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目录总则-------------------------------------------------------------2神经内、外科-------------------------------------------------3精神科----------------------------------------------------------4骨科-------------------------------------------------------------6烧伤科----------------------------------------------------------7眼科-------------------------------------------------------------8耳、鼻、喉、口腔科----------------------------------------10妇产科----------------------------------------------------------12普外科、消化内科-------------------------------------------12胸外科、呼吸内科-------------------------------------------14泌尿外科、肾内科-------------------------------------------15心内、外科----------------------------------------------------17血液科----------------------------------------------------------19内分泌、皮肤科----------------------------------------------21肿瘤科----------------------------------------------------------23《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实施细则总则一、本实施细则,是劳动者由于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后,在国家社会保障法规、规章标准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津劳局[2003]71号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津劳局[2003]71号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劳动者由于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本标准中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l)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运动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包括由于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吞咽肌肉麻痹等,造成日常起居活动障碍,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如:脑外伤(周围神经、脊髓、脑部)、炎症(周围神经的代谢性、中毒性炎症、格林巴利综合症)、脑肿瘤(已明确诊断且造成重要功能障碍者)、血管病(脊髓或脑血管病变,常见脑梗塞或脑出血)、变性病(如运动神经元病等)、脱髓壳病(如多发性硬化、白质脑病等)、中毒性或代谢性疾病(如一氧化碳中毒性脑病、有机磷中毒)、寄生虫脑病、先天发育异常造成的严重脑、神经功能障碍等。
必备材料:(l)确诊时和近期的CT或核磁检查。
(2)始发病时住院病历(或复印件)及近一年病历。
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首页、手术记录、CT报告、化验单、病理报告、出院记录,医嘱单以及医院医政科盖章。
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指各种原因所致肺部疾患。
临床表现为稍活动(穿衣、谈话)即气短。
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49%,限制性通气功能减退:肺活量<59%,血氧分压<70毫米汞柱,二氧化碳分压>40毫米汞柱。
必备材料:(1)胸大片检查和相关检查材料,必要时有CT检查。
天津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天津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核心内容:2014年5月15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重新修订的《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全文内容。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后,在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和原劳动保障部《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按确诊疾病的类别和功能障碍的程度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三个程度档次。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本标准中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一)神经系统疾病1.病种及标准(1)脑梗塞后两肢瘫(含两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2)脑出血后两肢瘫(含两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3)有脑出血、脑梗塞、脑损伤、脑瘤、血管畸形、代谢中毒病史,继发癫痫伴神经功能缺失(须提供确诊原发病的住院病历、CT或核磁、脑电图);(4)脱髓鞘病造成两肢瘫(含两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5)帕金森病造成肢体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机体不自主运动;(6)全身型重症肌无力;(7)脑肿瘤不能进行彻底治疗,遗有严重后遗症(如癫痫、偏瘫、截瘫等)者。
2.必备材料(1)始发病时住院病历及近1年病历复印件(住院病历包括:首页、住出院记录、手术记录、CT报告、化验单、病理报告、医嘱单等);(2)确诊时和近半年内复查时的CT或核磁及报告。
