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调查局业务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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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质调查项目管理,确保地质调查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地质调查局组织实施的地质调查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原则(一)法人负责制;(二)项目管理与业务推进相结合;(三)分类分级管理。

第四条地质调查项目按工作性质划分为调查类、科研类、综合类;调查类项目按地域划分为大区、跨区域、全国性三类。

第五条地质调查项目按计划项目、工作项目设置。

项目负责单位分别称为计划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工作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

第六条地质调查项目实行中国地质调查局本部(以下简称“地调局”)、大区地调中心或中国地质科学院本部(以下简称“地科院”)、承担单位三级管理。

大区地调中心、地科院设立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公室,实施单位、承担单位应有地质调查项目管理机构。

第七条地质调查项目管理过程主要包括:立项论证与计划编制,任务下达,设计编制与审查,项目实施与监督检查,野外验收,成果报告评审与验收,资料和成果管理等。

第二章项目管理与业务推进职责第八条地调局主要负责地质调查工作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及业务推进。

(一)组织编制地质调查总体实施方案、计划项目设置方案、年度项目计划和预算建议,明确计划项目实施单位,审定计划项目负责人;(二)组织计划项目立项论证与评估,审批计划项目总体实施方案,组织编制并下达工作项目任务书;(三)督促检查项目施工进度、项目质量及经费使用情况;负责项目任务重大调整的审批与重大质量事故查处;(四)负责项目技术、财务和统计报告的审查、汇总分析;(五)负责组织计划项目成果报告评审和验收,组织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的审查;(六)负责地质调查成果和资料管理,发布地质调查重大进展和成果信息;(七)负责跨区域、全国性及海洋地质调查类和综合类计划项目中工作项目管理。

第九条大区地调中心主要负责本辖区计划项目中工作项目管理,地科院主要负责所属单位负责的计划项目中工作项目管理。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质量管理办法(试行)(中地调发〔2018〕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调查项目质量管理,明确质量责任,严防质量事故,保证成果产品质量,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和《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调查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质量,是指项目实施的各项业务活动和成果符合标准规范、符合“五问”评价标准、满足用户需求的特征和特性。

第三条地调局直属单位承担的中央财政资金项目质量管理工作,应遵守本办法。

地调局直属单位承担的非中央财政资金项目质量管理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项目负责人质量保证第四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负责对承担的项目及其委托业务全面质量把关,对项目实施中各项业务活动和成果质量承担直接责任。

第五条项目负责人应保证项目实施的完整性。

根据需要,可按独立地质调查工作任务、工作内容或工作单元部署推进项目工作,但不得将项目整体委托,不得因人或因单位设立委托业务,不得为规避政府采购规定,将一项业务“碎片化”分解委托。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应按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部署开展各项工作,严格按照地质调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调局相关技术要求施工,保证地质调查与编录齐全、准确、真实、可靠,自检、互检及时到位,检查记录完整、可追溯。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应保证野外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一致性,日常资料整理、登记及时、规范,阶段性综合整理及时。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应保证样品采集符合项目研究需要,测试样品严格按照标准规范采集、整理、标识,确保样品无污染。

原始数据采集真实、有效,数据整理、分析处理及时。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应保证项目成果全面、系统、客观地反映项目工作和成果,项目原始资料与最终成果吻合。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应依托地质调查业务管理系统,定期报告项目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情况。

第三章项目承担单位质量管理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项目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项目及委托业务质量负责。

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印发《中国地质调查局统计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中地调发[2003]188号

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印发《中国地质调查局统计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中地调发[2003]188号

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印发《中国地质调查局统计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印发《中国地质调查局统计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中地调发(2003)188号)各局属单位:《中国地质调查局统计报告制度(试行)》已经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二十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中国地质调查局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中国地质调查局统计报告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反映国土资源大调查地质调查工作进展情况和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局属单位的综合情况,为政府及相关部门制订政策、编制规划和计划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依据《国土资源部综合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结合管理工作实际需要,特制定本报告制度。

