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免办管理系统的通知
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报送系统使用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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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信息报送系统——变更自我声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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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限于有机码备案工作模式
系统操作说明
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信息报送系统——访问方式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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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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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歌浏览器 火狐浏览器
IE10+ 360浏览器极速模式
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信息报送系统——账号获取
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电线电缆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电线电缆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08•【文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4年第7号•【施行日期】2024.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本法规中,《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低压电器低压元器件》(CNCA-C03-02: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CNCA-C11-15: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防爆电气》(CNCA-C23-01:2024)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电线电缆》(CNCA-C01-01: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CNCA-C07-01: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CNCA-C18-01: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装饰装修产品》(CNCA-C21-01: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燃气燃烧器具》(CNCA-C24-01:2024)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4年第7号关于发布电线电缆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等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2024年第9号)确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和实施方式调整方案,国家认监委对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进行了修订(详见附件)。
现将具体要求公告如下:一、《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低压电器低压元器件》(CNCA-C03-02: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CNCA-C11-15: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防爆电气》(CNCA-C23-01:2024)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电线电缆》(CNCA-C01-01: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CNCA-C07-01: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CNCA-C18-01: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装饰装修产品》(CNCA-C21-01: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燃气燃烧器具》(CNCA-C24-01:2024)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公告2012年第117号——关于对部分产品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公告2012年第117号——关于对部分产品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8.13
•【文号】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公告2012年第117号
•【施行日期】2012.08.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公告
(2012年第117号)
关于对部分产品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部分产品(见附件)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指定认证机构不再实施上述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注销已出具的上述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上述产品获证企业应将已购买未使用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退回标志发放管理机构,经核对后领取退款。
附件: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产品清单
质检总局
认监委
2012年8月13日附件。
2023年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释义
2023年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释义引言:随着科技和工业的发展,产品质量和安全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各国纷纷出台了一系列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本文旨在对2023年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进行释义,以便理解和遵守该规定。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定义与目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特定产品进行认证的管理要求。
其目的是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适用范围强制性产品认证适用于一些特定类型的产品,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食品和药品:包括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
