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11]同样发明创造的审查标准研究
实用新型审查中同样发明创造的相关问题探讨
实用新型审查中同样发明创造的相关问题探讨摘要:实用新型专利制度是我国专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以授权快、程序简单、费用低等优点受到申请人的青睐,对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保护个人以及企业的权益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
然而在目前的实用新型专利审查过程中,出现了批量非正常申请的案件,其中同日提交的多件类似案件现象较为突出,其严重影响了专利质量的提升,违背了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本意。
本文对可能涉及重复授权的情况进行了总结,对实用新型审查中重复授权的认定进行说明并提出完善禁止重复授权的建议。
中国论文网/8/view-13008606.htm关键词:实用新型;批量非正常申请;同样的发明创造中图分类号:D923.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064(2017)22-0227-01专利权是国家授予的一种独占权,对一个国家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具有法律约束效力,即授予专利权之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均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该专利。
如果同样的发明创造向不同的单位或者个人授予专利权,将会导致很多问题,例如在不同专利权人之间产生利益冲突、失去独占权;第三人实施该专利需要同时获得所有专利权人的许可,分别支付专利使用费等等。
可见,同样的发明创造如果被授予多项专利权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的立法宗旨。
1 重复授权的相关规定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了“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中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指两件或两件以上申请或专利中存在保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1]。
可见,要构成重复授权,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两份专利或者申请的申请日相同;以及两份专利或者申请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相同。
属于同样发明创造的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新颖性评析
选 上述选 项 。
当勾选了“ 同 日申请” 的选项时, 在后 申请 的两件 专利均可以要求之前专利的优先权 , 并且在后申请提 出之 日 起, 在先 的申请会视为撤 回。在这种情况下 , 优 先权 的选 取非 常正 常 , 在后 的两 件 同 日申请 的专 利
作者 简介 : 马 鲁晋 ( 1 9 8 5 一) , 男, 山 东荣成 , 本科 , 专 利代理 人 ; 研 究方 向 : 专利 申请 文件 撰 写。
一
21—
第2 期 2 0 1 7 年1 月
N0 . 2
江苏科技信息 ・ 图书情报
J a n u a r y , 2 0 1 7
不会出现冲突。当在后 申请的发明需要授权的时候 , 放 弃 同 日申请 的实用 新型 即可 。 当没有勾选 “ 同 日申请” 的选项时 , 虽然在后 申 请的两件专利会 同时要求在先 申请专利的优先权 , 但 是 在后 期 发 明专 利 授权 的时候 , 会 跟 实用新 型专 利 出 现冲突, 发 明专利无法通过放弃同 日申请的实用新型 而获得授权。必须对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做出修改 , 使 其 不 同于 同 日申请 的实 用 新 型才 行 , 这样 , 两 件 专 利才 不 会 属 于 同样 的 发 明创 造 , 发 明才会 获 得 授权 。 这就给申请人带来 了麻烦 , 申请人必须通过修改专利 的权 利要 求 书才能 获得 发 明授权 。 2 . 2 上 述 第二 种 情 况 下 , 在 先 申请 在 制 作 专 利 请 求 书的 时候 是 否 勾选“ 同 日申请 ” 的选 项 在上述第二种情况下 , 由于可作为优先权基础的 在先 申请为同 日申请的两件专利 , 这两件专利 的请求 书在制作过程中也会 出现两种情况 : 一是在制作请求 书的时候勾选了“ 同日申请” 的选项 , 二是在制作请求 书 的时候 未 勾选 上述 选项 。 这就 给优 先权 的要求 工作 带来 了很 大 的难题 , 在 后 申请是要求在先申请 的其中一件专利 的优先权 呢, 还 是要求 两 件专 利 的优先 权 ? 如果仅仅要求其 中一件在先申请专利的优先权 , 而在先 申请 的专利又勾选 了“ 同 日申请” 的选项 , 这 样, 在 后 申请 提 出 的时候 , 被要 求 优 先权 的在 先 申请 会被撤 回, 这样 , 在后 申请 的专利与在先申请的另一 件 专 利 就构 成 了同 日申请 的专 利 。但 是 由于 在 后 申 请 在 提交 的时 候 没有 勾 选 “ 同 日申请 ” 的选 项 , 这样 , 在后 申请和没被撤 回的在先 申请就可能属于相同技 术方案的两件专利申请 , 并且无法通过放弃在先 申请 的专 利来 保 证 在后 申请 专 利 的授 权 。 申请 人 或 者专 利代理人 只能通过修改在后 申请的文件 的办法保证 在 后 专利 获 得 专 利权 。只 有它 与 在 先 申请 不 属 于 同 样 的技术方案 , 它就不符合《 专利法》 第九条 的规定 , 就 可 以获得 授权 。 这 样 带来 的结 果 就 是早 期 同 日申请 的相 同 的发 明创造 既 申请实 用新 型专 利 又 申请 发 明专利 , 通 过在 后 申请要 求 优先权 的方法 , 最 多可 以获 得两项 类 似技 术方案的发 明专利权 。产生这样的结果也许会大大 超 出发明人 的预期 。它们之前 的一件发 明创造通过 小 的调 整就 可 以获得 两项 发 明专利 授权 , 对 于一 些对 授权 专 利数 量有要 求 的申请 人 来说 , 可 以大 大增 加 了 其 成果 的数 量 。 当然 , 当在后 申请要求之前 同 日申请 的发 明、 实 用两件专利作为优先权基础的时候 , 在后申请提 出之 日起 , 在 先 的两 件 专 利 即视 为 撤 回 , 这样 不 会 存 在任 何 的争议 , 是 最好 的处 理方 式 。 2 . 3 上述第三种情况下 , 作 为优 先 权 基 础 的在 先 申 请 和要 求优 先权 的在 后 申请 均是属 于“ 同报 专利 ” 在上 述第 三种 情 况下 , 由于可作 为优 先权 基 础 的
关于专利法第九条中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判断
特点参见说明书附图更为直观。
图1案例说明书附图
由于我国专利制度的特点,在发明专利实质审查的过程中经常需要在授权时判断是否存在同样的发明创造。
在以前的审查操作中
往机械的通过字面对比,字面上完全一样则认定是同样的发明创造字面上有差异则不认定为同样的发明创造。
这种处理方式过于机械片往往忽略了文字表达不一致,但保护范围实质相同的发明创造
在目前的审查实践中,更加重视保护范围实质相同的判断
表达上略有不同,但保护范围实质相同也认定为同样的发明创造
样的审查标准使得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判断变得灵(下转第
主要从事锁具、健身器材领域的发明专利的审查工作
若当事人质疑网络证据的真实性。
必要时可以参考说明书以及说明书附图的描。
(岩)层所承受
才能增强企业生。
石油工程技术发展的客观要求。
浅析“同样的发明创造”与“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区别
浅析“同样的发明创造”与“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区别作者:陈治位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8年第10期“同样的发明创造”和“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是专利法体系中的两个概念。
从字面含义理解,根据《专利法》第二条,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而如果不考虑外观设计的话,发明创造就等同于发明或实用新型。
如此可以得出:“同样的发明创造”和“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含义相同。
但如果认真研究一下这两个概念,会发现二者的实质含义具有本质不同。
但在代理和审查的实践中,存在不少将这二者混同的情况,因此,有必要厘清这两个概念的区别,避免在代理实践中给申请人的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一、出处不同(一)“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出处“同样的发明创造”出自于《专利法》第九条,内容如下:“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上述法条第一款中,“同样的发明创造”出现了两次;第二款中,“同样的发明创造”出现了一次。