第二条本报告制度包括国土资源大调查地质调查项目统计和局属单位综合统计以及统计报告考核。

第三条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要求及有关规定,切实重视和加强统计工作,保证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统计调查任务。

第二章国土资源大调查地质调查项目统计第四条国土资源大调查地质调查项目统计范围为列入国土资源大调查地质调查计划的项目,包括从项目设计到提交成果报告全过程。

第五条国土资源大调查地质调查工作项目(以下简称工作项目),为统计调查基本对象。

第六条地质调查项目编报单位分为项目填报单位和填报汇总单位。

项目填报单位为工作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填报汇总单位为大区地质调查中心和计划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

第七条承担单位向实施单位报送统计报表,由实施单位进行审查汇总。

实施单位为地方地质调查单位的,按实施单位属地原则,由实施单位向大区地质调查中心报送。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资料接收保管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资料接收保管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资料接收保管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地调发[2005]167号【发布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布日期】2005【实施日期】20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资料接收保管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中地调发〔2005〕16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地质调查资料的接收和保管工作,加强地质调查资料的公益性服务工作,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调局组织实施的地质调查项目(以下简称“地质调查项目”)形成的成果地质调查资料、原始地质调查资料和实物地质调查资料,以及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全国地质资料馆)(以下简称“发展中心”)对其它地质资料的接收、保管和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地调局组织实施的地质调查项目形成的地质调查资料归国家所有。

地质调查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供利用或转让地质调查资料。

第四条地质调查项目承担单位为地质调查资料提交单位,负责地质调查资料的提交工作。

第五条地调局地质调查资料的接收、保管和服务工作,接受国土资源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涉及国家秘密或著作权的地质调查资料的管理,按照《国家保守秘密法》或《著作权法》执行。

涉及国土、测绘等专业秘密的地质调查资料的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章地质调查资料管理单位职责划分第七条地调局是地质调查资料的主管单位。

发展中心和天津、沈阳、南京、宜昌、成都、西安地质调查中心(中国地质调查局 XX 地质资料馆)(以下简称“大区地调中心”)是地调局资料管理单位。

第八条地调局履行以下职责:(一)受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管理地质资料的接收工作。

(二)负责地质调查资料接收、保管、服务的统一管理与检查监督。

(三)负责地质调查资料管理体系建设,组织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并负责组织培训工作。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立项暂行规定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立项暂行规定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立项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地质调查局•【公布日期】•【文号】中地调发[1999]3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立项暂行规定(中地调发[1999]34号)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部署和安排国土资源大调查地质调查(以下简称“地质调查”)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确定地质调查项目实施单位,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立项工作划分为五个阶段:编制和发布立项指南;编写和提交立项申报材料;立项申报材料的初审;项目论证;项目的审批。

第三条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计划、新一轮国土资源大调查纲要、国土资源部地质调查工作年度计划编制要点、以及地质调查工作进展情况等,编制和提出地质调查项百立项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第四条指南是针对年度(或阶段性)地质调查工作,编制和提出地质调查的部署原则、工作重点、鼓励导向和选区方向。

指南编制过程中必须广泛征求有关专家意见。

第五条指南编制完成后,地调局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布,并提出项目申报的有关要求。

第六条凡申报地质调查项目的单位,必须按照立项指南和有关要求编写和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材料包括:一、项目申请书。

一式十五份,并提交相应的磁盘文件。

二、申报单位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申报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四、申报单位地质勘查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申报单位质量体系认证文件(复印件)。

六、申报单位承担地质调查项目的资质认证文件(复印件)。

七、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八、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联合立项的,需确定项目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提交合作协议书或合作意向书。

第七条项目申请书编写分A卷和B卷。

A卷为项目的技术经济部分,编写内容与格式见附件一。

A卷除封面外,内容上不得出现申报项目的单位名称,由地调局统一编号。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合同管理办法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合同管理办法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质调查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合同管理,提高合同质量,保证合同全面履行和项目顺利实施,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地质调查局及所属单位就竞争性优选承担单位的项目、项目的委托业务,从本单位拨付资金,与其他法人主体相互之间订立合同的管理。

