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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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论文
论婚姻登记程序瑕疵的处理
姓名:邓小贱学号:110805XX
【摘要】:中国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结婚登记是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它体现了一个国家对婚姻的监控与管理,是一种行政许可,是对婚姻的官方承认。现实生活中,因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使其公信力遭受质疑。但程序瑕疵并不必然导致婚姻关系被撤销,当事人可依法采取补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应对措施,以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关键词】:婚姻登记程序瑕疵司法应对
【正文】: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以社会普遍的道德观念和社会公众心理所承认的方式结合在一起,进行婚姻登记,就构成了婚姻关系。经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是一种双方当事人身份关系的法律证明。结婚登记程序瑕疵是指婚姻当事人的申请行为或者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违反《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程序规定所作出的结婚登记。所以,要考量结婚登记瑕疵处理,无疑要从婚姻瑕疵的表现形式和婚姻瑕疵处理两方面进行探究。
一、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表现形式
1.没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给当事人进行了结婚登记。中国婚
姻登记制度实行属地原则,《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均规定,婚姻当事人必须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结婚登记,而不得异地申请登记。现实中,婚姻当事人到非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该婚姻登记机关也依其申请作出了婚姻登记行为,即颁发了结婚证。这种登记即是非管辖地登记。
2.结婚登记时婚姻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没有到场。《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均规定,婚姻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而现实中却屡有非本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发生:第一种是婚姻当事人一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管理人员违规予以办理;第二种是“枪手”代替,婚姻当事人出于某种目的,自己不便或者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而找人代替;第三种是婚姻当事人双方均未到场,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出于某种原因给其办理了结婚登记。
3.没有婚姻登记资格人员进行的结婚登记。婚姻登记行为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从事该活动的行政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行政执法资格。《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登记人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即考试合格且取得这一资格的人员才能在该机关从事婚姻登记工作。但实际工作中,仍有少数婚姻登记机关安排没有取得婚姻登记员资格的其他人员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二、婚姻登记程序瑕疵的应对
1.对无管辖权登记、无婚姻登记资格人员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不作为瑕疵的处理。当事人可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通过依法补
正或重新确认的程序,消除瑕疵。其依据:《婚姻法》第8 条在2001 年修订后增设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的规定。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 条作了进一步解释: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8 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亦即是,婚姻关系的合法有效,主要取决于实质要件是否具备。既然成立婚姻时未履行法定的登记程序,事后补办结婚登记,请求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确认的,婚姻效力可以溯及既往。
2.对结婚登记时婚姻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没有到场瑕疵的处理。《婚姻法》第8 条第1 款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处进行结婚登记”。此条款为强制性法律规范,也是婚姻登记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的必备条件之一。笔者认为对此种问题的处理应区别对待:(1)虽然婚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到场登记,但婚姻当事人在结婚登记时,均有结婚登记的意思表示,并且符合结婚登记的实质性条件。结婚后,双方有婚姻生活事实和实质内容,只不过在登记结婚时婚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到场而已。在离婚诉讼中,发现当事人结婚时存在此种程序瑕疵的,应按一般离婚案件处理。
(2)结婚登记当事人一方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在对方不同意或不知晓的情况下,采用欺骗或者其他手段获得对方身份证及其他相关证件,单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此类情形中,结婚登记当事人一方没有结婚登记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没有婚姻生活事实和婚姻关系实质内容。人民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发现此种婚姻登记瑕疵
的,不能按离婚纠纷来解决,而应终止离婚诉讼,并告知婚姻一方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结婚证,如果婚姻登记机关坚持不撤销结婚证,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诉讼方式,由法院处理,是各国的通例。
3.对婚姻登记复议的处理。实践中因结婚登记而可能引起行政复议的情况主要有:第一,不予答复。第二,拒绝登记。第三,撤销登记,收回结婚证。特别在新《婚姻法》规定有关可撤销婚姻之后,有关可撤销登记的案件会更多。在目前法律没有明确是向婚姻登记机关还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之前,应该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
4.对婚姻登记行政诉讼的处理。当事人往往认为结婚登记存在瑕疵,该婚姻关系就是无效或可撤销,要求法院撤销该婚姻关系。其实不然,婚姻登记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是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履行结婚登记的法定职责的行为,如果结婚登记行为存在瑕疵,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而且登记瑕疵并不必然导致该婚姻登记被依法撤销,婚姻一经登记,即具有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不得随意改变。一旦发证,不仅从法律上确定了双方的身份关系,而且还涉及到双方的财产关系、子女抚养等问题,故要防止草率撤销[7]。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程序瑕疵是否严重且明显以及是否有利于对婚姻关系稳定的保护。婚姻的成立必须具备法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才具有法律效力。结婚的形式要件是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是向社会公示其夫妻关系。不领结婚证的婚姻当事人对登记机关拒绝发证或不予答复的行为不服,而能因为婚姻登记还
存在某些问题,也不能因为某些问题又引起诉讼,从而否认婚姻登记的作用。婚姻登记机关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以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促进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 姜航.论婚姻登记瑕疵问题[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
[2] 张迎秀.结婚登记制度之重构[J].法学杂志
[3] 马红.许琴“. 单身证明”难证明当事人是单身[N].南京日报
[4] 刘英明.中国婚姻程序制度的缺陷及其对策研究[J].法制与社会
[5] 孟令志.论婚姻登记瑕疵的处理[G]//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0 年年会论文集
[6] 李明舜.民法典的制定与结婚、夫妻法律制度的完善[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7] 王丽娟.婚姻登记制度及政策绩效评价[D].广州:华南理工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