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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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整意义的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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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1、增加了风险评估制度。风险评估是对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和与生产 经营有关活动中,动物、动物产品感染致病性微生物,以及扩散的可 能性进行的一种分析、估计和预测。实际上是对动物卫生状况和发展 趋势做的分析、评价和预测。动物防疫法第十二条规定,“ 国务院兽 医主管部门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 这是提高防控制动物疫病科学性的重要措施,也是今后发展的一个亮 点。
追溯管理的基础是养殖档案和动物标识,关键是网络和数据库
建设,保障是健全完善的监管制度。首先养殖场要建立养殖档案, 载明动物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去向的情况,
以及检疫免疫监测消毒的情况,包括动物的疫病发生、诊疗、用药
及无害化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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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4、完善疫情的监测制度。明确加强网络建设,建立中央省市县四级监测体 系,包括国家的疫控中心、流行病学中心、分中心、参考实验室。监测 计划分为两级,农业部制订全国的,省兽医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的。监 测是个法定的行为,由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是强制性 的技术执法活动,服务于国家和公共利益。因此,从事动物的饲养、屠 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储藏的单位和个 人必须配合监测工作。
由于其饲养时间长,对当地的养殖业和人体健康都会有比较大的影响。而且
它一旦有疫病不光横向传播,还可以垂直传播,因此必须加强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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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7、完善了动物防疫合格证制度。
防疫合格证本身这个制度就是一种行政许可,动物防疫合格证发
放的范围缩小了(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隔离、屠宰加工和无害化 处理场所)。明确了实施许可的应该具备的条件,总共规定了六项。 特别是第六项给了农业部充分的自主权,可以做很多的细化。集贸市 场做了特殊的规定,没有采取事先审批的办法,而是法律规定明确的

动物防疫法2021全文

动物防疫法2021全文

动物防疫法2021全文暂时只能提供中文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控制动物传染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畜牧业、养殖业、宠物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动物防疫工作的制度,实施防治动物传染病、非传染性疾病和有害生物的综合管理,保护和促进动物健康、畜牧业、养殖业、宠物业的持续发展。

第三条动物防疫应当贯彻以下原则:(一)预防第一,综合治理。

加强动物疾病早期监测和预警,实行分类管理和分类防控,推动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二)保护动物,促进畜牧业、养殖业、宠物业发展。

保障动物的生命权、身体健康和良好的福利,在防疫工作中落实畜禽养殖良性循环、减少投入、增加病害防控投入和提高兽医卫生技术推广应用。

(三)科学技术,市场驱动。

加强科技创新和市场培育,加强动物防疫基础研究和技术创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新动力。

(四)统筹协调,分级负责。

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工作机制,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监测预警和资源调配,明确各级政府、社会团体、农牧民的职责和权利。

第四条国家保障动物防疫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加强宣传教育,普及防疫知识,增强农牧民和养犬养猫等宠物饲养人员的防疫意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构建动物防疫工作和人民群众共建共治共享的新格局。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第五条国家实行动物疾病和有害生物监测制度,建立动物疾病和有害生物监测数据库。

第六条动物疾病和有害生物监测应当实行全程闭环管理,按照规定收集、推送和汇总监测数据,建立动物疫情和有害生物监测信息系统,及时发布动物疫情和有害生物情况和措施。

第七条国家建立动物疾病和有害生物预警机制,根据动物疾病和有害生物流行和发展趋势,开展预警分析和评估,为动物防疫提供科学决策和技术支持。

第八条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动物疫情预警制度,加强动物疾病和有害生物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动物防疫应急预案。

第三章预防与控制第九条动物防疫应当注重预防为主,采取预防和控制相结合的措施控制动物疾病和有害生物。

动物防疫法 释义

动物防疫法 释义

动物防疫法释义动物防疫法是指针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治理所制定的法律法规。

动物疫病是指能够传染给动物并且对其造成严重危害的疾病。

为了保护动物健康、维护人畜共生的安全和稳定,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动物防疫法。