除此之外,“同样的发明创造”未在《专利法》其他任何一个条款中出现过。
(二)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出处“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出自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内容如下:“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出现在上述法条第二款关于抵触申请的部分中。
另外,在审查指南中关于新颖性的章节中提到新颖性的审查原则之一,是“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二、适用的场景不同(一)根据第一部分的内容,“同样的发明创造”出自于《专利法》第九条,而且未在《专利法》其他任意一项条款中出现,因此可以确定,“同样的发明创造”是一个专用于确定是否重复授权的特定概念。
对避免重复授权中“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一点思考
对避免重复授权中“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一点思考作者:孟辉原敏强来源:《科技资讯》2014年第27期摘要:禁止重复授权是专利制度的基本原则,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正确判断是否属于“相同的发明创造”是避免重复授权的关键所在。
而判断是否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就是判断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否相同。
该文通过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的相关规定的梳理,给出权利要求文字内容不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判断是否属于“相同的发明创造”的几种情况,指出判断重点在于分析描述的不同是否导致产品的形状和(或)构造等发生变化,同时针对审查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重复授权同样的发明创造保护范围惯用技术手段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09(c)-0227-01在专利制度中,禁止重复授权是一项重要基本原则,即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专利审查的实际操作过程中,正确判断是否属于“相同的发明创造”是避免重复授权的关键。
审查中对“相同的发明创造”的认定原则应当是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高度,分析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否相同。
笔者根据审查实际,分析了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几种情形,并提出了改进建议。
1 同样的发明创造的相关规定专利权的基本含义是权利人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实施其发明创造的权利。
因此,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即使有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提出了专利申请,并且都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也不能都授予专利权,否则在多项专利权之间就会发生冲突。
这就是“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显然,禁止重复授权是专利制度的基本原则。
在专利法第九条中就明确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为了避免重复授权,在判断是否为同样的发明创造时,应当将两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进行比较。
判断时,如果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一项权利要求与另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某一项权利要求完全相同,应当认为它们是同样的发明创造。
专利审查标准的解读
专利审查标准的解读专利是保护创新和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通过获得专利权,创造者可以获得独家权利,并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发明进行控制和经济利用。
然而,申请获得专利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经历专利审查的过程。
专利审查标准是评判专利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依据,本文将对专利审查标准进行解读。
一、创新性标准专利审查的第一个标准是创新性。
专利申请必须具备创新性,即所提出的发明在已有技术领域中不能得到直接推断或被揭示。
在判断创新性时,专利审查人员将会进行同领域的比较和参考,以确定该发明是否具备足够的创新。
因此,在申请专利前,申请者应该充分了解相关领域的技术,确保自己的发明具备足够的创新性。
二、实用性标准除了创新性,专利审查还会对发明的实用性进行评判。
实用性要求是指所申请的发明必须具备实际应用的意义,并且能够解决现有技术中的问题或提供技术改进。
审查人员将会评估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能够实际应用于生产、生活或其他相关领域。
因此,在申请专利时,申请者需要清晰地描述发明的实际应用,并提供相应的实验数据或说明,以证明发明的实用性。
三、可行性标准可行性标准是专利审查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可行性指的是所申请的发明是否可以在合理的条件下实施。
在评估可行性时,专利审查人员会考虑到发明的技术、经济和实施难度等因素。
因此,在申请专利时,申请者需要提供充分的技术细节,包括实施方法、技术方案和所需的资源等,以确保专利审查人员能够准确判断发明的可行性。
四、可比性标准专利审查标准中的可比性是指所申请的发明与已有的技术方案进行比较。
专利审查人员会通过查阅相关的技术文献和专利数据库,以确定申请的发明是否已经被他人披露或者已经申请专利。
因此,在申请专利时,申请者应该充分了解相关的技术文献和专利情况,确保自己的发明与已有的技术方案有所区别和创新。
总结:专利审查标准是保护创新和知识产权的重要依据,通过创新性、实用性、可行性和可比性标准的评判,可以确保专利申请的公正和合理。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7章节-同样发明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七章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第七章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1.引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属于无效宣告理由。
专利法第九条所述的同样的发明创造,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而言,是指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相同,有关判断原则适用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6.1节的规定;对于外观设计而言,是指要求保护的产品外观设计相同或者实质相同,所述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判断适用本部分第五章的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某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与申请在先的另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构成同样的发明创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为由请求宣告无效的,如果申请在先的专利已构成现有技术或者属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专利,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某项外观设计专利权与申请在先的另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权构成同样的发明创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为由请求宣告无效的,如果申请在先的专利已构成现有设计或者属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专利,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2.