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实施细则及卫生保健制度
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实施细则及卫生保健制度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实施细则及卫生保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儿童在幼儿园中的身心健康,预防疾病的传播和出现,提高幼儿园卫生质量。
下面是一份1200字以上的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实施细则及卫生保健制度的范文。
一、卫生保健宗旨1.1保障儿童的身心健康,预防幼儿园内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提高卫生质量。
1.2加强对幼儿园环境、设施和用品的清洁、消毒管理,确保儿童健康成长。
1.3提高幼儿园教师和家长对卫生保健的认识和意识,共同维护儿童的健康。
二、环境卫生管理2.1幼儿园要定期开展卫生检查,建立环境卫生档案,每年至少一次对幼儿园进行卫生检测和评估。
2.2幼儿园要配备足够数量的清洁工具和设备,保证室内外环境的清洁。
2.3定期对幼儿园内的床铺、桌椅、玩具等进行消毒处理,确保儿童用品的卫生安全。
2.4保证食品从购买、存储、加工到食用的全过程卫生安全,严禁使用过期或变质食品。
2.5做好饮水卫生管理,保证儿童每日的饮用水质量,保证饮水设施和容器的清洁卫生。
三、疾病预防控制3.1加强对儿童传染病的防控,建立健全的疫情监测和报告机制。
3.2建立幼儿园病情登记制度,每日儿童到园前必须填写健康状况登记表。
3.3幼儿园要加强对儿童个人卫生习惯的培养,教育儿童养成良好的洗手、刷牙和使用公共设施的习惯。
3.4幼儿园要配备应急药品和应急设备,储备足够的急救用品和物资。
四、相关工作要求4.1幼儿园要加强卫生保健知识、技能的培训,提高教师和家长对卫生保健的认识和能力。
4.2幼儿园要做好卫生日志和档案管理,记录幼儿园的卫生工作情况和相关数据。
4.3幼儿园要定期组织卫生保健宣传活动,提高幼儿园的卫生保健意识。
4.4幼儿园要建立家园协作机制,与家长共同关心和监督儿童的卫生保健工作。
综上所述,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实施细则及卫生保健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对确保幼儿园内幼儿的身心健康、预防疾病的传播和出现具有重要的意义。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是为了保障幼儿的健康成长,提高教育质量,规范托儿所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而制定的。
一、卫生保健管理机构1.托儿所幼儿园应当设立卫生保健管理机构,负责卫生保健工作的规划、组织、监督和评估。
2.卫生保健管理机构应当包括专职卫生保健管理人员和卫生保健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卫生保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卫生保健管理岗位设置1.卫生保健管理岗位应当包括卫生保健管理人员、医生、护士等,并根据幼儿园的规模和需求进行合理配置。
2.卫生保健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卫生保健管理和教育背景,能够组织、指导和监督卫生保健工作。
3.医生和护士应当具备相关的医学和护理背景,能够提供医疗和护理服务。
三、儿童健康体检1.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定期组织儿童健康体检,对幼儿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
2.儿童健康体检应当包括身体发育、听力视力、口腔卫生、传染病等方面的检查内容。
3.对体检结果异常的幼儿,应及时进行跟进检查和治疗,并向家长做出相应的解释和建议。
四、卫生保健知识宣传和教育1.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定期组织卫生保健知识宣传和教育活动,加强幼儿和家长的卫生保健意识。
2.卫生保健知识宣传和教育应当包括预防传染病、个人卫生习惯养成、饮食营养健康等方面的内容。
3.卫生保健知识宣传和教育活动可以通过组织讲座、培训、制定宣传材料等形式进行。
五、环境卫生管理1.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保证幼儿园的室内外环境清洁、整洁、卫生。
2.环境卫生管理应当包括卫生设施的定期清洁和消毒、垃圾分类和处理、污水处理等内容。
3.托儿所幼儿园应当配备相应的卫生设施和器具,如洗手池、洗手液、纸巾等,供幼儿使用。
六、食品卫生管理1.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建立食品卫生管理制度,确保幼儿的饮食营养安全。
2.食品卫生管理应当包括食品采购的选择和检查、食品加工的卫生条件和操作规范等方面的内容。
3.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制定食品安全管控方案,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食品安全。
安徽省实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细则
附件:安徽省实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细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家颁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第76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结合本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托幼机构是儿童保教机构,其根本任务是保障和促进儿童的身心健康,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和儿童优先的方针,依法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托幼机构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应接受儿童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县(市、区)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并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县(市、区)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管理,确定专门工作部门具体负责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
县(市、区)以上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协调有关部门,确保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
第六条按机构职能,县(市、区)以上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依规负责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的具体指导。
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指导托幼机构做好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传染病预防和控制、饮用水卫生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餐饮服务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进行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七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订食谱,保证膳食平衡;(三)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四)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康档案。
陕西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根据卫生部、教育部第76号令《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卫生部关于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2〕35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预防为主、保教结合的方针,根据《管理办法》和《工作规范》,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与指导。
第五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年度考核和分级定类管理,支持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