动物防疫法的目的是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防疫体系,加强对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保障人畜共生的健康和平稳发展。

动物防疫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

动物防疫法明确了动物疫病的监测、报告和处理程序,要求养殖场、养殖户等动物饲养单位必须配备专业的兽医人员,定期进行动物疫病的检测和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和传播。

二、动物疫苗的研发和使用。

动物防疫法规定了动物疫苗的注册和使用程序,要求动物疫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经过严格的检验和审批程序后方可上市销售和使用。

同时,动物防疫法还规定了动物疫苗的质量监控和不良反应的处理办法,确保动物疫苗的安全有效。

三、动物检疫和出入境动物的管理。

动物防疫法规定了动物检疫的程序和标准,要求进出口动物必须进行检疫,确保不携带疫病传播到其他国家或地区。

同时,动物防疫法还规定了出入境动物的管理办法,要求出入境动物必须符合相关的健康要求和检疫标准。

四、动物屠宰和肉品检验。

动物防疫法规定了动物屠宰和肉品检验的程序和标准,要求屠宰场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设施,屠宰过程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和安全标准。

同时,动物防疫法还规定了肉品检验的程序和标准,确保肉品的质量安全,防止因肉品传播疫病。

五、动物疫病的应急处理和灭绝。

动物防疫法规定了动物疫病的应急处理和灭绝措施,要求在发生疫情时,动物饲养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隔离、治疗和灭绝,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

动物防疫法的实施对于保护动物健康、维护人畜共生的安全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健全的防疫体系,加强对动物疫病的监测和控制,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保护动物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发展。

同时,动物防疫法的实施还可以保障人类的食品安全,防止因肉品传播疫病给人类健康带来威胁。

动物防疫法及动物防疫长效机制

动物防疫法及动物防疫长效机制

动物防疫法及动物防疫长效机制动物防疫法是一个国家或地区针对动物疾病的预防、控制和管理制定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农业生产和公共卫生安全,维护动物健康和福利。

动物防疫长效机制是指在动物防疫工作中建立和完善一系列长期有效的机制和措施,以确保动物防疫工作的持续稳定进行。

1.疫苗接种和免疫措施:动物防疫法要求农户或畜牧业者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表对家畜和禽类进行疫苗接种,以防止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相应的免疫措施和程序。

2.疫病监测和报告:动物防疫法要求建立健全的疫病监测和报告机制,及时发现、报告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

农户、畜牧业者和兽医都有责任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可疑和确诊的动物疾病,以便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3.动物疫病紧急情况的处理:动物防疫法规定了当发生动物疫情时应采取的紧急措施和应急预案。

相关部门和组织需要迅速响应,隔离疫区,清除病死动物和污染物,对受感染动物进行治疗,以及设置检疫站点等。

4.动物产品的检验和监管:动物防疫法要求建立健全的动物产品检验和监管制度,以确保动物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动物或动物产品的进口和出口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经过检疫合格后才能进行贸易。

动物防疫长效机制是指在动物防疫工作中建立并持续执行的一系列长期有效的机制和措施。

它包括以下内容:1.机构设置和人员培训:建立专门的动物卫生和防疫机构,从高层到基层都要有相应的管理和执行人员。

同时,持续为相关人员提供培训和更新知识,以确保他们能够胜任防疫工作。

2.预防和监测体系:建立完善的动物防疫预防和监测体系,包括规范的疫苗免疫计划、疾病监测与报告系统,以及动物疫病的传播和扩散风险评估体系。

3.应急响应和处置机制: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和应急预案,包括卫生检查站、监测设施、隔离区域和应急治疗中心等。

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和技术交流,以有效应对可能爆发的疫情。

4.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制定完善的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确保其得到严格执行。

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国际组织的合作和信息交流,共同应对跨国动物疫病威胁。

2023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专业解读

2023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专业解读

2023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解读目录2023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解读 (1)解读一:《动物防疫法》修订的主要背景 (1)解读二:总则 (5)解读三:动物疫病预防、报告、控制 (9)解读四:检疫与无害化处理 (14)解读五:动物诊疗与兽医管理 (16)解读六:监督管理、保障、法律责任、附则等 (20)解读一:《动物防疫法》修订的主要背景一、宏观背景熟悉动物防疫工作特别是法律制度演进的读者都清楚,动物防疫法的前身是国务院于1985年发布实施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

