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简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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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期末复习

名词解释、

1、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2、出租权:是指著作权人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但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必要标的的除外。

3、汇编组品:是指将已有的文学艺术作品、科学作品或者其他材料等作为素材汇集起来,经过选择、取舍、设计、组合编排形成的作品。

4、邻接权:也称作品传播权,指作品的传播者享有的专有权利。

5、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权作为一项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公开表演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整理权和注释权等,其中的任何一项或几项权能或全部著作财产权,从一个民事主体合法地转移到另一个民事主体支配下的行为。

6、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是著作财产权相对应的人身权。

7、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通过依法申请而原始取得或通过依法受让、继承等方式而继受取得的在一定期限内垄断实施一项发明创造的权利。

8、职务发明: 是指职工在履行职务中所完成的新发明、新设计,或者是在执行所在单位的指令中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9、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10、抵触申请:是指在申请日以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技术已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布的专利文件中。

11、地理标志:是指标明货物来源的成员的领土或该领土的一个区域或一个地方的标志。

12、联合商标:是指商标所有人在同一种商标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与主商标相近似的一系列商标。

13、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使用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商标权是商标法的核心。

14、反向假冒:行为人在未经注册商标人同意的前提下,实施了更换其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然后将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15、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以假冒、虚伪表示、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

16、虚假宣传行为: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

解答与论述:

1.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

答:(1)权利的对象或标的不同

(2)物权与知识产权虽然同为绝对权利,但是在独占性、专有性和排他性上,

知识产权显然要弱于物权

(3)物权人的利益通常可以借助事实上对物权“对象”的占有实现,知识产权利益的实现则须仰仗法律的保障

(4)当知识产权与物权发生冲突时,知识产权通常要让位给物权

(5)知识产权的期限不同于物权的期限

(6)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其价值无论是质的规定性还是量的规定性,都不同于物权

2.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所应具备的条件

答:1.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所谓“独创性”,就是指作者在创作过程中,经过自己独立的脑力和技巧性的活动,并非剽窃或抄袭他人的劳动成果。它强调原创性。

2.作品必须具有一定的客观表达形式。著作权法中所说的作品,就是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被客观化了的能够反映人们思想和情感的智力成果。

3.作品必须能够被复制。复制是指作者创作的作品能被用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

4,作品必须是依法创作的作品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除具备上述形式要件外,还要求作品的内容不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

5.作品必须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著作权的客体有一定条件和范围,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创作而产生的作品,或者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智力成果,不能成为著作权的客体。

3.表演者的主要权利

答:(一)表演者的人身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二)表演者的财产权利

1,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2,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3,表演者复制发行其表演的录音录像的权利。

4,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手段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因此获得报酬的权利4.著作权的自动取得原则

答:

5.对作品可以使用必须具备的条件

答:(一)必须属于创作,而不是抄袭。有的称为必须具有独创性、初创性或原创性。

(二)必须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的创作。

(三)必须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即作者须以文字、言语、符号、声音、动作、色

彩等一定的表现形式将其无形的思想表达出来,使他人通过感官能感觉其存在,如无一定的表现形式,思想仅存在于脑海之中,他人无法感知,不能称为作品。

简言之,著作权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

(四)能够固定于某种有体物上,并能复制使用。如文字作品固定于纸张,摄影

作品固定于胶卷,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固定于胶片、录像带上,这样才能使他人感知,供人们复制使用。

6.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关系

答:著作权是指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邻接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其传播作品过程中所作出的创造性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广义的著作权包含著作权与邻接权狭义的著作权是指创作者对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邻接权主要是指出版者的权利、表演者的权利、录像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录音制作者的权利、电视台对其制作的非作品的电视节目的权利、广播电台的权利。

著作权与邻接权的联系,从概念可以看出,邻接权是从著作权派生出来的权利,没有著作权就没有邻接权,相反,没有邻接权著作权的传播和发展就受到一定的限制。由此可见,二者紧密相连。相互发展。著作权是邻接权产生的前提与基础,邻接权的产生又完善和发展了著作权。区别:(1)主体不同:著作权的主体是创作作品的作者,而邻接权的主体是传播作品的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和出版者。(2)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邻接权保护的对象是经过传播者加工后的作品。前者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后者主要体现了传播者的创造性劳动。(3)内容不同。著作权主要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发表、署名等人身权和复制、发行等财产权;邻接权的内容主要是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书刊的权利、表演者对表演的权利、音像制作者对其音像制品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对其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等。(4)受保护的前提不同。作品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一经产生就可获得著作权保护;邻接权的取得须以著作权人的授权及对作品的再利用为前提。

7.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职务作品的种类及权利归属规则

答:种类:(1)单位作品: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单位被视为作者,行使完整的著作权。(2)一般职务作品:除单位作品外,公民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而又未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条件创作的作品称为一般职务作品其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3)特殊职务作品: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制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的职务作品,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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