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合同的内容、形式、分类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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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之:民法——合同的内容、形式、分类和效力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之:民法——合同的内容、形式、分类和效力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之:民法——合同的内容、形式、分类和效力一、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同的内容包括:(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和质量;(4)价款或酬金;(5)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6)违约责任;(7)争议解决的方法等。

合同的形式具有广泛性,包括口头合同、书面合同以及当事人约定或法定的其他形式。

二、合同的分类(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这是以给付义务是否由双方当事人互负为标准。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这是以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给付相应对价为标准。

(3)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这是以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以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

(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这是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用法律要求的形式为标准。

(5)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这是以法律是否课有规范并陚予特定名称为标准。

三、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

(1)无效的合同。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3)效力未定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有: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②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③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效力未定的合同经有追认权的人依法追认后,方才具有效力。

否则,合同自始无效。

民法常考的合同类型

民法常考的合同类型

民法中常考的合同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 买卖合同:指卖方将商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买方,买方支付相应的价款,双方达成协议的合同。

2. 租赁合同:指出租人将房屋、土地、机器设备等财产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支付租金并承担维修责任,双方达成协议的合同。

3. 借款合同: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双方约定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事项,并达成协议的合同。

4. 承揽合同:指定作人委托承揽人完成一定的工作,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双方达成协议的合同。

5. 委托合同: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为处理事务,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处理事务并收取报酬,双方达成协议的合同。

6. 合伙合同:指两个或多个人共同经营一项业务,按照协议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双方达成协议的合同。

7. 保险合同:指保险人同意在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双方达成协议的合同。

8. 担保合同:指保证人承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债权人支付担保费用,双方达成协议的合同。

以上合同类型在民法考试中经常出现,考生需要对其内容、特点和法律效果有一定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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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向相对人(XX)第472 条。

XX)的意思表示旨在希望他人(XX)第473 条第1 款。

XX)XX)因此该条款无效。

间签订的合同条款,属于由当事人(XX)与当事人(XX)XX)XX)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496 条、第497 条。

某合同(XX)的当事人(XX)143 条。

XX)的内容(XX)某合同(XX)的内容(XX)某合同(XX)系当事人(XX)为了某目的(XX)某合同(XX)的当事人(XX)典》第153 条、154 条、146 条、144 条。

XX)因对行为(XX)性质、对方当事人(XX)、标的物(XX)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的错误认识,致使合同的内容与自己的意思不一致,并造成较大当事人 1(XX)或第三人(XX)故意告知当事人2(XX)虚假事实(XX)或故意隐瞒真实事实(XX),使当事人2(XX)因此陷入或维持错误认识,而作出不真实的当事人1(XX)或第三人(XX)故意预告实施危害(XX),使当事人2(XX)当事人1(XX)利用当事人2(XX)处于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XX),第 147 条、148 条、149 条、150 条、151 条。

XX)的当事人(XX)第145 条。

XX)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而与相对人(XX)订立合同转移标的物,第597 条。

XX)XX)订立XX)XX)订立虽然第三人(XX)XX)与第三人(XX)权益,不属于恶意串通,故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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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XX)XX)作为误解方/受欺诈方/受胁迫方/受损害方,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XX)可以主张行使撤销权。

/行为(XX)XX)作为误解方/受欺诈方/受胁迫方/受损害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或未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合法律规定,因此当事人(XX)不可主张行使撤销权。

第147 条/148 条/149 条/151 条/152 条。

民法中合同编的知识点总结

民法中合同编的知识点总结

民法中合同编的知识点总结一、合同的基本概念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平等自愿的协议,是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主要方式。

合同的主要作用在于规范当事人的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有以下基本要素:合意、标的、形式等。

首先,当事人必须对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即合意。

其次,合同的标的必须是合法的,有明确的标的物或者标的权。

最后,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有的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只有合同中包含了上述要素,合同才能成立。

三、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包括生效、变更、解除、终止等四种情形。

1. 合同生效: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义务产生效力,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以确定。

2. 合同变更: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内容,但变更合同的当事人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法定的变更条件。

3. 合同解除:具有重大缺陷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效力是合同自始无效,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消失。

4. 合同终止:合同可以因为履行终止,也可以因为法定情形终止,终止合同的效力是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终止时消失。

