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特殊的官司在浙江省长兴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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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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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秀美容店抢劫案1997年11月10日凌晨6时许,被告黄某、卢某、郭某窜至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东门的温秀美容店,拉下卷帘门后,三人对店主林诚招实施暴力,劫得人民币1200元、金戒指一只、金项链一条。

一审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00)长刑一初第58号刑事判决认为,被告黄某、卢某、郭某属入户抢劫。

……被告黄某、卢某、郭某不服一审判决,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定性不当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湖中法刑终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为,被告黄某、卢某、郭某伙同周某、“安徽人”(均另案处理)经合谋,抢劫温秀美容店,不以入户抢劫罪认定。

……判决生效后,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浙刑再抗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为,……对原审被告人黄某、卢某、郭某伙同他人抢劫温秀美容店部分,以普通抢劫罪量刑一节,经查:被害人林诚招、蔡秀珠陈述黄某等五人敲美容店时,该店尚未营业,蔡秀珠及服务员尚在睡觉,林、蔡二人同时也均陈述店内有卧室和卧房。

庭审时,被告黄某、郭某均供诉美容店内有厨房,店主等人吃住在里面,卢某也供诉黄某把老板拖到厨房殴打的事实,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可以认定温秀美容店是集生活、经营与一体的场所。

黄某等人在早晨温秀美容店尚未开门营业时,敲门进入美容店,又把门关上,随即对店主林诚招实施暴力抢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本节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原判认定为普通抢劫不当。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成立,应予采纳。

逻辑问题: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温秀美容店”构成“入户抢劫罪”中“户”的要件运用了什么逻辑方法?是怎样进行的?。

潘东海、长兴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潘东海、长兴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潘东海、长兴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5【案件字号】(2020)浙05行终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育红蒋莹彭伟伟【审理法官】何育红蒋莹彭伟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潘东海;长兴县公安局【当事人】潘东海长兴县公安局【当事人-个人】潘东海【当事人-公司】长兴县公安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潘东海【被告】长兴县公安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以及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合法违法罚款行政拘留拘留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合法性新证据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以及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规定,本案潘东海上访涉嫌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地虽然在北京,但潘东海居住地在长兴县,长兴县公安局作为潘东海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依法对本案具有案件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本案中,潘东海因进京上访涉嫌寻衅滋事经人报案后由长兴县公安局决定出具长公(治)行传字[2019]51840号传唤证进行传唤。

钱利云、长兴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钱利云、长兴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钱利云、长兴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1【案件字号】(2020)浙05行终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育红许金荣彭伟伟【审理法官】何育红许金荣彭伟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钱利云;长兴县民政局;湖州市民政局【当事人】钱利云长兴县民政局湖州市民政局【当事人-个人】钱利云【当事人-公司】长兴县民政局湖州市民政局【代理律师/律所】许智荣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许见明、卜晓峰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许智荣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许见明、卜晓峰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许智荣许见明、卜晓峰【代理律所】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钱利云【被告】长兴县民政局;湖州市民政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管辖复议机关新证据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1988:新中国首例“民告官”案

1988:新中国首例“民告官”案

1988:新中国首例“民告官”案在法制健全的今天,老百姓状告政府似乎是很正常的事。

但在1988年,那可是天塌地陷、不可思议的事。

1987年7月,浙江省苍南县农民包郑照因为不服县有关部门强行拆除其房屋的处罚,把县政府推上了被告席。

1988年8月25日,该案在苍南县影剧院开庭。

于是,这起案件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公开报道的第一起农民状告县政府案件。

农民将县长告上法庭1988年8月25日,有上千个座位的苍南电影院被改成了法院的模样,国徽悬挂在淡蓝色的天幕上方,舞台中间是审判席,左边是被告席,右边是原告席。

原告是舥艚镇农民包郑照一家,被告则为代表苍南县政府的县长黄德余,坐在席上的还有双方的代理律师。

案情其实并不复杂。

1985年,包郑照经镇城建办批准,建造了3间3层的楼房。

1987年7月4日,县里认为包家的房子建在防洪堤上,影响了河道防汛,在多次劝说和下达强制拆除决定无果后,将包家已竣工落成的楼房炸去一部分。

这起案件的另一个特殊之处在于,由于当时没有行政诉讼法,一开始两级法院均没有受理。

经过多方努力,1988年2月,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温州市中院受理,并由民庭审理此案。

