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 法律行为(八)

第15章 法律行为(八)
第15章 法律行为(八)

第十五章法律行为(八):代理规范

第一节基本界定

归属规范法律行为→代理:有效代理:代理权:属性

授予

范围

限制

显名原则

意思表示

无权代理:狭义:要件

效果

效果归属规范: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

代理规范,买卖,视为在法律行为内发生的效果归属规范,其行为和效果、意思有偏差

一、效果归属规范

(一)法律行为领域

1.代理

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A的小区拍卖车位,因自己没有时间,就托B参加拍卖,授权B在50万额度内购买车位。增加了交易的机会,促进交易,增加了交易的可能性

A以自己幼子B的名义购买房屋。

保护未成年人

A专卖店的员工B出售BOSE音响给顾客C。

让没有生命的组织体,在实际进行交易时实现作为主体的职能

2.代表

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二)事实行为领域

事实行为的特点是,不考虑行为人的意思,效果法定

法律行为,效果由效果意思决定

A专卖店的员工B出售BOSE音响,把音响交给顾客C。

买卖合同,是法律行为,此时B是代理人,但是交付是靠事实行为来调整,此时B是占有辅助人。

如果B没有交付,还有履行辅助,需要代A来交付???

此处强调,代理仅仅是与法律行为相关联的

二、代理关系

A本人(被代理人)——B代理人—买卖(代理行为)——C第三人(相对人)

A——效果归属于AC,效果归属关系——C

有问题的往往在AB之间的行为

(一)本人与代理人

(二)本人与第三人

(三)代理人与第三人

三、基本类型

(一)法定代理与意定代理

委托代理——意定代理,依靠授权

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不依靠授权

民法通则第六十四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民法通则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

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不只是监护人和被监护人有法定代理,夫妻间也有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直接代理,直接归属于本人,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和第三人产生法律合同,显名原则

间接代理,暂时归属于代理人,代理商,买东西,再卖出去,中间商交易,常常与隐名代理有关,一些交易中不必要表明是代理。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二节有效代理

内部授权依照授予人的意思表示,但是涉及第三人,要保护

外部授权要从相对人的角度来理解

代理人在有效代理的行为下,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一、要件

(一)代为或者代受意思表示

1.积极代理代某个人发出意思表示

受A所托,B以A的名义向C发出购买要约。

2.消极代理代某个人来受领意思表示

C对B发出同意出卖的承诺。

(二)以本人名义为法律行为

1.显名原则

以本人名义从事行为

2.隐名代理

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有效代理:代意思表示

显名

有代理权:属性

授予简单就称为授权行为

限制

范围

终止

(三)代理权既不是权利也不是义务

1.属性

代理权不是权利,也不是义务。

2.代理权的授予

(1)属性

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如果受委托人不同意,那么就已经有代理权授予,但是没有代理合同

(2)类型

1)内部授权

A授权B购买音响。

2)外部授权仍是授权,但是不是告诉授权对象,告诉了第三人

A未授权B,但告诉C,由B作为自己代理人与C协商合同。

3)内部授权的外部通知准法律行为,效果法定,但是有意思表示,需要有表示行为

A把授权B事实的通知C。把一个存在的事实告知别人

在实际中,不同的授权方式产生的效果不一样

(3)形式

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以书面来证明具有资格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4)与基础行为的关系

1)基础行为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2)独立性代理权的授予和基础行为是分离的,订立了委托合同,然后发了(书面)的授权

那么如果合同被认定无效,那么授权仍然有效,代理权授予的无因性,授权行为的抽象性

A与B签订委托合同,由B代理A购买货物,A给B报酬。

如果签了合同,但是没有授权,是否是无权代理?争议

看授权的方式是哪一种类型,由委托合同有一个默示的意思,如果合同无效,那么默示被推定就不存在

即内部授权和基础行为共命运

如果是外部授权,要保护善意第三人内部关系变动不影响第三人,发生抽象性

3.范围

(1)类型

1)特定代理权某一件事

A托B购买C的某件祖传宝物。

2)种类代理权某一类事件

A托B购买C的全部祖传宝物。

3)概括代理权所有事情,一般为监护

通常指法定代理权

(2)确定

1)内部授权

以代理人的理解为标准

2)外部授权

以第三人的理解为标准

3)内部授权外部通知

以代理人的理解为标准,但第三人信赖通知而与代理人理解有偏差的,基于权利外观来保护第三人。

代理权是由授予来产生的,基础行为则是由法律行为来调整

4.限制

(1)法定限制

1)自己代理

I 原则禁止

A专卖店店长B以自己名义向A提出加薪,又以专卖店名义同意该加薪要求。

II例外允许

本人同意

A授权B出卖其物,卖价不少于1万元,B以1万元购买。不损害A的利益

专为履行债务

A授权B,来协商AC之间的还债协议,C把对A的债权转让给B,AB约定清偿债务。

2)双方代理

I 原则禁止

A托B购买C的货物,C托B出卖货物。可能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II例外允许

本人同意

A授权B出卖其物,卖价不少于1万元,C授权B购买该物,买价不多于1.5万元,B以1.3万元购买。

专为履行债务

债的关系当事人AC授权B协议AC之间的还债协议。

(2)意定限制权利做出以后撤销或者改变

1)内部授权内部限制

A授权B出卖其物,卖价不少于1万元。后A对B表示,把卖价调整为不少于2万元。

2)内部授权外部限制

A授权B出卖其物,卖价不少于1万元。后A对C表示,其货物卖价不少于2万元。

3)外部授权内部限制

A未授权B,但告诉C,由B作为自己代理人与C协商合同,卖价不少于1万元。后A授权B,卖价不少于2万元。

4)外部授权外部限制

A未授权B,但告诉C,由B作为自己代理人与C协商合同,卖价不少于1万元。后A告诉C,卖价不少于2万元。

5)内部授权外部通知后内部限制

A授权B,并告诉C,由B作为自己代理人与C协商合同,卖价不少于1万元。后A授权B,卖价不少于2万元。

6)内部授权外部通知后外部限制

A授权B,并告诉C,由B作为自己代理人与C协商合同,卖价不少于1万元。后A告诉C,卖价不少于2万元。

在不危害第三人的情况下以意定的限制为标准

5.终止

民法通则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死亡;

