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专享】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10
民法资料:08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引导案例:案例一:自然人甲与乙系夫妻,并生有其子丙。
甲生前立下遗嘱决定将其与乙的财产都由丙继承。
甲的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案例二: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
该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货十吨,约定了单价30日内交付货物。
交付货物当天,甲公司向乙公司供货十二吨,乙公司全部收下。
双方结算时,乙公司只同意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十吨的货款,拒绝支付另二吨的货款。
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本案如何解决?以上两案例包含着民事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的基本理论。
民法特别强调民事主体意思表示的自主和真实;民法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实行必要的、有限的国家强制。
(两面性)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是实现意思自治原则的重要方式,国家对民事主体的不同民事法律行为采用不同的态度,进行了不同的评价,从而导致民事法律行为的不同效力(有效;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效力待定;附条件、附期限)。
本章要点: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的界定(内涵+外延);民事法律行为与相关概念的区别;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2、民法的意思表示理论(意思表示的概念;意思表示的地位;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类型;意思表示的解释)3、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形态(有效;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效力待定;附条件、附期限)一、民事行为的定义及外延民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中性概念)民事行为的外延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附条件和附期限民事行为。
(外国的法律行为特指民事法律行为,并且是一个中性概念(不要求其合法,我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
我国理论中的法律行为已上升为上位概念。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及特征(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主要有立法定义和学理定义两种:立法定义: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第八章民事行为
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 A. 甲购买彩电一台 B。乙拾得金戒指一枚 C.丙赠与前妻项链一条 D.丁创作长篇小说一部
第八章民事行为
下列属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 A、刘某出国,张某为其无偿保管贵重物品 B、王工程师因工作出色,单位奖给他20
0元 C、李某的同事从外地回来,赠送给他一些
第八章民事行为
(三) 条件的种类
1、停止条件(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 2、积极条件(肯定条件)与消极条件
(否定条件)
第八章民事行为
附停止(延缓)条件
条件
停止条件
例子(姑姑对上中学的
(期中考到前十名) 侄儿达成赠与协议:赠 送其一台小霸王学习机)
条件成就 法律行为发生效力 若期中考试排到年级前
十名,赠予协议生效。
条 件 不 成 权利义务失去效力 期中考试排不到前十名,
就
则赠予协议不生效
第八章民事行为
附解除条件
条件
解除条件
例子(某科研单位与
(SARS疫苗被发现) 教授签订科学研究协
议)
条件成就
法律行为失去效力 如 果 SARS 疫 苗 被发现 ,
此 医 学 SARS 专 项 科 研 资助协议失效。
条 件 不 成 法律行为仍生效 就
第八章民事行为
条件的特点: 将来性——尚未发生的客观事实 不确定性——不可预知性,将来可能发生,
也可能不发生 合法性——须不违反法律法规,不违反社会
公序良俗 自治性——须为当事人约定的事实 一致性——须与当事人欲发生的法律效果不
相矛盾
第八章民事行为
(二)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 条件的成就——约定的客观事实出现 条件不成就——约定的客观事实未出现 恶意阻止条件的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
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
B、无因行为:行为与其原因可以分离。原因 无效时, 行为本身仍有效。 如:票据行为
区分意义: 民事法律行为本身的效力不同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即意思表示的形 式 1、 口头形式: 是不要式法律行为。 2、书面形式:
包括: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 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是要式法律行为的一种形式,是否采用,由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3).目的解释:如果意思表示所使用的文字或某个 条款可能作两种解释时,应采取最适合于意思表示 目的的解释。
4).习惯解释:意思表示所使用的文字词句有疑义 时,应参照当事人的习惯解释。 5).诚信解释:对意思表示进行解释时,应遵循诚 实信用原则。
三、民事行为的成立: (一)概述: 成立制度,主要解决按照法律规定要想存在一 个民事行为,应包括哪些必不可少的事实要素。 成立是生效的前提。 民事行为的成立 民事行为的生效 事实判断:是否存在 价值判断:是否合法
(以下仅称可撤销)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只是相对无 效;不同于无效民事行为的绝对无 效。 该制度的设立,是对民法的公 平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的综和。
2、种类: (1).重大误解。
主观的重大误解 + 客观的较大损害
事实认识错误 意思表达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 (2).显失公平。 一方利用优势地位而单方面获得暴利, 但不适用于纯商业行为. 只注重客观后果,不考虑主观因素。
行为人
意思表示
标的
成立要件 成立
生效要件 生效 法律评价
事实评价
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1、着眼点不同: 成立是事实评价、生效是法律评价 2、构成要件不同: 成立以意思表示成立或意思表示一致重在判断意思表示有 无法律效力。
3、法律效力不同: 不成立和不生效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 果。
08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
推定形式是指在行 为人不明确表达内心 意思的情况下,根据 意思的情况下, 其作为判定行为人内 心意思的形式。 心意思的形式。
沉默形式是指在行为人 不明确表达内心意思的情况 下,根据法律特别规定或当 事人特别约定判定不作为行 为人内心意思的形式。 为人内心意思的形式。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效力 的惱 法效惱 行为 法律行为 成 立 法律行为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 使撤销权; 使撤销权; •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 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 销权。 销权。
