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工程管理通则 SLJ 7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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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工程管理通则 SLJ 702-81

水库工程管理通则 SLJ 702-81

水利部《水库工程管理通则》SLJ T02—81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对水库工程进行科学管理,正确运用,确保工程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工程和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逐步实现工程管理现代化,更好地促进工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通则。

第1.0.2条本通则适用于大、中型水库工程,小型水库工程,可参考本通则进行管理。

第1.0.3条水库工程竣工验收前,管理筹备机构应会同设计、施工单位,根据本通则和水库设计的有关规定,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制订本水库工程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现有大、中型水库管理单位均应根据本通则,制订或修订水库工程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水库工程管理办法,按管理体制,由主管部门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的运用情况,每隔一定时期,对管理办法进行检查修订,审批程序同上。

第1.0.4条水库工程管理办法,除按照本通则规定的内容,结合工程的情况制定外,尚应包括工程概要、设计指标、管理体制,人员编制、分工职责和管理范围等内容。

本通则中未作规定或只有简单要求的有关管理业务,如水库的水电站、船闸、筏道的管理,水库机电设备的运行和维修,水库水文和水源保护工作等,应参照各有关规定执行或另订具体办法。

第1.0.5条水库工程管理办法,经批准后,管理单位即须严格执行,任何人不得违反。

第1.0.6条水利工程是国家和人民的财富,是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建设和繁荣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物质基础。

水库工程的安全,关系重大,各级领导要特别注意,除经常性的检查、养护和修理外,必须每隔一定时期,对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安全鉴定。

第1.0.7条本通则由水利部批准颁发,修改时同。

第二章管理单位的任务和职责第2.0.1条水库管理单位的任务是:确保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开展综合经营,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主要工作内容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

二、掌握并熟悉本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运用等资料,以及上、下游和灌区生产与水库运用有关的情况。

水库工程管理制度

水库工程管理制度

水库工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水库工程管理,确保水库运行安全、高效,保障周边地区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工程管理组织1. 水库管理机构(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水库管理机构,负责水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安全监测、设施维护、抢险救灾等。

(2)水库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程师,并定期进行培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2. 工作责任(1)水库管理机构负有水库安全的主体责任,要加强对水库各项工作的管理,做到责任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到人。

(2)各级领导要加强对水库工程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水库运行安全稳定。

三、管理要求1. 水库安全管理(1)加强水库巡查监控,定期检查水库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障水库运行安全。

(2)完善水库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值班制度和值班人员职责,确保水库24小时值守。

2. 水库保洪抗旱管理(1)根据水库水情变化,灵活控制水库蓄水,确保抗洪和供水需求。

(2)做好对水库周边地区的防洪减灾工作,提前做好防汛措施,确保周边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3. 水库生态环境管理(1)加强水库周边环境保护,设立生态保护区,保护水库生态环境。

(2)合理利用水库,开展水域养殖、生态旅游等项目,保护水库生态环境的同时,提高水库综合效益。

4. 水库设施维护管理(1)做好水库设施的维护工作,定期进行设施检查和维修,确保水库设施的完好性。

(2)做好设施改造工作,根据水库工程的实际情况,合理进行设施改造,提高水库工程的使用寿命。

四、应急管理1. 应急预案(1)制定水库工程应急预案,明确水库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和责任分工。

(2)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快速、有效地应对。

2. 抢险救灾(1)水库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定期进行救援演练,提高抢险救灾的应对能力。

(2)在发生抢险救灾事件时,水库管理机构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积极投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

水库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水库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水库管理人员管理制度为加强对水库的管理,需要对管理水库的人员制定好一些制度!下面小编就和大家分享水库管理人员管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水库管理人员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的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确保小型水库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及《江门市水库水资源保护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一)、小(二)型水库工程及库容量三万立方米以上的山塘的运行、调度、管理、保护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小型水库工程的管理、运行、调度权一律由所在镇(街、场,下同)具体负责。

各镇水利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工程的蓄水调洪、安全检查、运行管理等技术业务工作。

第四条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行属地镇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每宗小型水库要确定一名镇级d政领导为行政责任人,并配备具有相应技术资格的技术负责人,对水库安全负总责。

第五条各镇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小型水库工程的管理和领导,增强责任感,强化安全意识,明确责、权、利关系,确保小型水库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

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提供技术和业务指导,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小型水库的安全状况,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

第二章水库管理第七条小型水库应根据各库实际情况组建管理机构,分别设置管理所、站或组。

对捍卫城(墟)镇、交通要道、工业园区、科技园区、旅游区及人口密集的工矿企业或较大村庄的重要小型水库必须设置管理所,2人以上专职管理人员的小型水库应设置管理站,其它管理人员较少的小型水库可联库设站或单独设组。

第八条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规范运行管理,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服从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洪、抗旱调度。