四、合同的效力保护合同的效力保护主要包括不得侵犯合同自由原则、不得损害合同正当权益、不得要求违法或者不道德的合同、不得抵消正当债务、不得非法干涉合同自由等。

五、合同的无效合同的无效分为相对无效和绝对无效。

1. 相对无效: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得到法律保护,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宣告合同无效。

2. 绝对无效: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得到法律保护,不符合法定的合同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无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宣告合同无效。

六、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合同的履行有措施1. 协商解决:当事人根据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2. 诉讼解决:当合同当事人发生争议,无法协商解决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民法典第三编合同包括通则、典型合同和准合同三部分。

通则包括以下内容:1. 合同的定义和分类。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等。

2.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合同应当依法成立,具备法定要件才能生效。

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而合同的生效则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3. 合同的内容和履行。

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约定履行。

如果发生争议,应当通过和解、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4.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变化,因此法律规定了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5. 合同违约责任。

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典型合同包括以下内容:1. 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买卖物品、劳务或者权利义务的协议。

2. 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3. 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4. 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5. 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6. 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7. 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8. 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和咨询达成的协议。

9. 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10. 行纪合同。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11. 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准合同包括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两部分内容:1.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2. 不当得利是指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2016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教育入学考试《民法学》真题解析

2016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教育入学考试《民法学》真题解析
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也是一种主合同又是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的,所以是有名合同。因此,本题答案为C。
4.下列选项中,属于企业法人的是
A.公立医院
B.公办学校
C.国家机关
D.有限责任公司
【答案】D
【解析】
A选项说法不正确,按照法人的功能、设立方法以及财产来源的不同分为四类: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类法人。公立医院属于事业单位法人。B选项说法不正确,公办学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C选项说法不正确,机关法人,享有国家权力以国家预算作为独立活动经费,不需要登记即可成立的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属于机关法人。D选项说法正确,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企业法人。本题选择D
19.出版社向读者寄送新书目录的行为属于
A.要约邀请
B.要约
C.新要约
D.承诺
【答案】A
【解析】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生活中常见的要约邀请有寄送价目表、招股说明书、招标公告、拍卖公告等。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承诺是指对要约接受的一种意思表示。要约和承诺的区别:一、概念不同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二、意思表示要件不同A.要约内容具体明确;承诺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B.表明经受要约
2016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教育入学考试民法学试题解析
―、单项选择题:第1〜35小题,每小题2分,共7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择中,只有一个选项符合试题要求。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民法典合同编总则解读

民法典合同编总则解读

民法典合同编总则解读
民法典合同编的总则主要包括合同的定义、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

下面是对合同编总则的一些解读:
1. 合同的定义:合同是自愿订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

合同的订立需要遵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双方当事人应自愿、平等地达成协议。

2.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达成共识。

要求合同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例如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应当书面订立。

此外,合同还需要具备订立要素,即合同标的、价款、履行期限等。

3. 合同的效力:合同一旦成立,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效力的基础是自愿、平等的意思表示和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

但合同的效力还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例如,有些合同需要登记或依法审批后方能生效。

4.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和享受合同约定的权利。

履行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和质量进行。

当事人要求履行权利的,应当履行义务;履行义务的,享受相应的权利。

5.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双方协商一致,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而合同的解除则是指合同被终止或失效。

合同解除的原因可以是合同约定的条款,也可以是法律规定的情形,如当事人之间存在重大违约。

总的来说,合同编总则为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关键环节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具体应用时还应结合相关的具体法律条文进行解读和适用。

合同的分类民法典

合同的分类民法典

合同的分类民法典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可以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常见的分类有以下几种:
1. 根据成立方式:
- 茶准合同: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达成的合同,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 默示合同:双方当事人并未明确约定,但根据习惯、行业惯例等可以推定存在合同关系的合同,例如餐馆就餐合同、出租车载客合同等。

2. 根据经济内容:
- 有价合同:合同中涉及到一方支付货币或以货币为单位的权益的合同,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 无价合同:合同中不存在支付货币的义务的合同,例如赠与合同、义务帮助合同等。

3. 根据交易对象:
- 双边合同:合同中涉及到两个相对的当事人的合同,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 多边合同:合同中涉及到三个以上相互关联的当事人的合同,例如借款合同、施工合同等。

