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住建价〔2016〕3号营改增调整后的措施项目费费率(适用于苏州市)(表4-8)
计价解释(五)2019.2.22
计价解释(五)1、咨询公司在结算审核时,对于合同中未约定调价条款,也未约定参照文件时,如果参照文件能核减,则咨询公司的解释是发布的文件需要执行,但如果参照文件能调增,则咨询公司的解释是需要有合同补充协议才能执行文件,对此,造价处能否统一口径?答: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业务文件一般都是指导性意见,供签订合同时参考,合同未约定的,承发包双方应补充约定。
2、苏住建价〔2016〕3号文调整后的措施项目费中,关于二次搬运、临时设施、赶工措施和按质论价统一费率标准的计算基础是:分部分项工程费+单价措施项目费-除税工程设备费。
请问:1、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除“二次搬运、临时设施、赶工措施和按质论价”之外,苏州其他措施费率还是按之前的费率标准吗? 2、其他措施费的计算基础是“分部分项工程费+单价措施项目费-除税工程设备费”还是“分部分项工程费+单价措施项目费-工程设备费”?答:除“二次搬运、临时设施、赶工措施和按质论价”之外,其他措施费率仍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及2014年江苏省计价定额和费用定额的通知》(苏住建价〔2014〕4号)执行。
其他措施费的计算基础见省文件的计算程序,为“分部分项工程费+单价措施项目费-除税工程设备费”。
3、请问,群体工程的赶工措施费计算的条件是群体工程的实际工期比其定额工期提前,还是群体工程的实际工期比其定额工期提前且其中的单项工程也要比其定额工期提前?答:群体工程的赶工措施费计算,考核的是合同总工期,不考核单项(单位)工程工期。
4、招标文件要求创市优工程,标底计价时需按市优标准计取相应的按质论价费,但其中的大型土石方工程、桩基和基坑围护工程是否需要计取按质论价费?答:随同主体一起招标的大型土石方工程、桩基和基坑围护工程,并参与优质工程评定的,按质论价费计取口径同主体。
5、08清单中采用考评费和奖励费,此项费用的计取根据考评单及文明工地进行评判,13清单采用标化增加费,请问审计时此项费用计取的标准是什么或者施工单位提供何种资料可以计取标化增加费?答:标化增加费的计取原则同原奖励费。
计价解释(四)
计价解释(四)1、根据省厅苏建价(2016)154号文第二条的解释,2016年4月30日前已竣工验收结束送审的项目(按照原计税标准招标的项目),结算审计时要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调整(只调整税金)?还是不调整?答:税收政策以税务部门的解释为准。
计价根据我市苏住建价[2016]3号文:凡由于营改增税收政策而涉及造价调整的,结算时均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执行。
2、关于人工指导价,省住建厅苏建价【2012】633号文件:“施工合同没有约定时,人工单价按照施工期间对应的人工工资指导价进行调整,并扣除原投标报价中人工单价相对于基准日人工工资指导价的让利部分。
”苏州市住建局《关于我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差价调整的指导意见》(苏住建价〔2012〕19号文)将人工指导价作为可调价要素,承包人承担风险幅度值5%;苏工价【2013】16号文中“参照合同中约定的主要材料差价的调整办法。
在与风险费用比较时,将人工工资指导价引起的人工费及企业管理费、利润的差价与主要材料的差价合并计算。
”在执行人工指导价时,参考哪一份文件?答:我省自2013年3月1日起将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由政策性调整改为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发布一次指导价,而材料指导价格由各市每月发布。
鉴于人工价格的特殊性,且我省人工价格还未完全放开,省厅发布的人工指导价格调整,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不应承担此项风险。
我市以前发布的文件与此不一致的,均按此解释执行。
3、苏工价[2013]16号文明确“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推迟开工或延期竣工的,价格上涨或下跌产生的差价”的计价原则是:期间造成的差价均应调整,承包人有损失的,经发包人确认后由发包人承担。
比如:某工程15年2月招标,合同约定3月开工,由于发包人原因,推迟到15年5月开工,请问差价如何调整?期间造成的差价是否要承担或受益5%?答: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推迟开工产生的差价(5月减2月)均按实调整,施工期的价格与调整后的价格进行比较。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厅(局),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我省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现就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及费用定额调整的有关内容和实施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次调整后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合同开工日期为2016年5月1日以后(含2016年5月1日)的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承包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
合同开工日期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以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本通知调整内容是根据营改增的规定和要求等修订的,不改变现行清单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的作用、适用范围。
二、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除清包工工程、甲供工程、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设工程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外,其他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建设工程,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费用不属于承包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而向发包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范围之内。
