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书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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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书(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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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类别:设计□论文\o\ac(□,√)
学生姓名:谭伯韬
学号:2
班级:成型1202班
专业(全称):材料成型机控制工程
指导教师:黄权国
2016 年 5 月
一、本课题设计(研究)的目的: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资金供求矛盾也日益突出,民间金融对解决很多方面的资金急需,弥补金融机构信贷不足,加速社会资金总量的扩充、流动,确实起到了拾遗补缺的积极作用。
民间金融的存在主要是为了满足人们日常生活紧急支付和民营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资金需求。
减轻了中小民营企业对银行的信贷压力,转移和分散了银行的信贷风险。
然而虽然民间金融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也存在三个重要的问题:民间金融的范畴问题、民间金融的发展是金融深化还是金融浅化的结果、民间金融的发展趋势。
他们的存在与我国金融体制不完善相联系。
针对上述的现象,本课题—民间金融的发展前景研究主要的任务有三个:
⑴大体的了解民间金融的几种主要形式,并且分析出每种民间金融形式的利弊
⑵对于当前民间金融形式所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与概括,找出促使民间金融发展至今的缘由
⑶讨论民间金融的发展方向,结合其他国家所采取的措施,对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做出初步的建议
二、设计(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文献综述):
1当前金融的几种主要形式
对当前金融的几中主要形式作出初步的介绍,并大体的了解每种金融形势的优缺点。
其中包括小额信贷公司、担保公司以及借贷中介,以这三种金融形势最为典型、应用最为广泛。
针对民间金融所涉及的范畴做出利弊的考量。
2主要问题分析
民间金融的范畴问题;市场经济发展与民间金融问题的关系;民间金融的发展是金融深化还是金融浅化的结果;民间金融的发展趋势。
2.1民间金融的若干范畴
(一)民间金融、官办金融与民营金融
民间金融在中国大陆通常是与官办金融相对应。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这种区分简洁明瞭,即一切非官方的、非公有制的金融形式都是民间金融。
这种观点在1994年以前是比较流行的。
在这样的理论和政策下,中国大陆的民间金融就包括了民众之间一般的、为生产和生活所进行的小额资金融通活动(民间借贷)、地下钱庄、各种合会形式,如标会等,以及各种集资活动。
[1]
这种区分没有严格的法律依据,但最高人民法院曾经颁布过一个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条例,认为“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2]可见,利率在同期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之四倍范围内的民间借贷是受法律保护的,超过这一界限则不受法律保护。
问题的关键是,我们必须根据经济形式的发展,来考虑金融形式的规定性。
所以不应该把民间金融作为官办金融的对立范畴提出来,而应该以是否符合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来判断是否属于民间金融。
[3]
近年来,理论界和决策层对于“民营金融”和“民营银行”的讨论和关注也在逐渐升温,但大家往往将民营金融和民间金融混为一谈。
民营金融实际上就是经营权非国有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种金融组织和实体;而只有所有权和经营权非国有的、没有登记注册的才应归于民间金融。
故而,民间金融实际上必然是民有民营,因为它的主体、行为、市场和组织形式都没有符合国家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而民营金融则更多地侧重经营权而非所有权,只要经营权属于非国有、且经过注册登记的金融形式都属于民营金融,这其中有可能存在国有民营和非国有民营等形式。
中国民生银行就是典型的民营金融,因为它是非国有法人正式登记注册经营
