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办照核名有什么要求哪些能核进名字里,哪些有规定的不能核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依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一、个体工商户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由申请人以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或申请人指定的委托代理人直接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进行申报,登记机关应在24小时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二、名称变更预先核准个体工商户变更名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或同时增加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在报送审批前应先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人要求在申请名称变更登记前,先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也可以先申请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机关应在24小时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三、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后要求更换申请人的,应向名称原核准机关申请撤销名称登记后,重新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四、需要提交的材料一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应出具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二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预先核准应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申请报告;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信息索取号:信息名称:个体工商户登记指南内容概述:个体工商户登记指南生成日期:2008/5/1公开类型:主动公开提交方式:word 文档信息内容:一、个体工商户登记的法律依据一、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三、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二、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条件按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有经营能力并符合法定年龄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均可从事个体经营;个体工商户可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三、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一、程序:受理→审核→收费→发照;二、期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四、需要提交的文件:一开业登记个体工商户办理开业登记,应向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所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寸照片二张;3、经营场地证明A:自有房屋的须提交房产证复印或提交自有房屋证明;B:租用房屋,除提交租房协议外还应提交产权证明;4、家庭经营的应提交户口本有关张页复印件;5、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注:提交的文件、证明不能使用圆珠笔或铅笔书写;二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经营期限,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姓名时,应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时,应交回原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并区别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手续: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2、变更字号名称的应交回原有印章;3、变更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新的场地使用证明;4、变更经营范围的,如有法律、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要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三补、换照登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丢失、损毁或营业执照到期需换照时,应向原登记机关办理补、换照手续,应提交以下手续:1、个体工商户补换发营业执照申请表;2、市级以上登报遗失声明;3、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到期换照,应提交以下手续:1、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2、场地证明同上;3、有法律、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要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四注销登记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交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印章,销毁前后的印章要在注销登记表上加盖印模,并在登记表“收缴营业执照及营业用章情况”栏内填写清楚;五、收费标准及依据一、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发放营业执照,不另收费20元/户,临时营业执照10元/份;换发营业执照20元/户;补发营业执照10元/次;营业执照副本3元/本;变更登记费10元/次;二、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文件;信息索取号:信息名称:公司登记指南内容概述:公司登记指南生成日期:2008/5/1公开类型:主动公开提交方式:word 文档信息内容:敬告: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当正确履行法定义务,如实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和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说明1: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签字和盖章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说明2:住所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注明:投资人为自然人以外的,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证、社团法人证的复印件加盖公章;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国有独资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的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一人公司由股东签署;国有独资公司由出资人签署;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5、验资报告;6、股东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一人公司提交由股东签署的书面材料;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8、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一人公司提交由股东签署的书面材料或董事会决议;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9、委派书有法人股东投资的企业提供;10、住所证明;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3、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或许可证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的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董事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由全体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全体董事签署的公司章程;4、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5、验资报告;6、股东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交董事会决议;8、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交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