长期以来,社会上有很多声音质疑《动物防疫法》没有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在野生动物、水生动物、宠物的监管上存在缺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其实,从《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到《动物防疫法》的立法变迁,是解释、理解上述情况的一把钥匙。

但这不是本文论述的重点。

1997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工作立法层次从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对动物防疫法第一次修订,后历经2013年、2015年两次修正,本次是对动物防疫法的第二次修订。

每一次法律修订或者修正,都有其诱因或背景。

2007年第一次修订,最大的背景是2004年的高致病性禽流感阻击战和随之而来的200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这次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实践以及国务院文件的出台,确立了行政管理、监督执法和技术支撑"三驾马车"的动物防疫机构设置框架,国务院和省市县三级地方人民政府均设立了兽医主管部门,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可以向乡镇派驻站点、人员,在乡村建立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具体承担强制免疫注射工作,这些都在2007年修订时吸收到法律规定中。

第一次修订的《动物防疫法》于2008年实施后,全国动物防疫工作得到加强,法律在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畜牧业转型升级的步伐不断加快,生产组织方式和经营模式创新发展,对动物防疫工作的要求逐步提高;饲养畜禽和消费畜禽产品的体量持续攀升,生猪常年饲养量达到10亿头(存栏+出栏),占全球一半,肉类和禽蛋产量稳居世界第一,而生产单元以分散的小规模饲养经营场户为主体的局面尚未得到根本改变,庞大的饲养规模与相对落后的生产方式之间的矛盾给动物防疫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对法律保障和支持力度的需求更加迫切。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解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解读

七、经营人员要求

第二十三条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 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 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
八、禁止经营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第二十五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 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 疫规定的。

四、动物防疫消毒制度

第十七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 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 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 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五、动物防疫条件

第二十条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 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 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 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7年8月30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修订。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共十章八十五条。

一、《动物防疫法》的主要内涵
(一)坚实预防为主的方针,完善动物疫病预 防控制机制。 (二)健全完善兽医工作体系,提高防控重大 动物疫病能力和水平。
(三)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
检测的。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 行等,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 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猪胴体winecarca生猪经屠宰放血,去掉毛、头、尾、蹄、内脏的躯体。

3.2急宰emergencylaughter对出现普通病临床症状、物理性损伤以及一、二类疫病以外的生猪,在急宰间进行的紧急屠宰。

3.3同步检疫ynchronouinpection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猪的头、蹄、内脏、胴体等实施的现场检疫。

3.4生物安全处理bio-afetydipoal通过销毁或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将病害生猪尸体和病害生猪产品或附属物进行处理,以彻底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

3.5同群猪flock指与染疫病猪在同一环境中的生猪,如同窝、同圈(舍)、同车或同一屠宰、加工生产线等。

3.6同批产品abatchofproduction与染疫病猪在同一屠宰车间同时在线屠宰,有污染可能的产品。

4屠宰厂(场)防疫要求4.1符合动物防疫条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4.2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距离居民区、地表水源、交通干线以及生猪交易市场500m以上,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生猪和产品出入口分设,净道和污道分开不交叉。

厂(场)区的道路要硬化。

4.3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4.3.1设置入场检疫值班室和检疫室,屠宰流程的设计应按同步检疫的要求安排检疫位置,保障宰后检疫有足够的时间和空间。

4.3.2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待宰圈、急宰间和隔离圈,屠宰场出入口设消毒池。

4.3.3屠宰间采光、通风良好,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

4.4有用于病害生猪及其产品销毁的设备,以及污水、污物、粪便无害化处理的设施。

4.5生猪、生猪产品运载工具和专用容器,以及屠宰设备和工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并有清洗消毒设备,每班清洗消毒一次。