因此,在计算工程造价时,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费用应在计取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的现场保管费后,在税前扣除。
四、一般计税方法下,建设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税前工程造价中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即组成建设工程造价的要素价格中,除无增值税可抵扣项的人工费、利润、规费外,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均按扣除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价格(以下简称“除税价格”)计入。
(完整word版)【2016】154号文附件一:《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营改增后调整内容
附件一:《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营改增后调整内容一、建设工程费用组成(一)一般计税方法1、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规定的计价依据调整要求,营改增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费用组成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中均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2、企业管理费组成内容中增加第(19)条附加税: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3、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费用应在计取现场保管费后,在税前扣除。
4、税金定义及包含内容调整为:税金是指根据建筑服务销售价格,按规定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简易计税方法1、营改增后,采用简易计税方式的建设工程费用组成中,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的组成,均与《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原规定一致,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2、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费用应在计取现场保管费后,在税前扣除。
3、税金定义及包含内容调整为:税金包含增值税应纳税额、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二、取费标准调整(一)一般计税方法1、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建筑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单独装饰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安装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市政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房屋修缮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表4-72、措施项目费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取费标准措施项目费取费标准表注:本表中除临时设施、赶工措施、按质论价费率有调整外,其他费率不变。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取费标准表3、其他项目取费标准暂列金额、暂估价、总承包服务费中均不包括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4、规费取费标准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取费标准表5、税金计算标准及有关规定税金以除税工程造价为计取基础,费率为11%。
苏州计价解释4
计价解释(四)(发稿时间:2016-5-23 16:58:01 阅读次数:2280)计价解释(四)1、根据省厅苏建价(2016)154号文第二条的解释,2016年4月30日前已竣工验收结束送审的项目(按照原计税标准招标的项目),结算审计时要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调整(只调整税金)?还是不调整?答:税收政策以税务部门的解释为准。
计价根据我市苏住建价[2016]3号文:凡由于营改增税收政策而涉及造价调整的,结算时均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执行。
2、关于人工指导价,省住建厅苏建价【2012】633号文件:“施工合同没有约定时,人工单价按照施工期间对应的人工工资指导价进行调整,并扣除原投标报价中人工单价相对于基准日人工工资指导价的让利部分。
”苏州市住建局《关于我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差价调整的指导意见》(苏住建价〔2012〕19号文)将人工指导价作为可调价要素,承包人承担风险幅度值5%;苏工价【2013】16号文中“参照合同中约定的主要材料差价的调整办法。
在与风险费用比较时,将人工工资指导价引起的人工费及企业管理费、利润的差价与主要材料的差价合并计算。
”在执行人工指导价时,参考哪一份文件?答:我省自2013年3月1日起将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由政策性调整改为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发布一次指导价,而材料指导价格由各市每月发布。
鉴于人工价格的特殊性,且我省人工价格还未完全放开,省厅发布的人工指导价格调整,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不应承担此项风险。
我市以前发布的文件与此不一致的,均按此解释执行。
3、苏工价[2013]16号文明确“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推迟开工或延期竣工的,价格上涨或下跌产生的差价”的计价原则是:期间造成的差价均应调整,承包人有损失的,经发包人确认后由发包人承担。
比如:某工程15年2月招标,合同约定3月开工,由于发包人原因,推迟到15年5月开工,请问差价如何调整?期间造成的差价是否要承担或受益5%?答: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推迟开工产生的差价(5月减2月)均按实调整,施工期的价格与调整后的价格进行比较。
计价解释(五)
