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成人高考民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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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考2017年民法重点复习(9)

成人高考2017年民法重点复习(9)

成人高考2017年民法重点复习(9)⑷意思表示瑕疵a、欺诈: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财产是否受损在所不问。

(注意区分事实上的欺诈和法律上的欺诈)构成要件: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欺诈人必须有欺诈的故意;须表意人因相对人的欺诈而陷入错误;须对方因陷入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非由于错误而生,不为欺诈,如小贩的红塔山10元每条,明知是假而买则不为欺诈,此行为因违法而无效;第三人的行为是否能构成欺诈?i为托时构成;ii胡说八道者,不构成;iii销售人员的沉默是否构成?应为而不为构成欺诈(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自己买回去(不构成),重大误解或瑕疵承担担保责任)。

欺诈的后果:民法上为无效;合同法上,不损害国家利益为可撤销。

甲从乙处购买黄牛一头,作价500元。

乙明知该牛有病而告知甲该牛没病,甲认为该牛可能有病,但因价格便宜而愿意购买。

在交易过程中,乙对甲说:“如果发生纠纷,你必须在3个月内(自交易之日起算)起诉,否则我概不负责。

”甲表示允诺。

甲买回该牛后第4个月该牛因病死亡,遂发生纠纷。

( )A、甲与乙之间构成民事欺诈B、甲与乙之间构成合同违约C、甲与乙之间约定起诉期限有效D、甲与乙之间约定起诉期限无效[参考答案] AD[考查知识点] 欺诈的构成条件、诉讼时效的性质。

[解题思路和依据] 首先,判断是否构成欺诈。

应当根据欺诈的具体构成条件判断:甲并不明知牛有病,仍然属于因欺诈而陷入错误认识。

甲对陷入错误认识虽有过错,但不影响欺诈的成立。

其次,判断诉讼时效的性质。

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因此,不得由当事人自己约定。

c、胁迫: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恐惧心理状态而做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

2017年成人高考民法基础知识点

2017年成人高考民法基础知识点

2017年成人高考民法基础知识点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据此,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1.民法调整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民法上的财产是指具有金钱价值(即能用金钱表示或者能用金钱衡量的价值)的权利的总和。

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属于财产。

没有形成财产权利但具有金钱价值的利益,也属于财产的范围。

例如,商业秘密,新出现的信息财产和网络虚拟财产等都属于具有金钱价值的利益。

具有精神、文化或者纪念价值的私人书信、照片、手稿和录音等,有些也可以成为具有金钱价值的财产。

虽然民法调整财产关系,但并非所有的财产关系都由民法调整。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处于平等地位根据财产关系主体相互地位的不同,财产关系可分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不平等主体之问的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之问的财产关系,是指该财产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各自独立,彼此互不隶属,不具有命令、服从的关系。

如某市工商局从当地电脑商城购进一批办公电脑,在行政管理方面,虽然某市工商局与当地电脑商城之间具有隶属、领导的关系,但在形成买卖关系时,彼此间却是平等的。

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是指发生在上下级之间,具有命令、服从因素的隶属财产关系,如财政税收关系。

基于行政经济管理发生的财产关系,由行政法、经济法调整。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民事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决定了他们之间发生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无论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实力有多大差别,双方在行政管理关系中处于何种地位,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时,都不允许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国家也不予干预,由当事人自主决定。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所反映的平等、自愿的特点,也是民法区别于行政法和经济法的界限。

(3)等价有偿民法是规范商品经济的基本法。

2017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备考讲义六【五篇】

2017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备考讲义六【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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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的概念与特征(一)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行为人根据他人的授权或者法律的规定,以该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行为的后果归属于该人的行为。

代理是一种至少有三方(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

代理制度一方面源于对行为能力有欠缺者的救济,另一方面则出自于社会生活的需要。

由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人的活动范围逐渐广阔,社会关系日趋复杂,人们对生产、生活资料的采购、商品的销售,已经无法做到事事躬亲,而且也不可能样样精通,为此将部分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在所难免,代理制度便应运而生。