五、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 • (一)返还财产 • (二)赔偿损失 • (三)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 收归国家、 第三人 方式 范围
无效民事行为 一、无效的民事行为概念 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 效条件, 效条件,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 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一)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的民事 行为
•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民事行为 • 2、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 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行为 • 例外: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 例外:无行为能力人、 为能力人实施的纯受法律上利 益的行为有效
(四)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或者约定, 依照法律或者约定,须具备 特定形式方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特定形式方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或者约定, 依照法律或者约定,对于意 思表示的形式没有特殊要求的法 律行为。 律行为。
民事行为, (一)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实现一定民 事法律后果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事法律后果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四节
民事行为的效力
一、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 (一)民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社会公共利 益(标的可能、确定和合法) (二)民事行为的特别有效要件 如所附条件成就、期限到来;采取特定形 式或者交付标的物,等等。
难点:意思表示瑕疵的类型(表现)
二、无效民事行为
(一)行为人不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 (二)欺诈、胁迫 对遗嘱行为而言,受胁迫、欺骗是遗嘱无效 的原因之一; (见《继承法》第22条)对合同 而言,欺诈、胁迫的后果须损害了国家利益方 为无效,否则为可撤销合同。(见《合同法》 第52条)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 共利益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节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 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件成就 条件不成 就 延缓条件 行为生效 行为不生 效 解除条件 行为失效 行为继续 有效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期限与条件的区别 (二)期限的种类 1、延缓期限 2、解除期限 (三)对期限的限制 不许附加不能期限。
包括两种情况: 1、意思表示不真实 (1)真意保留即单独虚伪表示。指行为人 故意作出与其内心追求的效果意思相反 的表示行为。各国民法一般都视其为有 效,除非相对人明知。 (2)虚伪表示即行为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 虚假的意思表示。基于此所为的民事行 为无效,但该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戏谑意思表示。 指表意人以开玩笑的形式作出的意思表示。是 否有效,视相对人在一般情况下能否意识到表 意人表达的是非真实意思。 (4)错误。依德国法,错误可存在于表示内容 或者表示行为之中,动机错误一般不影响意思 表示的效力。对法律的认识错误不影响意思表 示的效力。 2、意思表示不自由 (1)欺诈 (2)胁迫 (3)乘人之危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
1.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
2.生前行为和死因行为;
3.主行为和从行为;
4.独立行为和辅助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1.【口头形式】:是指用谈话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包括:当面交谈和电话交谈等。优点是:简便、迅速。
2.【书面形式】:是指以书面文字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优点是:证明力强,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三)独立的意思表示和非独立的意思表示。
【区分是否是独立的意思表示意义在于】:独立的意思表示构成单方行为;非独立的意思表示构成合同行为或共同行为。
(四)明示的意思表示和默示的意思表示。
Hale Waihona Puke 【明示的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以语言、文字或其他直接表意方法表示内在意思的表意形式。
【默示的意思表示】:是从行为人的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中推断出来的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瑕疵的情形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和重大误解。
【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作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沉默是否构成欺诈,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告知义务为限。
【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有】:
1.需有欺诈行为。包括:捏造虚伪事实;隐匿真实事实;歪曲真实事实。
【区分明示与默示的意思表示意义在于】:有的意思表示必须是明示的。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必须明示;默示的意思表示必须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才发生效力。
(五)健全的意思表示和不健全的意思表示。
【健全的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真心及自由的意思所为的表示。
【不健全的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并非出于真意或不自由的意思表示。如:被欺诈、胁迫、错误情形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是可撤销的。
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明确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弄清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种类及其法律后果;了解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教学重点及难点】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种类及其法律后果;民事行为、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三者的区别。
