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合同的内容、形式、分类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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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 :民法
——合同的内容、形式、分类和效力
一、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合同的内容包括:(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和质量;(4)价款或酬金;(5)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6)违约责任;(7)争议解决的方法等。
合同的形式具有广泛性,包括口头合同、书面合同以及当事人约定或法定的其他形式。
二、合同的分类
(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这是以给付义务是否由双方当事人互负为标准。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这是以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给付相应对价为标准。
(3)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这是以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以
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
(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这是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用法律要求的形式为标准。
(5)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这是以法律是否课有规范并陚予特定名称为标准。
三、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
(1)无效的合同。《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3)效力未定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有: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②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③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效力未定的合同经有追认权的人依法追认后,方才具有效力。否则,合同自始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