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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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国际经济法》复习题集(第2393篇)

法考《国际经济法》复习题集(第2393篇)

2019年国家法考《国际经济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甲国A公司(卖方)与中国B公司采用FOB价格条件订立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货物保质期为交货后一年。

B公司投保了平安险。

货物在海运途中因天气恶劣部分损毁,另一部分完好交货,但在交货后半年左右出现质量问题。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有关贸易惯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一42题.单选)A、A公司在陆地上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完成交货B、货物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C、对交货后半年出现的货物质量问题,因风险已转移,A公司不承担责任D、对海运途中损毁的部分货物,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2章>第2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主要内容【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FOB术语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A项,FOB全称Feer on board,意味“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交货地点在装运港买方(B公司)派来接货的船上,A错误。

B项,依2000年术语通则,FOB术语项下,风险自货物在越过船舷时转移,B正确。

如按照2010年通则,则货物风险自装运港装上船时风险转移。

本题为2010年试题,出题人当时仍按照2000年通则出题,应按2000年通则判断。

C项,货物的风险仅限于因自然原因、意外事故等所致的损坏或灭失的危险,如果货物的损坏或灭失是由于卖方违约所致,则即使2.中国某公司进口了一批仪器,采取海运方式并投保了水渍险,提单上的收货人一栏写明“凭指示”的字样。

途中因船方过失致货轮与他船相撞,部分仪器受损。

依《海牙规则》及相关保险条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一41题,单选)A、该提单交付即可转让B、因船舶碰撞是由船方过失导致,故承运人应对仪器受损承担赔偿责任C、保险人应向货主赔偿部分仪器受损的损失D、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从其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3章>第1节>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海牙规则》中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与免责。

司法考试辅导用书配套测试题解054

司法考试辅导用书配套测试题解054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王世昌在2014年4月6日一展览会上展示了其新发明的产品,4月15日,王世昌在中国就其产品申请发明专利(后获得批准)。

6月8日,王世昌在向《巴黎公约》成员国甲国申请专利时,得知甲国公民亚瑟已在6月6日向甲国就同样产品申请专利。

下述选项哪个是正确的? ( )A.在甲国,亚瑟的专利申请在先B.4月15日前王世昌展示的新发明是不受保护的,因为尚未申请专利C.甲国应当批准王世昌的专利申请,因中国已批准了他的专利申请D.甲国得依其本国法决定是否批准王世昌的专利申请2.国际融资担保存在多种不同的形式,如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浮动担保。

依国际惯例,关于各类融资担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备用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只有在开证行对借款人的违约事实进行实质审查后才产生B.大公司出具的担保意愿书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C.见索即付保函独立于基础合同D.浮动担保的担保物在任何期间均处于不确定的浮动状态,但担保权的行使应有明确、固定的标的物3.《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建议用以协调法人双重居民身份冲突的标准是什么?( )A.法人注册地所在国B.法人的国籍所属国C.法人总机构所在国D.法人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4.甲国公司在乙国投资自来水公司,并向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投了保。

2003年,针对外汇大量外流的情况,乙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自来水公司虽已取得了收入汇出批准书,但乙国政府采取的措施使自来水公司无法将收入汇出。

依相关国际法规则,关于投资担保,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A.乙国应为发展中国家,才能获得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承保B.因乙国中央银行已批准了自来水公司的收入汇出,不能认为发生了禁兑风险C.只有积极限制货币汇兑才属于货币汇兑险的范畴D.投资担保机构一经向甲公司赔付,即代位取得向甲公司母国的索赔权5.为解决缔约国和其他缔约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依《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以下简称《华盛顿公约》)的规定建立了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以提供调解和仲裁的便利。

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真题

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真题

[模拟] 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单项选择题第1题: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规定,设A、B、C国都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会员国,以下投资者中,一般不能够被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的是哪项?()A.A国国民独资在B国建立的外资企业B.A国国民与B国国民在C国建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C.A国国民与B国国民合资的公司甲在C国进行投资D.甲公司在A国注册并在A国设有主要营业点,甲公司在B国的投资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第2题:根据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规定,非该公约的成员国国民,其作品首次在公约某一成员国出版,或同时在某一成员国及其他非成员国首次出版,则应在一切成员国中享有下列哪一种待遇?()A.最惠国待遇B.优惠待遇C.差别待遇D.国民待遇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第3题:依据《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建立的“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对下列哪一争端事项具有管辖权?A.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因直接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中心B.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国民因直接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并经双方口头同意提交中心C.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国民因直接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中心D.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国民因间接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中心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第4题:《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承保的"违约险"中的"约"是指下列选项中的哪一种?A.东道国公司与外国投资者签订的契约B.东道国公司与外国投资者所属国政府签订的契约C.东道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签订的契约D.东道国政府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签订的契约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第5题:《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是著作权领域第一个世界性多边国际条约,也是至今影响最大的著作权公约。