第三条合同管理原则应遵循:(一) 分级管理。

中国地质调查局负责合同管理制度的制定与监督;竞争性优选承担单位工作的组织单位以及出包委托业务的项目单位,依法订立合同并履行合同的权利与义务。

(二) 管理与执行分离。

订立合同单位内部应确定项目综合管理部门为合同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合同管理,其他部门为协助管理部门;承担项目部门为合同执行部门。

(三) 合同管理与项目管理制度要求相一致。

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的处理,须符合国家和局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要求。

第四条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符合规定的法人单位或法人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订立合同前,应对对方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项目所需履约能力不相符的单位签订合同。

第五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

第二章合同的日常管理第六条合同管理是单位内部风险控制管理中心工作之一。

合同管理是指从合同准备、谈判、签署、生效、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解决纠纷、法律救济的整个过程中所进行的一系列民商事法律行为。

合同日常管理包括:审核合同订立、履行全过程的合规性,管理合同印鉴,审核合同文本格式,办理和保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归档等。

并定期对本单位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第七条合同印鉴由合同管理部门专人管理。

经办人不得携带合同印鉴或已盖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

第八条合同履行过程中业务往来传真、信函、各类技术报告、票据等资料由合同执行部门的专人保管。

涉及合同变更等重要资料应将原件交合同管理部门随合同保管。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原始资料检查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保证地质调查项目(以下简称地调项目)原始资料真实、可靠,提高成果报告质量,根据《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质量监督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检查的地调项目原始资料范围包括: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遥感地质、探矿工程、测绘印制、实验测试、信息技术等专业。

第三条地调项目原始资料检查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要求、项目设计和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有关要求进行。

第四条地调局负责组织地调项目原始资料的检查工作。

集中检查一般每年一次,特殊情况随时抽查。

地调局组织检查项目的比例一般不低于当年实施地调项目总数的10%。

检查工作由地调局或地区地调中心(地区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组进行。

专家组一般由3~5名地调局聘任的相关专业监督审查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五条地调项目实施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检查工作,把原始资料的经常性检查工作纳入质量体系运行过程中,建立健全严格的质量责任制和检查验收制,包括自检(100%)、互检(100%)、上一级负责单位专检(20~30%)等方面。

经常性检查必须在现场进行,并做好经常性检查情况的记录。

第六条专家组对地调项目原始资料的检查重点放在野外。

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工作精度,野外实地检查比例要达到5~10%。

相关专题研究及信息工程项目也应进行原始资料检查。

第七条地调项目原始资料检查的内容包括:工作部署和工作量的使用是否合理得当;采集、记录到的原始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清晰,符合野外实际地质情况;原始资料管理是否规范,日常整理、登记是否及时;阶段性综合整理是否及时、完整等。

第八条地调项目原始资料检查实行打分制。

检查结果分四个等级:优秀(100~90分);良好(89~75分);合格(74~60分);不合格(59~0分)。

优秀:地调项目原始资料经检查完全符合技术标准及要求;良好:地调项目原始资料经检查符合技术标准及要求;合格:地调项目原始资料经检查无重大质量问题,基本符合技术标准及要求;不合格:地调项目原始资料经检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符合技术标准及要求,必须返工重作。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实施单位建立质量体系的原则要求-中地调函[2000]50号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实施单位建立质量体系的原则要求-中地调函[2000]50号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实施单位建立质量体系的原则要求正文:----------------------------------------------------------------------------------------------------------------------------------------------------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实施单位建立质量体系的原则要求(中地调函[2000]50号)第一条为确保地质调查项目的质量,要求在中国地质调查局申请地调项目的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按照G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国家标准,结合地质调查工作的特点,建立质量体系。

第二条实施单位要首先制定质量方针,确定质量目标,在质量方针和目标的指导下,建立质量体系。

第三条实施单位建立的质量体系范围可包括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遥感地质、探矿工程、测绘印制及信息技术等。

第四条质量体系的结构主要由下列内容构成:一、组织结构二、程序三、过程控制四、资源第五条组织结构包括:一、专门质量管理部门的设置;二、管理部门的隶属关系;三、管理部门的质量职能;四、管理部门工作接口及联系方法;五、建立质量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及质量责任和权限;六、赋予与质量工作有关人员的特权。