第六条建立卫生、教育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多部门协调机制,各级成立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协调组及专家技术指导组,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会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同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综合评估;承担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的岗前培训及考核,考核合格者发放《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技术培训合格证》。
第八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检查;收集信息,掌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情况,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相关依据。
(一)省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全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业务指导,负责全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的师资培训;每年至少开展1次市级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二)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组织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所辖县(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质量检查和指导;建立健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质量控制和评估制度。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和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工作的质量,保障幼儿的健康成长而制定的一项细则。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份实施细则,内容包括卫生保健的目标、管理原则与指导思想、具体实施措施等。
一、卫生保健的目标本细则的目标是为了保障和促进幼儿的身心健康发展,减少疾病的发生,提高幼儿园的卫生环境和食品安全水平,建立健全的卫生保健管理体制,提高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质量。
二、管理原则与指导思想1.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应以保护幼儿的身心健康为核心任务,以健康促进和疾病预防为基本工作方向。
2.卫生保健工作要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加强家庭、学校和社区的合作,形成共同努力的工作合力。
3.卫生保健工作要遵循科学原则,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化的操作流程,确保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三、具体实施措施1.建立完善的卫生管理体制,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卫生保健工作计划,并进行定期的工作总结和评估。
2.加强对教职员工的卫生保健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意识,确保幼儿园的卫生工作得到有效实施。
3.加强对幼儿园卫生设施和环境的管理,保障教室、卫生间、操场等场所的清洁卫生,并进行定期维修和消毒。
4.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建立食品购进、储存、加工和食品残留检测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制度。
5.推行健康教育,组织开展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幼儿和家长对健康的重视和认识。
6.定期组织对幼儿进行常规的健康体检,及时了解幼儿的身体和发育状况,为幼儿提供及时、科学的保健指导。
7.加强对传染病的防控工作,做好疫情监测与报告,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遏制疫情的传播。
8.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障幼儿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以上就是《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通过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加强卫生保健工作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将为幼儿的身心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保障。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幼儿园幼儿的身心健康发展,维护幼儿园的卫生环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托儿所、幼儿园等提供幼儿照顾和教育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卫生保健管理的目标是通过规范管理,提供良好的卫生条件,预防幼儿园传染病的发生,保障幼儿的安全与健康。
第四条:卫生保健管理应与幼儿园整体管理相结合,实行卫生保健专职人员与其他教职工的协同工作。
第二章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机构和人员第五条:每个幼儿园应设有卫生保健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六条:卫生保健专职人员应拥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包括但不限于儿科医生、保健医生、保健师等。
第七条:卫生保健专职人员应定期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自身的专业和管理能力。
第八条:卫生保健专职人员应与教职工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推动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三章幼儿园卫生保健措施第九条:幼儿园应制定相应的卫生保健制度和标准,确保幼儿园的环境卫生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条:幼儿园应定期组织卫生保健检查,对环境卫生、幼儿健康等方面进行全面的检测和评估。
第十一条:幼儿园应配备充足的卫生设施和保健器材,确保幼儿的基本健康需求得到满足。
第十二条:幼儿园应进行常规的清洁消毒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教室、餐厅、卫生间等区域的清洁工作。
第十三条:幼儿园应组织幼儿进行常规的健康检查,包括但不限于身高测量、体重测量、视力检查等。
第四章传染病的防控措施第十四条:幼儿园应建立健全的传染病防控制度,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理传染病疫情。
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做好幼儿的健康监测工作,发现可疑病例及时隔离治疗或采取其他措施。
第十六条:幼儿园应加强幼儿的个人卫生教育,培养幼儿的卫生习惯和自我保护意识。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第十八条:相关部门应对幼儿园进行定期的卫生保健监督和管理,确保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幼儿园应配备相应的管理制度和人员,确保卫生保健工作的有效实施。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工作,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及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区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2〕35号),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管理,督促落实儿童保健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加强监督、检查与指导。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本辖区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考核和分级定类管理范围。
第五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指导辖区内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具体内容包括:一日生活安排、儿童膳食、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与消毒、传染病预防控制、常见病预防与管理、伤害预防、健康教育、信息收集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辖区内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辖区内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七条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管理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