【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
【辅助教学手段】电子讲稿。
【计划教学时数】6学时。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概述一、几个相关概念的含义1、民事行为。
最早见于王作堂《民法教程》北大1983年版。
表述为:“公民或法人确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在这里,民事行为是在与事实行为相对应的意义上使用的。
外国法上没有使用过民事行为这一概念,首先在立法上使用民事行为概念的是我国民法通则,从民事通则的相关规定看,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
2、事实行为。
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据法律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主要区别:(1)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而事实行为当事人实施行为的目的并不在于追求民事法律后果;(2)民事行为依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内容而发生效力,而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法律后果;(3)民事行为以行为人具有相应行为能力为生效要件,而事实行为的构成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事实行为包括:不当得利行为;无因管理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侵权行为;遗失物的拾得行为;埋藏物的发现行为等。
法律行为的内容和后果都由当事人自由决定(私法自治),法律只起补充作用法律行为要求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事实行为的内容和后果都由法律事先规定,法律表现为强行性规范事实行为不要求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从不同的角度看,一个行为可能同时是事实行为或法律行为或纯属事件,例如:甲杀死乙,乙的儿女继承了乙的财产,对于发生的继承法律关系,甲杀死乙属于事件甲杀死乙,甲要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发生的侵权责任,甲杀死乙属于事实行为甲将汽车托乙保管,乙擅自将汽车出租给丙,对于乙丙之间的租赁,乙的行为是法律行为而由于乙擅自出租甲的汽车,因此所获取的租金属于不当得利,出租汽车的行为对于甲乙之间产生的不当得利之债来说属于事实行为3、法律行为。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2019.12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引导案例:案例一:A、B(自然人)系C公司的股东,各持有C公司50%股权。
2013年6月,A、B与D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该合同约定:1.A、B向其各自持有C公司的50%股权转让给D公司,股权转让总价款为4000万元,D公司应该于2013年12月31日之前将4000万元股权转让款支付分别支付给A、B。
2.若D公司向银行贷款用于支付股权转让款,则A、B同意为D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3.若D公司不能于2013年12月31日之前向A、B 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则D公司已经向A、B支付的部分转让款转化为D公司应向A、B 支付的违约金,D公司无权要求A、B返还。
4.该合同对其他内容也做出了约定。
上述合同签订后,2013年7月,D公司从E银行贷款2500万元,但A、B 没有为其提供担保。
D公司将贷款中的1500万元支付给A、B作为部分股权转让款。
但是,自2013年7月至今,D公司没有向A、B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
2014年2月,D公司以生产经营用款的目的,与F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F银行向D公司贷款4000万元。
《借款合同》签订之前,D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G(自然人)伪造了数百份业务合同,虚构了D公司的经营业绩,同时,D公司还伪造了一系列签订借款合同所需的文件以及C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
上述《借款合同》签订后,D 公司、F银行与C公司、A、B签订了《担保合同》,该合同约定:C公司以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厂房为D公司向F银行的生产经营性贷款提供抵押担保,A、B对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因F银行工作人员H没有认真审查核实D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的真伪,也没有进行必要的核实调查,致使《借款合同》得以签订。
D公司、F银行与C公司、A、B因签订了《担保合同》,在D公司、F银行要求C公司、A、B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因D公司、F银行提供了空白抵押合同,A、B 只同意在空白抵押合同上签字,但不同意在空白的抵押合同上加盖D公司公章。
民事法律行为(09-10-2)
条件成就的拟制
因条件成就而受不利益的当事 人,如以不正当行为阻止条件 成就的,视为条件成就。
(四)不许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1 .违背公序良俗以及社会公益的 2 .妨害相对人利益的
三、期限
(一)期限的概念
期限是指当事人用将来确定事实的到来决 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一种附款。
(二)期限的类型
随意条件是可有当事人一方的意思决定其成否的条件 偶成条件是以偶然发生的事实而决定其是否成立的条件; 混合条件是由当事人的意思与偶然事实混合决定其是否成就的条件。如乙考
上大学。
4 .真正条件与非真正条件
非真正条件:法定条件、既定事实条件、不能条件、不法条件。
(三)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
附条件或期限。
2.方式: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撤销权只能通过诉讼或仲裁
的方式,亦即以撤销之诉的方式行使。
3.撤销权人:(1)重大误解人;(2)受欺诈人(3)受胁迫人;(4)
危难被乘的人;(5)显失公平的受害人。
4.行使期间:1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算。 5.消灭:(1)撤销权的除斥期间(1年)经过(2)撤销权人放弃撤销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基本类型
与多
单 方
有 偿
方法 法
法律 律
律行 行
行为 为
为、 与
双无
方偿
法法
律律
行行
为为
诺要 成式 法法 律律 行行 为为 与与 实不 践要 法式 律法 行律 为行
为
主独有负生 法立因担前 律法行行行 行律为为为 为行和与和 与为无处死 从和因分因 法辅行行行 律助为为为 行法 为律
(三)条件的类型
民事法律行为ppt课件
是指行为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事实的成就与否 作为法律行为的附款,决定其表意下位效力的发 生或者消灭的法律行为。
条件的要求:1、可能;2、不确定;3、将来发 生;4、协议发生;5、合法。
三、付期限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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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类
(一)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