(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五)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二、效果

(一)常态效果归属

(二)瑕疵效果归属无效的、可撤销的均由被代理人承受

无权代理:狭义无权代理:要件

效果

表见代理

第三节无权代理(考试题)

一、界定

(一)规范

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狭义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表见代理

(二)区别

1.无权处分

仅指向处分行为,缺失了处分权,并且是以自己名义。无权代理是没有代理权,以本人行为2.冒名行为

(1)第三人愿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A用假名B到专卖店购买货物,并成为专卖店会员。

(2)第三人仅愿以被冒名人为当事人

A冒用圈内名家B的名义向不知名画家C购买画作,C仰慕B而同意出售。

民法通则意见第149条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构成代理权存在瑕疵

(一)有代理的形式

(二)无正当代理权

三、效果

(一)本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1.本人的追认

1)权利

I行使前

II行使后

合同法解释二第十一条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2)行为

I明示

II默示

合同法解释二第十二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3)拒绝

I 先追认再拒绝没有意义,合同已经发生效力

拒绝只能拒绝效力待定的合同

II 先拒绝再追认拒绝就确定无效,不可以追认

4)效果

I追认

II拒绝

2.第三人保护

1)撤销

2)催告

(二)本人与无代理权人的关系

A委托B出卖其物,卖价不少于1万元。后B把货物以0.8万元价格卖给C。A可主张B 承担违约责任。

没有委托合同,首先考虑无因管理

(三)无代理权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1.第三人的请求权

(1)可请求无代理权人履行或赔偿履行利益。

A未授权B,B以A的名义从C处以0.5万元价格购买一台音响,A拒绝追认。C要求B

购买该音响。

合同仍然不是存在于BC之间,赋予C对于B有请求权:请求履行合同,购买音响;赔偿损失A未授权B,B以A的名义从C处以0.5万元价格购买一台音响,A拒绝追认。C不要求B 购买,而要求B赔偿损失0.1万元。

(2)对不知道无代理权的无代理权人,可请求赔偿信赖利益

限制行为能力人A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授权B买音响,B误以为A有完全行为能力,以A的名义从C处以0.5万元价格购买一台音响。C为了这笔交易,与B之间通话花费10元。

信赖合同成立产生的损失,信赖利益

2.第三人请求权的排除

(1)第三人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无代理权人无代理权的,无上述请求权。非善意

(2)第三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节表见代理

与表见合伙的机制相同,没有权利,但是有权利的外观,谁信赖,保护谁

一、界定

(一)规范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代理行为要对A发生效力,狭义的无权代理,效力待定,需要等本人追认等

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四、正确把握法律构成要件,稳妥认定表见代理行为

12、当前在国家重大项目和承包租赁行业等受到全球性金融危机冲击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影响比较明显的行业领域,由于合同当事人采用转包、分包、转租方式,出现了大量以单位部门、项目经理乃至个人名义签订或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形,并因合同主体和效力认定问题引发表见代理纠纷案件。对此,人民法院应当正确适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表见代理制度的规定,严格认定表见代理行为。

合同法解释二第十三条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二)基础

信赖保护

(三)构成

1.无权代理

2.无代理权人有代理权的外观不法,本人无归责性

3.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

4.第三人信赖

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四、正确把握法律构成要件,稳妥认定表见代理行为

14、人民法院在判断合同相对人主观上是否属于善意且无过失时,应当结合合同缔结与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因素综合判断合同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此外还要考虑合同的缔结时间、以谁的名义签字、是否盖有相关印章及印章真伪、标的物的交付方式与地点、购买的材料、租赁的器材、所借款项的用途、建筑单位是否知道项目经理的行为、是否参与合同履行等各种因素,作出综合分析判断。

二、类型

(一)代理权授予的表见代理

1.表见授权代理

(1)构成

1)本人行为对外引起授予代理权的假相

I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营业

公司法人代表A允许B以其公司名义从事营业。

A承包了B的工程后,又分包给C,C以A的名义从D处购买建材,用于该工程。

II交印章给他人保管使用

A把印章交给B,代为签到,B用它从C处借款。

公司法人代表A把印章和存折交给财务B,B用它们从C处借款。

公司法人代表A把印章和支票簿交给财务B,B用它们向C借款。

公司法人代表A把印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与收据交给司机B,B用它们向C借款。

A因公出国,把印章和房产证交给B保管,B用它们与C签订买卖合同。

A因公出国,把印章、房产证和身份证交给B保管,B用它们与C签订买卖合同。

A因公出国,把印章、房产证、户口本和身份证交给B保管,B用它们与C签订买卖合同。

2)本人的可归责性

I 本人根据通常的审慎注意,应能注意避免权利外观的发生

II本人不知表见代理人的行为

(2)证明

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四、正确把握法律构成要件,稳妥认定表见代理行为

13、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不仅要求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仅应当举证证明代理行为存在诸如合同书、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而且应当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

