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培训中心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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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培训中心管理细则
第一条执业药师培训中心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承担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前培训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条从事药学教育五年以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能授予大专以上学历的教育实体可申请执业药师培训中心。
第三条申请执业药师培训中心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对独立、稳定的教学组织和管理机构。具备满足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教学要求的教学场地、设备和器具,能提供良好的食宿等后勤保障。
(二)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具有与教学内容相适应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承担药事管理与法规及职业道德课程的主讲教师须经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培训取得讲授资格。
(三)能独立编制和申报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制定实施计划,并按计划组织教学。每年执行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不少于两个。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文件化管理程序,主要包括:
1、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立项、申请、批复等文件档案;
2、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与教学人员的选用标准、评价方法和评价结果;
3、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应有完整记录,包括招生通知、
主讲教师基本情况、教学计划、教学资料、学员名册、考核记录、教学办班总结等。
第四条执业药师培训中心的申请审批程序为:
(一)申请单位按规定填写申请表(见附表一),经所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初审同意后,在每年3月底前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委直属单位申请执业药师培训中心,可直接将申请表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内容包括组织机构、师资情况、教学设施、继续教育文件化管理程序和以往教学情况等,必要时将组织进行现场评审。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6月底前批准并公布。
第五条对执业药师培训中心的监督管理:
(一)执业药师培训中心应接受所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管理与指导。
(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执业药师培训中心进行评估和检查。
第六条经评估与检查,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并予以公布。
(一)未完成执业药师指定项目培训任务的;
(二)达不到继续教育项目质量要求;
(三)所申请继续教育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办班,不听劝
阻;
(四)利用执业药师培训中心名义,乱办班,乱收费,乱招生;
(五)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后果严重。
第七条本管理细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