1、延缓条件(停止条件):权利义务要在条件成就时才 能发生效力。
同上
甲(19岁)急于购买一辆机动三轮车。乙恰巧有此车。 甲与乙达成协议,以8200元买下此车。甲背着父母借邻 居丙4000元(3%利率),借表兄4500元(利率2%), 并约请其同学、表兄一起去买车。同学与表兄认为不值 8200元,而甲执意购买,并将8000元交于乙。约定第二 天带着余下的200元取车。乙为了便于甲取车,将车开 到后院门廊。当天夜里,乙家失盗,三轮车被小偷偷走。 第二天,甲与乙发生争执。后甲父得知一切,向法院起 诉,要求乙退还车款,并承担8000元借款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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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生效的时间不同.
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产生的后果不同.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债权行为即是负担行为;而 处分行为有物权行为与准物权行为.法律意义:物 的确定不同;公式方法不同;对处分权要求不同.
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
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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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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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4、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产生私法效果的法律事 实——给民事主体自己取得、变更、消灭权利义务树立 行为模式。(包括无效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消民事行为)但民事法律行为不等于意思表 示。
第八章民事行为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概论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
民事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民事非法行为:《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行为分为:1、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或法律行为);2、非法行为:(1)无效民事行为;(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3)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件。
(1)意思表示——又称表意行为,是行为人追求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或消灭的内心意思用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的活动;(2)非表意行为——又称事实行为,是行为人主观上并无产生法律效果的意图,但行为客观上引起了某种法律效果的发生。
如拾得遗失物、文学创作、侵权等3、民事法律行为能够实现行为人所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
第二节法律行为的分类—、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1、单方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如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立遗嘱、代理权的授予、追认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立:抛弃所有权等。
《合同法》第410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2、双方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双方相对应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如合同行为。
3、多方法律行为——是两个以上当事人并行的意思表示答成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如多人的合伙协议。
二、有尝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1、有偿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双方须为对价的行为。
(使当事人双方承担互为给付义务的行为。
)如买卖。
2、无偿法律行为——是指没有对价的行为。
(在双方法律行为中,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他方当事人不承担给付义务的,为无偿法律行为。
)如赠与。
《民法意见》第128条:“公民之间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
第8章-民事法律行为
三、 法律行为的基本类型(102页)
1、单方、双方与多方法律行为; 2、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3、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4、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 5、单务行为与双务行为 6、诺成法律行为与实践法律行为; 7、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8、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 9、独立法律行为与辅助法律行为; 10、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11、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
2005年司考卷三第1题
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 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学生 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 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乙的行为可推定为购买甲新著的意思表示 B.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买卖合同可撤 销 C.甲的行为属于要约,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承诺,二者之间 成立买卖合同,但需乙最后确认 D.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
随意条件、偶成条件与混合条件
随意条件,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可决定其成就与否的条件。
包括: 纯粹随意条件:条件成否纯由当事人决定,别无其他因 素。(此车赠你,我要用时随时取回) 非纯粹随意条件:条件成就与否除本于当事人的意思外, 尚需有某种积极事实。(你若考上驾照,赠你此车)
偶成条件,指条件成就与否无关乎当事人的意思,而取决于
第三节
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条件,并且 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 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 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如果你考上大学(生效条 件),我就送你一台电脑 (赠与合同),好吗?