农民和县长庭下和解庭审结束后,法院经实地调查取证,认为包郑照的房屋盖在海堤闸坝的区域内,影响了防洪,危害了水利安全,其有关建房手续未经水利主管部门同意,属手续不全。

苍南县政府对其强行拆除,是有法律依据的。

3天后,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包郑照不服,继续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12月,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是那场官司最大的意义”。

若干年后,曾经作为被告的黄德余谈及此案时说。

“县长当被告”,这在1980年代末的中国,可能是为官者觉得最丢脸的事,万一在众目睽睽的法庭上有个闪失,受损的不仅仅是个人的政治前途,而且“直接影响到一级党委、政府今后的威望”。

当时,县委、县政府曾经就县长应不应该出庭的事进行过两次激烈的讨论,与会者80%表示不同意。

浙江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浙江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浙江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6.05•【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浙江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1、被告人张某二、张某生、罗某明、任某芳、任某刚、张某污染环境案【基本案情】张某二经罗某明介绍,与浙江鑫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设的污泥处理中心负责人任某芳签订协议,约定将该污泥处理中心的污泥有偿交由张某二制砖处置利用。

此后,任某芳与任某刚在明知污泥未经有效处理的情况下,运送给张某二。

张某二、罗某明与张某生谈妥由张某生提供给长兴县泗安新型墙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制砖使用。

张某二安排张某与罗某明一同前往高速路口接收运输污泥的货车以及污泥利用处置转移联单,张某生负责接收污泥并在现场指挥倾倒。

2014年10月至2015年7月间,张某二、张某生、罗某明在长兴县泗安新型墙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无法继续接收污泥的情况下,将从鑫晟污泥处理中心运输出的污泥倾倒在该厂外的土坑中,共计32619.76吨。

经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鉴定,倾倒污泥行为导致倾倒点附近水体、土壤的监测指标远高于基线值,造成环境污染,每吨污染物清理费用为223.52409元,上述污泥的清理费用共为729.13万元。

案发后,由省环保厅组织相关单位召开后续处理问题会议并形成纪要,要求绍兴市环保局和柯桥区分局负责对涉案的印染污泥进行清运处理,清运工作自9月8日开始,至10月25日完成。

最终在2016年10月31日前由鑫晟公司基本完成了基坑倾倒污泥的清理处置工作,总计清理污泥31864.06吨。

【裁判结果】长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二、张某生、罗某明、任某芳、任某刚、张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各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案发后的自首、立功等情节,判决:被告人张某二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张某生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罗某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任某芳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任某刚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张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郑克宝诉徐伟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郑克宝诉徐伟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郑克宝诉徐伟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关键词: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的认定车上人员的认定【裁判摘要】一、根据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约定,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车上人员责任险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时身处保险车辆之上的人员。

据此,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

二、由于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臵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故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即“第三者”与“车上人员”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

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如果在事故发生前是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已经臵身于保险车辆之下,则属于“第三者”。

至于何种原因导致该人员在事故发生时臵身于保险车辆之下,不影响其“第三者”的身份。

原告:郑克宝。

被告:徐伟良。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

代表人:朱新明,该支公司经理。

原告郑克宝因与被告徐伟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长兴支公司)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向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郑克宝诉称:年6月12日2时58分,原告乘坐车牌号为浙EBl662的汽车沿31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

行至312国道唯亭立交桥东堍处时,由于驾驶该车的司机杨建平操作不当,车辆失控,致使原本乘坐在车内的原告跌出车外,并被该车碾压致重伤。

经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工业园区大队(以下简称交警工业园区大队)勘察,认定杨建平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

赵学峰、长兴县夹浦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赵学峰、长兴县夹浦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赵学峰、长兴县夹浦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6【案件字号】(2019)浙05行终1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育红许婷婷彭伟伟【审理法官】何育红许婷婷彭伟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学峰;长兴县夹浦镇人民政府;长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长兴县人民政府【当事人】赵学峰长兴县夹浦镇人民政府长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长兴县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赵学峰【当事人-公司】长兴县夹浦镇人民政府长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长兴县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都永斌、王凯成浙江紫杏律师事务所;刘明明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许智荣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都永斌、王凯成浙江紫杏律师事务所刘明明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许智荣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都永斌、王凯成刘明明许智荣【代理律所】浙江紫杏律师事务所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赵学峰【被告】长兴县夹浦镇人民政府;长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长兴县人民政府【本院观点】2004年8月28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其他行政行为合法违法基本原则受案范围关联性合法性新证据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中止回避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04年8月28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精选】公共经济学案例分析

