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法硕联考刑法部分辨析题模拟试题解析
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分析(四)
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分析(四)17.甲、乙为劫取财物将在河边散步的丙杀死,当场取得丙随身携带的现金2000余元。
甲、乙随后从丙携带的名片上得知丙是某公司总经理。
两人经谋划后,按名片上的电话给丙的妻子丁打电话,声称丙已被绑架,丁必须于次日中午12点将10万元现金放在某处,否则杀害丙。
丁立即报警,甲、乙被抓获。
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试卷二第一题第14题)A.抢劫罪和绑架罪并罚B.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和绑架罪并罚C.以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并罚D.以故意杀人罪、侵占罪和敲诈勒索罪并罚[答案]C[详解]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客观方面,抢劫行为是一种双重行为,由目的行为和方法行为构成。
目的行为是指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具有当场性;方法行为是为能当场劫取财物实施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人身强制的行为。
二者紧密结合,不可分割,形成有机的统一。
本题中甲、乙二人为劫取财物将丙杀死,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的方法(故意杀人),致丙发生当场死亡的后果。
在这种情形下,杀人作为暴力方法的具体体现,属于抢劫罪的方法行为,其目的是劫取财物,当场取得丙随身携带的现金2000余元。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就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因此甲、乙的行为不应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进行并罚,应以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进行处罚。
上述的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也更符合立法原意。
若行为人实施抢劫后,出于灭口、报复或销毁罪证等而故意杀害被害人的,这种情况下,由于杀人行为不再是抢劫的方法行为,而是属于新的犯意下实施的另一犯罪行为,因而应定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2005年司考刑法试题分析
一、分值知识点分布2005年刑法部分单选题目20分,多选32分,任选8分,案例15分,不计文书部分的刑法内容,共75分。
比2004年的83分少8分,总体上分值比例变化不大。
考察的内容在卷二主要包括;刑法概述部分7分,犯罪论部分9分,刑罚论部分12分,刑法各论32分。
分则考点涉及六章的内容,具体为:危害公共安全罪:1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1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3分;侵犯财产罪:9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5分;贪污贿赂罪:3分。
总则所占比重与分则差距不大:28∶32。
卷四的案例题分值中大约10分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内容,大约5分是贪污贿赂罪中的内容。
总则考点重视知识点的均匀分布,分则考点则集中在分则第三章、第五章和第八章(与现在法院刑二庭的审案范围巧合)。
二、试题总体特点2005年的刑法题目相对于前三年的司考题目设计是简单了,在题目的设计上没有在那些常见多发、疑难、严重的犯罪以及相关刑法问题上做文章。
答案直接来源于法条的居多数,客观题部分有40分左右的题目所考察的知识点简单、明了,直接通过对法条的记忆和简单理解就可完成。
如单选第3题(空间效力)、第5题(赔偿经济损失的执行)等。
还有一部分简单是题目只要粗具刑法知识也可以回答出来,如第1题(刑法修订过程)、第2题(刑法原则)等。
在这些设计相对简单的题目中,考试的难度主要来自一些不太常见的罪名的构成细节。
具体如“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主体”(卷二15题)、“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犯罪主体”(卷二58题)、“私赠文物藏品罪、非法向外国人赠送珍贵文物罪的构成”(卷二62题)、“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客观方面”(卷二63题)。
三、考题设计中的缺陷和有待商讨的问题要求出题者所设计的题目尽善尽美,显然是不科学的,但是2005年的刑法题目中出现的错误题目的分值加上有争议答案的题目的分值在整个刑法分值中所占比例过高,导致考生对题目的批评较多。
在2005年的刑法题目中,题目明显存在错误的有2题:卷二第4题和94题。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真题解析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真题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
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
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A.乙的行为可推定为购买甲新著的意思表示B.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买卖合同可撤销C.甲的行为属于要约,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承诺,二者之间成立买卖合同,但需乙最后确认D.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考点】意思表示、合同成立【解题思路和依据】此题颇具理论性,应结合意思表示的有关理论进行分析。
意思表示的要素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目的意思、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
其中目的意思是意思表示据以成立的基础。
具体到本题,鉴于学生乙并未认识到在签字本上的签字有承诺的法律效果,而将其作为一般签字本对待,因此学生乙的签字行为并无表示意识,即目的意思包含在内,根据前述意思表示理论,不能构成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意思表示,故合同未成立。
【应注意的问题】选项A错误的原因在于:在日常生活中,签字本上的签字不能作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意思表示对待,因此不能采用推定的方式确认乙的法律效果。
选项B错误的原因在于:重大误解指基于重大错误认识而实施的意思表示,因而,产生重大误解的前提是有意思表示,而此意思表示的内心意思与外部表示产生了差异。
而本题中乙的行为并无意欲发生购书这种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自然不存在重大误解的可能性。
【答案】D2.甲将数箱蜜蜂放在自家院中槐树下采蜜。
在乙家帮忙筹办婚宴的丙在帮乙喂猪时忘关猪圈,猪冲入甲家院内,撞翻蜂箱,使来甲家串门的丁被蛰伤,经住院治疗后痊愈。
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甲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B.乙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C.丙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D.乙和丙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连带责任【考点】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帮工责任【解题思路和依据】作为叠加性题目,在思考时应分别处理:首先探讨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2005司法考试模拟题卷一答案
