之商业地产证券化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 房产0801 刘巨袁健 摘要:在世界金融证券化浪潮中,房地产证券化成了金融银行业实践结构变化和新的国际金融工具创新的主要类容之一。而我国房地产行业现状看来,商业地产在将来的发展有很大空间,住宅地产则需要发展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因此,我们着重讨论了商业地产证券化的重要性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 关键词:房地产证券化;商业地产证券化;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 第一篇 商业地产证券化的重要性 从6月20日起,央行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这是半年内第6次上调了。按5月末人民币存款余额76.73万亿元计算,本次上调存准率将直接冻资3836.5亿元。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问题已渐接近预警区,无疑,融资之困会渐浮出水面。 其实,投资渠道窄、开发商资金短缺等问题一直困扰着这一行业的发展。商业地产不同于住宅的开发,商业地产一直处于开发周期长、资金占用数额大、回笼资金缓慢的状态。一个大型商业项目动辄数十亿元以上的投资,仅靠开发企业自有资金肯定是不够的。比如做只租不售的长线经营,那就必须找到能够为其提供资金支持的合作者。因资金量需求比较大,任何个人或机构想独立持有商业物业的难度非常大。开发商筹措资金,首先考虑的是低成本的银行信贷。这是传统的商业思想,通过与银行的金融资本合作,既规避了单一投资的风险,又可以获得一个比较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但是由于受到楼市调控政策的影响,银行贷款收紧。但是如果采取出售商铺的资金回笼方法,则对商业地产的后期经营管理无疑是釜底抽薪,最终会导致整个项目的失败。 如果资金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观念的转变也将难以实现,这种“先天不足”无疑限制了开发企业在商业地产领域大展拳脚。因此,最近,一些开发商开始参与到私募、信托等融资新渠道。这些行为背后的利益动机很容易理解。而这些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征兆却更让人激动。 无论是私募基金、信托、项目融资还是金融租赁,这些在金融界被应用的模式正渐渐进入商业地产领域。这是一个信号,因为在众多融资渠道面前,不同的企业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不同的融资方式,有效解决商业地产企业融资渠道的问题,房地产证券化趋势渐显现其重要性。 “一些外资收购中国商业地产的背后,几乎都有证券化的结构安排。”一位房地产律师说,“澳大利亚麦格理银行收购大连万达集团商业地产就是典型例子。”这个精巧的证券化项

房地产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及主要形式

试论当今中国房地产资产证券化进行融资 内容提要:房地产资产证券化主要有四种形式,即表外处理、表内处理、抵押贷款证券化、房地产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目前国内大多使用的是表内处理 方式。我国房地产资产证券化刚刚起步,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但实 行资产证券化这种融资方式是不可阻挡的趋势。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金融机构 日前,由于国家加大对房地产的宏观调控,房地产投资商的资金来源大量紧缩,引起房地产界轩然大波。各相关人士纷纷发表观点,探讨房地产融资新渠道。在各种渠道当中,一个在国外已经成熟的方法受到人们的密切关注,那就是房地产的资产证券化。 一、房地产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及主要形式 房地产资产证券化,是指从事房地产的企业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将其所拥有的资产转换成股票、股份或债券,发行到证券市场上进行自由交易,使房地产资本的运转社会化。 房地产资产证券化最早是在60年代的美国兴起于住房抵押证券,并在80年代广泛扩大到其他行业。和其他行业的资产证券化相同,房地产资产证券化是将企业不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收益构造和转变成为可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房地产证券化的发展需依托完备而发达的社会资本市场,将房地产资产社会化。 在金融界,房地产资产证券化的形式有很多种,归纳起来目前业内主要有以下四类:1、表外处理——以销售实现的证券化 房地产公司将自有资产出售给SPV(专业操作资产证券化的中介机构)。该资产经出售后与原公司(发起人)的债务隔离。SPV通过中介使该资产信用 提高(资产收益保证担保、保险、发起人连带偿付责任等)。由投资 银行进行证券化设计,向投资人发行ABS(信贷资产证券化)收回现金 用于向发起人购买资产。 2、表内处理——以资产担保而融资的证券化

房地产项目尾款资产证券化融资计划书模版

某某证券-XX购房尾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融资建议书 管理人 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XX年【三】月