第六条程序贯穿于管理和生产技术全过程,主要体现在质量体系文件中,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及质量记录。

第七条质量手册的主要内容一、实施单位概况;二、实施单位的质量方针和目标;三、组织机构、责任和权限及其关系;四、质量体系要素概述;五、支持性文件(程序性文件和作业指导书)。

第八条程序文件:编制管理性程序文件和技术性程序文件。

根据地质调查工作的具体特点,确定各个一级要素为:立项、设计编制、施工、野外验收、报告编写、资料汇交、不合格控制与纠正措施、统计技术、文件控制、质量体系、质量考核与奖惩等,都应编制程序文件。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资料管理办法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资料管理办法
成果资料必须完整、齐全,与审查后的报告一致。
(三)成果资料一般分为以下类别:
1.审批类地质调查项目有关审批文件。
2.正文类地质调查项目成果报告全部正文(含插图、插照和插表)。
3.附图类地质调查项目成果报告中除正文插图外的各种图件。
4.附表类地质调查项目成果报告中除正文插表外的各种表格。
5.附件类地质调查项目成果报告所附的技术性或说明性材料。
第二十条成果资料管理单位对成果资料保管的安全负责。采取必要措施进行防盗、防火、防潮和电子文档的防磁化及防病毒等工作,对电子文档数据库每年备份一次,确保成果资料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涉及国家秘密的成果资料,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保密规定保管。
第二十二条大区地调中心应在每年1月15日前,向发展中心报送上年度成果资料管理工作年报。发展中心汇总后于1月25日前,向地调局报送上年度成果资料管理工作年报。
(2)文字、图件生成及打印精度应在300dpi以上;
(3)制印的纸质资料应清晰、完整。
5.包封和装订
(1)装订厚度一般不超过20mm;
(2)封面、内衬、装订物不得使用塑料制品;
(3)装订固定物不得高于文件厚度。
三、成果资料电子文档汇交要求
(一)一般要求
1.每份成果资料的电子文档必须要有一个说明文件(文件名为),说明该资料中各电子文件对应的文件名、大小以及运行或阅读所需的软件平台、版本、必要的参数。
第十七条大区地调中心对验收合格的成果资料,经登记和初步整理后,于90日内向发展中心转交成果资料纸介质和电子文档各一套。
第十八条发展中心对其直接接收的有明确地域的成果资料,经登记和初步整理后,于90日内向项目工作区所在地的大区地调中心转交成果资料纸介质和电子文档各一套。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调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调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质调查项目管理,确保地质调查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地质调查局组织实施的地质调查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原则(一)法人负责制;(二)项目管理与业务推进相结合;(三)分类分级管理。

第四条地质调查项目按工作性质划分为调查类、科研类、综合类;调查类项目按地域划分为大区、跨区域、全国性三类。

第五条地质调查项目按计划项目、工作项目设置。

项目负责单位分别称为计划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工作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

第六条地质调查项目实行中国地质调查局本部(以下简称“地调局”)、大区地调中心或中国地质科学院本部(以下简称“地科院”)、承担单位三级管理。

大区地调中心、地科院设立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公室,实施单位、承担单位应有地质调查项目管理机构。

第七条地质调查项目管理过程主要包括:立项论证与计划编制,任务下达,设计编制与审查,项目实施与监督检查,野外验收,成果报告评审与验收,资料和成果管理等。

第二章项目管理与业务推进职责第八条地调局主要负责地质调查工作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及业务推进。

(一)组织编制地质调查总体实施方案、计划项目设置方案、年度项目计划和预算建议,明确计划项目实施单位,审定计划项目负责人;(二)组织计划项目立项论证与评估,审批计划项目总体实施方案,组织编制并下达工作项目任务书;(三)督促检查项目施工进度、项目质量及经费使用情况;负责项目任务重大调整的审批与重大质量事故查处;(四)负责项目技术、财务和统计报告的审查、汇总分析;(五)负责组织计划项目成果报告评审和验收,组织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的审查;(六)负责地质调查成果和资料管理,发布地质调查重大进展和成果信息;(七)负责跨区域、全国性及海洋地质调查类和综合类计划项目中工作项目管理。

