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网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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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

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

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市级机关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的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积极探索有效发挥非领导职务干部作用的途径,明确相关管理职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扎实有效地推进非领导职务干部服务市中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如皋市委关于市级机关退二线领导干部服务市中心工作的意见》(皋委发〔201X〕46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市级机关非领导职务干部,主要指市级机关因年龄原因离开领导和中层干部岗位、身体状况较好、一年内达不到退休年龄的非领导职务干部(以下简称非领导职务干部)。

其他身体状况欠佳和一年内退休的非领导职务干部,一般由单位安排工作和考核管理,一年内退休的,个人自愿也可以参与服务中心工作。

第三条非领导职务干部服务中心工作的基本原则1.党管干部和择优选派的原则;2.个人服从组织、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3.工作需要结合个人意愿的原则;4.集中统一管理为主、原单位协管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市委成立非领导职务干部服务市中心工作领导小组,各中心工作牵头职能部门负责人为领导组成员。

根据市中心工作需要,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和新农村建设服务组、城市建设服务组和经济发展服务组,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主要承担对非领导职务干部服务市中心工作的组织协调、考核奖惩、日常管理等职责,市中心工作牵头职能部门协助管理考核。

第二章服务范围第五条市级机关非领导职务干部服务市中心工作的范围主要包括:1.新农村建设服务组:主要参与民营经济发展和小康示范村竞赛活动,三百单位帮村、万名党员帮户,村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的督查、指导和服务等工作。

2.城市建设服务组:主要参与压滤机滤布厂家六城同创,社区建设,城市拆迁等工作的督查、指导和服务等工作。

3.经济社会服务组:主要参与重大项目推进,工业集中区建设,开发区招商引资等工作的督查、指导和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服务范围可随市中心工作的变化作相应调整。

人事部关于印发《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人发[1996]86号
【失效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6.09.13
【实施日期】1996.09.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人事部关于印发《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发〔1996〕86号)
现将《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6年9月13日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办法
为有利于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工作顺利进行,保证实施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国发〔1993〕78号)、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副省级市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编发〔1995〕5号)和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66号)的精神,现对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工作事项规定如下:。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在局机关开展非领导职务晋升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在局机关开展非领导职务晋升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在局机关开展非领导职务晋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09.07.01•【字号】京司发[2009]189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在局机关开展非领导职务晋升工作的通知(京司发[2009]189号)局机关各处室:经市局党委研究决定,在市局机关开展非领导职务晋升工作,现将晋升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一日北京市司法局机关开展非领导职务晋升工作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7号)、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北京市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就本次非领导职务晋升工作,提出如下方案:一、晋升工作原则晋升工作坚持党管干部,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工作实绩,民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晋升职级范围及职数本次晋升非领导职务职级的范围为调研员、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

选升调研员6名;晋升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以符合任职资格条件为准。

三、基本条件(一)选升调研员基本条件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部门、本岗位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成绩显著。

2、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能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自觉接受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3、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调查研究能力,有胜任此职务工作的组织能力和专业知识。

4、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等次结果均为称职以上。

非领导职数配备规定

非领导职数配备规定

非领导职数配备规定非领导职数配备规定为了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转和员工的公平竞争,制定了一系列非领导职数配备规定。

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一、岗位空缺的发布和申请1. 当出现非领导职位的空缺时,人力资源部门将发布职位需求,并在公司内部广泛宣传。

2. 所有符合条件的员工都有权利申请空缺职位。

3. 申请者需要填写申请表格,并详细说明自己的工作经历、资格和能力。

4. 申请截止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

二、岗位空缺的选拔和评估1. 人力资源部门将根据申请表格中的信息筛选合适的申请者,并进行初步面试。

2. 初步面试后,人力资源部门将组织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或专家进行综合面试。

3. 面试时,将充分考察申请者的专业技能、管理能力、团队合作精神等方面的能力。

4. 面试中将采用评分制度,根据不同的评分指标进行综合评估。

三、岗位配备的确定1. 综合面试结束后,人力资源部门将根据综合评分结果,确定最佳候选人。

2. 最佳候选人将进行终审,并得到上级主管的最终批准。

3. 审批通过后,人力资源部门将与最佳候选人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并通知其他申请者。

