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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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深府[2014]81号

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深府[2014]81号

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正文:---------------------------------------------------------------------------------------------------------------------------------------------------- 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深圳市政府深府[2014]81号2014年10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进一步落实社会投资决策自主权,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投资项目,是指国内企业和在深圳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以下统称项目单位)主要利用非政府性资金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项目单位开展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前,向备案机关告知投资项目信息,备案机关依照国家、省和本市的相关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投资项目予以确认,并进行投资项目信息管理的行政行为。

上述所称备案机关,是指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包括市、区(含新区)发展改革部门。

第四条在本市范围内的社会投资项目除以下投资项目外,依照本办法实行备案管理:(一)《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准入指引目录(2014年本)》中明确需报国家、省核准或备案的项目;(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中限制类、禁止类项目;(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中限制类、淘汰类项目;(四)占用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土地的项目;(五)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项目。

第五条需报国家、省备案的项目,经市备案机关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国家、省备案。

属我市备案权限内的社会投资项目实行属地管理,由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区备案机关进行备案;项目建设地址跨区的项目由市备案机关进行备案。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1.07.20•【字号】深民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民政局,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建设管理,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监管,提升项目实施绩效水平,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1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民政局制定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民政局2021年7月20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对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提升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实施效果,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深圳市关于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的若干措施》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的建设、运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的管理遵循市、区分级监管、公开透明、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民政部门分别建立本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应当是纳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中的项目。

特殊情况下需要实施项目库以外项目的,由本级民政部门组建的评审专家组会议审议通过,经本级民政部门决定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的建立、维护、运行、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市、区党政机关、群团组织、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是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入库事项的申报主体和购买主体。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年修改)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年修改)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0.19•【字号】深发改规〔2023〕11号•【施行日期】2023.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区各有关单位:《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10月19日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后评价范围、内容、方法第四章工作程序第五章成果应用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七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选择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的项目,运用规范、科学、系统的评价方法与指标,对其投资决策、建设管理、项目效益等方面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价,提出相应结论、对策和建议,并反馈给项目有关单位,形成良性项目决策机制。

根据工作需要可对单个项目或者项目建设、运行的某类问题、某一阶段进行专项评价,也可以对同类型或相互关联的多个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对分期建设且每期项目之间存在功能联系、建设内容扩展的项目,在后期项目审批前可对前期项目进行项目后评价,为后期项目的决策论证提供参考。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的组织编制和申报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12•【字号】深府[2005]114号•【施行日期】2005.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2005年7月12日深府[2005]114号)《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预选承包商名录的编制和管理,保证其公正性、科学性和实用性,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深府〔2004〕6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包括市、区(含街道)政府财政性资金以及市、区(含街道)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成立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分管建设工作的副市长、副秘书长以及市建设、监察、法制、发展改革、财政、国土房产、规划、交通、水务、地税、国税、城管、审计、工务等部门代表组成,负责预选承包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审查和发布。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名录的编制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委员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名录。

第五条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从名录中选择投标人或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名录中暂无相应类别承包商的;(二)名录中响应招标或符合条件的承包商达不到规定数量的。

第六条承包商一经提交加入名录的申请,即为无条件遵守本规定及接受对本规定做出的修订和补充。

第二章名录分类第七条名录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承包商承接工程类别的不同,名录暂分为勘察设计承包商名录、工程总承包商名录、工程专业承包商名录、工程顾问承包商(包括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承包商)名录、设备及材料供应承包商名录。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25日深圳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管理,确保在线平台稳定运行并有效发挥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以下简称项目)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线平台是由深圳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有关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现项目网上申报、并联审批、信息公开、协同监管,不断优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水平,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在线平台适用于深圳市管理权限范围内除涉密项目和涉密信息外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和服务事项,包括行政许可、政府内部管理事务、评估评审、技术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监测等事项。

相关部门在审批、监管等过程中需委托中介服务的,中介服务事项及其委托、受理、办理、办结等全过程要纳入在线平台办理。

中介服务事项进驻在线平台管理办法由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涉密项目和涉密信息不得通过在线平台办理和传递。

第四条在线平台由互联网门户网站和审批监管系统构成。

互联网门户网站是项目单位和社会公众网上申报、查询办理情况的统一窗口,提供办事指南、中介服务、政策信息等服务指引;审批监管系统是联接政府部门相关信息系统开展并联审批、电子监察、项目监管、数据分析的工作平台。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的通知-深建规[2011]7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的通知-深建规[2011]7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的通知(深建规〔2011〕7号)各区建设局,光明新区、坪山新区城建局,各有关建设单位:为规范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标准,科学、准确地界定建设工程发包方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标准,科学、准确地界定建设工程发包方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对是否属于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情况进行判断。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工商登记证明、企业信用资料等,判断有关建设项目是否属于社会投资。