(一)专项计划概况 1.交易概况 1)认购人通过与管理人签订《认购协议》,将认购资金以专项资产管理方式委托管理 人管理,管理人设立并管理专项计划,认购人取得资产支持证券,成为资产支持 证券持有人。 2)管理人根据与原始权益人签订的《资产买卖协议》的约定向托管人发出付款指令, 指示托管人将专项计划募集资金全部划拨至原始权益人指定的账户,用于向原始 权益人购买基础资产。基础资产即指在特定期间内,基础资产清单所列的由原始 权益人在专项计划设立日、循环购买日转让给管理人的、原始权益人依据购房合 同自基准日(含该日)起对购房合同委托人享有的应收购房尾款债权和其他权利。 3)管理人委托原始权益人作为资产服务机构,对基础资产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现金流回款的资金管理、现金流回款情况的查询和报告、购房尾款合同的管理、 资料保管等。原始权益人根据《资产买卖协议》的约定,原始权益人应继续全面, 完整,及时地履行特定购房尾款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以保证特定购房尾款合同 不因原始权益人的原因被解除、终止或导致本协议项下基础资产不再存在或受到 任何重大损害。 4)资产服务机构根据《服务协议》的约定在购房尾款归集日将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 划入资金归集账户,并将该现金流回款与XX控股的自有财产、XX控股持有或管 理的其他财产严格区分并分别记账。 5)资产服务机构根据《服务协议》的约定将基础资产所产生的并在资金归集账户中 归集的资金划转至专项计划账户,由托管人根据《托管协议》对专项计划资产进 行托管。 6)当发生任一差额支付启动事件时,差额支付承诺人根据《差额支付承诺函》的约 定将差额资金划入专项计划账户。 7)当发生任一担保启动事件时,担保人根据《担保协议》的约定将差额资金划入专 项计划账户。 8)管理人根据《计划说明书》及相关文件的约定,向托管人发出分配指令,托管人 应根据分配指令,在分配日划出相应款项分别支付专项计划费用、资产支持证券 当期收益、当期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在按照约定的顺序进行分配后,专项 计划账户的剩余金额(如有)将全部支付予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专项计划 的交易结构如下图所示:

2019年地产资产证券化分析框架、购房尾款ABS、供应链 ABS、物业费ABS、CMBS、类REITs

2019年地产资产证券化分析框架、购房尾款ABS、供应链 ABS、物业费ABS、CMBS、类REITs

正文目录 房地产资产证券化概览 (4) 资产证券化介绍 (4) 地产资产证券化分析框架 (5) 企业资质 (5) 基础资产 (6) 产品结构 (6) 购房尾款ABS (9) 产品结构 (9) 信用分析要点 (9) 主体信用资质对购房ABS偿付有哪些影响? (10) 对基础资产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 (10) 产品结构分析 (10) 案例分析 (11) 供应链ABS (12) 产品结构 (12) 信用分析要点 (12) 基础资产难以确认真实性、资产处置价值未知 (13) 供应链ABS信用分析侧重主体信用分析 (13) 物业费ABS (14) 产品结构 (14) 信用分析要点 (15) 主体信用资质是偿债能力的底线 (15) 底层资产的质量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 (16) CMBS (17) 产品结构 (17) 信用分析要点 (17) 关注现金流不确定性风险 (18) 红博CMBS违约的启示 (18) 类REITs (19) 产品结构 (19) 信用分析要点 (19) 基础资产质量是类REITs信用分析的核心要素 (19) 结合交易结构分析主体信用资质 (20) 风险提示 (20)

图表目录 图表1:通过ABS融资的模式 (4) 图表2: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比较 (5) 图表3:ABS产品的主要需求方 (5) 图表4:地产资产证券化分析框架 (5) 图表5:主要增信方式 (7) 图表6:ABS分层结构 (7) 图表7:发生加速清偿事件后的还款顺序 (7) 图表8:资金归集的路径 (8) 图表9:购房尾款ABS交易结构 (9) 图表10:购房尾款ABS分析框架 (9) 图表11:某购房尾款ABS基础资产情况 (11) 图表12:供应链ABS交易结构 (12) 图表13:应收账款ABS分析方法 (12) 图表14:房企偿债能力分析框架 (13) 图表15:单SPV物业费ABS交易结构 (14) 图表16:双SPV物业费ABS交易结构 (14) 图表17:物业费ABS信用分析要点 (15) 图表18:关注物业费收入质量分析 (16) 图表19:CMBS交易结构 (17) 图表20:CMBS分析框架 (17) 图表21:不同物业主要关注的因素 (18) 图表22:类REITS与CMBS比较 (19) 图表23:类REITS交易结构 (19)