(二)呼吸系统疾病1.病种及标准(1)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伴发呼吸衰竭;(2)肺源性心脏病;(3)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伴发呼吸衰竭;(4)双肺叶切除伴发呼吸衰竭;(5)弥漫性肺间质纤维化伴发呼吸衰竭。
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标准
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标准人社部就《劳动能力鉴定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行业标准向社会征求意见。
丧失劳动能力,顾名思义,就是失去了劳动能力,之后没有办法再从事劳动活动了。
大家应该都知道,我国对劳动能力是有一些鉴定标准的。
那么,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标准?接下来由带您了解相关内容。
一、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标准职工非因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了规范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劳动保障部二00二年四月五日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劳动者由于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单肢瘫,肌力3级。
两肢或三肢瘫,肌力4级。
单手或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2、长期中度呼吸困难。
3、心功能长期在Ⅱ级。
4、中度肝功能损害。
5、各种疾病造瘘者。
6、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8、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30度。
9、双耳听力损失≥91分贝。
10、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5至6级者。
三、丧失劳动能力证明在哪里开?本人或家属持医院诊断证明及相关病历到街居民科进行登记;街居民科工作人员持本人的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及相关的检查资料到区劳动局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进行申报;(按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规定本人不得随工作人员一起进行申报)居民科工作人员向当事人反馈初步诊断意见,凡不符合鉴定条件的通知当事人并退回本人相关材料;具备鉴定条件的待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通知并准备3张一寸照片。
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2016-10-05 11:40:00 982 人阅读来源:互联网整理,仅供参考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职工因为某些社会原因已经失去劳动能力,无法从事劳动。
鉴于此,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经发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来保护他们的利益。
那么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具体是怎样的呢?下面是律师365 小编为您整理了一些资料,希望能为您解惑。
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本标准中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单肢瘫,肌力 2 级以下(含2 级);(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 3 级以下(含3 级);(3)双手或双足瘫,肌力 2 级以下(含2 级);(4)完全性(感觉性、运动性或混合性)失语;(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包括由于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吞咽肌肉麻痹等,造成日常起居活动障碍,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如:脑外伤(周围神经、脊髓、脑部)、炎症(周围神经的代谢性、中毒性炎症、格林巴利综合症)、脑肿瘤(已明确诊断且造成重要功能障碍者)、血管病(脊髓或脑血管病变,常见脑梗塞或脑出血)、变性病(如运动神经元病等)、脱髓壳病(如多发性硬化、白质脑病等)、中毒性或代谢性疾病(如一氧化碳中毒性脑并有机磷中毒)、寄生虫脑并先天发育异常造成的严重脑、神经功能障碍等。
必备材料:(1)确诊时和近期的CT 或核磁检查(2)始发病时住院病历(或复印件)及近一年病历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首页、手术记录、CT 报告、化验单、病理报告、出院记录,医嘱单以及医院医政科盖章。
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指各种原因所致肺部疾患。
临床表现为稍活动(穿衣、谈话)即气短。
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49%,限制性通气功能减退:肺活量<59%,血氧分压<70 毫米汞柱,二氧化碳分压>40 毫米汞柱。
江苏省职工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1)
江苏省职工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本鉴定标准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以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而且不能胜任轻便工作(注一),作为衡量职工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主要依据,特制定本鉴定标准,供各级鉴定委员会对职工进行鉴定时判断是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使用。
