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文件(DOC 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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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 ..........................................................5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 . (7)
第三章供应商、产品及服务的资格条件和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2
1
5
第四章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采购需求)ﻩ
第五章价格构成和报价要求 ············································· 15
1
第六章:磋商程序ﻩ5
16
第七章评审程序、方法、标准和成交、评审纪律ﻩ
19
第八章响应文件编制要求ﻩ
第九章质疑投诉 (20)
2
第十章响应文件相关文书格式ﻩ1
第十一章合同草案条款 (34)
42
第十二章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标准和要求ﻩ
供应商竞争性磋商须知表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
采购人,拟以竞争性磋商方式对教学家具项目进行采购,欢迎贵单位前来参与采购。
一、参加竞争性磋商供应商征集来源:
本次竞争性磋商采取邀请两家考察合格的供应商参与的方式进行。
二、采购项目编号:
三、招标项目名称:
四、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方式:
报名时间:自2017年月日至2017年月日17:00。
报名方式:参加磋商的供应商,需在报名,
联系人:联系电话:
五、有效报名资格确定
1.通过报名成功。
2.报名资格不能转让。
3.报名供应商名称、报名项目编号和分包编号与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供应商名称、竞争性磋商项目的文件编号和分包编号必须一致,不一致的其递交的响应文件评审小组可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六、供应商签到及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017年月日11:00(北京时间)。
七、供应商签到及递交响应文件地点:
八、响应性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逾期送达恕不接受。本次竞争性磋商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性文件。
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邀请中所叙述的货物和服务采购。
2. 有关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2 “竞争性磋商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统称。
2.3 “供应商”系指报名成功拟参加和竞争性磋商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及相应服务的供应商。
3.竞争性磋商方式
3.1由采购人组织有关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的磋商小组全体向单一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分别进行磋商。
3.2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4.参与竞争性磋商供应商数量规定
4.1报名供应商不少于2家。
4.2参加报价供应商不少于2家。
5.本次竞争性磋商不收取保证金。
6.磋商有效期
6.1本项目磋商有效期为响应文件开启之日后90天。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6.2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于磋商有效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拒绝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供应商不能修改其响应文件。
7.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
7.1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
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检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其他投标无效。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投标人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本采购项目核心产品为:详见第六章。
7.2提供相同制造厂商不同品牌产品处理。制造厂商有二个以上品牌,制造厂商与分销商或经销商或代理商同时参加投标,投标产品为不同品牌的,制造厂商投标产品所属品牌为该品牌的有效投标人,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制造厂商有二个以上品牌,只有分销商或经销商或代理商参加投标,投标产品为不同品牌的,所投品牌产品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检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7.3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7.4 利害关系代理人处理。2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否则,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8.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1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与磋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磋商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8.2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磋商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协议连同响应文件一并提交采购代理单位。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磋商,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磋商。
8.3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磋商的全权代表,负责参加磋商的一切事务,并承担磋商及履约中应承担的全部责任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