海印股份首尝房地产资产证券化

海印股份首尝房地产资产证券化 将下属商业物业未来5年收益权证券化融资16亿日期:[2013年5月21日] 版次:[GC06] 版名:[上市公司] 稿源:[南方都市报] 首例房地产资产证券化项目出现。海印股份计划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拟募集资金16亿元,这是继华侨城A和隧道股份之后,又一家利用资产证券化融资的上市公司。 海印股份董秘潘尉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后续还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的表决,但公司对发行成功有信心。对于融资成本,潘尉称目前还要经后续论证,但他表示,“肯定比房地产信托要低很多。” 南都记者昨日采访的投行人士和房地产研究员表示,目前房地产企业上市和再融资均暂停,海印股份若成功发行,标志着房企新的融资渠道被打通,具有标杆意义。 收益权证券化融资16亿 海印股份公告显示,本次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自成立之次日起五年内公司下属商业物业的经营收益权为基础资产,设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支持两种证券,合计募集资金16亿元。其中,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不超过15亿元,由合格的机构投资者认购,而余下的1亿元将作为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由公司全额认购。 此次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初步框定为公司旗下管理的15家商业 物业的未来五年的经营收益权,公司作为融资方通过这部分未来收益提前获得现金,而投资者则通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还本付息的形式获得未来收益。 长江证券研究员童兰表示,海印股份自2008年转型以来,外延扩张持续提速,公司重资产扩张模式带来的资本开支压力也较大。具体来看,2013年1季报公司资产负债率为58%,长短贷为15亿,账面现金为4亿,公司2012年年报披露的在建项目的资金需求约40亿(为分期投入)。

房地产资产证券化系列—购房尾款ABS

房地产资产证券化系列(二)——购房尾款ABS 2017-03-23 本文为西政资本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导读2014年底,证监会和银监会分别就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布了备案制管理办法,加大了对资产证券化的引导力度。进入2015年,资产证券化步入快速发展的轨道。房地产行业ABS产品发行快速增长,2015年11月13日,“汇添富资本-世茂购房尾款资产支持专项管理计划”发行成功标志着国内市场上首单购房尾款资产证券化项目(以下简称购房尾款ABS)正式出炉。2016年,碧桂园、融信、金科等房地产企业均先后发行了购房尾款ABS产品。购房尾款ABS产品成为房地产企业提前将资产变现,降低回款压力,加快资金回笼速度,提高资金利用率的有利融资途径。 目录 一、购房尾款ABS概述 1.定义 2.发行购房尾款ABS的意义 3.购房尾款ABS的一般交易结构及流程 4.购房尾款的法律性质及相关法律风险 二、购房尾款ABS的法律实务操作 1.基础资产的入池标准及赎回 2.循环购买解决现金流的期限错配 3.现金流的隔离处置 4.现金流归集、分配与监管

5.交易结构可引入的增信方式 三、与房地产企业相关的应收账款类ABS模式拓展 一、购房尾款ABS概述 1定义 购房尾款,是指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购房人与房地产企业项目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期房)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现房)后,根据上述购房合同的约定,购房人支付部分首付款及剩余部分的购房款。根据购房人选择的付款方式不同,购房尾款的来源可分为商业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分期付款尾款或组合贷款(商业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尾款作为房地产企业房屋销售后应予以取得的款项,归属于房地产企业的应收账款。 购房尾款ABS是以购房尾款作为基础资产,房地产企业通过将上述应收账款通过筛选后进行打包,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SPV),SPV作为发行人以购房尾款产生的后续可预测的、持续现金流作为本息偿付来源,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一种证券化产品。 2发行购房尾款ABS的意义 2.1减轻回款压力 房地产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房地产企业往往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只有在楼盘开盘销售后,开发资金才能逐步回笼。由于商品房买卖标的额大,普通购房者无法一次性支付大额的购房款,需要借助银行按揭或分期付款的方式购房。在房地产企业与购房人正式签署完购房合同后,后续的购房