下列关于该公约的说法哪一个是不正确的?A.该公约采用自动保护原则B.该公约不保护演绎作品C.非成员国国民的作品在成员国首次发表可以受到公约的保护D.该公约保护作者的经济权利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第6题: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资本输出国对本国的私人海外投资依据国内法所实施的一种对该投资所可能产生的政治风险进行保险的制度。

国际经济法笔记——完整

国际经济法笔记——完整

国际经济法笔记第一章导论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1、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规范与制度;2、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与制度;3、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与制度;4、有关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与制度;5、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与制度;6、有关国际经济组织的各种法律与制度。

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际组织;国家。

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国际商业惯例,国内立法,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

四、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平等互利、合作与发展)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第一节概述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调整跨越国界的货物贸易关系以及与货物贸易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立法与惯例国内立法概述(民法通则,合同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立法概述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国际惯例概述(华沙-牛津规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就有关货物买卖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二)格式合同(合同的文本,签订以前不是真正的合同)(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的当事人应为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如双方国籍不同,但营业地位于同一个国家,则不适用公约;如果只有一方的营业地位于缔约国也不适用公约。

我国的要求:不是所有的中国法人和经济组织都有缔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能力,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1.品质规格条款:不同种类的货物有不同的品质的表示方法:(1)凭样品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2)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确定货物品质买卖;(3)凭商标或牌名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4)凭说明书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
国际经济法是指规范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

它旨在确保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交流和合作能够遵守一定的规则和原则,促进国际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涵盖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贸易法律调整:国际贸易协定和组织(如世界贸易组织)设定了贸易规则,旨在促进自由贸易和消除贸易障碍。

国际经济法通过调整与贸易有关的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来确保公平和公正的贸易环境。

2. 投资法律调整:国际经济法通过投资保护协定和国际投资仲裁机构来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权益,鼓励跨国投资和促进经济合作。

3. 知识产权法律调整:国际经济法通过国际知识产权协定和相关组织(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来保护知识产权的创造者和所有者的权益,促进技术创新和知识经济的发展。

4. 金融法律调整:国际经济法通过国际金融机构(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国际金融合作协议来规范国际金融市场,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

5. 环境法律调整:国际经济法通过国际环境协定和组织(如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来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对环境的影响,促进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涉及国际贸易、投资、知识产权、金融和环境等领域,以确保国际经济活动在遵守规则和原则的基础上健康、稳定、可持续地发展。

法考《国际经济法》复习题集(第897篇)

法考《国际经济法》复习题集(第897篇)

2019年国家法考《国际经济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设立了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为各缔约国和其他缔约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的解决提供调解或仲裁的便利。

关于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下列哪一表述正确?A、争端双方书面同意将争议提交中心后,单方可以书面撤销其同意B、中心的裁决对争端双方具有约束力C、如争端一方对中心的裁决不服,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上诉D、缔约国一方若对中心裁决不服,可行使外交保护权>>>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7章>第2节>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答案】:B【解析】:中心行使管辖权的条件之一是争端双方出具同意中心管辖的书面文件,但一旦有此书面文件,单方不能撤销,选项A错误;作为仲裁机构,中心的裁决对争端双方当然具有约束力,并且一裁终局,选项B正确、C错误;除非另有声明,提交“中心”仲裁应视为双方同意排除其他任何救济方法,但是东道国可以要求投资者用尽当地的各种行政或司法的救济手段,作为它同意提交“中心”仲裁的条件,选项D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2.在进口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的情况下,反倾销税可以追溯征收。

该反倾销税可适用于下列哪一类产品?( )A、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进口的产品B、发起反倾销调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C、提起反倾销调查前90天进口的产品D、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日前半年内进口的产品>>>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5章>第2节>反倾销措施【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对外贸易管理制度——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

依《反倾销条例》第43条的相关规定,当终裁确定存在实质损害时,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A正确。

虽然确定进口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但对于是否存在倾销进行立案调查之前进口的产品,反倾销税不可以追溯征收。