2005司法考试模拟题卷一答案法理:(1题—6题)1.D。
本题考查的是法的本质。
需要说明的是:我们一般说的法的本质的理论是指马克思主义法的理论中的法的本质理论。
法的本质最初表现为法的正式性,也称法的官方性、国家性;法的本质其次反映为法的阶级性;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社会性,指法的内容是受一定社会因素制约的,最终也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结构、国际环境等条件是社会因素中相对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次要的因素。
2.C。
本题考查的是法的作用以及作用的形式。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社会的影响。
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二者之间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社会作用是目的,规范作用是手段。
在规范作用中又包括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和强制作用。
法的作用又是有限的,既要反对法律虚无主义,也要反对法律万能论。
同时我们应当注意关于法律的作用的考查中,一般集中在规范作用中的指引作用和预测作用。
指引作用是指法律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的作用,对人指引又两种形式:一种是个别指引,即具体指示对具体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另外一种是规范性指引,即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
从立法技术上看,法的指引作用又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确定性指引方式,即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者抑制一定的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另一种是选择的指引,即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
法的预测作用是指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3.D。
本题考查的是法对利益的调控,这是2005年考试大纲中新增的考点,应当引起重视。
法的价值包括自由、正义、秩序,一般被视为法的最基本价值。
但效率和利益也是很重要的价值。
按照一般的投入产出比的概念,效率很容易理解。
利益是人们的客观需求,法所体现的意志的背后是各种利益,法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
离开了利益关系,法既无从产生,也无从存在。
2005法律硕士(法学)联考专业基础课真题及答案
2005法律硕士(法学)联考专业基础课真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31—5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试题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这项的字母涂黑。
31.下列有关民事法律关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思想的社会关系B.民事法律关系需具备主体、内容与客体三个要素C.民事法律关系只能因合法行为而产生D.民事法律关系只能存在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答案」C.本题完全可以借助法理学关于法律关系的知识点把握。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而民法体现了国家意志,因此民事法律关系与所有的法律关系一样,都属于思想的社会关系。
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组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也不例外。
民事法律关系和所有的法律关系一样,既可以产生于合法行为,也可以产生违法行为,因此选项C错误。
选项D是由于民法的调整对象所决定的。
32.某报社在一篇报道中披露某女影星甲曾做过不光彩的事情,致使甲备受歧视。
甲因无法忍受巨大的精神压力,跳楼自杀未遂,但造成终身残疾。
该报社的行为()。
A.是如实报道,不构成侵权B.侵害了甲的隐私权C.侵害了甲的生命权D.侵害了甲的健康权「答案」B.报社的行为并没有直接针对甲的身体,因此谈不上侵害其生命权或健康权。
隐私权,是公民以其个人秘密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受到损害的,构成侵害隐私权。
据此,选项B应选。
33.在所附条件不成就时,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A.自动解除B.自始无效C.继续有效D.不生效「答案」C.《合同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解除条件成就时失效,则解除条件不成就的,继续有效。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真题解析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真题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1997年3月刑法修订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几个单行刑法和几个刑法修正案?A.一个单行刑法和四个修正案B.一个单行刑法和五个修正案C.两个单行刑法和四个修正案D.两个单行刑法和五个修正案【考点】刑事立法进展【解题思路和依据】正确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对单行刑法概念的理解。
与刑法典不同,单行刑法是专门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
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的单行刑法。
B选项正确。
【应注意的问题】正确理解单行刑法的涵义【答案】B2.我国刑法规定了_____法定原则,_____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同时规定了_____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_____和承担的_____相适应;死刑只适用于_____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在这段话的空格中:A.2处填写"罪刑",4处填写"罪行"B.3处填写"罪刑",3处填写"罪行"C.4处填写"罪刑",2处填写"罪行" D.3处填写"罪刑",2处填写"罪行"【考点】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解题思路和依据】《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都应使用“罪刑”一词。
所以,D选项正确。
【应注意的问题】避免罪行与罪刑相混淆。
另外,注意这种考试的题型,“2处”并不是指第2个空,而是指所有空中共有几处可以填这个词。
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分析(七)
34.刘某,17岁,系某聋哑学校职⼯,因涉嫌盗窃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刘某的辩护⼈⾼某认为刘某并⾮该案的犯罪⼈。
县⼈民法院经审查,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