的银行,但中国民生银行绝不是民间金融组织,因为一经注册登记,就代表它的设立必须符合国家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必须服从中央银行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信用控制和监督管理,它已经成为主流金融的一员。
(二)民间金融与非正式金融
国外对于非正式金融的研究由来已久。
非正式金融被定义为没有被规制和制度化的任何形式的金融服务组织,包括借贷人、典当、轮转基金,还有批发商[4]。
世界银行认为非正式金融可以被定义为那些没有被中央银行监管当局所控制的金融活动,而且非正式金融大多可分为以下三类:1,即非信贷机构,也非储蓄机构;2,专于处理个人或企业关系的金融交易机构;3,在借贷双方之间提供完全中介服务。
还有学者认为非正式金融的一个主要特征,就是在借贷双方和储蓄者之间存在着从简单信用安排到复杂的金融中介机制这样的复杂联系[5]。
对正式金融机构而言,国家或政府通常会建立中央银行来进行调控,而那些在此控制之外的金融市场则被定义为非正式金融。
Anders Isaksson认为非正式金融部门就是某些经济部门的金融活动没有受到国家的官方监管和控制[6]。
另有学者认为非正式金融是基于未来现金承诺而制定的不依法定体系为依据并可追索的合同或契约[7]。
国内对非正式金融的研究刚刚开始,他们大多赞同国外的基本定义,认为非正式金融是与正式金融相对的一个概念,系指金融体系中没有受到国家信用控制和中央银行管制的部分,包括非正式的金融中介(如货币经纪人、货币贷款人、私人储蓄协会等)和非正式金融市场(如场外市场、平行市场、地下市场、被分割的市场等)。
很多学者认为,民间金融乃至非正式金融的一个很重要的特征就是高利率。
[8]就民间金融而言,由互助组织向合作组织以及营利性金融机构转化时,不仅要面对信息
成本和管理成本的上升,而且更为关键的是,在金融压制或者金融管制的情况下,资金的利率需求弹性极小,始终处于供不应求状态。
因此,不能认为高利率是区别民间金融和主流金融的标准,在存在信贷配给和资金短缺的信贷市场上,高利率是一种正常现象。
[9]
2.2民间金融的存在与发展是金融深化还是金融浅化的结果
现代各国家和地区的民间金融的存在和发展,是金融深化还是金融浅化的结果,国内外理论界对此颇有争议。
一些学者,包括国外的学者,把台湾地区、日本和韩国的民间金融规范化的过程理解为金融深化之一部分。
我们认为,必须分清以下几个问题,才能正确认识这一问题的实质。
(一)例如台湾地区、日本和韩国的民间金融,经过立法程序,加以规范,成为民营金融机构,或者如韩国的公营机构,这些组织无疑已经成为现代金融体系的一部分,所以不能再将这些组织划归为民间金融组织范畴,尽管其业务活动上有一些传统民间金融的形式,但不能由此仍划归为民间金融。
如台湾中小企业银行的业务种类规定:除一般银行业务外,可以经营合会业务和外汇业务。
可以认为,这个规范化过程的确是金融深化的一个结果,但不能说,民间金融的存在和发展是金融深化的结果。
[10]
(二)另外的情形,即畸形发展的地下金融——与地下经济相联系的民间金融,在当代各国几乎都有很大的膨胀,在中国商品经济较发达的南部沿海地区,如广东、福建和江浙的一些地方,地下金融活动也比较猖獗。
我们认为,这种情形不能用一般金融理论来分析,因为这种情形与金融深化不仅没有关系,相反可以认为是金融浅化的一个结果。
金融深化的标志就是一个健全和有效率的金融体系的形成,这个体系包括高效审慎的监管体系和富有竞争力的商业性运营体系。
(三)在中国大陆的一些地方,如温州地区,私营经济非常发达,而当地的公营金融机构又不能满足其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所以当地的地下私人钱庄非常盛行,这种情形与地下金融又有一定区别,因为这些钱庄服务的对象是民营经济,与非法的地下经济
有着本质的不同。
我们认为,这种情况是典型的金融浅化的结果。
中国大陆许多地区都存在这样的问题。
这说明中国大陆的金融制度的确需要改革,否则难以适应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的需要。
其实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就经济发展水平而言,与初始经济相对应的金
融制度往往落后于或者不适应实际产出的迅速增长,也即主流的现代金融体系对部分中小企业和个人的融资要求过高,造成大量资金难以有效配置。
而地下经济的“黑钱”又难以进入主流金融体系,大量正规资金却因为贷款门槛难以进入民间借贷市场;同时,民间资金需求者因为资信水平等原因,难以满足现代主流金融机构的贷款初始条件,而只好另寻他路。
这样,种种条件促成了民间金融的产生和发展。
因此我们认为,民间金融的产生和发展,应该是金融浅化的结果。
[11]
2.3民间金融的发展趋势
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来看,一部分民间金融组织继续保持了其互助合作性,这是因为在现代化进程中,商品经济的发展形成了一种主流的经济形态,但在其背后仍然存在较为落后的自然经济形态。
一般而言,主流的现代金融形式不会达到这些地区,而政策性金融又不完善,这样就导致传统的互助性民间金融继续存在。
