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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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知识点讲解

合同法的知识点讲解

合同法的知识点讲解
合同法的知识点讲解
一、双方的基本信息
合同双方应当包含以下基本信息:
甲方(出卖人/服务商):姓名/名称:住所/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
乙方(购买人/服务接受方):姓名/名称:住所/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
甲方身份:出卖人/服务商权利:出卖物品/提供服务义务:交付物品/履行服务履行方式: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进行交付/
履行期限:约定时间违约责任: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乙方身份:购买人/服务接受方权利:购买物品/享受服务
义务:支付购买价款/支付服务费用履行方式:按照约定时间
和方式进行支付期限:约定时间违约责任: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双方需遵守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民法典、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
合同条款应当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物品交付、服务履行、价格支付、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合同应当具备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合同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条款应当合理、明确、无歧义,能够被具体执行。

六、其他
合同签订应当双方自愿、平等,不存在强制性、欺诈行为。

合同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不得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合同的修改或终止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上内容为合同法的基本知识点讲解,作为律师,应当在拟定合同条款时充分综合考虑各方利益权衡,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合同法详细讲义串讲资料课件 (一)

合同法详细讲义串讲资料课件 (一)

合同法详细讲义串讲资料课件 (一)合同法是商法中最为重要和基础性的法律法规之一,它主要规定了合同的基本法律规则和制度。

对于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各种合同关系,它提供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基础和保障。

下面就合同法详细讲义串讲资料课件做一下介绍。

一、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合同法是国民经济活动中,双方或多方为了实现各自经济利益目的所订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它包括了多种形式的合同,如货物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是以自由、平等、公正为核心的法律法规。

其中,自由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受任何强制或威胁的影响。

平等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应该是平等的。

公正是指当事人应该遵循合法、合理、诚实的原则,以达成公平有序的契约关系。

三、合同法的要素合同法包括基本要素和附属要素。

基本要素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和合同内容等;附属要素包括合同形式、合同实施和合同效力等。

四、合同订立的程序在制订合同时,应该包括下列步骤:发出意愿、引出还愿、确定要约、承诺和履行。

五、合同内容的确定合同的内容包含了合同的权利、义务和约束力等内容。

合同内容的确定应该满足法律规定、公平原则、协商一致和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等。

六、合同违约的处理合同违约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未能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或者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

处置的方法包括责令履行、违约金、赔偿等。

总之,合同法详细讲义串讲资料课件十分有用,掌握了它的知识,能够更好地运用合同法规的原则和方法,来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合同法详解

合同法详解

合同法详解(原创版)目录一、合同法的概述二、合同的订立三、合同的履行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五、合同的终止六、合同的违约责任七、合同的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正文一、合同法的概述合同法是我国民法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主要规定了各类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合同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经过协商,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的订立一般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合同条件的行为,承诺是指对方当事人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行为。

三、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如果当事人确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的,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经过协商,对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的行为。

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提前终止合同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也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请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五、合同的终止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合同关系消灭的事实。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终止可以是因为合同的履行完毕、合同的解除、当事人的死亡或者破产等原因。

六、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的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除非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违约责任的形式主要有违约金、赔偿损失、强制履行等。

七、合同的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合同的法律适用是指在合同纠纷中,应当适用哪一国的法律。

【精讲】合同法讲稿(ppt554页)教学习培训课件

【精讲】合同法讲稿(ppt554页)教学习培训课件
诺成合同 实践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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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根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 分担方式,将合同分为
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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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根据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支付 相应代价为标准,将合同分为
有偿合同
无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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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以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 为标准,将合同分为
主合同
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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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以合同的效果在缔约时是否确定将合 同分为:
确定合同 射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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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4、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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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诺的方式 通知(意思表示) 行为(意思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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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诺的效力 1、 承诺生效的时间 2、承诺的撤回 3、迟延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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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错要约
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为要约,适值对方亦为同 一内容的要约,且双方当事人均不知道有要约 的现象。
*
*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表现形式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者
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
*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信赖利益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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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同订立的特殊形式
一、招标、投标程序 1、招标 2、投标 3、开标、验标 4、定标 5、签订合同