计价解释(五)1、咨询公司在结算审核时,对于合同中未约定调价条款,也未约定参照文件时,如果参照文件能核减,则咨询公司的解释是发布的文件需要执行,但如果参照文件能调增,则咨询公司的解释是需要有合同补充协议才能执行文件,对此,造价处能否统一口径?答: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业务文件一般都是指导性意见,供签订合同时参考,合同未约定的,承发包双方应补充约定。
2、苏住建价〔2016〕3号文调整后的措施项目费中,关于二次搬运、临时设施、赶工措施和按质论价统一费率标准的计算基础是:分部分项工程费+单价措施项目费-除税工程设备费。
请问:1、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除“二次搬运、临时设施、赶工措施和按质论价”之外,苏州其他措施费率还是按之前的费率标准吗? 2、其他措施费的计算基础是“分部分项工程费+单价措施项目费-除税工程设备费”还是“分部分项工程费+单价措施项目费-工程设备费”?答:除“二次搬运、临时设施、赶工措施和按质论价”之外,其他措施费率仍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及2014年江苏省计价定额和费用定额的通知》(苏住建价〔2014〕4号)执行。
其他措施费的计算基础见省文件的计算程序,为“分部分项工程费+单价措施项目费-除税工程设备费”。
3、请问,群体工程的赶工措施费计算的条件是群体工程的实际工期比其定额工期提前,还是群体工程的实际工期比其定额工期提前且其中的单项工程也要比其定额工期提前?答:群体工程的赶工措施费计算,考核的是合同总工期,不考核单项(单位)工程工期。
4、招标文件要求创市优工程,标底计价时需按市优标准计取相应的按质论价费,但其中的大型土石方工程、桩基和基坑围护工程是否需要计取按质论价费?答:随同主体一起招标的大型土石方工程、桩基和基坑围护工程,并参与优质工程评定的,按质论价费计取口径同主体。
5、08清单中采用考评费和奖励费,此项费用的计取根据考评单及文明工地进行评判,13清单采用标化增加费,请问审计时此项费用计取的标准是什么或者施工单位提供何种资料可以计取标化增加费?答:标化增加费的计取原则同原奖励费。
营改增建设工程取费费率
附件2 营改增建设工程取费费率一、措施项目费费率(一)措施项目费费率汇总表单位:%措施项目费取费基础专业工程类别费率汇总其中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夜间施工费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一般建筑工程一类工程人工费+机械费19.39 0.54 2.86 3.23 4.58 0.70 1.86 2.87 1.75 0.50 0.50 二类工程17.65 0.42 4.20 2.73 2.85 0.55 1.48 2.79 1.70 0.50 0.43 三类工程15.37 0.27 4.93 2.41 1.91 0.50 1.32 1.68 1.54 0.45 0.36 四类工程7.19 0.13 1.99 1.71 0.72 0.27 0.72 0.55 0.64 0.18 0.28单独打桩工程一类工程12.97 0.49 2.29 2.81 2.93 0.38 0.99 1.49 0.91 0.25 0.43单位:%护费单独人工施工土石方工程一类工程人工费12.94 0.57 1.17 1.45 3.38 0.60 1.53 2.36 1.46 0.42 0.00 二类工程10.81 0.41 1.26 1.11 2.83 0.42 1.08 2.05 1.26 0.37 0.00 三类工程8.84 0.26 1.52 0.86 2.27 0.37 0.93 1.19 1.11 0.33 0.00 四类工程4.70 0.10 0.60 0.42 0.86 0.32 0.82 0.64 0.73 0.21 0.00单独装饰装修工程一类工程10.55 0.58 1.41 1.92 1.72 0.42 1.06 1.64 1.01 0.30 0.49 二类工程8.73 0.44 1.52 1.46 1.04 0.33 0.80 1.51 0.93 0.29 0.41 三类工程7.27 0.32 1.84 1.12 0.58 0.29 0.74 0.93 0.87 0.26 0.32 四类工程4.05 0.13 0.73 0.56 0.30 0.25 0.64 0.48 0.56 0.16 0.24市政安装工程一类工程13.39 0.58 1.41 1.92 4.33 0.44 1.10 1.71 1.06 0.31 0.53 二类工程11.58 0.44 1.52 1.46 3.45 0.34 0.87 1.71 1.03 0.31 0.45 三类工程9.01 0.32 1.84 1.12 2.30 0.29 0.73 0.92 0.86 0.26 0.37(二)四项措施费费率表单位:%单位:%二、企业管理费汇总表单位:%单位:%序号专业工程名称企业类别取费基础企业管理费三、利润单位:%序号工程类别专业工程名称取费基础工程类别一类二类三类四类1 一般建筑工程人工费 + 机械费19.18 14.32 9.13 2.892 单独打桩工程17.20 12.73 5.353 构件单独制作兼安装工程16.44 12.68 5.26 2.314 构件单独安装15.80 12.22 5.11 2.025 炉窑砌筑工程17.37 12.79 8.53 2.696 市政建筑工程18.55 13.80 8.32 2.577 园林绿化建筑工程16.97 12.55 7.54 2.348 单独人工施工土石方工程人工费11.04 9.38 7.18 3.869 装饰装修工程18.84 14.76 11.20 5.6111 安装工程16.60 13.68 7.82 4.2312 市政安装工程16.05 13.16 7.10 3.7613 园林绿化安装工程15.53 12.67 6.82 3.6214 单独机械施工土石方工程人工费 + 机械费3.86 2.73 1.67 0.6315 修缮土建工程 6.40 2.0216 修缮市政建筑 5.71 1.7717 修缮安装工程人工费 5.47 2.96。
计价解释四
计价解释(四)1、根据省厅苏建价(2016)154号文第二条的解释,2016年4月30日前已竣工验收结束送审的项目(按照原计税标准招标的项目),结算审计时要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调整(只调整税金)?还是不调整?答:税收政策以税务部门的解释为准。
计价根据我市苏住建价[2016]3号文:凡由于营改增税收政策而涉及造价调整的,结算时均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执行。
2、关于人工指导价,省住建厅苏建价【2012】633号文件:“施工合同没有约定时,人工单价按照施工期间对应的人工工资指导价进行调整,并扣除原投标报价中人工单价相对于基准日人工工资指导价的让利部分。
”苏州市住建局《关于我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差价调整的指导意见》(苏住建价〔2012〕19号文)将人工指导价作为可调价要素,承包人承担风险幅度值5%;苏工价【2013】16号文中“参照合同中约定的主要材料差价的调整办法。
在与风险费用比较时,将人工工资指导价引起的人工费及企业管理费、利润的差价与主要材料的差价合并计算。
”在执行人工指导价时,参考哪一份文件?答:我省自2013年3月1日起将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由政策性调整改为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发布一次指导价,而材料指导价格由各市每月发布。