BC错,依《反倾销条例》第44条的规定,这两个选项都是错误的。

司考国际经济法知识-国际经济法与其他法

司考国际经济法知识-国际经济法与其他法

司考国际经济法知识:国际经济法与其他法【摘要】为了帮助各位考生系统的复习司法考试,全面的了解司法考试的相关重点,作者整理了司考《国际经济法》知识:国际经济法与其他法,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和区别。

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用以调整国际政治关系以及其他非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不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

有些综合性的国际公约,既用以调整某方面的国际政治关系,又用以调整某方面的国际经济关系,则其中涉及经济领域的有关条款,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

进一步比较还有以下重大区别:第一,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国际公法的主体限于国家与各类国际组织,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则包括国家、各国政府之间的经济组织、民间国际商务组织、国际商务仲裁机构以及不同国籍的国民。

第二,所调整的对象不同: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政治、外交、军事以及经济诸方面的关系,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则为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既突出了国家、国际组织相互之间的属于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又囊括了大量的国家或国际组织与异国国民之间、不同国籍的国民之间的属于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

第三,法律规范的渊源不同:国际公法渊源主要是各种领域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则排除了各种非经济领域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突出了经济性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同时大量吸收了国际私人商务惯例以及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立法。

综上所述,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在部分内容上虽互相渗透和互有交叉,可以相互为用,但整体上毕竟不能相互取代。

它们是两种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明显区别的、各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和区别。

国际私法指的是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针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关系或商法关系,指事实上或确定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

又称“法律冲突法”或“法律适用法”。

其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各国涉外的私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国际经济法主要知识点

国际经济法主要知识点

国际经济法主要知识点一、国际经济组织国际经济组织是指在国际经济领域开展合作和协调的机构,如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

在国际经济组织的知识点中,需要了解各组织的目标、职能以及其对国际经济活动的规则与制度。

二、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是指国际间涉及商品和服务交换的法律体系。

主要包括国际贸易规则、关税制度、非关税壁垒、贸易争端解决等内容。

了解国际贸易法的知识点可以帮助理解国际贸易的基本原则、贸易保护措施以及相关争端解决机制。

三、国际投资法国际投资法是国际经济活动中,涉及国家与投资者之间的投资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体系。

主要包括国际投资协定、国际投资仲裁、投资保护等内容。

了解国际投资法的知识点可以帮助了解国际投资行为的法律保护、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等方面的内容。

四、国际金融法国际金融法是指国际金融关系中涉及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法律规则和制度。

主要包括国际金融机构、国际金融市场、国际支付与结算等内容。

了解国际金融法的知识点可以帮助理解国际金融机构的设立与功能、国际金融市场的运作规则以及国际支付与结算的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五、跨境电子商务法律问题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成为国际经济活动的重要形式之一、了解跨境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知识点可以帮助理解跨境电子商务的合同法、知识产权保护、电子支付、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则与制度。

六、产权保护与知识产权法律在国际经济活动中,产权保护与知识产权法律是重要的法律问题。

了解产权保护与知识产权法律的知识点可以帮助理解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维权机制以及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等方面的内容。

七、国际电信与信息通信技术法律国际电信与信息通信技术法律是指国际间涉及电信和信息通信技术的法律规则和制度。

了解国际电信与信息通信技术法律的知识点可以帮助了解电信业务的市场准入、技术标准和规范、国际电信争端解决等方面的内容。

以上是国际经济法的主要知识点。

掌握这些知识点可以帮助了解国际经济活动中涉及的法律规则和制度,从而更好地应对国际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问题和挑战。

国际经济法律制度概论

国际经济法律制度概论
国际税收协定的执行
包括协定的解释、修订、终止以及争 端解决等问题。各国在执行国际税收 协定时,应遵循协定的规定,并加强 国际合作与协调,以确保协定的有效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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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
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与责任
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
跨国公司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地位,其法律地位通常由公司注册所在地的法律确定。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 需遵守东道国和投资来源国的法律法规。
跨国公司的法律责任
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遵守国际劳工标准、环境保护、反腐败等方 面的规定。同时,跨国公司还需关注其供应链中的法律责任问题,确保供应链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投资争端的类型
国际投资争端主要包括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投资者之间的争端以及投资者与东道国私人 主体之间的争端等。
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机制
为解决国际投资争端,国际社会建立了多种争端解决机制,包括国际商事仲裁、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 心(ICSID)仲裁、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仲裁等。这些机制为投资者提供了多元 化的争端解决途径,有助于维护国际投资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04 国际投资法律制 度
国际投资的法律形式与保护
国际投资的法律形式
国际投资主要采取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种形式,其中直接投资包括绿地投资、跨国并 购等,间接投资则主要通过国际证券市场进行。不同投资形式受到不同法律制度的规范
和保护。
投资保护的法律制度
各国通过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多边投资保护公约以及利用国际商事仲裁等方式,对 国际投资进行法律保护。这些法律制度旨在确保投资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降低投资
仲裁协议