【精选】公共经济学案例分析
问题:
1.外部性的含义
2.政府对外部性的纠正。
3.产权界定和污染治理。
案例8:
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者免受学费”。虽然经过长期努力,目前我国绝大部分的地方义务教育都作到了免收学费,但其他如书费、杂费、住宿费、补课费、校服费、报刊费、校舍维修基金等收费项目却是名目繁多。
此政策自2004年4月实施后,慈城镇属企业和大龄劳动力纷纷叫好,镇劳动力市场骤然热闹起来,应聘者、招聘者和咨询者接踵而至,130多名大龄失业工人和被征地农民成为首批受益者。
然而,在一片叫好声中也有质疑声。一名镇干部对这项政策不以为然:企业招工,群众就业,是你情我愿的事。镇政府出台这项政策,是沿袭计划经济时代政府“包办”的遗风,不值得提倡。
问题:(1)养蜂人会持有多少箱蜜蜂?(2)经济上有效率的蜂箱数目。(3)什么样的改变可以导致更有效率的运作?
案例6:
我国是燃煤大国,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近70%,随之而来的燃煤二氧化硫大气污染也相对较为严重。二氧化硫排放又引发了酸雨,对居民健康和生态系统都造成了重大影响。据测算,每年我国由酸雨导致的经济损失高达1100亿元人民币,为此,中国政府一直在寻求有效的防止办法,在部分省市试行排污权交易。2002年9月30日,江苏省环保厅与省经贸委正式公布了国内出台的第一部排污权交易办法,2003年1月中旬,江苏完成了首笔一滴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位于江苏省太仓市的太仓港环保发电机公司以340万元的价格,向南京市下关发电厂购买为期两年的二氧化硫排污权。
问题:
1.公共产品与共有资源
2.政府对公共资源的管理
3.科斯定理怎样发生作用的?
案例10:

政府经济学形成性考核第三次作业

政府经济学形成性考核第三次作业

浅析政府应对外部性经济行为以及对策一.案例:2002年3月22日,一场特殊的官司在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长兴县泗安水库的养鱼户把安徽省广德县的有机合成化工厂推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因水库受污染而造成水产品死亡的损失。

2001年4月30日,长兴县泗安水库2000亩左右的水体遭受化学污染,鱼虾青蟹大面积死亡。

此前,1999年7月19日,泗安水库也曾有3000亩水体遭受同样类型污染。

根据长兴渔业部门调查,两次污染给长兴养殖户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87万元。

二.分析:1. 外部性又称为溢出效应、外部影响或外差效应,指一个人或一群人的行动和决策使另一个人或一群人受损或受益的情况。

经济外部性是经济主体(包括厂商或个人)的经济活动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非市场化的影响。

即社会成员(包括组织和个人)从事经济活动时其成本与后果不完全由该行为人承担。

分为正外部性 (positive externality) 和负外部性 (negative externality)。

正外部性是某个经济行为个体的活动使他人或社会受益,而受益者无须花费代价,负外部性是某个经济行为个体的活动使他人或社会受损,而造成外部不经济的人却没有为此承担成本。

用最简单的话来定义外部性是指某个人的行为对他人福利造成的影响。

案例中化工厂的生产排污由于对其他人或社会受损,却没有为之承担应有的成本费用或没有获得应有的补偿的现象,具有生产的负外部性。

2.政府对外部性的纠正:(1)政府进行行政管制。

①禁止某些行为来解决外部性问题。

如禁止将有毒的化学物质倒入供水区。

要将有毒化学物质,进行专区处理,通过相关除污排毒系统处理后才可以进行指定地点排放。

②规定采用新技术。

新工艺,充分考虑循环利用,生产全过程控制污染物的产生,减少物耗,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节水及污染治理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加快推广应用. 因此, 环境标准的达标是很容易的。

