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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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

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

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管理条例及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的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第三条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是指从妊娠开始到分娩后42天,医疗保健机构对孕产妇和胎婴儿进行的定期检查、保健指导和追踪管理.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的对象为所有孕产妇,包括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孕产妇和新生儿.第四条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实行分级管理.第二章服务内容第五条孕期保健从确定妊娠之日开始进行孕期检查.孕早期检查一次、孕中期每4周检查一次,孕28周以后每2-4周检查一次,孕36周以后每周检查一次,有高危因素者根据病情酌情增加检查次数.一孕早期孕12周前服务重点:及时发现孕妇,由孕妇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在孕12周之前建立孕产妇系统保健卡进行1次孕早期随访;根据孕妇意愿选择分娩的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同时建立产前检查记录单.1. 孕妇健康状况评估仔细询问既往史、家族史、孕产史、计算预产期以及观察体态、精神等,并进行一般体检、妇科检查,测量基础血压与体重;辅助检查:血、尿常规、阴道分泌物检查;落实到有条件的机构进行血型、心电图、肝肾功能检查,告知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或乙肝两对半、梅毒血清学试验、HIV抗体检测等检查;必要时进行1次B超检查,确定孕周,排除异位妊娠;发现高危因素,进行高危评分、专案管理.重度高危孕妇应及时上报辖区内高危孕妇管理中心.2. 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孕7~13周知情选择到有资质的产前筛查或诊断技术机构进行18-三体综合征和21-三体综合征筛查;孕妇遇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经治医师应当催促该孕妇进行产前筛查诊断.3. 开展孕早期个人卫生、心理和营养保健指导,特别要强调避免致畸因素和疾病对胚胎的不良影响.4. 填写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孕产妇保健服务登记本.对具有妊娠危险因素和可能有妊娠禁忌症及严重合并症的孕妇,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并在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5. 医疗保健机构对患有严重疾病、妊娠可能危及孕妇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应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二孕中期孕13-28周服务重点:对孕妇的健康状况和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进行评估和指导;发现高危孕妇及时管理,并转诊有条件的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动员产前筛查、诊断.1.通过询问、观察孕妇健康状况,了解胎动出现时间;常规产前检查:测血压、体重、宫高、腹围、听胎心,绘制妊娠图,观察胎儿生长发育情况;行骨盆外测量;以及常规实验室检查含孕24~28周糖尿病筛查等对孕妇健康和胎儿的生长发育状况进行评估.及时识别发现高危因素,进行评分及专案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所有高危孕妇均应转诊至二级及以上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产前检查,出现危急征象的孕妇,应立即护送转诊;并跟踪随访转诊结果.2. 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孕15~20+6周知情选择到有资质的产前筛查或诊断机构进行18-三体综合征、21-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管缺陷筛查;孕16~24周B超筛查胎儿畸形;孕妇遇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经治医师应当催促该孕妇进行产前筛查诊断.3. 无助产技术资质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落实孕妇在孕20周后到助产技术机构继续进行产前检查及住院分娩,并在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4. 进行孕期卫生、营养、自我监护方法及心理卫生指导,预防胎儿生长受限或巨大儿.三孕晚期孕28周后服务重点:加强胎儿宫内监测;所有孕妇应在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所有高危孕妇应在二级及以上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1. 常规产前检查,了解胎儿宫内发育情况,防治各种妊娠并发症及合并症.2. 辅助检查:复查血、尿常规、肝功、肾功等;B超了解胎儿宫内生长发育情况;开展胎儿监护.3. 及时发现新的高危因素,进行评分及专案管理,及时转诊.4. 进行家庭自我监护数胎动指导;宣传分娩知识及母乳喂养知识;将发放出生医学证明的意义、要求及程序作为产前保健、宣传的重要内容,指导孕产妇及其家庭拟起新生婴儿的姓名,主动、及时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第六条产时保健服务重点:产程进展应把握五防,即防滞产、防出血、防窒息、防产伤、防感染.1. 严密观察产程、正确使用并绘制产程图,及早发现和处理难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早护送转诊.2. 正确处理产程,严格无菌操作,保护会阴,避免产伤,预防新生儿窒息,确保每个新生儿出生现场都有掌握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的医护人员.3. 严格掌握产前使用宫缩剂的适应证和禁忌证.4. 提倡自然分娩,掌握剖宫产、阴道助产和会阴切开指征.5. 预防产后出血,准确测量、记录出血量,产后应在产房观察2小时.6. 严格执行产科危急重症抢救常规、流程及抢救制度.7. 指导母乳喂养,坚持“三早”早开奶、早接触、早吸吮,产后半小时内开奶.第七条产褥期保健服务重点:产妇出院后,助产技术机构及时将孕管卡填写完整并转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得到转来孕管卡后,妇幼保健人员或乡村医生应于出院后3~7天内到产妇家中进行产后访视,加强产褥期保健管理和产后42天健康检查.1. 在助产技术机构按规定时间对新生儿接种第一针乙肝疫苗和卡介苗;动员接受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听力筛查.2. 产后访视及产褥期保健管理通过观察、询问和检查,了解产妇一般情况、测血压、体温,检查乳房、子宫复旧、恶露量及性状、会阴或腹部伤口等情况;发现产妇有产后感染、产后出血、子宫复旧不佳、妊娠合并症、并发症未恢复者以及产后抑郁等异常情况,应及时转至上级医疗保健机构治疗,并追踪随访.通过观察、询问和检查了解新生儿的基本情况,包括测体温、体重,观察新生儿面色、精神、呼吸、睡眠、哭声、吸吮和大小便等情况,注意有无畸形、黄疸、脐部感染等,若发现异常应及时就诊.注意进行产褥期母乳喂养、卫生、营养、心理指导和相关问题处理.3. 产后42天健康检查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正常产妇做产后42天健康检查,应嘱异常产妇到原住院分娩的医疗保健机构检查,并在2周内随访检查结果.2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检和妇科检查,必要时进行辅助检查,并对产妇康复情况进行评估.3进行性保健、避孕、预防生殖道感染、纯母乳喂养6个月等知识指导.第八条高危妊娠的筛查与管理1.医疗保健机构发现高危孕妇应评分、登记和专案管理.2. 高危妊娠应在孕管卡上作出高危标志,每次产前检查应详细填写“异常情况处理”,并预约复查时间.3.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高危妊娠登记簿”,并上墙管理,定期检查高危孕妇诊疗情况.