9、住所证明;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标准文件;12、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或许可证明;1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变更经营范围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股东会决议或股东书面材料;4、公司章程修正案;5、增加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变更住所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股东会决议或股东书面材料;4、公司章程修正案;5、变更后的住所使用证明见说明;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7、营业执照正、副本;●变更法定代表人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决议或其他任免文件等;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任免文件;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或者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4、公司章程修正案;5、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注:私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满49岁,且非长沙市户口的提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变更注册资本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3、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5、公司章程修正案;6、验资报告变更后的;7、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办理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9、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刊刊登的减资公告一次以及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债务、债务担保;10、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变更名称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股东会决议或股东书面材料;4、公司章程修正案;5、公司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变更营业期限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股东会决议或股东书面材料;4、公司章程修正案;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经营期限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变更公司类型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或授部门的书面决定;4、公司章程修正案;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公司类型必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变更股东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4、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5、股东会决议或股东书面材料;6、公司章程修正案;7、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8、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第5项材料;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变更股东应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10、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公司签署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4、股东会决议或股东书面材料;5、公司章程修正案;6、股东法定代表人变更名称或者姓名的有关证明文件;7、变更后的股东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8、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裁定文件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6、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一次;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备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修改章程备案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备案事项申请表;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纪要;4、章程修正案;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应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章程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可一并提交材料,并不再填写备案事项申请表;●董事、监事、经理备案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备案事项申请表;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5、新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清算组备案提交材料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大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4、税务局完税证明;5、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设立分公司情况备案提交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分公司执照副本复印件;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必须报请批准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5、公司执照副本复印件;6、其他材料撤销分公司的提交分公司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名称的,提交分公司名称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和分公司变更的副本复印件,30日内备案;●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提交的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公司/企业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遗失补领申请报告执照全部遗失的,由全体股东或出资人签字或盖章;2、公司/企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刊登营业执照遗失并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报样;4、公司/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收费依据及标准●收费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家计委〔1992〕价费字414号文件省物价局、省财政厅〔2000〕湘价费字第23号文;●收费标准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设立登记费最低额为50元;申请增发副本的,应缴纳工本费每份10元;变更登记费100元;增加注册资本的,按注册资本增加额缴纳增资费按设立登记收费标准,不另收变更登记费;注销登记不收费;敬告: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当正确履行法定义务,如实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和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说明1: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签字和盖章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说明2:住所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的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公司加盖公章3、公司章程复印件及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加盖公章4、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公司加盖公章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