四、内部培训和交接1. 在新任职者上岗前,人力资源部门将制定培训计划,确保其熟悉职责和业务流程。

2. 部门主管和原岗位员工将配合新任职者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和交接工作。

3. 新任职者在岗位上表现出色后,将进行正式的岗位交接,原岗位员工将正式离职。

五、期间评估和调整1. 新任职者上岗后的三个月内,人力资源部门将对其进行期间评估。

2. 如果新任职者表现不佳或与团队配合不良,则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解雇。

3. 如果新任职者表现出色,则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晋升机会。

六、公布与申诉1. 人力资源部门将公布岗位空缺的结果,并向所有申请者解释评选过程和结果。

2. 如果有其他申请者对结果有异议,可以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诉。

3. 人力资源部门将对申诉进行调查,给予相应回复并做出合理解释。

以上是我们公司的非领导职数配备规定,旨在确保岗位空缺的公平竞争和选出最佳人选。

公务员级别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

公务员级别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

公务员级别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公务员级别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分为综合管理类领导职务的设置、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的职务序列,相关的详细内容请阅读下⽂。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公务员职务序列的原则规定。

⼀、综合管理类领导职务的设置公务员法对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的设置未作具体规定,但规定了设置的原则,即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这主要是考虑到公务员的调整范围与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条例相⽐发⽣了较⼤的变化,公务员范围扩⼤后,综合管理类领导职务的情况⽐较复杂,需要根据不同的机关区分情况予以确定,故不在法律中作出具体规定。

总体上,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可以分为两类:⼀类是实⾏选任制的领导职务,另⼀类是实⾏委任制的领导职务。

(⼀)实⾏选任制的领导职务,例如各级政府的组成⼈员。

实⾏选任制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

根据宪法和地⽅各级⼈民代表⼤会和地⽅各级⼈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这⼀类领导职务包括: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最⾼⼈民法院院长、最⾼⼈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军事法院院长、最⾼⼈民检察院检察长、最⾼⼈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省长、副省长,⾃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本级⼈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地⽅各级⼈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地⽅各级⼈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7.31•【字号】市政发[1995]30号•【施行日期】1995.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发(1995)30号1995年7月31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对于建立激励竞争机制,通过公平竞争,选贤任能,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和政府行政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为加强对本市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成立北京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由陈广文(市委副书记)同志任组长,张百发(常务副市长)、杨朝仕(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高云厚(市人事局局长)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韩铁成(市委组织部副部长)、李超纲(市人事局副局长)、姚万义(市监察局副局长)、王晓明(市财政局副局长)、仇章建(市体改委副主任)、常守连(市编办副主任)、姚富景(市委机关工委副书记)、陈显良(市国家机关工委副书记)等同志组成。

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主任由高云厚同志兼任。

各区、县和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在推行和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过程中,任何单位都不得擅自扩大实施范围,滥设职位,突击提职转干,以及变相增加工资等。

各级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及时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各单位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做好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总结经验,保证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公司关于设置非领导职务系列办法

公司关于设置非领导职务系列办法

xxx公司关于设置非领导职务系列办法一、指导思想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努力为处室不同专长人员拓宽成长发展空间,鼓励职能处室精干队伍,增强竞争意识,参照公司目前的领导职务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系列,特设置管理人员非领导职务系列与营销人员职务系列。

二、非领导职务系列设置原则根据所从事岗位工作性质,非领导职务暂划分为三个系列:即管理系列,专业技术系列,营销系列。

1、管理系列范围:系指以主要从事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为主要职责的岗位(包括党群部门)。

2、专业技术系列范围:系指主要从事设计、产品开发、技术管理、工程管理、文教卫生为主要职责的岗位。

3、营销系列范围:公司内部系主要从事产品销售和物资采购的岗位。

三、非领导职务相应职级与称谓:非领导职务职级由高至低分为:l、管理系列:高级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三级科员、四级科员、科员、助理科员、办事员十个职级。

2、专业技术系列:一级专家、二级专家、三级专家、四级专家、高级主任师、主任师、副主任师、一级师、二级师、三级师、四级师、一级助理师、二级助理师、三级助理师、员十五个职级。

3、营销系列:一级营销专家、二级营销专家、三级营销专家、四级营销专家、高级主任营销师、主任营销师、副主任营销师、一级营销师、二级营销师、三级营销师、四级营销师、一级助理营销师、二级助理营销师、三级助理营销师、营销员十五个职级。

