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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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工作职能

(一)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工作。

(二)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

(三)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四)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五)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六)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七)协助当地党委、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

(八)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当地党委、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意见和建议。

(九)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安徽省司法所工作人员行为准则

(2009年2月11日安徽省司法厅印发)

一、要政治坚定,忠于事业,不准违法乱纪,失职渎职

二、要勤奋好学,开拓创新,不准不思进取,得过且过

三、要依法行政,办事规范,不准越权越位,以权谋私

四、要接待热情,首问负责,不准冷漠刁难,拖延推诿

五、要衣装整齐,持证上岗,不准衣帽不整,精神不振

六、要文明用语,礼貌待人,不准态度生硬,傲慢无礼

七、要爱岗敬业,尽职尽责,不准消极怠工,无故离岗

八、要令行禁止,雷厉风行,不准弄虚作假,自行其是

九、要廉洁自律,勤俭节约,不准吃拿卡要,铺张浪费

十、要清洁卫生,爱护公物,不准不讲卫生,乱堆乱放

司法所工作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

司法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全面管理全所工作,对全所人员组织严密分工,各司其职,任务到人,奖惩分明,以增强和提高各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积极性,努力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政治业务学习制度

司法所应每月组织司法助理员、调解人员和法律服务所人员学习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学习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知识,并结合工作开展讨论研究辖区内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思路,不断提高司法行政和法律服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三、请示汇报制度

司法所要坚持每月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分管领导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和人员思想状况,存在问题。对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重大部署,突出问题的落实和解决情况,要及时请示报告。每半年以书面材料向辖区政府和司法局汇报全年工作情况。

四、统计制度

司法所要指定专人负责报表统计工作。准确真实,按时完成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需要的人民调解工作、法律服务工作、安置帮教工作、社区矫正工作等各种统计报表。

五、档案管理制度

司法所应分门别类地建立文书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凡办结的各项事务都应有承办人建立卷宗,做到一事一卷,分类归档,统一编号,一律用线绳装订成册。本所承办人员调阅已归档的卷宗,需经所长批准,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查阅案卷,应持介绍信,经所长同意,方可借阅,阅卷时要办理登记手续,不得从卷内抽取材料,阅后应及时返还。

六、接待登记制度

司法所接待工作应有值班人员负责,来人来访由值班人员负责接待、统计,值班人员对来访者申请或委托办理的法律事项,属本所业务范围的,应将有关材料交所长审查,由所长指派承办人,不属本所业务范围的应告知当事人申请有关部门处理。接待人员对当事人反映的问题,不得随意表态和许愿,属个人隐私的应注意保密。登记工作按本所建立的各项业务登记本进行登记,登记要具体准确。

七、勤政、廉政制度

司法所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廉洁奉公,公正执法,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向当事人索贿、收贿,吃拿卡要,严格遵守司法干警纪律,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不得向审判机关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引导他人提供伪证、假证,不得泄漏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八、重大事项请示汇报制度

(一)工作中发生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上级主管机关领导和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报告。对突发性事件和重要紧急信息,要在一小时内上报,并及时续报事件发展和处理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对因迟报、漏报、瞒报造成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二)工作中遇到涉及法律和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要逐级请示。工作人员向司法所长汇报,司法所长向主管部门领导汇报,请示处理办法,不得随意答复和处理。

(三)请示报告工作要有详细记载,相关情况必须汇报清楚。对上级的指示要求认真记录,及时传达落实。

九、司法所工作人员考勤制度

(一)坚持八小时工作制(特殊情况除外),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考勤工作有专人负责。

(二)请假一天以下(含一天)由司法所所长批准,请假一天以上由局领导批准。

(三)请假必须有请假条,确有特殊情况事先来不及请假的,事后应及时办理补假手续,无请假条或无领导签批的,视为旷工。

(四)病假须持医院证明,由负责人批准后方为有效。

(五)考勤结果与工资、津贴挂钩,并作为年终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

十、司法所办事公开公示制度

(一)公开公示所务管理、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法制宣传等制度,全力履行司法所工作职责。

(二)要设立司法所工作人员岗位监督牌、胸牌,勇于接受群众监督。

(三)公开明示司法所及人员职责(包括办事程序、办事内容、办事结果)所务及重大事项,增强司法所工作透明度,建立监督制约机制。

(四)严格遵守公示制度,文明守信、礼貌待人,严禁办事拖沓,敷衍塞责。

十一、司法所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全所人员应当做到严格执法、依法办事,优质高效、公开公正地办理各类案件。

(二)凡是在办理案件中,因主观及故意或过失或恶意串通、越权办案、虚假承诺等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或影响恶劣的,坚决予以追究。

(三)根据过错的原因、性质、情节、后果、责任的大小及认错态度,区别不同情况由本所写出报告报请市局处理。

(四)报市局处理的有:党纪、政纪处分;通报批评、扣发津贴、赔偿损失;离岗培训、限期调离、予以辞退。本所处理的有:提出批评和书面检查。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凡是受到过错责任追究的责任人,一律取消本人本年度的评优、评先及立功受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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