建设单位属于上市公司的,应当提交证券登记结算部门出具的股权结构证明,未能提供证券登记结算部门出具证明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证券交易网站最新发布的该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中列举的前十大股东或主要股东进行判断。

第四条外商或者私人投资累计超过50%且国有资金投资不占主导地位的,该建设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发包。

深圳投资项目指南

深圳投资项目指南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办事指南本办事指南所指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使用非政府性资金在深圳市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主要包括社会投资项目(仅指内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分为限下投资项目和限上投资项目两大类。

限上投资项目是指《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深发改规〔2009〕2号)规定的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核准的社会投资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这些项目需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核准;除此之外的非政府投资项目全部为限下投资项目,由市、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试行办法》(深府〔2009〕82号)、《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试行办法》(深府〔2009〕84号)、《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试行办法》(深府〔2009〕106号)区别不同项目实行核准、备案管理。

本办事指南所指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使用非政府性资金在深圳市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主要包括社会投资项目(仅指内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分为限下投资项目和限上投资项目两大类。

其中,限上投资项目是指《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深发改规〔2009〕2号)规定的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核准的社会投资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这些项目需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核准;除此之外的非政府投资项目全部为限下投资项目,由市、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试行办法》(深府〔2009〕82号)、《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试行办法》(深府〔2009〕84号)、《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试行办法》(深府〔2009〕106号)区别不同项目实行核准、备案管理。

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申报表

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申报表

进口设备用汇 万元
其他资金 万元
( 20 (年折合月)万至美(元)20 年 月) 增加值能耗(项目年能耗总值/项目增加值)
增加值水耗(项目年用水额/项目增加值)
(单位:吨标准煤/万元) 劳动生产率(项目增加值/项目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
(单位:立方米/万元) 用地产出(项目增加值/项目建设用地面积)
(单位:万元/人)
项目单位地址
1.国内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 3.事业单位 4.社会团体 5.民间组织
□身份证 □护照
身份证件号码
建设地点
市 县(区) 街道(乡镇)/ 园区(村)
建设性质
1.新建 2.扩建 3.改建 4.其他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类第 类第 条第 项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类第 类第 条第 项
(单位:万元/公顷)
项目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项目建设用地面积)
(单位:万元/公顷)
身份证件号码
电话
手机
联系地址 市 区 街道
邮箱
本单位及法人代表承诺上述信息及申报材料真实有效。.
—1—
□《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 类第 类第 条第 项
□交通项目 □能源项目 □城建项目 □社会事业项目 □其他
包括总建筑面积、产品名称、设计生产能力、主要设备选型、技术标准、制造工艺等。
总投资 万元
Hale Waihona Puke 资金来源构成其中:自有资金 万元
其中:项目资本金 万元
银行贷款 万元
设备及技术投资 万元
利用外资 万元
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申报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项目单位名称 项目单位营业执照注册号 经济类型 项目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件类型 二、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归口行业 适用产业目录条款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发改规〔2019〕1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全省发展改革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全省发展改革工作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试行2年。

《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05〕11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的通知》(粤府〔2005〕120号)已于2018年2月23日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决定》(粤府〔2018〕21号)宣布失效。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2019年1月31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全省发展改革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核备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核备办法)《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全省发展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手续,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核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核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核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核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核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4月10日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核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保障政府投资效益以及财政资金的安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和《深圳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直接支付暂行办法》(深府规〔2018〕2号)、《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规〔2018〕2号)、《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列入市预选中介机构库,参与深圳市市、区两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核工作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预选中介机构)的管理。

第三条预选中介机构依照国家法规及行业规范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核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其委托的预选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审查把关。

审计部门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对预选中介机构审核质量进行核查。

财政、住房建设等其他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对预选中介机构的行业监督管理。

第二章预选中介机构的确定和调整第四条预选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或者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执业资格,具有较完善的内部执业质量控制管理制度,经市财政部门批准设立或者市住房建设部门备案,且在近3年的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鼓励社会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实施意见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鼓励社会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实施意见

深府办〔2010〕1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鼓励社会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五届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鼓励社会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与国际接轨、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新型市场监督管理体制机制,营造优良的企业发展环境,促进深圳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定》(深发[2010]12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的若干意见》(深府[2010]81号),现就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鼓励社会投资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支持和推动电子商务市场规范与发展。

试点兴办商务秘书企业,没有办公实体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使用所托管商务秘书企业的住所或办公区域作为企业住所注册。

允许登记个性化企业名称,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使用包括自有网站中文域名在内的个性化字样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商号)。

允许使用更能体现电子商务经营特点或行业特征的词语作为企业名称的行业表述。

二、支持来料加工企业升级转型。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来料加工企业,拟在同一注册地址转型的,允许转型前后两个不同名称和性质的企业在一年内一址并存;对原来料加工厂已经取得的相关证照、资质证书等,转型后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场所无改变的,在有效期内相关部门按换证程序办理。