4、非领导职务各系列与领导职务系列对应关系,详见附件一。

四、非领导职务职数比例限额:(一)比例设置原则根据岗位工作内容的复杂程度、责任大小、管理幅度和对公司效益的关联程度,对职能处室和二级厂科室各职务系列职级设置不同比例,以增强工作人员竞争意识。

(二)设置比例1、高级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原则上不超过处级领导职数的50%,副主任科员原则上不超过高级主任科员和主任科员职数的50%。

二级厂科室一般不设高级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

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

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

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的通知》(浙政(1995)15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县(市、区)和乡(镇)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问题的补充通知》(浙人奖(1996)105号)精神,结合湖州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非领导职务设置原则(一)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必须在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确定后,在完成职位分类工作的基础上,本着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的精神,结合人员过渡进行。

(二)非领导职务的设置数,依据领导职务的职数按规定比例确定,不得突破。

(三)非领导职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是实职,但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

(四)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

二、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和职务名称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格不得高于所在部门的领导职务,职务名称应规范。

(一)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可设置调研员、助理调研员。

(二)乡(镇)级以上国家行政机关可设置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

县以上国家行政机关如有特殊需要使用其他非领导职务名称的,须逐级报经国家人事部批准。

三、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其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应达到相应的任职标准,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并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调研员: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处级职务四年以上;(二)助理调研员: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正科级职务四年以上;(三)主任科员: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副科级职务三年以上;(四)副主任科员: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科员职务三年以上;(五)科员: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办事员三年以上;(六)办事员: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对新录用的中专、高中毕业生见习期满后,考核合格者定办事员;大学专科、本科毕业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见习期满后,考核合格者定为科员;硕士和博士毕业研究生,见习期满后,考核合格者,分别定为副主任科员和主任科员。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发[2004]38号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发[2004]38号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发[2004]38号)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人事部门,各市属(市管)高等学校,各市直属事业单位:现将《北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系。

北京市人事局二00四年四月一日北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建立和完善适合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逐步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根据《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试行聘用合同制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岗位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按需设岗。

事业单位应根据其职能及事业发展的需要,以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础,按照工作性质、工作任务、工作内容等因素设置不同的工作岗位。

(二)精简效能。

事业单位应以提高工作效率为前提,保证每个岗位的满负荷工作,做到岗位的职、责、权相统一,发挥岗位的最佳效能。

(三)结构合理。

事业单位应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特点、技术要求和责任大小,合理确定岗位的结构比例,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优化调整。

(四)依法管理。

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设置工作岗位。

岗位的名称、数量、职能、责任、权利及岗位的任职条件等应与本单位的类别、工作性质和任务相符,不得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

行政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我市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杜绝滥设职位和超职数配备科级干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科级领导职务名称(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1、市委、市政府正处级的部、办、委、局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

2、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委员会的办公室及各委员会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

3、市政法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检察院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法院为庭长、副庭长,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公安局、司法局机关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

政法机关中其他副科级的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科长;正科级所、大队、中心领导职务名称分别为所长、副所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主任、副主任,教导员、副教导员;副科级所、大队为所长、大队长、教导员。

公安局直属支队领导职务名称为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交警支队为纪委书记)分局领导职务名称为局长、副局长,政委、副政委,纪委书记。

4、市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部长、副部长,书记、副书记。

5、民主党派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部长、副部长。

6、群团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科长、副科长,部长、副部长。

,7、事业单位领导职务名称,“中心”、“室”、“办”、“处”“文化宫”为主任、副主任;“校”为校长、副校长,书记、副书记;“院”为院长、副院长,书记、副书记;“所”为所长、副所长;“馆”为馆长、副馆长;“站”为站长、副站长;“幼儿园”为园长、副园长;“剧团”为团长、副团长,书记、副书记;“局”为局长、副局长;“支队”为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大队”为大队长,副大队长,教导员、副教导员。

公务员队伍建设专项考评实施细则

公务员队伍建设专项考评实施细则

公务员队伍建设专项考评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根据《北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考评主要依据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具体包括:《公务员录用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公务员奖励规定》、《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北京市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公务员调任规定》、《公务员培训规定》和国家及我市公务员工资相关规定等。