房地产资产证券化

超过万亿的巨大市场前景,房地产资产证券化作为化解房地产库存的一个重要途径而被中央文件所提及,让众多资本机构觊觎这个万亿海洋。 房地产资产证券化的底层资产主要包括两方面: 1、不动产,即我们经常提到的REITs或者是类REITs; 2、债权,债权又分为既有债权和未来债权。 一、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 1、什么是REITs?与我们通常讲的类REITs产品有什么区别? 简单讲,REITs好比房地产的IPO,一般都是将房地产或持有房地产的项目公司股权装入特殊目的载体,以房地产租金以及房地产变现收入(包括房地产的增值收益)作为投资者本息收入的主要来源。以特殊目的载体是公司为例,投资者投资了REITs份额,相当于投资了一家只拥有房地产资产并以持有房地产为业的公司(各国对REITS持有房地产的比例要求不同,一般至少要求高于70%以上)。在这个架构下,REITs投资者可以真正分享房地产的增值收益,而并非是固定收益类产品或是融资主体通过一定期限实现融资需求后回购房地产。 在国际市场上,一般都要求REITs上市,也就是说一支真正的REITs在二级市场交易非常活跃。我们常常说的类REITs产品主要是以房地产租金支撑产品的利息,但是无法覆盖产品的本金;如果REITs产品流动性非常强的话,本金偿付问题就不那么突出,就像股票一样,是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交易来提供流动性支撑。另一方面,持有REITs份额,就相当于持实质上有了房地产,如果房地产涨幅巨大,那么在短短的几年时间内投资者获得的收益可能就实现本金回收了;反之,一个真正的REITs,本金偿还也需要靠房地产自身的处置实现。 2、关于REITs的结构 标准REITs所采取的结构包括公司、信托以及合伙等。其中,信托方式对我国比较具有借鉴意义。比如新加坡、我国台湾地区以及香港地区,都采用了信托结构。下面是香港REITs的典型框架图:

【2018-2019】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现状分析-优秀word范文 (3页)

【2018-2019】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现状分析-优秀word范文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现状分析 一、引言 资产证券化是指通过结构金融理论支持下的相关技术,对符合证券化要求资产 的风险和收益要素进行分离和重组,使其成为能够满足不同风险偏好者的投资 需求并在金融市场上可以自由流通的证券。进行证券化的资产一般都是缺乏流 动性但可以带来稳定预期收益的中长期资产,存在由于短存长贷期限错配导致 的利率风险,进行证券化操作后能够有效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并将集中于银 行等货币市场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向本就应当承担其资金融通功能的资本市场 进行转化和分散。20世纪60年代末,关国的资产证券化在当今互联网金融技 术蓬勃发展的推动下,即使经历了次贷危机的猛烈冲击,却依旧焕发着勃勃生机,在产品创新和结构设计上更为成熟和稳健,并引领着席卷欧洲、澳大利亚、亚非拉等国家的金融创新浪潮。相比之下,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之路起步较晚, 发展也相对缓慢,但随着经济新常态下必将迎来快速发展机遇期。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程 (一)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的探索阶段 三亚市开发建设总公司在1992年发行以土地为标的的三亚地产投资券,成为房地产资产证券化的先行者也成为在我国进行资产证券化最早的探索案例。随后,离岸资产证券化主要是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尝试也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中国高质量、高存量的不良贷款资产受到了国际投资者的肯定和青睐。但由于早期相关 法律法规的缺失,尽管201X年颁布实施的《信托法》对于优先权益的确定和真实销售的鉴定已有明确的规定,但其他相关流程的规定诸如信息披露等方而都 不尽完善。 (二)201X年正式试点阶段 信贷资产证券化第一次试点于201X年3月正式启动,由国家开发银行采用优先级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次级档债券以私募方式发行两种发行方式 成功发行的第一期开元CLO项口,成为试点以来的第一个规范化项口。随后, 由中国建设银行作为发起机构,中信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委托机构,对优先 级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公开发行、次级证券向建行定向发行来作为信用支持的MBS产品,成为我国第一例成功发行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之后信贷资 产支持证券的第二批试点进一步在201X年启动。此外,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的