4. 根据履行方式:
- 单方合同:一方当事人只需要履行合同义务,而对方当事人不需要履行任何义务的合同,例如保证合同、承诺合同等。

- 相互合同:双方当事人都需要相互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
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这些是合同的常见分类,根据具体情况,还可以根据其他标准对合同进行进一步的分类。

particulars合同

particulars合同

particulars合同摘要:1.合同的概念与特点2.合同的分类3.合同的内容与形式4.合同的订立与生效5.合同的履行与终止6.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7.合同的法律适用与法律效力正文:一、合同的概念与特点合同,又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益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自愿性:合同是基于当事人的自愿意愿达成的协议,没有外部的强制力。

2.平等性:合同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

3.约定性:合同的内容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

4.民事性:合同涉及的权益和义务属于民事范畴,与国家行政和刑事法律关系无关。

二、合同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根据合同主体:自然人之间合同、法人之间合同、自然人与法人之间合同。

2.根据合同标的:有名合同、无名合同。

3.根据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双务合同、单务合同。

4.根据合同的履行方式:诺成合同、实践合同。

5.根据合同的成立要件: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

三、合同的内容与形式1.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

2.合同的形式: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规定。

四、合同的订立与生效1.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表示同意建立民事权益义务关系的过程。

2.合同的生效: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生效。

五、合同的履行与终止1.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

2.合同的终止:合同可以在履行完毕、解除、抵销、提存等方式下终止。

六、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1.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争议解决:合同纠纷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法律法规知识:合同分类与格式合同

法律法规知识:合同分类与格式合同

法律法规知识:合同分类与格式合同合同分类与格式合同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在达成某种意愿时,为安排权利和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是约束各方行为的法律文书。

根据不同的内容、目的、形式和约束力等因素,合同可以分为不同类型的合同。

格式合同则是指合同中规定的条款、格式及其内容已经定好的合同。

一、合同分类1.根据合同的目的和内容不同,可将合同分为下列几类:(1)销售合同:指卖方将货物出售给买方,买方支付货款的合同。

(2)租赁合同:指出租人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3)服务合同:指服务供应商向用户提供服务的合同。

(4)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力(个人或集体)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2.根据合同的形式不同,可将合同分为下列几类:(1)口头合同:指当事人采用口头协商达成的合同。

(2)书面合同:指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达成的合同。

(3)电子合同:指使用电子文本、电子记录、电子签名或者电子方式开展的合同。

3.根据合同约束力的范围和效力的不同,可将合同分为下列几类:(1)法律合同:指合同中的条款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2)无效合同:指合同的内容和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缺少必要的约束力,或者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的合同。

(3)合同纠纷: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之间发生纠纷或违反合同,导致产生争议。

二、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是指因经常使用,为简化合同的订立程序,固定了格式和条款,经当事人单独或相互协商后以通用形式进行签订的合同。

通常用于大量涉及权利义务相同或相近的、频繁发生的业务。

1.特点(1)标准化:格式合同是通用的合同,其条款已经规定好了,大多数情况下无法修改。

(2)一般性:格式合同不针对某个特定的目的或特定的商业关系。

(3)经济效益:格式合同通常设计合理、简单明了,使用方便,可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2.例子(1)个人信用卡申请书格式:它规定了信用卡的申请流程、使用规定、还款条款等。

合同分类的标准

合同分类的标准

合同分类的标准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约定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根据合同的内容和性质,合同可以被划分为不同的分类。

本文将探讨合同分类的标准,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合同。

一、根据履行方式分类1.交付合同:交付合同是指合同的履行方式以交付为主要内容的合同。

例如购买商品时的销售合同,租赁房屋时的租赁合同等。

2.工作合同:工作合同是指合同的履行方式以劳动力的提供为主要内容的合同。

例如雇佣合同、劳动合同等。

3.服务合同:服务合同是指合同的履行方式以提供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合同。

例如婚庆服务合同、旅游服务合同等。

二、根据合同的主体分类1.双方合同:双方合同是指合同中只涉及两个主体之间的约定关系。

例如购买商品时的销售合同,租赁房屋时的租赁合同等。

2.多方合同:多方合同是指合同中涉及三个或以上主体之间的约定关系。

例如房地产开发项目时的合作协议,公司股东间的投资合作协议等。

三、根据效力范围分类1.单向合同:单向合同是指合同的效力只对一方有约束力。

例如授权书、借款合同等。

在此类合同中,一方承担义务,而另一方只享有权利。

2.双向合同:双向合同是指合同的效力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在此类合同中,各方既承担义务,又享有权利。