2. 动力设备和工业产品:包括电器、电子产品、机械设备、建筑材料等。
3. 交通运输设备:包括汽车、船舶、飞机、火车等。
4. 环境保护产品:包括空气净化器、水处理设备、噪声控制设备等。
5. 其他特定产品:如儿童玩具、电子游戏、手机等。
三、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程序与要求1. 产品测试与检验:对产品进行必要的测试和检验,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资料报备:将产品相关资料报备给认证机构,包括产品说明书、生产工艺、产品成分等。
3. 认证申请:向认证机构提出产品认证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产品样品、测试报告、生产流程图等。
4. 认证评审:由认证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评审,并组织专家对产品进行评估。
5. 认证决定:认证机构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给予产品认证。
若认证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6. 监督抽检:认证机构对已认证的产品进行定期监督抽检,以确保产品的持续合规性。
四、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意义与影响1. 对企业的意义:强制性产品认证是企业进入市场的一道门槛,有助于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力和品牌信誉。
2. 对消费者的意义:强制性产品认证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CCC免办自我承诺便捷通道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CCC免办自我承诺便捷通道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01•【字号】津市场监管规〔2021〕7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CCC 免办自我承诺便捷通道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1〕7号各有关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CCC免办自我承诺便捷通道实施方案(试行)》已经我委2021年第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CCC免办自我承诺便捷通道申请表2021年12月1日天津市滨海新区CCC免办自我承诺便捷通道实施方案(试行)为提升进口产品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CCC免办”)审核和监管工作效率,服务本市贸易便利化,构建良好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明确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条适用范围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向天津市市场监管部门申请CCC免办业务、且通过“CCC免办及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国家CCC免办系统”)申报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CCC免办申请企业”),适用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名称解释本方案所称的CCC免办自我承诺便捷通道(以下简称“CCC免办便捷通道”),是指符合条件的CCC免办申请企业,通过自愿申报、自我承诺、自助办理的方式,在国家CCC免办系统中便捷获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的举措。
相关证明信息通过国家CCC免办系统自动与海关部门联网对接,全程网络化、电子化,无需申请企业现场办理。
第三条职责分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指导和支持下,负责本市CCC免办便捷通道的统筹管理和组织协调。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本市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本市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3.27•【字号】沪市监认证20190076号•【施行日期】2019.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本市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市监认证〔2019〕76号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强制性认证产品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安排的公告》(公告〔2019〕13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本市营商环境,确保工作的有效衔接,现就本市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通知如下:一、自2019年4月1日起,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进口强制性产品最终使用地原则,负责辖区内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审核和后续监管等工作;配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全市强制性产品认证免办工作的制度建设、业务指导、监管督查、能力培训等相关工作。
二、各区市场监管部门须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及时参加市局组织的专题培训,按时限要求保质保量承接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确保工作不断不乱,保障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不受影响。
三、各区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国家“CCC免办及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管理系统”(网址:)在线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免办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
四、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应按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要求,在一年内完成后续监管,监管记录录入CCC免办系统。
五、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在落实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承接工作过程中,应积极探索工作方法、总结工作经验,遇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市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3月27日。