下列哪⼀项是法院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的依据?(试卷⼆第⼀题第33题) A.刘某系未成年⼈ B.刘某系某聋哑学校职⼯ C.辩护⼈⾼某认为刘某⽆罪D.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简易程序 [答案]C [详解]本题的考点是简易程序的适⽤范围。
本题可以说是2002年试卷⼆第65题的翻版。
2002年的题⽬是:卞某系聋哑⼈,是聋哑学校职⼯,因涉嫌盗窃罪被B县⼈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卞某委托的辩护⼈⾼某认为卞某并⾮该案的犯罪⼈。
B县⼈民法院经审查,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
B县⼈民法院为什么决定按照普通程序⽽不是按照简易程序审理该案? A.卞某系聋哑⼈ B.卞某系某聋哑学校职⼯ C.辩护⼈⾼某认为卞某⽆罪 D.⼈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民法院审理某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所适⽤的⽐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审判程序。
⼈民法院、⼈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意见》(以下简称《若⼲意见》)第⼆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公诉案件,不适⽤简易程序审理:(⼀)⽐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被告⼈、辩护⼈作⽆罪辩护的;(三)被告⼈系盲、聋、哑⼈的;(四)其他不宜适⽤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 ⼈民法院关于执⾏《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称刑诉解释)第⼆百⼆⼗⼆条也从否定⽅⾯规定了不应当适⽤简易程序审理的⼏种情形,与《若⼲意见》的规定基本相同。
A选项刘某系未成年⼈,不是《若⼲意见》中规定不适⽤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可排除;B选项刘某系某聋哑学校职⼯,刘某本⼈可能是聋哑⼈,也可能是正常⼈,如果对《若⼲意见》第⼆条的记忆不准确,遇上多项选择题极易选错;根据《若⼲意见》第四条的规定,对于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简易程序的,应当征求⼈民检察院与被告⼈、辩护⼈的意见。
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分析(八)
40.下列哪些案件依法不应公开审理?(试卷⼆第⼆题第72题) A.何某强*案B.15岁的⾦某抢劫案C.⽩某间谍案D.当事⼈冯某提出不公开审判申请,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答案]ABCD [详解]本题主要考查刑事审判中公开审判原则的例外情形。
审判公开是刑事审判的⼀项基本原则,但并⾮所有的案件都公开进⾏审判。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不公开审理的特别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百五⼗⼆条规定:⼈民法院审判第⼀审案件应当公开进⾏。
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四岁以上不满⼗六岁未成年⼈犯罪的案件,⼀律不公开审理。
⼗六岁以上不满⼗⼋岁未成年⼈犯罪的案件,⼀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概括来说,刑事诉讼法确定了三类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第⼀类是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这是为了防⽌泄露国家秘密。
本题中C项⽩某所犯间谍案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范畴,涉及国家秘密,应当不公开审理。
第⼆类是有关个⼈隐私的案件,这是为了防⽌对社会产⽣不良影响和保护当事⼈的需要。
A项何某犯强*罪关系到被害⼈的名誉,涉及个⼈隐私,应当不公开审理。
第三类是未成年⼈犯罪的案件,其中以16岁为界。
即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犯罪的案件,⼀律不公开审理。
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犯罪的案件,⼀般也不公开审理。
考⽣应当注意措辞的微妙区别。
B项中⾦某犯抢劫罪时已满14岁未满16岁,属于⼀律不公开审理的范围。
根据⼈民法院《关于执⾏〈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解释》第⼀百⼆⼗⼀条第⼆款规定:对于当事⼈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
要特别注意这种不公开审理的情况与上述不公开审理的情形不同的是需要当事⼈提出申请。
D项中当事⼈冯某提出申请⼜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
故也应选。
另外提醒考⽣需注意,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是有区别的。
综上所述,A、B、C、D四项均应选。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试题评析
一、布局欠合理国家司法考试民法试题的总体布局,犹如创作一篇优秀的论文。
一篇优秀的论文,其要求有三:第一,布局合理,结构层次分明;第二,内容新颖,论证充分,观点明确;第三,语言或朴实无华,或独具特色,具有穿透力。
就民法学科而言,其内容涉及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权法、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法、侵权行为法和人身权法。
从学校教学的内容看,上述内容不是平均着力,而是重点突出。
从民法法律现象看,物权现象、债权现象、侵权现象既五光十色,又最具民法的根本特征和基本精神。
对民法总论的考查,是历年司法考试之重点。
物权法是民法内容中理论深度最难的领域,也是具抽象性的领域,因此,成为各高校法学教学之重点内容。
对于物权内容之考查,既能考查考生的民法理论底蕴,又能考查考生对法条内容的分辨能力和运用能力,因此,近几年的司法考试中物权内容特别是担保物权和所有权的内容成为司法考试之重点。
债权法是民法体系中内容最为庞杂的部分,既涉及到债权总论,又涉及到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以及侵权行为之债。
债权理论抽象,法条内容丰富,对债权内容的考查,能很好的反映考生理论运用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
知识产权法是民法体系中的新生法律领域,其内容既包含法律层面,又包含技术层面,因此,近几年的司法考试试题设计中知识产权部分所占分值不大,一般在10分至12分左右。
婚姻家庭法部分由于其法律关系较为简单,在近几年的司法考试中所占分值不大,如2002年、2003年均仅占2分。
人身权法和侵权行为法由于其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内容较广,均成为司法考试历年之重点内容。
但是,今年的司法考试在试题布局上不尽合理。
在总分近90分的试题中,总论占18分,物权法占3分,债权法占24分,知识产权法占27分,侵权行为法占10分左右,继承法占8分。
总论分值基本合理,但总论部分未涉及监护、表见代理等重点内容,应为不足。
物权法布局极不合理:所有权制度、质权制度、留置权制度等根本制度内容未有涉及,而将既非生活中的重点法律现象,又不具有法条依据的占有制度作为考试之内容,其考试之必要性值得商榷。
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分析(十一)
56.下列哪些仲裁协议为⽆效或失效?(试卷三第⼆题第74题) A.甲、⼄两公司签订合同,并约定了仲裁条款。