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
——现代民法的灵魂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基本概念: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是私行为【与行政行为无关】
2、民事法律行为是表示行为【区别于不追求民事法律效果的合法行为,如踢球、旅游等】民事法律行为是由意思决定效果的行为【即意思自治】
3、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1)一般书面形式
(2)特殊书面形式(公证、鉴证)
3、默示形式(推动、沉默)
第二节、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1、概念
2、构成要素(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行为)142-143
三、意思表示的不一致
1、虚假表示
2、伪装行为
3、隐藏行为
4、错误
5、误传
五、意思表示的解释
1、意思主义
2、表示主义
3、折中主义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第四节、附条件的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节、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相对无效】
第六节、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又称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事实的一种。
作为民法总则中的一般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及其相关理论在现代民事法律制度以及现代民法学说中居于重要地位: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作为观念的抽象,不仅统辖着合同法、遗嘱法和婚姻法等具体的设权行为规则,形成了民法中不同于法定主义体系的独特法律调整制度。
重点问题: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关系是难点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民事行为的成立意思表示理论,意思表示的瑕疵是难点民事行为的效力,也是难点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案情:甲15岁,是初三学生。
一日放学捡到乙抛弃的电视机,经修理仍能够使用。
甲将电视机卖给20岁的丙,价款200元。
甲先交付电视机,并还未付款。
就在甲的父母要求丙付款之前,并通知甲的父母其不要电视机。
丙在返还电视机的途中,将电视机摔坏,不能显示图像。
问题:本案中有哪些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事实行为?准法律行为?(一)概念民事法律行为,简称为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实。
(二)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事实行为现今大陆法系各国普遍确定了法律行为制度。
法律行为制度的采用,表现了法律的抽象化趋势,是立法技术进步的结果。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上,同样确认了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但与传统民法有所不同的是,我国《民法通则》上,确认了民事行为这一概念,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专指合法行为,而民事行为则是一中性概念,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它相当于传统民法上的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本是民法上的概念,但已被其他部门法所借用。
包括宪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行政法律行为、诉讼法律行为、合法行为、XX行为、犯罪行为等。
所以法律行为在我国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阶概念。
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
案例2:陈佩曾诉张藕、关铁民、辽帕市宏伟区曙光信用社侵
权案
原告之子陈当任生前经营施工队,收入较高,家庭 财产达百万余元。陈当任对其父亦十分孝敬。因原 告陈佩爱好著书立说,曾出版著作并有一些书稿尚 未出版,陈当任便将其家庭在银行的存款赠给原告 28· 6万元,资助原告自费出版著作。1994年11月3 日陈当任不幸因车祸身亡,其生前已将存单交给原 告,至诉讼时,仍在原告掌握之中。 陈当任死后,被告张荔 (陈当任之妻)在明知存单 由原告掌握的情况下,以存单丢失为由,委托其姐 夫、即本案被告关铁民,分别在存单所在的各储蓄 所以存单遗失或被盗为由办理了挂失手续。被告张 荔还到其中一家储蓄所办理了口头挂失。嗣后,被 告张荔分别将存在一些储蓄所的存款取走,至原告 提起诉讼时为止,共取走存款本金7· 9万元,利息 4519· 13元。
(三)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而为的民事行为,并 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民事行为。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民事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民事行为。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 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法解释二, 第14条)
一、无效的民事行为 1、概念 指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不能按其意思表示 产生行为人预期民事法律效果的民事行为。 2、民事行为的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①民事行为内容其数量的一部分超过法律规定许可 的范围。 ②民事行为的标的,由数项事物组合而成,其中一 项或几项无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③非主要条款无效。如雇佣合同中的“工伤概不负 责条款”。
1990年2月7日,原告毛阿文让其子毛晓华去 某市购买中草药“首乌”10斤。当日下午,毛晓 华到市医药公司门市部购买药材时,向售货员表示 要购买中草药“首乌”,数量是10斤。由于毛晓 华是雷州人,雷州话的“首乌”与广州话的“草乌” 声音十分相近,售货员误将要10斤“草乌”卖给 毛晓华。毛晓华不认识中草药,遂将“草乌”带回。 数日后,其父毛阿文发现药搞错了,即要求该门市 部予以退换,医药公司门市部则认为,卖出去的东 西不能退换。于是,双方发生纠纷,毛阿文诉至法 院。
民法总论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2017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撤回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35对人 前或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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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要件(3)
3、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1)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概念和种类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是指为使已经成立的民事 法律行为能够按照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法律效果应当具 备的法定条件。可分为一般生效要件和特别生效要件。 (2)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