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免办和汽车产品特殊检测处理程序监督检查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免办和汽车产品特殊检测处理程序监督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8.25•【文号】国认证[2014]70号•【施行日期】2014.08.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免办和汽车产品特殊检测处理程序监督检查的通知(国认证〔2014〕70号)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福建、山东、广东、深圳、贵州、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为有效提升强制性产品认证免办和汽车产品特殊检测处理程序审批工作质量,强化后续监管力度,排查实施风险及隐患,根据国家认监委2014年工作计划安排,我委定于2014年9月派出检查工作组,对部分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CCC认证)免办和汽车产品特殊检测处理程序审批等相关工作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的深入贯彻落实全国认证认可工作会议精神,围绕“主动改革、更有作为”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检查促审批规范性,以检查促后续监督力度。
通过重点检查直属局CCC免办和汽车产品特殊检测处理程序规范性和后续监管的有效性,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产品和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构建CCC目录内进口商品入境验证把关质量安全长效机制。
二、检查内容主要检查直属局CCC认证免办和汽车产品特殊检测处理程序的审批、报检和后续监管等工作的实施情况,是否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17号)、《关于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或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条件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3号公告)、《关于明确无需办理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证〔2007〕47号)、《关于调整免予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处理程序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38号公告)、《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免于强制性认证特殊用途进口汽车检测处理程序的通知》(国认证〔2011〕48号)和《关于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管理系统正式上线使用的通知》(国认证函〔2012〕86号)、《关于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开展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处理程序工作的通知》(国认证〔2014〕1号)等规定的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4.21•【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8号•【施行日期】2020.04.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为进一步深化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改革,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根据历次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调整情况,在不改变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范围的基础上,对目录内部分产品种类进行归并和优化。
优化后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共17大类103种产品,现予公布。
为便利各相关方准确界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重新修订《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见附件),一并予以公布。
《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认监委公告2014年第45号)同时废止。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4月21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大类产品种类及代码一、电线电缆(3种)1.电线组件(0101)2.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线电缆(0104)3.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0105)二、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5种)4.插头插座(0201)5.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0202)6.器具耦合器(0204)7.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电器附件外壳(0206)**8.熔断体(0205、0207)三、低压电器(2种)**9.低压成套开关设备(0301)**10.低压元器件(0302、0303、0304、0305、0306、0307、0308、0309)四、小功率电动机(1**11.小功率电动机(0401)种)五、电动工具(3种)*12.电钻(0501)*13.电动砂轮机(0503)*14.电锤(0506)六、电焊机(4种)*15.直流弧焊机(0603)*16.TIG弧焊机(0604)*17.MIG/MAG弧焊机(0605)*18.等离子弧切割机(0607)七、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19种)19.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0701)20.电风扇(0702)21.空调器(0703)**22.电动机-压缩机(0704)23.家用电动洗衣机(0705)24.电热水器(0706)25.室内加热器(0707)26.真空吸尘器(0708)27.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0709)28.电熨斗(0710)29.电磁灶(0711)30.电烤箱(便携式烤架、面包片烘烤器及类似烹调器具)(0712)31.电动食品加工器具(食品加工机(厨房机械))(0713)32.微波炉(0714)33.电灶、灶台、烤炉和类似器具(驻立式电烤箱、固定式烤架及类似烹调器具)(0715)34.吸油烟机(0716)35.液体加热器和冷热饮水机(0717)36.电饭锅(0718)37.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0719)八、电子产38.总输出功率在500W(有效值)以下的单扬品及安全附件(共计18种)声器和多扬声器有源音箱(0801)39.音频功率放大器(0802)40.各类载体形式的音视频录制、播放及处理设备(包括各类光盘、磁带、硬盘、等载体形式)(0805、0812)41.各种成像方式的彩色电视接收机、电视机顶盒(0808)42.电子琴(0813)43.微型计算机(0901)44.便携式计算机(0902)45.与计算机连用的显示设备(0903)46.与计算机相连的打印设备(0904)47.多用途打印复印机(0905)48.扫描仪(0906)49.服务器(0911)50.传真机(1602)51.无绳电话终端(1604)52.移动用户终端(1606)53.数据终端(1608)54.多媒体终端(1609)55.电源(0807、0907)九、照明电器(2种)56.灯具(1001)57.镇流器(1002)十、车辆及安全附件(13种)58.汽车(1101)59.摩托车(1102)60.电动自行车(1119)61.机动车辆轮胎(1201、1202)62.摩托车乘员头盔(1105)63.汽车用制动器衬片(1120)(2020年6月1日起实施)**64.汽车安全玻璃(1301)**65.汽车安全带(1104)**66.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1109、1116)**67.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1110、1115)**68.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1114)**68.汽车行驶记录仪(1117)**70.