发现未按预约时间复诊的应电话追访,通知孕产妇所在地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协助追踪随访.4. 对需要转诊的高危孕产妇应填写“高危妊娠转诊卡”,交接诊的医疗保健机构.第九条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的信息收集内容及使用1.孕产妇保健服务登记本医疗保健机构发现首次产检的孕妇应填写孕产妇保健服务登记本一,对未建卡的孕妇应督促到居住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卡;定期将收集的孕妇信息反馈到基层医疗机构建卡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孕妇应及时建卡、填写孕产妇保健服务登记本二,将每次检查的信息按要求记录,了解掌握本辖区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情况.2. 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卡:孕妇到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免费建卡;孕妇携孕管卡进行产前检查,检查单位认真记录;住院分娩时孕妇将孕管卡交助产技术机构记录分娩情况;出院后,由助产技术机构将孕管卡由妇幼保健机构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孕管卡的运转程序.3. 产前检查记录单:由孕妇自愿选择的助产技术机构建立,每次产前检查医生记录检查情况,分娩前由产科门诊保管,分娩时转入产科病房作为病历归档.4.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孕妇应及时建立健康档案,每次应将产前检查情况及时填写,做好产后访视及产后42天检查填写及存档.5. 高危妊娠登记簿:接受产前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发现高危妊娠孕妇应进行登记.6. 高危妊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现高危孕妇需转诊应填写交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对失访的高危孕妇转基层追访.7. 高危孕产妇追访记录本:对未按预约时间就诊的高危孕妇,接受产前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根据不同的高危因素进行记录、追访.第三章分级管理和职责第十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1. 负责统筹辖区内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与协调.做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与本规范的衔接,制定辖区内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保证孕产妇系统保健流程正常运转.2.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考核、准入、校验.3. 加强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提供专业人员、经费、房屋和设备等必要的服务条件;抓好医疗机构的产科规范化建设.4. 健全围产保健协作组,组织辖区内孕产妇死亡评审和疑难病例的围产儿死亡评审.5. 督促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依法上报住院分娩的活产数、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及终止妊娠等相关信息.第十一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1. 负责辖区内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与业务指导,按时完成住院分娩、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及计划生育相关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每年应组织漏报调查与质量控制.2.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围产保健协作组活动与助产技术检查.3. 妇幼保健机构每季度召开妇幼保健工作例会,组织业务学习,部署工作.4.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为辖区内高危孕妇管理中心,应协调辖区内医疗机构做好本地区重度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工作,掌握重度高危孕产妇治疗、监护、转归结局.5. 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计划,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第十二条各级各类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职责1. 执行本省和辖区的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2. 建立健全本院孕产妇系统保健信息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各种信息的收集及运转;产科门诊按要求建立并记录孕产妇保健服务登记本、产前检查记录单及高危孕妇管理表簿卡,记录孕管卡;督促未建孕管卡的孕妇到居住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卡.接受孕产妇住院分娩的助产技术机构应完整记录孕管卡的分娩情况.3. 成立产科急救小组,由院妇产科、内科、外科、医技等有关科室业务骨干组成,负责院内外重症孕产妇的抢救.4. 参加围产保健协作组活动,协助开展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助产技术执法检查.5.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和新生儿听力筛查.6. 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妇幼保健知识.第十三条乡镇卫生院职责1. 承担辖区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的要求,提供免费孕期保健、产后访视及42天检查服务.2. 加强与村妇联和计生等部门联系,尽早发现孕妇,免费建立孕管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建立、记录孕产妇保健服务登记本;督促孕妇定期产前检查.负责高危筛查、评分、追踪管理及转诊,建立、记录高危孕妇管理表簿卡.3. 负责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各种信息的回收、核实、结案、统计,定期总结、上报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情况;将新生儿访视个案信息转入儿童系统保健管理.孕产妇自愿在各级各类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有偿产前检查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了解、掌握孕产妇保健的相关信息.4. 接受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培训和工作评估,定期参加县级例会;每季度召开村卫生所乡村医生或妇幼保健人员例会.5. 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妇幼保健知识;告知服务内容,使更多的育龄妇女愿意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第十四条流动人口孕产妇系统管理1. 流动人口孕产妇应与居住地有户籍的孕产妇享有同等的医疗保健服务.2.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妇幼人员应定期与计生服务站、流动人口办公室联系,尽早发现流动人口孕妇,督促建卡、定期产前检查与住院分娩,并做好产后访视.3.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发现流动人口的孕产妇应动员其到暂住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孕管卡,并及时纳入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追踪观察第四章服务要求第十六条开展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所需的基本设施设备和条件.第十七条从事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接受过孕产妇保健专业技术培训.。

