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发展规划管制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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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发展规划管理指引

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保监发〔2013〕18号?发布日期:2013-3-12??执行日期:2013-3-12??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发展规划管理指引》的通??为规范保险公司发展规划工作,根据《保险法》、《保知????

险公司管理规定》,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发展规划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公司要高度重视《指引》的贯彻落实,认真做好《指引》的学习、培训和执行等工作,并在2013年4月底前,向我会提交2012年度公司规划实施情况全面评估报告和联系人、联系方式。???????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发展规划工作,切实发挥发展规划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引领作用,提高公司科学发展水平,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制定本指引。

??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发展规划,是指保险公司根据现实状况和未来趋势制定的发展目标、经营战略和保障措施,是公司规划期内经营发展的基本纲领。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保险组织参照执??第四条保险公司发展规划应当具有科学性、战略性行。????

和可操作性,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和监管要求,与公司经营状况、管理水平和人才储备情况相匹配。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由董事会负责的发展规划

工作机制,完善组织架构,建立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

???保险公司董事长领导发展规划工作。董事会发展规划委员会(或其他专业委员会)负责发展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评估等工作。?????

保险公司总经理负责发展规划的组织实施。保险公司应当设置专职部门或指定相关部门,在董事会和总经理的领导下承担发

???

展规划相关具体工作。?

第七条保险公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公司战略目标、业务发展、机构发展、偿付能力管理、资本管理、风险管理、基础管理、保障措施等规划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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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公司战略目标应当充分考虑宏观经济金融形势、保险市场供需状况、公司自身优势与劣势等因素,体现差异化特色,明确市场定位和发展目标。???????第九条业务发展应当包括业务规模、业务结构、渠道发展和再保险等。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和监管要求,根据公司资本金状况和股东持续出资能力,制定分年度目标。?????

?第十条机构发展应当包括经营区域范围、分支机构类型和数量发展计划及退出安排等,明确规划期内省、市各级分支机构年度发展的目标和措施。??

????机构发展计划应当符合保监会关于机构准入、退出的总体要求,并与自身的经营管理情况相匹配。

????第十一条偿付能力管理应当合理预测公司盈利水平和偿付能力状况,保证偿付能力充足,并根据偿付能力管理制度,提

????第十二条资本管出不同假设条件下的偿付能力优化方案。?

理应当根据公司业务规模、分支机构扩展情况、盈利水平、偿付

能力状况,合理预测规划期内的资本需求,建立科学的资本补充

??第十三条风险管理应当包括保险公司面临的主要机制。????

风险和发展趋势,确定适当的风险限额和风险偏好,明确风险管

理措施和程序,建立风险监测、预警和处置机制。

?????(二)人才发展方面应当包括人才需求、人才结构、人才储备和人才培训等,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人才招聘、激励和管理机制。???

???(三)信息建设方面应当包括硬件系统建设、管理系统建设、数据安全管理等,确保信息系统建设对保险公司业务发展和风险管控的有效支持。

?????第十六条保险集团公司的发展规划还应当包括拟进

??对保险集团入和退出的行业领域和管理模式等主要内容。????

现有的非保险金融类企业和非金融类企业,保险集团公司发展规

划中应包括该企业未来三年或五年发展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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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充分调查研究、科学分析预测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发展规划。??????第十八条董事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应当依据相应的职权和程序,制定议事规则,明确会议召开程序、表决方式、提案审议、保密要求和会议记录等。??????第十九条董事会相关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经理层和有关部门对发展规划进行可行性研究和科学论证,形成发展规划建议方案报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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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规划建议方案应当吸收主要股东和监事会意见。必要

???

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和外部专家提供专业意见。?

第二十条董事会应当认真审慎审议董事会相关专业委员会提交的发展规划建议方案,确保公司发展规划科学、可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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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根据发展实际和外部环境变化,加强对其成员公司发展规划工作的管理,做好集团公司本级与各成员公司发展规划的统筹协调,确保集团整体规划目标和成员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规划部门应当依据发展规划提出年度分解计划和落实措施,报董事会和经理层后实施。??????第二十六条保险公司规划部门应当定期收集和分析相关信息,加强对发展规划实施日常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将有关情况报董事会和经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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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因宏观经济形势、金融行业政策、保险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需对发展规划做出调整的,由保险公司规划部门提出建议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保险公司每年末应当根据分支机构建设情况对发展规划中的机构发展计划做出调整,并报保监会。

??????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规划部门应该加强对年度任务的落实情况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董事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和公司经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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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董事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应在发展规划的年末和规划期末,组织开展规划实施评估工作,编制评估报告,报董事会

审议。??????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监事会应当在年度会议上对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审议并提出监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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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对其成员公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定期评估,通过资本管理、人事任免、绩效考评等手段,对成员公司发展规划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集

?????第三十三条保险公司发展规划团整体发展规划的落实。?