国际经济法的其它领域--司法考试辅导《国际经济法》第五章讲义1

国际经济法的其它领域--司法考试辅导《国际经济法》第五章讲义1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国际经济法》第五章讲义1第五部分 国际经济法的其它领域一、国际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的保护——《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的是工业产权,主要是专利、商标和其他工业产权。

申请获得:1.国民待遇原则公约要求缔约国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给予缔约国的国民和在一个缔约国领域内设有住所或真实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的非缔约国国民以国民待遇。

2.优先权原则专利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内,在优先权期限内缔约国内每一个在后申请的申请日均为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

优先权原则并不是对一切工业产权均适用,它只适用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品商标。

3.临时性保护原则临时性保护原则要求缔约国应对在任何成员国内举办的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中可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可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

如展品所有人在临时保护期内申请了专利或商标注册,则申请案的优先权日是从展品公开展出之日起算,而非从第一次提交申请案时起算。

4.保护的独立性原则依该原则,外国人的专利申请或商标注册,应由各成员国根据本国法律作出决定,不应受原属国或其他任何国家就该申请作出的决定的影响。

同一商标在不同成员国所受的保护相互独立,申请和注册商标的条件,由成员国法律确定。

5.最低标准原则公约采用的保护标准是最低标准。

6.其他强制许可原则只适用于专利。

对驰名商标给予相对保护(相同或相似)。

【例题·单选题】根据保护知识产权的《巴黎公约》,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2006-1-43)A.《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原则适用于一切工业产权B.《巴黎公约》关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对成员国商标权保护的最高要求C.《巴黎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不适用于在我国海南省设有住所的非该公约缔约国国民D.对于在北京农展馆举行的农业产品国际博览会上展出的产品中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我国给予临时保护[答疑编号2768050101]『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概括国际经济法的内容

概括国际经济法的内容

概括国际经济法的内容国际经济法是研究国际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范的学科,它涉及国与国之间的经济关系、跨国公司的经营行为、国际投资、国际贸易、国际金融等方面的法律规则。

其主要目的是规范国际经济活动,促进国际经济合作,维护国际经济秩序的稳定。

国际经济法的内容涵盖广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它主要包括《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等。

它规范了国际贸易的原则、规则、程序和争端解决机制,保护贸易自由、公平竞争和知识产权。

2. 国际投资法:国际投资法主要包括国际投资协定和双边/多边投资协定。

它规定了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和保护机制,以吸引和保护外国投资,并解决投资纠纷。

3. 国际金融法:国际金融法是研究国际金融交易、金融市场的法律规则。

它主要涉及国际货币体系、外汇市场、国际债务等方面的规范。

国际金融法的目标是维护金融稳定和规范金融市场。

4. 国际经济合作法:国际经济合作法主要包括国际经济合作协定和组织,如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

它旨在促进国家间的经济合作与发展,推动国际经济秩序的改革和发展。

5. 跨国公司法:跨国公司法是研究跨国公司的经营行为、责任和治理结构的法律规则。

跨国公司法包括国际公司法、国际商法、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的交叉领域,涉及公司组织、经营、合同、劳动、环境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6. 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

它们旨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利用,鼓励创新和技术转让,促进经济发展和国际合作。

7. 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争端解决机制。

它包括诉讼、调解、仲裁等不同方式解决经济争端。

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旨在维护国际法律秩序,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和和平解决争端。

综上所述,国际经济法涉及多个领域的法律规则和原则,旨在促进国际经济合作、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解决经济争端。

法考《国际经济法》复习题集(第4314篇)

法考《国际经济法》复习题集(第4314篇)

2019年国家法考《国际经济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国际融资担保存在多种不同的形式,如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浮动担保。

依国际惯例,关于各类融资担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备用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只有在开证行对借款人的违约事实进行实质审查后才产生B、大公司出具的担保意愿书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C、见索即付保函独立于基础合同D、浮动担保的担保物在任何期间均处于不确定的浮动状态,但担保权的行使应有明确、固定的标的物>>>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2.甲乙两公司订立一份FOB价格条件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规定,甲公司应于2017年7月前装船,并在装船后2天内向乙公司发出装船通知。