产科保健工作制度

产科保健工作制度

产科保健工作制度一、总则为确保母婴安全,提高产科服务质量,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 成立产科保健工作领导小组,由医院领导、产科负责人、护士长、助产士等组成,负责产科保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设立产科保健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资料整理等。

三、工作内容1. 孕前保健(1)开展孕前健康教育,普及孕前保健知识,提高孕妇自我保健能力。

(2)对准备怀孕的妇女进行全面的婚前医学检查,了解其健康状况,提供个性化的孕前指导。

(3)对有特殊健康状况的孕妇,制定个体化的孕前保健方案。

2. 孕期保健(1)开展孕期健康教育,普及孕期保健知识,提高孕妇自我保健能力。

(2)定期进行孕期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孕期并发症,确保母婴安全。

(3)对有特殊健康状况的孕妇,制定个体化的孕期保健方案。

(4)鼓励孕妇进行产后康复训练,促进身体恢复。

3. 产后保健(1)开展产后健康教育,普及产后保健知识,提高产妇自我保健能力。

(2)进行产后访视,了解产妇身体状况,提供针对性的保健指导。

(3)对有特殊健康状况的产妇,制定个体化的产后保健方案。

(4)开展产后康复服务,帮助产妇尽快恢复身体健康。

四、工作流程1. 孕前保健(1)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全面的婚前医学检查,了解其健康状况,提供个性化的孕前指导。

(2)孕前保健咨询:对准备怀孕的妇女进行孕前保健咨询,了解其健康状况,提供个性化的孕前保健方案。

2. 孕期保健(1)孕期检查:定期进行孕期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孕期并发症,确保母婴安全。

(2)孕期保健咨询:对孕妇进行孕期保健咨询,了解其健康状况,提供个性化的孕期保健方案。

3. 产后保健(1)产后访视:对产妇进行产后访视,了解产妇身体状况,提供针对性的保健指导。

(2)产后保健咨询:对产妇进行产后保健咨询,了解其健康状况,提供个性化的产后保健方案。

孕产期营养工作工作制度

孕产期营养工作工作制度

孕产期营养工作制度一、目的为确保母婴健康,提高孕产妇的生活质量,降低孕产期并发症和出生缺陷发生率,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孕产期营养指南》及相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孕产妇及家庭。

三、组织机构1.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孕产期营养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

2. 医疗机构设立孕产期营养门诊,配备专业营养人员,为孕产妇提供营养咨询和指导。

3. 家庭积极参与孕产期营养工作,遵循专业指导,做好孕期饮食调理。

四、工作内容1. 孕前营养评估:对准备怀孕的妇女进行营养状况评估,提出针对性的营养建议。

2. 孕期营养指导:根据孕产妇的体重、年龄、胎次等因素,制定个性化的孕期营养方案,指导孕产妇合理膳食。

3. 定期随访:对孕产妇进行定期随访,了解孕期营养状况,及时调整营养方案。

4. 营养教育:开展孕产期营养知识普及,提高孕产妇及家庭对营养健康的认识。

5. 并发症预防:针对高风险孕产妇,制定针对性营养干预措施,降低并发症发生风险。

6. 产后营养恢复:为孕产妇提供产后营养恢复方案,促进身体康复。

五、工作流程1. 孕前营养评估:孕前妇女需进行体质指数(BMI)测定、血糖、血脂等检查,了解营养状况。

2. 制定孕期营养方案:根据孕前营养评估结果,结合孕产妇具体情况,制定孕期营养方案。

3. 孕期营养指导:定期开展孕期营养讲座,发放营养宣传资料,提供个性化营养指导。

4. 定期随访:孕期定期进行产检,了解孕产妇体重、血压、血糖等情况,及时调整营养方案。

5. 营养教育:通过各种渠道普及孕产期营养知识,提高孕产妇及家庭营养素养。

6. 并发症预防:对高风险孕产妇进行专项营养干预,降低并发症发生风险。

7. 产后营养恢复:产后定期开展营养讲座,提供产后营养恢复方案,指导孕产妇科学饮食。

六、工作要求1. 提高认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家庭要高度重视孕产期营养工作,确保母婴健康。

2. 专业培训:加强对医疗机构营养人员的培训,提高营养服务水平。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

六、表卡填写
--第一次随访记录填表说明
13.总体评估:根据孕妇总体情况进行评估,

若发现异常,具体描述异常情况。 14.保健指导:填写相应的保健指导内容, 可以多选。 15.转诊:若有需转诊的情况,具体填写。 16.下次随访日期:根据孕妇情况确定下次 随访查日期,并告知孕妇。 17.随访医生签名:随访完毕,核查无误后 随访医生签署其姓名。
六、表卡填写 产后42天健康检查记录表
六、表卡填写 产后42天健康检查记录表
六、表卡填写 产后42天健康检查记录填报说明
填表说明 1.一般健康状况:对产妇一般情况进行检查,具体描述并
填写。 2.血压:如有必要,测量产妇血压,填写具体数值。 3.乳房、恶露、子宫、伤口:对产妇进行检查,若有异常, 具体描述。 4.分类:根据此次随访情况,对产妇进行分类,若为未恢 复,具体写明情况。 5.指导:可以多选,未列出的其他指导请具体填写。 6.处理:若产妇已恢复正常,则结案。若有需转诊的情况, 具体填写。 7.随访医生签名:检查完毕,核查无误后检查医生签名。
七、考核指标
(一)早孕建册率=辖区内孕12周之前建册的
人数/该地该时间段内活产数×100%。 (二)孕妇健康管理率=辖区内按照规范要求 在孕期接受5次及以上产前随访服务的人数/ 该地该时间内活产数×100%。 (三)产后访视率=辖区内产后28天内的接受 过产后访视的产妇人数/该地该时间内活产数 ×100%。
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 --社区孕产妇健康信息收集
掌握孕情:
途径
日常产检 计生部门 村级机构 乡村医生
目的:1、掌握本辖区孕产妇人数; 2、提高产前检查率和住院分娩率; 3、及时发现高危孕情。 要点: 1、与计生部门协调好关系,每月抄录新发现孕情; 2、充分发挥乡村医生作用; 3、注意孕情核查和产检质控。

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标准

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标准

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

第二条本规适用于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第三条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是指从妊娠开始到分娩后42天,医疗保健机构对孕产妇和胎婴儿进行的定期检查、保健指导和追踪管理。