车身反光标识(1118)十一、农机产品(2种)71.植物保护机械(1401)72.轮式拖拉机(1402)十二、消防产品(3种)73.火灾报警产品(1801)74.灭火器(1810)75.避难逃生产品(1815)十三、安全防范产品(2种)76.入侵探测器(1901)77.防盗报警控制器(1902)十四、建材产品(3种)78.溶剂型木器涂料(2101)79.瓷质砖(2102)80.建筑安全玻璃(1302)十五、儿童用品(3种)81.童车类产品(2201)82.玩具(2202)83.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2207)十六、防爆电气(17种)84.防爆电机(2301)85.防爆电泵(2302)86.防爆配电装置类产品(2303)87.防爆开关、控制及保护产品(2304)88.防爆起动器类产品(2305)89.防爆变压器类产品(2306)90.防爆电动执行机构、电磁阀类产品(2307)91.防爆插接装置(2308)92.防爆监控产品(2309)93.防爆通讯、信号装置(2310)94.防爆空调、通风设备(2311)95.防爆电加热产品(2312)96.防爆附件、Ex元件(2313)97.防爆仪器仪表类产品(2314)98.防爆传感器(2315)99.安全栅类产品(2316)100.防爆仪表箱类产品(2317)十七、家用燃气器具(3种)101.家用燃气灶具(2401)102.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2402)103.燃气采暖热水炉(2403)注:*所标记产品为实施自我声明程序A(自选实验室型式试验+自我声明)的产品(7种),**所标记产品为实施自我声明程序B(指定实验室型式试验+自我声明)的产品(12种)。
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附件: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无需办理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证[2007]47号)文件精神,为保证进口环节中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免办)规定的有效实施,结合吉林省免办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负责全省进口产品免办工作的办理及咨询。
第三条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相关业务部门、分支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业务管理范围内免办产品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
第二章免办申请条件第四条应该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而未办理,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予办理免办证明。
1.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本款指的科研是对该产品进行研究、开发,以开发、生产出相关产品所需的产品,并不是指进行研究工作所需的科研器材;本款所指的测试是对该产品进行测试以获得测试数据或测试某一产品的部分性能所必须用到的该产品(如开发测试某一型号的打印机软件所需进口的少量该型号打印机)。
以上产品均不得在境内再次销售或提供给普通消费者使用。
2.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本款指的是从国外引进生产线后,需试运行或考核该生产线所需的最终成品的零部件。
3.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是指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用的设备/部件单独进口时适用本款。
需要重点说明的是:不是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用的物品一律不得免办(如工厂/公司所需要的办公用品(如计算机、打印机)等,即使这些办公用品是海关监管的)。
5.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汽车、摩托车,在展览期限结束后应退运出境或以适当方式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6.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7.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8.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界定相关产品强制性认证范围的复函-认办证函〔2018〕18号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界定相关产品强制性认证范围的复函正文:----------------------------------------------------------------------------------------------------------------------------------------------------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界定相关产品强制性认证范围的复函认办证函〔2018〕18号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阳光宝贝有声图书是否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范围的请示》(京质监局〔2017〕76号)、《北京市质量监督局关于比利吹波球是否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的请示》(京质监局〔2017〕83号)、《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永旺商业有限公司北京昌平北清路分公司销售的玩具产品是否属于3C认证发证产品的请示》(京质监局〔2018〕2号)、《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电动抽气泵是否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的请示》(京质监局〔2018〕4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根据京质监局〔2017〕76号来函信息判断,有声图书产品属于图书和玩具功能相结合的产品,既应满足玩具标准要求,也应满足出版物的有关规定,其中玩具属性应符合玩具产品CCC认证要求。
二、根据京质监局〔2017〕83号来函信息判断,比利吹波球产品应归属为口动玩具,不属于强制性认证范围内产品。
三、根据京质监局〔2018〕2号来函信息判断,所述七种产品仅明确了不适用于3岁以下使用或者玩耍,但并未明确仅供14岁以上使用,同时并未明确不能被玩耍,且产品均为塑胶材质。
综合以上信息,所述产品具有明显的玩具属性,应满足强制性认证要求。
四、根据京质监局〔2018〕4号来函信息判断,电动抽气泵产品不属于强制性认证范围内产品。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2018年1月29日——结束——。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CCC免办后续监管检查情况的通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CCC免办后续监管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2.21•【字号】•【施行日期】2021.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CCC免办后续监管检查情况的通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安排的公告》(2019年13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明确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要求的通知》(国市监认证函〔2019〕153号)要求,2021年5月至9月,省局在全省范围开展了CCC免办后续监管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此次后续监管检查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按35%的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27家,实际检查获证企业23家(4家因产品最终使用地不在湖北而未开展检查),检查证书291张。