房地产资产证券化系列—购房尾款ABS

房地产资产证券化系列(二)一一购房尾款ABS 2017-03-23 本文为西政资本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导读20PP年底,证监会和银监会分别就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布了备案制管理办法,加大了对资产证券化的引导力度。进入2015年, 资产证券化步入快速发展的轨道。房地产行业ABS产品发行快速增长,2015年11月13日,“汇添富资本-世茂购房尾款资产支持专项管理计划”发行成功标志着国内市场上首单购房尾款资产证券化项目(以下简称购房尾款ABS正式出 炉。2016年,碧桂园、融信、金科等房地产企业均先后发行了购房尾款ABS产品。购房尾款ABS产品成为房地产企业提前将资产变现,降低回款压力,加快资 金回笼速度,提高资金利用率的有利融资途径。 目录 一、购房尾款ABS既述 1.定义 2.发行购房尾款ABS的意义 3.购房尾款ABS的一般交易结构及流程 4.购房尾款的法律性质及相关法律风险 二、购房尾款ABS的法律实务操作 1.基础资产的入池标准及赎回 2.循环购买解决现金流的期限错配 3.现金流的隔离处置 4.现金流归集、分配与监管 5.交易结构可引入的增信方式 三、与房地产企业相关的应收账款类ABS模式拓展 一、购房尾款ABS概述 1定义

发行主体 所有公司制法人 不限,符合国家政策的融资主体均可,包 购房尾款,是指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购房人与房地产企业项目公司签订 《商品 房买卖合同(预售)》(期房)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现房)后,根据上述购 房合同的约定,购房人支付部分首付款及剩余部分的购房款。根据购房人选择的 付款方式不同,购房尾款的来源可分为商业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分 期付款尾款或组合贷款(商业银行按揭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尾款作为 房地产企业房屋销售后应予以取得的款项,归属于房地产企业的应收账款。 购房尾款ABS 是以购房尾款作为基础资产,房地产企业通过将上述应收账款通过 筛选后进行打包,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SPV ), SPV 乍为发行人以购房尾款产生 的后续可预测的、持续现金流作为本息偿付来源,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一种证券 化产品。 2发行购房尾款ABS 的意义 2.1减轻回款压力 房地产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房地产企业往往面临较 大的资金压力,只有在楼盘开盘销售后,开发资金才能逐步回笼。由于商品房买 卖标的额大,普通购房者无法一次性支付大额的购房款, 需要借助银行按揭或分 期付款的方式购房。在房地产企业与购房人正式签署完购房合同后,后续的购房 尾款需要等待银行贷款审批及购房人的分期支付。 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中心根据购 房人的资质等相关贷款申请资料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核,贷款审批流程大概需要3 个月到6个月左右的时间。因此楼盘在开盘销售后,即使销售的业绩良好,房地 产企业想要拿到全部的购房资金却实实在在需要等待 3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同 时,进行新一轮的开发建设又有大量的资金需求,需要迫切解决资金回笼问题。 通过发行购房尾款ABS 产品,由SPV 将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得到的认购资金一次性 购买购房尾款基础资产,房地产企业得到一次性出售基础资产的对价, 获得原本 需要长时间回笼的资金,大大减轻了回款压力,有力保证了后续的开发建设。 2.2获得更高的信用评级,降低融资成本 房地产企业的融资途径一般有银行贷款、发行企业债券、中票、公司债券等债务 融资工具。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债务融资时,均需要对融资主体进行信用评级, 发 债的实质信用基础为房地产企业主体信用。 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不需要依赖于 房地产企业本身的信用等级,其信用基础可根据基础资产真实出售的情况及风险 隔离程度的不同,而采取单独对资产进行信用评级决定资产证券化产品信用等 级,或采取资产 信用加主体信用的方式增加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用等级。 公司债融资和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区别

