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成人高考民法基础知识点
成人高考《民法》高频考点汇总
成人高考《民法》常见考点——目录第一部分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考点1:民法的调整对象考点2:民法的渊源1.制定法2.习惯考点3: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考点4: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考点5:民法权利的分类考点6:正当防卫考点7:紧急避险考点8:民事义务的分类第三章自然人考点9:自然人的住所考点10:自然人民乎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考点11:自然人民行为能力的种类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限制民行为能力3.无民事行为能力考点12:宣告失踪考点13:宣告死亡考点14:监护的设立考点15:监护人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第四章法人考点16:法人应具备的条件考点17:法人的分立考点18:法人的合并考点19:法人终止的原因法人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考点20:法人清算的概念第五章合伙考点21:普通合伙设立的条件考点22:普通合伙人的入伙与退伙考点23:有限合伙设立的条件1.设立主体要件方面2.合伙协议要件方面3.出资要件方面4.名称要件方面考点24:有限合伙人的入伙与退伙第六章民事行为考点25:民事行为的分类考点26: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1.实质要件2.形式要件考点27:民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1.附条件民事行为2.附期限的民事行为考点28:无效民事行为的情形考点29: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情形考点30: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情形第七章代理考点31:代理的类型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2.本代理与复代理考点32:滥用代理权的禁止考点33:代理权的消灭1.委托代理的终止2.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终止考点34:表见代理1.表见代理的概念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3.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第八章诉讼时效和期限考点35:诉讼时效的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2.特殊诉讼时效考点36:诉讼时效的中止考点37:诉讼时效的中断第二部分物权第一章物权概述考点38:物权的特征考点39:物的分类考点40: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考点41: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考点42:物权的保护第二章物权的变动考点43:物权变动的概念考点44: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1.动产交付2.不动产登记第三章所有权考点45:所有权的内容考点46: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考点47:善意取得考点48:按份共有考点49:共同共有考点50:夫妻共同所有第四章用益物权考点51:用益物权的特征考点5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考点53:地役权的内容1.地役权人的权利和义务2.供役地人的权利和义务考点54:居住权的取得第五章担保物权考点55: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考点56:抵押权的设立1.法律允许抵押的财产2.法律禁止抵押的财产考点57:动产质权当事人的权利1.出质人的权利2.质权人的权利考点58:权利质权的标的考点59: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1.留置权人的权利2.留置权人的义务第六章占有考点60:占有的分类考点61:占有的保护第三部分债权第一章债的概述考点62:债的分类考点63: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考点64: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考点65:债权人的代位权考点66:债权人的撤销权考点67:保证考点68:定金考点69:债的消灭原因第二章合同考点70:合同的分类考点71:要约考点72:承诺考点73:合同的提示性条款考点74:合同的形式考点75: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考点76:合同解除的分类考点77:买卖合同①出卖人的主要义务②买受人的主要义务考点78:租赁合同①出租人的主要义务②承租人的主要义务考点79:承揽合同①承揽人的主要义务②定作人的主要义务考点80:委托合同①委托人的义务②受托人的义务第四部分人身权第一章人身权概述考点81:人身权的特征考点82:人身权的分类第二章人格权考点83:人格权的特征考点84:姓名权的内容考点85:肖像权的内容考点86:隐私权的内容第三章身份权考点87:身份权的特征考点88:配偶权的内容考点89:亲权亲权的内容第五部分婚姻家庭第一章概述考点90: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考点91:身份法律行为的概念第二章亲属关系原理考点92:亲属的种类考点93:配偶关系的发生与终止考点94:血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1.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2.拟制血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第三章结婚考点95:结婚条件1.结婚的实质条件①结婚的必备条件②结婚的禁止条件2.结婚的形式条件考点96:事实婚姻的概念考点97:我国现行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的规定考点98:无效婚姻的概念考点99:婚姻无效的情形考点100: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考点101:可撤销婚姻第四章夫妻关系考点102:夫妻人身关系考点103:我国现行《民法典》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1.法定共同财产制2.夫妻法定个人特有财产制3.约定财产制①对内效力②对外效力第五章离婚考点104:离婚的概念与特征考点105:登记离婚的条件考点106:诉讼离婚的概念及适用情形考点107: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考点108:诉讼离婚的限制性规定考点109: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第六章父母子女考点110: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1.婚生父母子女关系2.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考点111: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1.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2.养父母子女关系考点112: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第七章收养考点113:收养法的基本原则考点114: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1.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①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②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③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考点115: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第六部分继承权第一章继承制度概述考点116: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考点117:继承权的丧失第二章法定继承考点118: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考点119: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考点120:代位继承的概念考点121:转继承的概念考点122: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第三章遗嘱继承考点123:遗嘱继承的概念与特征考点124:遗嘱的形式考点125:遗嘱的有效条件考点126: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考点127: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第四章遗产的处理考点128:遗产分制的原则考点129: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原则第七部分民事责任第一章民事责任概述考点130:民事责任的分类第二章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