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的对象为本市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孕产妇和胎婴儿。

第四条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工作容第五条孕产妇系统保健的容:一、孕期保健(一) 孕前期孕前期保健是预防后代发生先天性和遗传性疾病、避免环境中有害因素对生殖细胞及其功能的损害、提高人口素质的关键。

保健重点:有计划受孕,选择适当年龄和季节,最佳怀孕时间应选择在7-9月、年龄在24—29岁;孕前3个月至孕后3个月口服叶酸片0.4mg每日1次预防胎儿畸形。

(二)孕早期(孕13周前)从确定妊娠之日开始进行定期孕期检查。

孕早期检查一次,孕中期每4周检查一次,孕28周以后每2—4周检查一次,孕36周以后每周检查一次,有高危因素者根据病情增加检查次数。

1、及时发现孕妇,建立《市孕产妇保健档案手册》(以下简称《孕保册》),仔细询问病史、孕产史,计算预产期,进行体格检查(包括妇科检查),测量基础血压与体重。

2、辅助检查:(1)常规检查项目:血、尿、白带常规,肝功(ALT、AST),乙肝表面抗原(HBSAg),梅毒血清试验(RPR),B超。

(2)建议检查:ABO、Rh血型、乙肝五项、心电图;(3)知情同意下常规行艾滋病抗体筛查。

3、发现高危因素,进行高危评分、专案管理。

发现妊娠合并症,及时治疗。

对患严重疾病,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应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4、告知孕妇在孕8—20周时知情选择进行21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管缺陷筛查,5、艾滋病病毒(HIV)抗体阳性者提供咨询、指导和随访等,知情同意选择妊娠结局。

产妇保健工作制度

产妇保健工作制度

产妇保健工作制度一、目的和原则产妇保健工作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产妇身心健康,提供安全、有效、优质的妇幼卫生服务,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提高住院分娩率,确保母婴安全。

根据《母婴保健法》和《国家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管理1. 成立产妇保健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副院长担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对产妇保健工作的全面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2. 设立妇幼保健科,负责产妇保健的日常管理工作。

妇幼保健科应当配备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的人员,确保产妇保健工作的顺利开展。

3.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合作,共同做好产妇保健工作。

三、服务内容1. 产后访视:产妇出院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产后访视,了解产妇的身体状况、母乳喂养情况、新生儿健康状况等,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2. 产后健康检查:产妇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产后健康检查,以确定产后身体是否已经恢复正常。

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

3. 母乳喂养指导:为产妇提供母乳喂养的指导和支持,帮助解决母乳喂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促进母乳喂养的成功。

4. 产后康复服务:为需要康复的产妇提供康复服务,包括形体恢复、心理康复等,帮助产妇尽快恢复身心健康。

5. 性保健和避孕指导:为产妇提供性保健和避孕的知识和指导,帮助产妇保持良好的性健康,避免不必要的怀孕。

6. 健康教育和宣传:通过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产妇及其家庭对妇幼卫生知识的认识和了解,促进健康生活方式的建立。

四、服务流程1. 产妇出院前,由主治医师对产妇进行出院指导,告知产后访视、产后健康检查等相关事项。

2. 产妇出院后,妇幼保健科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进行产后访视,了解产妇和新生儿的健康状况,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3. 产妇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产后健康检查,如有异常情况,及时向主治医师报告并处理。

4. 妇幼保健科应当定期组织产后康复医师对产妇进行康复评估和康复治疗,提供形体恢复等方面的服务。

孕产期系统保健工作规范

孕产期系统保健工作规范

(二)孕期保健
4、监测高危妊娠,及时发现新的高危因素,尤其是 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进行评分并专案管理,必 要时转诊、会诊,并及时填写《高危孕产妇转诊 及反馈通知单》(见附件3)
5、卫生指导:提供营养及心理保健指导;提倡适量 运动;积极纠正贫血、补充铁、钙。
(二)孕期保健
• 【妊娠晚期】 • 目的:监测胎儿生长发育,及早发现母、胎并发
⑤卫生指导:提供母乳喂养、营养及心理保健、避孕方法指 导;告知应及时就医的异常症状和体征;督促产后42天母 子健康检查。
(四)产褥期保健
●新生儿访视 ①了解出生、喂养、大小便等情况。 ②观察精神状态、吸吮、哭声、肤色、脐部、臀部
及四肢活动等,注意皮肤黄染出现时间及程度, 有无感染,检查脐部有无出血、渗出物及其性状 、局部红肿,查看臀部有无尿布疹等。 ③全身体检:听心肺,测量体温、体重和身长等, 发现出生缺陷和其他异常情况应做好登记、报告 与管理 ④提供新生儿喂养、护理等保健指导,提倡新生儿 抚触及被动体操。 ⑤落实计划免疫接种时间及地点。
(二)孕期保健
3、对所有的妊娠进行评估(高危妊娠评分表见 附件2),发现高危因素,在产前保健卡或门 诊病历上标识,进行评分及专案管理,以明确 是否继续妊娠。及早发现妊娠合并症,及时治 疗。对患有严重疾病,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 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应提出终 止妊娠的医学意见。有疑问者上转,追踪管理 结果。
(四)产褥期保健
④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出生后3~7天即可进行首 次初筛:未通过者,出生后42天应进行一次复筛 。对复筛未通过者应转诊到听力筛查中心进行听 力学诊断及干预。 ⑤开展新生儿先天性、遗传性代谢疾病筛查,并及 时向家长反馈筛查结果,协助新生儿疾病筛查中 心对筛查阳性患儿进行召回确诊。 ⑥开展出生缺陷监测,做好出生缺陷的诊断与报告 ,并做好登记,按时填报《出生缺陷儿卡》及《 围产儿季报表》。 ⑦提供新生儿健康保健咨询、指导,做好基础免疫 预防接种工作。