鉴于人工价格的特殊性,且我省人工价格还未完全放开,省厅发布的人工指导价格调整,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不应承担此项风险。
我市以前发布的文件与此不一致的,均按此解释执行。
3、苏工价[2013]16号文明确“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推迟开工或延期竣工的,价格上涨或下跌产生的差价”的计价原则是:期间造成的差价均应调整,承包人有损失的,经发包人确认后由发包人承担。
比如:某工程15年2月招标,合同约定3月开工,由于发包人原因,推迟到15年5月开工,请问差价如何调整?期间造成的差价是否要承担或受益5%?答: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推迟开工产生的差价(5月减2月)均按实调整,施工期的价格与调整后的价格进行比较。
总说明
总说明一、工程名称:金鸡湖隧道土建工程(三标段)二、招标范围:详设图纸及招标文件三、编制依据1.苏住建价【2016】3号、苏建价【2016】154号营改增文件、苏建函价【2018】298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增值税计价政策调整的通知。
2.苏住建价【2014】4号通知、苏建价【2014】448号贯彻意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及《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2013)等相关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3.招标文件、答疑文件及相关补充资料。
4.业主提供的关于本工程的施工图。
5.与本工程有关的标准(包括标准图集)、规范、技术资料。
6.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四、其他说明的事项1.施工现场情况:见招标文件、招标图设计文件或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以获取相关资料。
2.交通运输情况:投标人应自行踏勘现场以获取相关资料。
3.自然地理条件:本工程位于苏州工业园区,业主有地质勘探资料可供参阅,投标人也可自行踏勘现场以获取所需资料。
4.环境保护要求:满足省、市及当地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和规定。
5.本工程投标报价应按江苏省、苏州市造价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进行。
6.工程量清单中每一个项目,都需填入综合单价及合价,对于没有填入综合单价及合价的项目,其费用视为己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不予另行支付。
不同单项及单位工程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相同项目(项目特征及工作内容相同)的报价应统一,如有差异,按最低的一个报价进行结算。
7. 本工程量清单中除以“项”为计量单位的项目外,分部分项工程量及措施项目工程量均是根据招标图,按照苏建价〔2014〕448号贯彻意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及《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2013)等相关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进行计算的,仅作为施工企业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价款的依据,工程量的变化调整以业主与承包商签字的合同约定为准。
【2016】154号文附件一:《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营改增后调整内容
附件一:《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营改增后调整内容一、建设工程费用组成(一)一般计税方法1、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规定的计价依据调整要求,营改增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费用组成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中均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2、企业管理费组成内容中增加第(19)条附加税: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3、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费用应在计取现场保管费后,在税前扣除。
4、税金定义及包含内容调整为:税金是指根据建筑服务销售价格,按规定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简易计税方法1、营改增后,采用简易计税方式的建设工程费用组成中,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的组成,均与《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原规定一致,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2、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费用应在计取现场保管费后,在税前扣除。
3、税金定义及包含内容调整为:税金包含增值税应纳税额、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二、取费标准调整(一)一般计税方法1、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建筑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单独装饰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安装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市政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房屋修缮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表4-72、措施项目费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取费标准措施项目费取费标准表注:本表中除临时设施、赶工措施、按质论价费率有调整外,其他费率不变。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取费标准表3、其他项目取费标准暂列金额、暂估价、总承包服务费中均不包括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4、规费取费标准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取费标准表表4-105、税金计算标准及有关规定税金以除税工程造价为计取基础,费率为11%。
