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企业外设机构、场所的行为是否经营行为
对经营行为的认定
对经营行为的认定
经营行为认定是指对于某个经营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或者不正当行为的判断和确认。
在商业社会中,经营行为的认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不仅能够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还能够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经营行为认定的标准和方法多种多样,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在进行经营行为认定时,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行为的主体。
经营行为通常是由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者所进行的,因此需要对其进行认定。
此外,还需要考虑行为的目的和手段。
如果经营行为的目的是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使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进行经营活动,那么可以认定为违法行为或者不正当行为。
另外,还需要考虑行为的后果和影响。
如果经营行为给社会、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造成了损失或不良影响,也可以认定为违法行为或者不正当行为。
在进行经营行为认定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要综合考虑各种证据,包括书面证据、口头证据、物证等,不能以偏概全或者凭主观臆断进行判断。
其次,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凭空臆造标准和规定。
最后,要注重公正和公平,不能因个人喜好或者特定利益而武断认定。
经营行为认定是一个复杂而繁琐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进行判断。
只有在合理、公正、公平的基础上进行认定,才能保护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同时,也需要不断完善
认定标准和方法,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
只有这样,才能够使经营行为认定更加科学、准确、公正,为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在住所外设点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工商企字[2000]第203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在住所外设点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省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持内地营业执照在深圳设点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请示》(深工商〔2000〕157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一、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增设经营场所是否要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第103号)等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住所只能有一个,企业在其住所以外地域用其自有或租、借的固定的场所设点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根据其企业类型,办理相关的登记注册。
二、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在住所以外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该场所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设立分公司登记。
对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按《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3号)第三十二条进行查处。
三、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在其住所以外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办理相关的登记注册:1、企业法人在其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域内设点从事经营活动,可以按设立经营场所办理,也可以按设立分支机构办理。
按设立经营场所办理的,该企业法人应当向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增设经营场所的变更登记。
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在其营业执照上标明经营场所具体地址。
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该《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查处。
2、企业法人在其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区域外场所设点从事经营活动,应当依登记程序向该场所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设立分支机构的营业登记。
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该《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进行查处。
对经营行为的认定
对经营行为的认定1.引言1.1 概述经营行为是指企业或个体经过策划、组织、实施和控制,以达到从事商业活动的目的的一系列行动和举措。
它是企业日常运作的核心,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营效益和长远发展。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经营行为不仅是企业为了实现自身利益而进行的行为,也是为了满足消费者需求、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经营行为的目的是通过经营活动获取利润,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
在这个过程中,企业需要进行市场分析、产品研发、生产制造、销售推广等一系列动作,以适应市场需求和变化。
经营行为的核心是企业的经营决策。
企业需要根据市场环境、竞争对手、消费者需求等各种因素,科学合理地制定经营策略和计划。
同时,在实施经营行为的过程中,企业还需要合理配置资源,控制成本,提高效率,以保证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
对经营行为的认定非常重要,它关系到企业的合法性、道德性以及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