4.6屠宰厂(场)要配置专职的防疫消毒人员,屠宰管理和操作人员应经过动物防疫知识培训,无人畜共患病和其他可能造成污染的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是我国国家动物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对动物相关事项的认定和规范,在维护我国国民的生命健康、保护动物健康和促进农业生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结合我国动物防疫法的条文内容,探讨如何正确执行该法,达到更好的动物防疫效果。

一、动物防疫法的法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颁布于2007年,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

此法规首先是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进而防范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扩散,从而维护人民的生命健康和安全,同时也保护动物的健康和福利。

此外,该法律还具有以下意义:1. 保障我国的动物产品出口质量,提高我国的全球竞争力。

2. 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动物疫病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威胁。

3. 规范兽医从业人员的行为,促进兽医事业的发展。

4. 推广现代化的动物防疫技术和方法,提高动物防疫工作的效率和成效。

二、动物防疫法的主要内容1. 动物疫病的种类和分类动物疫病是动物健康的主要障碍,对动物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严重的威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疫病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普通疫病,即在我国国内流行的一些常见疫病,如猪瘟、狂犬病、口蹄疫、禽流感等。

第二类是特殊疫病,即我国国家对其实行管制的一类疫病,包括疯牛病、布鲁氏菌病、炭疽病等。

2. 动物防疫的管理机制动物防疫管理机制是我国动物防疫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具体包括辖区动物防疫机构、兽医卫生机构、动物检疫机构等。

这些机构负责发放动物防疫证明、执行动物检疫、制定动物防疫计划、开展动物防疫宣传等相关工作。

同时,动物防疫法还规定了动物防疫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动物防疫技术的研究和推广等方面的专业问题。

3. 动物防疫的监督和处罚机制为了确保动物防疫工作的顺利执行,动物防疫法还规定了一套严格的监督和处罚机制。

对于违反动物防疫法规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其行为将面临行政处罚和经济赔偿等处罚措施。

同样,对于未按规定检疫出入境动物和带有疫病症状的动物,相关行为也会受到惩处。

兽医法规第七章动物防疫法

兽医法规第七章动物防疫法

家禽
其他动物
第一节 概述
动物疫病
疫 病
传染病 口蹄疫 禽流感 猪链球菌 猪蓝耳病等 寄生虫病 猪旋毛虫病 猪囊虫病 钩端螺旋体 病等
第一节 概述
动物防疫
动物疫病的预防
动物疫病的控制
动物疫病的扑灭
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一节 概述
我国兽医工作机构
农业部兽医局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省市县)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省市县)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省市县)
OIE组织机构
国际委员会
行政委员会
OIE中央局
专业委员会
水生 动物 卫生 标准 委员 会 陆生 动物 卫生 标准 委员 会 动物 疾病 科学 委员 会 生 物 标 准 委 员 会
地区委员会
亚大 欧洲 美洲 非洲 中东
工作组
工作组 37个协 作中心
190个参 考实验室 5个地区 代办处
OIE的主要目标
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
(2008.12农业部公告)
一类动物疫病(17种)
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高致 病性禽流感、新城疫 猪水泡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牛瘟、 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痒病、 蓝舌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
... 二类动物疫病(77种)N7N9禽流感 ... 三类动物疫病(63种)...
一、动物疫情的报告
2. 报告时机:
“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 是指动物疫情责任报告人发现动物出现发病急,或者连 续发病,传播快、死亡率高、或者连续死亡,生产性能下降 明显、常规治疗和防控措施无效等异常情况。
3.报告方式:“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
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动物防疫法律法规须知

动物防疫法律法规须知

动物防疫法律法规须知动物防疫法律法规须知引言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是保护动物健康和预防动物疾病传播的重要法律工具。

本文档将介绍一些与动物防疫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例等,并提供一些有关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必知内容。

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概述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是我国动物防疫的基础法律,旨在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和公共利益,预防和控制动物传染病。