后合同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如原合同或补充协议履⾏发⽣争议,双⽅协商解决或向法院起诉解决” B.双⽅当事⼈在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履⾏发⽣的争议,双⽅当事⼈既可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南京市⿎楼区法院起诉” C.甲、⼄两公司在双⽅合同纠纷的诉讼中对法官均不满意,双⽅商量先撤诉后仲裁。
甲公司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此后甲⼄两公司签订了仲裁协议,约定将该合同纠纷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D.丙、丁两公司签订的合同中规定了内容齐全的仲裁条款,但该合同内容违反法律禁⽌性规定 [答案]AB [详解]本题的考点是对仲裁协议⽆效与失效的认定。
仲裁协议是仲裁制度的基⽯,它既是争议当事⼈将其争议提交仲裁的依据,也是仲裁机构对某⼀特定案件取得管辖权的前提。
所谓仲裁协议是指双⽅当事⼈⾃愿把他们之间已经发⽣或将来可能发⽣的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性权益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份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有三项内容。
即(⼀)请求仲裁的意思表⽰;(⼆)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的签订,必须是双⽅当事⼈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
本题中A选项中,甲、⼄双⽅先约定了仲裁条款,后⼜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如原合同或补充协议履⾏发⽣争议,双⽅协商解决或向法院起诉解决”。
这个补充协议是甲⼄双⽅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是对合同发⽣争议后解决办法的变更。
⽽根据合同法第七⼗七条的规定:“当事⼈协商⼀致,可以变更合同”。
据此甲⼄之间所签订的补充协议已变更了原合同的约定。
原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已经失效。
A项应选。
仲裁协议是⼀种特殊合同,其效⼒不仅包括对当事⼈的效⼒、对仲裁机构(仲裁员)的效⼒,也包括对法院的效⼒,⼀份有效的仲裁协议,对法院的效⼒表现为排斥了法院对该案件的管辖。
这也是仲裁法中“或裁或审原则”的体现和要求。
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分析(三)
12.刑法第⼆⼗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凶、杀⼈、抢劫、强*、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安全的暴⼒犯罪,采取防卫⾏为,造成不法侵害⼈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关于刑法对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下列哪些理解是错误的?(试卷⼆第⼆题第59题) A.对于正在进⾏杀⼈等严重危及⼈⾝安全的暴⼒犯罪,采取防卫⾏为,没有造成不法侵害⼈伤亡的,不能称为正当防卫 B.“其他严重危及⼈⾝安全的暴⼒犯罪”的表述,不仅说明其前⾯列举的抢劫、强*、绑架必须达到严重危及⼈⾝安全的程度,⽽且说明只要列举之外的暴⼒犯罪达到严重危及⼈⾝安全的程度,也应适⽤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 C.由于特殊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严重危及⼈⾝安全的暴⼒犯罪,⽽这种犯罪⼀旦着⼿实⾏便会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应当允许防卫时间适当提前,即严重危及⼈⾝安全的暴⼒犯罪处于预备阶段时,也应允许进⾏特殊正当防卫 D.由于针对严重危及⼈⾝安全的暴⼒犯罪进⾏防卫时可以杀死不法侵害⼈,所以,在严重危及⼈⾝安全的暴⼒犯罪结束后,当场杀死不法侵害⼈的,也属于特殊正当防卫 [答案] ACD[详解]本题考点是特殊正当防卫的成⽴条件。
刑法第⼆⼗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正当防卫,是正当防卫的⼀种特殊情形,答案A 对此予以否认是错误的。
“其他严重危及⼈⾝安全的暴⼒犯罪”,只要符合该条款规定,也适⽤特殊正当防卫。
答案B是正确的。
特殊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仍然是不法侵害正在进⾏,不允许事先或事后防卫,否则就是防卫不适时。
答案C属于事先防卫,是错误的。
答案D属于事后防卫,也是错误的。
总之,特殊正当防卫只在对象、限度条件两⽅⾯具有特殊性,其起因、时间和主观条件,和⼀般正当防卫都是相同的。
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C D。
13.2001年全国⼈⼤常委会作出解释:刑法第四百⼀⼗条规定的“⾮法批准征⽤、占⽤⼟地”,是指⾮法批准征⽤、占⽤耕地、林地等农⽤地以及其他⼟地。
对该法律解释,下列哪⼀种理解是错误的?(试卷⼀第⼀题第7题) A.该解释属于⽴法解释 B.该解释的效⼒与所解释的刑法条⽂的效⼒相同 C.该解释与司法解释的效⼒相同 D.该解释的效⼒具有普遍性[答案]C[详解]2002年试卷⼀第36题也考查了法律解释,题⽬是这样的:法律解释可以分为⽴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不同的法律解释其效⼒也不相同。
2005年司法考试试卷四答案及解析
2005年司法考试试卷四答案及解析第一部分:简析题一、【答案】1.孟某的行为构成介绍行贿罪。
孟某受行贿人齐某之托,为其疏通行贿渠道,引荐受贿人,转达行贿的信息,向受贿人传达行贿人的要求,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沟通、撮合,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且所介绍的贿赂为重大贿赂,情节严重。
据此,孟某构成介绍行贿罪,应以介绍行贿罪定罪量刑。
2.金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金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故意利用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另一国家工作人员招生办主任高某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齐某谋取不正当利益,使某重点中学违反规定接受齐某的儿子入学,并收受齐某赠送的现金2万元,其行为符合《刑法》第388条规定的受贿罪,属于斡旋受贿,应当以受贿罪定罪量刑。
3.齐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
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金某以财物的行为,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行贿罪定罪量刑。
4.高某不构成犯罪。
高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屈从金某的不法要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对明知不符合条件的学生予以招收,但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
因此,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一般违纪行为。
二、1.李某扭伤脚的医疗费如何承担?为什么?【答案】李某承担(1分)。
因为酒店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没有过错,也没有违约,不应承担责任(1分)。