第九条大区地调中心主要负责本辖区计划项目中工作项目管理,地科院主要负责所属单位负责的计划项目中工作项目管理。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工作报告暂行制度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工作报告暂行制度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工作报告暂行制度第一条为及时全面地了解国土资源大调查地质调查项目的工作进展、取得的主要成果,做好项目管理工作,为上级领导及有关部门制定政策、编制规划和计划提供基础信息,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作报告报送的项目范围,除另有规定的以外,仅限于由中国地质调查局组织实施的地质调查项目。

第三条工作报告分为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和专报。

根据报告内容的不同,分为项目技术报告、实施单位项目工作报告和直属单位项目工作报告。

第四条中国地质调查局总工程师室为全国地质调查项目工作报告的归口管理部门。

各地区地调中心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为所管辖区地质调查项目工作报告的管理部门(附件二、三)。

地区项目办负责汇总本辖区内的项目技术报告、实施单位项目工作报告,并按规定时间向中国地质调查局报告。

第五条地质调查项目技术报告编报要求如下:1、项目技术报告由实施单位以项目为单位组织编写,按月、季、半年、年报向项目作业区所在地地区项目办报送。

无地理位置概念的项目向实施单位所在地地区项目办报送。

2、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参加工作的项目,由牵头单位负责编写项目技术报告,统一报送。

跨地区的项目,向中国地质调查局指定的地区项目办报送。

3、广州海洋局、青岛海洋地质研究所、发展研究中心和航测遥感中心无地域性项目的技术报告直接向中国地质调查局报送。

4、项目技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工作进展、完成实物工作量、取得的主要成果、经费使用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以及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附件一格式一)。

技术报告应附必要图件。

5、项目技术报告的月报于下月五日前报出。

三、六、九月的月报于下一季度首月的五日前与相应的季报合并报出。

十二月月报于次年一月十日前与年报合并报出。

第六条实施单位项目工作报告编报要求如下:1、实施单位项目工作报告由实施单位按单位进行编写,按季度、半年、年度由实施单位向所在地地区项目办报送。

2、中国地质调查局各直属单位的项目工作报告直接向中国地质调查局报送。

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印发《中国地质调查局统计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印发《中国地质调查局统计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印发《中国地质调查局统计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统计指标与统计调查【发文字号】中地调发[2003]188号【发布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布日期】2003.12.31【实施日期】2004.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印发《中国地质调查局统计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中地调发(2003)188号)各局属单位:《中国地质调查局统计报告制度(试行)》已经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二十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中国地质调查局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反映国土资源大调查地质调查工作进展情况和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局属单位的综合情况,为政府及相关部门制订政策、编制规划和计划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依据《国土资源部综合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结合管理工作实际需要,特制定本报告制度。

第二条本报告制度包括国土资源大调查地质调查项目统计和局属单位综合统计以及统计报告考核。

第三条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要求及有关规定,切实重视和加强统计工作,保证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统计调查任务。

第二章国土资源大调查地质调查项目统计第四条国土资源大调查地质调查项目统计范围为列入国土资源大调查地质调查计划的项目,包括从项目设计到提交成果报告全过程。

第五条国土资源大调查地质调查工作项目(以下简称工作项目),为统计调查基本对象。

第六条地质调查项目编报单位分为项目填报单位和填报汇总单位。

项目填报单位为工作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填报汇总单位为大区地质调查中心和计划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

