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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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又称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事实的一种。作为民法总则中的一般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及其相关理论在现代民事法律制度以及现代民法学说中居于重要地位: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作为观念的抽象,不仅统辖着合同法、遗嘱法和婚姻法等具体的设权行为规则,形成了民法中不同于法定主义体系的独特法律调整制度。

重点问题: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关系是难点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民事行为的成立

意思表示理论,意思表示的瑕疵是难点

民事行为的效力,也是难点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案情:甲15岁,是初三学生。一日放学捡到乙抛弃的电视机,经修理

仍能够使用。甲将电视机卖给20岁的丙,价款200元。甲先交付电视机,并还未付款。就在甲的父母要求丙付款之前,并通知甲的父母其不要电视机。丙在返还电视机的途中,将电视机摔坏,不能显示图像。

问题:本案中有哪些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事实行为?准法律行为?

(一)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简称为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实。

(二)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事实行为

现今大陆法系各国普遍确定了法律行为制度。法律行为制度的采用,表现了法律的抽象化趋势,是立法技术进步的结果。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上,同样确认了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但与传统民法有所不同的是,我国《民法通则》上,确认了民事行为这一概念,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民事法律行为专指合法行为,而民事行为则是一中性概念,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它相当于传统民法上的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本是民法上的概念,但已被其他部门法所借用。包括宪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行政法律行为、诉讼法律行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等。所以法律行为在我国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阶概念。

(三)准法律行为

准法律行为:非基于表意人的表意行为,而基于法律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包括意思通知、事实通知、感情表示三种。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一)民事法律行为以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为目的。从法律行为的定义可以看出,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旨在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因此,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是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

(二)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所谓意思表示,是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不可或缺的内容,是法律行为最基本的要素,是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区别的重要标志。

意思表示不等于民事法律行为,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也并非一一对应。因为:有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有一个意思表示构成;有的是有两个意思表示构成;有的是由多个相向的意思表示构成。

(三)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我国民事立法上的民事法律行为,其范围较传统民法上的法律行为小,仅涵盖传统民法上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案情:甲、乙、丙合伙搞运输,出资比例是1:1:1。甲驾驶汽车为丁运输苹果从西安至广州,运费5000元,丁将该车苹果卖给戊。三人合作一年后,甲欲退伙,将自己的份额一半赠给乙,一半抛弃。

问题:这里有哪些法律行为?哪些是单方、双方、多方法律行为?

(一)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以进行法律行为的人数为标准,可以把法律行为区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其特点在于不需要他方当事人的同意就可发生法律效力。订立遗嘱、抛弃继承权、撤销委托代理、免除债务、追认无权代理等行为,皆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双方相对应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合同行为是典型的双方法律行为。

多方法律行为,又称协定行为,是两个以上当事人并行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合同的行为,即为多方法律行为。

区分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的法律意义在于:法律对三者成立的要求有所不同。

(二)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以法律行为有无对价为标准,可以把法律行为区分为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有偿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一方享有利益,须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代价的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为商事法律行为的常态。

无偿法律行为指只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或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对待给付不具有对价性的法律行为。如赠与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等。

区分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的法律意义在于:(1)对行为性质的认定;(2)对行为效力的认定;(3)对行为人责任的认定;(4)对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影响。

(三)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

根据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不同,可以把法律行为区分为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

诺成法律行为,指仅以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实践法律行为,又称要物行为,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有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或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区分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的法律意义在于:实践法律行为成立的特殊性,即除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标的物的交付。

(四)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以法律行为是否应当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具备一定的形式,可以把法律行为区分为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指依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的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或行政法规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一种形式的法律行为。

区分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的法律意义在于:要式法律行为的成立须具备特定形式。

(五)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以法律行为之间的相互依从关系为标准,可以把法律行为区分为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主法律行为,指不需要有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就可独立成立的法律行为。

从法律行为,指从属于其他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取决于主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未成立,从法律行为无由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将导致从法律行为不能生效。

区分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的意义在于:从法律行为具有附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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