人身合同

财产合同
*
物权合同 债权合同
*
小结:

事 法
事件
律 人的
事 实
行为
违法 行为
适法 行为

合同法讲解

合同法讲解
此例中:①自然人甲、乙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自乙交付金钱后借款合同成立, 故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尚未成立。②乙因过错违反了忠实义务,不讲实话,违反了先 合同义务。③甲善意相信借款合同将会成立,并因此信赖造成了“合理的”信赖利益的 损失(盖房遥遥无期,开挖地基、购买原材料会产生部分沉没资本)。④乙违反先合同 义务的行为与甲的信赖利益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甲有权请求乙承担缔约过失 责任。
5、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
区分意义:主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直接影响从合同成立与效力。
6、确定合同和射幸合同-----根据合同的内容和范围是否确定。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 ——合同的提示性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报酬 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的生效要件 1.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 2.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内容合法。 4.合同形式、程序符合规定。
. 效力待定的合同 1、概念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欠缺有效要件,能否发生法律效力尚未确定,有待有权人 追认或拒绝来确定是否有效的合同。 法律特征: (1)合同虽已成立,但欠缺当事人具有缔约能力的要件,合同效力不确定, 既非无效,也非有效。 (2)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有权人的行为。 有权人追认---合同有效;不予追认---合同无效。
二、合同的订立程序 (一)要约 要约也称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约的有效要件 (1)要约必须由特定的当事人作出。 (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受要约人)发出。 (3)要约必须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和确定。2、要约和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区别: (1)目的不同;(2)内容不同 常见的要约邀请: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关于商业广告(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原则上为要约邀请,但其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是 为要约。

2017合同法精讲(一)

2017合同法精讲(一)

单选题
设置
在以上案例中,该合同的要约是( )
A 2月1日美达家具厂发出的函件 B 2月2日Z机关发出的函件 C 2月4日美达家具厂发出的函件 D D.2月6日Z机关发出的函件
提交
李某和大理锦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 由李某承租一美食街内的锦兴综合楼用于经营餐饮服务,租金每年8万 元,租期8年,自2004年6月1日起至2012年5月30日止。该合同第8条 约定“在两年租期内,乙方(李某)如购买该房屋,甲方按人民币113 万元转让,并将乙方前两年房租抵扣房款,如两年后再购买,则乙方不 再享此优惠条件”。合同生效后,李某交纳了第一、二年租金16万元, 并在第二年向锦兴公司表示愿意购买该房屋,但锦兴公司没有明确答复 。2006年5月26日,李某又在公正人员的参与下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锦 兴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售房处寄送了《购房告知书》。2007年3月20日, 锦兴公司和第三人赵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以140万元的价格将 该房屋抵偿给赵某,同年10月又要求李某将房屋交接给赵某,但该房屋 尚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李某不服诉至法院。
重点知识:
(一)要约和承诺 (二)合同的成立 (三)格式条款 (四)缔约过失责任
(一)要约和承诺 1.要约
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愿按一定条件和 他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包括合同 成立的各项基 本条款,受要约人 一承诺合同就可按此成立履行。
必须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思。 要约一般是对特定的人发出,但悬赏广告和个别商
问题:请联系要约和承诺知识对该案例进行分析。
多选题
设置
关于本案中正确的说法是( )
A 李某和锦兴签订的份房屋租赁合同构成了一个

合同法总则精讲

合同法总则精讲

合同法总则精讲篇一:合同案例精讲学习心得合同案例精讲学习心得本着对法律的热爱和学习合同相关案例能够扩充我们的法律知识,我本学期选修了合同案例精讲。

由于本学期上党课的原因,有几节课我未去上,在此对老师说声由衷的抱歉,但是就我上过的课而言,一个学期下来,收获颇多!印象最深刻的犹属第一节课,老师上课幽默风趣,气氛活跃,能够激发我们探讨的热情。

在这节课上,我就对合同有了初步印象,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生活中无处不存在合同,这对于接下来的系统的学习奠定了基础。