考点131: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条件考点132: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考点133: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考点134: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考点135: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第三章侵权责任考点136: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考点137: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考点138: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考点139:监护人责任考点140:教育机构伤害责任考点141:产品责任考点142:医疗损害责任考点143: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责任考点14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考点145: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2017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备考讲义六【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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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的概念与特征(一)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行为人根据他人的授权或者法律的规定,以该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行为的后果归属于该人的行为。
代理是一种至少有三方(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
代理制度一方面源于对行为能力有欠缺者的救济,另一方面则出自于社会生活的需要。
由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人的活动范围逐渐广阔,社会关系日趋复杂,人们对生产、生活资料的采购、商品的销售,已经无法做到事事躬亲,而且也不可能样样精通,为此将部分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在所难免,代理制度便应运而生。
代理可以使行为能力有欠缺者获得基本如同完全行为能力人那样的机会,而且使完全行为能力人不仅利用自己的能力和知识参与民事活动,同时可以利用他人的能力和知识,这就大大增强了主体的活动能力,同时也大大降低了交易的成本。
代理与以下几种行为有区别:1.使者的传话。
指帮助民事主体实施民事行为而传达意思,或代本人接受意思表示。
它与代理的区别是:使者无权决定意思表示的内容,不能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成立;而代理是由代理人直接作出意思表示,其表示内容,由代理人决定。
2.法人代表的行为。
法人在民事活动中,不但可以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还可以通过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无论通过谁,其法律效果均直接归属于法人。
二者的区别在于:代表人是法人本身的机关,不是独立的主体,而代理人是独立主体,法人与代表人的关系是法人内部的关系,法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是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3。
居间。
居间是一种合同关系,居间人在我国解放前称为掮客、扦手、跑合人等。
居间人为委托人报告签订合同的机会或充当签订合同的媒介,而由委托人给付报酬。
它与代理人的区别在于,居间人不得代委托人订立合同,而仅仅是在双方之间斡旋,促成合同订立。
2017年成人高考民法复习资料
2017年成人高考民法复习资料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备考知识点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备考知识点《民法》是法学专业的重要基础课程,也是成人高考专升本考试的重要科目之一、下面是关于《民法》备考知识点的详细介绍。
一、民事权利、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其关系1.民事权利:指主体在民事关系中享有主动权利和请求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人格权等。
2.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凭借自己的意愿对客观事物进行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动。
3.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行为。
二、民事权利的内容和保护1.财产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权利人对自己的财产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用益物权:权利人对他人的财产物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以债务人的具体财产作为担保的一种权利。
2.人身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3.人格权:是指个人在法律上享有的以自身名誉、自尊、尊严为核心的人权。
4.民事权利的保护:民事权利的保护主要有法律制度保护和诉讼保护两个方面。
三、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与无效1.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民事行为在符合法定形式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产生权利和义务。
2.民事行为的无效:民事行为未按照法定形式或法律规定进行,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
-无效行为的分级:绝对无效行为、相对无效行为和撤销行为。
-无效与可撤销的区别:无效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可撤销是指民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但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利。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和效力1.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包括客体要件、能力要件、意思表示要件、法定形式要件等。
2.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具有相应的效力,可以产生权利和义务。
五、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行为限制1.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在民事关系中自行作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2017成人高考民法章节重点讲解二
2017成人高考民法章节重点讲解二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有以下特征:1.主体地位平等;2.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对等;3.权利救济和补偿性。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就是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应当具备的因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项。
1.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参加到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国家。
主体的法律价值在于确定利益的享有者,使每一个在法律上应当有独立利益者成为法律上的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思,在不违反法律的条件下通过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享受其个人生活利益。
2.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3.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其他权益(如人身利益)。
随着民事法律关系的发展,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还会不断增加。
二、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它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1.享有权利的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依自己的意思进行民事活动,实现其利益;2.享有权利的人可以要求负有义务的人为一定行为,以实现自己的利益;3.享有权利的人因他人的行为而使权利不能实现时,有权要求司法机关予以保护。