法律规定了动物防疫的责任主体、防疫措施、防疫监督等内容。

动物防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条例》是对动物防疫法的补充和细化,详细规定了动物防疫的具体措施、防疫监督和罚则等。

动物疫情报告和通报制度我国实行动物疫情报告和通报制度,要求动物防疫机构、养殖户和兽医单位发现动物疫情需立即报告并公告,以便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动物防疫的基本原则1. 预防为主:优先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疫病发生和传播。

2. 综合治理:动物防疫不仅仅是治疗疾病,还包括对流行病进行监控、预防和控制。

3. 科学合理:动物防疫需要依据科学技术规范进行,不得违法乱纪。

动物防疫的主要责任人养殖户养殖户是动物防疫的主体,负有以下责任:遵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定期检查动物健康状况;向动物防疫机构报告动物疫情;配合动物防疫工作。

动物防疫机构动物防疫机构是协助养殖户开展动物防疫工作的单位,主要责任有:开展动物疫情监测和监控;制定动物防疫技术规范;组织动物疫苗和药品的研发和生产;协助养殖户开展防疫工作。

兽医单位兽医单位是提供兽医服务的机构,主要责任有:诊断、治疗和预防动物疾病;给养殖户提供防疫技术指导;配合动物防疫工作。

动物防疫的相关制度和措施动物检疫制度动物检疫制度是控制动物疫病传播的重要手段,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动物及动物产品必须符合动物检疫要求,否则不允许进出口。

动物疫苗和药品管理制度我国对动物疫苗和药品实行准入制度,需经过检验、检测、审批等程序,才能上市销售。

兽药使用需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和兽医处方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1.2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第三章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第四章动物疫病的控制第五章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六章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第七章动物诊疗第八章兽医管理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保障措施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动物防疫法的概念

动物防疫法的概念

动物防疫法的概念
《动物防疫法》是一种法律法规,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动物的健康,预防和控制动物传染病,维护畜牧业和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保障人类的生命健康,同时促进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

这样的法规通常由政府或相关部门制定和实施。

以下是《动物防疫法》可能涉及的一些概念和内容:
1.传染病控制:包括采取措施预防、监测、控制和消除动物传染病的蔓延。

这可能包括隔离、检疫、疫苗接种等手段。

2.兽医卫生标准:规定了兽医卫生的标准和要求,以确保动物的生产和饲养过程中的健康和卫生。

3.动物检疫:设立检疫站点,对进口和出口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检疫,以防止动物疾病的跨境传播。

4.报告和紧急应对:规定了动物疫情的报告程序,以及发生紧急情况时的紧急应对措施,以防止疫情蔓延。

5.兽医药品管理:对兽医药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管理,确保其合法、安全、有效。

6.养殖管理:设定养殖业的规范和标准,以预防和控制动物疾病,确保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

