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眼中的劳动合同法(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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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眼中的劳动合同法
“你和单位签的实习期多长时间呢?”
“你觉得《劳动合同法》对你求职有影响吗?”
“当你的权益受到损害时,你会采取什么行动维权?有想过依据
《劳动合同法》么”
。。。。。。
当被问到如上面相关的问题时,大部分的大学生都是要么“不知道”, 不“清楚”,从“没有想过” ,也许一个大学生在学校学了很多的专业性知识, 但是真正能掌握的却是凤毛麟角, 也许你可以不知道很多专业术语和很多程序, 但是最起码你要知道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内容以及如何通过劳动合同法来维护自己的权力, 这是一个手段或者说是方式, 并不需要你彻底掌握,只需铭记, 当你就业或者在从业过
程中出现了问题, 或者与自己的企业发生了矛盾,自己的权益受到伤害时,利用好它,你会受益良多。
在一次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王旭明说, 2008 年全国
高校毕业生将超过550 万人,比2007 年增加50 多万,而2007 年, 140万应届高校毕业生未能如期就业。大学生和农民工成为最为社会
关注的两个就业群体。对于2008 年毕业的学子来说,除了客观的经济环境以及自身条件, 从今年 1 月 1 日开始施行的《劳动合同法》
为他们本来就不甚明朗的就业形势蒙上了一层更扑朔迷离的面纱。
如今很多大学生都会在寒暑期进行社会实践或者在自己空余的课后
时间, 周末兼职。这是一个很普遍, 并且也是值得提倡的行为,
不过当大学生去实习单位或兼职部门工作的时候, 往往是他们说什么你就得做什么,并且很多事情大学生都是云里雾里的稀里糊涂的参与其中, 很多的权利和应得的权益都没有得到, 完全被抹杀。这不能不说
现如今大学生自我维权意识的差劲, 更体现的是大学教育制度的悲哀。只是一味的教授理论性的知识, 学生没有完全掌握,只能在朦胧中受伤,再从受伤中
继续受伤。下面就谈谈《劳动合同法》和大学生兼职之间的关系
《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关系所带来的冲击是显而易见的,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行, 标志着我国劳动法律的价值观和立法指导思想的重大变化, 体现出了更多的对劳动者的倾向性和人文关怀。那么,《劳动合同法》给兼职的大学生带来了什么呢?
《劳动合同法》实行之前, 大学生兼职的首要法律问题是:兼职的大学生是不是劳动者?毫无疑问, 兼职的大学生肯定是社会学和宪法学中的劳动者! 然而, 他们是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呢?从社会各界特别是有关行政和司法部门的反映上来看, 回答是否定的, 因为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仲裁机构和法院长期拒绝为大学生提供劳动法上的保护。传统的观念是这样的:大学生只要没有毕业,就不能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没有劳动法律关系中的主体资格, 因此不是劳动者,也不能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并且劳动部1995 年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 不视为就业, 未建立劳动关系, 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就出现了太多的侵害兼职大学生利益的现象。比如,劳动法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被认定为不是劳动者, 就不需要遵守最低工资标准, 从而制定出比最低工资还要低的工作标准, 就像媒体曝光的肯德基和麦当劳等企业一样。如果大学生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合同, 那么作为相对弱势的大学生, 很难有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利益。即
便大学生和用人单位签订了合同, 因为这一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 只能适用一般民事合同的法律规定。而按照民事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 用人单位却可以“合法地”与大学生签订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待遇, 以及在合同中写上其他低于最低保障的条款。
而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于兼职大学生在劳动法上的法律地位进行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在我国首次界定了非全日制用工这一概念, 即以小时计酬为主的用工形式, 并且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 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这样就把大学生兼职纳入了我国劳动法的保护范围。此外, 《劳动合同法》还约定了非全日制劳动者的特殊保护措施, 比如“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