2.容忍授权代理

B无权代理A进行货物买卖,A知道此事,认为自己并未授权B,也没有授权假相,而B 的买卖对扩大自己商誉有好处,就听之任之。

(二)代理权存续的表见代理

1.代理权受限

2.代理权消灭

B代理A与C交易,A告知C有授权,在交易中,A撤回授权,B无权代理A进行货物买卖,A未及时告知授权撤回事宜。

举证第三人善意,并且B过失有归责性,满足举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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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体系 1.试述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 答:(1)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又称“法的体系”或简称为“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法律体系的特点 ①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 法律体系既不是几个国家的法律构成的整体,也不是一个地区或几个地区的法律构成的整体,而是一个主权国家的法律构成的整体;既不包括一国历史上的法律或已经失效的法律,也不包括一国将要制定的法律或尚未生效的法律,只包括现行的国内法和被本国承认的国际法。法律体系不仅是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条件和要求的综合性法律表现,而且是一个国家主权的象征和表现。 ②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体系化的有机整体 法律体系作为一个“体系”,它的内部构成要素是法律部门,并且法律部门也不是散乱地堆积在一起,而是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组合,呈现为一个体系化、系统化的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这既是法律体系的客观构成,也是法律体系的一种理性化要求。 ③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 门类齐全是指在一个法律体系中,在宪法的统摄下,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的一些最基本的法律部门应该具备,不能有缺漏;结构严密是指不但在整个法律体系之间要有一个严密的结构,而且在各个法律部门内部也要形成一个从基本法律到和基本法律相配套的一系列法规、实施细则等;内部协调是指在一个法律体系中,一切法律部门都要服从宪法并与其保持协调

一致,即普通法与根本法相协调,程序法与实体法相协调等。 ④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从最终极的意义上讲,法律体系是经济关系的反映,它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因此,法律体系的形成是由客观经济规律和经济关系决定的;但从法律关系的形成过程来讲,它又离不开人的意志、主观能动性、意识形态、文化传统等作用,由此而使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呈现出不同的模式、形态等。因此,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2.试述法律部门的概念、划分标准及原则。 答:(1)法律部门的概念 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组合便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 (2)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法律部门既然是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不同法律规范的总和,那么,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就是: ①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任何法律都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否则,就不成其为法律。判断某一法律规范属于何种法律部门,就是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为依据的。因为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决定着法律规范的性质。社会关系是多样而复杂的,可以分为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宗教关系、家庭关系等。这些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成为法律调整对象之后,便成了法律部门形成的基础,而调整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就构成不同的法律部门。

第9章 法律行为

第九章法律行为(二):基本概念 第一节意思表示 作为理解的基点 意思表示的构造、发出、到达 表示行为→效果行为(法效) 一、基本界定 (一)概念 把发生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把效果意思 合同法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对外表达要这样定合同 (一)内容具体确定;不明确的只作为要约邀请or邀约引诱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合同法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15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要约邀请没有法律效力,不能叫做意思表示。 (二)构成 1.主观要素 在实践中并不考虑,仅仅是学理上的分类 (1)行为意思 行为人有意识地自觉从事某项行为的意思。 控制人行为的意思 (2)表示意思 行为人认识其行为具有某种法律意义的意思。 自己知道是有法律意义的,某歌星被歌迷找签字,那欠条、账单去签,歌星没料到会发生法律效果,那么叫做没有表示意思。 (3)效果意思核心 行为人意欲依其表示发生特定法律效果的意思。

交易,交易中的确定信息由行为人给出的,自己控制。只有此才得出当事人的行为自己承担法律效果准法律行为,意思表示指的是效果意思 2.客观要素 (1)明示 行为人直接将其效果意思表示在外。 发函、发信息 (2)默示 由特定行为推知行为人的效果意思。 间接被推论出,通过一些行为推知意思,不一定是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民法通则解释第66条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沉默 1)原则原则上不当做意思表示 没有意思表示的价值 A为了推销图书,未经请求将书寄给B,信中表示B如果不愿订购,应于7日内将书寄还,否则,视为同意购买。B收到将书放在案头,置之不理,后其3岁小女C玩耍,将书扯碎。区分沉默和默示 问题:B置之不理有何意义?A信中表示有何意义?B有无保管书的义务?C的行为是否为侵权行为? 只有单方约定,无效 没有保管的义务,但是小女孩有侵权行为 但是如果B打开来看,看了很久,视为默示,同意购买