甲公司依约在6月底装船完毕,装船后第3天,船舶准备启航前工作人员在检查油箱时不慎引起爆炸,船舶沉没于港口附近,甲公司此时才将货物已装船和货物已受损的事实通知乙公司。

请问在买卖关系中本案货物损失应由谁来承担?A、甲公司B、乙公司C、甲乙公司共同承担D、甲乙公司均不承担>>>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3.中国星通公司与德国伯恩科技公司签订一批通讯设备的买卖合同,约定单价每件30欧元/FOB(汉堡)。

中国星通公司为该批货物的运输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

对于航行途中发生的下列哪一损失,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A、在运输途中货轮与另一艘船舶相撞造成部分货物碎裂损失B、由于运输延迟造成的货物损失C、货到目的地清点货物时发现存在不明原因的短量D、在运输途中遭遇强热带风暴造成货物部分湿损>>>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4.2011年1月,我国华光公司与德国菲林公司签订了进口某种药品50,000箱的合同。

合同约定,中国华光公司须开出以德国菲林公司为受益人的即期信用证,信用证总金额为1,850,000欧元。

货物装船后,德国菲林公司凭德国某远洋运输公司签发的清洁提单向德国奥登银行议付了货款。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中国华光公司发现货物外包装没有任何问题,但抽样检查货物内在品质有严重缺陷,立即请中国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进行了检验,证实该批药品已超过有效期,属于毫无实用价值的废品。

经济法中的各种规章制度

经济法中的各种规章制度

经济法中的各种规章制度
《经济法中的各种规章制度》
经济法是指国家在经济领域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在经济法中,各种规章制度起着重要的作用,它们对经济活动的组织、运作和监管起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经济法中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章等。

这些规章制度对企业的注册、经营、生产、贸易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为经济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其次,经济法中的各种规章制度还包括一些特殊性的法律文件,例如税收法规、金融监管规定、知识产权保护等。

这些规章制度对经济活动的一些特定领域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此外,经济法中的各种规章制度还包括对经济犯罪行为的打击和预防的规定,例如反垄断法、反腐败法等。

这些规章制度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维护经济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总之,经济法中的各种规章制度在保护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只有严格依法经营,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为国家经济繁荣稳定做出贡献。

国际经济法中跨国公司治理的法律机制

国际经济法中跨国公司治理的法律机制

国际经济法中跨国公司治理的法律机制跨国公司是在一个或多个国家开展业务活动的大型企业,它们的商业行为对国际经济和国内经济都有巨大影响。

跨国公司治理的失灵,往往会导致不公平的经济竞争,对社会和环境造成损害。

面对跨国公司的挑战,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在国际经济法领域内建立起多项法律机制,旨在保护国家和公民的利益,维护公正和可持续的全球经济秩序。

本文将介绍国际经济法中跨国公司治理的法律机制,并评估它们的效力和局限性。

一、国际投资协定国际投资协定(Investment Treaty)是国际经济组织与国家之间达成的一种协议,旨在促进国际投资和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确保外国投资者享有一定程度的投资安全和稳定性。

这些协定的内容包括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公正和公正待遇、国际仲裁机制等。

它们促进了跨国公司的业务扩展和经济成长,但也引发了一些争议。

一方面,一些发展中国家认为,国际投资协定使跨国公司有可能在本国追求私利,剥夺本国公民的权益。

例如,一些国际投资协定中规定,在跨国公司认为国家政府采取的行动构成了直接或间接的非正当剥夺时,它们可以向国际仲裁机构提起诉讼。

这意味着,跨国公司可以绕过本国法院,对政府政策进行挑战。

这种形式让一些人担心,跨国公司的合法性可能会带来法律风险,将国家主权权利削弱或丧失。

另一方面,一些发达国家利用国际投资协定保护跨国公司,以利于它们在发展中国家追求利润。

例如,Ecuador国家石油公司曾面对环境等问题,与美国石油公司间发生较大纠纷。

由于美国是压倒性的经济大国,这家公司向国际仲裁机构谴责了压制油气开发项目规章规则的行为,并获得了高额的赔偿。

这种情况被认为对Ecuador所有努力、操作环境和社区有效性进行了破坏。

二、全球公司操作规则在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责任方面,全球公司操作规则(Global Compact)是跨国公司治理的一种途径。

该规则首次由联合国秘书长克弗·安南于1999年提出,旨在使跨国公司承诺在推升经济增长的同时,尽可能地避免对环境和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简述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

简述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

简述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国际经济法是指用于规范国际经济交往和解决国际经济争端的法律体系,通常涉及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等领域。