在讨论时,有同学问了有关当时很热的ipad商标的问题,老师对于该问题的分析精辟,但最让我感触的是,老师对于不了解具体情况坚决乱下结论的严谨学术态度。

这让我体会到了法律的严谨和讲究实事求是的精神!在接下来的课程里,我们接触到了各种不同的案例,老师每节课都会给我们讲四个案例,这些案例大多数都是一审败诉,二审反败为胜的,由于这些案例更具有经典性和争议性,我们学习受益颇多。

从而让我了解到《合同法》是一门非常实用的部门法,涉及的范围非常广,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等社会生活中非常有用的各种合同,解决现实中各种基本的复杂法律关系,通过合同的规范从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作为一名大学生,我们应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这对我们来说不无裨益,即将到来的工作中,我们会签订一系列的合同,知道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是需要承担这种民事责任的。

通过合同案例学习,我感觉我最大的收获就是对合同类型的案例的分析思维的改善以及分析能力有所提高。

比如关于合同效力方面的案例,我懂得合同效力方面的案例主要从两个方面下手:一是合同是否有效的案例;二是无效合同的案例。

前者就是判断合同是否有效,主要是对合同的生效要件的理解和运用;后者是针对合同无效的具体原因,包括合同主体不合格的案例、合同内容不合法的案例、因受胁迫、欺诈而订立合同的案例、形式不具备法律要求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案例以及代理人违法代订合同因而无效的案例。

合同法详解

合同法详解

合同法详解(原创版)目录1.合同法的基本概念与定义2.合同的订立与生效3.合同的履行与变更4.合同的解除与终止5.合同的违约责任与赔偿6.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与法律效力正文一、合同法的基本概念与定义合同法,作为我国民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主要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合同法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公平、诚信的交易行为。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益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具有私法性质,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二、合同的订立与生效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经过协商,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

合同的订立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他方作出的,含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的意思表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表示同意订立合同的意思。

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效力的过程。

合同生效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三、合同的履行与变更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履行自己的义务,实现合同目的的过程。

合同履行的原则包括:全面履行、诚实信用、公平合理、协作互助等。

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协商一致,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的行为。

合同变更需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订立变更协议。

四、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特定事由出现,经协商一致或依法行使解除权,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

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合同效力自然消灭的过程。

合同终止分为履行终止、解除终止和混同终止等情形。

五、合同的违约责任与赔偿合同的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合同法讲解

第六章合同法讲解
第六章 合同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概述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担保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和终止 违约责任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 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 议。
——亚当斯密《国富论》
(1)概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 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内容具体确定,并表明 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生效的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 (3)要约的撤回 (4)要约的撤销 (5)要约的失效 (6)要约邀请
2、承诺
(1)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 的意思表示。
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 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对方的要 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3、格式条款的无效 4、格式条款的解释
六、缔约过失责任
1、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因故意或过失违反了
先合同义务,使另一方遭受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 民事责任。
特征: (1)违反的是先合同义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
因果关系
3、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类型
(1)擅自变更或撤销要约,致人损害的 行为
(2)缔约之时未尽诚实、善意、通知、 协助、保密、保护及其他诚信义务的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及其他过错 导致合同未成立的行为
(4)因过错而使合同最终归于无效或者 被撤销的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储户与银行之间的储蓄
关系的实质是合同关系,存单即是一种简式合同,
而《储蓄章程》的规定,是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
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储蓄章程》的规定进行操作,

合同法知识点串讲

合同法知识点串讲

合同法知识点串讲第一部分(第一章—第二章)合同和合同法一、合同的概念和特点概念:合同是一种产生平易近法上后果的合意。

合同的本质在于,它是一种合意,即“意思表示一致”。

特点:1.合同是一种合意。

2.合同是产生司法上后果的两边平易近事行动。

3.合同是产生平易近法上后果的平易近事行动二、合同的分类(概念及区分意义)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3.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6主合同与从合同7本约和预约8为订约人本身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订立的合三、合同的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四、合同的相对性1.合同相对性的含义2.主体的相对性3.内容的相对性4.义务的相对性合同相对性规矩集中表现在合同主体、内容、义务三个方面,而这三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缺一弗成的。