公司加盖公章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加盖公章8、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公司加盖公章9、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将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分公司的备案手续;公司加盖公章●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公司加盖公章3、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以及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加盖公章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公司加盖公章5、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加盖公章;6、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公司出具的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负责人登记表;7、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的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公司加盖公章8、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原件;●分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公司加盖公章3、公司出具的注销决定;注明注销原因以及债权债务由公司承担4、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相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5、分公司营业执照原件;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加盖公章;敬告: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如实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说明1: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签字和盖章;说明2:住所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说明3:委托书: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企业登记程序规。
个体户取名规则
个体户取名规则
所谓个体户,指的是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从事的营业税注册的营
业单位,是民营企业的最小单位。
个体户取名一般需要遵循以下规则:
1、个体户取名要符合国家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个体户取名要简短明了,名字要容易记忆,有利于给消费者留下
深刻印象。
3、个体户取名要具有吸引力,与消费者建立真正的联系,能够凸显
其特色。
4、个体户取名要防止与现有的公司及商品名称发生冲突,防止造成
消费者的误解。
5、个体户取名要避免使用具体的企业名称,防止产生违法行为,如
涉及到抄袭、虚假宣传等情形。
6、个体户取名可以取涉及联系的维度,如使用地名、花名、艺名等。
7、个体户取名可以取涉及本行业的方面,如使用行业词汇、行业相
关动词等,向消费者传递出专业、精致、高端的品牌形象。
8、个体户取名最好使用公司注册证明上的信息,直接告知消费者公
司的基本信息,以增加信任感。
个体户名称管理规定范文
个体户名称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体户的命名,便于管理和识别,保障个体户及其消费者的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境内注册的个体户。
第三条个体户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个体户的名称应当真实、准确、明确、规范,在同行业中具有辨识度。
第五条个体户的名称不得含有虚假宣传、夸大功效、误导消费者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
第六条个体户的名称不得与现有个体户或已注册的商标、企业名称等商业标识相冲突。
第七条个体户的名称可以使用个体户经营者的姓名作为核心部分,但不得冒用他人姓名。
第八条个体户的名称可以使用描述性词语,但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或限制使用的词语。
第九条个体户的名称可以使用行业特征和经营内容作为辅助词语,但不得含有欺诈性的内容。
第十条个体户的名称应当用中文或中文拼音书写,不得使用国家未批准的外文名称。
第二章名称的申请与注册第十一条个体户的名称的申请与注册,应当依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个体户的名称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申请表、个体户经营者的身份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商标注册证明等。
第十三条个体户的名称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如有虚假信息,一经发现,将予以驳回或注销。
第十四条个体户的名称申请应当符合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并经过审核后方可注册。
第十五条个体户的名称注册成功后,应当颁发相应的证明文件,并在其经营场所内显著位置明示。
第十六条个体户的名称在注册后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申请更改注册信息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三章名称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七条个体户的名称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确认,确保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十八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个体户名称的管理和监督,发现不符合要求或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个体户违反本规定,存在不符合要求或存在问题的,行业主管部门有权采取警告、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注册证明等措施,并可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个体名称登记管理规定(3篇)
个体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体经济组织的注册登记管理,保护个体名称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个体名称登记管理适用于个体经济组织注册登记的个体名称的申请、核准、备案、变更、注销等事项。
第三条个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注册登记,申请个体名称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地方产业政策;(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三)不得与已注册的个体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四)其他条件由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个体经济组织注册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个体名称的申请,并依法办理个体名称的核准手续。
个体名称的核准通知书应当载明个体经济组织名称、注册登记号码、经营范围等内容。
第五条个体名称的变更,包括名称变更、注册地址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况。
个体经济组织变更个体名称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重新办理个体名称核准手续。
第六条个体名称的注销,包括个体经济组织自愿注销和被有关机关依法注销。
个体经济组织自愿注销的,应当到注册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个体经济组织被有关机关依法注销的,由注销机关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章个体名称的申请和核准第七条个体名称的申请应当填写个体经济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经营范围等内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个体经济组织的名称不得含有以下情况:(一)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误导社会公众的;(三)违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四)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个体经济组织的名称不得使用以下字样或者内容:(一)国家机关、军事机关的名称或者简称;(二)共和国、国家、人民、人民武装、警察、政府等;(三)最高、总、首都等;(四)公安、监察、人民检察院、法院等;(五)军、武装、解放军、人民解放军等。
(六)其他依法禁止使用的字样或者内容。