第三章卫生保健工作第八条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湖南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湖南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了加强对托幼机构保健工作的管理与监督,确保儿童的身心健康,根据国家卫生部和国家教委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管理1、湖南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地、县卫生局主管辖区托儿所,指导辖区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
2、湖南省卫生行政部门的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全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业务指导,各地、县妇幼保健院负责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业务指导工作。
各级卫生保健机构均应从加强卫生保健方面协助有关部门办好示范性托儿所、幼儿园,并纳入工作目档管理和业务考核内容,以带动各种类型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
3、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均应接受卫生行政部门、业务指导部门的指导和卫生保健监督,切实做好托功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4、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
5、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必须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注册方可开业,未经注册登记不得开业。
现有托幼构不符合标准的,限期整改。
二、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1、各类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由园长直接领导,下设保健组负责保健、营养及防病治病工作,实行卫生保健目标管理,定期对卫生保健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同时还可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组织,如膳食管理委同会、爱国卫生领导小组、健康教育领导小组等,以推动卫生保健工作。
2、各类托幼机构必须设立保健室。
保健室应按《保健室设备标准》进行建设。
3、各类托幼机构必须设立隔离观察室,收托儿童70名以下的单位可设立隔离床。
隔离观察室,内设2-3张隔离率,至少有2个小房间,便于同时隔离三个不同病种的病儿,防止交叉感染;隔离室内应有专用小床、衩服、玩具、食具、洗用具有和便具、观察用具等。
4、托幼机构应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要求配备保健人员。
托幼机构的保健人员应具有中专卫校毕业以上专业学历或经儿童保健知识培训,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黑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以下简称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质量,保证婴幼儿的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和卫生部、国家教育委员会联合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托幼园所是儿童的保教机构,其根本任务是保障和促进儿童的身心健康,应按照本细则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托幼园所和看护婴幼儿的保姆。
第二章卫生保健要求第四条托幼园所的房屋及设施应当符合《托幼机构房屋建筑及设施卫生要求》,其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五条托幼园所应当设保健室,并符合《保健室设备标准》。
第六条托幼园所应当设立隔离室,隔离室应当配备相应的设施。
收托儿童在70名以下的园所,可设立隔离床。
第七条托幼园所应当根据接收儿童的数量配备卫生保健人员。
卫生保健人员分为儿童保健医(护)师(士)和保健员。
(一)整日制托幼园所儿童数在50名以下的设保健员1名,儿童数在50-100名、寄宿制托幼园所儿童数在50名以内,设专(兼)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1名;整日制园所儿童在100-150名、寄宿制园所儿童在50-100名的,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1名;每增加50名儿童,增设儿童保健员1名,每增加100名儿童,增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1名。
保健医(护)师(士)应具有医学院校毕业学历或人事部门承认的同等学历,保健员应具有高中学历,并接受过专业培训,持有黑龙江省卫生厅统一印制的《托幼园所卫生保健人员技术合格证书》。
第八条托幼园所应当严格遵守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和有关规定,并做好如下卫生保健工作:(一)掌握全园、所儿童的生长发育动态和健康状况。
严格执行卫生保健制度,培养婴幼儿良好的生活习惯和独立生活的能力。
(二)加强膳食管理,制定适合婴幼儿生理需要的营养膳食食谱,为婴幼儿提供合理的营养。
河南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河南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圆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根据卫生部、教育部第76号令《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河南省所有招生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规定,认赢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农村小学附设学前班、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离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管理,将托幼机构龅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制定工作制度、规范,加强监督与指导。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年度考核和分级定类管理。
第七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
上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下级妇幼保健机构开展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一)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全省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相关政策及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质量控制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负责组织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业务培训和指导;掌握、收集和上报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相关信息。
(三)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计划;对本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进行定期业务培训、考核;对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定期召开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例会;建立和完善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管理档案,收集、上报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相关报表及分析报告。
甘肃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甘肃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根据原卫生部、教育部颁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76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预防为主、保教结合的方针,监测和指导儿童生长发育及卫生保健,为集体儿童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防止意外伤害发生,培养健康的生活习惯,保障儿童的身心健康。