在法律上,经营行为的认定可以涉及合同法、劳动法、规章制度等相关法律规定。
在商业道德上,经营行为的认定涉及到企业的社会责任、诚信经营等方面。
总之,经营行为是企业运作的基础和核心,对企业经营效益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对经营行为的准确认定对于企业和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
因此,需要加强对经营行为的研究和监管,提高对经营行为的认识和理解,进一步推动企业健康有序的经营。
1.2 文章结构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旨在对经营行为的认定进行概述,介绍文章的目的和结构。
首先,会对经营行为的定义进行阐述,明确经营行为的范围和内涵。
接着,会逐一介绍经营行为的要点,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认识经营行为。
正文部分是本文的核心部分,包括经营行为的定义以及其要点的阐述。
在2.1节中,将详细介绍经营行为的定义,包括其内涵和边界。
2.2节和2.3节将分别从不同角度对经营行为的要点进行阐述,帮助读者更全面地理解经营行为的本质和特点。
结论部分将对本文进行总结和归纳,回顾对经营行为的认定进行了什么样的阐述和分析。
公司经营范围详解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公司经营范围详解企业营业执照上都有经营范围,这些业务内容不是随便写的,需符合公司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一、对公司经营范围的认知1、经营范围字数限制工商营业执照的版面有限,因此,对于经营范围的字数有一定要求,一般要求在100个字左右。
2、允许跨行业人们往往以为公司经营范围要与企业名称一致,其实不然。
企业经营业务可以超出企业名称的行业属性。
例如,上海天尚行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除了可以做商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广告策划等服务类业务,经营范围上还可以有产品销售或者进出口业务。
也就是说,公司经营范围可以跨多个行业。
3、可以增加或较少经营范围项目公司注册登记完成后,在以后的日常经营活动中,可以随时增加或减少经营范围,需办理公司变更手续。
4、外资企业经营范围的特殊性由于中国对于外资企业仍采取审批制度,对应某些行业的产品或服务是有一定限制的。
因此,外资企业经营某些行业的产品或服务,审批要更为严格。
例如,经营农产品、资源类产品需要到中国商务部审批。
外资企业经营范围可以参考《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5、特殊行业的产品或服务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审批一般来说,普通的产品销售或咨询服务可以直接由工商局受理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但是,属于前置审批项目的产品或服务需要先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后,方可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例如,经营食品零售的需先到卫生部门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经营危险品贸易的需先到安监局办理《危险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酒类销售的需先到酒类专卖局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
二、《公司法》对企业经营范围的规定1、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的章程规定,公司不能超越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申请登记注册。
2、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进行依法登记,也就是说,公司的经营范围以登记注册机关核准的为准。
公司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3、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在进行登记之前,必须依法经过批准。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经营范围的登记管理,扶持和规范企业经营活动,提供优质的服务,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企业经营范围的登记管理实行统一的制度,依法统一登记、分类管理、动态调整。
第三条企业经营范围是指企业依法从事的经济活动内容的集合和限定,是企业注册登记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企业经营范围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核,予以登记。
第五条企业经营范围分为主营业务范围和辅助经营业务范围两个部分。
第六条主营业务范围是指企业主要从事的经济活动内容,应当突出企业的主营业务特征。
第七条辅助经营业务范围是指企业从事的与主营业务相关并兼营的经济活动内容。
第八条企业经营范围登记应当明确详细、科学合理,并在企业营业执照上予以标注。
第九条企业经营范围登记分为一般登记和特殊登记两种形式。
第十条企业依法改变或者增加经营范围的,应当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经审核通过后予以变更登记。
第二章一般登记第十一条企业的一般登记范围包括主营业务范围和辅助经营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企业申请一般登记应当提交以下基本材料:(一)企业注册登记申请书;(二)企业基本情况表;(三)企业章程;(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身份证明;(五)企业设址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根据其经济性质和经营特点,合理确定主营业务范围,并列明业务范围内的具体项目。
第十四条辅助经营业务范围应当与主营业务密切相关,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五条企业经营范围登记应当明确禁止的经营活动,即不得从事的经济活动内容。
第十六条企业经营范围禁止性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第十七条企业经营范围登记应当突出经济活动的行业特点,便于实施行业监管。
第十八条一般登记的企业经营范围应当在企业营业执照上予以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企业依法从事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可在办理一般登记时申请纳入辅助经营业务范围。
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与异地经营之实务界定与处理
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与异地经营之实务界定与处理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与异地经营之实务界定与处理作者‖黄璞琳‖首先,何谓经营行为?现行法律法规中,未见对“经营行为”的明确定义。