个体工商名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和使用,保障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体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经营特色和地域特点。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名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二)公开原则:个体工商户名称应当公开、透明,便于公众识别。
(三)诚信原则:个体工商户应当诚实守信,不得使用虚假、误导性名称。
(四)保护知识产权原则: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名称构成第六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由以下部分组成:(一)字号:字号是个体工商户名称的核心,应当具有独特性,便于识别。
(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应当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相符合。
(三)地名:地名应当与个体工商户所在地相符合。
(四)组织形式:组织形式应当明确表明个体工商户的属性。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不得少于两个汉字。
(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应当准确反映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
(三)地名应当与个体工商户所在地相符合。
(四)组织形式应当使用“个体工商户”、“店”、“部”、“行”等字样。
第三章名称登记第八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实行预先核准制度。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申请名称登记,应当向所在地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三)个体工商户住所证明;(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收到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后,有效期为六个月。
个体名称管理规定办法
个体名称管理规定办法一、背景个体工商户是指以个人名义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其名称的使用和管理是一个关键问题。
为了规范个体工商户名称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消费者和商家的合法权益,制定个体名称管理规定办法势在必行。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命名和注册管理,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工商经营活动的行为,同时包括网络交易等电子商务活动。
三、命名规则个体工商户名称的命名应遵循以下规则:1.名称必须真实、准确,不能涉及淫秽、反动、违法等内容;2.名称中不能出现特殊符号、空格、括号等;3.名称应简洁明了、易于识别,不得有迷惑性、引导性、误导性;4.名称中不得出现与其他已存在商标、公司名称、商业机构名称、广告语等相同或相似的字词;5.名称中不得出现易造成相关公司、工商行政管理局、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后果的字词。
四、注册管理个体工商户名称的注册需要符合以下规定:1.在没有与其他已存在名称相冲突的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予以备案登记;2.在名称注册后,个体工商户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名称证明。
五、名称更改个体工商户如需更改名称,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确切的更改原因及新名称。
原则上变更次数不应超过一次。
六、违规行为及处理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个体工商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以下行政手段:1.命令限期改正;2.处以罚款;3.撤销名称;4.或者注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此外,如果构成犯罪的,还应依照法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结语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管理,是保护消费者和商家的重要措施之一。
本规定的制定,将有助于规范命名和注册管理的行为规范,为个体工商户的发展提供更加稳定的市场环境。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是指个体工商户注册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个体工商户的名称进行管理的具体规定。
以下是一般性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1. 命名原则:个体工商户名称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符合社会公序良俗,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
2. 名称要求: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应当具有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不能使用虚假、误导性的名称,不得冒用他人姓名、单位名称或者政府机构、公共机构的名称。
3. 禁止使用的词语:个体工商户的名称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词语,如国家机关、军队、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等。
4. 重名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名称不得与已经存在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重名,避免造成混淆和误导。
5. 注册申报:个体工商户在进行名称登记时,应当向相关机构提交相关材料和申请表,如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申请表等。
6. 名称变更:个体工商户如需变更名称,应当向相关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变更。
7. 处理不合规名称:对违反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情况,相关机构有权要求个体工商户进行名称修改,如拒不修改的,可以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如注销个体工商户注册、停止办理相关业务等。
以上是一般性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具体规定可能会因地区而有所差异,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当地相关规定进行名称登记。
工商核名规定
工商核名规定工商核名是指在申请注册公司时,对公司的名称进行审查和审核的程序。
工商核名规定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公司名称的命名要求进行规定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标准。
根据我国《公司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工商核名需要遵守以下规定:1.合法合规:公司名称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例如,不得包含有损国家形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等内容。
2.不得重名:公司名称不得与已经注册的企业或者已存在的商标、企业名称、知名品牌等相同或近似,以避免混淆和误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已注册的公司名称、商标等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管。
3.不得误导性:公司名称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内容,不能以自然人或其他实体的名称作为公司名称,以免误导他人。
4.名称要求:公司名称应含有“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表示其为一家法人企业,避免造成误解。
同时,名称不宜过长,应简洁明了,容易识别和记忆。
5.行业限制:公司名称应与申请公司经营范围相符,不得涉及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业和业务范围。
6.文明规范:公司名称不得含有淫秽、恶劣、歧视、侮辱他人的内容,不得涉及政治、宗教、民族等敏感问题。
工商核名的目的是规范企业命名,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此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会进行商标、专利、域名等的审核,以确保企业命名的独特性和合规性。
若公司名称违反工商核名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拒绝注册或要求更改名称。