【考点】经营机构安全保障责任的归责原则【解析】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之规定,经营机构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因此,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2.李某可否要求“大富豪”酒店赔偿其受重伤的医疗费等全部30万元?为什么?【答案】不可以(1分)。
因为李某的损害是甲造成的,甲有5000元可供赔偿,酒店只需要对余下的部分(295000元)根据过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1分);同时,李某也有过错,应当分担部分责任(1分)。
【考点】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解析】《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05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答案及解析_司法_
2005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答案及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民法(1---19题)1.【答案】C【考点】民事权利的性质和分类【解析】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相互依存的,任何权利都存在相应的义务。
人格权虽然属于绝对权,但也具有权利不得滥用以及对社会的义务。
因此A错误;抗辩权是指权利人在对方行使请求权时,依法对抗、拒绝履行的权利。
抗辩权的行使目的在于拒绝履行义务,它必须以承认请求权人的请求权为前提,典型的有合同履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乙否认甲的请求权,属于一种否认权。
B错误;债权请求权属于相对权,通说认为不具有排他性,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C正确;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第54条之规定,合同的撤销需要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单纯的通知不会产生消灭合同的效力,因此不属于形成权。
D错误。
2.【答案】D【考点】精神病人的监护【解析】《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 配偶;(二) 父母;(三) 成年子女;(四) 其他近亲属;(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民通意见》第12条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外祖父母、孙子女与外孙子女6大类。
《民通意见》第16条规定:“ 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
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制度不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除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外,其他近亲属充当监护人的顺序相同。
05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刑法(1)
一、单项选择题。
1.1997年3月刑法修订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几个单行刑法和几个刑法修正案?A.一个单行刑法和四个修正案B.一个单行刑法和五个修正案C.两个单行刑法和四个修正案D.两个单行刑法和五个修正案[答案]B[考点]刑法的(形式)渊源[解析]我国刑法的渊源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和国际刑法。
其中单行刑法是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后果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但并非只要冠以上述名称、与刑法相关的立法文件都是单行刑法。
单行刑法要么是针对刑法典的漏洞作了增加规定,要么针对刑法典的缺陷和不完善作了补充、修改规定,而不是对于刑法典已有规定的重申和集中归纳。
1997刑法修订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 998年12月29日29日颁布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对于刑法典的第190条逃汇罪作了修改,增加规定了骗购外汇罪,无疑属于单行刑法。
但有的考友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12月28日《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也属于单行刑法。
这种说法不对,因为这个《决定》没有对刑法典中关于计算机犯罪的规定进行任何实质性的修改和补充,只是将刑法典中有关计算机犯罪的规定进行集中归纳并加以强调而已,所以不是单行刑法。
同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也不是单行刑法。
所以说,刑法典修改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只通过了一个单行刑法。
另外,迄今为止,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1999年1 2月25日、2001年8月31日、2001年12月29日、2002年12月28日、2005年2月28日通过了五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典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因此正确答案为B。
2.我国刑法规定了_____法定原则,_____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同时规定了_____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_____和承担的_____相适应;死刑只适用于_____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005年司法考试刑法学试题分析
2005刑法学客观选择题共40题60分,其中单项选择20题20分;多项和不定项选择共20题40分。
案例分析1题15分。
两项合计共75分,比2004年的85分减少10分。
另外法律文书写作(25分)内容涉及刑法故意伤害罪(轻伤)的认定和处理,可部分算做刑法的分值。
刑法学在整个试卷中占12%强,与2003年、2004年占的分值比较,变化不大。
2005年刑法学试题与过去几年的比较,明显具有以下特点:一、考查知识点和分值总体分布均匀卷二选择题部分,总则和分则各20题30分,各占题数和分值的一半;并且多项、不定项选择题型也是严格各占一半。
这不是偶然的,可以推测在出题时,对考查知识点分布是作了精心分配的。
在卷四中,应当说分则的比重略大,因为主要是经济犯罪中金融诈骗罪的认定和法律适用(法条竞合关系),这是正确解答全案的基础。
可认为分则部分占三分之二;总则占三分之一。
如果按照刑法学的体系加以归类,可以看出,在总则和分则各部分,也是尽量注意到考查知识点的均匀分布。
二、与近两年的试题相比较,难度降低、考查的侧重点和难度有所改变(1)分则部分有所增加,其中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部分增加较为明显。
如在选择题分则部分的20题中,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就占13题、19分,相当于分则的三分之二题量和分值。
而在卷四部分,主要是金融诈骗罪的认定和法条竞合关系,也占据二分之一的分量。
而前两年的试题,考查的侧重点集中在总则共犯、形态、罪数等总则基本点和疑难点方面。
(2)从难度上讲,较为平易。
如单选第1题(刑法修订过程)、第2题(刑法原则)、第3题(空间效力)、第5题赔偿经济损失的执行等。
这些简单、明了的考题占半数以上,只要了解一般的法律规定或粗具刑法知识,就可选出正解。
三、有些分则知识点考查得较为细致。
有些考题看似简单,实则需要对刑法理论和实务有较细致扎实地掌握,否则,也不能作出正确解答。
如单选第15题,外科医师甲应邀擅自进行节育复通手术案。