水库大坝运行管理法规与技术标准

水库大坝运行管理法规与技术标准

• 综合管理
• 《水库工程管理通则》SLJ702-81 • 《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06-96 • 《中国水库名称代码》SL259—2000 • 《防洪标准》GB50201-94 •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 • 《已成防洪工程经济效益分析计算及评价规范》
SL206-98
2001
• 维修养护
• 《土石坝养护修理规程》SL210-98 • 《混凝土坝养护修理规程》SL230-98 • 《水工钢闸门和启闭机安全检测技术规程》SL101-94 • 《水利水电工程闸门及启闭机、升船机设备管理等级
评定标准》 SL240 -1999 • 《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规范》SL105-95
水库大坝运行管理法规与技 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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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大坝运行管理 法规与技术标准
一、我国水库大坝的基本情况 二、水库大坝运行管理法规与技术标准 三、水库大坝注册登记 四、水库大坝安全鉴定
• 法规与技术标准是水库管理的重要手段
• 三个时期
• 上世纪80年代前(改革开放前)的行政化时期
• 80年代(改革开放初)的规范化时期
• 80年代以来(现阶段)的法制化时期;1988年制定了《水法 规体系总体规划》
• 以《水法》、《防洪法》为基础,以《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为核心,相应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配套,有关技术标准实 施。
• 行政法规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的专门法规是《水库大坝安全管理 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是1991年3月22日 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该“条例”是大坝安全管理的 专门法规,是水库管理法规体系的核心。大坝安全管 理条例解析.doc

水库安全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说明

水库安全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说明

大坝坝顶及下游马道共设置垂直及水平位移观测墩2组4个;大坝右坝肩设有一套雨量、水位观测系统。

防汛道路与张家坝组乡村公路相连,水库0.8km长防汛抢险道路路况差,车辆无法正常通行。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O17,《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189-2013、《防洪标准》GB50201—20M标准之规定,茶耳岩水库枢纽工程为V等,主要建筑物为5级,次要建筑物为5级。

永久建筑物设计洪水标准为20年一遇,相应洪峰流量为13.0m7s,设计下泄流量为lOkm'/s;校核洪水标准为200年一遇,相应洪峰流量为20.6∕∕s,校核下泄流量为17.ImVs0(水库整治前)茶耳岩水库主要承担深溪村500亩土地的濯溉任务,水库下游防洪保护范围内有深溪村部分村民800氽人。

(一)病险情况通过现场检查、工程地质勘察及大坝安全鉴定复核,查明工程病害情况如下:1、酉阳县管46座水库酉阳县管46座水库发现有白蚁危害水库21座,影响水库安全运行。

2、茶耳岩水库(1)排水棱体下有一明显渗漏点,导致水库无法正常蓄水运行。

(2)水库防汛抢陵道路路况差,抢险车辆无法通行。

(3)大坝排水棱体外边坡坡比不满足规范要求。

二、设计依据(一)主要文件1、《重庆市酉阳县茶耳岩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报告》。

2、《酉阳县茶耳岩水库工程复查(“三查三定”)说明书》。

(二)规程规范1、《防洪标准》GB50201—20142、《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3、《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274-20204、《溢洪道设计规范》SL253—201846座水库安全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说明一、工程概况酉阳县茶耳岩等46座水库安全治理工程位于重庆市酉阳县,工程涉及龙潭镇、桃花源社区、涂市镇、五福乡、麻旺镇、龚滩镇、庙溪乡、南腰界镇、板溪镇、大溪镇、丁市镇、沿溪镇、李溪镇、腴地乡、兴隆镇、宜居乡、酉酬镇、偏柏乡、铜鼓乡、万木乡、浪坪乡、两智乡、官清乡、可大乡、板桥乡等25个乡镇(街道酉阳县茶耳岩等46座水库安全治理工程主要包括酉阳县县管注册水库46座白蚁危害整治及茶耳岩水库除险加固整治。

(整理)水库工程管理通则

(整理)水库工程管理通则

【文献号】:【时效性】:有效【法规名称】:水库工程管理通则【法规分类】:法规及相关文件【颁布部门】:水利部【颁布日期】:19801122【实施日期】:19801122【修订日期】:【失效日期】:【正文】:水库工程管理通则(1980年11月22日水利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对水库工程进行科学管理,正确运用,确保工程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工程和水譤94L试吹淖酆闲б妫鸩绞迪止こ坦芾硐执玫卮俳づ┮瞪凸窬的发展,特制定本通则。

第1.0.2条本通则适用于大、中型水库工程,小型水库工程,可参考本通则进行管理。

第1.0.3条水库工程竣工验收前,管理筹备机构应会同设计、施工单位,根据本通则和水库设计的有关规定,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制订本水库工程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现有大、中型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本通则,制订或修订水库工程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水库工程管理办法,按管理体制,由主管部门审批,报上及主管部门备案。

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的运用情况,每隔一定时期,对管理办法进行检查修订,审批程序同上。

第1.0.4条水库工程管理办法,除按照本通则规定的内容,结合工程的情况制定外,尚应包括工程概要、设计指标、管理体制、人员编制、分工职责和管理范围等内容。

本通则中未作规定或只有简单要求的有关管理业务,如水库的水电站、船闸、筏道的管理,水库机电设备的运行和维修,水库水文和水源保护工作等,应参照各有关规定执行或另订具体办法。

第1.0.5条水库工程管理办法,经批准后,管理单位即须严格执行,任何人不得违反。

第1.0.6条水利工程是国家和人民的财富,是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建设和繁荣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物质基础。