第三条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对各部门公务员队伍建设情况进行考评。

第四条考评原则:坚持科学合理、简便易行;坚持依法考评,注重实绩;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第五条考评内容:主要包括各部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加强公务员的思想、作风、能力建设等方面情况。

第六条按照北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绩效管理指标体系权重分配,该项考评分值共5分,各部门考评计分标准如下:(一)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1.1分)。

按照规定的编制限— 1 —额(0.25分)、职位要求(0.25分)、资格条件(0.25分)和程序(0.25分)进行公务员录用工作;积极落实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当年度重点任务(0.1分),公务员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整体素质有明显提高。

(二)公务员考核奖惩工作(0.6分)。

按照公务员考核(0.1分)、奖励(0.1分)规定,制定符合本单位特点、体现“德、能、勤、绩、廉”要求、立足工作实绩的公务员考核办法和考核指标体系,并认真组织实施;按照规定方法、程序和资格条件、管理权限实施公务员纪律惩戒(0.1分)、辞职(0.1分)、辞退(0.1分),进一步加强公务员队伍思想作风建设,增强公务员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公仆意识;积极落实公务员考核奖励工作当年度重点任务(0.1分)。

(三)公务员职务管理工作(1.5分)。

按照规定方法、程序和资格条件、管理权限实施公务员调任和转任(0.35分);按照规定方法、程序和资格条件、管理权限实施公务员职务晋升和任免(0.35分);按照有关政策,推行竞争上岗(0.35分)工作,开展公开遴选(0.35分)、挂职锻炼(0.35分)工作;积极落实公务员职务管理工作当年度重点任务(0.1分)。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七条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我国干部级别划分(以政府和军队为例,不含党委、人大、政协)第一:国家级:国务院总理(一级)国务院副总理(二级)国务院常委(三级)第二:正省级干部(正部级干部):国务院各部委正职干部(如教育部部长、国家发改委主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正职干部(如山东省省长、天津市市长)部队正军职干部(如山东省军区司令员、12军军长)第四:副省级干部(副部级干部):国务院各部委副职干部(如公安部副部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职干部(如国家文物总局局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山东省副省长、重庆市副市长)各副省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市长)部队副军职干部(如浙江省警备司令部副司令、31军副军长)第五:正厅级干部(地市级干部):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干部(如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正职干部(如山东省交通厅厅长,北京市财政局局长)各副省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宁波市副市长)各地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无锡市市长)部队正师职干部(如1军后勤部部长、34师政委)注:以上为高级干部第六:副厅级干部: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干部(如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副司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副职干部(如黑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上海市文化局副局长)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教育局局长、江宁区区长)各地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苏州市副市长)部队副师职干部(如35师副政委、179旅旅长)第七:正处级干部(县团级干部):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经济作物处处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处长)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沈阳市卫生局副局长、浦口区副区长)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扬州市劳动局局长、滨海县县长)部队正团职干部(如105团政委)第八:副处级干部: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农业部兽医局防疫处副处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江苏省教育厅人事处副处长)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处室及区县各局正职干部(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处处长、玄武区卫生局局长)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镇江市民政局副局长、张家港市副市长)部队副团职干部(如105团参谋长)正科级、副科级干部略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其各级干部参照政府各级干部待遇,但不具有行政级别,不属于公务员编制政府各级干部如为上一级党委常委,则其行政级别升一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7.12.12•【文号】国税发[1997]185号•【施行日期】1997.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1997年12月12日附件: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国发[1993]78号),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原则(一)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要有利于精兵简政、理顺关系、提高工作效率,推进干部队伍“四化”,调动和发挥国家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各级行政机关和直属行政机构。

(三)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国发国发[1993]78号号附件二)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进行,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和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

(四)非领导职务是实职,具有明确的职责,承担具体工作任务,但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

可受领导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

二、非领导职务设置名称和规格(一)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可设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市(地)国家税务局机关可设置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县(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可设置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根据《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办法》(人发[1996]86号)规定,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可设置巡视员(副厅级)、助理巡视员(正处级)、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中发[2006]9号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中发[2006]9号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正文:----------------------------------------------------------------------------------------------------------------------------------------------------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2006年4月9日中发[2006]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第一条为规范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以下简称非领导职务)的设置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领导职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职务层次不得高于所在机关或者所在内设机构的机构规格,职数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