关于民事权利的本质,学者的认识并不一致,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意思说。
由德国的温特夏德和萨维尼所倡。
这种意见认为,权利的本质是意思自治,或意思的支配,权利反映了人的意思能够自由支配的范围。
意思是权利的基础,没有意思就没有权利。
2017民法知识点总结
2017民法知识点总结一、婚姻家庭1. 婚姻的建立和解除2017年民法规定了婚姻的建立和解除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首先,规定了禁止结婚的对象,包括近亲结婚、已婚者结婚等;其次,规定了合法的结婚程序和形式,要求双方自愿、不得被迫,且必须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最后,规定了解除婚姻的程序和条件,包括离婚的原因、离婚的程序等。
2. 夫妻财产2017年民法对夫妻财产的规定进行了重要修改。
首先,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性质,包括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定;其次,规定了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取得财产的归属问题;最后,规定了离婚后如何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3. 子女抚养2017年民法对子女抚养的规定进行了重要修改。
首先,规定了子女抚养的内容和范围,包括抚养、教育、监护等权利和义务;其次,规定了父母对子女的赡养义务,包括提供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条件;最后,规定了离婚后如何安排子女抚养的问题,包括行使抚养权的方式和程序。
二、物权1. 不动产登记2017年民法对不动产登记的规定进行了重要修改。
首先,规定了不动产的登记范围和内容,包括不动产的所有权、抵押权等权利和限制;其次,规定了登记的程序和方式,包括申请登记的条件、申请登记的材料等;最后,规定了登记的效力和保护,包括登记成果的法律效力、登记的保护措施等。
2. 动产交易2017年民法对动产交易的规定进行了重要修改。
首先,规定了动产交易的标的和内容,包括动产的种类、数量、质量、价格等;其次,规定了交易的程序和方式,包括协商交易和公开交易的方式和程序;最后,规定了交易的效力和保护,包括交易成立的条件、交易无效的规定等。
三、侵权责任1. 侵权行为2017年民法对侵权行为的规定进行了重要修改。
首先,规定了侵权行为的种类和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的种类、主体、客体、结果等;其次,规定了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方式,包括损害赔偿的种类、数额、支付方式等;最后,规定了损害赔偿的程序和时效,包括请求权的行使方式、时效等。
2017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备考讲义三【八篇】
2017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备考讲义三【八篇】导读:本文2017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备考讲义三【八篇】,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一、自然人的概述(一)自然人的概念自然人指一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公民指具有一国国藉的人。
自然人既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
传统民法及民法学说普遍使用“自然人”概念,用以表明国民的民事主体资格。
《民法通则》采用了“公民(自然人)”概念。
《民法通则》第8条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以认为,在《民法通则》中,公民与自然人概念意义相同。
在民事活动中,公民是一类重要的民事主体,是民事权利的享有者和民事义务的承担者。
(二)自然人的住所1.住所的概念住所是法律确认的自然人的中心生活场所。
自然人的住所依法只能有一个,即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如果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居住地。
渔民或海员住在船舶上的,以船舶的船籍地为住所。
2.住所的法律意义住所是自然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场所,因此,住所具有重要法律意义。
(1)住所是决定自然人失踪的空间标准。
认定自然人是否失踪,应以其是否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为标准。
(2)住所是决定婚姻登记管辖的空间标准。
当事人要缔结婚姻关系或解除婚姻关系,须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通常情况下,户籍所在地就是住所地。
(3)住所是决定个体工商户登记管辖的空间标准。
(4)住所是决定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标准、诉讼文书送达的空间标准以及债务清偿地的标准。
(5)住所是决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的空间标准。
如在涉外继承案件中,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等。
(6)在其他法律中,住所也有其重要的法律意义。
如在选举、纳税、嫌疑犯的取保候审等方面无一不是以其住所为中心而进行的。
2017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备考讲义七【三篇】
2017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备考讲义七【三篇】导读:本文2017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备考讲义七【三篇】,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一)时效的概念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达到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
时效是一种期限,但又与一般期限不同,须有下列三要素:1.一定事实状态的持续存在。
所谓一定的事实状态是指占有某物、不行使权利等事实。
2.经过一定的期间,即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一定期间,这一期间谓之“时效期间”。
时效期间为多久,应依法律的规定,故属法定期间。
3.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即发生权利得失的效果。
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一定的期间后,当事人或因此取得权利,或因此失去权利。
时效对民事权利所生的得失效果,是时效的功能之所在。
时效的法律性质是:1.就时效对民事法律关系的效果而言,时效属法律事实;而就时效的期间经过不受当事人意志的作用而言,时效属事件。
2.时效期间由法律强行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更改或预先抛弃,所以时效期间属法定期间。
3.期间须与一定的事实状态结合才发生一定的效果,亦即无一定事实状态与之结合,无时效的效果存在。
(二)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依时效的事实状态要素和法律效果要素划分为两类: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
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财产于时效期间届满时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的时效。
因其事实状态须占有财产,故亦称“占有时效”。
取得时效的命名是相对于法律效果而言的。
我国现行民法没有关于取得时效的规定。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持续不行使权利而于时效期间届满时消灭其请求权的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是丧失请求权,亦即使权利人丧失依诉讼程序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权利”,该“权利”学理上谓之“胜诉权”。
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其权利的受领保持力仍存在,即义务人自愿履行义务时,权利人仍有受领权,义务人履行义务后不得以不知道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要求返还已给付的履行。
故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是消灭权利的最主要的效力,而非实体权利的全部消灭。
2017成人高考民法章节知识点:民法概述
2017成人高考民法章节知识点:民法概述第一部分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概念及其理论分类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理论分类(1)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的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包括:名为民法的法律规范,如《民法通则》,存在于其他法律文件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如《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名称不叫民法但性质上属于民法的法律如《公司法》、《票据法》、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司法解释、地方性民事法规、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等。