这一现象在中国的北方地区有所表现。
在市场经济处于绝对优势的今天,基于自然经济基础之上产生发展的民间金融,虽然其初衷是逃避市场经济或难以为其所容,但大多难以逃脱被市场经济吞噬的命运,会被纳入到市场经济和现代主流金融的轨道上来,而这一过程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不同的政策环境下,可能是参差不齐的。
至于中国大陆民间金融的未来如何,应该从整体经济和整体金融的发展来考虑。
倘能真正建立起健全的中小金融组织的话,那么一些诸如地下钱庄之类的为生产融资的民间金融机构则会自然消失。
因为无论在古代社会还是现代社会,真正的民间金融的存在应以互助性质为其存在根据,而地下钱庄之类的民间金融的存在则绝然不是纯粹的互助性组织。
我们不主张把现有民间金融的所有形式都“强制性地迅速”转化为现代金融体系的一部分,而应着重考虑建立真正的民营金融体系。
在中国现有的金融法律框架下,我们暂时无法做到这一点。
[12]
3政策建议
针对上文所述,做出如下的民间金融政策建议:
\o\ac(○,1)将民间金融演变成正规金融机构,如成立民营银行、参股农信社或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
错误!正规金融银行与民间金融的融合:制度创新与变迁。
错误!民间金融的合法化、规范化与阳光化。
三、设计(研究)的重点与难点,拟采用的途径(研究手段):
1.设计(研究)的重点和难点
(1)针对不同地区的而民间金融机构的调研,以及查询、整理国外民间金融机构;
(2)通过阅读大量的相关论文来加深对民间金融机构的了解。
2.拟采用的途径(研究手段)
(1)相关查阅文献资料,了解民间金融的发展历程以及对其日后发展的预想,初
步提出配方设计;
(2)学习实验方法,对不同地区的金融体系进行调研,记录数据 ;
(3)通过所学知识和参考文献,达到本次毕业设计的目的。
四、设计(研究)进度计划:
1.第1学期16-20周:整理资料并做开题报告,撰写论文提纲;
2.第2学期8-10周:消化整理资料,结合所学知识,撰写论文初稿; 3.第2学期11-12周:在初稿基础上修改论文,撰写论文第二稿; 4.第2学期13周:继续修改论文,最后定稿,交指导老师;
5.第2学期14周:组织论文答辩;
6.第2学期15周:整理论文资料并装订成册,论文归档。
五、参考文献:
[1]丁一兵,《汇率制度选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290-291
[2]岳华,《国际汇率制度改革之路固定与浮动的博弈》,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36-38
[3]杨玉桢,《地方政府与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23-26
[4]程惠芳,《中国民营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发展战略》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30-31
[5]杨青著,《现代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对外直接投资》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67-69
[6]孙建中,马淑琴,周新生,《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产业选择研究》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56-59
[7]唐礼智,《东南亚华人企业集团对外直接投资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322-323
[8]刘树军,《QFII进入中国指引》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6-9
[9]谢红霞,《应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法律规制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20-35
[10] [美]保罗·克鲁格曼,茅瑞斯·奥伯斯法尔德,《国际经济学》(中文版第4 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99-106
[11] [美]麦克尔·梅尔文,《国际货币与金融》,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76-77 [12] [美]托马斯·A·普格尔(Thomas A.Pugel) 《国际金融》(第14版),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6-8
指导教师意见
签名:
月日
教研室(学术小组)意见
教研室主任(学术小组长)(签章):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