计价解释
1、根据省厅苏建价(2016)154号文第二条的解释,2016年4月30日前已竣工验收结束送审的项目(按照原计税标准招标的项目),结算审计时要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调整(只调整税金)?还是不调整?答:税收政策以税务部门的解释为准。
计价根据我市苏住建价[2016]3号文:凡由于营改增税收政策而涉及造价调整的,结算时均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执行。
2、关于人工指导价,省住建厅苏建价【2012】633号文件:“施工合同没有约定时,人工单价按照施工期间对应的人工工资指导价进行调整,并扣除原投标报价中人工单价相对于基准日人工工资指导价的让利部分。
”苏州市住建局《关于我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差价调整的指导意见》(苏住建价〔2012〕19号文)将人工指导价作为可调价要素,承包人承担风险幅度值5%;苏工价【2013】16号文中“参照合同中约定的主要材料差价的调整办法。
在与风险费用比较时,将人工工资指导价引起的人工费及企业管理费、利润的差价与主要材料的差价合并计算。
”在执行人工指导价时,参考哪一份文件?答:我省自2013年3月1日起将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由政策性调整改为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发布一次指导价,而材料指导价格由各市每月发布。
鉴于人工价格的特殊性,且我省人工价格还未完全放开,省厅发布的人工指导价格调整,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不应承担此项风险。
我市以前发布的文件与此不一致的,均按此解释执行。
3、苏工价[2013]16号文明确“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推迟开工或延期竣工的,价格上涨或下跌产生的差价”的计价原则是:期间造成的差价均应调整,承包人有损失的,经发包人确认后由发包人承担。
比如:某工程15年2月招标,合同约定3月开工,由于发包人原因,推迟到15年5月开工,请问差价如何调整?期间造成的差价是否要承担或受益5%?答: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推迟开工产生的差价(5月减2月)均按实调整,施工期的价格与调整后的价格进行比较。
2016年营改增-建筑行业增值税可抵扣项目及适用税率明细表
如为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 办法 如为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可获取专票,下同)
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 砖、瓦)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办法(可获取专票,下同)
购置材料时已经抵扣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办法。 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 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购置设备时已经抵扣
属于租赁费的价外费用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电力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自来水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自来水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电力
是 否 *
增值税专用发票 * *
6% * *
是
增值税专用发票
17%
是
增值税专用发票
11%或5%
工程施工部分可抵扣项目及适用税率明细表
成本费用 项目 核算内容 相关业务形式 1、员工工资及五险一金 2、劳务派遣费用 主要核算从事建筑安装工 程施工人员的工资、补贴 3、协作队伍劳务费(劳务分 工程成本、奖金、社会保险、其他 包) 人工费 职工薪酬以及劳务协作队 4、零星用工工费 伍的劳务费。 5、对劳务队伍的考核奖励 …… 是否可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 否 是 是 否 否 * * 增值税专用发票 * * * 税率(一般 纳税人) * 6% 11%或3% * * * 17% 3% 17% 17% 17% 3% 17% 17%
7、压浆剂、灌浆料、粉煤灰 、减水剂、速凝剂、石粉 8、机制砖、井盖、污水管、 螺旋管、铸铁管、彩砖、栏 杆、洞渣、路缘石 9、伸缩缝、钢板、钢绞线、 波纹管、钢纤维、挤压套 10、电气开关、电线电缆、 照明设备 11、空调、电梯、电气设备 12、pvc管材、塑料管材、塑 料板材 13、铸铁管道、钢管、阀门 14、木门、防盗门、防火门 、防盗网、塑钢窗等 15、卫生间洁具、食堂用具 16、瓷砖、大理石、火烧石 、水泥预制件 17、玻璃幕墙、铝塑板、外 墙装饰材料 18、给排水设备、消防设施 19、材料运费 20、材料加工费 21、自有周转材料使用费 22、周转材租赁费(钢管、 扣件、模版、钢模等) …… 1、工程用设备租赁(包括吊 车、挖掘机、装载机、塔吊 、升降机、运输车辆)
《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营改增后调整内容之欧阳家百创编
附件一:欧阳家百(2021.03.07)《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营改增后调整内容一、建设工程费用组成(一)一般计税方法1、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规定的计价依据调整要求,营改增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费用组成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中均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2、企业管理费组成内容中增加第(19)条附加税: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3、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费用应在计取现场保管费后,在税前扣除。