随机抽取检查人员组成2个检查组,并邀请行业专家参与,共组织现场检查75人次,检查区域涉及武汉、鄂州、黄石、襄阳、宜昌、荆州、孝感等地。
从现场检查情况来看,大部分获证企业检查情况良好,能按照申报条款如实申报,按照后续管理承诺使用产品或进行相应的后处理。
但是,少数获证企业仍存在CCC免办产品管理意识薄弱、管理不规范的问题,个别企业还存在对于CCC免办申报条款理解不充分的情况。
目前,大部分企业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二、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一)制度规定不掌握。
相关企业重入关办证、轻后续管理的问题比较突出,未能落实专人管理。
对CCC免办相关的制度规定要求不了解,对办理的标准要求及相关产品后续处理的规定不掌握,对办理CCC免办全流程缺乏对应的制度措施安排。
(二)产品管理不规范。
部分获证企业企业未能对获证产品建立起闭环管理规定,对产品入关后缺乏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制度。
在产品的日常管理中存在CCC免办管理规定不健全、管理台账不完善、库存管理不规范、无专用存放区域或无专用标识等问题。
试析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的后处理
出规 定 ,而 (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产 品质 格 产 品 的 行 为 同 时违 反 了 产 品 质 较 “ 事 不 两 罚 ” 规 则 , “ 法 合 一 两 量法 ( 以下简称 产 品质量 法 ) 量 法 和 认 证 认 可条 例 ) 关 规 用” 的关键点 在于从 两个 处罚条 中选 )相
强 制性 产 品认 证行 政违法 行为 的后处 规定 。该条 规定使 得执法 人 员在违 法
理 感到 为难 和 困惑 ,是 案件办 理技 巧 产 品的后 处理上显得 捉襟见肘 。 的不足 ,抑 或是法 律 的缺位 ?现将对 此 的 一 点 思 考 抛 砖 引玉 并求 教 于 同
仁。
28 I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2’ 0 0’’
中使用 ,此 方法 受制 于执法 成本 及企 进行 抽样 扣押 ,并 委托检 验检 测机 构 具 , 由于认 证认 可法律法 规 并无规定
业 自律 ,效 果并 不理想 。 对 产 品 的安 全 指标进 行检 测 ,此后 可 赋予 执法机 关没 收的权力 ,笔者 认为
四 是 加 强 执 法 监 管 。若 相 对 人
即 不 愿 补 办 证 书 ,或 不 提 出免 办 申 请 ,也不愿 意销 毁违法 产品 ,则在 现
的行政 处罚种 类包 括罚 款和没 收违法 若 违 法 产 品数 量 不 多 ,如 个 性 化 定 行 相 关法 律 规 范 框 架 内似 乎 无 法 对
国家强i, l J 陛产品认证执法的后处理
■ 文/韩苏冬 笔 者 作 为 一 线 执法 人 员 ,在 日 康和安 全 的国家强 制性产 品认 证制度 门统 一销毁 ,以防止未 经认证 的产 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安排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安排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9.03.13•【文号】公告〔2019〕13号•【施行日期】2019.03.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安排的公告公告〔2019〕13号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和海关总署职能配置的相关规定,现就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相关安排公告如下:一、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海关总署负责涉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产品的验证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和海关总署建立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证明性文件等信息的联网核查、通报和协作机制。
二、在2019年3月31日以前,继续由各地海关依据机构改革前的工作职能核发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三、自2019年4月1日起,由市场监管部门承接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工作。
四、相关申报单位继续使用“CCC免办及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管理系统”()提交有关资料,相关申报和管理要求不变。
五、对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范围且符合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条件的进口货物,申报单位应在办理报关前取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六、海关在验证工作中发现实际进口货物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证明性文件不一致,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2019年3月13日。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相关规范
总局第 117 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2022.7.3第 117 号《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差不多 2022 年 5 月 26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22 年9 月 1 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爱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爱护人体健康或者者安全、爱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爱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通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 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地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以下简称地点质检两局) 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 (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第六条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认证实施第七条强制性产品认证差不多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 由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
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贯彻强制性产品认证改革措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贯彻强制性产品认证改革措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5.20•【文号】国认证函〔2016〕51号•【施行日期】2016.05.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贯彻强制性产品认证改革措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通知国认证函〔2016〕51号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指定实验室:为深入贯彻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措施,切实减轻企业认证检测负担,确保强制性产品认证改革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学习,提高思想认识各指定认证机构、指定实验室(以下简称指定机构)要充分认识近年来国家认监委在强制性产品认证领域推出的一系列改革措施对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确保此项工作的落实到位。