专利权人相同2.1授权公告日不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属于同一专利权人的具有相同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的两项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而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其中授权在前的专利权无效的,在不存在其他无效宣告理由或者其他理由不成立的情况下,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维持该项专利权有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属于同一专利权人的具有相同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的两项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而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其中授权在后的专利权无效的,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后认为构成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应当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
如果上述两项专利权为同一专利权人同日(仅指申请日)申请的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和一项发明专利权,专利权人在申请时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过说明,且发明专利权授予时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在此情形下,专利权人可以通过放弃授权在前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以保留被请求宣告无效的发明专利权。
专利法“同样的发明创造”12字记忆诀
根据新审查指南总结的有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12字记忆诀一、实用、发明1、(法29)同样的主题:1+3同时,全文对比,不必公开;2、(法22.2)同样的发明创造(现有技术):1+3同时,全文对比,必须公开;3、(法22.2)同样的发明创造(抵触申请):1+3同时,全文对比,必须公开;4、(法9)同样的发明创造:1+3同时,权利对比,不必公开;其中1同时指(技术方案)必须在在前的原申请文件中有明确记载!3同时指(技术领域、技术问题、预期效果)至少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确定适用于相同!全文对比指被审查的权利与对比文件的全文比!权利对比指被审查的权利与对比文件的权利比!不必公开指包括可公开或不公开!二、外观1、(法29)同样的主题:必须相同,全文对比,不必公开;2、(法23.1)同样的发明创造(现有设计):必须相同,全文对比,必须公开;3、(法23.1)同样的发明创造(抵触申请):实质相同,全文对比,必须公开;4、(法9)同样的发明创造:实质相同,整体对比,不必公开;其中必须相同指被审查的外观设计与对比文件两者只能为相同!实质相同指被审查的外观设计与对比文件两者包括相同或实质相同!整体对比有两种例外,整体产品与零件产品,以及多项外观!请特别注意实质相同的设计并不等于也不包括相同设计,是两个独立的概念,这里是希望在这个12字记忆决里,用实质相同记忆能够联想到法9、法23(抵触申请)同样的发明创造能够包括有实质相同设计的情形下,当然也就肯定包括有相同设计的情形!好比你去买一部二手汽车,由于经济受限,只有2个轮胎的(实质相同)都可以接受,那么有3个轮胎的(相同)当然更能接受!三、优先适用法则法22、法23的适用优于法9,鉴于如此,法9主要适用于同日申请的处理!最后,简单对《审查指南》(意见稿)中有关外观的修改小结下:通过外观12字诀首先可以简单地看出,新意见稿审查指南里按照法23.1破坏外观新颖性的情况有3种,比实用和发明多1种!而现有设计的实质相同放入了法23.2判断,即无显著影响。
浅析关于重复授权的专利审查
浅析关于重复授权的专利审查摘要:本文结合案例分析,梳理并总结了重复授权审查要点,以便专利审查/代理相关从业人员能够更加准确快速地判断是否构成重复授权。
关键字:重复授权,同样的发明创造一、引言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在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审查标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6.1节给出了:判断时,如果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一项权利要求与另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某一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相同,应当认为它们是同样的发明创造]。
对于是否构成重复授权的判断,若申请人、申请日均相同,权利要求文字记载完全相同,也不存在涉及保护范围的其他形式缺陷,这样我们很容易判断其构成重复授权,然而,审查过程中遇到的重复授权判断远不是如此简单,下面将结合案例,进一步分析几种特殊情况下的重复授权判断的具体处理方式。
二、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几种常见判定1、权利要求A26.4变更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判断的影响案例一:涉及不清楚[1]【案情介绍】本申请涉及一种列管式固定床反应器。
与本申请同日提交的实用新型已授权,授权的权利要求1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完全相同,其中都存在不清楚的缺陷:“再生气气体入口(14)与通过四通阀门(15)连接在一起”。
审查员一通中指出权利要求1不清楚,申请人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将权利要求1修改为“再生气气体入口(14)与出料口(18)通过四通阀门(15)连接在一起”。
【案件分析】首先,当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时,应该根据说明书记载的技术内容来解释权利要求,更能符合发明人的本意,针对本申请,通过说明书的记载可以看出,再生气气体入口是通过四通阀门与出料口相连,并且申请人答复一通时也按照说明书的记载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修改,可见说明书中记载的连接方式是符合申请人本意的;其次,实用新型中不清楚的缺陷也应该用说明书进行解释,说明书中并没有记载其他的连接方式,通过说明书记载的技术内容,通过说明书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的方式也是唯一清楚的,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新型中的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相同,属于重复授权。
专利审查中的新颖性和发明创造性评价要素
专利审查中的新颖性和发明创造性评价要素在专利申请和审查过程中,新颖性和发明创造性评价是两个至关重要的要素。
新颖性是指所申请的发明或技术解决方案在申请日前没有被公开披露或利用过,而发明创造性则体现了该发明对于现有技术的显著进步。
本文将重点探讨专利审查中的新颖性和发明创造性评价要素,以及相关的判断标准和应用实践。
1. 新颖性评价要素新颖性是判断专利申请是否满足专利法规定的重要标准之一。
在审查过程中,专利审查员会对申请部分进行搜索和比对,以确定该发明或技术解决方案是否已经被公开或利用。
以下是新颖性评价要素的一些关键方面:a) 公开性:这是指对于申请的发明或技术解决方案是否在先于申请日前的某个时间点被公开披露。
公开的形式可以是文献、专利、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等。
b) 利用性:这是指对于申请的发明或技术解决方案是否在先于申请日前的某个时间点被公众利用。
利用的形式可以是商业化、公开演示、授权等。
c) 先知性:这是指是否存在先于申请日的文件或信息,能够揭示与申请内容类似或相同的解决方案。
2. 发明创造性评价要素发明创造性评价是专利申请的核心内容,它要求发明具有显著的技术进步。
专利审查员在对发明创造性进行评价时,通常会根据以下要素进行判断:a) 技术水平:评估该技术领域的相关技术水平,确定是否存在现有技术的解决方案。
b) 显著进步:确定该发明是否对现有技术具有显著的改进和提升,是否有新颖的技术特征、技术方案或技术效果。
c) 创新活动:评估该发明是否符合创造性的要求,即是否跨越了常规的技术思维,从而达到了非显性的技术效果。