水库工程的安全,关系重大,各级领导要特别注意,除经常性的检查、养护和修理外,必须每隔一定时期,对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安全鉴定。

第1.0.7条本通则由水利部批准颁发,修改时同。

第二章管理单位的任务和职责第2.0.1条水库管理单位的任务是:确保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开展综合经营,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水利部水库工程管理通则

水利部水库工程管理通则
一、土坝和土石混合坝
沉陷、位移、浸流线渗流量。
坝基有承压水的还应观测坝基及坝趾附近的渗水压力,有绕测渗流的,应观测绕渗。
二、混凝土坝和圬工坝
沉陷、位移、伸缩缝、扬压力、渗流量和混凝土温度。
三、泄水和输水建筑物
沉陷、位移、扬压力、水流形态,上、下游河床变形。
第二十七条大型水库和位置重要的中型水库结合具体情况,必要时增测以下有关项目:
第七条本通则由水利部批准颁发,修改时同。
第二章管理单位的任务和职责
第八条水库管理单位的任务是:确保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开展综合经营,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
二、掌握并熟悉本工程的划规、设计、施工和管理运用等资料,以及上、下游和灌区生产与水库运用有关的情况。
一、在坝面上不得种植树木、农作物、放牧、铲草皮以及搬动护坡和导渗设施的沙石材料等。
二、在坝顶、坝坡、戗台上不得大量堆放物料,坝面上不得作为航运过坝转运码头,不得利用坝顶、坝坡、坝脚作输水渠道。
第二十四条水流形态的观察,主要应注意进口段水流是否平顺,闸后堰后水流形态是否正常,跃后水流是否平稳,有无不正常流态和冲刷淤积现象。拦污棚、拦鱼设施、漂浮物有否壅水或堵塞现象等。
第二十五条检查水库附属工程、动力、照明、交通、通讯、安全防护,避雷设施和观测设备等是否完好。
第三节观测
第二十六条大型水库和位置重要的中型水库必须观测的项目有:
现有大、中型水库管理单位均应根据本通则,制订或修订水库工程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水库工程管理办法,按管理体制,由主管部门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的运用情况,每隔一定时期,对管理办法进行检查修订,审批程序同上。

水库工程管理 的规章制度

水库工程管理 的规章制度

水库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规范水库工程管理,保障水库安全运行,促进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水库工程管理是指对水库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查、维修、安全监测、事故处理等活动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条水库工程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依规、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水库工程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保障水库安全、实现水库多功能利用、提高水库综合效益。

第二章水库工程管理组织机构第五条水库工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组织结构,明确各级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水库工程管理应当设立专职管理人员,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水库工程的特点和管理要求。

第七条水库工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确保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八条水库工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制度,鼓励管理人员积极工作,推动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三章水库工程管理制度第九条水库工程管理机构应当遵循水库的管理规程,确保水库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水库工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水库的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水库工程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日常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制度、维护维修制度等。

第十二条水库工程管理制度应当细化管理工作的各项内容,明确责任人、管理流程、操作规程等。

第十三条水库工程管理制度应当及时更新,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四章水库日常管理第十四条水库日常管理应当根据水库的特点和管理要求,细化管理内容,明确任务分工。

第十五条水库日常管理主要包括水文监测、水质监测、设备检查、设施维护等。

第十六条水库日常管理应当定期进行,确保水库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水库日常管理应当强化过程控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水库安全。

第五章水库安全管理第十八条水库安全管理是水库工程管理的核心内容,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定。

第十九条水库安全管理主要包括水库结构安全、运行安全、物资安全、资料安全等。

河北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0.06.29•【字号】冀水建管[2010]65号•【施行日期】201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冀水建管〔2010〕65号)有关设区市、扩权县(市)水务(水利)局,有关河务管理局(处):为加强和规范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小型水库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安监[2010]200号文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省《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安全责任1、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各项责任必须有明确的责任主体。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水库所有者(业主)及水库管理单位。

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其主管部门的职责。

各地要进一步明确各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责任,要逐级、逐库签定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人。

2、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每座小型水库要确定一名相应的政府行政领导为安全责任人,对水库安全负总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水库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建立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筹措管理经费、组织抢险和除险加固等。

3、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小型水库的安全状况、提出建议,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

4、水库主管部门或所有者(业主)负责组织水库管理单位进行大坝注册登记、安全鉴定、管理人员培训、实施年度检查、除险加固等,对每座小型水库要确定一名技术责任人。

5、水库管理单位负责水库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巡视检查、工程养护、实施水库调度、抢险救灾及水毁工程修复等。

我国水库大坝运行管理评价

我国水库大坝运行管理评价

我国水库大坝运行管理评价胡伏元,余永志(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武汉430010)摘 要:大坝运行管理评价是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的重要组成,对大坝运行管理评价的要求和方法进行了分析总结,提出了大坝运行管理从大坝运行、大坝维修和大坝安全监测三个方面进行评价的基本要求。

关键词:水库大坝,运行管理,评价中图分类号:TV6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423152(2007)0620069203 大坝运行管理评价是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内容之一,大坝运行管理评价的内容包括大坝运行、大坝维修和大坝安全监测三个方面。