一般来讲,贸易行为是指直接或者间接从事职业性买卖活动的行为,或者因职业性买卖活动直接或者间接产生的行为,包括促销、为销售而储存、承诺销售等行为。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将“经营者”界定为,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类似地,可考虑将“经营行为”界定为,以营利为目的直接或间接从事职业性商品生产、商品买卖、服务提供的行为,以及因前述职业性营利活动而直接或间接产生的行为(包括促销、为销售而储存或展示商品、承诺销售等行为)。
‖其次,何谓无证无照经营?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二十一条,以及工商总局《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无照经营是指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无证经营,则是指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审批证件,擅自从事相关许可经营项目的行为。
这里的“证”,是指相对于营业执照的许可审批证件,包括工商营业登记前置许可证件,也包括工商营业登记后置许可证件。
目前,工商营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得到较大控制,大量地改为工商登记后置许可。
无照经营与无证经营,经常会大量交叉,存在单纯无照经营(仅需办照无需办证,如从事服装零售等)、既无照也无证经营、有照无证经营、有证但无照经营等情形。
‖第三,对无照经营行为如何适用法律进行查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五条,授权工商部门对无照经营行为适用该《办法》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第一款,设定了工商部门对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第二款,则明确了转致规定:“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要是专项行业法律法规对特定行业的无照经营行为,另设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如《文物保护法》、《拍卖法》、《邮政法》、《旅游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将“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与无照经营行为一道进行查处。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标题: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索引号:2019-1563506560148 主题分类:行政法规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所属机构:信用监督管理司成文日期:2017年08月06日发布日期:2019年07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现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7年8月6日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第三条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
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
保理商销售理财产品、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如何判断是否有效?(银保监会205号文后首例)
保理商销售理财产品、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如何判断是否有效?(银保监会205号文后首例)裁判要旨商业保理企业应当基于真实交易的应收账款叙作商业保理业务,不得通过网贷信息中介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入资金。
商业保理企业通过销售保理理财产品进行募集资金的行为属于非法从事金融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
案情简介一、2018年7月27日,胡某英(认购人)与速锦公司(发行人)、西控公司(受托管理人)签订《“稳控安享”系列产品认购协议》,约定胡某英认购速锦公司发行的“速锦保理收益权5号”系列资产,认购金额60万元,若速锦公司未向胡某英按时足额偿付或溢价回购资产,胡某英有权追索。
二、同日,胡某英以银行转账方式向速锦公司支付资金60万元。
三、2018年8月18日,速锦公司向胡某英出具《确认函》,确认胡某英所认购的产品已完成募集、正式成立,产品业绩基准为8%/年,实际起息日为认购资金到账日次工作日起计息。
四、2018年9月7日、10月8日、11月7日,速锦公司分3次共向胡某英支付利息12624.66元。
其余收益和本金未偿付。
遂成讼。
五、一审过程中,胡某英与速锦公司确认胡某英持有“速锦保理收益权5号”系列资产的实际存续期为178天,产品实际收益为年利率8%。
六、无锡惠山法院一审认为,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现约定期限已届满,速锦公司应向胡某英支付本金和收益。
速锦公司以事实不清、遗漏必要第三人为由上诉。
七、无锡中院立案前,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
八、无锡中院二审认为,上述通知规定,商业保理企业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将其特定保理业务作为资产产品对外募集资金,并以此作为其保理资金的来源。
速锦公司将保理业务作为理财产品对外发售、募集资金的行为属非法金融行为,认购协议无效,遂撤销一审判决。
裁判要点本案的争议焦点:速锦公司以其保理业务作为理财产品对外销售、募集资金的行为是否有效?围绕上述争议焦点,人民法院的裁判要点如下:第一,银保监会对商业保理监管的新规定。
广州注册的公司可以在外地用吗
广州注册的公司可以在外地用吗?注册的公司可以在外地用吗?答案是:不可以的。
在现代社会法律对于商业行为的方方面面都有着严格规定,在企业注册时就必须说清楚经营地区,经营时间等等,如果实际经营情况不同的情况严重时是构成犯罪的,顾名思义异地经营主要就是指企业注册经营和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违法与否则要看具体情况。
那么在我国公司法中是如何规定异地经营相关法律法规的呢?下面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公司法异地经营的规定是什么:异地经营要到当地工商部门备案,或成立分支机构,否则属于违法经营。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公司在住所外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答复,可以明确以下管理要求:(1)公司其住所只能有一个,以住所之外自有或租借场所设点经营的,必须办理相关登记注册。
(2)依公司登记管理之规定设立的公司,如在住所以外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在当地申请分公司登记。