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发生完全效力所必须具备的共同 条件。根据《民法总则》第143条,一般生效要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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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意思表示(1)
1、意思表示的概念及构成要素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内 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关于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意思表示所 必须具备的事实要素。 (1)目的意思; (2)法效意思; (3)表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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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意思表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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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要件(5)
(3)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特别生效要件,只是针对某些特殊的
民事法律行为而言,可以分为约定生效要件和法定生效 要件。绝大部分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都是当事 人约定的,只有遗嘱的特别生效要件--遗嘱人死亡, 才是法定的。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指某种行为因符合民事 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而被视为的一种客观存在。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是指客观存在的民事法律 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所认可的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既存在着一定的联 系,同时又是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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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和相关概念的区别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对民事法律行为作了明确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是表意行为,属于民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民事主体意思表示追求的民事法律后果。
3)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是意思表示的内容和形式符合了法律规定而产生的。
民事法律行为和相关概念的区别⏹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民事行为包括了民事法律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等。
⏹民事法律行为与准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是行为人所预期的,而准民事法律行为所发生的法律效果并非行为人意思表示所追求的,是由法律规定产生的其他民事法律后果。
如债务人承认债务的意思表示,可依法律规定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根据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如立遗嘱的行为。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相互对应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如合同行为。
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有两个以上的多方当事人共同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如签订合伙合同的行为。
有偿民事法律行为与无偿民事法律行为有偿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从对方当事人取得某种利益必须支付相应对价的民事法律行为。
如买卖、出租等。
无偿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从对方取得利益无须给付相应对价的民事法律行为。
如赠与等。
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中,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如买卖、租赁、承揽等民事法律行为。
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如保管合同、借用合同等。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法律要求的特定形式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如不动产买卖必须经过登记。
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不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如一般的合同行为。
主民事法律行为和从民事法律行为主民事法律行为是指相互关联的民事法律行为中能够独立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从民事法律行为是指相互关联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不能独立成立而必须以主法律行为为前提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如担保合同。
独立民事法律行为和辅助民事法律行为独立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当事人独立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辅助民事法律行为是指第三人以意思表示辅助行为人意思表示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有因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因民事法律行为有因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与财产给付为标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以给付原因为成立和生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如一般的债权行为。
无因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与财产给付为标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不以给付原因为成立和生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如物权行为和票据行为。
财产民事法律行为和身份民事法律行为财产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效果内容为财产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身份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效果内容为发生身份关系变动的民事法律行为。
