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信息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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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祸患、事故困苦和社会安全事件的人员伤病及救治情况,确保紧急医疗救援工作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切实加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落实信息收集报告职责,确保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为紧急医疗救援工作全面、有效开展提供充分、必要的决策依据。

第三条急救中心、公安、消防、交通安全等专业机构建立信息互通和应急联动机制。

第四条突发事件伤患者转送和转院过程中,120通知医院要做好伤患者医疗救治信息资料的交接工作。

第五条重视信息报告时效。在紧急情况下,可先以电话或短信形式报告简要情况,再进行书面报告。

(一)对于涉及10人及以上人员伤亡的事件,接到报告或在收治伤员并初步确认后,医政处应当立即向区卫生局报告基本情况,并及时续报。

(二)在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级别突发事件或在敏感时期、敏感地区、敏感人群发生的突发事件医学救援信息时,应当立即向区卫生局报告。

(三)较大、一般级别的突发事件医疗救援信息报告按照相关预案和规定执行。

第六条医疗救援信息报告内容重点包括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地点、致伤人数和医疗救治工作情况及需要提供的支持援助等,

突发事件的级别、事件原因、现场死亡人数、事件伤员身份等非医学救援紧密相关信息可暂不涉及。

第七条可采取初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终结报告的形式报送紧急医疗救援信息。

第八条初次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事件类别、医疗机构接诊和收治伤患者人数及伤情分类,已采取的医学救援措施,是否需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支持等。

第九条进程报告应当包括:伤患者门诊留观和住院治疗人数、伤情分级及转归、在医院分布科室情况,进一步的医学救援措施等。

第十条终结报告应当包括:突发事件伤病总体情况、紧急医疗救援工作整体开展情况、问题与经验教训、改进措施和建议等内容。

第十一条报送形式可采取工作简报、信息专报、专题报告等多种形式,简化程序,快速报送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信息。

第十二条初次报告和伤病情每日统计报告可以固定表格形式报送。

第十三条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在伤员病情尚未稳定的应急救治阶段,应当每日报告医疗救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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