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艺美术专业工艺美术师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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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艺美术专业工艺美术师资格条件
第一章评审标准
第一条广东省工艺美术专业(以下简称本专业)工艺美术师必须达到本章第二、三、四、五条评审标准的综合要求。
第二条思想品德标准
本专业工艺美术师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有良好的学风和职业道德。
第三条知识水平标准
本专业工艺美术师须掌握本专业的理论和技能知识,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和本专业最新技术状况、发展趋势,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有关法规。
第四条专业能力标准
本专业工艺美术师应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作品设计理念新颖,风格独特,能独立完成本专业研究、设计项目;具有指导本专业助理工艺美术师业务工作的能力。
第五条业绩成果标准
本专业工艺美术师应从事较高水平的研究、设计、创作项目,业绩较显著;参与解决过本专业领域疑难问题或重要技术问题,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论著。
第二章评审范围与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报评审本专业工艺美术师资格(以下简称本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属于本章第七条的适用范围,提交经公示无异议的、可供评委会考核评价的、符合本章第八、
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要求的申报材料,并按规定的申报评审程序申报。
第七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工艺美术的理论研究、设计、制作、科研和技艺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思想品德条件
一、申报人应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资格后,能胜任本职工作,圆满完成各年度工作任务。
二、申报人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涉嫌违法违纪,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者,该考核年度不计算资历,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三)受行政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且不得申报,处分期满后2年内不得申报。
(四)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五)发现并查证属实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六)因违法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执行结束后3年内不得申报。
凡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或违反政策规定的,如评审通过,取消其评审结果,给予通报,并记入诚信档案;三年内不准其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第九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者。
二、获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者。
三、获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者。
四、获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者。
五、全职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者。
第十条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按照国家和省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政策规定,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必备条件。
第十一条继续教育条件
申报人应按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法规、政策的要求,结合实际,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申报人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资格或相关学历、资历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2项县级或1项市(厅)级以上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的研究。
二、独立(或主要设计负责人)完成两项产品的系列设计、制造。
三、参加1次国家级的专业展览。
四、参加2次省(部)级或3项市(厅)级的专业展览。
五、参加编写本专业国家标准或省级规范、规程1项以上。
六、公开发表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
第十三条业绩成果条件
一、申报人(工艺美术理论研究专业除外)取得工艺美术师资格或相关学历、资历后,具备下列条件2项以上:(一)市(厅)级科技成果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作品获得国家级专业展览评比金奖(一等奖)1项以上或银奖(二等奖)2项以上。
(三)作品及项目获得省(部)级专业大奖赛一等奖2项或二等奖4项以上;或获得市(厅)级专业大奖赛一等奖3项以上或二等奖6项以上。
(四)获得市级以上相关专业技能大赛前6名。
(五)作品被市级以上工艺美术馆、博物馆等专业馆藏机构收藏。
(六)参与解决过本专业领域疑难问题或重要技术问题,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七)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具有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以上。
(九)参与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并公开出版。
(八)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方面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及骨干,并在组织实施中业绩明显,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申报工艺美术理论研究专业者,其研究成果在工艺美术的总结、推广、创新方面取得一定贡献,在全省同行中有一定知名度,并得到3位以上本专业省级工艺美术大师或3位以上本专业高校、科研机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推荐。
第十四条论文、著作条件
一、申报人(工艺美术理论研究专业除外)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资格或取得相关学历、资历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取得ISBN统一书号的学术专著1部以上,如系合著本人须撰写6万字以上。
(二)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规的学术刊物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文(独撰或第一作者)1篇以上。
(三)在全国或省级专业学术会议宣读论文1篇以上,或在市级专业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宣读的论文须收入到论文集中)。
(四)为解决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一定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技术总结等专业文章(独撰或第一作者)1篇以上。
获得市级以上相关专业技能大赛前6名者,论文、著作可不作为必备条件。
二、申报工艺美术理论研究专业者,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资格或取得相关学历、资历后,具备下列条件之2项以上:(一)公开出版取得ISBN统一书号的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的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以上。
(二)在具有CN或ISSN刊号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规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的论文(独撰或第一作者)1篇以上。
(三)在省级以上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学会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工艺美术类论文(独撰或第一作者)2篇以上。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资格级别为中级,名称为“工艺美术师”。设“工艺雕刻”、“工艺陶瓷”、“综合(含工艺美术理论研究)”等3个专业类别,申报的专业范围参照下表所列目录。
序号专业名称主要范围
1工艺雕刻玉雕、木雕、石雕、端砚、骨雕、牙雕、砖雕、榄雕、根雕、贝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