尽管现代平易近法对合同的相对性有所冲破,然则合同相对性规矩作为合同法基石的地位弗成坚决。

五、合同法的基来源差不多则1.合同自由原则(内容)2.合同合法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须要性及在合同法中的表现)4.鼓舞交易原则(须要性及在合同法中的表现)第五章债的转移一、债权让渡1.债权让渡协定签订后,原债权人就不再是当事人,而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

2.债权让渡协定无须债务人赞成,然则,不得增长债务人的包袱。

3.债权让渡应当通知债务人,该让渡对债务人一辈子效;未经通知,该让渡对债务人不生效。

“对债务人不生效”,是指债务人同原债权人实施债务,原债务人必须接收。

“对债务人一辈子效”,是指债务人只能对新债权人实施。

假如债务人仍向原债权人实施,引起的效力有:①原债权债务仍旧存在;②原债权人能够拒绝受理;③假如原债权人受领,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就产生欠妥得利关系。

4.债权让渡的无因性:例:甲将10吨货色让给乙,而乙将100吨货色赠与丙,后丙屠戮了乙的亲小孩,乙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力。

乙行使撤销权后,乙丙之间的赠与合同就不存在,这时,乙不克不及主意甲将货色交付于丙的行动无效。

合同法讲座

合同法讲座

买卖合同风险防范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指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同时也是各方之间就交易行为进行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约定的证明。

只要有合同,就必有合同利益。

合同风险作为一种合同利益损失的可能性,在合同订立之前的协商阶段就已存在,并一直延续到合同履行完毕之后的后义务阶段。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要不违背合同法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参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可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经济目的自由约定合同条款。

二、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合同的外在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

我们经常接触到的合同形式主要是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两种。

书面形式不仅指书面的合同书,而且还包括合同双方往来的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和酬金;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企业并不重视合同的拟订、审核与履行,导致了大量的合同债务纠纷的频频发生。

事实上,一份详细完备、合法合理的合同是对当事人进行有效约束的,也是避免风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的需要。

今天在这里,我专门就买卖合同中的主要条款及签定时应该注意的问题与大家做一探讨: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说明与指南:出卖人和买受人作为买卖合同权利的承受都和义务的承担者,构成了买卖合同的主体。

在买卖合同中,主体如果约定不明确或者不具体就会导致合同的无法履行,或者一方履行后而无法取回货款或收到货物。

因此,在签定买卖合同时,当事人必须具体明确,为此,就必须写明其姓名、名称和住所。

在买卖合同签订中,如因当事人疏忽大意或者由于当事人之间过于信任而没有签订书面合同,造成买卖合同对合同主体的约定出现漏洞时,可以通过补签书面合同或通过对未载明主体的合同进行签字、盖章加以确认,从而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确定性并使双方的合同具有可执行性。

合同法知识点讲解

合同法知识点讲解

司法考试合同法总则听课笔记(一)一、合同的分类(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1.有名合同,即法律民已命名的合同。

2.无名合同,即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名称的合同。

(1)借用合同:指以非消费耗物的使用权为标的合同。

借用与租赁的区别:租赁有租金、有对价;而借用无对价。

借用无对价决定了借用合同是单务的、无偿的、实践性的合同。

(2)消费借贷合同:借贷与借用的区别:借用不转移所有权,借贷要转移所有权。

消费借贷:以可消耗物的占有使用为目的的合同。

例:甲乙为邻居,甲借乙10斤米,该借米合同即消费借贷合同。

消费借贷与借用的区别:借用是无偿的;消费借贷可能是有们的,可能是无偿的。

一般认为,消费借贷合同是诺成合同。

区分有名、无名的意义:无名合同的适用规则,这规定在《合同法》第124条,有两个规则:第一,无保合同当然适用合同法总则;第二,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规定适用。