3. 相关判断标准和应用实践为了有效评价新颖性和发明创造性,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一系列的判断标准和应用实践。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判断标准:a) 先例检索:专利审查员会进行先例检索,以了解已有的相关专利文献,以及其他可能对评价产生影响的文献信息。
b) 技术背景分析:审查员会对技术领域进行分析,了解现有技术水平和存在的问题,以判断发明是否对技术领域有显著的改进。
发明创造性的审查原则和基准
发明创造性的审查原则和基准1)审查原则在评价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时,审查员不仅要考虑发明技术解决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
与新颖性“单独对比”的审查原则不同,审查创造性时,将一份或者多份对比文件中的不同的技术内容组合在一起进行评定。
如果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则不再审查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2)审查基准评定发明有无创造性,应当以《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为基准。
为了有助于正确掌握该基准,下面分别给出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的审查基准。
(1)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第一步,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它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通常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相同,并且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最接近和/或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或者虽然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
应当注意的是,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应首先考虑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
第二步,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审查员在审查中应当客观分析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首先应当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有哪些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基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确定的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可能不同于说明书中所描述的“技术问题”;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范围可能要依据每项发明的具体情况而定。
作为一个原则,发明的任何技术效果都可以作为重新确定技术问题的基础,只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从该申请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内容能够得知该技术效果即可。
第三步,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在该步骤中,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专利审查中的新颖性和发明创造性评价
专利审查中的新颖性和发明创造性评价专利是保护创新和技术成果的重要手段,而专利审查则是确定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可授予专利的条件。
其中,新颖性和发明创造性评价是专利审查的两个重要方面。
本文将从新颖性和发明创造性评价的定义、评价标准、影响因素以及审查实践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新颖性评价新颖性是专利申请的第一条件,它要求申请的发明必须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是新的,即在先有技术中不存在。
新颖性评价的目的是通过比较已有技术与申请发明来确定是否存在重复。
具体而言,新颖性评价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公开性搜索:审查员会对已有技术领域进行广泛搜索,包括已知专利、科技文献、技术手册等,以确定申请发明是否与已公开的技术重复。
2. 比较分析:审查员会将申请发明与已有技术进行对比分析,关注技术上的差异和创新之处,以判断是否具备新颖性。
3. 专利家族:审查员还会通过检查相关专利家族的信息,了解同一发明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申请情况,以判断是否存在公开和使用时间等方面的限制。
二、发明创造性评价发明创造性评价要求申请的发明必须具备创造性,即与已有技术相比,具有显著的技术进步。
发明创造性评价是对发明从创造性角度的考察,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技术水平:审查员会评估申请发明的技术深度和广度,以判断是否具备创造性。
如果发明只是一种常规技术解决方案,或者仅是几个已知技术的简单组合,缺乏显著的技术创新,那么其创造性就会受到质疑。
2. 解决问题:审查员会分析申请发明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复杂性和重要性。
如果发明解决的问题是一个技术领域内经常面对的常见问题,那么其创造性相对较低;相反,如果发明解决的是一个尚未被解决或未找到有效解决方法的重大问题,那么其创造性就更高。
3. 非显而易见性:发明创造性要求发明不仅达到技术水平,还要使得发明对于技术领域内的技术人员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
如果一个发明对于技术领域内的专业人士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或可预期的,那么其创造性将受到质疑。
对避免重复授权中“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一点思考
学 术 论 坛227 科技资讯 S CI EN CE & T EC HNO LO GY I NF OR MA TI ON 在专利制度中,禁止重复授权是一项重要基本原则,即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专利审查的实际操作过程中,正确判断是否属于“相同的发明创造”是避免重复授权的关键。
审查中对“相同的发明创造”的认定原则应当是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高度,分析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否相同。
笔者根据审查实际,分析了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几种情形,并提出了改进建议。
1 同样的发明创造的相关规定专利权的基本含义是权利人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实施其发明创造的权利。
因此,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即使有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提出了专利申请,并且都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也不能都授予专利权,否则在多项专利权之间就会发生冲突。
这就是“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显然,禁止重复授权是专利制度的基本原则。
在专利法第九条中就明确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为了避免重复授权,在判断是否为同样的发明创造时,应当将两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进行比较。
判断时,如果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一项权利要求与另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某一项权利要求完全相同,应当认为它们是同样的发明创造。
2 实践中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判断判断是否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就是判断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否相同。