沈淦林、长兴县人民政府太湖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

沈淦林、长兴县人民政府太湖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

沈淦林、长兴县人民政府太湖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合同【审理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1【案件字号】(2020)浙05行终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育红许婷婷彭伟伟【审理法官】何育红许婷婷彭伟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沈淦林;长兴县人民政府太湖街道办事处【当事人】沈淦林长兴县人民政府太湖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沈淦林【当事人-公司】长兴县人民政府太湖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倪泓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裴心依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陆建平、钱晨杰浙江湖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倪泓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裴心依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陆建平、钱晨杰浙江湖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倪泓裴心依陆建平、钱晨杰【代理律所】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浙江湖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沈淦林【被告】长兴县人民政府太湖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请求变更涉案《农房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否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上诉人沈淦林与被上诉人太湖街道办在自愿、协商基础上签订了涉案《农房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对上诉人及其配偶、儿子、儿媳共计安置240㎡公寓房。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系为了弥补被拆迁人因拆迁所造成的宅基地使用权损失,确保其生活水平不下降,集体上房屋拆迁安置人员一般需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可撤销新证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双方当事人原审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已由原审法院移送至本院。

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沈梓怡原系城镇居民户口,非被拆迁地块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请求变更涉案《农房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否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马云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马云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马云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2【案件字号】(2020)浙05民终12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林法徐晶沈筱婕【审理法官】杨林法徐晶沈筱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马云平;汪强;长兴县远通汽车客运出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马云平汪强长兴县远通汽车客运出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马云平汪强【当事人-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长兴县远通汽车客运出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钟树明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徐俊钢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石亚峰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钟树明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徐俊钢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石亚峰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钟树明徐俊钢石亚峰【代理律所】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被告】马云平;汪强;长兴县远通汽车客运出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属于汪强故意制造并驶离现场,进而联合财险可否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责。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撤销合同过错免责事由第三人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案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属于汪强故意制造并驶离现场,进而联合财险可否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湖长泗商初字第494号原告杨敏,女,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长兴县人,住长兴县雉城镇南庄村朱家庄155号。

委托代理人袁晓秀,长兴县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学剑,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长兴县人,住长兴县林城镇畎桥村卢村自然村14号。

被告钱明花,女,197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长兴县人,住址同上。

原告杨敏诉被告赵学剑、钱明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敏于2009年12月14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潘辉明独任审判,于2010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杨敏的委托代理人袁晓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学剑、钱明花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于当庭宣判。

原告杨敏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

被告赵学剑于2009年5月27日向原告借款15万元。

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给付3万元,其余借款均未返还。

现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给付原告借款1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为证明自已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被告赵学剑出具的“借条”、“结婚登记申请书”各 1张,证明原、被告存在借贷关系和被告借款12万元、以及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

被告赵学剑、钱明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条系原件,符合有效证据的构成要件,故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

被告赵学剑、钱明花未作任何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根据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赵学剑、钱明花于1997年3月20日登记结婚。

2009年5月27日,被告赵学剑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杨敏借款150000元。

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赵学剑催讨,被告赵学剑返还30000元,其余借款均未返还。

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纠纷成诉。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

原告杨敏与被告赵学剑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

张春兰、长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春兰、长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春兰、长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4【案件字号】(2020)浙05行终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育红许金荣彭伟伟【审理法官】何育红许金荣彭伟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春兰;长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当事人】张春兰长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当事人-个人】张春兰【当事人-公司】长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代理律师/律所】王会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顾伟成浙江浙杭(长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会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顾伟成浙江浙杭(长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会顾伟成【代理律所】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浙江浙杭(长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春兰【被告】长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本院观点】被上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对上诉人作出限期自行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后经生效判决确认该处罚决定合法、有效。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合法违法信赖保护拒绝履行(不履行)反证新证据回避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对上诉人作出限期自行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后经生效判决确认该处罚决定合法、有效。

在上诉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认的自行拆除义务的情形下,被上诉人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向上诉人进行书面催告、听取上诉人的陈述和申辩等法定义务,经对上诉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复核后认为不能成立,遂在长兴县人民政府的责成下,作出长执强决字[2019]第02001号《强制拆除决定书》,并进行公告,该强制拆除决定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