代理可以使行为能力有欠缺者获得基本如同完全行为能力人那样的机会,而且使完全行为能力人不仅利用自己的能力和知识参与民事活动,同时可以利用他人的能力和知识,这就大大增强了主体的活动能力,同时也大大降低了交易的成本。

代理与以下几种行为有区别:1.使者的传话。

指帮助民事主体实施民事行为而传达意思,或代本人接受意思表示。

它与代理的区别是:使者无权决定意思表示的内容,不能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成立;而代理是由代理人直接作出意思表示,其表示内容,由代理人决定。

2.法人代表的行为。

法人在民事活动中,不但可以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还可以通过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无论通过谁,其法律效果均直接归属于法人。

二者的区别在于:代表人是法人本身的机关,不是独立的主体,而代理人是独立主体,法人与代表人的关系是法人内部的关系,法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是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3。

居间。

居间是一种合同关系,居间人在我国解放前称为掮客、扦手、跑合人等。

居间人为委托人报告签订合同的机会或充当签订合同的媒介,而由委托人给付报酬。

它与代理人的区别在于,居间人不得代委托人订立合同,而仅仅是在双方之间斡旋,促成合同订立。

成人高考2017民法知识点复习(三)

成人高考2017民法知识点复习(三)

成人高考2017民法知识点复习(三)
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1.法定继承的概念
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对称,又叫无遗嘱继承。

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顺序继承遗产的,为法定继承。

2.法定继承的法律特征是:
(1)法定继承严格建立在人身关系的基础上。

法定继承的继承人必须具有与被继承人的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扶养关系。

(2)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均由继承法直接规定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①配偶
夫妻互称配偶。

作为法定继承人的配偶,必须以合法婚姻关系为前提。

非法婚姻关系不为法律所承认,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已经离婚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不能再继承遗产。

②子女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③父母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④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⑤祖父母外祖父母
⑥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2.法定继承的顺序
法定继承的顺序,就是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次序。

它是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血缘关系的远近及经济上相互依赖程序而决定的。

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成人高考2017民法复习资料(十二)

成人高考2017民法复习资料(十二)

成人高考2017民法复习资料(十二)
继承的开始和遗产的保管
(一)继承的开始
1.继承开始的原因
被继承人死亡是继承开始的原因。

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推定死亡。

自然死亡和推定死亡,对继承的效力相同。

2.继承开始的时间
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1)确定继承开始时间的意义
① 确定遗产的范围及遗产的价值;
② 确定继承人的范围;
③ 确定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数额;
④ 确定遗嘱的效力;
(2)被继承人死亡时间的推定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3.继承开始的地点
被继承人生前的最后住所地为继承开始的地点。

被继承人的最后住所地与主要遗产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以主要遗产所在地为继承开始的地点。

确定继承开始地点的法律意义:
(1)便于继承人继承遗产;
(2)发生纠纷时方便诉讼;
(3)在继承开始地点的继承人负有通知其他继承人和保管遗产的义务。

4.继承开始的通知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

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二)遗产的保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试必做试题及答案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试必做试题及答案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试必做试题及答案2017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试必做试题及答案成人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简称成人高考,是我国成人高等学校选拔合格的毕业生以进入更高层次学历教育的入学考试,属于国民教育系列教育,已经列入国家招生计划。

下文是017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试必做试题及答案。

一、单选题:本大题共35个小题,每小题2分,共70分。

在每个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符合题目要求。

第1题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民法渊源的是( )A.宪法中的所有规范B.合同法C.习惯D.法院判例答案:A第2题 15周岁的甲经常在报刊上发表文章,稿酬颇丰。

一日骑自行车撞伤了乙,从自己的稿酬中支付了200元的治疗费。

下列关于甲的行为能力的`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已经具备意思表示能力,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B.甲已经具备了责任能力,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C.甲已经能够赚取稿酬,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D.甲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答案:D第3题甲乙两人共同出资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其中甲出资1万元,乙出资5000元。