对因实际经营困难,无法如期转型升级的来料加工企业,允许其经营期限延长至2012年12月31日,以便各部门积极研究政策,引导企业转型为外商投资法人经营或外商投资合伙经营。

三、支持新兴产业发展。

支持生物、新能源、互联网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做强做大,不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可根据企业申请,灵活核定能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的经营范围;不涉及国计民生、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没有明确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积极尝试核定新行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0号——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0号——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0号——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7.09•【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0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0号《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7月3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一百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如桂2018年7月9日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营造最优营商环境,按照“投资服务需求、设计服从规划、保证质量安全”的要求,构筑政府管理和项目管理“双流程、双优化、共提效”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办理流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市财政性资金开展的用于民生改善、城市基础设施等涉及空间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房建类和市政类。

轨道交通项目、围填海项目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办理全流程遵循主动服务、优化审批,强化职责、放管并重、流程管控、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各部门按照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改善职权行使方式,简化审批受理材料,优化办理环节,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实行主办负责制,避免重复审批、重合管理,在审批过程中主动指导、协同推进,积极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五条各部门要按照要求统一审批标准,简化业务流程,开放业务数据,提供工作指引,规范办理行为。

改变坐等审批、以批代管的审批管理观念和模式,增强职能履行和职责意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上级部门新下放的审批事项外,各审批部门严禁在公布的审批事项目录之外擅自增加或拆分审批事项、许可条件和受理材料,严禁擅自延长办理时限。

凡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的事项,实行收件确认,建设单位对所申报备案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审批部门对备案内容承担检查管理职责。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21年)-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21年)-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21年)正文:----------------------------------------------------------------------------------------------------------------------------------------------------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七号)《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经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1年10月3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0月30日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14年8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月12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21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第三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五章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本级政府投资行为,强化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约束,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深圳市本级政府投资,是指利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规范、效率、公开、适度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深圳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深圳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深圳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正文:---------------------------------------------------------------------------------------------------------------------------------------------------- 深圳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1992年10月2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委会议通过1992年12月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圳市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保障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深圳特区)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采用规范形式表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的行政文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内部具体工作制度、文件以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规定。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使用决定、办法或规则。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本规定报深圳市人民政府备案。

深圳市法制局(以下简称市法制局)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由制定的单位负责报送备案。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联合制定的,由主办的单位负责报送或联合报送。

第五条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于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送市法制局。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包括正式文件、起草说明和备案报告各一式三份(备案报告格式见附件一)。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为铅印件或打印件,并由报送单位盖章,不得以会议文件或文件汇编的撕页报送。

第六条市法制局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就下列几个主要方面进行审查:(一)是否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是否同深圳特区法规、规章相抵触;(二)是否有利于深圳特区的改革开放,为贯彻落实特区政策所必需;(三)是否同其它规范性文件相冲突;(四)是否属于制定单位法定权限范围;(五)是否符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定程序及规范化的要求。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1.08.24•【字号】深民规〔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民政局,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11号)等规定,结合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审工作实际,市民政局制定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民政局2021年8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估机构第三章评估内容和程序第四章评估结果应用第五章附则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客观评价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实施情况,规范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开展,提升社会工作服务专业化水平,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深圳市关于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210〕1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指市、区民政部门以全市统一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标准、评估流程,对纳入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且实际运营项目的执行、履约、效果等实施情况的评估。

第三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评估内容及方法、评估程序、评估结果运用等评估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专业高效、科学易行、效益导向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的结果作为项目的出库入库、承接主体选择、预算安排、合同续期奖励的重要参考。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管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管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管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19•【字号】深发改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机构正文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管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对项目管理机构的管理,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管理机构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3月19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管理机构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任务委托和预算管理第四章项目管理机构工作内容第五章行为规范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项目管理机构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发展改革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域重大装备和关键零部件研制、核心技术攻关和重大科研平台自主攻关领域核心技术攻关和工程化验证、重大科学仪器设备自主研制、前沿交叉研究平台建设等扶持计划项目类别。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是项目的专项资金主管单位,委托项目管理机构承担项目具体管理工作,负责对项目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评估。