因此,在进行工商核名时,企业应仔细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公司名称合法、合规、准确,符合标准,以避免名称审核的风险和延误注册手续的问题。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范文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体工商户的命名和登记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个体工商户是指个人独资经营的商业或服务性经营单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自愿申请登记为工商户并单独承担责任。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规定的命名原则。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的监督和指导,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章名称的命名原则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名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名称应当保护公民的姓名权、商号权等合法权益,不得冒用他人姓名、工商企业名称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二)名称应当真实、合法、准确,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三)名称应当不能违反社会公德,不得含有侮辱、歧视、淫秽等不良信息;(四)名称应当明确、具有识别度,便于公众识别和商业交往;(五)名称应当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相符,不能产生混淆。
第六条对于涉及法定职业资格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中应当包含其相应的职业资格标识,确保合法从业。
第三章名称的登记管理第七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前,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名称预审。
预审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名称是否符合命名原则做出评估,并给予符合条件的名称预审意见。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的预审意见具有法律效力,申请人可以根据预审意见进行名称的选择。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时,应当携带名称预审意见书、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营场所证明材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对个体工商户名称进行核准或者不予核准。
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反馈。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登记后,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个体工商户名称和工商注册号码。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一、概述个体工商户作为我国特有的经营形式之一,对于推动经济发展和促进就业起着重要作用。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的命名和登记管理,加强市场监管,保障公平竞争,我国制定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便更好地服务于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和经营。
二、名称登记的基本原则《办法》明确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的基本原则,包括名称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和唯一性。
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并且不能与他人已经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个体工商户名称的命名不应含有违反公序良俗、社会伦理、伤害他人利益的内容。
三、名称登记的申请和审批程序1. 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的申请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或电子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身份证明、经营场所证明等。
同时,申请人还需要填写详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信息。
2. 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将依法对申请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名称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与他人已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是否含有违反公序良俗、社会伦理的内容等。
审查时限一般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3. 审批结果:如果个体工商户名称申请符合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核准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并颁发《个体工商户名称核准通知书》。
如果个体工商户名称申请不符合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符合规定的具体原因。
四、名称管理的责任和义务个体工商户在使用登记核准的名称时,应当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不得违反核准事项和经营范围。
同时,个体工商户还应当保持名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随意更改名称,更不能通过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手段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
五、违法责任和处罚措施《办法》对于违反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的行为,制定了相应的违法责任和处罚措施,主要包括警告、责令改正、限期改正、吊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
2023年个体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2023年个体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体名称的登记管理,保护个体的合法权益,推动个体经济发展,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个体工商户是指自然人投资创办、依法注册、自负盈亏、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人经济组织。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在注册登记时,应当取一个统一的、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名称。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实行“先审后批”制度。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网上申请、线下窗口申请等方式提出名称审批申请,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个体工商户名称的使用。
第二章个体工商户名称的保护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的保护原则是“先注册、后发布”。
获得个体工商户名称注册商标的单位或个人,享有优先使用该个体工商户名称的权利。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的保护范围包括全称、简称和标识,并且可以以文字、图形、音标、颜色等方式进行组合申请。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名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个体工商户名称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二)准确、明确:个体工商户名称要能够明确表达经营范围和特征;(三)诚信、公正: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虚假、夸大宣传和违背诚信原则的内容;(四)独特、可识别:个体工商户名称要具有独特性和可识别性,不得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名称相同或相近;(五)文明、健康: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淫秽、恶俗、违反社会公德和道德、传播邪教、迷信等违法内容。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地方特色、历史文化、自然景观等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的一部分,但应当注重保护当地的历史文化、环境资源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名称涉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取得相关方的同意并提供书面证明。