之后甲因为结婚而将电脑出质于丙,对此甲并未告知乙。

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丙以1.2万元的价格将电脑卖与丁。

2个月后,乙得知事实真相。

与丙、丁发生纠纷,下列观点正确的是( )A.在本案中,丙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B.在本案中,丙对甲所有的份额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对乙的份额不能取得质权C.在本案中,丁能够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理由是善意取得D.在本案中,丁不能够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答案:A第4题谢某为某电视台的著名栏目主持人,曾与何某在大学期间谈恋爱。

何某为了炫耀,将谢某写给自己署有真实姓名的求爱信在互联网上传播,给谢某造成了不良影响。

关于何某侵犯的谢某的民事权利,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发表权B.信息网络传播权C.荣誉权D.隐私权答案: C第5题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

1年后乙确知甲仍然在世,遂向法院申请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告。

2017年成人高考民法真题和答案解析

2017年成人高考民法真题和答案解析

2017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专升本民法本试卷分第I卷(选择题)和第Ⅱ卷(非选择题)两部分。

满分150分。

考试时间150分钟。

第I卷(选择题,共70分)一、选择题:1~35小题,每小题2分,共70分。

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选出一项最符合题目要求的,将所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下列社会关系中不属于民法调整的是( )。

A.婚姻关系B.收养关系C.朋友关系D.合同关系2.附延缓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成就时该合同( )。

A.生效B.无效C.失效D.效力待定3.下列属于企业法人的是( )。

A.有限合伙企业B.公立高等学校C.股份有限公司D.政府所属部门4.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至少应当有( )。

A.1人B.2人C.3人D.5人5.下列不属于民法基本原则的是( )。

A.诚实信用原则B.平等原则C.公序良俗原则D.效率原则6.下列选项中,属于形成权的是( )。

A.物权B.人身权C.债权D.追认权7.下列选项中,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事件的是( )。

A.赠与B.地震C.抛弃D.买卖8.以有无财产内容为标准.民事权利可以分为( )。

A.财产权与人身权B.请求权与抗辩权C.绝对权与相对权D.主权利与从权利9.甲托同事乙以甲的名义购买一套住房。

乙的购房行为属于( )。

A.法定代理B.委托代理C.指定代理D.表见代理10.甲赠与女友一部手机。

该行为属于( )。

A.无偿行为B.从行为C.实践行为D.要式行为11.下列选项中,有限合伙人不得用于出资的是( )。

A.建设用地使用权B.劳务C.知识产权D.设备12.下列财产中,属于可分物的是( )。

A.手表B.汽车C.奶牛D.食用油13.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 )。

A.自物权B.从物权C.不动产物权D.担保物权14.保管人对保管物的占有属于( )。

A.间接占有B.自主占有C.恶意占有D.有权占有15.下列选项中,属于孳总的是( )。

A.海里的珊瑚B.池塘里的鱼C.母鸡下的蛋D.买卖的价金16.下列选项中,可以作为质押标的的是( )。

成考专升本”民法“科目复习资料

成考专升本”民法“科目复习资料

成考专升本”民法“科目复习资料2017年成考专升本”民法“科目复习资料民法科目的复习资料你准备好了吗?下面给大家整理了2017年成考专升本”民法“科目复习资料,欢迎阅读!2017年成考专升本”民法“科目复习资料一、选择题:1.禁止滥用权利原则要求( A )。

A.父母不得滥用监护权B.国家机关不得滥权C.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滥权D.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得滥用权利同他人谈判业务2.依债的主体双方人数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债可分为( A )。

A.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B.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C.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D.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3.民法权利体系中,同债权并列为两大基本财产权利的是( A )。

A.物权B.人身权C.继承权D.知识产权4.赠与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征是( B )。