要结合5月9日《人民日报》、5月17日《第一财经日报》等相关反映企业希望降低认证检测费用的报道,充分认识在质量可控的前提下,坚决落实改革措施,减轻企业认证检测负担的现实意义,消除改革的“中梗阻”、“肠梗阻”,进一步释放改革的红利,让企业真正有获得感。
二、加强组织保障,充分释放红利各指定机构要专门成立落实强制性产品认证改革措施的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明确相关牵头部门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着力推动强制性产品认证改革措施的落实。
要深入贯彻落实推动认证检测主体市场化、放开认证检测市场、便捷企业、减轻企业认证检测负担等改革措施,确保规范运作实施、落实到位。
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改革落实措施方案并实施,打通改革推进的“最后一公里”,不得向企业截留改革红利。
三、继续深化改革,优化认证程序各指定机构要重点在粗化认证单元、简化认证模式、推行企业分类管理、利用企业检测资源、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与标志发放“一站式”服务等改革领域,深入推进改革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11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00一年十二月三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切实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根据国家产品安全质量许可、产品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
第三条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公布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和发布统一的标志,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
第五条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第二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组织管理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规章和制度;批准、发布《目录》。
第七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对全国认证认可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协调有关认证认可工作的重大问题;(二)拟定、调整并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目录》;(三)制定和发布《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四)确定《目录》中产品认证适用的认证模式;(五)制定和发布认证标志;(六)规定认证证书的式样和格式;(七)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服务的检测机构、检查机构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认证活动中的检测、检查工作;(八)公布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服务的指定检测机构、检查机构的名录及其工作范围;(九)公布获得认证的产品及其企业名录;(十)审批特殊用途产品免于强制性认证的事项;(十一)指导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十二)受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投诉、申诉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认证违法行为;(十三)指导处理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明确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要求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明确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5.07•【文号】国市监认证函〔2019〕153号•【施行日期】2019.05.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明确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要求的通知国市监认证函〔2019〕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安排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13号)的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自2019年4月1日起承接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CCC免办)相关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和便利CCC免办证明的审核监管,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符合CCC免办的条件(一)为科研、测试和认证检测所需的产品和样品。
本款所称科研,是指对该产品进行科学研究,以开发、生产出相关产品所需的产品,并不是指进行研究工作所需的科研器材;本款所称测试,是指对该产品进行测试以获得测试数据,或测试某一产品的部分性能所必须用到的该产品(如开发测试某一型号的打印机软件,需进口少量该型号打印机);本款所称认证检测,是指CCC认证所进行型式试验的样品。
(二)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
(三)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不含办公用品)。
(四)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五)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进口的零部件。
(六)其他因特殊用途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二、CCC免办的办理要求符合CCC免办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交CCC免办申请。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以及后续监管要求,详见附件。
具体办理要求如下:(一)为科研、测试和认证检测所需的产品和样品。
此类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对此类产品进行研究、开发、测试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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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免办管理系统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免办工作,国家认监委开发了“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系统”,根据广东局粤检认函[2009]1588号文件的要求,自2010年01月01日起