例:借用合同比照,租赁合同的规则适用。

(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1.如果双方都负有义务,为双务;如果仅有一方负有义务,为单务。

2.常见的单务合同有:保证合同、借用合同、赠与合同、民间借贷。

3.区分单务、双务的意义: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以双务合同中。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1.划分标准:是否支付对价。

2.无偿合同包括:保证合同、借用、赠与3.可为有偿也可为无偿的合同:民间借贷、保管合同、委托合同。

对于这类合同,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另约定的话,法律推定为无偿。

4.区分有偿、无偿的意义。

有偿与无偿的当事人承担的责任不同:对于有偿合同,其违约责任原则上采无过错原则;对于无偿合同,无偿的一方实行过错原则,并且无偿的一方只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对方损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例证:合同法第189条、第374条、第406条。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1.诺成合同:指经过要约、承诺阶段,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的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

2.实践合同: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有标的物的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又称要物合同。

合同法精讲

合同法精讲

合同法精讲(2011)一、合同法概述1,合同的概念合同又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中所指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而同属于民事法律领域的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质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2,合同的基本特征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2)合同是多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3)合同是从法律上明确当事人之间特定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文件;4)合同是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协议。

3,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解除、终止、违约责任等合同关系。

合同法具有以下特征:1)合同法强调主体平等、自愿协商、等价有偿的原则;2)合同法贯彻契约自由的原则;3)合同法从动态的角度为当事人提供财产关系的法律保护。

4,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其效力贯穿于整个合同法制度和规范之中的基本原则。

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1)平等原则。

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以实现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目的的原则。

《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自愿原则。

合同自愿原则表现为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

《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3)公平原则。

《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

4)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善意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有欺诈等恶意行为。

合同法总则精讲

合同法总则精讲

合同法总则精讲篇一:合同案例精讲学习心得合同案例精讲学习心得本着对法律的热爱和学习合同相关案例能够扩充我们的法律知识,我本学期选修了合同案例精讲。

由于本学期上党课的原因,有几节课我未去上,在此对老师说声由衷的抱歉,但是就我上过的课而言,一个学期下来,收获颇多!印象最深刻的犹属第一节课,老师上课幽默风趣,气氛活跃,能够激发我们探讨的热情。

在这节课上,我就对合同有了初步印象,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生活中无处不存在合同,这对于接下来的系统的学习奠定了基础。

在讨论时,有同学问了有关当时很热的ipad商标的问题,老师对于该问题的分析精辟,但最让我感触的是,老师对于不了解具体情况坚决乱下结论的严谨学术态度。

这让我体会到了法律的严谨和讲究实事求是的精神!在接下来的课程里,我们接触到了各种不同的案例,老师每节课都会给我们讲四个案例,这些案例大多数都是一审败诉,二审反败为胜的,由于这些案例更具有经典性和争议性,我们学习受益颇多。

从而让我了解到《合同法》是一门非常实用的部门法,涉及的范围非常广,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等社会生活中非常有用的各种合同,解决现实中各种基本的复杂法律关系,通过合同的规范从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作为一名大学生,我们应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这对我们来说不无裨益,即将到来的工作中,我们会签订一系列的合同,知道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是需要承担这种民事责任的。

通过合同案例学习,我感觉我最大的收获就是对合同类型的案例的分析思维的改善以及分析能力有所提高。

比如关于合同效力方面的案例,我懂得合同效力方面的案例主要从两个方面下手:一是合同是否有效的案例;二是无效合同的案例。

前者就是判断合同是否有效,主要是对合同的生效要件的理解和运用;后者是针对合同无效的具体原因,包括合同主体不合格的案例、合同内容不合法的案例、因受胁迫、欺诈而订立合同的案例、形式不具备法律要求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案例以及代理人违法代订合同因而无效的案例。

33_合同法讲座(PPT 33页)