王玉成赌博案(长公(画)行罚决字[2022]01928号)

王玉成赌博案(长公(画)行罚决字[2022]01928号)

王玉成赌博案(长公(画)行罚决字[2022]01928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长公(画)行罚决字[2022]01928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7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7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7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10100【处罚日期】2022.05.31【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浙江省长兴县公安局画溪派出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长兴县【处罚对象】王玉成【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44:22处罚名王玉成赌博案称行政处罚决定长公(画)行罚决字[2022]01928号书文号被处罚对象王玉成处罚结果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05月30日晚上,王玉成伙同高某兵、王某明、周某民、鲁某峰、汪某满在长兴县***街道***街上一无名棋牌室一包厢内,用54张扑克牌以“比鸡”的方式赌博,个人单局输赢30元、90元或150元,被公安机关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扣押王玉成持有的赌资人民币480元、鲁某峰持有的赌资人民币330元、高某兵持有的赌资人民币540元、王某明持有的赌资人民币1000元、周某民持有的赌资人民币510元、汪某满持有的赌资人民币470元及用于赌博的扑克牌54张。

王玉成的行为构成赌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王玉成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收缴王玉成持有的赌资人民币四百八十元。

严娇娇、长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严娇娇、长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严娇娇、长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8【案件字号】(2019)浙05行终1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婷婷蒋莹沈屹【审理法官】许婷婷蒋莹沈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严娇娇;长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严娇娇长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严娇娇【当事人-公司】长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郑小红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钱晨杰浙江湖兴律师事务所;胡峰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徐晓青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沈庆琪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郑小红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钱晨杰浙江湖兴律师事务所胡峰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徐晓青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沈庆琪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郑小红钱晨杰胡峰徐晓青沈庆琪【代理律所】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浙江湖兴律师事务所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严娇娇;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长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可以被认定工伤的前提是该事故责任为非本人主要责任。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第三人书证反证新证据证据确凿行政复议回避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可以被认定工伤的前提是该事故责任为非本人主要责任。

长兴县洪桥镇陈家埭村村民委员会、张玉红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长兴县洪桥镇陈家埭村村民委员会、张玉红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长兴县洪桥镇陈家埭村村民委员会、张玉红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6【案件字号】(2020)浙05民终10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沈杰李天蔚朱芸【审理法官】沈杰李天蔚朱芸【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长兴县洪桥镇陈家埭村村民委员会;张玉红;国网浙江长兴县供电有限公司【当事人】长兴县洪桥镇陈家埭村村民委员会张玉红国网浙江长兴县供电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玉红【当事人-公司】长兴县洪桥镇陈家埭村村民委员会国网浙江长兴县供电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长兴县洪桥镇陈家埭村村民委员会【被告】张玉红;国网浙江长兴县供电有限公司【权责关键词】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本案按长兴县洪桥镇陈家埭村村民委员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长兴县人民法院(2020)浙0522民初399号民事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1 04:49:10长兴县洪桥镇陈家埭村村民委员会、张玉红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浙05民终103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兴县洪桥镇陈家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洪桥镇陈家埭村。

法定代表人:陈永兵,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浙江长兴县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街道金陵南路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147176377T。

法定代表人:夏星航,该公司执行董事、党委书记。

审理经过上诉人长兴县洪桥镇陈家埭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张玉红、国网浙江长兴县供电有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长兴县人民法院(2020)浙0522民初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国大案纪实】2007年长兴杀人毁尸案