第八讲 权利和义务

第八讲权利和义务 本讲主要内容: 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二、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三、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一、权利和义务概念 (一)权利释义 1、关于权利含义的各种学说 权利指广义的法律,在英语中可用law,权利有一个专业词right。在拉丁语中,权利指广义的法律,即jus。权利有一个专用词right,权力有一个专用词power,人民享有权利,政府享有权力,有时这两个词是通用的。 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是指法律规定,享有权利人具有这样或不这样行为,或要求他人这样或不这样行为的能力或资格。“权利”是一个在法学文献中出现频率最高的词语,同样,也是一个被滥用程度最高的词语,各教科书和法学著作中关于权利释义的学说。 (1)资格说。 米尔恩在《人的权利和人权的多样性》一书中认为:“权利的要旨是‘资格’说你对某事享有权利,就是说你被赋予某种资格。例如,选举,领取养老金,坚持自己的看法,享受隐秘的家庭生活。义务就是权利的反题,义务就是不可以,权利就是可以。一个人被赋予某种资格具有权利主体的身份,才能向别人提出作为不作为的主张。 缺陷:定义的循环――我被赋予某种资格,我就有了某种权利;我有了某种权利,就意味着我被赋予了某种资格,因而资格具有分析的功能,不具有定义的功能。 (2)主张说。 法律上有效的、正当的可强制执行的主张。(1)主张指谓言论行为,其内容是以某种正当的、合法的理由要求或吁请承认,主张者对事物的占有,或要求返还某物,或要求承认某事实(行为)的法律效果。(2)强调权利与主张有深层联系,除非一个“权利”能被主体有效地或强制地主张、要求或坚持,否则,主体无权利可言。说“某人拥有一个权利”,这或者指他已经实际有效地作出某一主张,或指他仍可有效地作出某一主张。(3)从典型的狭义的权利义务关系分析,权利义务的相关性,如,我有权主张甲付给我5元钱,甲就有义务付给我。换言之,只有甲有义务付给我5元钱,我才能有效主张,如果我的主张无人应答,就不可能成为权利。 缺陷:权利义务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是权利来自于主张,还是主张来自于权利。 (3)自由说。 斯宾诺莎认为,权利就是一种免于干扰的条件;霍布斯认为,权利就是法律所允许的自由;康德认为,权利就是意志的自由行使;黑格尔认为,每个人真正的权利就是自由。自由论揭示了权利的一个重要特征,即权利主体的意志自由和行动自由,主体在行使权利时不受法律的干涉,主体做或不做一定行为不受他人强使。正是这一点,现代学者往往把自由和权利等同,各国有关公民权利的立法也往往把权利和自由作为内涵一致或接近的范畴并列。 缺陷:没有区别广义的自由和狭义的自由(自由权),另一方面,虽然权利总是包含着自由,但不能把权利仅仅归结为自由。 (4)利益说。 边沁,耶林。 缺陷:权利只是利益的表现与获取利益的手段,而不是利益本身,把权利与利益等同,必将造成享有法律权利就等于获得实际利益的错觉。 =并不是所有的利益都是权利,宣布为权利的利益不能仅仅归结为个人利益。 (5)法力说(能力、权力) 能力说最早出现在洛克、卢梭的著作里,他们认为权利的本质是由法律或国家权力保证为实现某种特定利益而进行一定行为的力。霍菲尔德认为,权利是指一个人通过一定行为

005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133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 只有合法的民事行为才能构成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不一定都具有合法性,凡是在构成上有瑕疵的民事行为均不是民事法律行为。这里所称的合法性,既包括内容上的合法也包括形式上的合法。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作为构成要素。 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愿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意思表示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134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注意:意思表示虽然是民事法律行为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但意思表示本身不是法律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是有目的的行为,它是当事人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这一特点区别于其他法律事实,如侵权行为。侵权行为虽然也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这个法律后果并非当事人自己主张,而是由法律规定的。 注意: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事实行为的区别 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并非一切民事行为都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是与事实行为相对应的概念。事实行为是指不具有意思表示内容,但按照法律规定,在客观上引起了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如侵权行为、无因管理行为、拾得遗失物的行为、发现埋藏物的行为等。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依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须有几个方面的意思表示) 1、单方法律行为。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是行使个人权利的行为,而该行为仅仅发生个人的权利变动,如抛弃所有权、他物权的行为等;二是涉及他人权利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等,如债务的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委托代理的授权、处分权的授予、无权代理的追认、遗嘱的订立、继承权的抛弃等。 2、双方法律行为。指由双方当事人相对应的意思表示的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一般的合同(契约)都是双方法律行为。

2019届中考道德与法治总复习八下第8讲理解权利义务习题

第八讲理解权利义务 考纲引领 1.了解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2.理解公民权利与义务之间的相互关系,懂得依法行使权利。 3.树立遵纪守法意识,主动遵守社会公德和社会秩序。 4.了解受教育、依法纳税、依法服兵役等常见、重要的义务。 知识框架 考点速查

公民基本权利 1.我国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是由哪部法律规定的?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主要有哪些?依法行使这些政治权利和自由有什么意义?(P33~34) (1)由宪法规定。 (2)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和监督权等。 (3)意义:我国公民依法行使政治权利和自由,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这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重要形式。 2.公民的监督权表现在哪些方面?行使这项政治权利的重要性或意义是什么?(P34) (1)表现:我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2)重要性或意义:公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行使监督权,有助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3.什么是公民的人身自由?人身自由的内容和意义分别是什么?(P34~35) (1)含义: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 (2)内容: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3)意义: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只有在人身自由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公民才能独立、自由、有尊严地生活。 4.除三项政治权利和自由外,我国公民还享有哪些基本权利?这些权利的共同特点是什么?(P36~39) (1)除三项政治权利和自由外,我国公民还享有:①社会经济权利:主要有财产权、劳动权、物质帮助权。②文化教育权利:主要有受教育权、文化权利。③我国公民还享有平等权、宗教信仰自由等权利,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等特定人群的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特殊保障。 (2)权利的共同特点:由宪法规定,并受到宪法和法律保障。 5.教育的作用是什么?我国为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利制定的政策是什么?(P38) (1)作用:教育为个人人生幸福奠定基础,为人类文明传递薪火,成就民族和国家的未来。 (2)保障政策:国家实行义务教育制度,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国家制定资助政策,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依法行使权利 6.我国公民应该如何行使权利?(P41~42) (1)公民行使权利不能超越它本身的界限,不能滥用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2)公民行使权利应依照法定程序,按照规定的活动方式、步骤和过程进行。每个公民都应该树立按照法定程序办事的意识,通过正确的途径和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公民权利受到损害,要依照法定程序维护权利。维护权利的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7.为什么公民行使权利要遵守正当的程序?(P42) 遵守正当的程序,有利于公民实际享受权利,有效避免和化解纠纷,维护自身权益。 公民基本义务 8.公民的基本义务有哪些?(P46~50)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七章