A.有偿合同B.无偿合同C.双务合同D.实践合同5.属于实践性合同的是( C )。

A.买卖合同B.租赁合同C.借用合同D.委托合同6.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下列财产中可以作为遗产的是( B )。

A.承包经营权B.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C.人身保险中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金D.因公死亡后,有关单位给其近亲属的抚恤金7.下列合同中不属于承揽合同的是( D )。

A.加工合同B.定作合同C.修理合同D.买卖合同8.某公司向银行借款500万元,将lo问厂房抵押给银行。

银行对该间房的抵押权是( C )。

A.救济权B.请求权C.从权利D.形成权9.在下列选项中,属于法定孳息的是( A )。

A.股息B.果树上结的果子C.鸭子身上的鸭绒D.过春节时发给教职工的年终奖10.债的标的物于提存期间发生毁损、灭失风险的,由( A )。

A.债权人承担B.提存人承担C.债务人承担D.提存机关承担11.租赁合同有效期间,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转租的,( A )。

A.出租人有权提前解除合同B.出租人不得提前解除合同,但可要求承租人付双倍租金C.出租人无权解除合同,但可直接向转租人要求支付租金D.出租人无权提前解除合同,但租期届满后可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12.2006年潘某因盖房挖地基,发现一个瓦罐,内有500块银元及一块棉布,上面写着“为防日寇搜查,特埋此。

2017成人高考民法章节重点讲解二

2017成人高考民法章节重点讲解二

2017成人高考民法章节重点讲解二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有以下特征:1.主体地位平等;2.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对等;3.权利救济和补偿性。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就是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应当具备的因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项。

1.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参加到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国家。

主体的法律价值在于确定利益的享有者,使每一个在法律上应当有独立利益者成为法律上的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思,在不违反法律的条件下通过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享受其个人生活利益。

2.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3.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其他权益(如人身利益)。

随着民事法律关系的发展,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还会不断增加。

二、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它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1.享有权利的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依自己的意思进行民事活动,实现其利益;2.享有权利的人可以要求负有义务的人为一定行为,以实现自己的利益;3.享有权利的人因他人的行为而使权利不能实现时,有权要求司法机关予以保护。

关于民事权利的本质,学者的认识并不一致,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意思说。

由德国的温特夏德和萨维尼所倡。

这种意见认为,权利的本质是意思自治,或意思的支配,权利反映了人的意思能够自由支配的范围。

意思是权利的基础,没有意思就没有权利。

2017成人高考民法必备考点(六)

2017成人高考民法必备考点(六)

2017成人高考民法必备考点(六)
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1.遗嘱继承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来确定继承人及其继承遗产的种类、数额的的一种继承制度。

在遗嘱继承中,订立遗嘱的人为遗嘱人,亦即被继承人;遗嘱指定的继承遗产的人为遗嘱继承人。

2.遗嘱继承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比较,其法律特征是:
①遗嘱继承的发生,必须同时具备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留有遗产、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遗嘱合法有效的法律事实。

缺少以上任何一个法律事实,都不会发生遗嘱继承。

②遗嘱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遗产的种类和份额均由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遗嘱人可以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③遗嘱继承直接体现了遗嘱人被继承人的最终愿望,因此,遗嘱继承在效力上高于法定继承。

2017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备考讲义三【八篇】

2017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备考讲义三【八篇】

2017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备考讲义三【八篇】导读:本文2017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备考讲义三【八篇】,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一、自然人的概述(一)自然人的概念自然人指一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公民指具有一国国藉的人。

自然人既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

传统民法及民法学说普遍使用“自然人”概念,用以表明国民的民事主体资格。

《民法通则》采用了“公民(自然人)”概念。

《民法通则》第8条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以认为,在《民法通则》中,公民与自然人概念意义相同。

在民事活动中,公民是一类重要的民事主体,是民事权利的享有者和民事义务的承担者。

(二)自然人的住所1.住所的概念住所是法律确认的自然人的中心生活场所。

自然人的住所依法只能有一个,即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如果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居住地。

