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考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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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考勤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分行考勤管理,严肃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树立精简、勤政、务实的银行形象,根据总行员工考勤制度规定,结合分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行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和脱岗。第三条分行营业部、各部室员工考勤管理在分行行长领导下,由分行人力资源部负责;各支行员工考勤管理由各支行行长负责。
第四条分行员工应严格遵守考勤制度。员工考勤结果与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及奖励挂钩。
第二章考勤内容
第五条分行考勤内容,包括在勤、加班、请假、迟到、早退、旷工。
第六条在勤。分行员工准时到达、准时离开工作岗位,即为在勤。
员工在下列情况下视同在勤:
(一)由领导派其到外地出差、开会或经领导批准在城区范围内办公事,不能按时在分行上下班。
(二)经批准脱产、半脱产学习培训或从事其它公务活动的。第七条迟到。员工未按时上班按迟到记录。
员工迟到半小时以内者,按迟到1次处理;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者,按迟到2次处理;超过1小时者,按旷工半天处理。
第八条早退。员工提前下班按早退记录。员工提前半小时内下班按早退1次记录;提前下班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按早退2次处理;提前1小时以上下班,按旷工半天处理。
第九条脱岗。分行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未请假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为脱岗。脱岗者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加班。因特殊情况,员工需要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工作,以及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称为加班。
第十一条请假。员工因处理私事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后,未在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称为请假。
第十二条旷工。员工未经批准在正常工作时间不在勤,称为旷工。
第三章假期管理
第十三条分行公休假包括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工伤假。员工请假,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探亲假。
(一)节假日: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包括元旦(1天)、五一(3天)、国庆(3天)、春节(3天)等法定休假日,参照政府规定执行。
(二)事假。员工因处理个人的私事,不能出勤者,经批准请假,称为事假。下列情况经行、部室负责人批准,可不计为事假:
1、女员工有一周岁以下婴儿,占用工作时间哺乳,每天累计不超过1小时。
2、为子女开家长会有学校通知,每学期累计不超过4小时。
3、带10岁以下子女打预防针、体检,有儿童保健部门通知,每半年累计不超过2小时。
(三)病假。指员工因病需要治疗或休息,经医院证明和领导批准的请假,称为病假。病假应有医疗机构病休诊断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批准。
(四)婚假。指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法律手续后结婚的员工,按规定享受的休假。假期一般为3天,晚婚者为10天(男25岁,女23岁)。对方工作单位在外地,员工需要到对方所在地结婚的,可给予往返路程假,超过假期规定的按事假处理。子女结婚可请假一天。
(五)丧假。指员工直系亲属死亡后,按规定给予员工处理丧事的假期。直系亲属死亡,可请丧假3天,前往外地办理丧事时,可给予往返路程假,超过假期规定时间按事假处理。
(六)产假。符合国家《婚姻法》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员工产假为90天(含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女员工可享受产假120天(含法定产假90天)。
男员工因配偶计划内生育的,可休看护假。看护假一般为5天,符合晚育年龄的看护假7天。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经医院证明,给予42天的产假。
(七)探亲假。指同父母、配偶分居两地的员工,按国家规定去外地探望父母或配偶的假期。
员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原则上一次用完,但最多两次用完。只报销往返1次路费。员工因工作不能请探亲假的,可以动员配偶来单位探望本人。对于配偶往返路费,单位予以报销。
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予探亲假1次,假期为20天。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准假的,可2年探望一次,假期为45天。往返路费由单位予以报销。
己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予探亲假1次,假期为20天。分行工作1年以上的员工从第二年起,经领导批准即可探亲。往返路费由单位予以报销。
员工探亲时,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八)年休假。本行工龄满5年的正式员工可享受年休假。工龄满5年不满10年,每年可休假7天;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每年可休假10天;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每年可休假14天;工龄满30年以上的每年可休假20天。
第十四条各种假期均按实际日历天数连续计算。
第十五条分行员工请假,需填写《员工请假单》,注明事由,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员工请假单》一式两份,一份由请假人所在行、部留存,一份交人力资源部存档,作为考核的依据。假期期满需续假时,仍须填写《员工请假单》,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六条假期审批权限:
(一)分行部室总经理(含同级职务)请假,报分行行长审批;(二)部室副总经理(含同级职务)请假3天以内者,由总经理签署意见后,报分管行领导审批;3天以上者,报分行行长审批,并报送人力资源部备案;
(三)其他员工请假3天以内者,由部室总经理审批;3天以上者,经部室领导同意后,报分管行领导批准,报送人力资源部备案。
(四)支行员工请假,请假3天以内者,由支行行长审批;3天以上至15天(含)以内者,经支行行长批准后,报送人力资源部备案;超过15天以上者,经支行行长签字确认,报分行人力资源部审批;超过一个月者,经支行确认,分行人力资源部审核,报分行行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凡请假者,假满后必须按时到岗,如在人力资源部备案者需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销假。到岗不销假者,视同超假对待;假满后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岗的,应向准假人和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说明原因,电话续假,并在返回单位后补办超假手续。否则,超假天数按旷工对待。
第十八条请、销假手续均由本人亲手办理。如遇突发疾病或突发事件未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者,可委托他人代理或事后补办,但必须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考勤管理
第十九条全分行实行上下班打卡考勤制度。分行各部室全体员工上午上班与下午上班均要打卡。各支行、分行营业部应严格建立考勤记录,备案审查。
第二十条考勤打卡必须由员工本人履行,任何人不得请他人代为打卡或代他人打卡。
第二十一条员工上、下班未打卡又不能提供合理理由或证明的,按照旷工半天处理。
员工漏打卡或因公出境、出差、市内公务等不能正常出勤时,本人应于次日填写《员工考勤说明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员工丢失考勤卡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申请补办。新到分行工作人员和遗失考勤卡的人员,在领取(补办)考勤卡以前,由分行人力资源部负责考勤登记。
第二十三条分行人力资源部应按月向各部室反馈考勤情况,部室负责人确认后签字。部室对考勤数据有疑问的,可以向人力资源部申请查询、确认。各支行要重视考勤工作,认真做好病事假记录、统计工作,并将考勤情况按季度准时报送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员工迟到一次给予50元经济处罚,早退1次给予100元经济处罚。第二十五条员工代打卡的,一经发现给予当事人双方100元处罚,并通报批评。第二十六条员工按规定享受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探亲假和公休假的,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全额发放,绩效工资和年度奖励酌情按不同比例发放,原则上产假按60%;护理假、婚假、丧假、探亲假按85%;公休假按100%发放。
员工当月病假超过三天(不含)、事假超过一天(不含)的,按实际请假天数与应出勤天数的比例扣发岗位工资和年度奖励工资,其中,当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事假累计超过10天但不满30天者停发其岗位、绩效工资和年度奖励工资;当年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30天者免职或解雇。
第二十七条员工加班必须经所在行、部负责人同意,并事前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加班原则上由支行、部室安排轮休,不再领取加班费;不能轮休的,经分行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