狭义的民法指名为民法的法律规范。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和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不仅包括成文的民法典、其他成文的民事法律法规,也包括判例法和习惯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成文的、以民法典命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传统民法典,如《德国民法典》,一般包括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及继承法五编内容。
《民法通则》是在我国制定民法典的条件尚不成熟的条件下,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规则的法律规范。
《民法通则》把总则和分则贯通加以规定,只包括民法典的一般原则性内容。
(4)民法和商法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大陆法系国家,有“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两种立法模式。
在“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中,民法和商法合为一体,在民法典之外不存在独立的商法典,商法规范是民法的特别法。
在“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下,民法典之外另有商法典,商法典有不同于民法典的特点。
我国基本上采取了“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没有专门的独立的商法典,但有如: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破产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单行商事法。
(5)公法和私法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来的。
成人高考民法考点知识要点
成人高考民法考点知识要点1.民法的基本概念:民法是规定人民之间的一般关系和特殊关系的基本法律,是调整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人民行为和人民关系的法律体系。
2.民法的作用:民法的作用是保护公民的民事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3.民事主体: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4.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公民和法人依法享有的权益,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
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荣誉权等;财产权益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
5.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民事主体根据法律规定,通过一定方式和程序,表明意思,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民事行为包括意思表示和实际意思一致的行为。
6.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形成的,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包括订立合同、侵权行为、遗赠等。
7.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内容和合同形式。
合同当事人必须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和法人;合同内容必须合法、真实、明确;合同形式可以是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式。
8.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包括成立效力和履行效力。
合同的成立效力是指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的履行效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9.合同的解除和变更: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依法解除合同,或者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
10.违约责任: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履行义务、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11.侵权责任:侵权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
民法规定了侵权责任的形式和范围,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12.继承和遗赠:继承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将其财产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合法继承人的制度;遗赠是自然人在死后根据自己的意愿,向特定的人作出财产赠与的行为。
2017年成人高考《民法》考点
2017年成人高考《民法》考点①入伙的概念及条件入伙是指非合伙人加入到已成立的合伙企业中,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合伙企业是典型的人合企业,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任是合伙企业存在的基础。
因此,《合伙企业法》第43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②入伙的效力《合伙企业法》第44条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强制性规定。
此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涉及如下问题:(1)合伙人的执行权与表决权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的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通过。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此外,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也要经全体合伙人决定。
(2)对外合伙事务的执行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权利与义务合伙事务执行人享有的权利有:①提出异议权。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2017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成考专升本是许多成考生非常重要的升学途径,那么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有哪些呢?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希望大家喜欢。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民法的概念“民法”一词有着多种含义,对于民法的概念,应分别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
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民法典。
民法典是指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形成的基本民事法律规范性文件。
我国目前尚无民法典,因此并不存在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和民事法律、法规。
在我国,虽无民法典,但有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以及大量的单行民事法律和法规。
因此,我国虽不存在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但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存在的。
在民商合一的体例下,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不限于传统意义的民事法律规范,还包括各种商事特别法、商事法律规范,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
2.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广义的民法等同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在我国,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它是指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包括民法总则、物权法、债与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婚姻法、继承法以及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票据法、破产法等。