第七条承担单位向实施单位报送统计报表,由实施单位进行审查汇总。

实施单位为地方地质调查单位的,按实施单位属地原则,由实施单位向大区地质调查中心报送。

实施单位为大区地质调查中心的,各承担单位直接向大区地质调查中心报送。

中国地质调查局业务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地质调查局业务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地质调查局业务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地质调查局•【公布日期】2012.05.31•【文号】•【施行日期】2012.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地质调查局业务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地质调查局2012年5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地质调查局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5年)》,为了推进地质调查业务发展,规范和加强中国地质调查局业务中心(以下简称“业务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务中心是在地质调查工作重大业务领域从事调查研究的非法人学术性组织,通过凝聚国内外一流科学家,瞄准重大地质科技问题和国际地学前沿,围绕国家需求和地质调查业务发展需求,开展综合研究、信息服务、国际合作、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引领本业务领域的学科发展,使其成为国际上有重要影响的专业研究中心。

第三条业务中心的主管部门是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

地调局根据地质调查工作需要,结合局属单位的总体定位、业务优势和区位优势,对业务中心进行合理布局和建设。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四条业务中心的发展方向必须是地调局中长期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业务领域。

第五条业务中心原则上依托局属单位建设。

依托单位必须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和运行条件,具有引领本领域发展的实力或潜力。

近五年内,同时在该领域具备以下条件:1.承担过地质调查计划项目;2.承担过国家级、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3.以第一完成单位获得过省部级以上奖励;4.公开出版或完成过有重大影响的专著、成果报告,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5篇以上;第六条依托单位拥有3名以上有影响力的专家,包括地调局青年英才计划、国土资源部百人计划等人选,地学领域学术性个人荣誉奖的获得者以及国外重要奖项获得者等;第七条依托单位拥有相对稳定,且有影响的核心业务团队,在职固定科研人员在10人以上,60%为研究生以上学历。

中国地质调查局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地质调查局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地质调查局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地质调查局•【公布日期】2012.05.31•【文号】•【施行日期】2012.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地质调查局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地质调查局2012年5月31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地质调查局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5年)》,为了推进地质调查科技创新,规范和加强中国地质调查局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局属单位建设与管理的非法人科研实体,是积极参与国家重大科技攻关,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解决地质勘查关键科技问题的创新基地,是聚集与培养优秀科学家的研究平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是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

地调局根据地质调查和科技创新工作需要,结合局属单位的总体定位和科技优势,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合理布局和建设。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五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方向和任务应符合中国地质调查局重点实验室中长期发展规划的总体布局。

第六条重点实验室要有良好的研究基础和较强的研究创新能力,近五年内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承担国家自然基金、973、863等国家科技计划项目2-3项;2.承担地质调查项目2-3项;3.在SCI/EI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单位发表文章10篇以上,公开出版对国内本学科有重大影响的专著;4.获得省部级或以上奖励。

第七条重点实验室要有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满足科学研究的需要,固定人员一般不少于10人,且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比例不低于60%。

第八条重点实验室要设置与本领域研究方向一致,对学科发展有一定影响的流动性科研岗位,且比例不小于30%。

第九条重点实验室具备固定的研究实验场所、良好的工作环境,精良的仪器装备,基础设施和环境条件满足科学研究和人员设备安全的要求。

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地质调查业务推进近期工作安排的通知

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地质调查业务推进近期工作安排的通知

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地质调查业务推进近期工作安排的通知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
【发布日期】2015.03.27
【实施日期】2015.03.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地质调查业务推进近期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工程牵头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大区项目办、地科院项目办和局相关业务部室:
为适应经济新常态下地质调查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全面实施九大计划,落实工程、项目目标任务,做好2015年度地质调查工作,推进地质调查业务体系建设,现就地质调查业务推进近期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修改与批复
1.请各工程牵头单位、项目实施单位高度重视,健全完善、落实工程、项目的工作组织机构,提供良好的条件保障,做实工程、项目,根据工程研讨会专家意见认真修改完善工程、项目实施方案。

2.工程实施方案由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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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调查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地质调查项目评审等业务活动的通知-中地调办发[2013]16号

中国地质调查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地质调查项目评审等业务活动的通知-中地调办发[2013]16号

中国地质调查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地质调查项目评审等业务活动的通知正文:---------------------------------------------------------------------------------------------------------------------------------------------------- 中国地质调查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地质调查项目评审等业务活动的通知(中地调办发〔2013〕16号)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部室:为贯彻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有关精神,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进一步规范地质调查项目业务活动,严格执行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制度,特提出如下要求:一、严格规范项目评审次数。

