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自我,远离传销(反传销知识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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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自我,远离传销
一、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传销具有以下两个基本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

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

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

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

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金钱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金钱链”。

如果有人给你介绍的“工作”、“生意”或者“投资”,前提条件是你得交钱,并且要你发展亲戚朋友参加,并许诺你可从中提取报酬,就要引起你的警惕了。

二、传销是否?
传销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

传销作为一种营销方式,20世纪90年代初传入我国大陆。

由于传销本身具有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和传销人员的分散性等特点,加之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市场发育程度低,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管理手段相对滞后,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一些不法组织和个人利用传销宣扬邪教、组织帮会、散布迷信;利用传销吸收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在校学生等参与经营;利用传销从事诈骗活动、推销假冒伪劣商品、偷逃税收、走私贩私、牟取暴利。

传销活动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影响我国的社会稳定。

为此,1998年4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明确指出传销活动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对传销活动必须予以坚决禁止。

2005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禁止传销条例》,并于同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加大了对传销活动的打击力度。

三、传销的危害性是什么?
1.传销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传销活动不仅违反国家禁止传销的法律规定,伴随传销发生的偷税漏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走私贩私、非法集资、集资诈骗、非法买卖外汇、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权益等大量行为,还违反了税收、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行为管理、金融、外汇管理等方面的多个法律、法规的规定,给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破坏。

2.传销破坏社会道德、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传销组织通过灌输、“洗脑”,参与者以“善良的谎言”将亲朋好友诱骗参与传销。

导致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信任度严重下降,极破坏了社会主义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诚信基石,与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

如传销组织对参加者所上的第一课往往就是教你如何用所谓“善意的谎言”去骗人,而且是骗身边的人。

经过传销组织的“洗脑”,传销参与者诚信缺失,道德失衡,不惜将同学、同宗、同事、同乡,朋友、战友、室友,甚至父母、兄弟、姐妹、亲戚都骗入传销的“泥潭”。

3.传销引发刑事犯罪,危害社会稳定。

传销使绝大多数参加者血本无归,一些传销人员因此流落他乡,生活悲惨。

部分人员参与盗窃、械斗、卖淫、聚众闹事,甚至引发抢劫、杀人等刑事案件,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侵害。

4.传销使参与者个人、家庭受到严重伤害。

每个传销参与者都有相同的经历:被亲戚朋友以介绍工作为名骗至外地,通过“洗脑”,被致富神话打动,四处筹集资金加入传销网络。

陷入传销泥潭后为赚钱再欺骗亲朋好友加入,如此恶性循环。

由于传销获利与否及获利多少取决于发展下线人数的多少,一旦再没有新成员加入,处于底层的传销人员必将血本无归。

传销结果往往是夫妻反目、父子相向、孩子辍学,甚至家破人亡。

有的传销人员经过“洗脑”,受传销组织精神控制而变得精神恍惚,不能正常的工作和学习。

四、传销有哪些表现形式?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列举了传销行为的三种表现形式为:
1.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2.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3.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具体包括:“拉人头”式传销、骗取“入门费”式传销、“团队计酬”式传销。

五、当前传销活动有哪些新的形式和特点?
1.传销与互联网结合更加紧密。

一些传销组织租用境外服务器建立互联,利用网络作为运作平台发展人员,通过网上银行电子支付,使其传销活动从人员招募、介绍加入、产品销售、酬金发放等各个环节实现了网络化,使其活动成本更低、发展更快、传播地域更广。

2.组织更加严密,层级分工更加明确,呈现出专业化、高智化特点。

一些多年从事传销的骨干分子,虽屡遭打击,仍不思悔改,带领“下线”队伍,整体“挂靠”到新的公司,继续从事传销活动。

同时,还出现了高学历人员专门从事传销软件设计,为传销组织提供网络技术支持和服务的现象。

3.手段更加隐蔽。

传销组织往往打着“直销”、“连锁经营”等幌子从事非法活动。

有的传销活动场所与财务、核心资料数据管理场所分离,遇
到紧急情况,可以立即通知关闭服务器,毁灭证据;有的设立两套财务账,开设多个个人账户,用于收取传销经营款、支付会员奖金和隐匿资金,规避执法机关检查。

一些传销组织还不断修改计酬制度,通过降低入门费用、发放高额奖金(有的奖金发放比例为经营额的70%)、缩短会员奖金结算时间(每周结算改为每日结算)等手段,增强诱惑力和欺骗性,刺激传销网络迅速扩大。

4.传销案件涉案地域更广、人员更多,动辄涉及多个省市,数千甚至上万人员,案值几千万元至十几亿元。

省查获的“天狮美丽佳人”、“蝶贝蕾”两起传销案涉及全国21个省、涉案金额23亿元。

5.传销组织对抗执法的手段不断翻新,暴力抗法时有发生。

有的传销组织对新加入人员上的第一课就是如何应对工商、公安机关的检查。

六、当前传销组织惯用的欺骗手段有哪些?
1.为诱骗群众上当受骗,传销组织往往利用人们急于发财致富的心理,许诺高额回报,引诱参加者交纳一定费用或购买产品,以此作为加入该组织的条件;
2.传销组织打着“加盟连锁”、“网络销售”、“电子商务”、“特许经营”等旗号。