一、职工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必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器质性心脏病患者,其心功能(注二)经常在二级以上,或有压严重心律失常、经治疗半年,心功能不能改善者(心肌梗塞,经治疗半年后仍有频发性心绞痛或心力衰竭者)。
2、高血压病三期,高血压二期要眼底改变在二级(动静脉交叉处压迫明显,动脉管径窄变,如银丝样)并发有心或肾器质性损害者。
3、空洞型肺结核、长期持续痰菌阳性者,支气管扩张症反复感染或咯血而又无手术治疗指征等胸部疾病、严重影响呼吸功能(注三)者。
4、肝硬化失代偿期治疗不能改善者(指出现腹水或上消化道出血,黄疸等)。
5、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肾结核、多囊肾等引起慢性肾功能不全,经治疗症状不能改善者。
6、脑血管疾病、颅内器质性疾病所致的肢体瘫痪、中度球麻痹、语言障碍、视力障碍、智力障碍、运动障碍等。
7、各种脊髓疾病或周围神经疾病,有肢体瘫痪或排尿障碍经治疗无效者。
8、经常有大发作的癫痫(每有1次以上)。
9、糖尿病伴有心、脑、肾功能障碍者。
10、垂体疾病、肾上腺疾病难以治愈者。
11、结缔组织疾病造成器质性功障碍治疗无效者。
12、各种重型血液系统疾病,经治疗不见好转者。
13、血吸虫病、钩端螺旋体病、囊虫病侵犯脑、肝、心、眼等重要器官造成继发性损害,严重影响机体功能而难以治愈者。
14、心、肝胆等重要脏器伤、病术后,遗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者。
15、肺、肾等器官一侧切除或毁损、他侧仍有病变或有明显代偿功能障碍者。
16、消化器官及其他腹部手术后有严重并发症,如重度贫血、消化吸收障碍、重度肠粘连等,经治疗一年以上不能改善者。
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精)
劳社部发〔200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了规范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四月五日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劳动者由于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2 总则21本标准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两个程度档次。
22本标准中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23本标准中的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
24如果伤病职工同时符合不同类别疾病三项以上(含三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时,可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5本标准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中的1至4级和5至6级伤残程度分别列为本标准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范围。
3 判定原则31本标准中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主要以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程度作为判定依据。
32本标准中对功能障碍的判定,以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所作的医学检查结果为依据。
4 判定依据 4.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41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职工自然病因和职业病因的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是劳动保障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立完善的社会养老、医疗、失业等福利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
根据《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职工自然病因和职业病因的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划分如下:一、残疾程度标准:1、轻度残疾:完全视力残疾应小于30%,完全听力残疾应小于40%,失去一肢应小于50%,失去两肢应小于75%。
2、中度残疾:完全视力残疾应为30%-50%,完全听力残疾应为40%-50%,失去一肢应为50%-75%,失去两肢应为75%-90%。
3、重度残疾:完全视力残疾应大于50%,完全听力残疾应大于50%,失去一肢应大于75%,失去两肢应大于90%。
二、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1、轻微症状:轻度精神病,轻度认知障碍及社会适应能力受损,轻度抑郁症,焦虑症,失眠症和脑性瘫痪。
2、轻度残疾:失去两肢,失去一肢膝部以上,或者双脚的瑞浪大的应小于75%,脊柱的损伤大于75%及以上,脑损伤及耳聋大于50%。
3、中度残疾:失去两肢膝部以上,,或者双脚的瑞浪大的应小于90%,脊柱的损伤大于90%及以上,脑损伤及耳聋百分比大于50%,失去肢体肢残外围器官受损程度大于50%及以上,肌肉修复程度严重受损,影响活动能力及大小控制能力。
4、重度残疾:各类器官全部或大部分失去有效功能,双脚的瑞浪大的应大于90%,脊柱的损伤大于90%及以上,脑损伤及耳聋百分比大于50%,失去肢体肢残外围器官受损程度大于50%及以上,肌肉修复程度严重受损,影响活动能力及大小控制能力。
三、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的依据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主要根据残疾程度及外围器官功能损害程度等临床检查结果,加上医疗机构开具的相关病例专科诊断书及病例病历记载,综合核实残疾程度及外围器官功能损害程度进行判断。
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如何鉴定
⾮因⼯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程度如何鉴定荆门市⾮因⼯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程度鉴定