立项论证、设计评审等可以集中组织的业务活动,原则上以项目组织评审单位(部门)为单元,集中组织评审。

质量检查、野外验收、报告评审等业务活动尽可能与财务检查活动统一组织安排。

规范技术咨询、研讨、交流等业务活动,举办预算外的技术咨询活动,应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杜绝以技术咨询等名义开展与业务无关的活动。

二、加强评审等业务活动的专家管理。

评审等业务活动专家组人数不得超过中国地质调查局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人数,其中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必须从局专家库中选取.三、控制业务活动评审费(包括咨询费等)发放。

严格预算执行,评审费发放范围仅限于参加业务活动的专家。

单位自身组织的成果交流、业务研讨等活动,不得向本单位、本项目人员发放评审费。

设计初审、报告初审以及承担单位自己组织的检查或验收,不得以专家名义发放评审费。

四、压缩项目评审等业务活动预算。

严格控制地质调查项目中的会议费和咨询劳务费。

对2013年地质调查项目中的会议费和咨询劳务费,各单位应进行梳理,尽量压缩,将调减出的经费用于项目的其他实际工作。

请各单位、各部门严格遵照上述要求执行,切实推动地质调查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2013年3月15日——结束——。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单位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业务范围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单位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业务范围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单位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业务范围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单位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业务范围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的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地质勘查单位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业务范围规定》,现印发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二○一○年六月九日附件:地质勘查单位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业务范围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地质勘查单位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业务范围的管理,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证地质勘查质量,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已取得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地勘单位”)。

第三条地勘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从事相应的地质勘查活动。

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共十三类,分为区域地质调查、海洋地质调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统称地质调查,下同),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液体矿产勘查(不含石油)、气体矿产勘查(不含天然气)、固体矿产勘查(统称矿产勘查,下同),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航空地质调查、遥感地质调查、地质钻(坑)探、地质实验测试(统称专业勘查技术服务,下同)。

地质勘查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或甲级、乙级。

第四条具有甲级资质的地勘单位,可以从事本类别所有的地质勘查活动。

第五条具有乙级矿产勘查(不含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的地勘单位,只能从事本类别预查、普查、详查阶段的矿产勘查工作。

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加强地质调查项目委托业务费管理的通知

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加强地质调查项目委托业务费管理的通知

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加强地质调查项目委托业务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地质调查局•【公布日期】2010.09.27•【文号】中地调发[2010]208号•【施行日期】2010.09.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加强地质调查项目委托业务费管理的通知(中地调发〔2010〕208号)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近年来,随着国家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经费投入增加,以及地质调查项目管理新机制不断推进,局属单位承担项目的数量和经费规模发生了变化,项目实施中需要委托外单位协作完成任务的规模随之增加。

为规范委托业务费支出管理,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委托单位是项目经费使用的责任主体,对委托外单位承担的任务和经费使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各单位应及时跟踪委托业务工作进展,加强技术和经济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二、委托单位应遵循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根据委托业务的性质和条件,择优选择受托单位。

具备条件的应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受托单位。

受托单位确定后,要将有关信息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做到委托业务透明公开。

三、受托单位应是法人单位,具备完成委托业务的能力,应独立完成委托业务的主体工作,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再另行委托其他单位。

四、委托单位在编制项目立项申报书(评估报告)时,应详细说明委托外单位协助开展工作的必要性、委托业务及其受托单位(采用竞争方式选择单位的除外)等有关情况,并编制委托业务费明细支出预算。

委托业务及预算支出经论证(评估)审查通过后,方可委托。

五、实施委托业务工作时,委托单位与受托方须签订合同或协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受托方编制的委托业务实施方案(含预算)作为合同或协议的附件。