【中国大案纪实】2007年长兴杀人毁尸案

【中国大案纪实】2007年长兴杀人毁尸案由于房子造的有点年代了,今年8月下旬,欧某琢磨着打算对房子重新装修下。

但是这些房客白天都在外面打工,房门都锁着,装修工无法进去施工。

8月19日晚上,欧某准备向每位房客拿一把房门钥匙。

当他来到房客包耿保的租房时,包耿保已经上床睡觉。

“老包,我明天要装修房子,给一把钥匙给我。

” 欧某隔着窗户喊道。

“我只有一把,能不能晚两天啊?” 包耿保在屋内答道。

“不行,我已经和装修的人联系好了,他们明天一早就来。

”“噢,那我明天早上把钥匙放在窗台上。

”第二天早上6时30分许,欧某到包耿保处去拿钥匙,但窗台上没有钥匙,屋内没有人,包耿保平常上班骑的那辆电瓶车也在屋内。

“也许他去吃早饭了”,于是欧某让工人先到别的房间装修,等包耿保吃好早饭回来后再到他房间装修。

但是一直等到吃中饭的时候,包耿保也没有出现,无奈之下,欧某心想反正和他已经打过招呼了,把房门撞开算了。

于是,她和丈夫把门撞开之后让工人先进去装修。

但由于屋内摆满了东西,无法大面积进行装修,欧某只得让工人先做墙脚线,等包耿保回来后再铺地板。

这一等就是四、五天,可是包耿保就如同人间蒸发似的,一直没有出现,打他的手机,手机也关机了,欧某急忙到他打工的地方去找他,才发现包耿保自从8月20日至今,一直没有去上班。

“他到底去哪里了呀,怎么招呼也不打个!”实在等不及的欧某决定不等了。

8月24日下午,她和丈夫打算将包耿保的东西搬出来让工人进屋装修。

进屋后,两人将一台放在南侧墙边的电视机搬到了屋外,电视机下面盖了一块木板,木板下面有两只长腰型的大塑料盆,每只塑料盆上又盖着一只一模一样的塑料盆,上下二只塑料盆之间用透明胶布封的严严实实,塑料盆外面包着白色的塑料薄膜。

两人打开薄膜后,发现薄膜上有大量干了的血迹。

“怎么会有这么多血,会不会是。

?”觉得情况不对的欧某夫妇两人赶紧将薄膜照原来的样子封好,离开了房间。

回到自己的房间后,联想到包耿保的突然消失,两人越想越觉得不对劲,第二天上午,两人急忙来到雉城派出所报案。

市场与市场营销考前模拟卷 (5)

市场与市场营销考前模拟卷 (5)

市场与市场营销-考前模拟卷-005总分:100一、单选题(共10题,共10分)1、在分销链中将整批货物分解成较小单元的渠道成员是()(1分)A:制造商B:合作伙伴C:零售商D:批发商2、下列属于新产品开发要素的是()(1分)A:创意B:利润C:促销D:销量3、将调研对象总体按照某种特点划分为多个群体进行访问的抽样方法是()(1分)A:配额抽样B:随机抽样C:集聚抽样D:多阶段抽样4、下列关于细分市场最贴切的解释是()(1分)A:国内市场和海外市场的潜在顾客群体B:所有市场中具备共同特征的特定顾客群体C:企业现有的顾客群体D:每家公司都想向其销售产品的特定富人群体5、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市场营销组合要素的是()(1分)A:渠道B:流行C:产品45D:促销6、下列属于汽车互补品的是()(1分)A:自行车B:摩托车C:汽油D:铁路7、对成功的广告宣传效果最恰当的描述是()(1分) A:供应曲线会向右移动,需求曲线会向左移动B:供应曲线会成为常数,需求曲线会向右移动C:供应曲线会向左移动,需求曲线会向右移动D:供应曲线会成为常数,需求曲线会向左移动8、平均收益指的是()(1分)A:总收益除以产品销售量B:销售全部产品所获得的收益C:每多销售一个单位产品所增加的收益D:销售全部产品所获得的利润9、所有社会都会面临的基本经济问题是()(1分) A:用有限的资源满足有限的需求B:用无限的资源满足有限的需求C:用有限的资源满足无限的需求D:用无限的资源满足无限的需求10、下列不属于生产要素的是()(1分)A:矿藏B:技术工人C:参加全日制教育的儿童D:机器的技术改进二、文字题(共5题,共10分)4611、名词解释:市场细分(2分)12、名词解释:消费者权益(2分)13、名词解释:金牛产品(2分)14、名词解释:品牌(2分)15、名词解释:均衡状态(2分)三、多选多(共1题,共10分)16、________是指消费者在________中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________行使该权利时应得的利益。

第二单元 遵守社会规则 测试题(含答案)

第二单元 遵守社会规则 测试题(含答案)