第三章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审批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申请名称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三)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申请文件。
第十一条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的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个体工商户的全称、简称和标识;(二)个体工商户名称的含义和特色;(三)个体工商户名称的语言文字;(四)个体工商户名称的使用范围;(五)个体工商户名称涉及的地理位置、行业分类等信息。
个体户营业执照起名注意事项
个体户营业执照起名注意事项作为某一行业的个体户,开具营业执照是必要的,而的命名则是十分重要的一环。
一个好的,独特的商号可以让客户很快的识别和记忆,为企业增添个人特色。
本文将结合情况,为大家分享个体户营业执照起名的注意事项。
一、符合时代潮流在进行个体户营业执照起名时,必须要遵循时代潮流,不要使用过时或跟不上时代潮流的商号名称。
好的商号可以让客户很快地识别和留下印象,假如商号名称跟不上时代潮流,就会让人感到过时或不够现代,给客户留下负面印象。
二、独特的名称在起名时除了要符合时代潮流,还要符合个体户企业的特点和文化内涵,起名要有独特性和个性化。
不能够将个体户和其他企业的商号混在一起。
独特的商号在市场上取得成功的概率更高,而且很容易让客户印象深刻,进而成为忠实的顾客。
三、准确的描述业务商号的名称要尽量的准确描述业务,突出核心业务,让人一看就知道这家商户的主营业务是什么,对于潜在客户非常有吸引力。
例如,如果商户经营电子产品,可以在名称中加入“电子”两个字,让人很快明确含义。
四、避免名字过长商号名称不会太长,最好不要超过六个中文字。
如果名字过长,不仅不利于记忆,还容易招致客户的厌烦和忘记,且不美观。
而且也会影响在营业执照上的美观,不便于打印。
五、避免使用敏感字眼在个体户营业执照起名的过程中,需要避免使用敏感的字眼,比如“色情”、“暴力”、“赌博”等等这些字眼都是非常敏感的,需要避免使用。
否则将导致营业执照审核不通过,甚至极端情况下会被警方调查。
综上所述,个体户营业执照起名时需要遵循以上几个注意事项来精心设计自己的商号名称。
只有具备独特性、短小精悍、符合行业特色、符合时代潮流和充分理解自己的企业文化,才能起到良好效果,让客户很容易的识别和记忆。
个体工商户起名规则
个体工商户起名规则
个体工商户的起名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命名要求简洁明了,易于记忆和传播;
2. 名称不能包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内容;
3. 不能使用国家、省、市、县、区等行政区域名称作为商号或商标;
4. 商号不得与已有企业的名称相同或近似,也不得与已有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
5. 商号不能涉及国家保护的名牌、名优、著名商标等;
6. 商号不能涉及国有、集体所有的名词、名称;
7. 商号不能使用宗教、政治、军事等具有特殊含义的名称;
8. 商号可以使用汉字、拼音、英文、数字、符号等组合方式,但组合方式要规范、合理。
总之,个体工商户起名需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商标管理规定,同时要考虑商号
的易记性、独特性和商标注册便捷性,以便更好地树立企业形象和品牌效应。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个体工商户是指个人独资经营或成立的合伙经营的、以营利为目的、未依法设立法人资格的工商业经营者。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应当真实有效,与经营活动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可以包括经营者的姓名或汉字姓名、字号、名称自设名称等。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申请名称登记,并交纳相应的费用。
第二章名称登记程序第六条个体工商户申请名称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名称登记申请表;(二)个体工商户经营许可证或者发给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件;(三)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四)经营者的身份证明材料;(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通知个体工商户。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的名称核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个体工商户的名称;(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三)核准机关的名称和日期。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如对名称登记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核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变更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重新申请名称登记,并办理注销原名称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变更名称之日起15日内,办理名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转让名称的,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向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终止经营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当办理的程序和材料与名称登记时的程序和材料相同。
第十五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的费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
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的有效期为5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法规,用于管理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
该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
二、命名规则: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应当自由命名,但不得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有欺骗性、虚假性或者不正当竞争的情形。
三、名称审批:名称登记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名称进行拒绝登记,并告知申请人理由。
四、禁止使用的名称: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禁止使用的内容,如违反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德的内容,涉及宗教、民族、文化等敏感领域的内容等。
五、名称变更: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后,如需变更名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按规定经审批后方可变更。
六、责任追究:对个体工商户违反规定的名称登记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以相应的罚款。
以上是对《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主要内容的概括介绍,详细内容可参阅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请注意,法律法规会
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和完善,因此最新的规定可能会有所变动。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范本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在依法注册登记时,须申请并登记有效的商户名称。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名称应当具备稳定、唯一、识别性、合法合规、真实准确的特征。