合同或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有效,未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签署或加盖内部业务部门印章的合同或协议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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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调查局业务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5月31日印发)
来源: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布时间:2012-06-0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地质调查局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5年)》,为了推进地质调查业务发展,规范和加强中国地质调查局业务中心(以下简称“业务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务中心是在地质调查工作重大业务领域从事调查研究的非法人学术性组织,通过凝聚国内外一流科学家,瞄准重大地质科技问题和国际地学前沿,围绕国家需求和地质调查业务发展需求,开展综合研究、信息服务、国际合作、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引领本业务领域的学科发展,使其成为国际上有重要影响的专业研究中心。

第三条业务中心的主管部门是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

地调局根据地质调查工作需要,结合局属单位的总体定位、业务优势和区位优势,对业务中心进行合理布局和建设。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四条业务中心的发展方向必须是地调局中长期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业务领域。

第五条业务中心原则上依托局属单位建设。

依托单位必须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和运行条件,具有引领本领域发展的实力或潜力。

近五年内,同时在该领域具备以下条件:
1. 承担过地质调查计划项目;
2. 承担过国家级、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
3. 以第一完成单位获得过省部级以上奖励;
4. 公开出版或完成过有重大影响的专著、成果报告,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5篇以上;
第六条依托单位拥有3名以上有影响力的专家,包括地调局青年英才计划、国土资源部百人计划等人选,地学领域学术性个人荣誉奖的获得者以及国外重要奖项获得者等;
第七条依托单位拥有相对稳定,且有影响的核心业务团队,在职固定科研人员在10人以上,60%为研究生以上学历。

第三章职责
第八条业务中心实行地调局和依托单位分级管理。

地调局科技外事部会同相关部室统筹全局业务中心建设,相关部室按业务分工负责指导各领域业务中心的建设。

第九条地调局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专家对业务中心建设进行论证;批准业务中心主任、秘书长和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
2.开展业务中心考核与评估工作;
3.指导各业务中心发展规划的编制;
4.在项目、人才、条件建设和国际合作交流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条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提出业务中心建设方案,推荐业务中心主任、秘书长和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

2.配合主管部门对业务中心进行考核、评估等工作。

3.提出业务中心研究方向、任务、目标等方面的重大调整意见和建议。

4.为业务中心吸引人才和培养人才提供激励政策。

5.负责业务中心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业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1.跟踪研究国内外本领域的研究动态,开展战略研究,提出本业务领域的发展规划和建议;
2.针对地质调查相关业务领域重大问题,开展信息和咨询服务;
3.组织专家对地质调查中区域性、专业性的重大科学问题进行综合研究和联合攻关;
4.为申报国家科技计划和地质调查计划提出建议;
5.组织开展学术交流、业务培训和国际合作,推广成熟地质理论和地质技术方法,培养优秀地质调查专业人才;
6.承办相关领域的学术期刊或杂志等。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业务中心设立主任、秘书处和学术委员会:
1.主任由依托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负责业务中心的管理。

2.秘书处主要负责业务中心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业务中心各项任务目标。

秘书长一般由依托单位的专业研究室(中心)的主任担任,在业务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3.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本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组成,总人数13~17人。

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任期5年。

学术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业务中心建设发展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业务中心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重要议案和研究成果等。

第五章运行与管理
第十三条局属单位向地调局提交业务中心建设申请报告。

地调局组织专家对业务中心建设申请报告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通过申请报告评审后,依托单位编制业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地调局组织专家对该实施方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实施方案通过地调局论证和批准后,业务中心正式挂牌成立,依托单位启动业务中心建设工作。

第十六条业务中心成立后的日常工作包括:
1.每年向地调局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经学术委员审定后的本领域的研究进展报告;
2.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学术活动;
3.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运行规章制度;
4.有条件的应承办相关领域的期刊杂志;
5.对业务中心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加注业务中心名称。

第十七条业务中心实行定期考核和评估制度。

每二年考核一次,考核组由地调局聘请的7~9名专家组成,实行专家回避制度。

考核结果作为业务中心下一阶段运行与发展调整的重要依据,并与支持力度挂钩。

第十八条根据国家对地质调查工作的需要和业务中心运行情况,地调局可调整业务中心的布局与建设,对业务中心进行重组、整合、撤消等。

第十九条业务中心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须经业务中心学术委员会同意,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地调局组织专家论证和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地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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