渔民或海员住在船舶上的,以船舶的船籍地为住所。

2.住所的法律意义住所是自然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场所,因此,住所具有重要法律意义。

(1)住所是决定自然人失踪的空间标准。

认定自然人是否失踪,应以其是否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为标准。

(2)住所是决定婚姻登记管辖的空间标准。

当事人要缔结婚姻关系或解除婚姻关系,须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通常情况下,户籍所在地就是住所地。

(3)住所是决定个体工商户登记管辖的空间标准。

(4)住所是决定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标准、诉讼文书送达的空间标准以及债务清偿地的标准。

(5)住所是决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的空间标准。

如在涉外继承案件中,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等。

(6)在其他法律中,住所也有其重要的法律意义。

如在选举、纳税、嫌疑犯的取保候审等方面无一不是以其住所为中心而进行的。

2017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备考讲义七【三篇】

2017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备考讲义七【三篇】

2017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备考讲义七【三篇】导读:本文2017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备考讲义七【三篇】,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一)时效的概念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达到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

时效是一种期限,但又与一般期限不同,须有下列三要素:1.一定事实状态的持续存在。

所谓一定的事实状态是指占有某物、不行使权利等事实。

2.经过一定的期间,即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一定期间,这一期间谓之“时效期间”。

时效期间为多久,应依法律的规定,故属法定期间。

3.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即发生权利得失的效果。

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一定的期间后,当事人或因此取得权利,或因此失去权利。

时效对民事权利所生的得失效果,是时效的功能之所在。

时效的法律性质是:1.就时效对民事法律关系的效果而言,时效属法律事实;而就时效的期间经过不受当事人意志的作用而言,时效属事件。

2.时效期间由法律强行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更改或预先抛弃,所以时效期间属法定期间。

3.期间须与一定的事实状态结合才发生一定的效果,亦即无一定事实状态与之结合,无时效的效果存在。

(二)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依时效的事实状态要素和法律效果要素划分为两类: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

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财产于时效期间届满时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的时效。

因其事实状态须占有财产,故亦称“占有时效”。

取得时效的命名是相对于法律效果而言的。

我国现行民法没有关于取得时效的规定。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持续不行使权利而于时效期间届满时消灭其请求权的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是丧失请求权,亦即使权利人丧失依诉讼程序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权利”,该“权利”学理上谓之“胜诉权”。

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其权利的受领保持力仍存在,即义务人自愿履行义务时,权利人仍有受领权,义务人履行义务后不得以不知道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要求返还已给付的履行。

故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是消灭权利的最主要的效力,而非实体权利的全部消灭。

2017年成人高考民法重点复习(十四)

2017年成人高考民法重点复习(十四)

2017年成人高考民法重点复习(十四)遗赠扶养协议1.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和特征(1)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关于扶养人承担遗嘱人生养死葬义务、遗嘱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2)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特征①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②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行为、有偿行为;③遗赠扶养协议是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后法律行为的统一;④遗赠扶养协议在适用上具有优先性。

在继承开始时,没有无遗嘱或无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但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先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再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先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办理,再按照遗嘱继承、法定继承顺序办理。

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无效。

2.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和效力(1)扶养人的权利义务对被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不得实施对被扶养人虐待、遗弃或其他对被扶养人不利的行为;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扶养人履行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的全部义务,在被扶养人死亡时,享有按照约定取得遗赠财产的权利。

(2)被扶养人的权利义务享有依据协议接受扶养人生养死葬的权利;承担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的义务,如:不得作出不利于扶养人的财产处分;擅自变更遗赠扶养协议等,以保证扶养人在被扶养人死亡时,能够依据遗赠扶养协议取得遗赠的财产。

(3)遗赠扶养协议的变更和解除经扶养人与被扶养人协商一致,遗赠扶养协议可以变更;因扶养人与被扶养人感情变化,或扶养人失去扶养能力、条件,使遗赠扶养协议难以继续执行的,应当允许解除。