办理部门:荆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科(荆门市劳动能⼒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荆门市海慧路11号劳动⼤厦5楼
办理时限:
市劳动能⼒鉴定委员会应当⾃收到劳动能⼒鉴定申请之⽇起60⽇内作出劳动能⼒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鉴定结论的时限可以延长30⽇。
申办要求:
1、申办对象:荆门市所有⽤⼈单位、职⼯或参加荆门市社会养⽼保险的个体⼯商户业主及其从业⼈员、城镇⾃由职业者和失业⼈员。
2、申办条件:⾮因⼯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可申请劳动能⼒鉴定。
办理需提供的材料:
1、本⼈劳动能⼒鉴定申请书;
2、医疗诊断证明书;
3、住院病历;
4、出院⼩结及检验报告单(⽚)等。
办理⼯作基本程序:
1、市劳动能⼒鉴定委员会受理后,告知被鉴定⼈到指定医院进⾏体检,由医学鉴定⼩组的相关医疗卫⽣专家对申请⼈提供的医疗诊断证明书、病历、化验单、摄⽚等材料,进⾏审核,必要时进⾏⾝体复检和调阅原始病历,对照《职⼯⾮因⼯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程度标准(试⾏)》的国家标准,提出诊断意见;市劳动能⼒鉴定委员会根据诊断意见作出是否完全丧失劳动能⼒的鉴定结论。
因⼯致残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等级的鉴定结论,并在2个⽉内通知单位或被鉴定⼈。
(荆门市劳动能⼒鉴定委员会受理时间为每周星期⼆)
2、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起15⽇内向市劳动能⼒签定委员会或省级劳动能⼒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一、概述
按照《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把职工由于自身原因丧失劳动能力,不应该按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做出判断,应按照本鉴定标准确定职工的劳动能力程度。
二、鉴定职工劳动能力程度的基本依据
鉴定劳动能力程度时,应以职工本人的实际能力、身体状况、职业能力及聘求工作要求为准,要把职工依法享有的最高权利得以保证。
①职工仍能正常工作;
③职工只能从事有关技能熟练度的低于原工作的但安全可靠的新工作;
④职工仅能从事新工作并平均受报酬等任一项工作;
⑤职工仅能从事体力劳动的新工作;
⑥职工失去劳动能力。
1、申请护士评估:职工应携带身份证、申请书、相关病例和医疗报告等材料去当地人民医院由护士进行专业评估,以确定其真实所面临的健康风险;
2、定期医疗报告:职工在按照本基准及其定期的就医要求进行就医的同时,应定期提交完整的医疗报告;
3、人力资源专家评估:由申请人、申请人家属和有关工作部门代表参加审批工作,由人力资源专家经过专业判断确定职工劳动能力程度;
4、公布最终结果:审批完毕并经申请人及家属签字后,将最终结果正式公布,确定职工劳动能力程度。
四、备注
以上鉴定标准适用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包括职工的体力劳动能力、耐劳能力、技能水平以及健康状况等多方面的考核,以确定职工是否能正常正式受聘,正式获得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待遇。
申请因病或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须知
申请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须知为维护广大职工群众合法权益,以便办理因病或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申报条件截至3月31日,参与我市城乡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病停止工作医疗期满或非因工致残医疗终结,病情符合《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限度鉴定原则》的职工:男性年龄满50周岁、女性年龄满45周岁以上,经本人申请,可以申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二、申报病种和病情限度1.神经系统疾病:(1)脑梗塞后肌力3级如下;(2)脑出血后肌力3级如下;(3)继发于出血、梗塞、脑瘤、血管畸形、炎症、代谢中毒后的癫痫伴神经功能缺失;(4)脱髓鞘病;(5)帕金森病;(6)脊髓压迫症术后;(7)重症肌无力;(8)脑肿瘤。
2.呼吸系统疾病:(1)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伴发呼吸衰竭;(2)肺心病;(3)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伴发呼吸衰竭;(4)双肺叶切除伴发呼吸衰竭;(5)一侧或双侧胸廓严重畸形伴发呼吸衰竭;(6)肺纤维化伴发呼吸衰竭。
3.心血管系统疾病:(1)先天性心血管病伴心功能Ⅲ级以上;(2)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伴心功能Ⅲ级以上(一支以上管腔狭窄≥70﹪);(3)心脏瓣膜病伴心功能Ⅲ级以上;(4)心肌疾病(肥厚、扩张、限制)伴心功能Ⅲ级以上;(5)持续Ⅱ度Ⅱ型以上房室传导阻滞或持续三束支传导阻滞。
4.血液病:(1)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伴出血;(2)血友病;(3)白血病;(4)恶性组织细胞病;(5)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6)原发性骨髓纤维化症。
5.胃肠系统疾病:胃疾病行全胃切除术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6.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
7.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1)肾透析;(2)慢性肾功能衰竭。