它的调整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货币法、国际税法等多个子领域。

以下是对国际经济法概念和调整范围的详细说明。

国际经济法是基于国际法的一种法律体系,主要是为了规范国际经济活动而设立的。

国际经济法强调国际经济各个参与方之间的合作与互惠,同时也解决了国际经济活动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国际经济法由一系列的国际协议、条约和公约等法律文件组成,以保障国际经济交往的公平、公正和稳定。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是国际经济法中最重要的一个领域,它主要涉及国际贸易活动的规则和原则。

国际贸易法通常以国际贸易组织(如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和多边贸易协定为基础,例如《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 Agreement)等。

2. 国际投资法:国际投资法主要涉及跨国投资活动的规范和保护。

国际投资法通过一系列的国际投资协定和双边或多边投资协定,确保外国投资者在其他国家享有平等和公正对待,并提供投资争端解决的机制。

经典的国际投资协定包括《国际中心私营企业与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条例》(ICSID Convention)和《双边投资协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等。

3. 国际金融法:国际金融法是规范国际金融交往和监管金融机构的法律体系。

它主要包括国际金融市场的监管、国际金融机构的组织和运作、国际金融合作和货币政策等方面的规则。

例如,国际金融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章程和国际银行间结算银行(BIS)的准则等。

4. 国际货币法:国际货币法主要涉及国际货币体系的规范和管理。

它包括国际货币的发行和流通、外汇管理和汇率制度等方面的规则。

司法考试大纲:国际经济法_1

司法考试大纲:国际经济法_1

司法考试大纲:国际经济法第四章国际贸易支付基本要求:理解:托收各方的关系、托收支付中银行的责任与免责。

熟悉并能够运用:信用证支付的相关原理、UCP600号。

考试内容:第一节汇付与托收汇付(汇付的概念汇付的当事人汇付的种类)托收(托收的概念托收的程序托收的当事人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托收的种类银行的义务与免责)第二节信用证信用证(信用证的内容信用证的种类信用证的流转程序信用证的当事人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银行的责任和免责信用证欺诈及例外原则2005年《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UCP600号)第五章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基本要求:理解:我国对外贸易管理法的相关内容。

熟悉并能够运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相关规定。

考试内容:第一节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外贸法律制度(外贸法的结构对外贸易经营者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贸易秩序、知识产权保护、贸易调查)第二节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措施(倾销与损害的确定因果关系反倾销调查反倾销措施反倾销措施的期限和审查)反补贴措施(补贴及专向补贴损害因果关系反补贴调查及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损害的调查与确定因果关系保障措施的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国内司法审查与多边审查WTO的两反一保制度第六章世界贸易组织基本要求:了解: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机构设置、决策程序等一般知识。

理解:世贸与关贸的区别与联系,服务贸易总协定。

熟悉并能够运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内容,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

考试内容:第一节世界贸易组织概述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与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法律制度的区别与联系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世界贸易组织的机构设置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程序中国人世承担的特殊义务第二节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法律制度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约束关税措施数量限制的禁止与例外)服务贸易总协定[特点最惠国待遇义务具体承诺(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减让表)] 争端解决制度(制度特点争端解决程序通过争端解决报告的方式专家组、上诉机构的职能争端类型)第七章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基本要求:了解: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国际公约及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国际投资法、国际融资法和国际税法的概念及其法律渊源的构成,国际技术转让、国际直接投资和国际资金融通的法律制度,国家税收管辖权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及其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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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容均由网上摘录整理)第二节国际投资法一、国际投资法概述(一)国际投资法的概念及形式国际投资是指资本跨国流动。

它可以分为国际直接投资(股本投资)和国际间接投资(财务性投资)。

前者是指一国私人在外国投资经营企业,直接或间接地控制该企业的经营活动。

例如,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BOT(即“建设—运营—转让”)合作方式等。

后者是指将借贷资本输出到国外,投资者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

例如,债券或股票的投资等。

(二)国际投资法的特点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法律规和国际法律规的总称。

其特征为:其一,仅调整国际私人投资关系,即自然人、法人和民间组织、企业团体的海外投资。

其二,仅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即不包括国际间接投资关系,债券或股票等间接投资由国际金融法来调整。

其三,所调整的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既包括私人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及其法人、个人间以及同本国政府间的关系,又包括东道国与投资者母国政府间的关系。

(三)国际投资法的渊源国际投资法的渊源包括国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

前者指资本输入国和输出国的投资法律。

后者指国际投资双边条约、区域性条约、世界性公约、联合国文件、国际投资惯例。

双边投资条约主要包括双边投资保证协定和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前者特点是对政治风险的保证,特别强调关于代位求偿权以及处理投资争议程序的规定,这种协定通过换文方式达成。