孕产妇保健管理标准

孕产妇保健管理标准

孕产妇保健管理标准围生期围生期是指围绕分娩前后的一段时间,即新生儿出生前后的时期。

这一时期妇女要经历妊娠、分娩和产褥期等一列系的生理变化过程。

是影响母婴安康的关键时期。

是在近代围产医学发展的基础上建立的现代孕产期保健。

怀孕前、怀孕期、产时、产褥期、新生儿期。

孕母和胎婴儿的健康所进行的一系列保健措施。

围生期范围的界定及标准观点界定标准围生期Ⅰ从妊娠28周或胎儿体重≥1000g开始至新生儿出生后7天围生期Ⅱ从妊娠20周或胎儿体重≥500g开始至新生儿出生后28天围生期Ⅲ从妊娠28周或胎儿体重≥1000g开始至新生儿出生后28天围生期Ⅳ从受精卵着床和胚胎形成至新生儿出生后7天围生保健围生保健是运用围生医学的理论、技术和方法,开展并充实孕产妇系统保健的内容,在分娩前后对孕产妇和胎婴儿提供一系列的优质保健服务,以保护母婴平安,提高人口素质。

应包括妊娠前、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哺乳期、胎儿期及婴儿期等各期围生保健管理保健内容我国的围生保健实行分级管理、普遍保健和重点管理,根据城乡的不同开展程度,对各级保健机构进展分级指导和科学的管理,并对妊娠各阶段的保健提出了详细的工作内容、质量标准和要求。

是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导下,建立健全妇幼保健三级网络,并制定一整套科学的妇女保健和产科工作的常规制度。

围生保健范围保护和促进母婴健康的预防保健学防治孕产妇及胎婴儿疾病的临床产科学,新生儿学.预防早期发现胎儿疾病的胚胎学遗传学社会心理因素的保健及疾病的防治孕产妇系统保健内容1、对怀孕妇女做到早发现、早检查、早诊断。

2、为确诊的孕妇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纳入孕产妇保健管理系统。

3、对孕妇开展首次产前检查,并进行早孕期的卫生保健指导,包括防止接触各种有害物质,预防胎儿畸形。

及早进行第一次产前检查。

警惕宫外孕和正确处理自然流产。

4、对发现高危因素或有异常病症的孕妇及时诊查、或转送上级医疗保健单位诊治,并列入高危管理系统,重点监护。

妇女保健管理规范

妇女保健管理规范

妇女保健管理规范为规范妇女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一部分工作职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一)制订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体系和高危孕产妇转诊、会诊网络,明确各级职责,实行统一管理。

(三)组织建立由妇幼保健、妇产科、儿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

负责对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

(四)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孕产期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五)组织管理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六)组织制订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制度,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

(七)协调同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监督,处罚违法行为。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一)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

同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

(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订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三)负责对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进行监测、报告、分析,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

(四)组织开展辖区内孕产期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组织对专业人员的考核。

(五)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孕产期健康教育工作,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开发适宜健康教育材料。

(六)做好辖区内孕产期保健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质控、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

定期总结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情况,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并向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反馈。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孕产期的保健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在孕产过程中起到重要的保障和辅助作用。

下面是我对孕产期保健工作的一些规范,希望能提供您一些参考。

一、孕妇的饮食保健1.合理搭配膳食,保证营养的摄入。

应多食用富含蛋白质、维生素和矿物质的食物,如鱼、瘦肉、奶制品、新鲜水果和蔬菜等。

2.避免生食、半生食品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摄入,如生肉、生鱼片、生蛋黄等。

3.控制食盐的摄入量,避免高盐饮食对孕妇和胎儿的影响。

4.饮食宜清淡,少油糖和辛辣刺激的食物。

二、孕妇的休息保健1.保证充足的睡眠时间,每天睡眠时间不少于8小时。

2.合理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避免过度劳累和精神紧张。

3.多进行适当的运动,如散步、瑜伽等,有助于锻炼肌肉和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

三、孕妇的心理保健1.鼓励孕妇与家人、朋友进行交流,分享自己的感受和情绪。

2.提供积极的心理支持和安慰,保持乐观的态度。

3.避免情绪波动和压力过大的情况,保持平和的心态。

四、孕妇的体检保健1.每月进行一次孕妇体检,及时了解孕妇和胎儿的健康状况。

2.定期进行妇产科检查,包括血压、体重、尿常规等的检查。

3.注意孕期的风险因素和并发症的预防,如妊娠糖尿病、妊娠高血压等。

五、孕妇的环境保健1.保持室内空气的流通,避免二手烟和有害气体的污染。

2.远离有辐射、噪音和震动的环境。

3.避免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如有害化学品、重金属等。

六、孕妇的药物保健1.在孕妇需要使用药物时,应咨询医生并按医嘱使用。

2.避免自行购买和使用药物,避免对胎儿造成不良影响。

以上就是我对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建议,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孕妇的健康对胎儿的发育和双方的幸福都有重要影响,希望能够引起足够的重视和关注。