第四条项目管理机构是指受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协助开展项目管理工作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主要负责:(一)开展项目现场跟踪、资料核验等工作,识别项目存在风险,定期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项目情况;(二)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批复文件或项目合同书约定的建设内容、建设目标、建设地点和建设期限等要求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并按规定提请验收;(三)开展项目相关技术研究,为市发展改革委提供专业知识支持;(四)组建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等组成的顾问团队,为项目考核、方案调整、资金使用提供咨询论证意见;(五)组织完成项目里程碑考核,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里程碑报告;(六)确保项目管理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归档项目相关资料,形成项目档案提交市发展改革委;(七)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的项目管理其他职责。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7•【字号】深府[2009]84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9〕8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四月十七日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请定期报送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拟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信息的通知》(发改投资〔2008〕8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投资项目是指国内企业及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利用自有资金或通过融资方式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凡利用国家和本市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均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凡未列入《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社会投资项目,均实行备案管理。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草拟全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政策,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负责下述社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一)总投资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项目;(二)涉及免征关税或进口环节增值税确认手续的项目;(三)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的项目;(四)其他需要全市综合平衡建设条件和资源条件的项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5.12•【字号】深府规〔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2020年5月12日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储备,理顺项目前期论证时序,加快推进“多规合一”业务协同,提高项目转化率,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8号)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策划生成是指项目单位提出建设意向、开展前期研究论证,初步落实建设条件并明确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织编制和申报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新建、改建、扩建类市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建设规模或功能调整的改建、扩建类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策划生成阶段管理。

国家审批用海(含围填海)项目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项目单位应当提前谋划,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或者经批准的专项规划,提出一定时期内需要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开展前期研究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的内容和深度编制前期工作成果文件,按程序申报项目策划生成论证。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统筹管理项目策划生成,会同相关部门加强项目储备和动态管理,建立和完善项目协调机制,建设和维护项目登记平台,依托项目登记平台受理项目策划生成论证申报并开展项目策划生成论证。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发布《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发布《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发布《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
的通知
深发改规〔2009〕2号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根据《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试行办法》(深府〔2009〕82号),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的编制要求,结合深圳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本核准目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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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
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是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规定制定的。

凡本目录内的项目,一律实行核准管理。

(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目录对政府核准权限进行了如下归类:
一是“国家核准类”的项目,包括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等)核准的项目和国务院核准的项目(以※注明)。

凡“国家核准类”的项目须经深圳市发展改革局提出意见后上报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

二是“深圳市核准类”的项目,由深圳市发展改革局按照《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执行。

(四)本目录为2009年版本。

今后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变化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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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请定期报送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拟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信息的通知》(发改投资[2008]8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凡未列入《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社会投资项目,均实行备案管理。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草拟全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政策,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负责下述社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
(一)总投资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项目;
第八条 项目备案机关对申报项目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合规性审查: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符合《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
(三)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四)符合备案管理范围。
第九条 项目备案机关对同意备案的项目须在规定时限内颁发《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不予备案的,须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规划、国土房产、环保、建设、消防、民防、安全生产、银行监管等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根据本办法履行职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以前颁布的市政府有关社会投资项目规定若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章 备案效力
第十条 备案通知从发文之日起3年内有效。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届满时仍未竣工验收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在该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未申请延期或已申请延期但未获准予的,期限届满时,原文件自动失效。
项目申报单位须提交正式的延期申请书,并附上原备案文件(含复印件)及规划、土地、环保等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受理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执行,凡同意予以延期的在规定时限内颁发延期通知书,不同意的则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己经备案的项目,如需对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拟建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及主要产品等进行变更或原备案总投资额增减20%以上的,项目申报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项目申报单位须提交正式的变更申请书,阐明变更理由,并附上原备案文件(含复印件)及规划、土地、环保等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受理程序及期限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执行,凡同意予以变更的在规定时限内颁发变更通知书,不同意的则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申报单位。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投资项目是指国内企业及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利用自有资金或通过融资方式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凡利用国家和本市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均不适用本办法。
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第五条要求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在收到项目申请表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办理期限自项目申报单位补正全部材料之日起计时。
第七条 项目备案机关应在正式受理项目备案申请表后的7个工作日内,做出对该项目是否同意备案的决定。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备案决定的,经备案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
2009年05月22日 15时54分 179
主题分类: 计划物价
“社会投资”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府[2009]8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第十四条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谁备案、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社会投资项目进行备案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备案机关应会同规划、国土房产、环保、建设、消防、民防、安全生产、银行监管等职能部门,加强对社会投资项目的监督。
第十六条 项目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增减备案事项,不得拖延备案时限。
(二)涉及免征关税或进口环节增值税确认手续的项目;
(三)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的项目;
(四)其他需要全市综合平衡建设条件和资源条件的项目。
各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总投资2亿元以下其他社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备案程序
第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申请备案,须提交《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按项目分类附上如下材料:
(一)项目法人注册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授权委托书(原件)等;
(二)资本金证明文件(原件)。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按上述要求备齐材料后,项目备案机关应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二条 对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者未予备案的新开工项目,市规划、国土房产、环保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监督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须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申报单位以分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备案通知的,项目备案机关应撤销对该项目的备案,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项目申报单位承担。对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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