狭义的民法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以及婚姻法等。
我国采纳的是广义民法的概念,即凡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法规,都是我国民法的组成部分。
成考民法相关概念1.自然人的概念所谓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享有法律人格的人。
自然人和公民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公民,是指具有某一国家国籍的自然人。
我国的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所以,公民只是自然人的一部分,自然人的范围比公民广,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017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前辅导【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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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身份权1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一种民事权利2身份权的特征:a身份权是基于特定身份而获得的人身权b身份权不是民事主体必须具备的权利c身份权的客体是身份利益d身份权虽然在本质上是权利、但有些权利中也包含着义务3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荣誉不受非法剥夺或其他形式侵害的权利。
4荣誉权的内容:荣誉获得权荣誉保持权荣誉利用权5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份权主要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等。
6配偶权是指夫妻双方基于配偶关系而相互享有的身份权,即基于夫以妻为配偶、妻以夫为配哦的婚姻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
7配偶权主要包括:a同居权b贞操请求权c 扶养权d离婚权8亲权是指父母基于父母身份对妻未成年子女享有的身份权。
亲权主要包括:a扶养教育权b 财产管理权c 惩戒权9亲属权是指父母与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女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之间基于亲属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
10知识产权是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内容的民事权利,其中人身权为身份权,而不是人格权。
11在著作中身份权包括四项:a发表权b 署名权c 修改权d 保护作品完整权12身份权包括:a荣誉权b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份权c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第二篇】人格权1人格权是指作为民事主体必须具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并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
2人格权的特征:a人格权是作为民事主体资格必须具备的权利b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一种权利c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d人格权是由法律确认的3身体权是指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完整和支配的人格权。
4身体权包括:a完整身体保护权b 对自己身体组织部分的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支配权5生命权是指自然人以其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成人高考民法知识点
第一部分: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3.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人。
2).客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3).内容: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民事法律事实:1).行为事实: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以行为是否合法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以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作为保准,分为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
2).自然事实:与人的意志无关。
分为事件和状态。
事件: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
状态:指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
3.民事权利的分类:1).根据民事权利的客体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为标准,分为财产权与人身权。
2).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支配权:可直接对权利客体予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如物权、人身权。
请求权:权利人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如债权。
形成权:以权利主体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是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如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抵销权。
抗辩权: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
3).根据权利效力所及的范围,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指权利效力所及为不特定人的权利。
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指权利效力所及为特定人的权利。
4).根据民事权利相互依赖的程度,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
主权利: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必须以其他民事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权利。
5).根据权利发生的先后及相互之间的派生关系,可分为原权利和救济权。
6).根据权利是否已经取得的标准,可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
4.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1).公力救济2).私力救济(1).自卫行为:当民事权利遭受不法侵害或有受到不法侵害的危险时,权利人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或扩大。
成人高考2017民法知识点复习(三)
成人高考2017民法知识点复习(三)
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1.法定继承的概念
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对称,又叫无遗嘱继承。
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顺序继承遗产的,为法定继承。
2.法定继承的法律特征是:
(1)法定继承严格建立在人身关系的基础上。
法定继承的继承人必须具有与被继承人的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扶养关系。
(2)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均由继承法直接规定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①配偶
夫妻互称配偶。
作为法定继承人的配偶,必须以合法婚姻关系为前提。
非法婚姻关系不为法律所承认,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已经离婚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不能再继承遗产。
②子女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③父母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④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⑤祖父母外祖父母