第二章名称登记的条件和程序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名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的规定;(二)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含有违背社会公德、社会稳定的内容;(三)不得与其他单位、个人的名称构成混淆,造成不良影响;(四)不得使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备案的特殊或者限制使用的字、词。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程序如下:(一)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受理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申请;(二)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名称登记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材料,并填写《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申请表》;(三)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个体工商户名称申请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名称登记审批,并下发名称登记证明;(四)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证明为有效证明,具备法律效力。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的变更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个体工商户变更名称时,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受理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变更申请;(三)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不得违反本规定第五条关于名称的条件;(四)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申请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名称变更登记审批,并下发变更登记证明。
第三章名称使用和管理第八条个体工商户应当合法合规使用其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商户名称。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的名称不得私自变更或者泄露给他人使用。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在进行广告宣传、标识制作等活动时,应当使用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商户名称。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在使用其商户名称时,应当注意文明用语,不得含有违背社会公德、社会稳定的内容。
个体户名称管理规定
个体户名称管理规定
个体户名称管理一般遵循以下规定:
1. 合法合规:个体户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涉及非法活动,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 营业范围明确:个体户的名称应当能够准确反映其经营范围,并且不得与同类经营者的名称混淆,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3. 真实性原则:个体户的名称应当真实反映其经营者的身份和业务,不得虚假冒用他人名称或企业名称。
4. 语言规范:个体户的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不得使用歧义、淫秽、侮辱性的词语或者文字。
5. 注册登记:个体户在设立注册时,需要填写企业名称,名称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且不与已经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相似。
6. 宣传标识:个体户可以根据需要设计自己的标识,但是标识的名称和形象也需要符合相关规定,不能违法或者误导消费者。
需要注意的是,个体户的名称管理规定可能会因地区和行业的不同而有所调整,具体的管理规定应当根据当地的相关政策和法规来执行。
因此,在选择个体户名称之前,建议咨询相关的法律和行政部门,以确保名称的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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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名称管理规定范本(2篇)
个体户名称管理规定范本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规定的目的是规范个体户名称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
适用于在本市依法注册的个体户名称管理。
二、命名原则个体户名称应当遵守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个体户名称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含有违反公序良俗、淫秽、恶意诋毁他人等不良内容。
2.真实准确原则:个体户名称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其经营性质和特点,不得虚假、误导消费者。
3.规范整齐原则:个体户名称应当规范、整齐,不得使用过长、夸张、难以理解或引起混淆的词语。
4.文明宣传原则:个体户名称应当积极向上,不得含有违反社会公德、民族传统和宗教信仰的内容。
三、命名要求个体户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名称稳定:个体户名称应当保持稳定,不得随意变更。
2.名称明确:个体户名称应当明确、清晰地反映其所经营的业务范围和性质。
3.语言规范:个体户名称应当使用规范、通俗易懂、不涉及方言和外语,以便普通消费者理解。
4.易辨识:个体户名称应当具备一定的辨识度,便于消费者识别和记忆。
5.商标权益:个体户名称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益,不得冒用他人商标或近似商标。
四、命名审查个体户名称应当经过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并获得核发的名称登记证书后方可使用。
审核时应当确保个体户名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五、名称纠纷处理若发生个体户名称的争议纠纷,相关方应当第一时间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行政管理部门将及时调查,并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合理决定,保护合法权益。
六、法律责任对违反个体户名称管理规定的个体户,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行政管理部门将加强对个体户名称管理的监督和执法力度,确保个体户名称管理的有效运行。
以上为个体户名称管理规定范本。
所有个体户应当严格遵守该规定,确保个体户名称的合法合规,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个体户名称管理规定范本(二)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激烈,个体户经营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商业模式。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是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前必须提交的申请材料之一。
在提交这份申请书之前,申请人需要了解的是,个体工商户在起名字选择上有哪些限制;还需要知道该申请书的格式和具体填写方法。
那么,让我们从这些方面来详细了解一下,。
一、个体工商户名称的设定规定在进行个体工商户名称的选择时,需要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公司名称管理办法》、《商标注册管理规则》等等文件中的规定。
具体来说,一般情况下个体工商户的名称满足以下要求:1. 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 不能和已注册、已取得商标专用权、保护权或者已经取得专利等权利的名称或者标识相同或者近似,避免侵犯他人权益。
3. 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字句或含有淫秽、恶心人的语言,以及涉及涉及被封杀的内容。
4. 不能含有国家名、机关名、中央和地方党政机构及其领导干部名字等,以及诸如冒充外资、国际性、联合、集团、全国、中国等词语,造成误导。
二、的格式1. 格式要求一般包含以下几部分: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名称预先核准申请等。
具体来说,格式要求包括以下几点:(1)字体:申请书应为A4纸,使用宋体小四号字,首行缩进2个字符;(2)表格: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申请表格格式要求所编制的;(3)填写:应填写完整、准确、清晰、规范,申请人必须亲笔签名、并注明签章日期。
2. 申请内容在填写申请书时,必须清晰明了地表述以下内容:(1)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2)选择名称的理由,包括名称的意义、寓意、与业务特点的关系等;(3)申请的名称:包括中文、英文、符号等;(4)其他必要信息,如要求保密等。
三、填写的步骤1. 准备材料在填写时,首先需要准备好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书(如有)、名称意义解释材料、中文拼音转换表、英文名称对应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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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
(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四)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五)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部队番号; (六)“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词;
(七)汉语拼音、字母、外国文字、标点符号;
(八)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
(九)法律、法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