8.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或自身免疫系统疾病:(1)甲状腺功能亢进伴甲亢心或恶性突眼征;(2)糖尿病伴脑出血、脑梗塞(参照神经系统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原则);(3)糖尿病合并冠心病(参照心血管系统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原则);(4)糖尿病合并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5)糖尿病合并增殖性糖尿病视网膜病变;(6)系统性红斑狼疮严重叠并症(参照心、脑、肾、肺、肝系统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原则)。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鉴定标准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鉴定标准一、总则1、本标准是根据我国《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旨在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实行职工社会保障制度,结合我国实际,制定的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技术标准。
2、本标准不适用于危重病及精神病患者、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及非法寻医花钱者。
3、本标准所在编有关要点,字体用粗体或斜体表示,要求必须规范实施。
二、适应性本标准适用于职工因居家无法履行劳务(如因病住院、护理、怀孕及生育期等),被职工所在单位认定属于普通病致的非因工伤残、因病致的丧失劳动能力等职工个人的情况,可由用人单位出具劳动能力鉴定书,保障职工在劳动权益得到实现。
三、鉴定单位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受用人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或者财政部门领导,经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等协作,经审批后注册成立,由有相关技术资历、背景、经验的医护职工配备技术鉴定室,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四、鉴定手续1、劳动能力鉴定需要有授权的医生出具诊断证明,或用人单位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
2、鉴定申请人出具申请鉴定书,提供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等有关其个人身份资料,及年度体检和影像学检查结果。
3、病例审查、实验室检查、临床医学查体和劳动能力鉴定等。
五、劳动能力鉴定要求1、鉴定方法:据患者及鉴定委员会的实际情况,采用临床劳动能力鉴定,综合考虑其临床表现、检查结果、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等因素,诊断职工的劳动能力。
2、审核人:劳动能力鉴定由两名以上的专业鉴定人士进行,包括一名当事人劳动能力鉴定专家、一名临床医学专家和一名社会工作者,由用人单位派出代表出席劳动能力鉴定审核会议,同受鉴定者共同作出有效的鉴定意见,有效程度不低于全体成员八九分数。
3、鉴定内容:劳动能力鉴定应了解被鉴定者的身体状况,定期体检以及社会参与情况,包括职工本次疾病或损伤影响劳动能力,以及将来可能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况,鉴定结果应当准确、准确、全面地反映被鉴定者真实的劳动能力。
六、鉴定结果1、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包括:有劳动能力、无劳动能力、部分劳动能力、暂时无劳动能力四种类型。
五级伤残鉴定标准
五级伤残鉴定标准五级伤残鉴定标准是指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劳动者因疾病或者非工伤事故导致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以确定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并据此确定相应的伤残等级。
根据五级伤残鉴定标准,伤残等级分为一级至五级,其中五级伤残为最高级别,代表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完全丧失。
下面将详细介绍五级伤残鉴定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五级伤残的定义。
五级伤残是指劳动者因疾病或者非工伤事故导致的伤残程度达到极重程度,劳动能力完全丧失,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为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百。
二、五级伤残鉴定标准。
1. 生活自理能力,五级伤残的劳动者生活自理能力丧失,需要他人全程照料。
2. 劳动能力,五级伤残的劳动者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无法从事任何劳动活动。
3. 伤残程度,五级伤残的劳动者伤残程度达到极重程度,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为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百。
4. 医学证明,五级伤残的劳动者需要提供医学证明,证明其伤残程度达到五级标准。
5. 评定程序,五级伤残的劳动者需经过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评定程序,经过专业医生的诊断和评定,确定伤残等级。
三、五级伤残的相关待遇。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五级伤残的劳动者可以享受以下待遇:1. 伤残津贴,五级伤残的劳动者可以享受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等级和当地规定的标准进行发放。
2. 康复治疗,五级伤残的劳动者可以享受康复治疗,包括医疗、康复和康复辅助器具等服务。
3. 就业安置,五级伤残的劳动者可以享受就业安置服务,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会根据其伤残等级进行就业安置。
4. 其他相关待遇,除以上待遇外,五级伤残的劳动者还可以享受其他相关待遇,如税收优惠、交通优待等。
四、结语。
五级伤残鉴定标准是对劳动者伤残程度进行评定的重要依据,对于五级伤残的劳动者来说,这意味着他们的劳动能力完全丧失,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关爱和帮助。
希望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能够加强对五级伤残劳动者的关注和支持,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帮助和保障,让他们能够在社会中获得应有的尊重和关爱。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1]
ڌ1