应当在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保监会。发展规划内容不符合行业规划和监管规定的,中国保监会有权责令公司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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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公司规划涉及资本金、业务规模、机构发展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规划管理制度进行调整,并向中国保监会做出说明。??

?第三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公司上一年度规划实施情况全面评估报告,其中包括保费收入、总资产、利润率、偿付能力充足率、分支机构建设等重要指标年度完成情况与规划目标的差异情况。???????第三十六条中国保监会组织开展对保险公司发展规划自我评价的外部监督工作,内容包括制度建设、基本内容、制定程序、调整频率、实施

??第三十七条中国保结果、评估工作、材料报送等项目。????

监会于每年6月底前负责组织开展保险公司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评价结果与机构准入、资金运用、产品审核、资本管理、偿付能力等监管工作相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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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_商务指南频道_保险

法规_总保险理财

【颁布日期】2004.12.29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5.01.15

【正文】保监会令【2004】第13号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3年12月22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

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和偿付能力充足,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寿险业务,是指除人寿保险业务以外的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以及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包括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以及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四条经营本办法所称非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遵循非寿险精算的原理、方法和谨慎性原则,评估各项准备金,并根据评估结果,准确提取和结转。

第二章准备金种类

第五条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它责任准备金。

第六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在准备金评估日为尚未终止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包括保险公司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以及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长期责任准备金。

第七条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尚未结案的赔案而提取

的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

第八条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并已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尚未结案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

第九条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但尚未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

第十条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为尚未结案的赔案可能发生的费用而提取的准备金。其中为直接发生于具体赔案的专家费、律师费、损失检验费等而提取的为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为非直接发生于具体赔案的费用而提取的为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

第三章准备金提取方法

第十一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应当采用下列方法之一: (一)二十四分之一法(以月为基础计提);

(二)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以天为基础计提);

(三)对于某些特殊险种,根据其风险分布状况可以采用其他更为谨慎、合理的方法。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在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应当对其充足性进行测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足时,要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第十三条对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应当采用逐案估计法、案均赔款法以及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它方法谨慎提取。

第十四条对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应当根据险种的风险性质、分布、经验数据等因素采用至少下列两种方法进行谨慎评估提取:

(一)链梯法;

(二)案均赔款法;

(三)准备金进展法;

(四)B-F法等其它合适的方法。

第十五条对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应当采取逐案预估法提取;对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采用比较合理的比率分摊法提取。

第十六条对含投资或储蓄成分的保险产品,其风险保障部分照上述方法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提取的各项准备金不得贴现。

第四章准备金的报告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精算制度,指定精算责任人负责准备金的提取工作。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由公司精算责任人签署的准备金评估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报告的目的;

(二)声明报告所采用的方法符合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

(三)对准备金提取的精算评估意见;

(四)对准备金评估的详细说明;

(五)对报告中特定术语及容易引起歧义概念的明确解释。

第二十条对准备金评估的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险种或类别的明确划分标准和名称;

(二)险种或类别数据的完备性、准确性,并说明数据中存在的问题;

(三)评估的精算方法和模型,如精算方法和模型与过去采用的方法和模型不一致,要说明改变的原因和对准备金结果的影响;

(四)精算方法和模型所采用的重要假设及原因;

(五)上一次准备金提取的精算结果与实际情况之间的差异; (六)准备金提取的充足性情况;

(七)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应当说明险种的周期性、保险费基准费率、风险调整系数、赔付率、费用率和退保率等因素的变化情况;

(八) 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提取,应当说明赔款案件数发生规律、结案规律、案均赔款变化规律、承保实务、理赔实务、分保安排和额外成本增加等因素的变化情况。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照业务险种或类别提取准备金,并分别再保前、再保后报告准备金提取结果。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照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时间报送准备金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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