第四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生活习惯;(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订带量食谱,保证膳食平衡。
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三)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充足的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四)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儿童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康档案。
坚持晨检制度和全日健康观察,建立因病缺勤儿童登记制度,做好传染病和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五)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六)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在儿童入托时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七)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
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八)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九)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十)按照要求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评价和报告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负责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陕西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陕西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陕西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陕西省托儿所幼儿园的卫生保健管理,保护幼儿的健康和安全,提高幼儿园的整体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规定》和《陕西省托儿所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陕西省范围内的托儿所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幼儿健康档案,对幼儿的身体健康情况进行记录和管理。
第四条幼儿园应当配备医生和保健员,保证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幼儿园的环境卫生第五条幼儿园应当定期进行环境卫生评估和检查,保证幼儿园的环境卫生达到国家标准。
第六条幼儿园应当保证教室、活动室、卫生间等场所的卫生干净整洁,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
第七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并配备垃圾分类设施,保证垃圾的正确处理和清理。
第1页/共3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第八条幼儿园应当定期进行空气质量检测,保证幼儿园的空气质量符合卫生要求。
第三章幼儿园的健康指导第九条幼儿园应当定期开展健康教育,让幼儿了解常见疾病的预防方法和保健知识。
第十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康活动计划,定期开展体育锻炼和户外活动,增强幼儿的体质和免疫力。
第十一条幼儿园应当定期进行幼儿的健康检查,包括身高、体重、视力、听力等项目的检查。
第十二条幼儿园应当定期进行传染病防控工作,对幼儿园中出现的传染病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扩散。
第四章幼儿园的食品卫生第十三条幼儿园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厨师,保证食品的卫生安全。
第十四条幼儿园应当定期进行食品卫生检查,对食品的采购、存储、加工等过程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当为每个幼儿提供合理、安全、卫生的膳食,保证幼儿的营养健康。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第十六条幼儿园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教育,让幼儿了解食品的卫生知识和食品安全的重要性。
第五章幼儿园的卫生保健措施第十七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康监测制度,对幼儿的身体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
北京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颁发《北京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卫妇字[1995]3号各区县政府文教办、卫生局、教育局:为了加强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管理与监督,确保婴幼儿及学龄前儿童的身心健康,卫生部和国家教委联合颁发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结合我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北京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请认真学习、贯彻。
本《细则》未提及的其他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按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执行。
1995年4月7日北京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提高卫生保健工作质量,保障儿童身心健康,依据《母婴保健法》,并根据卫生部、国家教委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结合北京市托儿所、幼儿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所有招收0~6岁儿童的托儿所、幼儿园。
第三条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行政区域内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负责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规章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托儿所、幼儿园各级主管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儿所、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保健室,并符合《保健室设备标准》(见附件1)。
第五条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隔离室(收托儿童在70名以下的单位可设立隔离床),并符合《隔离室标准》(见附件2)。
第六条托儿所、幼儿园必须根据接收儿童的数量配备卫生保健人员。
(一)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100名以下,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50名以下至少应配备兼职保健人员1名;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100~150名,寄宿制园所50~100名设专职保健医1名,以后每增加100名儿童增设专职保健医1名。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资格认可。
保健员应当具在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儿童保健知识培训,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资格认可。