但,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章节考点复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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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章节考点复习,更多2017成人高考资讯、2017成人高考报名时间、2017成人高考经验技巧等信息,请及时关注关注“ 三、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立法和司法中必须遵守的,其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的根本性规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反映民事活动的根本属性,其内容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审判活动和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的最高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

(二)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017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章节重点及习题

2017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章节重点及习题

2017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章节重点及习题(2)第二章自然人自然人既包括本国自然人,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我国民法通则的自然人的概念与合同法自然人的概念相同1.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A.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提民事义务的资格):a.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b.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c.胎儿不享有继承权,但给予胎儿利益给予特殊保护: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d.自然人死亡后,原则上不具有权利能力,但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如著作权。

死者不再享有名誉、隐私、肖像权,但是,生前享有的这些权利可以延续。

B.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享有民事义务的资格):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纯粹获益行为不须行为能力(一)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注:不是等同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能力和处分不动产的权利必须年满18岁。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如享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荣誉权、发明权、著作权等民事权利);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三)认定: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成人高考《民法》重点复习资料(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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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2017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重点复习资料:未成年人法定监护
1、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首先是未成年人的父母。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设定的范围和顺序依次是:(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
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3、监护人的职责: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
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4、引起监护关系终止的原因约略有以下几种:
(1)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已达成年;。

2017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备考讲义一【五篇】

2017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备考讲义一【五篇】

2017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备考讲义一【五篇】导读:本文2017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备考讲义一【五篇】,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部分总论一、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概念及其理论分类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理论分类(1)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的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包括:名为民法的法律规范,如《民法通则》,存在于其他法律文件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如《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名称不叫民法但性质上属于民法的法律如《公司法》、《票据法》、人民法院的民事司法解释、地方性民事法规、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等。

狭义的民法指名为民法的法律规范。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和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不仅包括成文的民法典、其他成文的民事法律法规,也包括判例法和习惯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成文的、以民法典命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传统民法典,如《德国民法典》,一般包括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及继承法五编内容。

《民法通则》是在我国制定民法典的条件尚不成熟的条件下,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规则的法律规范。

《民法通则》把总则和分则贯通加以规定,只包括民法典的一般原则性内容。

(4)民法和商法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大陆法系国家,有“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两种立法模式。

在“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中,民法和商法合为一体,在民法典之外不存在独立的商法典,商法规范是民法的特别法。

在“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下,民法典之外另有商法典,商法典有不同于民法典的特点。

我国基本上采取了“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没有专门的独立的商法典,但有如: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破产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单行商事法。

2017年成人高考《民法》辅导讲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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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权
1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一种民事权利
2身份权的特征:a身份权是基于特定身份而获得的人身权
b身份权不是民事主体必须具备的权利
c身份权的客体是身份利益
d身份权虽然在本质上是权利、但有些权利中也包含着义务
3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荣誉不受非法剥夺或其他形式侵害的权利。

4荣誉权的内容:荣誉获得权荣誉保持权荣誉利用权
5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份权主要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等。

6配偶权是指夫妻双方基于配偶关系而相互享有的身份权,即基于夫以妻为配偶、妻以夫为配哦的婚姻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

7配偶权主要包括:a同居权b贞操请求权c 扶养权d离婚权
8亲权是指父母基于父母身份对妻未成年子女享有的身份权。

亲权主要包括:a扶养教育权b 财产管理权c 惩戒权
9亲属权是指父母与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女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之间基于亲属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

10知识产权是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内容的民事权利,其中人身权为身份权,而不是人格权。

11在著作中身份权包括四项:a发表权b 署名权c 修改权d保护作品完整权
12身份权包括:a荣誉权b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份权c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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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成人高考民法复习资料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一、民法的性质:(预测题目:论民法的性质或者为什么说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文明法。

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4、民法为实体法。

5、民法为私法。

二、民法的任务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2、论理解释:指斟酌法律制定的理由以及其他一切情事,依推理而阐明法律规范的真意。