第三条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接受所在同级机构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领导,经领导授权或者委托可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非领导职务由高至低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各级机关原非领导职务不再使用其他职务名称。

因职业特点需要的,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使用其他非领导职务名称。

第五条中央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副部级机关和副省级市机关设置巡视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直辖市的区、副省级市的区、设区的市、自治州机关设置调研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机关设置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乡镇机关设置科员、办事员非领导职务。

副部级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相当于本机关内设机构的正司级和副司级;副省级市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相当于本市市直机关的正局级和副局级。

第六条中央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该机关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的40%;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75%.副部级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职数按照上述比例确定。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类分级执法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类分级执法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类分级执法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布日期】2021.09.10•【字号】京城管发〔2021〕59号•【施行日期】2021.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类分级执法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区城管执法局,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天安门地区、重点站区分局,燕山地区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为进一步促进本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科学、高效履职,持续提升执法精细化、精准化、智慧化、规范化水平,保障优化营商环境,市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类分级执法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现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30日施行。

请各单位、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和部门职责,认真做好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类分级执法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市城管执法局2021年9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法事项分类第三章执法对象分级第四章分级认定和调整第五章附则附件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类分级执法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依法、科学、有效履职,提升城市精细化治理水平,保障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区城管执法机关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开展分类分级执法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分类分级执法是指城管执法部门结合不同领域、不同业态发生违法行为后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情况对执法事项进行分类,结合执法对象是否遵法守法、是否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对执法对象进行分级,并依法实施差异化执法措施的行为。

县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

县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

县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县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设置和管理,完善国家公务员职务正常晋升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领导职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办发[201X]3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系指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批准的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第二条非领导职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职务层次不得高于所在机关机构规格,职数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

担任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除有政策规定外,在免去领导职务前不得提拔担任正科级非领导职务。

第三条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接受所在同级机构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领导,经领导授权或者委托可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县委及县级组织人事部门任免的非领导职务由高至低分为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各级机关的非领导职务不再使用其他职务名称。

因职业特点需要使用其他职务名称的,经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使用其他非领导职务名称。

第五条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本单位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从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年满58岁的男性、年满53岁的女性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以及因病长期不能正常工作、经组织部门批准在家休养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可不占该单位非领导职务职数。

第六条凡工龄满30年或年满50岁,且担任股级干部10年以上,本人申请提前2年退休的,经所在单位审核申报,可明确为副主任科员。

第七条严格控制非领导职务职数,不得超职数配备。

凡超职数或职数已满的单位,按照缺一补一的原则,待非领导职务职数出现空缺后,再申请配备。

第八条因重点工作、除尘滤布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经县委研究同意,在严格控制总量的前提下,可适量核批专项非领导职务职数,用于解决在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人员的职级待遇问题。

北京职务职级并行实施方案

北京职务职级并行实施方案

北京职务职级并行实施方案为了更好地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和工作效能,北京市决定实施职务职级并行制度。

该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激励公务员积极性,提高工作绩效,推动政府工作现代化,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下面将对北京职务职级并行实施方案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北京职务职级并行实施方案将充分发挥职务和职级的双重激励作用。

职务是公务员从事工作的具体岗位,职级是公务员的级别和薪酬水平。

通过将职务和职级挂钩,可以更好地激发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其次,实施职务职级并行可以更好地发挥公务员的专业特长和技能优势。

在过去的工作中,一些公务员可能因为职级限制而无法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和技能优势,影响了工作效率和质量。

职务职级并行将减少这种限制,使公务员能够更好地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更好地为社会和人民服务。

再次,职务职级并行实施方案将有利于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提高整体素质和能力水平。

通过与职务挂钩,可以更好地选拔和使用人才,使人人尽其才,发挥所长。

同时,职务职级并行也将促进公务员的学习和进步,促使他们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最后,北京职务职级并行实施方案将有利于建立健全的激励机制和评价体系。

通过职务职级并行,可以更好地激励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使公务员的工作绩效能够得到公正评价,激励其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总之,北京职务职级并行实施方案的出台将为公务员队伍的建设和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

我们相信,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职务职级并行将为北京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推动政府工作现代化,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

让我们共同努力,把职务职级并行制度落实到位,为建设现代化国际化的首都城市贡献力量!。

非领导职务人员管理办法

非领导职务人员管理办法

非领导职务人员管理办法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司非领导职务人员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和其它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按照工作需要设置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管理。