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分析(六)
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分析(六)30.下列有关法律后果、法律责任、法律制裁和法律条文等问题的表述,哪些可以成立?(试卷一第二题第52题)A.任何法律责任的设定都必定是正义的实现B.法律后果不一定是法律制裁C.承担法律责任即意味着接受法律制裁D.不是每个法律条文都有法律责任的规定[答案]BD[详解]本题考点是法律后果、法律责任、法律制裁和法律条文。
法律责任是国家对违反法定义务、超越法定权利或滥用权利的违法行为所做出的否定性的法律评价,是国家强制责任人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是补偿和救济受到侵害或损害的合法利益和合法权利,恢复被破坏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的手段。
法律责任的设定包含有正义的实现,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法律责任的设定都是正义的实现。
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恶法亦法”。
那么“恶法”中法律责任的设定,就不是正义的实现。
因此,不能绝对的说法律责任的设定都必定是正义的实现,故A项的论述是错误的。
法律制裁是被动承担法律责任,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并不是所有法律责任的实现都需要国家的强制力,如果行为主体主动承担法律责任,就不需要国家强制其履行,主动承担法律责任并不意味着接受法律制裁,故C项的论述是错误的。
法律后果是某种行为或事实产生之后,所引起的法律意义上的后果。
这种后果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消极的。
当责任人不主动履行法律责任,需要国家强制其履行时,就产生法律制裁;当责任人主动履行时,就不涉及法律制裁的问题。
因此,B项是正确的。
至于D项,法律条文与法律规则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
法律规则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
法律条文可以只表述假定条件或只表述行为模式或只表述法律后果。
当然在表述法律后果时,也可以只表述肯定的法律后果,肯定的法律后果是不包含法律责任的。
因此D项正确。
(毛清志)31.甲是某搬运场司机,在搬运场驾车作业时违反操作规程,不慎将另一职工轧死。
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分析(二)
7.某国公民杰克逊18岁,在上海某商店购买⼀款⼿机,价值4000元⼈民币。
三天之后,杰克逊在另⼀商店发现该款⼿机的价格便宜许多,便到前⼀商店要求退货,被拒绝。
杰克逊遂向上海某法院起诉,理由是根据其本国法,男⼦满20岁为成年⼈,⾃⼰未届成年,购买⼿机⾏为应属⽆效。
对此,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试卷⼀第⼀题第37题) A.认定杰克逊的⾏为⽆效,⼿机可以退货 B.认定杰克逊的⾏为有效,⼿机不能退货 C.认定杰克逊为限制⾏为能⼒⼈,但因本案所涉⾦额不⼤,判购买⾏为有效 D.法院应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处理该案 【答案】B 【详解】这可以说是2002年试卷⼀第62题的翻版。
2002年的试卷⼀第62题是: 甲国公民汤姆19岁,1989年在我国境内购买了⼀件民间⼯艺品,价值1500元,现汤姆以其本国法上20岁为成年才具有⾏为能⼒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我国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应如何处理? A.汤姆的⾏为⽆效,可以解除合同,买卖不成⽴ B.汤姆的⾏为有效 C.法院可以适⽤1980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处理该案 D.合同成⽴ ⼈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第180条规定:外国⼈在我国领域内进⾏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民事⾏为能⼒,⽽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为能⼒,应当认定为有民事⾏为能⼒。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条第⼀款规定:⼗⼋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具有完全民事⾏为能⼒,可以独⽴进⾏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为能⼒⼈。
所以,杰克逊(汤姆)应当依我国法律被认定为有民事⾏为能⼒,其⾏为有效,不能退货。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条规定:本公约不适⽤于以下的销售: (a)购供私⼈、家⼈或家庭使⽤的货物的销售,除⾮卖⽅在订⽴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合同时不知道⽽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
据此,法院不能根据该公约处理此案,D选项也不正确。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案例分析题)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案例分析题)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甲(男,1988年3月5日生)平时游手好闲,贪图享乐,为了让经商的父亲多给一些零花钱而费尽心机。
2005年7月3日,甲让乙(男,1989年8月4日生)给自己的父亲打电话,谎称自己被警察抓走了,乙问:“为什么要撒谎?”甲吼道:“这不用你管!”乙虽不乐意但还是打了电话。
甲于当日半夜将自己的左手小指在齐指甲根处剁下。
第二天清晨,甲让丙(男,1988年6月9日生)将装有半截手指的信封送到自家门前。
中午,丙按甲的旨意给甲的父亲丁打电话:“你的儿子已被我们绑架了,限你在三天内拿20万元来赎人,否则要你儿子的命。
”丁立即报案,后公安机关将甲、乙、丙抓获。
甲在被羁押期间,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另一起事实:甲于2004年2月15日,在马某家盗窃了3 000元现金,为毁灭罪证而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
乙在预审讯问期间,主动交代了自己于2005年4月15日参与一起绑架案的经过并从中分得赎金2 000元的事实。
丙在被拘留期间,检举揭发了韩某的抢劫行为,并带侦查人员在韩某的暂住地将其抓获归案,后韩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
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1.本案中甲、乙、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正确答案:甲、丙的行为构成犯罪,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甲构成敲诈勒索罪、放火罪,其盗窃行为发生在未满16周岁时,不负刑事责任;丙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乙的绑架行为发生在未满16周岁时,不负刑事责任。
涉及知识点:侵犯财产罪2.本案中是否存在共同犯罪?如有,构成何罪?正确答案:甲伙同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甲的父亲丁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向其强行索取财物,二人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本案中甲并未被绑架,甲和丙是以此敲诈甲的父亲,因此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不是绑架罪,二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