խіѢ难ʱ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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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职工非因工伤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标准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工劳动能力评估的要求,对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进行准确评定和分类,以便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依据,并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确定相应的残疾等级及享受相应的福利和保障。
鉴定标准主要根据职工身体机能的受损程度、生活自理能力、劳动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等因素来判定。
一般鉴定标准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身体机能受损程度评估:根据职工因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后,身体机能的受损程度进行评估,包括感知觉、运动能力、感觉系统、呼吸系统、循环系统等等。
评估结果会根据具体情况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如轻度、中度、重度等。
2. 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评估职工在日常生活中独立自理的能力,包括日常生活起居、饮食、个人卫生等方面。
主要评估职工在这些方面是否需要他人帮助,能否独立完成日常生活,评估结果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类。
3. 劳动能力评估:评估职工因伤残或疾病导致的劳动能力减损程度,比如职业技能、工作经验、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评估。
评估结果根据职工是否能够继续从事原工作或转换到其他适合的工作岗位来确定。
4. 社会适应能力评估:评估职工在社会环境中的适应能力,包括与他人的相处关系、社交能力、社会活动能力等方面。
评估结果会根据具体情况划分为不同的等级,以便确定相应的福利和保障。
在进行职工非因工伤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时,需要由专业的医疗机构或医生进行评估,并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件。
同时,鉴定标准还需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定,并经过多方面的评审和调研,保证评估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总之,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标准是对职工劳动能力进行科学评估和分类的依据,旨在为相关部门提供决策和参考依据,并为职工提供相应的福利和保障。
这一鉴定标准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并经过专业机构的评估,以保障评估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企业职工(个体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须知 (1)
企业职工(个体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须知参保人员申领病残津贴、企业职工申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提前退休均应首先申报劳动能力鉴定。
一、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一)申请时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二)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
其中:涉及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需先向申请地社保局承办科(股)提交《个人人事档案》确认视同缴费年限;涉及在省、市外其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存续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需先向申请地社保局提交省、市外其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由申请地社保局在15个工作日内核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主体(一)企业职工由所在单位申请。
(二)个体参保人员由本人或委托监护人(代理人)申请。
三、需提供的资料(一)参保人员申领病残津贴劳动能力鉴定提供的资料1.填写《自贡市企业职工(个体参保人员)申领病残津贴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请表》一份;2.提供1张一寸本人近期白底免冠彩色证件照;3.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4.历次医疗诊断的相关资料(含出、入院证)并加盖医院鲜章:(1)一般疾病:提供连续半年以上的病(伤)休、住院病历资料及近期住院病历资料。
(2)癫痫病:提供连续两年以上的住院病历资料及近期住院病历资料、单位证明、同事证明(三人以上并附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社区证明。
(3)精神病:提供连续五年以上的病(伤)休证明、住院病历资料及近期住院病历资料,并提供单位、同事证明(三人以上并附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社区相关证明等。
(二)企业职工申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提前退休劳动能力鉴定提供的资料1,职工本人填写的《自贡市企业职工申报病退休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请表》一份;2.企业初审后出具的《企业职工参保符合申报病退休条件承诺书》及职工个人申请;3.提供1张一寸本人近期白底免冠彩色证件照;4.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5.其他病史资料与参保人员申领病残津贴劳动能力鉴定提供的资料相同。