1 大坝运行1.1 水库调度运用规程根据《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水管[1993]61号)并结合水库具体情况,水库管理单位应编制本水库的防洪和兴利调度运用规程,并按照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影响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水库,还应报流域机构审定。

由串联、并联水库群共同负担下游防洪和兴利任务的,应制定联合调度运用方案。

水库调度运用的主要技术指标包括:上级批准或有关文件确定的校核洪水位、设计洪水位、防洪高水位、汛期限制水位、正常蓄水位、综合利用的下限水位、死水位、库区土地征用及移民迁安高程、下游防洪系统的安全标准、城市生活及工业供水量、农牧业供水量、水电厂保证出力等。

当要改变水库调度运用规定时,应由水库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在核实和修正基本资料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程、规范复核修改运用指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使用。

水库防洪调度计划一般包括以下内容:①核定(或明确)各防洪特征水位;②制定实时防洪调度运用方式及判别条件;③制定防御超标准洪水的非常措施及其使用条件,重要水库还绘制溃坝淹没范围图;④编制快速调洪辅助图表;⑤明确实施水库防洪调度计划的组织措施和调度权限。

特别是水库在汛期应依据工程防洪能力和防护对象的重要程度,采取分级控制泄洪的防洪调度方式。

对入库洪水具有季节变化规律的水库,还应编制分期防洪调度方案,经水库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水库安全运行管理

水库安全运行管理

水库安全运行管理水库管理单位对水库设施的管理、观测、检测、维修养护、启闭机及机电设备的操作必须遵照部颁SL60-93《土石坝安全监测规程》、SL75-94《水闸技术管理规程》、和《水库工程管理通则》(SLJ702-81)、《土石坝养护修理规程》(SL210-98X《水库调度规程》、《混凝土坝养护修理规程》、《混凝土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和《水利水电工程防汛技术管理规程》等标准和规程执行。

根据水利部部颁的标准和规程对水库管理单位制定以下操作规程。

第一、水库工程设施安全管理水库工程及其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水库工程安全的活动:1、侵占和损毁主坝、副坝、溢洪道、输水洞(管)、电站及输变电设施、涵闸等工程设施;2、移动或破坏观测设施、测量标志,水文、交通、通信、输变电等设施设备;3、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兴建房屋、修筑码头、开挖水渠、堆放物料、开展集市活动等;4、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爆破、钻探、采石、开矿、打井、取土、挖砂、挖坑道、埋坟等;5、在水库内筑坝拦汉,分割水面,或者填占水库,缩小库容。

一、水库检查工作水库检查,可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

(一)正常检查: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建筑物各部门、闸门及启闭机械、动力设备、通讯设施、水流形态和库区岸坡等进行正常的检查观测,高水位期应加密检查观测。

由专职人员负责进行,并做好检查记录。

(二)定期检查:每年汛前、汛后,用水期前后,冰冻较严重地区在冰冻期,应对水库工程及各项设施进行定期检查。

定期检查由管理单位负责人组织领导,对水库工程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

定期检查应结合观测工作及有关分析资料进行。

(三)特别检查:当发生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非常运用及发生重大事故等情况时,管理单位负责人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检查,必要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会同检查。

当水库工程在不同运用情况或遭受外界因素严重影响时,如初次蓄水、高水位、大风浪、暴雨、排泄较大流量、水位骤涨骤落、冰凌、温度骤变、地震及近处大爆破等情况发生时,对工程薄弱部位、重要部位、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要特别注意进行检查和观察,如发现严重问题,威胁工程安全,应昼夜监视,并在及时上报的同时,组织力量采取应急排险措施。

水库工程管理通则

水库工程管理通则

水利部《水库工程管理通则》SLJ T02—81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对水库工程进行科学管理,正确运用,确保工程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工程和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逐步实现工程管理现代化,更好地促进工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通则。

第1.0.2条本通则适用于大、中型水库工程,小型水库工程,可参考本通则进行管理。

第1.0.3条水库工程竣工验收前,管理筹备机构应会同设计、施工单位,根据本通则和水库设计的有关规定,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制订本水库工程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现有大、中型水库管理单位均应根据本通则,制订或修订水库工程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水库工程管理办法,按管理体制,由主管部门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的运用情况,每隔一定时期,对管理办法进行检查修订,审批程序同上。

第1.0.4条水库工程管理办法,除按照本通则规定的内容,结合工程的情况制定外,尚应包括工程概要、设计指标、管理体制,人员编制、分工职责和管理范围等内容。

本通则中未作规定或只有简单要求的有关管理业务,如水库的水电站、船闸、筏道的管理,水库机电设备的运行和维修,水库水文和水源保护工作等,应参照各有关规定执行或另订具体办法。

第1.0.5条水库工程管理办法,经批准后,管理单位即须严格执行,任何人不得违反。

第1.0.6条水利工程是国家和人民的财富,是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建设和繁荣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物质基础。

水库工程的安全,关系重大,各级领导要特别注意,除经常性的检查、养护和修理外,必须每隔一定时期,对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安全鉴定。

第1.0.7条本通则由水利部批准颁发,修改时同。

第二章管理单位的任务和职责第2.0.1条水库管理单位的任务是:确保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开展综合经营,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主要工作内容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