⑥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2.法定继承的顺序
法定继承的顺序,就是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次序。
它是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血缘关系的远近及经济上相互依赖程序而决定的。
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成人高考2017民法重点笔记(七)
成人高考2017民法重点笔记(七)
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1.遗嘱的变更
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在订立遗嘱以后,变更了遗嘱中的部分内容。
包括对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变更;对遗产分配数额的变更。
变更遗嘱,一般应当采用与原遗嘱相同的形式,以避免变更无效导致违背遗嘱人意志的结果发生。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2.遗嘱的撤销
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在订立遗嘱以后,撤销了原遗嘱的效力,使原所订立的遗嘱归于无效的行为。
撤销遗嘱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1)声明原遗嘱无效;
(2)订立新的遗嘱,取代原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确定数份遗嘱效力的顺序是:
① 数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
② 数份遗嘱均未公证的,以最后一份为准;
③ 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
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2017成人高考民法必备考点(六)
2017成人高考民法必备考点(六)
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1.遗嘱继承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来确定继承人及其继承遗产的种类、数额的的一种继承制度。
在遗嘱继承中,订立遗嘱的人为遗嘱人,亦即被继承人;遗嘱指定的继承遗产的人为遗嘱继承人。
2.遗嘱继承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比较,其法律特征是:
①遗嘱继承的发生,必须同时具备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留有遗产、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遗嘱合法有效的法律事实。
缺少以上任何一个法律事实,都不会发生遗嘱继承。
②遗嘱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遗产的种类和份额均由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遗嘱人可以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③遗嘱继承直接体现了遗嘱人被继承人的最终愿望,因此,遗嘱继承在效力上高于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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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成人高考民法基础知识点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据此,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1.民法调整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民法上的财产是指具有金钱价值(即能用金钱表示或者能用金钱衡量的价值)的权利的总和。
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属于财产。
没有形成财产权利但具有金钱价值的利益,也属于财产的范围。
例如,商业秘密,新出现的信息财产和网络虚拟财产等都属于具有金钱价值的利益。
具有精神、文化或者纪念价值的私人书信、照片、手稿和录音等,有些也可以成为具有金钱价值的财产。
虽然民法调整财产关系,但并非所有的财产关系都由民法调整。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处于平等地位根据财产关系主体相互地位的不同,财产关系可分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不平等主体之问的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之问的财产关系,是指该财产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各自独立,彼此互不隶属,不具有命令、服从的关系。
如某市工商局从当地电脑商城购进一批办公电脑,在行政管理方面,虽然某市工商局与当地电脑商城之间具有隶属、领导的关系,但在形成买卖关系时,彼此间却是平等的。
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是指发生在上下级之间,具有命令、服从因素的隶属财产关系,如财政税收关系。
基于行政经济管理发生的财产关系,由行政法、经济法调整。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民事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决定了他们之间发生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无论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实力有多大差别,双方在行政管理关系中处于何种地位,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时,都不允许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国家也不予干预,由当事人自主决定。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所反映的平等、自愿的特点,也是民法区别于行政法和经济法的界限。
(3)等价有偿民法是规范商品经济的基本法。
商品经济的特点即等价交换。
在商品经济关系中,当事人通过市场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而在不同的当事人之间存在不同的经济利益。
因此,在他们之间发生财产关系时,只有按照互惠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即获得财产利益应支付相应对价,才能为双方所接受。
不等价的交换是违背商品经济客观规律的。
当然,民法也调整部分非等价有偿的财产关系,如赠与、借用、无偿保管等关系,但主要调整等价有偿的财产关系。
(4)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根据财产关系的内容,财产关系可分为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是指财产所有和支配关系。
因具有金钱价值的物质资料和智力成果的归属发生的关系,是基本的财产归属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财产流转的基本内容是商品交换关系,其表现形式有商品买卖关系、货币借贷关系、货物运送关系、物品保管关系以及知识产权转让关系等。
2.民法调整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人格关系是指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人格权,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等。
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身份权,如亲权、配偶权等。
人身关系不仅由民法调整,也由行政法、刑法调整。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处于平等地位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不同类型的人身关系有不同的内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虽各有不同,但主体地位都是平等的。
(2)与人身不可分离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离开了人身就不会发生人身关系。
例如,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就不存在了,原有的夫妻关系就成为历史。
(3)不直接体现财产内容人身关系体现的是精神上的利益,它虽然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但与财产利益又有联系。
有些人身权的存在是取得财产利益的前提,如亲属身份的存在是产生扶养请求权的前提;有些人身权的行使,可以产生财产利益,如自然人通过肖像权的有偿许可使用,可以获得财产利益。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在社会的生产生活实践中,人类为了满足自身的各种需要,必然从事一定的社会活动,由此产生相互问的各种社会关系。
为了使这种社会关系的内容符合国家的要求,国家运用各种法律来调整这些社会关系,从而使受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获得了法律关系的性质。