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2016-10-05 11:40:00 982人阅读来源:互联网整理,仅供参考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职工因为某些社会原因已经失去劳动能力,无法从事劳动。
鉴于此,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经发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来保护他们的利益。
那么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具体是怎样的呢?下面是律师365小编为您整理了一些资料,希望能为您解惑。
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本标准中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3)双手或双足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4)完全性(感觉性、运动性或混合性)失语;(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包括由于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吞咽肌肉麻痹等,造成日常起居活动障碍,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如:脑外伤(周围神经、脊髓、脑部)、炎症(周围神经的代谢性、中毒性炎症、格林巴利综合症)、脑肿瘤(已明确诊断且造成重要功能障碍者)、血管病(脊髓或脑血管病变,常见脑梗塞或脑出血)、变性病(如运动神经元病等)、脱髓壳病(如多发性硬化、白质脑病等)、中毒性或代谢性疾病(如一氧化碳中毒性脑并有机磷中毒)、寄生虫脑并先天发育异常造成的严重脑、神经功能障碍等。
必备材料:(1)确诊时和近期的CT或核磁检查(2)始发病时住院病历(或复印件)及近一年病历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首页、手术记录、CT报告、化验单、病理报告、出院记录,医嘱单以及医院医政科盖章。
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指各种原因所致肺部疾患。
临床表现为稍活动(穿衣、谈话)即气短。
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49%,限制性通气功能减退:肺活量<59%,血氧分压<70毫米汞柱,二氧化碳分压>40毫米汞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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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劳动者由于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本标准中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l)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运动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包括由于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吞咽肌肉麻痹等,造成日常起居活动障碍,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如:脑外伤(周围神经、脊髓、脑部)、炎症(周围神经的代谢性、中毒性炎症、格林巴利综合症)、脑肿瘤(已明确诊断且造成重要功能障碍者)、血管病(脊髓或脑血管病变,常见脑梗塞或脑出血)、变性病(如运动神经元病等)、脱髓壳病(如多发性硬化、白质脑病等)、中毒性或代谢性疾病(如一氧化碳中毒性脑病、有机磷中毒)、寄生虫脑病、先天发育异常造成的严重脑、神经功能障碍等。
必备材料:(l)确诊时和近期的CT或核磁检查。
(2)始发病时住院病历(或复印件)及近一年病历。
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首页、手术记录、CT报告、化验单、病理报告、出院记录,医嘱单以及医院医政科盖章。
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指各种原因所致肺部疾患。
临床表现为稍活动(穿衣、谈话)即气短。
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49%,限制性通气功能减退:肺活量<59%,血氧分压<70毫米汞柱,二氧化碳分压>40毫米汞柱。
必备材料:(1)胸大片检查和相关检查材料,必要时有CT检查。
(2)半年内的血气检查和肺功能检查材料。
(3)住院病历(或复印件)或系统门诊病历。
3.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心功能Ⅲ级:指各种心脏疾患所致。
临床表现为体力活动明显受限,静息时无不适,但低于日常活动量即导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必备材料:(l)超声心动图或造影,证明有心脏实质的改变。
(2)异常心电图2张以上(应与鉴定病情有关)是近期不同时期的。
(3)住院病历(或复印件)或系统
门诊病历。
4.各种难治愈的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如:再生障碍性贫血、粒细胞缺乏症、粒细胞减少症、白细胞减少症、血小板减少症、血友病等。
必备材料:(1)住院病历或复印件及近一年病历。
(2)近半年的各种相关化验,如骨髓、血液化验等。
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首页、手术记录、CT报告、化验单、病理报告、出院记录,医嘱单以及医院医政科盖章。
5.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必备材料:住院病历(或复印件)及近一年病历,手术记录及相关检查(如:钡餐上消化道造影、小肠造影、钡灌肠结肠造影)。
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首页、手术记录、CT报告、化验单、病理报告、出院记录,医嘱单以及医院医政科盖章。
6.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指肝硬化造成的肝功能损害。
化验室指标为血浆白蛋白<2.5克/分升,血清胆红质>10毫克/分升,凝血酶原时间明显延长(较对照组>9秒);临床表现顽固性腹水,明显脑症。