在审查实践中,容易认定是:权利要求内容完全相同的情况。
但是更多的情况是权利要求文字表述不完全相同,这时如何判断是否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一直是审查中的难点,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判断“同样的发明创造的”的主体应该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就是要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分析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否相同。
(1)两项产品权利要求相比,区别仅在于采用不同的用途来限定其主题。
[案例1]申请1的权利要求:一种用于双门冰箱的磁性冰箱贴。
申请2的权利要求:一种用于三门冰箱的磁性冰箱贴。
论专利法中“同样发明创造”的判定依据
论专利法中“同样发明创造”的判定依据作者:刘苗申健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3年第07期最高人民法院在处理重复授权相关案件的过程中,曾经指出:弄清楚什么是“同样的发明创造”是理解我国专利制度中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逻辑起点。
本章试图判断是否为“同样的发明创造”的标准是什么,是仅仅从字面上看两个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相同与否,还是判断两个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否实质相同。
一、“同样的发明创造”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根据2010年《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指两件或两件以上申请(或专利)中存在的保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
对于如何判断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相同”,《审查指南》继续规定为:“判断时,如果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一项权利要求与另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某一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相同,应当认为它们是同样的发明创造。
两件专利申请或专利说明书的内容相同,但其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同的,应当认为所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不同。
”既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那么是否权利要求的内容相同两者就是“同样的发明创造”了呢?怎样才算是权利要求的内容相同?实际上,判断两个权利要求内容是否相同,取决于对权利要求的解释。
如果对权利要求严格按照字面解释,那么只有当两个权利要求的描述完全相同时,才被认为是内容相同;如果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并不限于其字面含义,而是可以根据其文意或目的等做较为宽泛的解释,那么就算两个权利要求的表述不完全相同,也可能被认定其内容相同,是同样的发明创造。
二、“同样发明创造”的判断中存在的问题在我国,在专利审查以及司法实践中,涉及到需要确定权利要求内容是否相同的程序主要有实质审查程序、无效程序以及侵权诉讼程序。
然而在这三种程序中,目前所采用的权利要求的解释方法却是有所不同的。
也就是说,上述三种程序中判断是否为“同样的发明创造”的标准互不相同。
(一)重复授权的审查标准与抵触申请的审查标准不同实质审查程序中涉及到比较权利要求内容是否相同的程序包括重复授权的审查程序及抵触申请的审查程序。
关于专利法第九条中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判断
关于专利法第九条中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判断作者:王晓欧,郑世华,张庆慧,李俊键来源:《科技视界》 2015年第25期王晓欧郑世华张庆慧李俊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中国北京 100088)【摘要】专利法第九条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我国申请人在申请日往往会同时提交内容相同的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针对这一特点,从一个具体案例出发,分析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在实质审查过程中进行过修改,授权时有关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判断。
【关键词】发明;实用新型;重复授权;同样的发明创造1 重复授权的相关规定专利法第九条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1]。
上述条款规定了不能重复授予专利权的原则。
禁止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授予多项专利权,是为了防止权利之间存在冲突。
对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法第九条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中所述的“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指两件或两件以上申请(或专利)中存在保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
为了避免重复授权,在判断是否为同样的发明创造时,应当将两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进行比较,而不是将权利要求书与专利申请或专利文件的全部内容进行比较[2]。
我国的专利申请中,针对产品发明,申请人往往会在申请日同时提交内容相同的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然而在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会基于各种原因修改权利要求,这样在授权时就需要判断此时的权利要求是否与已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下面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探讨发明专利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出现修改的情况下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判断。
2 具体案例及分析2.1 案例申请号:2012103969060,本发明请求保护一种防撬锁芯,申请人在申请日同时提交了内容相同的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且分别做出了声明,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4为:1)一种防撬锁芯,包括钥匙(1)、内锁芯(4)、外锁芯(16);内锁芯(4)安置在外锁芯(16)内,钥匙(1)与内锁芯(4)配合,其特征在于:内锁芯(4)内安设有弹簧Ⅱ(12)、齿轮、齿条、下销子Ⅰ(8)、下销子Ⅱ(15),下销子Ⅰ(8)、下销子Ⅱ(15)通过内锁芯(4)上下内侧设有的销子槽安装在内锁芯(4)内,齿条一侧通过弹簧Ⅱ(12)与内锁芯(4)连接,齿轮与齿条啮合,齿条下侧设有的齿条下齿(7)与下销子Ⅰ(8)配合,钥匙(1)上侧设有的钥匙上齿(2)与下销子Ⅱ(15)配合,外锁芯(16)内安设有上销子Ⅰ(9)、弹簧Ⅰ(10)、上销子Ⅱ(14),上销子Ⅰ(9)、上销子Ⅱ(14)分别通过弹簧Ⅰ(10)安装在外锁芯(16)上下内侧设有的销子槽内。
新专利法中同样的发明创造探析
新专利法中同样的发明创造探析作者:于君伟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3期摘要:2008年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强调了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准则,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这是处理同样的发明创造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当现阶段存在大量同样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同日申请的情形下,需要关注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形,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避免重复授权的同时保护公众利益并促进科学技术创新。