第7章学好法学基础理论 1.解释法的概念。 答:(一)一般说来,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有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纪律规范和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纪律规范不同,法律规范具有自己的特征。法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实施的规范体系。 (二)法的本质和特征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法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社会规范。 (2)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法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之处在于它的特殊的强制性,即国家强制性。 (3)法是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社会规范。 (三)法的作用有社会作用、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和制裁作用。 2.法律关系有哪些特征? 答:(1)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关系,它反映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属于社会关系,但不是一般的社会关系,它是统治阶级有目的建立的社会关系,本质上是一种意志关系。(2)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就不可能形成与之相应的法律关系。由此,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身。其次,法律关系体现意志关系。法律关系的意志性来源于法的国家意志性。法律关系同法律规范一样体现国家意志。 最后,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当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国家会动用强制力进行矫正或恢复。 3.说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答:在历史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制度保障。(1)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具有阶级性和人民性。 (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反映,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现的是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制度保障。法律是实现国家职能的基本工具,是历史新时期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有效制度保障。 4.简述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 答:(一)法的渊源,也称法律渊源,主要指法的效力和形式的来源。 我国法的渊源的特点: (1)制定法是我国法的基本渊源。在我国,判例不是法的渊源。 (2)特别行政区法律是我国法的渊源。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在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中属于单独一类。 (3)习惯在我国法的渊源中的意义很小。 (三)当代中国的法的渊源,主要是以宪法为基础的各种制定法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认可的惯例等。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4).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又称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事实的一种。作为民法总则中的一般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及其相关理论在现代民事法律制度以及现代民法学说中居于重要地位: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作为观念的抽象,不仅统辖着合同法、遗嘱法和婚姻法等具体的设权行为规则,形成了民法中不同于法定主义体系的独特法律调整制度。 重点问题: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关系是难点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民事行为的成立 意思表示理论,意思表示的瑕疵是难点 民事行为的效力,也是难点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案情:甲15岁,是初三学生。一日放学捡到乙抛弃的电视机,经修理仍能够使用。甲将电视机卖给20岁的丙,价款

200元。甲先交付电视机,并还未付款。就在甲的父母要求丙付款之前,并通知甲的父母其不要电视机。丙在返还电视机的途中,将电视机摔坏,不能显示图像。 问题:本案中有哪些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事实行为?准法律行为? (一)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简称为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实。 (二)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事实行为 现今大陆法系各国普遍确定了法律行为制度。法律行为制度的采用,表现了法律的抽象化趋势,是立法技术进步的结果。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上,同样确认了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但与传统民法有所不同的是,我国《民法通则》上,确认了民事行为这一概念,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民事法律行为专指合法行为,而民事行为则是一中性概念,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它相当于传统民法上的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本是民法上的概念,但已被其他部门法所借用。包括宪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行政法律行为、诉讼法律行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等。所以法律行为在我国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阶概念。

第七章 法律行为

第七章法律行为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是哪一个?( )(考研中国政法大学2005 年) A.悬赏广告 B.债务免除 C:代理权授予 D.遗嘱行为 2.“催告”属于( )(考研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 A.法律行为 B.事实行为 C.准法律行为D.事件 3.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司考2005年卷三,单选第1题) A.乙的行为可推定为购买甲新著的意思表示 B.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买卖合同可撤销 C.甲的行为属于要约,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承诺,二者之间成立买卖合同,但需乙最后确认 D.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 4.装修公司甲在完成一项工程后,将剩余的木地板、厨卫用具等卖给了物业管理公司乙。但甲营业执照上的核准经营范围并无销售木地板、厨卫用具等业务。甲乙的买卖行为法律效力如 何?( )(司考2002年卷三,单选第15 题) A.属于有效法律行为 B.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C.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 D.属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5.甲为一乘客(老烟民,熟知烟的价格),乙为一小贩。乙在火车车厢叫卖:“红塔山香烟,10 元钱一条”,甲欣然买之。经查,该烟为假烟,甲与乙之间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 )(律考2000年卷二,单选第5题) A.无效民事行为,理由为欺诈 B.可撤销民事行为,理由为欺诈 C.无效民事行为,理由是违反法律规定 D.有效民事行为,理由是双方达成合意 6.下列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 A.甲邀请乙一起旅游 B.甲请乙吃饭 c.甲乙签订买卖合同 D.要约 7.甲为防止邻居乙的西瓜被连日大雨浸泡而烂掉,在其邻居外出未归期间,将该西瓜以市场价格出售。甲的行为构成( )(考研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 A.无权处分 B.无权代理 C.无因管理D.不当得利 8.“吃巧克力”与“扔掉吃剩的巧克力”,两者从民法意义上看( )(考研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 A.前者为负担行为,后者为处分行为 B.煎著为每英行为,冶著为法律行为 C.煎著为南因行为,后着为物权行为 D.前者为法律行为,后者为事件 9.某酒店客房内备有零食、酒水供房客选用,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商品。房客关某缺乏住

第七章 法律行为

第七章法律行为 第一节概述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A 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B 法律行为的特征: ⑴法律行为是人为的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原因包括事件和行为两大类,前者与人的意志无关;后者包括人的意志因素。 ⑵法律行为是表意行为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原因的行为可以分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事实行为)。 ①表意行为的行为人具有导致一定法律效果之发生的意图 ②非表意行为又称为事实行为,其行为人主观上并无产生