7.动物标识和追溯:强调对动物进行标识,以便在疫情爆发时能够进行快速追溯和控制。

8.处罚和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法规的处罚和法律责任,以确保法规的有效实施。

《动物防疫法》通常是一个综合性的法规,涵盖了多个方面,旨在建立一个有序的动物防疫管理体系,保障动物健康,维护人类和动物的共同利益。

各个国家的动物防疫法可能会有所不同,但其核心目标通常是相似的。

《动物防疫法》课件

《动物防疫法》课件

动物免疫制度
动物免疫制度是指通过疫苗接种等措施提高动物的免疫力,预防和控制疫病 的发生和传播。
疫苗管理
疫苗管理是动物防疫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疫苗生产监管和疫苗接种程序等内容,以确保疫苗的质量和有效 性。
动物部门的职责及组织架构
动物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动物防疫法规,组织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其组织架构应确保职责清晰、科学高效。
《动物防疫法》PPT课件
动物防疫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旨在保护动物免受疾病的侵害,并维护人与 动物之间的和谐共处。本课件将介绍动物防疫法的背景、法律适用范围以及 关键条款等内容。
什么是动物防疫法?
动物防疫法是保护动物健康的法律,包括动物疫病的防控、动物检疫制度和 疫情监测预警系统等内容。
背景与意义
动物检疫站的职责及组织架构
动物检疫站负责动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检疫工作,以防止疫病的传播。其组织架构应合理布局,确保检疫工作 的顺利进行。
疫情监测预警系统
疫情监测预警系统使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对动物疫情进行监测和预测,以提前 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病害动物隔离处理与处理方式
针对病害动物的隔离处理,采取合适的隔离措施和处理方式,旨在减轻疫病对周围动物和人类的影响。
动物防疫法的制定有助于提高动物健康水平,保障人类粮食安全,促进农业 可持续发展。它体现了用范围
动物防疫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动物,包括家畜、野生动物和实验动物。 它对动物疫情的防控和动物产品市场监督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动物疫病的防控
动物疫病的防控是动物防疫法的核心内容。它包括病害动物隔离处理、疫苗 管理和动物免疫制度等措施,旨在减少疫病的发生和传播。
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动物疫情报告制度要求及时上报动物疫情信息,以便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保 护农民的利益和维护公共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二)

引言概述:动物防疫法(二)是针对动物疫情和防疫工作制定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动物健康、维护公众安全和促进农业发展。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深入分析该法律的内容和实施情况,从而为读者带来详尽的专业知识。

正文内容:一、防疫法的制定背景1.1宏观背景:解释本法的制定和实施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和动物保护需求的要求。

1.2国内外经验:总结国内外具有借鉴意义的防疫法律,分析其特点和适用性。

二、防疫法的基本原则2.1大局为重:说明防疫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以大局为重,以国家利益为优先考虑。

2.2防、控、治结合:分析该法对防疫工作的要求,强调防疫工作的全过程管理。

2.3信息化技术应用:介绍该法对信息化技术在防疫工作中的应用,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2.4公共参与:强调公众在防疫工作中的积极参与,实现社会共治。

三、防疫法的主要内容3.1疫情监测与报告:详细介绍该法对疫情监测与报告的要求,包括疫情信息收集、报告制度建立等。

3.2动物疫病防控:细致解析该法对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要求和措施,包括预防措施、疫苗接种等。

3.3动物产品质量安全:阐述该法对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包括养殖方法、饲养管理等。

3.4动物检疫与强制措施:解释该法对动物检疫及采取强制措施的规定,确保防疫工作的严肃性和效果。

3.5防疫法的实施机构和监督:详细介绍该法对防疫工作实施机构和监督的要求,包括组织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等。

四、防疫法的实施情况4.1法律宣传与培训:说明该法的宣传工作,包括相关培训和指导文件等。

4.2防疫工作的进展情况:分析防疫工作的进展情况,包括新增疫情查询、疫苗接种率等指标。

4.3监督和评估措施:介绍该法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和评估措施,确保法律的有效执行。

五、防疫法的意义和挑战5.1意义分析:阐述该法对于保护动物健康、维护公众安全和促进农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5.2挑战解析:分析该法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挑战,包括防疫工作的技术要求、经费支持等。

总结:动物防疫法(二)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它的制定和实施为保护动物健康、维护公众安全、促进农业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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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动物疫病
• 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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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动物防疫
• 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
动物产品的检疫
• 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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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动物疫病的预防
• 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
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
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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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 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
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 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 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 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 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 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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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兴办动物养殖场的办理程序、条件
• 兴办动物饲养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 材料。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 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 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
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 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 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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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动物监督管理
•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碍: 1、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2、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
•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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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2001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的决定》修正2012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5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2年11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11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第三章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第四章死亡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条例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条例所称病害动物产品,是指染疫、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经检验检疫可能危害人畜健康的动物产品。

本条例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本条例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免疫、监测、检验、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综合性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以及对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本条例所称无害化处理,是指运用焚毁、化制、掩埋或者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学等方法将病害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或者附属物进行处理,以消除其所携带的病原体、病害因素的措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需要,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公共服务机构,加强乡镇动物疫病预防组织和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并按照规定做好本辖区动物疫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动物疫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动物疫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商务、卫生、环境保护、水利、工商、公安、交通运输、林业、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动物防疫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派驻乡、镇或者特定区域的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防疫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建立健全动物疫病可追溯体系和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加强死亡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建设,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无害化处理运行、村级动物防疫工作等动物防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防疫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教育;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做好动物防疫知识的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对动物疫病疫情的防范意识。