关键词:新专利法;同样;专利申请;发明;实用新型;重复授权中图分类号:D923.42;G3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8-0177-01作者简介:于君伟(1981-),女,江苏南京人,本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电学发明审查部,主任科员,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一、新专利法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规定1984年、1992年和2000年的专利法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规定如下: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2008年,专利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首次修改了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性申请专利的处理原则,修改后的专利法法第9条规定如下: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从此次专利法修改可以看出,新法着重强调了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两个关键点:首先是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这是处理同样的发明创造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其次,当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了发明专利又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时,可以通过后续程序的处理而最终授予其中一项专利权,其仍然遵循同样的发明创造仅授予一项专利权的基本原则。
对于上述新法强调的主要特点,其存在原因是实用新型和发明的不同审查原则,实用新型不必经历发明专利申请所必经的实质审查程序,因此审查周期明显短于发明的审查周期,可以较快的获得专利权,当发明进行授权程序时,申请人可以通过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获得保护期限更长的发明专利权。
优先权中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的定义
优先权中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的定义众所周知,优先权原则源自1883年签署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其目的是为了便于缔约国国民在其本国提出专利或者商标后向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
所谓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一个缔约国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就同一主题向其他缔约国申请保护时,其在后申请在某些方面视为是在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
换句话说,申请人提出的在后申请与其他人在其上次申请日之后就同一主题提出的申请相比,享有优先的地位,这也是优先权一词的来源。
巴黎公约之所以确立优先权原则,是因为专利权是有地域性特点的,如果申请人想在多个国家寻求专利保护,那么申请人应当在多个国家分别提出专利申请。
因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确立了先申请原则,即同样内容的申请只授予最先申请的人专利权,而且绝大多数国家都将新颖性、创造性判断的时间标准确定为申请日,所以为了防止他人抢先申请、防止他人在申请人向外国提出专利申请前公布公开同样的内容而导致申请丧失新颖性,申请人最好能在希望寻求专利保护的多个国家同时提出专利申请。
但是,因为申请人要考虑这项专利申请在哪些国家更有价值申请,以及确定需要申请的国家后还要根据各国的法律规定在可以的范围内调整申请文件、翻译申请文件、准备申请手续文件等大量工作,申请人在同一天向多个国家提出申请是难以办到的。
通过优先权原则,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申请人就获得了12个月的时间用于完成上述工作,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人就获得了6个月的时间用于完成上述工作,这给申请人在多个国家获得专利保护提供了极大地便利。
通过了解优先权原则的来源以及设立该原则的原因,我们可以明确,在后申请享受优先权的部分所记载的内容应该是在先申请中已经记载的内容,也就是说“相同主题”是享受优先权的条件之一,只有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才能享有优先权。
这一要求也是理所当然的,否则在后申请就明显损害了其他申请人和公众的利益。
我们在2001年版的审查指南中可以看见优先权中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的定义是这样的: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预期的效果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对同样发明创造判断原则的思考
对同样发明创造判断原则的思考
肖丁;刘雅莎
【期刊名称】《中国发明与专利》
【年(卷),期】2015(000)010
【摘要】本文介绍了欧洲专利审查指南中对于重复授权的判断和处理方法,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欧洲专利局技术上诉委员会的判例,对我国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的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判断原则进行了分析和思考.
【总页数】3页(P99-101)
【作者】肖丁;刘雅莎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浅析“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如何判断是否构成“同样的发明创造” [J], 夏刊;张巍;鲍欣欣
2.对避免重复授权中“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一点思考 [J], 孟辉;原敏强
3.关于专利法第九条中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判断 [J], 王晓欧;郑世华;张庆慧;李俊键
4.浅析无效程序中同样发明创造的判断和处理 [J], 魏辛欣;
5.浅谈"要素替代"发明创造性判断的若干思考 [J], 刘群;李娟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再谈“同样的发明”
再谈“同样的发明”
张荣彦
【期刊名称】《中国专利与商标》
【年(卷),期】1999(000)002
【摘要】"同样的发明"是专利法中的一个基本概念,《中国专利法》第9条、第22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中都使用了这一概念。
它是判断专利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的一个要素,也是确保专利权独占性的一个重要标准。
从《专利法》开始实施之后,它就成为审查员在审查中经常使用的概念,什么是"同样的发明"似乎本不应当成为一个引起争论的问题。
但是,近来审查员内部对于这一问题的理解却出现了分歧,短时间内相继出现了若干篇相关的文章,反映出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
【总页数】8页(P25-32)
【作者】张荣彦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42
【相关文献】
1.关于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发明又申请实用新型的管理(上) [J], 李辰
2.关于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发明又申请实用新型的管理(下) [J], 李辰
3.属于同样发明创造的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新颖性评析 [J], 马鲁晋
4.再谈"三个面向"同样适合术语工作 [J], 刘涌泉
5.特殊情形下同样的发明创造处理方式的探讨 [J], 贺慧兰;文海燕;张辉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什么是“同样的发明创造”?