二、掌握并熟悉本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运用等资料,以及上、下游和灌区生产与水库运用有关的情况。

水库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办法

水库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办法

水库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库工程项目的管理行为,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工程项目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水库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和相关参与单位。

第三条水库工程项目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合理、安全”的原则,强调安全第一,质量第一,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管理理念。

第四条水库工程项目管理应遵循“全过程、全覆盖、全参与”的原则,确保工程项目各环节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水库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库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及相关管理体系,保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水库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程管理经验,提高工程项目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第七条水库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广大职工和相关参与单位自觉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共同营造良好的工程项目管理氛围。

第八条水库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库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广大职工和相关参与单位的管理意识和水平。

第二章项目立项管理第九条水库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库工程项目立项管理制度,明确项目立项的程序和规定。

第十条水库工程项目立项应当经过相关专家评审和科学论证,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一条水库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对项目立项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和鉴定,确保项目立项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二条水库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相关职工和参与单位公布项目立项的结果和相关要求,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三条水库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库工程施工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施工管理。

第十四条水库工程施工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施工方案的编制和技术交底,确保施工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十五条水库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确保施工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六条水库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对施工单位存在的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

第十七条水库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对施工质量进行抽查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

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制度广东江门市

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制度广东江门市

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的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确保小型水库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及《江门市水库水资源保护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一)、小(二)型水库工程及库容量三万立方米以上的山塘的运行、调度、管理、保护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小型水库工程的管理、运行、调度权一律由所在镇(街、场,下同)具体负责。

各镇水利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工程的蓄水调洪、安全检查、运行管理等技术业务工作。

第四条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行属地镇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每宗小型水库要确定一名镇级党政领导为行政责任人,并配备具有相应技术资格的技术负责人,对水库安全负总责。

第五条各镇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小型水库工程的管理和领导,增强责任感,强化安全意识,明确责、权、利关系,确保小型水库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

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提供技术和业务指导,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小型水库的安全状况,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

第二章水库管理第七条小型水库应根据各库实际情况组建管理机构,分别设置管理所、站或组。

对捍卫城(墟)镇、交通要道、工业园区、科技园区、旅游区及人口密集的工矿企业或较大村庄的重要小型水库必须设置管理所,2人以上专职管理人员的小型水库应设置管理站,其它管理人员较少的小型水库可联库设站或单独设组。

第八条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规范运行管理,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服从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洪、抗旱调度。

当水库发电、供水与防洪发生矛盾时,必须无条件服从防洪需要。

第九条小型水库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水库工程管理通则 SLJ 702-81

水库工程管理通则 SLJ 702-81

水利部《水库工程管理通则》SLJ T02—81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对水库工程进行科学管理,正确运用,确保工程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工程和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逐步实现工程管理现代化,更好地促进工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通则。

第1.0.2条本通则适用于大、中型水库工程,小型水库工程,可参考本通则进行管理。

第1.0.3条水库工程竣工验收前,管理筹备机构应会同设计、施工单位,根据本通则和水库设计的有关规定,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制订本水库工程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现有大、中型水库管理单位均应根据本通则,制订或修订水库工程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水库工程管理办法,按管理体制,由主管部门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的运用情况,每隔一定时期,对管理办法进行检查修订,审批程序同上。

第1.0.4条水库工程管理办法,除按照本通则规定的内容,结合工程的情况制定外,尚应包括工程概要、设计指标、管理体制,人员编制、分工职责和管理范围等内容。

本通则中未作规定或只有简单要求的有关管理业务,如水库的水电站、船闸、筏道的管理,水库机电设备的运行和维修,水库水文和水源保护工作等,应参照各有关规定执行或另订具体办法。

第1.0.5条水库工程管理办法,经批准后,管理单位即须严格执行,任何人不得违反。

第1.0.6条水利工程是国家和人民的财富,是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建设和繁荣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物质基础。

水库工程的安全,关系重大,各级领导要特别注意,除经常性的检查、养护和修理外,必须每隔一定时期,对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安全鉴定。

第1.0.7条本通则由水利部批准颁发,修改时同。

第二章管理单位的任务和职责第2.0.1条水库管理单位的任务是:确保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开展综合经营,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主要工作内容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

二、掌握并熟悉本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运用等资料,以及上、下游和灌区生产与水库运用有关的情况。

水库工程管理 的规章制度

水库工程管理 的规章制度

水库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库工程建设和管理,保障水库工程运行安全稳定,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水库工程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适用于国家所有水库工程。

第三条水库工程管理实行“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建设单位为水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移交单位,负责建设后续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责任制度,确保水库工程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五条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水库的综合效益,提高水库工程的效益和质量水平。

第六条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的应用,提高水库工程的管理水平。

第七条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不断改善水库工程管理工作,积极探索管理经验,推动水库工程管理工作向更加科学、规范、高效的方向发展。

第八条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保障水库工程管理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九条水库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水库工程建设实施方案,保证水库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第十条水库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认真做好设计审查和审批工作,确保水库工程的设计合理。

第十一条水库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选派专业人员负责施工管理,确保水库工程的施工安全。