有的还宣称自己是国家引进的最先进的营销模式、已经过某某部门认可、公司领导人获得国家颁发的荣誉称号、公司是国家有关部门授予的“直销实验基地”等,千方百计诱骗他人交钱加入;
3.传销组织把目标瞄准身边的亲朋好友,并根据诱骗对象的情况,以介绍工作、做生意、旅游、朋友会面等为名,把亲戚、朋友、同学、同乡、
同事、战友骗到外地,并限制其人身自由(包括“帮助保管”、“陪同”外出打等软限制),通过利诱、威逼、暴力等手段胁迫其从事传销活动;
4.传销组织采取开会、培训、上课等方式,强行对新加入者进行上课、“洗脑”,灌输与社会主义社会法律和道德相悖的思想理念。

不少人被“洗脑”后,深陷其中,不能自拔。

由此从受骗者变成骗人者,把同乡、亲戚、朋友、同学,甚至家人也骗入传销组织,形成“滚雪球”式的恶性循环;
5.有的传销组织打着已经注销的企业如“新田”,或并不存在的企业如“文斌”等旗号将一些人员骗往异地从事传销诈骗活动。

七、当前传销组织瞄准的对象主要有哪些?
传销组织利用当前我国存在的贫富悬殊、就业压力大、农业改革、农村富余劳动力增加等社会问题,把目标瞄向学生、农民、下岗职工、老年人、退伍军人等人群,以招工、投资可获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等为诱饵,将其骗往异地参与传销。

八、公安机关在查处传销时主要依据哪些法律?其职权是怎样规定的?
公安机关开展打击穿工作,主要是依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止传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传销活动中的行为、犯罪行为,以及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九、传销属于犯罪行为吗?
传销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不仅《禁止传销条例》等国家行政法规,情节严重的,还会触犯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
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号)规定:“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以非法经营最定罪处罚。

实施上述犯罪,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事传销除了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还可能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走私罪、偷税罪等。

如果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就会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甚至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十、参加传销的人员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传销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

由于传销的本质特征是通过发展人员参加,组成上下线人际网络的形式来实施活动,所以参加传销的人员也是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参加者不是消费者,不能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救济和保护。

现实生活中,有不少传销参加者既是受害者同时也是害人者,在自己被骗参加传销后,又诱骗他人加入。

究其原因,一是有的人钱财被骗后心有不甘,明知骗人仍想通过发展其他人加入,获取所谓的“回报”,拿回自己的钱。

二是被传销组织“洗脑”后,深信参加传销能够发大财,不惜骗取他人加入,幻想获得“高额回报”,早日成为百万、千万“富翁”。

三是由于大多数参加人员都是普通群众,介绍发展的多数是亲戚朋友。


用亲情、友情骗取亲人、朋友钱财后,怕遭到亲人的指责,被骗后不敢回家,留在传销组织继续骗人。

这些人不但拿不到钱,最终,往往为了“冲业绩”、拿“奖金”而投入更多的钱,一错再错,深陷传销泥潭不能自拔。

有的由一般参加者成为传销骨干分子。

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公安机关也可以根据治安管理的有关法规进行查处。

执法机关对于一般参加人员,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一般以说服、教育、训诫为主,对其行为予以制止。

十一、大学生如何预防传销陷阱?
1.了解传销结构及危害性
非法传销以发展推销人员入会为主要目的,通过入会人员的入会费用牟取利益。

非法传销没有固定的店铺,通过一个个所谓成功的案例来吸引人员参与,这种模式实际上是一个“金字塔”的构建模型,处于金字塔底部的人员在供养处于金字塔顶端的人员。

但是,这个传销金字塔非常不稳定,塔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导致金宇塔倒塌。

非法传销不过是个“聚众融资”游戏,高额的入门费加上无法在市场中流通的低质高价产品,这些非法传销公司组织者的收益主要来自参加者缴纳的入门费或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缴纳的费用,因为产品不流通,组织者多半利用后参加者所缴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通过大学生急于在社会锻炼、渴望成功的心理,诱导欺骗大学生参加。

2.认清传销形式,坚决拒绝诱惑
非法传销最常用的手法就是与直销混为一谈。

其实,直销与传销有本质的区别。

只要符合以下三种情况,那就是传销:
(1)加入组织须交纳入会费(或购买产品)。

(2)介绍其他人进来就有业绩奖金。

(3)介绍的人越多级别越高,收入越多,还有分红等等。

非法传销利用大学生缺乏社会经验、急功近利的弱点,美化创业的乐趣,多以成功学为诱饵,以帮助大学生增强自信心、提升适应社会能力为手段,将大学生引人歧途。

3.掌握非法传销的规律,避免陷入陷阱
目前,非法传销正向中小城市发展,并把招聘大学生作为一个重要的容,所以,大学生要认清非法传销的本质。

对主动联络大学生的招聘信息,同学们更要谨慎行事,不可轻易相信任何来路不明的招聘信息,也不要轻易将个人信息随便告知他人。

4.谨慎应聘,仔细辨别
大学生在应聘前要了解招聘单位的概况,更要掌握招聘单位的用人目的。

这就需要同学们仔细辨别,询问招聘单位的产品、生产,甚至可以问一两个专业的问题来考察对方。

针对大学生的非法传销组织,常利用大学生掌握先进技术快、接受新鲜事物能力强的特点,通过网络对大学生进行欺骗。

对待这种网络招聘形式,大学生更要明辨是非,在不确定的情况下不要去招聘单位面试。

5.如被非法传销组织控制要妥善处理
非法传销组织为诱骗前来应聘的大学生,都会收取大学生的证件和通
讯工具,控制其人身自由。

大学生在应聘时要将详细的行程告知老师或亲友,不要将证件和通讯工具交由他人管理。

如果真的被非法传销组织控制也不要惊慌,不要莽撞地与对方发生冲突,应抓住机会报案。

非法传销有“经济邪教”之称,其威力可见一斑。

广大学生要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念和择业观念,不要落入非法传销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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