33_合同法讲座(PPT 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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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则总共十五种合同类型
• 赠与合同 •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
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 与或经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附义务 的赠与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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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赠与的情形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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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 • 概念: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 内容应与要约一致 • 对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 没有实质性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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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 • 为重复使用而预先设定的 • 免责条款 • 理解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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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 11 11
•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 蹉商;
• 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 情况;
• 其它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 行为。
• 恶意串通,损害国 家、集体或者第三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的强制性规定。
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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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
• 充分协商、自愿、不违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前
前提下是有效的;
• 两种无效的免责条款: •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 2.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
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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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
• 重大误解 • 显失公平 •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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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
• 概念: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 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 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 等工作。
•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 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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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精讲(2011)一、合同法概述1,合同的概念合同又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中所指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而同属于民事法律领域的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质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2,合同的基本特征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2)合同是多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3)合同是从法律上明确当事人之间特定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文件;4)合同是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协议。

3,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解除、终止、违约责任等合同关系。

合同法具有以下特征:1)合同法强调主体平等、自愿协商、等价有偿的原则;2)合同法贯彻契约自由的原则;3)合同法从动态的角度为当事人提供财产关系的法律保护。

4,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其效力贯穿于整个合同法制度和规范之中的基本原则。

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1)平等原则。

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以实现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目的的原则。

《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自愿原则。

合同自愿原则表现为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

《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3)公平原则。

《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

4)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善意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有欺诈等恶意行为。

在法律、合同未作规定或者规定不清的情况下,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来解释法律和合同,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5)合法原则。

《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如何对合同进行分类1)根据法律是否对合同规定有明确的名称与调整规则,合同可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是立法上规定有明确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无名合同是立法上尚未规定有确定名称和规则的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

2)根据当事人是否相互享有权利、负有义务,合同可分为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3)根据当事人是否从合同中得到的利益支付代价,合同可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4)根据合同是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还是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后仍须有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成立,合同可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是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是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后,仍须有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成立的合同。

5)根据法律是否要求合同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才能成立,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6)根据合同是否须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可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二、合同的订立及其效力6,如何认定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格《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权利能力实现的条件。

7,合同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要写明该自然人的姓名和住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要写明其名称和住所。

2)标的。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3)数量。

数量是合同标的的具体化,标的的数量直接确定了当事人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大小和程度。

4)质量。

5)价格或报酬。

6)合同的履行期限。

7)履行地点和方式。

8)违约责任。

9)争议解决方式。

8,订立合同的步骤《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合同的签订需要当事人双方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最后达成一致意见。

这一过程可以分为二个阶阶,即要约(订约提议)和承诺(接受提议)。

订立一个合同,可能有多次反复,但是承诺只有一次,承诺表示合同成立。

9,什么是要约依据《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要约有时候也称为发盘、发价、报价等。

一项有效的要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要约应是特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是向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3)要约必须明确提出缔结合同的主要条件,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4)要约必须能够到达受要约人;5)要约必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

10,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故又称要约引诱。

二者的区别在于:1)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2)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区分;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来确定该提议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4)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交易作法来区分。

11,什么是承诺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一旦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当事人之间就存在合同关系,并受法律和合同的约束。

承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合同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只有受要约人才有承诺的权利;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5)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12,什么是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已经订立,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生效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合同的无效分为合同的全部无效与合同的部分无效。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的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时,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13,什么是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是指因存在法定事由,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

《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14,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法》针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不同形式,规定了确认合同成立不同时间标准。

根据《合同法》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

如双方当事人未同时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则以当事人中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为合同的成立时间。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即作出承诺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合同在签订确认书时成立,而不是承诺生效时成立。

15,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如双方当事人未在同一地点签字或盖章,则以当事人中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16,什么是缔约上过失责任缔约上过失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反法律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合同未能成立,并给对方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合同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的使用”。

17,合同法中的代理问题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合同法》就合同订立过程中有关代理问题的处理,有以下规定:(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表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表人追认。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3)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含担保合同)。

(5)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三合同的履行18,合同的履行原则合同的履行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正确、适当、全面地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各项义务的行为。

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合同的履行中,当事人应但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依照上述履行原则仍不能确定的,适用《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

合同约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易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的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19,什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方合同中,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0,什么是后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方合同中,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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