什么是“同样的创造创造”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在20XX年7月,就涉及禁止重复授权原那么的“舒学章案”,通过提审做出了判决。
该判决明确指出,搞清楚什么是“同样的创造创造”是理解我国专利制度中禁止重复授权原那么的逻辑起点。
最高人民法院在舒学章案判决中,认为舒学章的前后两专利不属于“同样的创造创造”,但其并没有对什么是“同样的创造创造”进行全面的分析和定义。
本文试图从多视角考察什么是“同样的创造创造”,特别是借助于外国的经验,认为我国对“同样的创造创造”的定义,应该采“实质相同”的判断原那么;本文还通过案例做了进一步分析,以便更进一步加深对禁止重复授权原那么的理解。
关键词:禁止重复授权原那么、舒学章案、同样的创造创造、实质相同一、问题的提出专利权作为一种排他权,必然要求“同样的创造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 即必须遵循禁止重复授权原那么。
但按照目前流行的观点的解释,在我国的专利实践中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方式来解释禁止重复授权原那么。
即,申请人不同时,通过抵触申请制度防止重复授权;申请人相同时,只能通过专利实施细那么第13.1条的规定处理。
可以说,广义上理解禁止重复授权原那么,包括了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针对不同申请人,采用基于申请文本“全文制”的“同样的创造创造”来禁止重复授权;而第二层次为仅基于权利要求书的“同样的创造创造”来禁止重复授权。
显然,采用基于在先申请文本“全文制”的“同样的创造创造”来禁止重复授权, 比单纯采用基于权利要求书的“屏蔽面”要宽。
这可以解释为得益于在先申请的优势,其对在后申请有破坏作用。
而在申请人相同的情况下,由于赋予了申请人就“同样的创造创造”的自由选择权利,就不再考虑在先申请的“占先”优势。
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同样是针对禁止重复授权,为什么两者对“同样的创造创造”采取了不同的标准?在答复这样的疑问之前,我们还是从根本的分析入手,看看我国和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
二、各国对“同样的创造创造”的规定1、中国的规定根据《审查指南》的解释,专利法第9条和实施细那么第13条所述的“同样的创造创造”,是指两件或两件以上的申请(或专利)中存在保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同样发明创造的审查标准研究一、前言一项发明只能获得一项专利权,即禁止重复授权(Double-Patenting)原则,是专利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最基本的法律原则,为各国专利法所奉行。
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9条第1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同时于2010年2月1日施行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又给出了第41条第2款规定。
这一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公众及时了解专利申请的相关信息①,使公众在看到实用新型专利时即可知道就同样的发明创造还有一件发明专利申请有可能被授予专利权,从而采取适当的措施主动避免侵权行为;另外,申请人在申请时进行说明也为审查员提供了明确的线索,可以在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中及时通知申请人放弃在前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避免重复授权的发生。
笔者统计了自2010年2月1日《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所申请并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总量为580400件,随机挑选了其中的235件实用新型专利,共检索到同一申请人于同日申请了同样的发明创造的有31篇(均在扉页的(ESM)项中进行了注明的),其比例高达13.19%;如此概率粗略推算的话,则共有约76563件发明专利申请具有同日申请并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如果发明专利以70%的授权率计算,则在授权时需要审查员进行判断是否为重复授权的案件总量约为53594件,可见其数量之大。
即使进入了司法审查程序,争议点涉及到重复授权的案件仍然占有一定的比例,据统计,2001年至2011年10年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厅审结的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件中,争议焦点为重复授权的案卷约占同期审结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件总数的10%。
由此可见,重复授权问题越来越成为审查程序和司法程序中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而对审查员来说,重复授权审查标准的统一也就成为了一个迫切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重复授权审查的标准分析2.1我国目前关于同样发明创造的审查标准对于重复授权的审查标准,《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三章6.1节规定:“判断时,如果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一项权利要求与另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某一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相同应当认为它们是同样的发明创造。
为避免重复授权,在判断是否为同样的发明创造时,应当将两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进行比较,而不是将权利要求书与专利申请文件的内容进行比较②。
从目前我国《审查指南》中涉及的“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相同内容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同样的发明创造”以及“相同主题的发明或实用新型”这四个相似术语的比较可知③,新颖性审查中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包括了其审查基准中所涉及的相同内容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具体(下位)概念与一般(上位)概念、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而在判断的原则方面,相同内容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同样的发明创造以及相同主题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判断原则相同,不同只是比较的对象不同。
但是在实审过程中,由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判断涉及到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申请日向专利局提交的专利或专利申请文件。
本文仅讨论同一申请人同日所提出的发明和已经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问题。
2.2他国同样发明创造的审查标准分析(1)美国“Double patenting”,是美国对重复授权的表达,根据美国的The Manual of Patent Exam?鄄ining Procedure 第804 节指出,在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专利申请中,出现“double patenting”的情况只能发生在申请人相同或者部分相同时。
在美国,对“double patenting”的处理分为以“法定的”理由驳回和非法定的“显而易见类型”的理由。
美国专利局将上位概念的在后申请与下位概念的在先申请判断为相同的发明创造,例如溴和卤素。
美国即判断重复授权时,还要看上面提到的“显而易见类型”的理由。
美国法院认为,基础专利在先授权而从属专利在后授权是正常的;反之,如果从属专利在先授权而基础专利在后授权,这两件专利之间又存在共同的发明人或受让人,则认为属于重复授权,则不允许授予在后基础专利专利权。
因为从属专利即使先到期,公众还是由于基础专利还处于有效的保护期内而无法实施该技术。
(2)欧洲对于欧专局,由于重复授权情形常常发生在母案与分案之间,所以专门制定了相对具体的判断标准。