4、税金定义及包含内容调整为:税金是指根据建筑服务销售价格,按规定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简易计税方法1、营改增后,采用简易计税方式的建设工程费用组成中,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的组成,均与《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原规定一致,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2、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费用应在计取现场保管费后,在税前扣除。
3、税金定义及包含内容调整为:税金包含增值税应纳税额、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二、取费标准调整 (一)一般计税方法1、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建筑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表4-1序号 项目名称计算基础企业管理费率(%)利润率 (%) 一类工程二类工程 三类工程 一 建筑工程 人工费+除税施工机具使用费32 29 26 12 二 单独预制构件制作 15 13 11 6 三 打预制桩、单独构件吊装 11 9 7 5 四 制作兼打桩 1715 127 五大型土石方工程74单独装饰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表4-2序号 项目名称 计算基础企业管理费率(%) 利润率(%)一单独装饰工程人工费+除税施工机具使用费4315安装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表4-3序号 项目名称 计算基础 企业管理费率(%)利润率(%) 一安装工程人工费一类工程 二类工程 三类工程 48444014市政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表4-5序号项目名称计算基础企业管理费率(%)利润率(%)一类工程二类工程三类工程一仿古建筑工程人工费+除税施工机具使用费48 43 38 12 二园林绿化工程人工费29 24 19 14 三大型土石方工程人工费+除税施工机具使用费7 4 房屋修缮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表4-6序号项目名称计算基础企业管理费率(%)利润率(%)一修缮工程建筑工程部分人工费+除税施工机具使用费26 12二安装工程部分人工费44 14三单独拆除工程人工费+除税施工机具使用费11 5四单独加固工程36 1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表4-72、措施项目费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取费标准措施项目费取费标准表表4-8项目计算基础各专业工程费率(%)建筑单独安装市政修缮土建仿古城市轨道交工程装饰工程工程(园林)通(修缮安装)土建轨道安装临时设施分部分项工程费+单价措施项目费-工程设备费1~2.30.3~1.30.6~1.6 1.1~2.21.1~2.1(0.6~1.6)1.6~2.7(0.3~0.8)0.5~1.6赶工措施0.5~2.10.5~2.20.5~2.10.5~2.20.5~2.10.5~2.10.4~1.3按质论价1~3.1 1.1~3.2 1.1~3.2 0.9~2.7 1.1~2.1 1.1~2.7 0.5~1.3注:本表中除临时设施、赶工措施、按质论价费率有调整外,其他费率不变。
【2016】154号文附件一:《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年)营改增后调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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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营改增后调整内容一、建设工程费用组成(一)一般计税方法1、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规定的计价依据调整要求,营改增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费用组成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中均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2、企业管理费组成内容中增加第(19)条附加税: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3、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费用应在计取现场保管费后,在税前扣除.4、税金定义及包含内容调整为:税金是指根据建筑服务销售价格,按规定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简易计税方法1、营改增后,采用简易计税方式的建设工程费用组成中,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的组成,均与《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原规定一致,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2、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费用应在计取现场保管费后,在税前扣除。
3、税金定义及包含内容调整为:税金包含增值税应纳税额、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模式下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
二、苏建价〔2016〕154号文主要条款
(一)计价依据调整执行的时间节点
1、本次调整后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合同开工日期为 2016年5月1日以后(含2016年5月1日)的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承包项目 (以下简称“建设工程”)。 2、合同开工日期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准;未取得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以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3、本通知调整内容是根据营改增的规定和要求等修订的,不改变现行清单计价 规范和计价定额的作用、适用范围。
(2)以人工费为取费基础时: 人工费×原管理费率×K+附加税=人工费×新管理费率
人工费×原利润费率=人工费×新利润费率
(费率不变)
企业管理费可扣减内容及费率标准
序号 1
2
3 4 5
可扣减费用内容
适用税率分析