后者又称为促进行保护投资协定,此类协定容翔实具体,实体性规定和程序性规定并举,能够为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提供切实有效的保护。

目前,国际围还没有一个全面规国际投资行为的世界性公约,联合国以及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有关国际投资的文件也都是建议性的。

目前已经生效的多边国际投资条约仅调整投资领域某些具体问题,如《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简称TRIMs协议)和《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

二、国际投资保护与鼓励(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保护与鼓励本国私人海外投资国法的制度。

1948年产生在美国,目前形成美、日、德三种模式。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一种政府保证,其保险人不仅具有政府机构的性质,而且其保险常与政府间投资保证协定密切联系,这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和民间保险的本质区别。

1、保险人。

实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有政府机构、政府公司或公营公司,政府机构作为保险人。

日本的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由通产省贸易局承办,政府公司作为保险人。

美国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作为本国私人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保险人,兼具公私两重性,政府与国营公司共同实施保险业务。

德国是由联邦政府作为法定保险人,德国信托与监察公司和黑姆斯信用保险公司(二者均为国营公司)负责执行投资保险业务。

2、保险围。

投资保险的围仅限于政治风险。

各国通常对外汇险、征收险、战乱险予以承保,有些国家还承保营业中断险。

3、投保人。

是指依法有资格申请海外投资保险的投资者。

在美国,投保人包括具有美国国籍的公民;其资产至少95%为美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社团所有的外国公司。

在日本,投保人为进行海外投资的日本国民或法人。

4、投资保险的对象。

在美国,合格投资必须符以下条件:海外投资须经东道国事先批准同意;必须是新投资;只限于与美国订有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和地区的投资;只限于经美国总统同意实行保险、再保险、保证的在不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投资。

5、投保程序。

根据各国规定,合格投资者若想获得投资保险,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1)提出申请。

海外投资者开始投资前向海外投资保险机构提交投资保险申请书及必要资料。

(2)审查批准。

海外投资保险机构主要对投资者及其投资是否合格进行审查,对合格者予以批准。

(3)签订保险合同。

申请获批准后,双方当事人签订保险合同。

投资者缴纳保险费。

(4)支付保险金。

承保围的风险事故发生后,由海外投资保险机构依据保险合同向投资者支付约定的保险金。

(5)代位求偿。

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向投资者支付保险金后,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基于保险事故对东道国所享有的索赔权及其他权益,如所有权、债权。

美国、德国依据双边投资保证协定行使代位求偿权,日本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与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相联系,因此只有投资者用尽当地救济手段后,保险机构才依据国际法的外交保护权原则行使代位求偿权。

(二)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双边投资条约是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之间签订的,旨在鼓励、保护及促进两国间私人直接投资的双边协定与条约之总称。

在保护与促进私人直接投资方面,它是迄今为止最为行之有效的国际法制。

我国自1979年改革开放以来,已与瑞典等一百多个国家签订双边投资协定,以换文的形式与美国、加拿大签署了投资保证协定。

近年来,区域性或双边的自由贸易协定(FTA)发展很快。

这种自由贸易协定是关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综合性的制度安排,投资自由化与投资保护是其重要容之一。

双边投资协定主要有三种类型:(1)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这类条约是在相互友好的政治前提下,针对通商航海等事宜全面规定两国间经济、贸易关系的一种贸易条约。

其重点在于保护商人,而不是投资者,不属于专门性的双边投资。

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等国家逐渐在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中增加了有关保护国际投资的原则性规定。

(2)投资保证协定。

美国创立的模式,后被某些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国家所仿效,故也称为美国式双边投资协定。

其特点重在对国际投资活动中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特别是与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相结合,为其提供国际法上的保障。

所以,这类协定主要规定代位求偿权、争端解决等程序性问题,其容主要是:承保围;代位求偿权;争端的解决。

(3)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

联邦德国首创该模式,亦称联邦德国式投资协定。

其特点是容详尽具体,以促进和保护两国间私人国际直接投资为中心容,既包含促进与保护投资的实体性规定,也有关于代位求偿权、争议解决等事项的程序性规定。

美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后也开始采取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来保护投资。

与联邦德国式投资协定所不同的是,美国式投资条约的保护要求更高,条件也较为苛刻。

(三)《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简称汉城公约)于1985年缔结于国汉城,1988年4月12日生效,依此公约成立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简称MIGA)是世界银行集团的第五个新增成员,直接承保成员国私人投资者在向发展中国家成员投资时可能遭遇的各种政治风险。