1.系统概况
由国家认监委开发启动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免办管理系统(以下简称CCC免办管理系统)可通过信息化手段以最低资源,最大效率来实现CCC免办申请、受理、审核、发证、异地监管等全流程业务的联合监管。
这为企业办证带来实在的便捷。
2.全面使用CCC免办管理系统的时间
2009年12月23日起,中山局认证监管科可网上受理和审批本辖区CCC免办产品最终用户的免办申请。
2009年12月31日前为过渡期,申请人可按照原申请方式,即在广东局行政审批中心递交书面申请材料,由广东局受理和审批;也可网上申请,由中山局认证监管科负责受理和审批。
2010年1月1日起,中山辖区全部实施CCC免办申请网上审批。
C免办管理系统使用指南
“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系统”页面后,点击企业用户使用,进入登录、注册页面,点击右边的“下载使用文档”可以查看或打印使用手册。
按使用手册的说明进行操作。
提交免办申请后,可从“申请列表中”查看该份申请的受理情况,对于“状态”栏为“发通知”,可点击“对比材料通知”查看纸质材料对比通知,并按通知求要的时间提交纸质申请文件;对于“状态”栏为“已发证”的单据,点击栏中的“证明”查看免办证明,并带相关证件到中山局认证监管科领取免办证明。
4.对免办产品的管理要求
企业应明确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免办产品的管理工作,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以确保免办产品从进口、存放、领用、使用、归还、退运或报废等各个环节管理的可追溯性。
企业对免办产品需改变用途或做最终处理(如退运、报废等)的,应事先报经中山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科核准。
如有丢失等异常情况也应及时报告中山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科。
5.检验检疫局对免办产品的监管
中山检验检疫局将利用CCC免办管理系统的“用户信誉及违规管理”功能,逐步对申请企业实行分级管理,并组织相关专业人员不定期对免办产品进行后续监管,监管方式以现场检查为主。
在免办管理系统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可随时到中山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科或电话咨询。
联系人:陈桃潘晴
联系电话:
传真:
中山检验检疫局办理
《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须知
第一部分免办证明基本常识
免办证明
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进口产品,若符合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3号公告列明的免办条件,可以申请办理《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以下简称《免办证明》)。
符合以下条件可以办理《免办证明》
1.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2.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3.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括办公用品);
5.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6.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
7.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8.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注:《免办证明》涉及的产品不包括旧设备、旧零部件等旧产品。
《免办证明》的申请
符合以上条件,且研发/测试、生产线、维修单位/最终用户、商展公司、整机生产厂
——在中山辖区的,可向中山检验检疫局提出办理《免办证明》申请;
——不在中山辖区的,可向所在地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
——对于条件8(即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原在中山辖区内适用的免办旧方式(即申请人凭认证监管科在申请表上认定在进口口岸办事处直接验放),按照广东局粤检认函[2009]1588号文件的要求,2010年1月1日起不再办理,均采用认证监管科网上受理、审核、出证、口岸办事处凭证办理报检及核销新方式进行,但原认定依然有效至申请人合同有效期截止。
——办理《免办证明》不收费。
申请所需材料详见附件2《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审核条件与说明》
《免办证明》的使用
——以第8条申办的《免办证明》有效期与海关手册有效期一致(电子帐册有效期为1年),其他条件办理的《免办证明》有效期为1个月。
——企业凭《免办证明》到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办理进口报检手续。
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将对《免办证明》中列明的产品进行验放,并收回已使用完毕的《免办证明》。
——《免办证明》仅供进口报检使用。
《免办证明》的延期、变更和补办
——遇特殊情况,可向中山局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为1个月。
——原《免办证明》中的品名、型号、数量等发生变更时,可向中山局申请变更。
——如《免办证明》遗失,可向中山局申请补办。
——申请《免办证明》延期、变更、补办需提供的材料:
①免办证明申请书
②原《免办证明》原件(适用于延期、变更)
③情况说明及支持说明的客观证据(适用于第1-7条的延期、变更)
④海关登记手册变更复印件(适用于第8条的延期、变更)
⑤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适用于补办,第8条还需提供
海关登记手册原件及《进口料、件报关登记表》复印件)
第二部分申请免办证明有关要求
办理时间
——中山局受理《免办证明》申请时间:
周一、三、四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若符合条件、材料齐备,3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事人员要求
——企业报检员本人凭报检员证前来办理;
——单位无报检员的,办事人员凭单位介绍信(原件,注明办事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和本人身份证前来办理;
——委托报检的,被委托机构报检员本人凭报检员证和委托(代理)报检协议复印件办理。
申请材料要求
——《免办证明申请表》填写要求:
可下载、复印使用,格式正确;使用黑色或黑蓝色钢笔或水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不得随意涂改;表内项目需填写完整。
填写不完整、多次涂改或字迹潦草的将不予受理。
——所有提供的资料应使用A4纸张。
——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
——委托报检的,应加盖被委托机构印章(《申请表》中“单位盖章”处)。
第三部分获取信息与沟通
受理部门
——中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科
地址:中山市中山六路2号二楼21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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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认证认可”栏目下“强制性产品认证”,可查询免办工作的有关规定。
附件:
附件1: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审核要求
附件2: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审核条件与说明
附件2: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审核条件与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