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调查局业务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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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调查局业务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5月31日印发)

来源: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布时间:2012-06-0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地质调查局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5年)》,为了推进地质调查业务发展,规范和加强中国地质调查局业务中心(以下简称“业务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务中心是在地质调查工作重大业务领域从事调查研究的非法人学术性组织,通过凝聚国内外一流科学家,瞄准重大地质科技问题和国际地学前沿,围绕国家需求和地质调查业务发展需求,开展综合研究、信息服务、国际合作、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引领本业务领域的学科发展,使其成为国际上有重要影响的专业研究中心。

第三条业务中心的主管部门是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地调局根据地质调查工作需要,结合局属单位的总体定位、业务优势和区位优势,对业务中心进行合理布局和建设。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四条业务中心的发展方向必须是地调局中长期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业务领域。

第五条业务中心原则上依托局属单位建设。依托单位必须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和运行条件,具有引领本领域发展的实力或潜力。近五年内,同时在该领域具备以下条件:

1. 承担过地质调查计划项目;

2. 承担过国家级、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

3. 以第一完成单位获得过省部级以上奖励;

4. 公开出版或完成过有重大影响的专著、成果报告,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5篇以上;

第六条依托单位拥有3名以上有影响力的专家,包括地调局青年英才计划、国土资源部百人计划等人选,地学领域学术性个人荣誉奖的获得者以及国外重要奖项获得者等;

第七条依托单位拥有相对稳定,且有影响的核心业务团队,在职固定科研人员在10人以上,60%为研究生以上学历。

第三章职责

第八条业务中心实行地调局和依托单位分级管理。地调局科技外事部会同相关部室统筹全局业务中心建设,相关部室按业务分工负责指导各领域业务中心的建设。

第九条地调局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专家对业务中心建设进行论证;批准业务中心主任、秘书长和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

2.开展业务中心考核与评估工作;

3.指导各业务中心发展规划的编制;

4.在项目、人才、条件建设和国际合作交流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条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提出业务中心建设方案,推荐业务中心主任、秘书长和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

2.配合主管部门对业务中心进行考核、评估等工作。

3.提出业务中心研究方向、任务、目标等方面的重大调整意见和建议。

4.为业务中心吸引人才和培养人才提供激励政策。

5.负责业务中心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业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1.跟踪研究国内外本领域的研究动态,开展战略研究,提出本业务领域的发展规划和建议;

2.针对地质调查相关业务领域重大问题,开展信息和咨询服务;

3.组织专家对地质调查中区域性、专业性的重大科学问题进行综合研究和联合攻关;

4.为申报国家科技计划和地质调查计划提出建议;

5.组织开展学术交流、业务培训和国际合作,推广成熟地质理论和地质技术方法,培养优秀地质调查专业人才;

6.承办相关领域的学术期刊或杂志等。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业务中心设立主任、秘书处和学术委员会:

1.主任由依托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负责业务中心的管理。

2.秘书处主要负责业务中心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业务中心各项任务目标。秘书长一般由依托单位的专业研究室(中心)的主任担任,在业务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3.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本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组成,总人数13~17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任期5年。学术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业务中心建设发展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业务中心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重要议案和研究成果等。

第五章运行与管理

第十三条局属单位向地调局提交业务中心建设申请报告。地调局组织专家对业务中心建设申请报告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通过申请报告评审后,依托单位编制业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地调局组织专家对该实施方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实施方案通过地调局论证和批准后,业务中心正式挂牌成立,依托单位启动业务中心建设工作。

第十六条业务中心成立后的日常工作包括:

1.每年向地调局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经学术委员审定后的本领域的研究进展报告;

2.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学术活动;

3.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运行规章制度;

4.有条件的应承办相关领域的期刊杂志;

5.对业务中心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加注业务中心名称。

第十七条业务中心实行定期考核和评估制度。每二年考核一次,考核组由地调局聘请的7~9名专家组成,实行专家回避制度。考核结果作为业务中心下一阶段运行与发展调整的重要依据,并与支持力度挂钩。

第十八条根据国家对地质调查工作的需要和业务中心运行情况,地调局可调整业务中心的布局与建设,对业务中心进行重组、整合、撤消等。

第十九条业务中心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须经业务中心学术委员会同意,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地调局组织专家论证和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地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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