乙仅帮助甲打了电话,但并不知甲为何要自己打这个电话,因此没有犯罪故意,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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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法硕联考刑法部分辨析题模拟试题解析刑法部分1.请对“想象竞合犯是实质的数罪”进行辨析。
(1)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2)想象竞合犯,亦称想象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
(3)想象竞合犯是实质的一罪,因此不可能存在着两个行为,行为人实施一个行为是构成想象竞合犯的前提条件。
(4)想象竞合犯虽然是实质的一罪,但是具有数罪的某些特征,即触犯数个不同种的罪名。
注:我认为这题答得不好,至少应该把想象竞合犯的构成特征答出来。
2.试从刑罚的性质和目的的角度,对于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免除刑罚处罚的合理性进行辨析。
(1)这一刑法的规定是合理的。
(2)刑法应当是报应的性质和预防目的的有机统一体,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
(3)从报应的观念来看,由于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没有造成损坏,没有必要对其进行报应性的惩罚。
(4)从预防犯罪的角度来看,由于行为人主观上自动放弃犯罪,说明其人身危险性消失了,因而没有必要对其判处刑罚进行预防犯罪。
3.请对“共同犯罪中,所有的实行犯都是主犯”进行辨析。
(1)这个说法不完全正确。
(2)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不一定都是主犯。
我国刑法划分共同犯罪人种类的标准是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的大小,而不是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
(3)在共同犯罪中,如果实行犯起到了主要作用,那么该实行犯是主犯。
(4)在共同犯罪中,如果实行犯起到了次要作用,那么该实行犯是从犯。
(5)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次要的作用,那么该实行犯是胁从犯。
注:我国刑法划分共同犯罪人种类的标准是以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的大小为主,适当考虑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况。
4.请对“犯罪中止可以免除处罚”进行辨析。
(1)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2)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中止作为量刑情节是应当情节,而不是可以情节。
(3)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有两种: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4)犯罪中止之所以从宽处理,是因为行为人客观上减轻了社会危害,而且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变小,刑事责任相应地减轻。
5.请对“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犯罪没有完成的为犯罪未遂”进行辨析。
(1)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
(2)犯罪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所呈现的犯罪停止形态。
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导致犯罪没有完成是犯罪未遂的一个重要特征。
(3)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已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
因此,犯罪预备也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导致的犯罪没有完成。
(4)虽然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都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导致犯罪没有完成,但两者也存在根本的区别,即犯罪预备是在行为人着手以前停止下来的犯罪状态,而犯罪未遂是行为人着手之后但是没有完成犯罪而停止下来的犯罪状态。
6.请对“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刑事违法性”进行辨析。
(1)这句话是错误的。
(2)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
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危害某一社会形态中某种社会关系及其表现出来的利益形式的属性。
具有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
它揭示了国家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的原因,阐明了犯罪与社会的关系,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本质。
(3)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一个重要特征却不是犯罪的本质特征。
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一定都是犯罪行为。
如果一个行为没有违反刑法的规定,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即使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不可能构成犯罪。
在罪刑法定原则支配下,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基本法律特征,体现了刑法的限制和保障机能。
(4)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法律上的表现。
7.请对“怀孕的妇女流产后,可以适用死刑”进行辨析。
(1)这种说法是错的。
(2)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我国刑法的这一规定体现了刑罚人道主义的观念。
(3)怀孕妇女因为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为同一事实而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4)在羁押期间,妇女经过人工流产,无论流产后移送起诉或者审判的时间的长短,都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注:再加一点:对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也包括不能适用死缓。
1.请对“明知即故犯”进行辨析。
(1)这句话是错误的。
(2)罪过因素包括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意识因素是基础,意志因素是关键。
(3)犯罪故意是明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而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4)犯罪过失是已经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而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5)所以当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时,如果不是希望或者放任,而是过于自信,那么就不成立故意犯罪,而成立过失犯罪。