其中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受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法律关系,但并非所有社会关系都由民法调整。
社会关系受不同法律规范的调整,其中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才由民法调整。
所以,只有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有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事实才会形成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
例如,有《婚姻法》和甲乙结婚的事实,才会形成甲乙之问的婚姻关系;有《合同法》和丙丁签订买卖合同的事实,才会形成丙丁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通过将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转化为权利义务关系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一经确立,当事人之间就产生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所以,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
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都包含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在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在特定情况下,国家也可以民事主体身份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它是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两者对应存在。
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通常称为当事人。
在当事人中,享有权利的一方是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是义务主体。
在某些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彼此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如买卖合同关系;在另一些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如赠与合同关系。
在某些民事法律关系中,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人,如合同关系;而在另一些民事法律关系中,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如所有权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由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构成。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有些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有些是由当事人依法约定的。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既相互对立又相互联系。
权利的内容要通过相应的义务内容来表现,而义务的内容则由相应的权利内容予以限定。
一方的权利,就是对方的义务;反之亦然。
因此,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从不同角度来表现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称为民事权利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基础。
没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就无所依托。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目前,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等。
①物。
物通常是物权关系的客体。
民法上的物,是指客观存在于人身之外,能满足社会需要,并能够为人们实际所控制或支配的物质资料,主要是指有体物,即人的感官能够接触到的物,可以是固体、液体或者气体。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认识自然、利用自然的能力逐渐增强,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的范围在不断扩大,如热、电、光等,只要能够为人们实际所控制,都可以成为民法上的物。
②行为。
行为主要是债权的客体。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为给付行为。
如债权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要求债务人支付货款、赔偿金,要求债务人完成一定的工作,要求债务人提供一定的劳务等。
③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
智力成果包括人们通过智力劳动产生的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
前者如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等,后者如商标等。
④权利。
权利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条件下,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如土地使用权可以成为抵押权的客体,股权可以成为质权的客体。
⑤人身利益。
人身利益是人身权的客体。
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
前者如姓名、生命健康、肖像、名誉等,后者如父母对子女的身份利益等。
3.民事法律事实(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分类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民事法律关系是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
没有民事法律规范的存在,社会关系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
因此,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首先必须以相应的民事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但是,民事法律规范的存在并不能直接导致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只有当民事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客观现象出现时,才能导致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这种能够导致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就是民事法律事实。
以是否与人的主观意志有关为标准,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分为行为和自然事实两大类。
①行为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行为是主要的民事法律事实,涉及范围很广,例如,抛弃所有权、继承财产、订立合同、转让商标使用权、董事会决议、汇票背书等。
以行为是否合法为标准,行为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前者如依法订立合同,后者如侵权行为、违约行为等。
以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作为标准,行为可以分为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
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如订立合同、立遗嘱等。
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产生相应民事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但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如无因管理、拾得遗失物等。
②自然事实自然事实是指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如地震、海啸、人的出生和死亡等。
所谓“行为以外的”,就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现象。
自然事实又分为事件和状态。
事件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如人的出生、死亡,发生自然灾害、爆发战争等。
状态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如物的继续占有、生死不明、时间的经过等。
(2)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终止,有时只需要一个民事法律事实,有时却需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
前者如甲将乙打伤,乙请求甲损害赔偿关系的成立,只需有甲的侵权行为这样一个民事法律事实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