论理解释主要有以下几种:(1)扩张解释。

又称扩充解释,是指仅依法律文句的文义解释不足以表示立法的真意时,而扩张该条文文句的含义作出解释。

(2)限缩解释。

又称缩小解释、限制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文句含义过于广泛时,对其含义应予以缩小的解释。

(3)反面解释。

又称反对解释,是指法律条文所规定的事项,就其反面的意思进行解释。

(4)类推解释。

是指对法律无直接规定的事项,选择法律关于类似事项的规定进行解释,以类推适用法律。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预测题)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1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利益的内容财产关系是指直接与财产有关的具体由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主体不可分离的,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2义务主体的范围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义务主体不特定,权利人以外的一切权利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义务主体为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3内容的复杂程度单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只有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复合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两组以上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4形成和实现的特点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依其合法行为而形成的,能够正常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

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因不法行为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节: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民事法律事实〕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

基本特征为客观性和法定性。

民事法律事实的意义在于能引发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包括以下情形:1、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

2、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即民事法律关系要素中的任何一个要素发生变化。

3、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1、自然事实。

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2、人的行为。

指与人的意志有关,直接体现人的意志,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第三节: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一、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的含义: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1)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或者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2)权利是权利主体要求他人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

(3)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得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

2、民事权利的分类:(1)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财产权是指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2)权利的作用支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抗辩权广义上是指抗辩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3)权利的效力范围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即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

(4)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主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权利制约的权利。

(5)相互间是否有派生关系原权为基础权利,是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救济权是由原权派生的,为在原权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现实危险而发生的权利,是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6)权利有无移转性专属权是指无移转性,权利人一般不能转让,也不能依继承程序转移的权利。

非专属权是指具有转移性,权利人可以转让,也可依继承程序移转的权利。

3、民事权利的行使民事权利行使的方式有事实方式和法律方式,权利行使应遵循以下主要原则:1)自由行使权利。

2)正当行使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4、民事权利的保护指为保障权利不受侵害或者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所采取的救济措施。

分自我保护和国家保护。

(1)自我保护:又称私立救济,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其权利。

分自卫和自助行为。

(2)国家保护:又称公力救济,指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

5、实施自助行为的条件:(预测题)(1)须为保护自己的利益(2)须情事紧迫来不及请求国家保护(3)须采取法律许可的方式(4)须事后当即请求国家保护二、民事义务指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民事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类:1发生根据法定义务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的而非由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约定义务是指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义务2义务的内容积极义务是指以义务人须为一定行为(作为)为内容的义务。

消极义务是指以义务人须不为一定行为(不作为)为内容的义务。

3义务与义务主体的关系专属义务是指义务人不得将其移转给其他人负担的义务。

非专属义务是指义务人可将其移转给他人负担的义务。

三、民事责任1、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有以下特征:(1)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为基础,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2)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人的权利为目的。

(3)民事责任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

(4)民事责任是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2、民事责任的分类:(1)民事责任发生的原因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是指因债务人不履行已存在的债务而发生的民事责任。

亲权的民事责任是指因实施亲权行为而发生的民事责任。

(2)民事责任的内容履行责任是指责任人须履行资金原负担的债务的责任。

返还责任是指以返还利益为内容的责任。

赔偿责任是指以赔偿对方损害为内容的责任。

(3)承担民事责任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按份责任是指责任人为多人时,各责任人按照一定的份额向债务人承担民事责任,各债务人之间无连带关系。

连带责任是指债务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相互间有连带关系。

(4)按民事责任的内容有无财产性。

财产责任是指直接以一定的财产为内容的责任。

(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非财产责任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责任。

(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

第三章:自然人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的特点:1、平等性;2、内容的广泛性和统一性。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各国对胎儿的法律地位均作出特别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1、胎儿只要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已出生。

3、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认为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出生,仅是在某些事项上对胎儿的利益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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