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 表、印刷、邮电、书报、办公软件、现场监控、 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降温(包括现场临 时宿舍取暖降温)等费用。
提供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 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广 播影视服务以及增值电信服务
0 17% 11% 17%
6%
简易计税方法
征收率
一 小规模纳税人
3%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简易方法 (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财税〔2014〕57号修正)
和租赁有形动产服务适用的税率扣减,均
为17%。
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企业施工生产和管理使用
《江苏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营改增后调整内容
附件一:《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营改增后调整内容一、建设工程费用组成(一)一般计税方法1、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规定的计价依据调整要求,营改增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费用组成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中均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2、企业管理费组成内容中增加第(19)条附加税: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3、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费用应在计取现场保管费后,在税前扣除。
4、税金定义及包含内容调整为:税金是指根据建筑服务销售价格,按规定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简易计税方法1、营改增后,采用简易计税方式的建设工程费用组成中,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的组成,均与《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原规定一致,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2、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费用应在计取现场保管费后,在税前扣除。
3、税金定义及包含内容调整为:税金包含增值税应纳税额、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二、取费标准调整 (一)一般计税方法 1、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建筑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单独装饰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表4-2安装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表4-3市政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房屋修缮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2、措施项目费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取费标准措施项目费取费标准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取费标准表3、其他项目取费标准暂列金额、暂估价、总承包服务费中均不包括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4、规费取费标准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取费标准表5、税金计算标准及有关规定税金以除税工程造价为计取基础,费率为11%(二)简易计税方法税金包括增值税应缴纳税额、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1、增值税应纳税额二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税前工程造价X适用税率,税率:3%2、城市建设维护税二增值税应纳税额X适用税率,税率:市区7%县镇5%乡村1% ;3、教育费附加二增值税应纳税额X适用税率,税率:3%4、地方教育附加二增值税应纳税额X适用税率,税率2%以上四项合计,以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额的税前工程造价为计费基础,税金费率为:市区3.36%、县镇3.30%、乡村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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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2.30
(0.7)
1.40
赶工措施
(提前天数/定额工期天数)×2.10/0.35
(提前天数/定额工期天数)×1.30/0.35
按质论价
县级市优
0.70
0.70
0.70
0.60
0.70
0.70
—
市优
1.10
1.10
1.10
0.9
1.10
1.10
0.6
省优
2.10
2.20
2.20
1.80
1.60
2.00
0.90
国优
3.10
3.20
3.20
2.70
2.10
2.70
1.30
住宅分户验收
0.4
0.1
0.1
—
—
—
—
附件1:
调整后的措施项目费费率(表4-8)
项目
计算基础
各专业工程费率(%)
建筑工程
单独装饰
安装工程
市政工程
修缮土建(修缮安装)
Hale Waihona Puke 仿古(园林)城市轨道交通
土建轨道
安装
夜间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费+单价措施项目费-工程设备费
0.08
0.08
0.08
0.10
0.08
0.08
0.08
非夜间施工照明
0.2
0.2
0.3
—
0.2(0.3)
0.3
—
二次搬运
汽车不能进入的小街小巷、无材料堆放场地的工程
1.10
山上工程
根据实际情况,在合同中约定。
冬雨季施工
0.18
0.09
0.09
0.25
0.18
0.18
0.08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0.05
0.10
0.05
0.02
0.05
0.10
0.02
0.05
临时设施
2.1
1.2
1.3
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