第十二条水库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测和防护工作,避免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水库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水库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确保水库周边生态环境的稳定。

第十四条水库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水库工程进行验收,确保水库工程的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水库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水库工程交接的相关资料移交给水库工程管理单位,确保水库工程的后续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水库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做好水库工程的移交工作,确保水库工程的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对水库工程进行全面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水库工程的安全稳定运行。

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

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

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SL258-2000)1 总则1.0.1 为做好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规范其技术工作的内容、方法及标准(准则),保证大坝安全鉴定的质量,根据《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管[1995]86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已建大、中型及特别重要小型水库的1、2、3级大坝(以下简称大坝)。

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大坝安全有关的泄水、输水和过船建筑物及金属结构等。

一般小型水库4级以下的坝可参照本导则执行。

1.0.3 本导则对大坝安全鉴定中的防洪标准、结构安全、渗流安全、抗震安全、金属结构安全以及工程质量和运行管理等的复核或评价的要求和方法作了规定。

安全鉴定中的现场安全检查可参照有关的规范执行。

1.0.4 大坝安全评价应复核建筑物的级别,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按水库大坝目前的工作条件、荷载及运行工况进行复核与评价。

应查明大坝建筑质量,所选取的计算参数应能代表大坝目前的性状、大型及重要中型水库大坝必要时可通过测试获得。

1.0.5 水库大坝安全评价要求做到全面评价,重点突出。

对有安全监测资料的水库大坝,应从监测资料分析入手,了解大坝性状。

1.0.6 对1.0.3条所列的项目应按本导则的规定和要求做出复核或评价,编写专项报告,再综合各专项报告编写大坝安全鉴定总报告。

复核或分析所采用的资料和数据应准确可靠,结论应明确合理。

1.0.7 按《办法》第十六条水库大坝安全分类的标准及本导则第9章的方法对大坝进行安全分类。

1.0.8 水库大坝安全评价,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详见附录A)。

2 工程质量评价2.1 一般规定2.1.1 工程质量评价的目的和任务是:1 评价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2 复查工程的实际施工质量(含基础处理、结构形体和材料等)是否符合国家现行规范要求;3 检查工程投入运用以来在质量方面的实际情况和变化,能否确保工程的安全运行;4 为大坝安全鉴定的有关复核或评价提供符合工程实际的参数;5 为大坝除险加固提供指导性意见。

水库 工程管理设计

水库 工程管理设计

10工程管理设计10.1管理机构哈拉布拉水库是以灌溉为主的工程,其坝型为钢筋砼面板堆石坝,水库总库容为1436*104m3,水库建成后,成立水库管理处,水库管理资金从水费中提取,负责水库的安全运行。

根据水利部部颁标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SLJ705-81),水库工程的管理级别为中型五等水库工程。

管理处行政级别为副区级,由裕民县水电局统管,管理处下设工程管理科、综合经营科、财务科及办公室。

确定管理人员9人,生产人员12人,总计21人。

水库职能科室人员见表10-1:水库职能科室人员表表10-1水库的生产人员见表10-2:181水库生产人员表10.2主要管理设施10.2.1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哈拉布拉水库工程初步确定坝址上游在高程1070m以下的范围以及坝址下游1km的范围均属于该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10.2.2工程管理区规划哈拉布拉水库工程的主要生产工作是水库蓄水和放水调度和运行。

为便于生活和工程管理,将生活区设置在场地相对较平坦开阔的距大坝下游1km的河道左岸。

为便于工程管理,在该枢纽工程完工后,应在坝体左岸设一个坝体管理工作室,用于闸门启闭,人防值班,汛期水位观测等。

建筑面积为40m2。

生活区设办公室、职工宿舍、食堂以及文化娱乐等生活设施,建筑面积560m2,生活区设容积30m2水塔一座,以供生活用水和绿化用水。

哈拉布拉水库为三等中型工程,为保证建设项目的正常生活管理,应配备必需的生产、生活车辆,该水库管理处配置面182包车车1辆、工具车1辆、载重汽车1辆和机动船1艘。

10.2.3供电、通讯水库管理处所需电源结合施工用电从哈拉布拉河三级电站架设6km的10KV高压线,可到达管理处场地,配备200KVA变压器一台,就可使高压电变为施工及生产用电。

由于本线路供电保证率高,故无需配备备用的柴油发电机。

水库管理处管理区的内外部通讯系统可结合考虑生活区到坝址区工作室可设立永久内部电话通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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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水库工程管理通则》SLJ T02—81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对水库工程进行科学管理,正确运用,确保工程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工程和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逐步实现工程管理现代化,更好地促进工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通则。

第1.0.2条本通则适用于大、中型水库工程,小型水库工程,可参考本通则进行管理。

第1.0.3条水库工程竣工验收前,管理筹备机构应会同设计、施工单位,根据本通则和水库设计的有关规定,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制订本水库工程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现有大、中型水库管理单位均应根据本通则,制订或修订水库工程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水库工程管理办法,按管理体制,由主管部门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的运用情况,每隔一定时期,对管理办法进行检查修订,审批程序同上。