孕期保健工作流程及规范

孕期保健工作流程及规范

孕期保健工作流程及规范为规范妇保门诊孕产妇系统管理,提高医疗保健质量,杜绝安全隐患,特制定如下孕期保健工作流程及规范。

一、对怀孕孕妇做到早发现、早确诊。

二、对所有的孕产妇建立《孕产期保健手册》,进行孕产妇管理系统管理。

三、对早孕孕妇进行早期卫生保健知识的指导,避免接触有毒有害物质,逐步优生筛查。

四、对发现高危因素或异常症状的孕妇及时随诊、指导,并列入高危孕妇个案管理。

五、孕期检查时间:孕早期12周之前、孕20周、24周、28周、32周、36周、37周、38周、39周、40周。

城市孕妇至少8次以上,农村孕妇5次以上,高危孕妇应酌情增加产检次数。

孕产妇系统管理流程:一、接诊前来就诊的人员,询问末次月经,确定是否宫腔妊娠。

二、确定妊娠后,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

三、检查内容1、孕早期(孕12周内)①详细询问病史:包括既往史、孕产史、家族史、遗传病史等,推算预产期。

做好孕早期健康教育。

②体格检查:包括测身高、体重、血压等内科检查、妇科检查、骨盆测量。

③辅助检查:血常规、血型、尿常规、乙肝表面抗原、肝功能检查、B超、HIV抗体检测等,必要时作宫颈涂片、尿糖检测。

④筛查高危因素,进行高危因素评分,实行分级管理。

⑤逐项填写《孕产妇保健手册》并提出医学建议,预约检查时间。

2、孕中期(孕13~28周)①询问胎动情况及孕妇健康状况②产科检查:血压、体重、宫高、腹围、胎方位、胎心率、胎动、有无浮肿。

③辅助检查:定期复查血常规、尿常规、B超,必要时作产筛查与诊断及其他检查。

④筛查高危因素,进行高危因素评分,实行分级管理。

⑤做好孕中期健康教育。

3、孕晚期(孕28周至分娩前)①产科检查:血压、体重、宫高、腹围、胎心率、胎方位、先露、是否衔接,注意有无浮肿,孕34周开始,每周一次胎心监护,确保胎儿宫内安全。

②辅助检查:定期复查尿常规、血常规、肝功能、B超。

③筛查高危因素,进行高危因素评分,实行分级管理。

④做好孕晚期健康教育。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 孕产妇保健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 孕产妇保健

孕产妇健康管理效劳标准一、效劳对象:辖区内常住的孕产妇。

二、效劳内容〔一〕孕早期健康管理孕13周前为孕妇建立【母子健康手册】,并进行第1次产前检查。

1.进行孕早期健康教育和指导。

2.孕13周前由孕妇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效劳中心建立【母子健康手册】。

3.孕妇健康状况评估:询问既往史、家族史、个人史等,观察体态、精神等,并进行一般体检、妇科检查和血常规、尿常规、血型、肝功能、肾功能、乙型肝炎,有条件的地区建议进行血糖、阴道分泌物、梅毒血清学试验、HIV抗体检测等实验室检查。

4.开展孕早期生活方式、心理和营养保健指导,特别要强调防止致畸因素和疾病对胚胎的不良影响,同时告知和催促孕妇进行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

5.根据检查结果填写第1次产前检查效劳记录表,对具有妊娠危险因素和可能有妊娠禁忌症或严重并发症的孕妇,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并在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

〔二〕孕中期健康管理1.进行孕中期〔孕16~20周、21~24周各一次〕健康教育和指导。

2.孕妇健康状况评估: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格检查、产科检查、实验室检查对孕妇健康和胎儿的生长发育状况进行评估,识别需要做产前诊断和需要转诊的高危重点孕妇。

3.对未发现异常的孕妇,除了进行孕期的生活方式、心理、运动和营养指导外,还应告知和催促孕妇进行预防出生缺陷的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

4.对发现有异常的孕妇,要及时转至上级医疗卫生机构。

出现危急征象的孕妇,要立即转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并在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

〔三〕孕晚期健康管理1.进行孕晚期〔孕28~36周、37~40周各一次〕健康教育和指导。

2.开展孕产妇自我监护方法、促进自然分娩、母乳喂养以及孕期并发症、合并症防治指导。

3.对随访中发现的高危孕妇应根据就诊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议催促其酌情增加随访次数。

随访中假设发现有高危情况,建议其及时转诊。

〔四〕产后访视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效劳中心〔站〕在收到分娩医院转来的产妇分娩信息后应于产妇出院后1周内到产妇家中进行产后访视,进行产褥期健康管理,加强母乳喂养和新生儿护理指导,同时进行新生儿访视。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一、服务对象辖区内居住的孕产妇。

二、服务内容(一)孕早期健康管理孕12周前为孕妇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并进行第1次产前随访。

1.孕12周前由孕妇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

2.孕妇健康状况评估:询问既往史、家族史、个人史等,观察体态、精神等,并进行一般体检、妇科检查和血常规、尿常规、血型、肝功能、肾功能、乙型肝炎检查,有条件的地区建议进行血糖、阴道分泌物、梅毒血清学试验、HIV抗体检测等实验室检查。

3.开展孕早期个人卫生、心理和营养保健指导,特别要强调避免致畸因素和疾病对胚胎的不良影响,同时进行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

4.根据检查结果填写第1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对具有妊娠危险因素和可能有妊娠禁忌症或严重并发症的孕妇,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并在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

(二)孕中期健康管理孕16~20周、21~24周各进行1次随访,对孕妇的健康状况和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进行评估和指导。

1.孕妇健康状况评估: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格检查、产科检查、实验室检查对孕妇健康和胎儿的生长发育状况进行评估,识别需要做产前诊断和需要转诊的高危重点孕妇。

2.对未发现异常的孕妇,除了进行孕期的个人卫生、心理、运动和营养指导外,还应进行预防出生缺陷的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

3.对发现有异常的孕妇,要及时转至上级医疗卫生机构。

出现危急征象的孕妇,要立即转上级医疗卫生机构。

(三)孕晚期健康管理1.督促孕产妇在孕28~36周、37~40周去有助产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各进行1次随访。

2.开展孕产妇自我监护方法、促进自然分娩、母乳喂养以及孕期并发症、合并症防治指导。

3.对随访中发现的高危孕妇应根据就诊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议督促其酌情增加随访次数。

随访中若发现有意外情况,建议其及时转诊。

(四)产后访视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在收到分娩医院转来的产妇分娩信息后,应于3~7天内到产妇家中进行产后访视,进行产褥期健康管理,加强母乳喂养和新生儿护理指导,同时进行新生儿访视。