2 术语和概念非领导职务本标准所称非领导职务是指公司按照工作需要设置的高级业务主管(领导)、主任工程师、调研员等职务。

主任工程师为技术类非领导职务职位,本标准对主任工程师的选拔与聘用、职位职责、相应待遇及任职年限作出规定,日常管理详见5级工程师相关管理制度。

3 总则3.1 为了进一步深化公司人事制度改革,增强管理人员队伍建设,理顺在推动管理人员年轻化、专业化、知识化进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完善管理人员工作机制,成立非领导职务人员的管理规范,制定本标准。

3.2 非领导职务人员选拔任用原则:a)注重德才兼备、群众公认,公开、公平、公正,同时表现重在实绩、兼顾年龄和资历。

b)担任非领导职务人员的组织人事关系原则上保留在原所在单位,也可按照需要调整到相应单位。

c)非领导职务人员不占所在单位管理人员职数。

4 聘用条件4.1 大体条件4.1.1 主要考虑长期从事管理工作,工作勤勉,业绩突出,在职管理人员。

4.1.2 由于年龄原因再也不担任公司二级单位(部门)副职及以上管理职务的。

4.1.3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2 高级业务主管(领导)分项条件4.2.1 男性不超57周岁、女性不超过52周岁。

4.2.2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4.2.3 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2.4 累计担任正科级(业务主管)以上管理职务5年以上,且考核合格。

4.2.5 具有较强的综合协调沟通能力;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掌握专业管理的方式,熟悉相关的法规和政策。

4.3 主任工程师分项条件4.3.1 男性不超57周岁、女性不超过52周岁。

4.3.2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4.3.3 取得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3.4 累计担任正科级(业务主管)以上管理职务5年以上,且考核合格。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编制分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又叫全额财政拨款事业编制,多为一些公益性事业单位,如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学校等。

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由财政进行差额拨款,待遇和收入在一定程度上挂钩,如医院和部分景点等。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实际上与企业差不多,待遇和经营状况息息相关,多为一些服务型事业单位,如设计院等。

工勤技能人员工勤技能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身份的人员,通过劳动和人事部门组织考试,并获得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统称工勤技能人员。

1. 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

岗位等级管理岗位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事业单位现行的部级正职、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一到十级职员岗位。

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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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组织部文件
海组通〔2008〕49号

中共海淀区委组织部
海淀区人事局
关于转发《北京市综合管理类
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工委、党委、党组(总支、支部),各部、委、办、局:现将《北京市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转发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区原制定的相关公务员管理办法与转发文件相悖之处以本文件为准。

中共海淀区委组织部
海淀区人事局
2008年12月31日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北京市人事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综合管理类
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委组织部,各区县人事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干部(人事)处、组织处,各局党委(党组)组织部(处),各人民团体组织部:现将《北京市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市级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处级及以下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京人发〔2001〕115号)、《关于北京市区县党政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1〕78号)同时废止。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北京市人事局
2008年12月22日
北京市综合管理类公务员
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以下简称非领导职务)的设置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领导职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职务层次不得高于所在机关或者所在内设机构的机构规格,职数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

第三条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接受所在同级机构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领导,经领导授权或者委托可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非领导职务由高至低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第五条市级机关设置巡视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区县机关设置调研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乡镇机关设置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

第六条市级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的30%;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第七条区县机关的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的30%;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乡镇机关的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按照上述比例确定。

不设科的区县机关,科级非领导职数最高不超过本部门科级以下人数的60%。

第八条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其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应当达到相应的任职要求,身体健康,并具备规定的任职条件。

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用,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

第九条晋升非领导职务须具备下列任职年限条件:
(一)巡视员应当任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巡视员五年以上;
(二)副巡视员应当任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调研员五年以上;
(三)调研员应当任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以上;
(四)副调研员应当任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主任科员四年以上;
(五)主任科员应当任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
(六)副主任科员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
(七)科员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第十条新录用公务员确定职务,按照《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因定期考核不称职或者受处分等原因,需要降低职务的,降为下级非领导职务。

第十二条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扩大设置范围、突破职数比例限额、放宽任职条件的,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决定一律无效,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主题词: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管理办法转发通知
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组织部 2008年12月31 日印发
(政府OA网普发,纸印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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