对于非公司的企业法人(如一些未作公司制度改制的国有企业等其他经济组织),如在登记主管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点经营,可申请增设营业场所,也可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如在登记主管机关管辖范围外设点经营,应申请分支机构登记;在国家工商局、省自治区工商局登记的,在上述工商局所在城市区域内设点经营的,可申请增设营业场所,也可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在所在城市区域外设点经营的,应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3)以公司名义异地经营,但未设点的,无需办理登记,不以“无照经营”论。
如果是公司或其他性质的企业民地经营,需要办理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如果不办理将按《公司法》(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非公司企业)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如果是个体工商户异地经营,按《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实际上可以看出异地经营不违法,但有的时候需要办理相关证件才行。
对于异地经营的异地,是以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和所在城市(国家工商局、省自治区工商局)确定的。
对于“经营”标准的界定,以“设点经营”作为认定标准;对于公司和非公司的企业法人要求也略有不同。
企业经营活动定义_概述及解释说明
企业经营活动定义概述及解释说明1. 引言1.1 概述企业经营活动是指企业为了实现盈利和增长的目标,进行各种商业运作和管理决策的过程。
这些活动包括生产、销售、采购、资金运作、人力资源管理等多个方面。
它是企业维持正常运转并获取利润的核心活动,对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力具有重要影响。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在第2部分将定义和介绍企业经营活动,并解释其范围和内容,以及目标和意义。
接着,在第3部分将概述与解释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环境因素、流程要素,以及经营策略与决策过程。
在第4部分中,我们将进一步探讨企业经营活动的重要性,包括其对企业发展的影响和作用,与竞争优势之间的关系及作用机制分析,以及相关的政府监管和社会责任问题。
最后,在第5部分中,我们将总结文章并提供一些关于未来发展的思考。
1.3 目的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企业经营活动的定义、概述和重要性。
通过对其各个方面的介绍和分析,读者可以更好地了解企业经营活动的内涵和外延,认识到其在企业发展中的关键作用,并能够掌握相应的决策策略和管理方法。
同时,本文也旨在为企业经营者、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研究人员提供一些启示和思考,促进企业经营活动的科学与有效实施。
2. 企业经营活动的定义2.1 定义介绍企业经营活动是指一家组织或实体在特定的市场环境中,利用其资源、能力和技术对产品或服务进行生产、销售和分配的一系列行为。
它包括了企业所有的经济活动和管理决策,旨在获取利润并提供价值。
2.2 经营范围和内容企业经营活动的范围广泛,涉及到生产、供应链、销售、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等多个方面。
这些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采购与加工、产品设计与开发、市场调研与推广、销售渠道管理、客户关系维护以及财务预算和资金管理等。
2.3 经营活动的目标和意义企业经营活动的主要目标是实现盈利,并通过提供商品或服务来满足消费者需求。
同时,它也有助于实现企业整体发展战略,加强竞争优势,提高产品质量与品牌形象。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全文)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1)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内部环境 (2)第三章风险评估 (3)第四章控制活动 (4)第五章信息与沟通 (5)第六章内部监督 (6)第七章附则 (7)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8)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 (8)第一章总则 (8)第二章组织架构的设计 (8)第三章组织架构的运行 (9)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2号——发展战略 (10)第一章总则 (10)第二章发展战略的制定 (10)第三章发展战略的实施 (11)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3号——人力资源 (12)第一章总则 (12)第二章人力资源的引进与开发 (12)第三章人力资源的使用与退出 (13)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社会责任 (15)第一章总则 (15)第二章安全生产 (15)第三章产品质量 (15)第四章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 (16)第五章促进就业与员工权益保护 (16)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5号——企业文化 (18)第一章总则 (18)第二章企业文化的建设 (18)第三章企业文化的评估 (19)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 (20)第一章总则 (20)第二章筹资 (20)第三章投资 (22)第四章营运 (23)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 (25)第一章总则 (25)第二章购买 (25)第三章付款 (27)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8号——资产管理 (28)第一章总则 (28)第二章存货 (28)第三章固定资产 (29)第四章无形资产 (30)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销售业务 (32)第一章总则 (32)第二章销售 (32)第三章收款 (33)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0号——研究与开发 (34)第一章总则 (34)第二章立项与研究 (34)第三章开发与保护 (35)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1号——工程项目 (36)第一章总则 (36)第二章工程立项 (36)第三章工程招标 (37)第四章工程造价 (38)第五章工程建设 (39)第六章工程验收 (40)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2号——担保业务 (41)第一章总则 (41)第二章调查评估与审批 (41)第三章执行与监控 (42)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3号——业务外包 (43)第一章总则 (43)第二章承包方选择 (43)第三章业务外包实施 (44)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4号——财务报告 (46)第一章总则 (46)第二章财务报告的编制 (46)第三章财务报告的对外提供 (47)第四章财务报告的分析利用 (48)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5号——全面预算 (49)第一章总则 (49)第二章预算编制 (49)第三章预算执行 (50)第四章预算考核 (51)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 (52)第一章总则 (52)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52)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53)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7号——内部信息传递 (55)第一章总则 (55)第二章内部报告的形成 (55)第三章内部报告的使用 (56)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8号——信息系统 (57)第一章总则 (57)第二章信息系统的开发 (57)第三章信息系统的运行与维护 (58)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60)第一章总则 (60)第二章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 (60)第三章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 (61)第四章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62)第五章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63)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65)第一章总则 (65)第二章计划审计工作 (65)第三章实施审计工作 (66)第四章评价控制缺陷 (68)第五章完成审计工作 (68)第六章出具审计报告 (69)第七章记录审计工作 (71)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72)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72)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73)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7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如何认定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如何认定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根据《产品质量法》、《认证认可条例》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相关罚则规定,对生产、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特定产品的行为要进行处罚。
在我们具体的执法过程中,对生产、销售特定产品的行为比较容易认定,但是由于国家对“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认定标准,致使大家对有关“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产生不同的理解,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人员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
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确立“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一般标准,用以指导具体的执法实践。
在具体操作上,认定何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行为,可以从使用的主体、客体及行为三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一、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主体认定。
“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顾名思义其主体必定是经营者,那么何为经营者呢?可以借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对经营者的界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由此可见只要行为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只要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或者服务活动,不论是否是具备营业资格、是否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是否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只要在经营活动中实施了使用特定的产品,包括擅自使用未经认证的产品、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对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伪劣产品而为其提供仓储、运输、保管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及服务业的经营者将假冒伪劣产品用于经营服务性活动等行为,就应当认定其违反了《产品质量法》、《认证认可条例》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认定其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行为,可以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营业行为的判断标准
营业行为的判断标准
经营行为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活动。
定义出自《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
经营行为有两个构成要素:一是行为的内容是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二是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营利,即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目的是为了赚取利润。
这两个要件是缺一不可的。