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规范产前保健一、产前检查的时间规范产前检查是孕妇监护的主要方法。

(一)产前检查的时间首次产前检查的时间应从确诊早孕时开始,孕12周前为孕妇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进行1次孕早期保健服务和指导。

主要目的是:①确定孕妇和胎儿的健康情况;②估计预产期;③制定接下来的产科检查计划。

首次产前检查应行盆腔双合诊检查并测量基础血压,检查心肺,测尿蛋白和尿糖。

对有遗传病家庭史.孕妇,应由专科医师作遗传咨询。

首次产前检查未发现异常者,应于妊娠12—28周为每4周检查一次,妊娠28—36周为2周检查一次,妊娠36周以后每周检查一次,即于妊娠12、16、20、24、28、30、32、34、36、37、38、39、40周,共行产前检查14次。

高危孕妇应酌情增加产前检查次数。

(二)首次产前检查应详细询问病史,进行系统的全身检查、产科检查和必要的辅助检查。

1、病史(1)年龄(2)职业(3)推算预产期(4)月经史和孕产史(5)既往史和手术史(6)本次妊娠过程(7)家庭史(8)丈夫健康情况2、全身检查观察孕妇发育、营养及精神状态;注意步态及身高,身材矮小检查;注意心脏有无病变,必要时应在妊娠20周以后行胸部X线检查注意脊柱及下肢有无畸形;检查乳房发育情况、乳头大小及有无乳头凹陷;测量血压,正常血压不应超过140/90mmHg;注意有无水肿,妊娠晚期仅踝部或小腿下部水肿,经休息后能消退,不属异常;测量体重,于妊娠晚期每周增加不应超过500g,超过者多有水肿或隐性水肿。

3、产科检查包括腹部检查、产道检查、阴道检查和肛门指诊检查。

(三)复诊产前检查每次复诊是为了了解前次产前检查后有何不适,以便及时发现异常情况,确定孕妇和胎儿的健康情况。

1、询问孕妇有无异常情况出现,如头痛、眼花、浮肿、阴道出血、阴道分泌物异常、胎动变化等,经检查后给予相应的处理。

2、检查胎儿包括胎心率、胎儿大小(包括生长速度)、胎位、胎动及羊水量,必要时行B超检查。

分娩保健服务工作制度

分娩保健服务工作制度

分娩保健服务工作制度一、目的为了保障母婴安全,提高分娩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分娩保健服务行为,保障母婴权益,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分娩保健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医疗机构开展的分娩保健服务工作,包括孕期保健、分娩期保健、产后期保健等各个环节。

三、工作原则1. 遵循母婴权益优先原则,尊重孕妇及家属的意愿,提供人性化、个体化的分娩保健服务。

2. 坚持预防为主,加强孕期、分娩期和产后期管理,确保母婴安全。

3. 实施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分娩保健服务,提高分娩质量。

4. 加强分娩保健服务队伍建设,提高服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四、工作内容1. 孕期保健(1)开展孕期健康管理,定期进行产前检查,了解孕妇健康状况和胎儿发育情况。

(2)加强孕期营养指导,提供合理的膳食建议,保障孕妇和胎儿营养需求。

(3)开展孕期教育活动,普及孕期保健知识,提高孕妇自我保健能力。

(4)加强孕期心理关怀,提供心理辅导,帮助孕妇应对孕期心理问题。

2. 分娩期保健(1)制定分娩计划,根据孕妇和胎儿情况,选择合适的分娩方式。

(2)提供分娩过程中的疼痛管理服务,实施无痛分娩、导乐分娩等适宜技术,减轻孕妇痛苦。

(3)加强分娩监护,实时观察孕妇和胎儿状况,确保母婴安全。

(4)开展分娩教育,普及分娩知识,帮助孕妇了解分娩过程,增强分娩信心。

3. 产后期保健(1)开展产后期健康管理,关注产妇身体恢复情况,提供必要的医疗干预。

(2)提供产后营养指导,制定合理的产后饮食计划,促进产妇身体恢复。

(3)加强产后心理关怀,提供心理辅导,帮助产妇适应产后生活。

(4)开展产后教育活动,普及产后保健知识,提高产妇自我保健能力。

五、工作流程1. 孕期保健:孕妇首次就诊时,建立母子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产前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制定个性化保健方案。

2. 分娩期保健:孕妇入院后,开展分娩评估,制定分娩计划,进入分娩过程后,实施疼痛管理,加强分娩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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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制订相关的工作规范和技术指南,建立孕产期保健工作信息系统,对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一)落实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对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督导、考核;(二)完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和孕产妇危重症急救网络,确定承担孕产妇危重症抢救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确保辖区内至少有一所承担抢救任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三)组建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孕产期保健的技术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第七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受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孕产期保健技术管理的具体组织和信息处理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定期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及质量控制评价;(二)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开展专业人员技术培训;(三)具体实施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四)负责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和上报.第八条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按照《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以及相关诊疗指南、技术规范,提供孕产期保健技术服务,按要求配合做好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定期收集孕产期保健信息,并报送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服务能力和范围,开展危重症孕产妇的抢救工作。

乡镇(街道)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承担宣传动员孕产妇接受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进行产后访视等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

第三章孕产期保健第九条孕产期保健包括孕前、孕期、分娩期及产褥期各阶段的系统保健。

第十条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的夫妇提供孕前保健,包括健康教育与咨询、孕前医学检查、健康状况评估和健康指导等.孕前保健一般在计划受孕前6个月进行。

第十一条医疗保健机构为怀孕的妇女提供孕期保健,包括建立孕产期保健册(卡)、提供产前检查、筛查危险因素、诊治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提供心理、营养和卫生指导等.在整个妊娠期间至少提供5次产前检查,发现异常者应当酌情增加检查次数。