第1.0.4条水库工程管理办法,除按照本通则规定的内容,结合工程的情况制定外,尚应包括工程概要、设计指标、管理体制,人员编制、分工职责和管理范围等内容。

本通则中未作规定或只有简单要求的有关管理业务,如水库的水电站、船闸、筏道的管理,水库机电设备的运行和维修,水库水文和水源保护工作等,应参照各有关规定执行或另订具体办法。

第1.0.5条水库工程管理办法,经批准后,管理单位即须严格执行,任何人不得违反。

第1.0.6条水利工程是国家和人民的财富,是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建设和繁荣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物质基础。

水库工程的安全,关系重大,各级领导要特别注意,除经常性的检查、养护和修理外,必须每隔一定时期,对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安全鉴定。

第1.0.7条本通则由水利部批准颁发,修改时同。

第二章管理单位的任务和职责第2.0.1条水库管理单位的任务是:确保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开展综合经营,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主要工作内容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

二、掌握并熟悉本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运用等资料,以及上、下游和灌区生产与水库运用有关的情况。

三、进行检查观测、养护修理,随时掌握工程动态,消除工程缺陷。

四、做好水文(特别是洪水)预报、掌握雨情、水情,了解气象情报,做好工程的调度运用和工程防汛工作。

五、因地制宜地利用水土资源,开展综合经营。

六、做好水质监测。

七、收水费、电费等。

八、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

九、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制订库区的绿化、水土保持和发展生产的规划。

十、加强职工政治思想工作和技术培训,关心职工生活。

十一、经常向群众进行爱护工程、保护水源和防汛保安的宣传教育,结合群众利益发动群众共同管好水库工程。

十二、做好工程保卫工作。

十三,建立健全各项档案,编写大事记。

十四,通过管理运用,积累资料,分析整编,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十五、制订、修订本工程的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并贯彻执行。

十六、其他应进行的工作。

第2.0.2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规定各类人员的职责,并建立以下管理工作制度:一、计划管理制度。

二、技术管理制度。

三、经营管理制度。

四、水质监测制度。

五、财务器材管理制度。

六、安全保卫制度。

七、请示报告和工作总结制度。

八、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九、考核、评比和奖惩制度。

第 2.0.3条水库工程应明确划定管理范围。

在工程施工时,由管理筹备机构根据工程安全需要,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通过地方政府批准,明确划定工程管理范围,设立标志。

凡尚未划定管理范围的,管理单位应予以补办手续。

第2.0.4条水库管理单位应认真组织全体职工了解工程结构、特征,熟悉管理业务和本工程的管理办法。

所有管理人员都要熟练掌握本岗位的业务。

对管理人员,特别是技术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要轻易变动。

第2.0.5条水库管理单位应经常与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和科研部门保持联系,必要时可建立协作关系。

根据管理运用情况,及时总结本工程在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的经验教训,积极补救缺陷,改进管理工作,同时为水利事业提供资料,积累经验。

第2.0.6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建立水监测制度,掌握水质污染动态,调查污染来源,了解水质污染所造成的危害,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情况和防治要求的报告。

第三章检查观测第一节基本要求第3.1.1条水库工程检查观测的任务是:一、监视工程的状态变化和工作情况,掌握工程变化规律,为正确管理运用提供科学依据。

二、及时发现不正常迹象,分析原因,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保证工程安全运用。

三、通过原体观测,对建筑物原设计的计算方法和计算指标进行验证。

四、根据水质变化动态,做出水质恶化预报。

第3.1.2条水库工程检查工作,可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安全鉴定。

一、经常检查: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建筑物各部位、闸门及启闭机械、动力设备、通讯设施、水流形态和库区岸坡等进行经常的检查观测,由专职人员负责进行。

二、定期检查:每年汛前、汛后,用水期前后,冰冻较严重地区在冰冻期,应对水库工程及各项设施进行定期检查。

定期检查由管理单位负责人组织领导,对水库工程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

定期检查应结合观测工作及有关分析资料进行。

三、特别检查:当发生特大洪水、暴雨、暴风、强烈地震、工程非常运用及发生重大事故等情况时,管理单位负责人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检查,必要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会同检查。

四、安全鉴定:水库建成后,在运用头三至五年内,必须对工程进行一次全面鉴定;以后每隔六至十年进行一次。

安全鉴定按管理体制,由主管部门组织,管理、施工、设计、科研等单位及有关专业人员共同参加。

第3.1.3条水库建成后,首次蓄水是对工程的一次考验,必须持续和全面地对建筑物进行监测。

首次蓄水的监测,由主管部门组织,管理、施工、设计、科研等单位共同参加。

对首次蓄水过程中建筑物的工作状态作出详细分析,并将实测与理论数据进行对比,对工程作出全面分析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3.1.4条水库工程观测的基本要求是:一、水库工程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测次和时间进行全面、系统和连续的观测。

各种相互联系的观测项目,应配合进行。

二、掌握特征测值和有代表性的测值,研究工程运用情况是否正常,了解工程重要部位和薄弱环节的变化情况。

三、保证观测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对观测成果应及时进行整理分析,绘制图表,并做好观测资料的整编工作。