必备材料:(l)住院病历(或复印件)及近一年病历。
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首页、手术记录、CT报告、化验单、病理报告、出院记录,医嘱单以及医院医政科盖章。
(2)肝功能检查一年内不少于2次。
(3)B型超声波检查和其它检查。
7.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指各种慢性肾脏疾病造成的肾功能损害。
表现为:肌酐清除率<20毫升/分,血尿素氮>17.85mmol/l,血肌酐>422µmol/l。
出现贫血;代谢性酸中毒;水电解质紊乱。
必备材料:(l)住院病历或复印件及近一年病历。
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首页、手术记录、CT报告、化验单、病理报告、出院记录,医嘱单以及医院医政科盖章。
(2)近半年两次以上肾功能衰竭的化验单。
(3)其它有关化验、检查材料等。
8.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如: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胰腺全切除;肾上腺皮层功能明显减退;糖尿病(重度)、类风湿性关节炎、硬皮病、强直性脊柱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等有上述严重合并症(心、脑、肾、肺、肝合并症参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标准)。
必备材料:(1)住院病历(或复印件)及近一年病历,或系统门诊病历。
(2)近半年以上的血、尿化验单,不得少于5次。
(3)近期心电图及其他相关检查。
9.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必备材料:(1)住院病历(或复印件)。
住院病历复
印件包括:首页、手术记录、CT报告、化验单、病理报告、出院记录,医嘱单以及医院医政科盖章。
(2)如有转移,应有原发病灶的记录。
10.眼科疾患: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必备材料:(1)提供专科医院诊断证明。
(2)原始及近一年详细的门诊病历、眼底及相关检查材料。
11.精神病: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智商<49);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其他脑部疾病所致精神障碍(慢性酒精中毒,药物依赖等)。
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3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
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现仍服用抗精神病药物者。
难治性的情感障碍,噪狂发作、双相发作、抑郁发作、持续性心境障碍,经系统治疗3年仍不能恢复正常,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3年仍不能恢复正常,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必备材料:(1)原住院病历或复印件。
(2)专科医疗单位的诊疗记录。
12.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一4级的。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本标准中的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单肢瘫,肌力3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4级。
(3)单手或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4)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2.长期中度呼吸困难。
各种原因所致肺部疾患造成下列情况:(1)平路步行100米即气短。
(2)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79%。
(3)限制性通气功能减退:肺活量<69%。
3.心功能长期在Ⅱ级。
心功能Ⅱ级指:静息时无不适,但稍重于日常生活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4.中度肝功能损害。
指肝硬化造成的肝功能损害。
化验室指标为血浆白蛋白<3.0克/分升,血清胆红质<10毫克/分升,凝血酶原时间明显延长(较对照组>6秒);临床表现无或少量腹水,治疗后消失,肝性脑病症状较轻。
5.慢性肾功能不全先代偿期。
表现为:肌酐清除率<50毫升/分,血尿素氮>20毫克/分升,血肌酐>2毫克/分升;临床表现为乏力,轻度贫血,食欲减退。
6.各种疾病造瘘者。
7.眼科一
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30度。
8.双耳听力损失≥91分贝。
9.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5至6级者。
注:凡三项以上符合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可以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附件:
标准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1、本标准条目只列出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起点条件,比此条件严重的伤残疾病均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标准中有关条目所指的“长期”是指经系统治疗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3、标准中所指的“系统治疗”是指经住院治疗,或每月二次以上(含二次)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并坚持服药一个疗程以上,以及恶性肿瘤在门诊进行放射或化学治疗。
4、对未列出的其他伤病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条目,可参照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相应条目执行。
5、本标准中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必备材料参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