行为人虽然提供了商品或者服务,但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构不成经营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1。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一节企业内部操纵差不多规范 (5)第一章总那么 (5)第二章内部环境 (6)第三章风险评估 (8)第四章操纵活动 (9)第五章信息与沟通 (10)第六章内部监督 (11)第七章附那么 (12)第二节企业内部操纵27个应用指引1个评判指引 (13)企业内部操纵应用指引第xx号——资金 (13)第一章总那么 (13)第二章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14)第三章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操纵 (15)第四章票据及有关印章的治理 (17)企业内部操纵应用指引第xx号——采购 (18)第一章总那么 (18)第二章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19)第三章请购与审批操纵 (19)第四章采购与验收操纵 (20)第五章付款操纵 (21)企业内部操纵应用指引第xx号——存货 (23)第一章总那么 (23)第二章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24)第三章请购与采购操纵 (25)第四章验收与保管操纵 (25)第五章领用与发出操纵 (27)第六章盘点与处置操纵 (28)企业内部操纵应用指引第xx号——销售 (29)第一章总那么 (29)第二章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30)第三章销售与发货操纵 (31)第四章收款操纵 (32)企业内部操纵应用指引第xx号——工程项目 (34)第一章总那么 (34)第二章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35)第三章项目决策操纵 (36)第四章概预算操纵 (36)第五章价款支付与工程实施操纵 (37)第六章竣工决算操纵 (38)企业内部操纵应用指引第xx号——固定资产 (40)第一章总那么 (40)第二章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41)第四章使用与爱护操纵 (43)第五章处置与转移操纵 (44)企业内部操纵应用指引第xx号——无形资产 (46)第一章总那么 (46)第二章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47)第三章取得与验收操纵 (48)第四章使用与保全操纵 (49)第五章处置与转移操纵 (50)企业内部操纵应用指引第xx号——长期股权投资 (52)第一章总那么 (52)第二章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53)第三章投资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决策操纵 (53)第四章投资执行操纵 (55)第五章投资处置操纵 (56)企业内部操纵应用指引第xx号——筹资 (57)第一章总那么 (57)第二章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57)第三章筹资决策操纵 (58)第四章筹资执行操纵 (59)第五章筹资偿付操纵 (60)企业内部操纵应用指引第xx号——预算 (62)第一章总那么 (62)第二章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63)第三章预算编制操纵 (64)第四章预算执行操纵 (65)第五章预算调整操纵 (66)企业内部操纵应用指引第xx号——成本费用 (69)第一章总那么 (69)第二章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70)第三章成本费用推测、决策与预算操纵 (70)第四章成本费用执行操纵 (71)第五章成本费用核算 (72)第六章成本费用分析与考核 (73)企业内部操纵应用指引第xx号——担保 (75)第一章总那么 (75)第二章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75)第三章担保评估与审批操纵 (77)第四章担保执行操纵 (78)企业内部操纵应用指引第xx号——合同协议 (80)第一章总那么 (80)第二章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80)第三章合同协议编制与审核操纵 (81)第四章合同协议订立操纵 (83)企业内部操纵应用指引第xx号——业务外包 (86)第一章总那么 (86)第二章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87)第三章外包策略及承包方选择 (87)第四章外包业务流程操纵 (88)企业内部操纵应用指引第xx号——对子公司的操纵 (92)第一章总那么 (92)第二章对子公司的组织及人员操纵 (92)第三章对子公司业务层面的操纵 (94)第四章母子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及其操纵 (96)企业内部操纵应用指引第xx号——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 (98)第一章总那么 (98)第二章岗位分工与职责安排 (99)第三章财务报告编制预备及其操纵 (99)第四章财务报告编制及其操纵 (100)企业内部操纵应用指引第xx号——人力资源政策 (103)第一章总那么 (103)第二章岗位职责与人力资源需求打算 (103)第三章聘请、培训与离职 (104)第四章人力资源考核政策 (106)第五章薪酬及鼓舞政策 (106)企业内部操纵应用指引第xx号——信息系统一样操纵 (108)第一章总那么 (108)第二章岗位分工与授权审批 (109)第三章信息系统开发、变更与爱护操纵 (110)第四章信息系统访问安全 (111)第五章硬件治理 (113)第六章会计信息化及其操纵 (114)企业内部操纵应用指引第xx号——衍生工具 (115)第一章总那么 (115)第二章岗位分工及授权审批 (116)第三章衍生工具交易操纵 (117)第四章监督与检查 (118)企业内部操纵应用指引第xx号——企业并购 (119)第一章总那么 (119)第二章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120)第三章并购交易前期预备及其操纵 (120)第四章审慎性调查及其操纵 (121)第五章并购交易财务操纵 (122)企业内部操纵应用指引第xx号——关联交易 (124)第一章总那么 (124)第二章关联方界定及其操纵 (125)第三章关联交易及其操纵 (125)第四章关联交易的报告与披露及其操纵 (127)企业内部操纵应用指引第xx号——内部审计 (128)第一章总那么 (128)第二章审计机构和人员 (129)第三章审计的内容与程序 (130)第四章舞弊的预防、检查与汇报 (131)第五章内部审计质量操纵 (133)企业内部操纵应用指引第xx号——组织架构 (136)第一章总那么 (136)第二章组织架构的设计 (136)第三章组织架构的运行 (138)企业内部操纵应用指引第xx号——进展战略 (140)第一章总那么 (140)第二章进展战略的制定 (140)第三章进展战略的实施 (141)第四章进展战略的评估与调整 (142)第五章进展战略的信息披露 (142)企业内部操纵应用指引第xx号——人力资源 (143)第一章总那么 (143)第二章人力资源的规划与实施 (143)第三章人力资源的鼓舞、约束与退出 (144)第四章人力资源的信息披露 (145)企业内部操纵应用指引第xx号——企业文化 (146)第一章总那么 (146)第二章企业文化的培养 (146)第三章企业文化的评估 (147)企业内部操纵应用指引第xx号——社会责任 (148)第一章总那么 (148)第二章安全生产 (148)第三章产品质量 (149)第四章环境爱护与资源节约 (149)第五章社会责任的信息披露 (150)企业内部操纵评判指引 (151)第一章总那么 (151)第二章评判的原那么和内容 (151)第三章评判的程序和方法 (152)第四章内部操纵评判报告 (153)第一节企业内部操纵差不多规范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操纵,提高企业经营治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连续进展,爱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如何界定企业外设机构、场所的行为是否经营行为
如何界定企业外设机构、场所的行为是否
经营行为