法律效果的意图,但行为客观上引起了某种法律效果的发生。发现埋藏物,拾得遗失物皆属于事实行为。 ③事件和事实行为的区别: 事件是指与主体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客观现象。 a事件与民事主体的意志无关;事实行为与民事主体的意志有关; b事件是一种客观现象;事实行为是民事主体的行为。 ⑶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表示是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的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在意图以一定的行为表现于外部的过程。 ⑷法律行为大部分为合法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A 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⑴单方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其特点在于不需要他方当事人的同意就可发生法律效率的行为,如追认无权代理。 ⑵双方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双方相对应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合同行为为典型。 ⑶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并行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多人合伙为典型。 B 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⑴有偿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使当事人双方承担互为对待给付义务; ⑵无偿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行为中,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他方当事人不承担对待给付义务。赠与,借贷。 C 诺成法律行为和时间法律行为 ⑴诺成法律行为是指仅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习题)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意思表示中,不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是()。 A、悬赏广告 B、债务免除 C、代理权授予 D、遗嘱行为 2、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不成就时,该民事法律行为()。 A、开始生效 B、开始无效 C、失去效力 D、继续有效 3、就我国无效民事行为的确认权归属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只能由人民法院确认,不能由仲裁机关确认 B、只能由仲裁机关确认,不能由人民法院确认 C、既可由人民法院确认,又可由仲裁机关确认 D、只能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任选其一 4、依据我国现行法,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是()。 A、9个月 B、1年 C、2年 D、4年 5、当事人约定“如果甲的儿子从外地调回”,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即行终止。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是()。 A、否定解除条件 B、否定延缓条件

C、肯定解除条件 D、肯定延缓条件 6、甲不知其女友已与他人结婚而到乙商场订购一枚戒指,以作订婚之用。甲的意思表示错误属于何种类型的错误?()。 A、动机错误 B、表示内容错误 C、表示行为错误 D、传达错误 7、甲家的鱼池与乙家鱼池相连,因暴雨甲家鱼池中的鱼进入乙家鱼池中,这一法律事实属于()。 A、事件 B、事实行为 C、民事行为 D、民事法律行为 8、甲向乙借钱,乙说,太阳从西边出来,我就借钱与你。则( )。 A、所附条件无效,行为有效 B、所附条件有效,行为无效 C、所附条件有效,行为有效 D、所附条件无效,行为无效 9、无效民事行为的含义是( )。 A、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行为 B、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的行为 C、通过当事人追认以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D、通过享有权利的第三人追认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10、A公司委托王某去某市B公司购买机械表1000只,王某见B 公司还有电子表可供应,在B公司说明电子表是从正规渠道进货后,就在购销合同上添加了购买2000只电子表的条款。王某付款后将机械表和电子表运往A公司途中,2000只电子表被海关以走私品没收。

第六章 合法律制度

第六章合同法律制度 一、选择题 1、合同是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 A、民事法律行为 B、民事法律关系 C、民事责任行为 D、民事主体行为 2、要约和要约邀请的根本区别是()。 A、是否以做广告为目的 B、是否以报告价格为目的 C、是否以电视广告为目的 D、是否以缔约为目的 3、我国合同法对要约生效的时间()。 A、采用发信主义 B、采用到达主义,即受信主义 C、采用投邮主义 D、采用实践主义 4、合同履行()。 A、是债权人完成受领义务的行为 B、不是合同目的的体现和要求 C、也不是其他合同法律制度的归宿 D、是整个合同法的核心 5、合同保全的两种方法是()。 A、代位权和抗辩权 B、代位权和请求权 C、代位权和撤销权 D、代位权和人身权 6、我国合同法中的合同变更()。 A、是合同内容的变更 B、是合同主体的变更 C、是合同一方主体的变更 D、是合同双方主体的变更 7、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的()。 A、民事责任 B、行政责任 C、刑事责任 D、过错责任

8、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A、合同自由原则 B、合同正义原则 C、合同诚实信用原则 D、鼓励交易原则 E、平等原则 9、合同的主要条款有()。 A、标的 B、质量和数量 C、价款或报酬 D、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E、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10、合同的有效要件包括()。 A、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B、意思表示真实 C、不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 D、标的确定、可能、合法 E、应经公证机关公证 11、确认无效合同的依据()。 A、一方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经第三人利益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怀规定 12、可撤销合同的原因有()。 A、重大误解 B、显失公平 C、乘人之危 D、欺诈、胁迫 E、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13、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的合同()。 A、返还财产 B、损害赔偿 C、追缴财产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 D、恢复原状 E、修补替换 14、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近2年题型题量分析表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2年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3分。本章包含3个核心考点:民事行为效力、代理和诉讼时效;对“民事行为效力”、“代理”两个考点的复习宜结合第4章相关考点进行;而“诉讼时效”的有关内容在第6章和第8章中将有进一步的应用。 2015年本章教材新增“代理权滥用的法律后果”;其他考点没有实质性变化。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考点1:民事法律行为(P15) 1.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①意思表示的表示方式一般采用明示方式,但在特定情况下,默示也可以成立意思表示; ②意思表示可以分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遗嘱行为、抛弃动产行为)和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又可以分为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要约和承诺、债务免除、授予代理权、合同解除)。 ③如果意思表示由表意人通过传达人传达的,则由于传达人没有转达或者推迟转达意思