生前民事法律行为和死因民事法律行为生前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行为人生前就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死因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行为人死亡为生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如遗嘱行为。
第三节法律行为的要件⏹成立要件(一)一般成立要件(二)特别成立要件⏹生效要件(一)一般生效要件(二)特别生效要件⏹一般成立要件一般成立要件是指一般法律行为所共同的成立要件。
按通说,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项:当事人;标的;意思表示。
⏹特别成立要件特别成立要件是指特定的法律行为所特有成立要件。
如在要物行为中或要式行为中,物的交付和一定方式之履行为特别成立要件。
⏹一般生效要件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是指一般法律行为所共同的生效要件,包括:1)当事人须有相应的行为能力;2)须意思表示真实3)标的须合法4)标的须可能和确定⏹特别生效要件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是指特定法律行为所特有的生效要件,如附期限的和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以期限的到来或者条件的成就为特别生效要件。
第四节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概念⏹意思表示的构成⏹意思表示的形式⏹意思表示的类型意思表示的概念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将欲产生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通过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从而使对方当事人或社会知晓的活动。
意思表示的构成意思表示由意思和表示行为两部分构成(一)意思是民事法律主体欲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效果的内心意愿。
(二)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主体将其欲发生一定民事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表达于外部的活动。
意思表示的形式⏹明示形式明示形式是指直接以明确的语言文字进行意思表示。
⏹默示形式默示形式是指以约定或法定的一定作为或不作为间接表示意思的形式。
包括推定形式和沉默两种形式。
⏹意思表示的推定形式是指表意人实施一定的积极作为行为,相对人依据法律规定、习惯或合同约定间接推知其意思的表示形式。
⏹意思表示的沉默形式是指依据约定或法律规定从表意人单纯的不作为推理确定其意思的表示形式。
意思表示的类型⏹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的表示⏹有特定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对非特定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对话表示和非对话表示第五节条件与期限⏹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附条件是指以将来不确定的客观事实的发生与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开始或终止的条件附加于民事法律行为。
⏹期限民事法律行为中附期限是指以将来一定的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开始或终止原因附加于民事法律行为。
条件⏹条件的特点⏹条件的分类条件的特点1)须当时尚未实现的事实2)须有发生可能的事实3)须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4)须条件合法5)须当事人以意思表示设定而非法定条件分类⏹延缓条件是指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条件。
⏹解除条件是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消灭的条件。
期限的种类⏹始期是指以其到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开始的期限。
⏹终期是指以其到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终止的期限。
期限届至⏹以日历设定期限者,以该日到来的时限为期限届至时限。
⏹以一定期间为期限者,以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终止时为期限届至。
⏹以事件的发生为期限者,以该事件发生的时点为期限届至。
第六节效力瑕疵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和意义⏹无效的民事行为的主要情况无效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和意义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的、当然、完全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其意义:1)无效民事行为不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2)根本不产生行为人意思表示所要求的法律效果。
3)无效民事行为是确定的、绝对的、自始的无效。
无效的民事行为的主要情况1)因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效。
2)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
3)因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类型可撤销、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成立后就引起了意思表示内容所要求的民事法律后果,但未充分具备有效条件,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或撤销。
可撤销、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类型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了两种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即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意志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民事行为。
2)显示公平的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有偿原则的民事行为。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类型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成立后因欠缺有效要件而不能生效,但法律允许第三人补充有效条件而使其生效或听任其不予补充而使其无效的不定状态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类型⏹无权处分行为⏹无权代理行为⏹债务承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行为能力范围的民事行为第七节法律行为的解释⏹法律行为的解释的概念⏹法律行为的解释方法法律行为的解释的概念 法律行为的解释亦即意思表示的解释,即对于意思表示内容含义所作的解释法律行为的解释方法1)文义解释指通过对法律行为所使用的文字词句的含义的解释,以探求法律行为所表达当事人的真实意思2)整体解释指对合同各个条款作相互解释,以确定各个条款在整个合同中所具有的正确意思。
3)目的解释指解释法律行为时,如果法律行为所使用的文字或某个条款可能作两种解释时,应采取最适合于法律行为目的的解释。
4)习惯解释指法律行为如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词句有疑义时,应参照当事人的习惯解释。
5)公平解释指解释法律行为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兼顾当事人双方的利益。
6)诚信解释指解释法律行为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