如何确定企业外设机构或场所的行为是否构成经营活动,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针对网友提出的问题,首先需要考虑该外省公司在我市的煤炭销售是否构成经营活动,是否需要在我市进行工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其次,就异地经营活动的界定问题,虽然目前法律、法规、规章及XXX规范性文件上还未有明确的规定,但可以参考XXX、XXX发布的《关于加强和完善境外航商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商投资船务公司办事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交水发[1999]第534号)。
根据该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常驻代表机构只能从事非经营性业务,如提供咨询、联络、宣传等服务,而从事揽货、签订服务合同、开设经营性账户等行为则被视为非法行为,应予以制止并依法处罚。
因此,我们可以参考这一通知的规定,来判断企业在其住所外设立的场所或机构所从事的活动是否构成经营行为。
如果从事的是非经营性业务,就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如果从事的是经营性业务,则需要进行相应的登记和取得营业执照。
经营判断规则的基本内容
经营判断规则的基本内容经营判断规则的基本内容是指企业在进行经营活动时,需要遵循的一些准则和标准。
它包括经营目标、经营范围、经营原则、财务管理制度、组织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市场营销制度、科学技术创新制度等。
一、经营目标经营目标是企业发展的方向,也是对企业经营活动的总体指引。
企业要明确其经营目标,即说明企业将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以什么工作的形式、以什么技术、以什么水平、以什么成本、达到什么样的经济效益。
二、经营范围经营范围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所从事的工作的范围和内容,应清楚地确定企业的经营范围,以便正确地实施经营活动,准确地把握和调整企业发展方向。
三、经营原则经营原则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原则,包括价格原则、成本原则、利润原则、市场原则、技术原则、投资原则等,这些原则就是企业经营活动中必不可少的指导思想和行动准则。
四、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者运用财务工具来实现企业经营目标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其内容主要有财务报表制度、财务计划制度、财务控制制度、财务报告制度等。
五、组织管理制度组织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者实施组织管理活动的规范,它是企业管理者对组织管理活动进行规范的重要工具,强调了企业管理者职责、组织结构、沟通渠道、管理者的职权、管理者的职能、管理者的考核等方面的规定。
六、人员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者对人员管理活动的规范,其内容主要有人员的招聘、聘用、调配、考核、奖惩等,目的是正确地安排人员,使企业高效运行,有效实施经营活动。
七、市场营销制度市场营销制度是企业管理者把产品推向市场的规范,它包括市场研究制度、营销策略制度、营销组织制度、市场营销活动制度、市场营销宣传制度、市场营销服务制度等。
八、科学技术创新制度科学技术创新制度是企业管理者利用科学技术推动企业发展的规范,它主要包括科技战略制度、科技预算制度、科技管理制度、科技服务制度、科技改造制度等,以保证企业发展过程中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国际税收中场所型常设机构的认定
国际税收中场所型常设机构的认定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跨国企业的数量和业务规模日益扩大,国际税收问题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国际税收中,场所型常设机构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的认定直接关系到跨国企业的税收负担和税务风险。
本文将对国际税收中场所型常设机构的认定进行深入探讨。
场所型常设机构是指跨国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在某国境内设立的、具有一定经营场所或设施的机构或组织。
这个机构或组织可以是总公司、分公司、办事处、工厂、管理机构等。
场所型常设机构的认定主要依据的是跨国企业的实际经营活动情况,包括经营性质、经营规模、经营时间和经营性质等。
我们需要明确场所型常设机构的概念和定义。
根据国际税收相关规定,场所型常设机构包括三种类型:一是管理机构,指跨国企业派出的管理人员所在的机构或组织;二是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或组织,比如工厂、车间、施工队等;三是提供劳务的机构或组织,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这些机构或组织在所在国境内开展经营活动,并承担相应的税收责任。
接下来,我们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分析场所型常设机构的认定。
假设某跨国企业在一国设立了一个分公司,并派遣了10名销售人员在该国进行产品销售活动。
该分公司不具备生产、仓储和物流等功能,只是单纯地推销产品。
根据相关规定,这个分公司可以被认定为一个场所型常设机构。
因为该机构在这国境内拥有一定的经营场所,并承担了销售产品的实际经营活动,符合场所型常设机构认定的基本原则。
在认定场所型常设机构时,我们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时间限制是一个重要因素。
一般来说,如果一个机构或组织在某国境内存在连续12个月以上,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场所型常设机构。
实际操作中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比如,如果跨国企业在一国设立的分支机构或组织在经营规模上非常小,可能不足以对所在国的税收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可能不会被认定为场所型常设机构。
各国在场所型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上可能存在差异,因此跨国企业需要所在国的具体规定,以便合理规划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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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企业外设机构、场所的行为是否经营行为
黄璞琳
网友问题:
一、某外省公司来我市开展煤炭业务。
该公司持有他们当地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煤炭经营许可证,在我市买煤销往他们省的一电厂。
该公司在我市以其公司名义开设了帐户,并设有专人和办公场所。
请问该公司是否在我市开展经营活动?是否应当在我市申请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能否以无照经营对其进行查处?
二、如何认定公司在异地从事的是经营活动还是非经营活动?我们常说的“经营活动”概念,在法律上是否有明确或约定俗成的解释?如,一外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公司,在另一省的某市有一固定场所,作为在该市销售公司产品的中转、分拨站,但均以公司的名义向客户中转、分拨所销售的产品,是否属经营行为?是否需要办理分公司登记?