如发现观测对象的变化不符合一般变化规律或有突变现象时,应进行复测,并根据复测结果,分析原因,进行检查,研究处理。

第3.1.5条所有检查都要认真进行,详细记载。

发现问题,应暂时保持现场,迅速研究处理。

如情况严重,应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安全鉴定,均应作出书面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

大型水库安全鉴定书面报告应同时报水利部。

第二节检查第 3.2.6条当水库工程在不同运用情况或遭受外界因素严重影响时,如初次蓄水、高水位,大风浪、暴雨,排泄较大流量、水位骤涨骤落、冰凌,温度骤变、地震及近处大爆破等情况发生时,对工程薄弱部位、重要部位,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要特别注意进行检查和观察,如发现严重问题,威胁工程安全,应昼夜监视。

第3.2.7条对土工建筑物的检查和观察中,应注意坝身有无裂缝、塌坑、滑坡及隆起现象,有无害虫及害兽活动;迎水坡有无风浪冲刷;背水坡有无散浸及集中渗漏;坝头岸坡有无绕渗;坝址有无流土管涌迹象;减压工程和排水导渗设施有无堵塞、破坏、失效以及铺盖的防渗性是否良好等。

第3.2.8条对混凝土建筑物和圬工建筑物的检查和观察中,应针对不同的工程部位和容易发生的问题,注意有无裂缝、渗漏、剥蚀、冲刷、磨损、气蚀及脱碱等现象;伸缩缝止水有无损坏、填充物有无流失;坝墩及基座岩体是否稳固;廊道是否漏水;灌浆帷幕有无损坏迹象,反滤排水设备的渗水有无骤增骤减,及浑浊现象;塔架有无倾斜;坝头岸坡及坝趾有无集中渗漏等。

对圬工坝,还应检查块石有无松动,塌坍及局部变形等;粘土防渗结构有无裂缝及穿孔的可疑迹象;沥青混凝土护坡有无裂缝、隆起,水泡及蠕变等现象。

第3.2.9条对金属结构的检查和观察,应结合构件部位受外界因素影响条件,注意结构有无变形、裂纹、锈蚀、气蚀、油漆剥落、磨损、振动以及焊缝开裂、铆钉或螺栓松动等现象。

第3.2.10条对闸门和启闭机的检查和观察,除按金属结构的检查和观察内容外,主要应注意闸门框架及面板有无变形,闸门有无歪扭,门槽是否堵塞,止水是否完整,有无老化及漏水现象导轮是否锈蚀;启闭机运转是否灵活,有无不正常音响和振动,丝杠是否弯曲、磨损、锈蚀;钢丝绳有无锈蚀断丝,吊点结合是否牢固,受力是否均衡;机械转动部分润滑油是否充足以及机电安全保护设施是否完好等。

第3.2.11条水流形态的观察,主要应注意进口段水流是否平顺,闸后堰后水流形态是否正常,跃后水流是否平稳;有无不正常流态和冲刷淤积现象。

拦污栅、拦鱼设施、漂浮物有否壅水或堵塞现象等。

第3.2.12条检查水库附属工程、动力、照明、交通、通讯、安全防护,避雷设施和观测设备等是否完好。

第三节观测第3.3.13条大型水库和位置重要的中型水库必须观测的项目有:一、土坝和土石混合坝沉陷、位移、浸润线、渗流量。

坝基有承压水的还应观测坝基及坝址附近的渗水压力。

有绕坝渗流的,应观测绕渗。

二、混凝土坝和圬工坝沉陷、位移、伸缩缝、扬压力(轻型坝免测)、渗流量和混凝土温度。

三、泄水和输水建筑物沉陷、位移、扬压力、水流形态,上,下游河床变形。

第3.3.14条大型水库和位置重要的中型水库结合具体情况,必要时增测以下有关项目:一、土坝和土石混合坝固结、裂缝、绕渗、导渗减压、渗水透明度、渗水化学分析,孔隙水压力(水中填土及水坠坝为必须观测项目)、地震、水温、波浪,冰凌。

二、混凝土坝和圬工坝裂缝、绕渗,混凝土应力、钢筋应力、渗水化学分析、振动、地震、水温。

三、溢洪道泄水建筑物裂缝、伸缩缝、绕渗、土应力、振动、脉动压力、气蚀、堰面压力、冰凌。

四、输水建筑物裂缝、伸缩缝、外水压力、钢筋应力、水流形态、振动、负压、进气量、气蚀、上下游河床变形。

五、库区淤积、异重流、水质污染及库岸滑坍等第3.3.15条水库工程地质、结构、施工情况及自然地理条件不同,观测项目可结合具体情况酌予调整,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3.3.16条建筑物的观测时间应根据水库运用情况而定,要求观测到运用过程各测点形态变化和工作情况的最大值和最小值。

在施工阶段和运用初期,库水位较高,泄流量较大和尚未掌握建筑物变化规律的情况下,观测间隔时间应较短;管理运用时期较久,处于长期运用的库水位及泄流量的情况下,建筑物变化情况已经基本稳定并掌握建筑物的变化规律后,观测间隔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在特殊情况下,如地震或发现不正常现象等,应增加测次测点,必要时并增加观测项目。

对分析观测资料有相互关联的观测项目,必须同对进行观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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