四、根据合同的形式分类1.口头合同:口头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口头协议达成的合同。

尽管口头合同的效力存在法律争议,但它在某些情况下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2.书面合同:书面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文件达成的合同。

书面合同通常具有更明确和可证明的约定,因此被认为更具法律效力。

五、根据合同的内容分类1.销售合同:销售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就商品的买卖进行约定的合同。

销售合同通常规定了商品的数量、价格、质量标准等。

2.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房屋、设备等租给承租人使用,并约定租赁期限和租金等的合同。

3.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并承诺按照约定偿还本金和利息的合同。

4.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民法典合同编总则解读

民法典合同编总则解读

民法典合同编总则解读一、引言民法典合同编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了合同的基本原则、要素以及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等各个方面的内容。

本文将对民法典合同编总则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并应用合同法规。

二、合同的定义和主要原则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形式之一,是个人和组织之间约定权利义务的自由法律行为。

合同的主要原则包括自由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等。

合同一旦成立,各方应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三、合同的分类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合同可以分为订立方式上的分类和合同性质上的分类。

订立方式上的分类包括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和网络合同;合同性质上的分类包括劳动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

每种类型的合同都有其独特的法律规定和要求。

四、合同的订立和生效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达成合意的过程,一般包括要约、承诺和接受三个阶段。

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的义务产生和权利获得的时间点。

合同的订立和生效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规定,包括形式要素、内容要素和真实意思表示等方面的要求。

五、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合同的履行是指各方按照合同内容和约定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

合同的履行应当根据合同的种类、性质和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

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期内,经过各方协商一致,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

变更前后的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经过合同变更的形式要素。

六、合同的效力和终止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效果。

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条款并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可能引起合同效力的变化。

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关系的结束,可以通过解除、履行完毕、合同期满等方式实现。

合同终止后,各方的权利义务也随之消失。

七、合同的风险和责任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存在各种风险,各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可能导致违约责任的产生。

合同法对违约责任有明确规定,并提供了救济方式,如索赔、损害赔偿等。

合同的主要内容

合同的主要内容

合同的主要内容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规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在商业交易中,合同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因为它可以确保双方都遵守协议,并且可以在任何争议发生时提供证据。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的定义和类型1.1 合同的定义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互相承诺,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所订立的协议。

1.2 合同的类型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按照形式分类:口头合同、书面合同、电子合同等。

(2)按照性质分类: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服务合同等。

(3)按照主体分类: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合同、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合同等。

二、合同中必须包含什么内容?2.1 当事人信息在任何一份有效的商业协议中,必须明确列出参与者的姓名或公司名称,并且必须包括地址和联系方式。

这样做可以确保当事人之间有一个明确的联系方式,在需要时可以随时联系对方。

2.2 合约条款在商业协议中,必须列出所有的合约条款,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些条款应该详细说明当事人之间互相承诺的内容,并且应该清楚地说明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赔偿。

2.3 价格和付款方式商业协议中必须明确列出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并且必须说明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

这样做可以确保在交易过程中没有任何误解或争议。

2.4 交货时间商业协议中必须明确规定商品或服务的交货时间。

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交货,双方应该协商解决方案。

2.5 违约责任商业协议中必须明确规定违约责任。

如果当事人之一无法履行合同条款,他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三、合同签订过程中需要注意什么?3.1 合同格式问题在签订合同之前,需要注意合同格式问题。

不同类型的合同有不同的格式要求,在签订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3.2 合同条款问题在签订合同时,需要认真检查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双方意愿,并且需要确保所有条款都得到了充分的讨论和协商。

3.3 合同签字问题在签订合同时,需要确保所有当事人都签字,并且需要注意签名的时间和地点。

政法干警简答题

政法干警简答题

第一部分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简答:简述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特点:1.从主体方面来看: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具有平等性2.从意思表示来看: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即财产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3.从内容方面来看: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4.从利益实现方面来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体现等价有偿的基本要求二、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简答:简述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特点:1.主体处于平等地位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2.与人身不可分离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离开了人身就不会发生人身关系3.不直接体现财产内容人身关系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但人身关系与财产利益又有联系。

有些人身权的存在是取得财产利益的前提,有些人身权的行使,可以产生财产利益。

(五)民法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2.平等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简答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讲究信誉,恪守诺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民事义务。

表现:(1)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要诚实,不弄虚作假,即善意进行交易。

(2)民事主体行使权利要恰当,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即善意行使权利。

(3)民事主体在履行义务时要信守诺言,不擅自毁约,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即善意履行义务。