2018年房地产行业资产证券化专题研究报告

2018年房地产行业资产证券化专题研究报告

目录 1.薛定谔的地产:资产证券化 (4) 1.1.ABS按监管机构不同分为四类 (4) 1.2.短期内,私募抵押型REITs和权益型REITs仍将是主流 (6) 2.魔方公寓——首单公寓行业ABS产品 (8) 2.1.采用“信托受益权+专项计划”的双SPV架构 (8) 2.2.专项计划的增信措施 (9) 2.3.魔方公寓——传统的商业地产运作模式 (10) 3.自如——首单房屋租金分期类ABS产品 (12) 3.1.采用“信托受益权+专项计划”的双SPV循环架构 (12) 3.2.专项计划的增信措施 (14) 3.3.自如——仍处规模化的投入期 (14) 4.新派公寓——首单长租公寓权益型类REITS (16) 4.1.采用“契约型私募基金+专项计划”架构 (16) 4.2.专项计划的增信措施 (17) 4.3.新派公寓——为数不多的重资产运营 (18) 5.保利地产——首单储架发行类REITs (20) 5.1.采用“私募基金+专项计划”架构 (21) 5.2.专项计划的增信措施 (21) 5.3.整租方保利商业与保利安平——公寓与养老运营商 (23) 5.3.1.保利商业于2016年开始运营自主品牌公寓:瑜璟阁、N+ 23 5.3.2.保利安平已开业运营2家“和熹会”老年公寓 (24) 6.投资建议 (25) 7.风险提示 (25) 图表目录 图1:按监管机构不同,ABS划分为四类 (4) 图2:2017年ABS产品基础资产类型更加丰富 (5) 图3:中国REITs家族及其亲戚们 (6) 图4:采用“专项计划+信托受益权”的双SPV架构 (9) 图5:魔方公寓A户型平面图 (10) 图6:魔方公寓B户型平面图 (11) 图7:魔方公寓C户型平面图 (11) 图8:截至2016年6月底为止,公司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11) 图9:采用“专项计划+信托受益权”的双SPV架构 (13) 图10:左晖先生为自如实际控制人 (15) 图11:标的资产新派公寓北京CBD店是用有限合伙制的赛富不动产基金收购的 (16) 图12:新派公寓整体交易结构 (17) 图13:新派提倡一种新的生活方式,用两个30打造白领们的幸福生活19 图14:保利专项计划基本交易结构示意图 (21)

房地产资产证券化系列购房尾款ABS

精心整理 房地产资产证券化系列(二)——购房尾款ABS 2017-03-23 本文为西政资本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导读????2014年底,证监会和银监会分别就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布了备案制管理办法,加大了对资产证券化的引导力度。进入2015年,资产证券化步入快速发展的轨道。房地产行业ABS 产品发行快速增长,2015年11月13日,“汇添富资本-世茂购房尾款资产支持专项管理计划”发行成功标志着国内市场上首单购房尾款资产证券化项目(以下简称购房尾款ABS )正式出炉。2016年,碧桂园、融信、金科等房地产企业均先后发行了购房尾款ABS 产品。购房尾款ABS 目?录 ????1.????2.????3.????4.????1.????2.????3.????4.????5.三、与房地产企业相关的应收账款类ABS 模式拓展 一、购房尾款ABS 概述 1定义 ????????购房尾款,是指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购房人与房地产企业项目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期房)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现房)后,根据上述购房合同的约定,购房人支付部分首付款及剩余部分的购房款。根据购房人选择的付款方式不同,购房尾款的来源可分为商业银

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分期付款尾款或组合贷款(商业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尾款作为房地产企业房屋销售后应予以取得的款项,归属于房地产企业的应收账款。 购房尾款ABS是以购房尾款作为基础资产,房地产企业通过将上述应收账款通过筛选后进行打包,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SPV),SPV作为发行人以购房尾款产生的后续可预测的、持续现金流作为本息偿付来源,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一种证券化产品。 2发行购房尾款ABS的意义 2.1减轻回款压力 只 6个 发行主体所有公司制法人不限,符合国家政策的融资主体均可,包 括国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融资 主体 融资主体发行人原始权益人 信用基础公司信用资产信用/资产信用、主体信用 法律关系债权债务基础资产真实出售、风险(破产)隔离 产品类型单层设计结构化设计:内、外增信措施 信息披露披露发行人财务信息一般原始权益人,不披露财务信息;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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