根据不同妊娠时期确定各期保健重点。

对高危孕妇进行专案管理,密切观察并及时处理危险因素。

第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为妇女提供分娩期保健,包括对产妇和胎儿进行全产程监护、安全助产及对新生儿进行评估及处理。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服务:(一)对产妇的健康情况及产科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和动态评估;(二)严密观察产程进展,正确绘制产程图,尽早发现产程异常,及时诊治或转诊;(三)鼓励阴道分娩,在具备医学指征的情况下实施剖宫产;(四)规范应用助产技术,正确使用缩宫素;(五)加强分娩室的规范管理,严格无菌操作,预防和控制医源性感染;(六)分娩后产妇需在分娩室内观察2小时,预防产后出血;(七)预防新生儿窒息,对窒息新生儿及时进行复苏;(八)对新生儿进行全面体检和评估,做好出生缺陷诊断与报告;(九)按照规定对新生儿进行预防接种。

第十三条提倡住院分娩。

对因地理环境等因素不能住院分娩的,有条件的地区应当由医疗保健机构派出具有执业资质的医务人员进行家庭接生;无条件的地区,应当由依法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与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联系并进行转诊。

第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产妇及新生儿提供产褥期保健。

包括为产妇及新生儿进行健康评估,开展母乳喂养、产后营养、心理、卫生及避孕指导,为新生儿进行预防接种和新生儿疾病筛查等。

正常分娩的产妇及新生儿至少住院观察24小时,产后3—7天及28天进行家庭访视,产后42天进行母婴健康检查。

高危产妇及新生儿应当酌情增加访视次数.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控制方案、评价指标。

第十六条妇幼保健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应当定期组织专家对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质量检查,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七条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保障孕产期保健服务质量的自查制度,定期接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质量检查。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开展孕产期保健工作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对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为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第一部分工作职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一)制订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体系和高危孕产妇转诊、会诊网络,明确各级职责,实行统一管理。

(三)组织建立由妇幼保健、妇产科、儿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

负责对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

(四)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孕产期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五)组织管理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六)组织制订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制度,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

(七)协调同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监督,处罚违法行为。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一)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同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

(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订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相关规章制度.(三)负责对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进行监测、报告、分析,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

(四)组织开展辖区内孕产期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组织对专业人员的考核。

(五)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孕产期健康教育工作,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开发适宜健康教育材料。

(六)做好辖区内孕产期保健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质控、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

定期总结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情况,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并向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反馈。

(七)提供与本级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孕产期保健服务。

三、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一)遵照孕产期保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指南、技术规范,为辖区内的孕产妇提供系统保健服务.包括:建立孕产期保健手册,提供孕前保健、产前检查、助产服务、产后访视、产后42天健康检查和相关健康教育,进行高危孕产妇的专案管理.(二)按照规定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报告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等情况,按照要求填报有关报表。

(三)严格执行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按照规定提供死亡孕产妇和围产儿的相关资料。

(四)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指导和监督.(五)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成立由妇产科、儿科、内科、外科、辅助科室等相关科室业务骨干组成的产科急救小组,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抢救工作.(六)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召开辖区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妇幼保健工作例会和举行专业培训,并指导工作.负责对依法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进行接生员的接生技术指导.(七)村卫生室(所)、社区卫生服务站.1.负责辖区内孕产妇的健康教育,动员督促怀孕妇女于孕12周前到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孕产期保健册(卡)、定期接受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及产后42天健康检查.协助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高危孕产妇管理,做好产后访视。

2.负责收集辖区内妇女妊娠、婴儿出生、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新生儿死亡及出生缺陷的有关数据,定期向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

3。

按时参加妇幼保健工作例会和专业培训,汇报孕产妇管理工作情况,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第二部分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孕前、孕期、分娩期、产褥期的全程系列保健服务。

一、孕前保健孕前保健是指为准备妊娠的夫妇提供以健康教育与咨询、孕前医学检查、健康状况评估和健康指导为主要内容的系列保健服务。

二、孕期保健孕期保健是指从确定妊娠之日开始至临产前,为孕妇及胎儿提供的系列保健服务.对妊娠应当作到早诊断、早检查、早保健。

尽早发现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及早干预。

开展出生缺陷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

(一)孕期保健内容。

孕期保健内容包括:健康教育与咨询指导、全身体格检查、产科检查及辅助检查.其中辅助检查包括基本检查项目和建议检查项目。

基本检查项目为保证母婴安全基本的、必要的检查项目,建议检查项目根据当地疾病流行状况及医疗保健服务水平等实际情况确定.根据各孕期保健要点提供其他特殊辅助检查项目。

(二)孕期检查次数。

孕期应当至少检查5次。

其中孕早期至少进行1次,孕中期至少2次(建议分别在孕16—20周、孕21-24周各进行1次),孕晚期至少2次(其中至少在孕36周后进行1次),发现异常者应当酌情增加检查次数。

(三)初诊和复诊内容。

依据孕妇到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孕期检查的时机,孕期保健分为初诊和复诊。

1.初诊.(1)确定妊娠和孕周,为每位孕妇建立孕产期保健卡(册),将孕妇纳入孕产期保健系统管理.(2)详细询问孕妇基本情况、现病史、既往史、月经史、生育史、避孕史、个人史、夫妇双方家族史和遗传病史等。

(3)测量身高、体重及血压,进行全身体格检查。

(4)孕早期进行盆腔检查。

孕中期或孕晚期初诊者,应当进行阴道检查,同时进行产科检查。

(5)辅助检查。

基本检查项目:血常规、血型、尿常规、阴道分泌物、肝功能、肾功能、乙肝表面抗原、梅毒血清学检测、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

建议检查项目:血糖测定、宫颈脱落细胞学检查、沙眼衣原体及淋球菌检测、心电图等。

根据病情需要适当增加辅助检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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