(4)在约定不明确或者订约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民事主体应当依诚实信用的要求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即善意解决纠纷。

合同法司法考试讲义

合同法司法考试讲义

合同法司法考试讲义合同法司法考试讲义合同法司法考试讲义一、合同的分类(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1.有名合同,即法律民已命名的合同。

2.无名合同,即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名称的合同。

(1)借用合同:指以非消费耗物的使用权为标的合同。

借用与租赁的区别:租赁有租金、有对价;而借用无对价。

借用无对价决定了借用合同是单务的、无偿的、实践性的合同。

(2)消费借贷合同:借贷与借用的区别:借用不转移所有权,借贷要转移所有权。

消费借贷:以可消耗物的占有使用为目的的合同。

例:甲乙为邻居,甲借乙10斤米,该借米合同即消费借贷合同。

消费借贷与借用的区别:借用是无偿的;消费借贷可能是有们的,可能是无偿的。

一般认为,消费借贷合同是诺成合同。

区分有名、无名的意义:无名合同的适用规则,这规定在《合同法》第124条,有两个规则:第一,无保合同当然适用合同法总则;第二,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规定适用。

例:借用合同比照,租赁合同的规则适用。

(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1.如果双方都负有义务,为双务;如果仅有一方负有义务,为单务。

2.常见的单务合同有:保证合同、借用合同、赠与合同、民间借贷。

3.区分单务、双务的意义: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以双务合同中。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1.划分标准:是否支付对价。

2.无偿合同包括:保证合同、借用、赠与3.可为有偿也可为无偿的合同:民间借贷、保管合同、委托合同。

对于这类合同,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另约定的话,法律推定为无偿。

4.区分有偿、无偿的意义。

有偿与无偿的当事人承担的责任不同:对于有偿合同,其违约责任原则上采无过错原则;对于无偿合同,无偿的一方实行过错原则,并且无偿的一方只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对方损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例证:合同法第189条、第374条、第406条。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1.诺成合同:指经过要约、承诺阶段,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的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

2.实践合同: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有标的物的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又称要物合同。

政法干警民法学知识点梳理

政法干警民法学知识点梳理

政法干警民法学知识点梳理政法干警民法学是指政法系统中从事民法学理论研究与实践工作的干警。

民法学是法学的基础学科,涉及到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是最贴近人民群众生活的法律学科之一、本文将对政法干警在民法学领域中需要掌握的知识点进行梳理。

一、基本概念1.民法的定义和特点:民法是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权利、平等义务关系的一门法律学科,具有完备性、普遍性、私法性等特点。

2.民法的系统和层次:民法主要包括一般部分、物权法、合同法、侵权法等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

3.必要与充分条件:必要条件是构成一项法律关系所必需的,而充分条件则是可附加的条件。

民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是确认法律关系必要与充分条件。

二、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形成和变更的基本原则,要求行为合法,合同合法,侵权行为合法等。

2.客体平等原则:客体平等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在公民权利和义务上的平等地位。

3.自愿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的订立、变更和终止应基于当事人的自愿,不得违背意愿。

4.国家保护原则:国家法律保护公民个人权利,保护社会利益。

三、主要内容1.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权利,以及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婚姻自主权等。

2.财产权:包括物权和债权两大类。

物权是指人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债权是指人们对于债务人的权利要求。

3.合同法: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中一种主要形式,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和解除等问题。

4.侵权法: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侵权法规定了对侵权行为的救济程序和赔偿标准。

5.继承法:继承是指因死亡而转移财产权的法律制度,继承法规定了继承人的顺序、份额和遗嘱的效力等问题。

四、相关实务1.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处理民事争议和保护民事权益的法律程序规定,政法干警需了解其诉讼程序、证据规则和执行程序等。