表示的风险,由表意人承担。 (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解释1】在宴会上致贺辞,并不设立、变更或终止任何权利义务,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解释2】事实行为亦会产生法律后果,但该法律后果系由法律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自己主张。 (3)合法行为 【解释】只有合法行为才可能称为民事法律行为;注意与“民事行为”相区分:民事行为除民事法律行为外,还包括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及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2.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①单方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仅有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无需他方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等。 ②多方法律行为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合同(包括赠与合同)是常见的多方法律行为。 【例题·单选题】下列法律行为中,须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是()。(2012年) A.甲免除乙对自己所负的债务 B.甲将一枚钻石戒指赠与乙 C.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购买一套住房 D.甲立下遗嘱,将个人所有财产遗赠给乙 【答案】B 【解析】(1)选项A:债务免除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债权人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应当向债务人作出,但无需取得债务人的同意;(2)选项C:代理权的授予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签订代理合同则为多方法律行为;(3)选项BD:遗嘱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签订赠与合同属于多方法律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①法律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是有偿的或者无偿的,如买卖必须是有偿的,而赠与必须是无偿的。 ②有偿民事行为显失公平时,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而无偿民事行为则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③有偿法律行为的民事责任要重于无偿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应当对买卖标的物的瑕疵承担违约责任,而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原则上不对赠与物的瑕疵承担责任。 ④如果是有偿民事行为,只有在受让人明知的情况下才可以主张合同保全的撤销权;如果是无偿民事行为,则无须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意图即可主张合同保全的撤销权。 ⑤有偿民事行为,要求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偿民事行为,则对于获得利益的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作要求。 (3)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法律行为的形式;要式法律行为(如票据行为)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法定形式,否则法律行为不能成立。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例如,借款合同和相应的担保合同) 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亦当然不

民法总论试题第六章

第六章 1.根据我国民法实践的一般作法,书面的意思表示在需要经过传达媒介才能到达对方当事人时,则该 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为(c) A、表意人完成其表意行为时 B意思表示离开表意人时,如函件已邮寄 C、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 D、相对人了解意思表示的内容 2.某电器商行明知彩色电视机有质量问题,但在销售时故意不加说明,顾客甲购买了质量有问题的彩电。该行为属于(A) A、受欺诈的行为 B、显失公平的行为 C、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D、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3、甲不知其女友已与他人结婚而到乙商场订购一枚戒指,以作订婚之用。甲的意思表示错误属于何种类型的错误?(A) A、动机错误 B、表示内容错误 C、表示行为错误 D、传达错误 4.甲被乙打成重伤,支付医药费5万元。甲与乙达成如下协议:“乙向甲赔偿医药费5万元,甲不得告发乙”。甲获得5万元赔偿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乙被判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D)A.甲、乙之间的协议有效 B.因甲乘人之危,乙有权撤销该协议C.甲、乙之间的协议无效 D.乙无权要求甲返还该5万元赔偿费 5、甲卖给文物馆一副名画,数月后,文物馆发现此画为赝品,因而要求退还部分价款。但甲以该名画是拍卖所得为由,拒绝返还部分价款。文物馆和甲间的买卖属于(C ) A、欺诈B、胁迫C、重大误解D、显失公平

6、意思表示瑕疵的法定事由包括(ABCD) A、欺诈 B、胁迫 C、乘人之危 D、重大误解 7.乙公司以国产牛肉为样品,伪称某国进口牛肉,与甲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后甲公司得知这一事实。此时恰逢某国流行疯牛病,某国进口牛肉滞销,国产牛肉价格上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CD)A.甲公司有权自知道样品为国产牛肉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撤销该合同B.乙公司有权自合同订立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撤销该合同C.甲公司有权决定履行该合同,乙公司无权拒绝履行D.在甲公司决定撤销该合同前,乙公司有权按约定向甲公司要求支付货款 8.甲委托乙采购一批电脑,乙受丙诱骗高价采购了一批劣质手机。丙一直以销售劣质手机为业,甲对此知情。关于手机买卖合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BC)A.甲有权追认B.甲有权撤销C.乙有权以甲的名义撤销D.丙有权撤销 9、下列法律诈、胁迫手行为,属于无效的是(ABD) A、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B、甲乙双方订立买卖大熊猫的合同 C、因对方欺诈行为导致对标的物规格误解而为购买 D、甲以赠与方式向乙行贿 10、下列属于“重大误解”的是(ABCD) A、将400箱酱油当成醋而为买受 B、买受人错将1000箱啤酒看成10000箱 C、误将赝品当作真迹而为买受 D、甲误认为乙富有且有诚信而贷巨款 一填空题 1 法律行为自由尤其以(契约自由)和(遗嘱自由)为其中心 2 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法律事实) 3 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一般生效要件)(特别生效要件);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项:当事人;(标的);意思表示 4 法律行为之生效,以标的之(合法)和(确定)为生效要件 5 物权变动,是指(所有权过户),(抵押权发生)等物权变动事实 二判断题

第15章 法律行为(八)

第十五章法律行为(八):代理规范 第一节基本界定 归属规范法律行为→代理:有效代理:代理权:属性 授予 范围 限制 显名原则 意思表示 无权代理:狭义:要件 效果 效果归属规范: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 债 代理规范,买卖,视为在法律行为内发生的效果归属规范,其行为和效果、意思有偏差 一、效果归属规范 (一)法律行为领域 1.代理 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A的小区拍卖车位,因自己没有时间,就托B参加拍卖,授权B在50万额度内购买车位。增加了交易的机会,促进交易,增加了交易的可能性 A以自己幼子B的名义购买房屋。 保护未成年人

A专卖店的员工B出售BOSE音响给顾客C。 让没有生命的组织体,在实际进行交易时实现作为主体的职能 2.代表 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二)事实行为领域 事实行为的特点是,不考虑行为人的意思,效果法定 法律行为,效果由效果意思决定 A专卖店的员工B出售BOSE音响,把音响交给顾客C。 买卖合同,是法律行为,此时B是代理人,但是交付是靠事实行为来调整,此时B是占有辅助人。 如果B没有交付,还有履行辅助,需要代A来交付??? 此处强调,代理仅仅是与法律行为相关联的 二、代理关系 A本人(被代理人)——B代理人—买卖(代理行为)——C第三人(相对人) A——效果归属于AC,效果归属关系——C 有问题的往往在AB之间的行为 (一)本人与代理人 (二)本人与第三人 (三)代理人与第三人 三、基本类型 (一)法定代理与意定代理 委托代理——意定代理,依靠授权 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不依靠授权 民法通则第六十四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民法通则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