例如,如果母案的权利要求技术方案包括技术特征A和技术特征B,而分案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只有A,则欧专局肯定判断分案相对于母案属于相同的发明创造。
(3)日本日本特许厅对区别上下位概念的情况制定了非常具体的标准:如果在后申请是上位概念,该上位概念包括了在先申请的下位概念,尽管两份申请的申请日不同,也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例如铁与金属:如果A,B两份申请的申请日相同,需要进行双向新颖性判断,即假设A在先、B在后申请,再假设B在先、A在后申请,分别用上下位概念来判断上述这两种情况是否属于相同的发明创造。
只有这两个判断条件同时满足,才会判断A和B是同样的发明创造。
三、判断是否属于同样发明创造的审查方法3.1审查方法笔者根据多年的审查经验,结合各国对重复授权的审查标准,提出了“全文内容制”与“权利要求制”相结合的判断是否属于同样发明创造的审查方法,由于现阶段我国指南规定判断同样的发明创造是将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一项权利要求与另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某一项权利要求进行比较,因此权利要求之间的比较,笔者称为“权利要求制”,即比较采用的狭义的内部证据(权利要求之间的比较),而将比较时需要考虑说明书内容的比较,称为“全文内容制”,即比较采用的狭义的外部证据(比较时考虑了说明书及其附图的内容)。
以下将结合图1所示的具体操作步骤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说明。
3.2案例分析(1)文意相同,不同表达方式图1针对发明和已授权实用新型的不同特征均清楚,文意相同只是表达不同的情况,这时无需引入说明书及其附图来解释,建议采用“权利要求制”进行比较,这也符合狭义的内部证据优先的比较原则,认为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二者构成重复授权。
【案例1】: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1主题名称“一种蜂箱”,已经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其他内容完全相同,只是主题名称为“一种蜜蜂饲喂系统”。
给出倾向性意见为:本申请的蜂箱就是饲养蜜蜂的蜂箱,也不涉及其他与饲养无关的系统,即本申请的“蜂箱”与实用新型专利的“蜜蜂饲喂系统”实质上都可以认为是饲养密封的蜂箱,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与实用新型专利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构成重复授权。
(2)上下位概念对于区别在于上下位概念发明与授权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分析,虽然有研究者认为同一申请人的两份申请(专利)在满足授权的条件下,如果发现存在申请(专利)比在先申请(专利)保护范围大的两份申请,特别类似从属专利在前授权,基础专利在后准备授权的情况;或者在先申请(专利)是下位概念,而在后申请(专利)是上位概念的情况时,就应该认定为相同的发明创造,以防止申请人权利保护期不适当延长④。
而且在一些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中也利用了该观点对是否属于重复授权进行了判定⑤。
但是目前在实审程序中为了达到重复授权判断标准的一致性,还是认定该类发明与授权实用新型专利不属于重复授权。
因此在不同特征属于上下位概念的区别时,还是采用“权利要求制”进行比较,一般情况下二者不属于重复授权。
【案例2】: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1主题名称“一种风道板结构”,已经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其他内容完全相同,只是主题名称为“一种客车空调风道板结构”。
部门内给出规范做法及其理由为: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1中,明确限定了其是一种客车空调风道板结构,而本发明的权利要求1中,其限定的技术方案是一般风道板结构,“客车空调”对风道板结构有实质上的限定作用,因此,发明与实用新型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同,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3)用途、功能性限定对于区别在于用途与功能性限定的发明与授权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分析,则应具体分析该用途或功能性限定特征是否隐含了该产品的特殊结构,如果是的话,则认为二者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由于用途、功能性限定从文字上可理解其具体意义,因此关于不同点仅在于用途、功能性限定,一般还是采用“权利要求制”进行比较,不建议过多考虑说明书中的内容,给出以下两个案件为例:【案例3】: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1主题名称“一种用于雪糕板的吸尘检验挑选台”,已经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3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其他内容完全相同,只是主题名称为“一种吸尘检验挑选台”。
部门内给出规范做法及其理由为:本申请未体现出由于此用途导致吸尘检验挑选台的结构不同,同时基于二者说明书中完全相同的技术方案,认为二者构成重复授权。
【案例4】: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1主题名称“一种发动机端面皮带轮总成,包括发动机本体(1)和皮带(7)…”,审查员检索到同一申请人在同一申请日申请的已经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其权利要求1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其他内容完全相同,只是主题名称为“一种轿车发动机端面皮带轮总成”。
部门内给出规范做法及其理由为: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1中,明确限定了其是一种轿车发动机的端面皮带轮布置结构,而本发明的权利要求1中,其限定的技术方案是一般发动机的端面皮带轮布置结构,“轿车”并不能简单的看成一种用途限定,实质上其隐含了发动机端面皮带轮总成的特殊结构,因此,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4)实用新型具有明显文字错误或引用不当对于此类造成不清楚缺陷的问题,由于实用新型克服该缺陷的做法唯一,所修改后的唯一结果与将授权发明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相同,因此一般在这种情况下,也是无需引入说明书及其附图来进行解释的,而是直接采用“权利要求制”进行比较,认定该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二者构成重复授权。
(5)实用新型不同特征部分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应结合说明书的具体内容进行判断,该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技术手段是需要增加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所限定的内容来进行克服的,因此,一般来说,由于增加了说明书中相应部分所记载的具体技术手段,使得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产生了变化,二者不构成重复授权。
这时需要采用“全文内容制”进行分析,一般情况下都认定该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二者不构成重复授权。
(6)实用新型不同特征部分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清楚应结合说明书的具体内容进行判断,不同特征是否限定的技术方案不清楚,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理解该发明,需要借助说明书及其附图来理解该特征所限定的技术方案,这时应充分考虑说明书和附图中对该特征所作出的限定,来判断二者是否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由于申请人在发明专利的审查过程中已经克服了该缺陷,修改或增加了说明书中所具体限定的技术手段,因此需要采用“全文内容制”进行分析,一般情况下也都认定该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二者不构成重复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