2.民事执行法:民事执行法是就民事判决、裁定和仲裁裁决等进行执行的法律规定,政法干警需了解其执行程序和执行措施等。

合同形式分类及法律效力

合同形式分类及法律效力

合同形式分类及法律效⼒合同形式有许多分类,⽣活中的合同形式也较为复杂。

针对不同的分类,我国现⾏法律也对合同形式有着具体的效⼒规定,保障双⽅当事⼈的合同有效。

接下来由店铺⼩编为您介绍合同形式分类及法律效⼒的相关知识。

合同形式分类及法律效⼒《合同法》第10条规定了三类合同形式,它们分别是:1、它指合同当事⼈双⽅⼝头约定合同内容,⽆需任何⽂字记载。

⼝头形式主要适⽤于即时清结的交易。

⼀般来讲,这种交易具有债权债务关系简单、交易标的额较⼩、交易快捷等特点,其⼤多属于现货交易。

合同订⽴采⽤⼝头形式最⼤的优点就是⽅便、快捷、简单。

因此现实⽣活中⼤量即时清结交易的存在,就决定了合同形式不可缺少⼝头合同。

如果合同⾦额较⼤却采⽤了⼝头形式订⽴,这往往建⽴在合同当事⼈之间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

⼝头合同虽有其优点,但也存在⼀定的弊端,那就是如果当事⼈选⽤⼝头形式订⽴合同,就要承担⼀些风险,如履⾏过程中难以约束对⽅、发⽣纠纷后难以甚⾄⽆法证明合同关系存在等等。

2、书⾯形式《合同法》第11条规定了书⾯形式的定义,即书⾯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数据交换和电⼦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书⾯形式是《合同法》颁布前⼀直被提倡的合同形式,与⼝头合同相⽐,书⾯合同多是履⾏期限较长、标的额较⼤、内容较复杂的合同,它的最⼤特点在于当事⼈因合同发⽣争议时容易举证、分清责任,其优点与缺点正好与⼝头合同相反。

3、其他形式这是《合同法》的新规定,鉴于社会⽣活中各种合同极端复杂,仅仅书⾯与⼝头两种形式不能穷尽所有的合同形式。

⼆、我国现⾏法律对合同形式法律的效⼒规定1、法律规定或当事⼈约定合同应当采⽤书⾯形式⽽未采⽤《合同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法律、⾏政法规规定或当事⼈约定采⽤书⾯形式的,应当采⽤书⾯形式。

第36条对此⼜做了补充性规定,制定了⼀个补救措施:当事⼈应当采⽤书⾯形式订⽴合同⽽未采⽤,但⼀⽅已经履⾏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并且对⽅接受的,该合同成⽴。

政法干警——民法学概述

政法干警——民法学概述

第二章物权概念: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1、物权的特征:支配权、绝对权、财产权、物权的客体是物。

具有排他性、物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必须具有公开性。

2、物权的客体——物a动产和不动产;b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c可分物和不可分物;d特定物和种类物;e主物和从物;f原物和孽息;4、物权的分类: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5、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6、物权的变动:概念:指物权的取得、变更、转让和消灭。

物权变动的类型:a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式;b 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动产以交付为公示方式;所有权概念: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所有权的特征: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弹力性;2、所有权的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3、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①所有权的取得: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②所有权的丧失:a所有权因转让而丧失;b因抛弃而丧失;c因客体消灭而丧失;d因主体消灭而丧失;e因国家有关机关依法采取强制程序而丧失;4、共有:概念: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公民或法人)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财产所有权;5、共有的特征:a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b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c在内容方面,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d共有法律关系的权利内容只能是所有权;6、共有的种类: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7、共有财产的管理和分割: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8、相邻关系:概念: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相互义务关系;9、相邻关系的特征:a 相邻关系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b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c个体不是相邻的不动产本身,而是相邻关系各方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利给予必要方便的权利和对方接受此种必要限制的义务;10、相邻关系的种类:a因土地、山岭、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或所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b因宅基地的使用而产生的相邻关系;c因修建施工、防险发生的相邻关系;d因排污产生的相邻关系;e因通风、采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11、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有利于生产的原则;方便生活原则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他物权。

2013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

2013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

2013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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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 :民法
——合同的内容、形式、分类和效力
一、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合同的内容包括:(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和质量;(4)价款或酬金;(5)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6)违约责任;(7)争议解决的方法等。

合同的形式具有广泛性,包括口头合同、书面合同以及当事人约定或法定的其他形式。

二、合同的分类
(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这是以给付义务是否由双方当事人互负为标准。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这是以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给付相应对价为标准。

(3)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这是以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以
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

(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这是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用法律要求的形式为标准。

(5)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这是以法律是否课有规范并陚予特定名称为标准。

三、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

(1)无效的合同。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3)效力未定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有: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②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③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效力未定的合同经有追认权的人依法追认后,方才具有效力。

否则,合同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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