笔者看法:
有关如何界定企业在其住所外设立场所或机构所从事的活动,是经营行为还是非经营行为的问题,目前在法律、法规、规章及工商总局规范性文件上,还未见明确的说法。
不过,建议参考交通部、国家工商局《关于加强和完善境外航商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商投资船务公司办事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交水发[1999]第534号)。
该文件第四条规定:“常驻代表机构只能为派出公司在华相关业务提供咨询、联络、宣传等非经营性业务。
常驻代表机构的下列行为为非法,应予以制止,并依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一)从事揽货并接受订舱;(二)开设经营性帐户收取运费或经营性收费;(三)签发其公司海运提单或多式联运提单;(四)代表其境外公司与客户签订服务合同;(五)在我境内开具其境外公司票据。
”
参考此文件,个人认为:
企业所设办事机构可以从事的非经营活动,应当是仅限于提供本企业相关业务咨询和宣传、联络客户、了解市场以及为本企业内部机构和人员提供联络等辅助服务,以及其他与营利性交易无直接关系的事务。
如果是承揽业务、签订本企业营业项目的交易合同(包括本企业产品销售合同、原材料燃料和设备采购合同、营业商品采购合同等)及其履约行为(包括收购、接收营业商品、原材料燃料和设备供货商交付的货物,直接向用户、消费者及下一级经销商供应、拨付营业商品),均应认定为经营行为。
据此,网友所述的“煤炭经营公司在异地买煤并销回本地”的行为,属于经营行为;所述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公司在异地向买方中转、分拨危险化学品”的行为,也属于经营行为。
不过,从事经营活动,仅是企业异地经营需办理营业登记的必要条件之一。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一贯的答复和《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提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适用问题的函〉的复函》(国法函[2004]293号)的精神,已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可以到异地开展经营,不一定要在异地再次办理营业执照。
按照国法函[2004]293号文件规定,企业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投资设立独立核算的法人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另行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是公司的分支机构。
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公司应当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则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那么,企业(公司)在住所外设立的经营场所,能否均认定为分支机构(分公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分支机构含义界定的答复》(工商企字[1997]第222号)曾答复称:《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所称“分支机构”是指企业法人投资设立的、有固定经营场所、以自己名义直接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隶属企业法人承担的经济组织。
但这是指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那么,此条件是否适用于所有的企业分支机
构,包括分公司?另外,是否意味着,只要未全部符合此特征的,就不能按分支机构去规范,也不能要求其办理分支机构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例如,企业法人在其住所外投资设立的、有固定经营场所、以企业法人名义直接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隶属企业法人承担的机构或场所,能否要求其按分支机构进行规范,办理分支机构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否则按无照经营进行查处?
其实,《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有关“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的规定,就与工商企字[1997]第222号答复中所界定的分支机构特征不尽相同,并未要求分公司直接对外从事经营活动时必须以分公司自己的名义进行。
实践中,也有不少分公司经授权以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增设经营场所是否要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第103号)明确:企业的住所只能有一个。
依据《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设立或变更经营场所均应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经营场所没有数量限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未规定“经营场所”为登记事项,公司在住所之外设立的经营场所应按分公司进行登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曾在《对企业在住所外设点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第203号)中进一步明确:企业在其住所以外地域用其自有或租、借的固定的场所设点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根据其企业类型,办理相关的登记注册。
其中,公司在住所以外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申请办理设立分公司登记;非公司企业法人在其住所以外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则应区分所设经营场所,是在其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域以内还是以外的不同情况,分别申请办理增设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和设立分支机构的营业登记。
工商企字[2000]第203号文件,虽然在2006年6月23日被国家工商总局工商法字[2006]119号文件废止,但工商企字[2000]第103号文件并未废止。
据此,个人认为:公司在其住所之外设立的经营场所或经营机构,无论是以公司的名义,还是以其他名义开展经营,都应办理分公司登记,否则构成无照经营。
非公司企业法人在其住所之外设立的经营场所或经营机构,如果符
合工商企字[1997]第222号文件有关“分支机构”界定条件的(以所设经营场所或机构的名义直接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则应办理设立分支机构营业登记,否则也构成无照经营;如果未以在住所外设立的经营场所或机构的名义,而是以该经营场所或机构所隶属的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名义,直接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但该场所或机构是设在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区域外的,也应当视为分支机构,按分支机构进行规范办理营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否则构成无照经营;如果该场所或机构设在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区域内,在对外经营时以所隶属非公司企业法人名义进行,但该场所或机构有名称的,也应当视为分支机构,按分支机构进行规范办理营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否则构成无照经营;如果该场所或机构设在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区域内,在对外经营时以所隶属非公司企业法人名义进行,且该场所或机构没有名称的,则应由非公司企业法人办理增设经营场所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