注会经济法-第8讲_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代理的基本理论、委托代理(1)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 条件既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为。 2.条件的特征: 1 ( )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 ( )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 3 ( )条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不能是法定的); 4 ( )条件必须合法。 3.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 2016AQ1 就时失效。( ) 4.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诚实信用原则)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 2.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12017 【例题 · 年单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既可以是人的行为,也可以是自然现象 B.既可以是将来事实,也可以是过去事实 C.既包括约定事实,也包括法定事实 D.既可以是确定发生的事实,也可以是不确定发生的事实 【答案】 A 【解析】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为,但必须是 A B C 将来有可能发生、有可能不发生的事实。故 选项正确, 选项错在不可以是过去事实; 选项错 D 在条件不能是法定事实; 选项错在所附条件不能是确定发生的事实。 22016201435 【例题 · 年案例分析题(截取)】 年 月 日,机床生产商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机床 台,每台 万元。乙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欲向丙银行贷款 万元,并与甲公司约定:2020400 400201462 “仅在乙公司的 万元银行借款于 年 月 日前到账时,机床买卖合同始生效。” 42616 2014年 月 日,乙公司与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直至 月 日,乙公司始获得丙银行发放的 个月短期贷款 万元。 月 日,乙公司请求甲公司履行机床买卖合同,甲公司以合同3400617 未生效为由拒绝。 【问题】甲公司是否有义务向乙公司交付机床?并说明理由。

第八讲 练习题

第八讲练习题 一、概念解释 1.道德与品德 2.道德认识 3.道德情感 4.道德意志 5.道德行为 6.品德心理结构 7.他律道德 8.自律道德 9.前习俗水平 10.习俗水平11.后习俗水平 1.道德与品德:道德是由社会舆论和内心驱使来支持的、反映一定群体共同价值的社会行为规范的总和。品德,即道德品质,也称德性或品性,是个体依据一定的道德行为准则行动时表现出来的稳固的倾向与特征。就其实质而言,品德是道德价值和道德规范在个体身上内化的产物;就其功能而言,如同智力是个体智慧行为的内部调节机制一样,品德是个体社会行为的内部调节机制。 2.道德认识:道德认识。道德认识指对社会道德规范及其执行意义的认识。道德观念、道德判断和推理、道德评价都是道德认识的表现形式。古今中外思想家都非常强调道德认识对于人的德性的重要性。 3.道德情感:道德情感是人的道德需要是否得到满足而引起的一种内心体验。具体表现为人们根据道德观念评价他人与自己行为时产生的内心体验;也表现为人们在道德观念支配下采取行动的过程中产生的内心体验。道德情感是产生和维持道德行为的重要动力之一。4.道德意志:道德意志是个人在道德情境中,自觉地调节行为,克服内外困难,实现道德目的的心理过程。道德意志是道德意识的能动作用,帮助个体将道德动机贯彻于道德行动之中。 5.道德行为:道德行为指在道德意向支配下表现出来的符合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涉及道德行为方式和道德行为习惯。道德行为是实现道德动机、达成道德目标的手段,也是评价一个人品德的客观标志。 6.品德心理结构:章志光依据动力系统的观点,提出了包含生成结构、执行结构和定型结构的品德心理结构。所谓“生成结构”是指个体从非道德状态过渡到开始出现道德行为或初步形成道德性的心理结构。“执行结构”是指个人在生成结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更有意识地对待道德情境,经历内部冲突、主动定向、考虑决策和调节行为等环节的一种复杂的心理结构。所谓“定型结构”指个体所具有的品德的比较稳定的心理结构。它是在执行结构基础上形成的,但具有更高的激活性、阶段简缩性和自动化功能。其实质是占优势的道德信念或道德动机,与作为其实现手段的一些习得的行为方式经过反复实践和强化,形成了稳固的联系。7.他律道德:是由于外界力量制约或决定的道德发展阶段,与自律道德相对应。 8.自律道德:是指自我约束。自我履行道德规范的道德发展阶段,人从幼年到成年的发展也就是从他律道德阶段发展到自律道德发展阶段的过程。 9.前习俗水平:该水平的道德推理关注行为引起的结果,着眼于行为的具体后果和自身利害关系来判断是非,儿童无内在的道德标准。判断一种行为是否适当,主要是看其能否使自己免于受罚,或让自己感到满意。这个水平包含两个阶段:惩罚与服从取向和相对功利取向。10.习俗水平:当儿童的道德发展经历水平Ⅱ时,关注和考虑他人的情况增加了。他们不再根据直接的具体结果来看待行为,而能考虑到更多的社会性因素来作出道德问题的决定。这些社会因素包括他人的认可、家庭的忠诚、遵守法律和社会秩序。此阶段的个体更多地以是否满足社会舆论与期望、遵循现行的社会准则和习俗、受到赞扬等做为道德判断的依据。这种利用内化了社会规则或习俗进行道德判断的个体就处于习俗水平。 11.后习俗水平:此阶段的青少年能够依据自己选定并遵循的伦理原则和价值观进行道德判断,认为不违背多数人的意愿、不损害多数人的幸福、不违背普遍的道德原则的行为就是最好的行为。处于后习俗水平的青少年,已经超越现实道德规范的约束,达到完全自律的境界。该水平由两个阶段组成:社会契约取向和普遍伦理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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