成都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成都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和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按照卫生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年第76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辖区内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协助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相关政策、标准及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评估制度;负责组织全市托幼机构保健人员、保育员岗前培训及考核;收集并掌握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情况,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第六条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协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计划;对本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辖区内托幼机构保健人员业务培训或现场观摩活动;定期召开辖区托幼机构工作例会,交流信息,布置工作;收集、整理、统计、上报托幼机构相关报表,并形成本辖区分析报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级妇幼保健机构;第七条其他部门职责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新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居儿童卫生保健监督管理,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根据卫生部、教育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和指导儿童生长发育及心理卫生保健,创造良好的集居儿童生活环境,防止疾病流行和意外伤害发生,保护、促进儿童身心健康。
第四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特点,建立科学的一日生活制度,制订合理的体格锻炼计划,开展适宜的健康教育活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增进儿童身心健康。
(二)健全膳食管理制度,制订科学膳食计划,提供满足儿童正常生长发育需要的平衡膳食和母乳喂养条件。
(三)监测儿童生长发育,定期开展健康检查,坚持晨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预防传染病和常见病。
(四)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与卫生,做好环境卫生及个人卫生,落实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防控传染病,防范伤害事故。
(五)实施卫生保健登记统计制度,规范建立并管理有关儿童健康的档案,按要求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报告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负责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托幼机构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
各级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工作与要求第六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严格遵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达到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单位标准。
第七条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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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上海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一条为加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提高卫生保健工作质量,保障儿童身心健康,依据《母婴保健法》,并根据卫生部、国家教委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上海市所有招收岁儿童的托儿所、幼儿园。
第三条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的托儿所、指导辖区内幼儿园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常规制度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检查落实托幼园所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保健室,并符合《保健室设备标准》。
(见附件二)第六条各类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观察室。
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隔离室,并符合《隔离室设备标准及要求》。
(见附件三)
第七条托儿所、幼儿园必须根据收托儿童的数量配备卫生保健人员:
(一)全日制托儿所收托儿童名以下,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健人员名,名设专职保健人员名,以后增加名儿童增设兼职保健人员名,名儿童增设专职保健人员名。
(二)寄宿制托儿所(包括寄宿班)收托儿童名以下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名,~名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名。
以后每增加名儿童增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名。
(夜间值班须有医务人员)
(三)幼儿园依据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劳人编[]号文关于《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配备保健人员。
(四)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儿童保健知识培训,达到中级保健员以上,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资格认可。
(五)兼职保健人员必须由托儿所、幼儿园在职人员兼任,任职资格同专职保健人员。
第八条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应严格执行卫生部有关规定及《上海市儿童保健工作常规》和市卫生局颁发的“上海市托幼机构消毒隔离工作常规”。
第九条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包括:
(一)建立合理的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生活习惯,促进儿童身心健康。
(二)建立营养管理制度,供给儿童平衡膳食,有哺乳室的应为母乳喂养提供必要条件,设立奶库,及时添加辅助食品。
(三)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开展生长发育监测,做好常见病的防治,对体弱儿童进行管理。
(四)协助防疫部门做好计划免疫工作。
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做好传染病的管理。
(五)根据不同年龄开展与其相应的体格锻炼,增进儿童身心健康及抗病能力。
(六)制定安全制度,采取各种安全措施,保障儿童人身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
(七)选择适合儿童身心发展和安全、健康的玩具、教具,以及制作材料。
(八)制定卫生及消毒隔离制度,做好环境卫生及美化绿化工作,为儿童创设安全、整洁,符合年龄特点的优美环境。
工作人员及儿童做好个人卫生,做好预防性消毒工作。
(九)对保教人员、家长及儿童进行健康教育,引导儿童学习自我保健的技能,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
(十)建立保健资料的登记统计制度,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做好记录与统计,以反映和指导本园所卫生保健工作,对儿童健康档案规范化管理。
第十条儿童入托儿所、幼儿园要求:
(一)儿童入托儿所、幼儿园必须到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逐项填写健康检查表。
(见附件四)托儿所、幼儿园在接受儿童入园(所)时要一并收取儿童的健康档案。
入园所后应定期体检。
(二)在托在园儿童离开园(所)三个月以上返回者要重新体检,有肝炎接触史的儿童应检疫四十二天并经体检证实其健康后方能回班。
有其他传染病接触史者也应检疫相应的潜伏期,并体检合格后才能返回。
第十一条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要求:
(一)托儿所、幼儿园的工作人员进园所工作前,工作后每年一次必须到本区(县)妇幼保健院(所)进行健康检查,并逐项填写健康检查表(见附件五)。
(二)工作人员体检合格后,由区(县)妇幼保健院(所)签发由卫生部统一监制的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见附件六),其中从事炊事工作的人员由妇幼保健所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