我国于1988年4月30日批准该公约,是其创始会员国。

在法律地位上,MIGA是具有完全法律人格的国际组织,有权缔结契约,取得并处理不动产和动产,进行法律诉讼。

该机构设理事会、董事会、总裁和职员。

理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由每一会员国指派理事和副理事一人组成。

董事会是该机构的执行机构,至少由12人组成,负责一般业务。

董事会主席由世界银行行长兼任,除在双方票数相等时投一决定票外,无投票权。

总裁由董事会主席提名任命,负责处理本机构的日常事务及职员的任免和管理。

多边投资担保机制是在综合了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美、日、德三种模式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规定的多边投资担保机制主要容包括:1、承保围。

机构主要承保四项非商业风险:(1)货币汇兑险,承保由于东道国的责任而采取的任何措施,限制将货币转换成可自由使用货币,并兑出东道国境外的风险。

(2)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承保由于东道国政府的责任而采取的任何立法或措施,使担保人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被剥夺,或剥夺了其投资中产生的大量效益的风险。

(3)战争乱险,承保因东道国境的任何地区的任何军事行动或乱而导致的风险。

(4)政府违约险,即东道国对担保权人的违约,且担保权人无法求助于司法或仲裁部门对违约的索赔做出裁决,或司法或仲裁部门未能在合理期限做出裁决,或有这样的裁决而不能实施。

应投资者和东道国联合申请和经机构董事会特别多数票通过,承保围还可扩大到上述险别以外的其他非商业风险。

2、合格投资者。

对于投保的投资者,MIGA要求必须是具备东道国以外的会员国国籍的自然人或在东道国以外一会员国注册并设有主要营业点的法人,或其多数股本为东道国以外一个或几个会员国所有或其国民所有的法人。

此外,只要东道国同意,且用于投资的资本来自东道国境外,则根据投资者和东道国的联合申请,经该机构董事会特别多数票通过,还可将合格投资者扩大到东道国的自然人、在东道国注册的法人以及其多数资本为东道国国民所有的法人。

3、对担保合格性的要求。

MIGA担保的投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合格投资、合格投资者和合格东道国。

合格投资必须是:经济上合理的投资;能对东道国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投资;符合东道国和投资者本国法律的合法投资;与东道国经济发展目标和重点相一致;在投保申请注册后才开始执行的新的投资。

而且,该机构缔结任何投资担保合同,均须经东道国政府认可。

4、合格东道国。

合格东道国必须是:机构只对在发展中国家会员国领土所做的投资予以担保;同意MIGA特定风险的国家;投资可以得到公平平等待遇和法律保护豹国家。

5、代位权。

公约规定,担保合同要求担保权人在向机构要求支付前,寻求在当时条件下合适的,按东道国法律可随时利用的行政补救方法。

在向担保权人支付或同意支付后,即代位取得投保人对东道国或其他债务人所拥有的有关承保投资的各种权利或索赔权。

代位权是公约机制的核心。

对于机构与东道国之间的争议,首先应通过谈判协商解决,谈判达不成协议,任何一方均可要求通过调解或仲裁程序解决。

多边投资担保机制是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它具有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可比拟的优越性,它对吸收外资的发展中国家会员国赋予“双重身份”:既是外资所在东道国,又是MIGA的股东,从而部分地承担外资风险承保人的责任。

这种“双重身份”在实践中加强了对东道国的约束力,同时有效地预防外资在东道国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

(四)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1993年12月乌拉圭回合所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简称TRIMs 协议)是GATT第一次就国际投资问题达成的协议,也是最新的国际投资约束规。

协议的目的不是要禁止所有的投资措施,而是审查那些对贸易有限制和扭曲作用的投资措施,如歧视进口、替代进口、国购买、进出口平衡、限制出口、外汇管制、出口要求、限制出口的权利等,并制定消除这些投资措施的方法。

投资措施,如果对一定企业的贸易格局提出条件或是针对贸易的流向及贸易本身的,能引起或是为了引起或引起了对贸易的限制或损害作用,这种作用是直接重大的,损害其他签约方的利益,并与GATT有关规定不符,即为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具体地说,“TRIMs”是指通过限制或替代进口等方法限制或扭曲贸易的投资措施;或通过限制、替代硬性规定等出口方法限制或扭曲贸易的投资措施;或通过取消或破坏缔约国根据GATT或TRIMs协议可直接或间接享有利益的方法限制或扭曲贸易的投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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