第二单元《遵守社会规则》测试题一、单选题1.下列对社会规则的说法,正确的有()①是一种社会约定①是在漫长过程中逐渐形成的①都具有强制性①是为了维护有秩序的社会环境而制定的A.①①①B.①①①C.①①①D.①①①2.我们进行社会交往的基本要求是()A.服装整洁、大方B.注意举止的规范C.态度亲和D.语言文明3.乘车时要自觉排队,依次上车;参观游览时,要爱护公物、文物古迹和花草树木;观看电影、戏剧时,不要高声交谈喧哗。

以上这些表明()A.社会生活需要秩序B.社会公共场所,可以没有纪律和法律C.人们都能自觉遵守秩序D.社会公共秩序是靠强制命令来维持的4.社会秩序是社会生活的一种有序化状态。

每个社会成员都有责任维护社会秩序,因为()①社会正常运行需要秩序①社会秩序是人民安居乐业的保障①社会秩序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①维护社会秩序只靠道德规范A.①①①B.①①①C.①①①D.①①①5.青少年遇到不法侵害,既要勇敢,又要机智,下列做法不可取的是()A.不管怎样,挺身而出,与不法分子拼到底B.设法与不法分子周旋C.及时拨打“110”电话D.在不利情况下,讲究智斗6.犯罪的最本质特征是A.刑事违法性B.严重社会危害性C.应受刑罚处罚性D.是否被法院判决7.下列情境中,不符合基本交往礼仪的是A.与人交谈时:态度谦和,认真聆听B.家中来客时:漫不经心,不予理睬C.接听电话时:不随意挂断对方的电话D.与少数民族交往时:尊重其礼仪习俗8.法律是最刚性的社会规则,是人们行为的底线()A.遵守纪律B.遵守规则C.不违法D.尊重他人9.在人际交往和社会生活中,谦虚恭敬的言行举止是相互尊重、有效沟通、增进友谊、提高自身吸引力的必要条件;而傲慢粗鲁的言行则会导致敌意、妨碍沟通、恶化关系、降低自身吸引力。

可见A.拘小节有损国家和民族形象B.文明有礼是现代文明社会特有的要求C.社会生活需要合作D.文明有礼是人立身处世的前提,有助于人们友好交往10.10月8日,@海南警方发布警情通报:网民“罗某平”发布侮辱抗美援朝英烈的违法言论,造成恶劣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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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3月22日,一场特殊的官司在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长兴县泗安水库的养鱼户把安徽省广德县的有机合成化工厂推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因水库受污染而造成水产品死亡的损失。

2001年4月30日,长兴县泗安水库2000亩左右的水体遭受化学污染,鱼虾青蟹大面积死亡。

此前,1999年7月19日,泗安水库也曾有3000亩水体遭受同样类型污染。

根据长兴渔业部门调查,两次污染给长兴养殖户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87万元。

问题:1.外部性的含义 2.政府对外部性的纠正。

3.产权界定和污染治理
分析:
1. 外部性的定义:某些经济主体的行为,影响了其他经济主体,却没有为之承担应有的成本费用或没有获得应有补偿的现象。

用最简单的话来定义外部性是指某个人的行为对他人福利造成的影响。

化工厂的生产排污具有生产的负外部性。

2. 政府对外部性的纠正:
(1)政府进行行政管制。

①禁止某些行为来解决外部性问题。

如禁止将有毒的化学物质倒入供水区。

②规定采用新技术。

③规定排放标准。

1)排污标准是由管制部门制定并依法实施的每一污染源特定污染物排放的最高限度。

2)规定排污标准中存在的问题。

A、如何确定排污标准。

B、如何确定罚款。

(2)经济管制。

①征收庇古税和进行补贴。

庇古税的定义:用于纠正负外部性影响的税收。

最早由庇古提
出,主要对排污者进行征税,又叫“排污收费”。

征收庇古税这种方法的基本思路是:对产生负外部性的企业或个人,课征相当于他所造成的外部成本的税收,这样外部成本便成了当事企业或个人的内部成本,即实现了负外部性的内在化,从而迫使其决策时必须考虑该成本。

②排污产权交易。

排污权交易指管制当局制定总排污量上限,按此上限发放排污许可,排污许可可以在市场上买卖。

3. 如果能够清楚的界定产权,则可以通过科斯定理解决污染问题。

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无论初始权利如何界定,通过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并达成一定的协议,可以很好地解决外部性问题,并有效地配置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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