注:我觉得类似的题目算是刑法辨析题里较难的。
即对于一些日常生活中的“常理”进行辨析是比较难的一类题,注意这种题目一般来说结论都是不合理的或者是不全面的。
要求能从貌似合理的结论中找到答题的切入点,即考查的知识点。
这里的关键是要弄明白题干中每个词和字在意指刑法中的什么概念和原理。
民法亦然。
9.请对“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进行辨析。
(1)这句话是错误的。
(2)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我国刑法对精神病人犯罪采用法学和医学双重标准。
换言之,即使是精神病人,但是如果没有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那么同样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如果精神病人完全丧失了辨认和控制能力,即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那么就不承担刑事责任。
(4)如果精神病人部分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5)如果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10.请对“一般缓刑的法律后果是视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进行辨析。
(1)这句话是错误的。
(2)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一般缓刑的法律后果是不再执行原判刑罚。
(3)视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是假释的法律后果,这是假释和缓刑的重要区别之一。
(4)由于一般缓刑的法律后果是不再执行原判刑罚,即没有执行过刑罚,而构成累犯的前提条件是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赦免,所以经过缓刑考验期后再故意犯罪也会因此而构成累犯。
注:该题结论与指南有明显的矛盾!指南(四版)P87写道: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罪,不构成累犯,因为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刑罚,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了,而不是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不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
至于被判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同样不构成累犯,应当在撤销缓刑之后,适用数罪并罚。
我没有第五版的指南,大家有书的可以对照一下看有没有修改。
民法部分1.“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人应当提供财产价值相当的担保作为抵押物的代替物,这是由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所决定的。
”(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
(2)该说法反映了抵押权的从属性和物上代位性。
从属性是指抵押权从属于债权。
物上代位性是指担保物权的设定是以担保物的价值能够担保主债权的实现为条件,并不注重担保物的实际形态和性质如何。
(3)从属性表明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得对于担保物整体上主张权利。
此外,担保物的部分变化均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整体性。
因此,在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情况下,只要不是债务人故意造成财产价值减少的,剩余抵押物的价值仍然具有担保作用,这是由抵押权的从属性决定的,而不是由物上代位性决定的。
(4)如果因债务人的故意导致抵押物部分灭失的,则债务人应当提供与灭失财产价值相当的担保,但是这种担保不是由于物上代位性产生的担保。
如果因意外原因导致抵押物部分灭失的,基于抵押权的从属性,剩余的财产价值仍然具有担保作用;如果因意外原因导致抵押物全部毁损灭失的,基于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该毁损灭失的赔偿金称为抵押物的代替物。
(5)可见,该题在表述上没有区分债务人故意或者意外原因导致抵押物灭失的处理情形,从而混淆了抵押权的从属性和物上代位性,因此不完全正确。
注:编题这哥们好像混淆了从属性和不可分性的区别,“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得对于担保物整体上主张权利”明明是不可分性的概念,怎么扯到从属性了?该题把“从属性”都替换为“不可分性”似乎比较合理。
2.我国民间有一种说法:“杀人偿命欠债还钱”。
请运用民法,合同法的知识和理论对“欠债还钱”的说法加以辨析。
(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
该说法反映了合同的效力,合同履行的原则,替代履行和诉讼时效(2)合同作为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一经达成,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
任何一方都不能以任何借口违反合同,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实际履行义务,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3)但是应当看到,“欠债还钱”的说法仅仅适用于金钱债务,或者适用于特定标的物灭失后的损害赔偿之债。
对于非金钱债务则不适用。
在非金钱债务中,欠债未必还钱,特别是将种类物作为债务履行标的的情况下,在标的物毁损灭失后,可以其他种类物替代履行。
(4)此外对于非法的金钱债务,如赌博之债,或者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欠债也未必还钱。
(5)可见,民间将债务的履行一概认定为“欠债还钱”的说法不符合民法及合同法的基本理念,因此不完全正确。
注:这题或多或少都应该能答出点来,能答全面不太容易,尤其第四点很容易漏掉。
3.“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本题反映的是合同责任的承担,该题的表述不完全正确。
(2)合同订立后,如果依法有效成立,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如果合同成立后,欠缺合同成立的有效条件,则可能无效、不成立或可撤销,这时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
此外如果合同成立并依法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系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造成的,当事人也可以因此免责。
有时,债权人甚至免除债务人履行债务,导致债务人不必再行履行债务。
(3)可见,合同成立后,其法律后果可能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也有可能有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甚至有合同生效后因不可抗力导致免责情形的出现。
(4)本题表述上把违约责任看作合同不履行的唯一法律后果,因此是错误的。
4.一商店保管处牌子上写明:“在本商店保管的物品,丢失概不负责。
”(1)该商店告示反映了民法的格式条款制度。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虽然有简化缔约程序、节约交易成本的好处,但内容常常显失公平。
合同作为双方法律行为,要求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体现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