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第七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列入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强制免疫病种目录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建立和保存动物强制免疫档案,载明免疫情况,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的评估工作。

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整改。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实施动物免疫密度检查、免疫质量评估和动物疫病监测时,需要查阅、复制、拍摄、摘录有关资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需要采样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协助。

第十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动物产品集贸市场以及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动物防疫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条件变化情况和年度防疫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动物交易市场应当实行休市消毒或者市场区域轮休消毒制度。

动物定点屠宰场所、动物产品加工场所应当每日及时清空活体动物及其排泄物,并做好消毒和消毒登记。

动物交易市场、动物定点屠宰场所和动物产品加工场所,应当提供动物运载工具清洗、消毒的场地和设施设备,及时对动物运载工具卸载后进行清洗、消毒。

清洗、消毒费用由货主或者承运人承担,未经清洗、消毒的运载工具不得驶离上述场所。

第十二条自治区和边境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边境重大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基础设施建设,防止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传入。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境外非法引进动物、动物产品。

从境外非法进入本自治区的动物、动物产品,查获机关应当立即就近移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因科研、教学、生产、防疫等需要采集、引进、保存、运输、使用动物病原体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的规定。

重大动物疫病病料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采集。

其他单位和个人需要采集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合作机制,及时互通相关信息,并按照各自职责采取预防与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报告制度,设置并公布动物疫情报告电话,接受单位和个人的疫情报告。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成立由兽医、卫生、公安、工商、商务、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定期进行动物疫情预防与控制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和应急储备金制度,储备应急处置所需的疫苗、药品、设备、防护用品和资金等。

第十八条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建议,并通报毗邻地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扑灭动物疫情需要,立即组织兽医、卫生、公安、工商、商务、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采取相应的封锁、控制、扑灭、净化等措施,迅速扑灭疫情。

第十九条疫区内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处理完毕后,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的,经上一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验收合格,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撤销疫区,并通报毗邻地区。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动物防疫的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规定,不得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和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

第三章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二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或者死因不明动物进行认定。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检疫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检疫。

指定的兽医专业人员应当符合自治区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条件和程序对动物、动物产品采样、留验和抽检,不得擅自扩大采样、留验和抽检的种类和数量。

第二十三条动物定点屠宰场所屠宰动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前六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二十四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货主申报检疫时,应当保证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如实申明动物免疫、畜禽标识、健康状况以及拟接收的单位、调运时间和运输方式等情况。

检疫申报人不得采取欺骗、贿赂等手段获取检疫证明和检疫标志。

第二十六条动物定点屠宰场所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合做好动物检疫工作:(一)设置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必要的场所;(二)凭有效的检疫证明、畜禽标识接收动物;(三)分割的动物产品应当具备可以加施动物检疫标志的包装;(四)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七条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需要转运、分销的,经营者应当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换取转运或者分销动物、动物产品所需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换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供原始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且证明与货物相符,动物的畜禽标识符合规定,动物产品的检疫标志完整;(二)动物临床检查健康,动物产品在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的保质期内且无腐败变质;(三)依法需要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第二十八条进口动物、动物产品需要分销的,货主应当持有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且证明与货物相符。

第二十九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以及包装物等相关物品,可以依法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运载工具以及有关物品,可以依法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经检疫为未染疫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查封、扣押。

经检疫为染疫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对运载工具、包装物等相关物品进行消毒,无害化处理和消毒费用由货主承担。

运载工具、包装物等相关物品经消毒后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隔离、查封、扣押的动物、动物产品无法查清货主或者货主经通知后拒不到场接受处理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对染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无法返还货主的,按照规定拍卖或者变卖,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上缴国库。

第三十条屠宰、经营或者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持有有效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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