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文物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大型基本建设工程中文物考古勘探和发掘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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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文物局
关于规范和加强大型基本建设工程中文物考古勘探和发掘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我省经济建设发展迅速,铁路、公路、机场、水库、工业园区、大学校区及石油、天然气、煤炭能源开发等大型建设工程日益增加,项目建设规模和速度都大大超过以往,许多考古新发现都是在工程建设中发现的,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任务日益艰巨。

作为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必须的考古勘探和发掘工作更加凸显其重要作用,做好配合基本建设中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已经成为当前我省文物保护工作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同时,在基本建设工程的文物保护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有的建设工程不征求文物部门意见,不经文物部门考古勘探就进行施工;有些建设工程施工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擅自处理,使地下文物受到损坏;同时,考古勘探单位执行《文物保护法》不力,缺乏与建设单位相互合作、相互发展的和谐理念,有些已成为经济发展、基本建设的矛盾焦点;个别考古勘探发掘单位不正当竞争,随意提高或降低勘探发掘收费标准,造成不良影响;考古勘探工作管理松弛,个别人员素质不高,探工技术不强,漏探、误探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已严重影响了我省考古勘探工作质量。

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切实履行《文物保护法》赋予我
们的职责,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质量,既确保文物保护工作的规范开展,又促进大型基本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管理,理顺勘探体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进行大型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报请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规定,为了加强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的管理,经我局广泛调查研究,决定对全省从事考古勘探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由省文物局统一颁发考古勘探资格证书;对考古勘探工地实行领队负责制度,由省文物局统一颁发考古勘探领队资格证书;对从事考古勘探的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由省文物局统一颁发考古勘探探工上岗证书;对考古勘探工作实行质量控制管理,实施勘探工作监理制度,由监理单位对考古勘探工作进行全程监理,同时组建成立陕西省文物局配合大型建设项目考古勘探发掘管理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协调办公室),统一负责我省大型建设项目中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

二、考古勘探工作的管理
(一)考古勘探单位资格的管理
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可以申报考古勘探资格: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10人以上受过专业训练,能从事考古勘探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考古勘探领队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人;
2、有从事考古勘探所需的技术设备和相应的办公场所;
3、未发生过考古勘探事故,造成文物破坏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考古勘探人员的管理
1、申请考古勘探探工资格的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文物考古知识,能够严格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考古勘探操作规程,经我局组织培训,考核合格者颁发上岗证书;
2、申请考古勘探领队资格的人员必须是取得文物、博物馆专业职称;具有组织开展考古勘探工作业务水平和能力。

(三)考古勘探工作的管理
1、大型建设工程中的考古勘探工作实行考古勘探团体资格、个人领队资格及探工上岗资格管理制度,不具备领队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考古勘探工作。

凡从事文物勘探工作的人员,必须进行培训考核,经培训合格后取得证书方可从事本职业。

2、对已经取得资格证书的领队和探工实行轮训制度,
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保证工作质量。

3、整合资源,统筹兼顾,合理分配勘探工作任务,协调考古勘探队伍,保障大型基本建设工程顺利实施。

4、严格执行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漏探、误探、隐匿不报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等违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其勘探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考古勘探工作的监督管理
管理协调办公室负责对全省的考古勘探项目进行检查和监督。

对于大型基本建设项目的考古勘探工作实行勘探监理制度,管理协调办公室指定具有资质的单位对考古勘探工程质量进行监理,确保建设工程和文物保护工作顺利进行。

四、组建管理协调办公室
(一)管理协调办公室由省文物局牵头组建和管理,由西安铁路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铁路投资集团公司、电力公司等单位指定专人为办公室成员。

(二)管理协调办公室职责
1、全面负责省内大型基本建设项目的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的管理工作;
2、制定配合大型基本建设项目考古勘探管理标准,规范管理;
3、负责大型基本建设项目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事项的协调、谈判及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协议的签定;
4、负责考古勘探单位的管理,审核、颁发考古勘探单位、领队、探工资格证书,并定期组织开展勘探单位、领队及探工的培训。

5、组织相关考古勘探单位按照程序开展配合基本建设考古勘探工作;
6、组织具有考古发掘团体资质的考古发掘单位,根据勘探成果进行抢救性考古发掘工作;
7、组织考古监理单位对文物调查、勘探、发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质量;
8、监督考古勘探经费的使用管理。

五、大型基本建设工程中考古勘探发掘工作程序
(一)在工程建设的立项、选址阶段,由管理协调办公室组织文物考古机构,对建设项目涉及和影响区域进行专项考古调查,编制《考古调查与文物影响评估报告》;
(二)在工程建设的“初步设计”阶段,管理协调办公室根据《考古调查与文物影响评估报告》,组织具有考古勘探资格的单位,对建设项目涉及和影响区域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点进行考古勘探。

考古勘探单位应在勘探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和管理协调办公室提交《考古勘探工作报告》;
(三)考古勘探工作实行全程监理,勘探工作结束后,监理单位出具《考古勘探监理工作报告》;
(四)管理协调办公室根据考古勘探单位提交的《考古勘探工作报告》,组织对其考古勘探工程进行检查验收;
(五)在建设工程实施前,管理协调办公室依据《考古勘探工作报告》,需要进行考古发掘的,组织具有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依法进行考古发掘工作;
(六)田野考古工作结束后,考古发掘单位应向建设单位和管理协调办公室提交《考古发掘工作报告》,并接受管理协调办公室组织的验收;
(七)考古发掘工作结束后,资料整理,报告编写,出土文物移交按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六、大型基本建设项目的界定
本意见所称大型基本建设项目是指:
1、铁路、高速公路、机场、水库、工业园区、大学校区及资源开发等重点建设项目。

2、其它建设项目中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能源交通类项目;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类项目;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非工业类项目。

3、建设项目占地200亩以上的建设项目。

4、建设工程项目涉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

以上项目均须经管理协调办公室组织实施。

七、经费分配使用
按照勘探项目到位资金,取10%作为文物保护管理和勘探质量控制经费,5%的考古勘探监理费,作为考古勘探发掘工作的检查验收经费。

剩余部分作为工作经费,按照市县30%、省级勘探单位70%的任务进行分配。

八、考古勘探费用标准
按照国家文物局《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调查费用执行每平方公里500-1000元;勘探经费关中地区执行 2.0-2.5元/平方米,陕北、陕南执行1.5-2.0元/平方米。

请各市县、各考古勘探发掘单位严格按照本意见执行,以前实行的考古勘探管理工作规定、工作函、委托书及相关函件,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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