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怀化市城区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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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怀化市城区供水价格的批复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怀化市城区供水价格的批复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怀化市城区供水价格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5.30•【字号】湘价消[2002]114号•【施行日期】2002.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怀化市城区供水价格的批复(湘价消[2002]114号2002年5月30日)怀化市物价局:你局《关于拟调怀化市供水总公司自来水价格的请示》收悉。

根据湖南省委常委会议纪要([2001]第58次)精神,经研究,现对你市城区供水价格调整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经审查,同意你市城区供水价格作适当调整,请你们加强对城市供水价格的管理,不得在价外征收其它费用。

二、根据“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自我发展、逐步到位、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兼顾企业和居民的承受能力,同意怀化市城区供水价格调整为(每吨):居民生活用水1.33元.行政事业用水1.33元,工业用水1.46元,经营服务用水2.40元,特种行业用水5.32元。

对城镇居民中山民政部门发给最低生活费的特困户,由供水总公司每月每户免收4吨水费。

三、你局应督促供水企业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切实贯彻落实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建设厅湘价消[2001]216号文件规定,对供水大户实行趸售水价,并在“十五”期内完成“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按表计量”收费工作。

四、供水价格调整涉及面广,你市应向居民、工商企业,尤其是用水大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向社会公告,保证供水价格调整方案顺利出台。

五、你市供水价格调整具体执行时间由你局依据本批复精神报请怀化市人民政府后确定。

长沙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供水价格和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长沙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供水价格和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长沙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供水价格和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1.13•【字号】长价房[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长沙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供水价格和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长价房〔2012〕15号)长沙市水务局、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精神,通过召开水价调整与改革和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听证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物价局批准(湘价函〔2011〕146号),现就调整城区供水价格和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自我发展、逐步到位、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将城区自来水平均价格从每立方米1.37元提高到1.57元,并将水价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

调整后的自来水每立方米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如下:居民生活用水1.31元,非居民生活用水2.17元,特种用水5.44元。

株树桥引水工程供水价格按0.2元/立方米的水平进入城区供水价格。

调整后的价格见附件一。

二、根据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建设部将我市作为全国进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试点的要求和湘政办发[2010]27文件精神,我市决定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并实行垃圾处理费与水费合并收取。

为促进城市减排和“两型社会”建设,我市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从平均每立方米0.75元/立方米提高到0.85元。

垃圾处理费和污水处理费的具体征收标准见附件一。

三、为促进节约用水,实行多用水多负担的原则,在保证居民生活用水正常需要的前提下,试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05.25•【字号】湘价服[2011]97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11〕97号)各市州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行为,制止价格垄断、牟取暴利,维护公平合理的价格秩序,根据《价格法》、《反垄断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改进和完善对经济工作的管理的若干意见》(湘发〔2009〕13号)等精神,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对《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新制定的《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规范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行为,制止价格垄断、牟取暴利和乱收费、乱摊派行为,维护公平合理的价格秩序,保护企事业单位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反垄断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进和完善对经济工作的管理的若干意见》(湘发〔2009〕13号)、《湖南省定价目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垄断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要求管理对象购买由民间组织、事业单位、企业等经营服务主体垄断经营、强制使用或指定配套销售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具体项目参见附表)。

第三条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审批。

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政策,指导、协调全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日常管理,审批涉及全省范围或跨市(州)垄断经营、强制使用或指定配套销售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集中供水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集中供水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集中供水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3.03.22•【字号】湘价服[2013]41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集中供水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湘价服〔2013〕41号)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水利(水务)局:现将《湖南省农村集中供水价格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

湖南省农村集中供水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农村安全饮水、节约用水及农村集中供水事业可持续发展,规范农村集中供水价格行为,完善供水价格形成机制,维护供水和用水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水法》、《价格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县城以下的乡、镇、村各类投资建成投入运行的农村集中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农村集中供水价格,是指农村集中供水单位通过拦、蓄、引、提等工程设施,并将地表水(含水库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和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为乡、镇、村用户提供生活、生产经营用水的价格。

第四条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受益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办法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

第五条农村集中供水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部门负责农村集中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制定。

市(州)、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部门负责核定辖区农村集中供水价格和日常价格监管工作。

供水工程实行跨行政区域供水的,其价格由共同的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六条农村集中供水原则上同一个县(市、区)有多个供水工程的应尽可能执行相同水价,情况特殊的也可按单个供水工程核定水价。

第七条农村集中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按供水用途分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和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16〕29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16〕29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16〕29号鹤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怀化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1年12月26日印发的《怀化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怀政办发〔2011〕48号)同时废止。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7日怀化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证城市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公共供水区域范围内二次供水的建设、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二次供水是指当民用与工业建筑生活饮用水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城镇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管网能力时,通过存储、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或自用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等设施。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是城市二次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房产、消防、工商、质监和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二次供水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次供水列入城市供水的服务范围。

由城市二次供水专营企业负责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安装、运行和维护管理,实行建管合一。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郴州市城区供水价格的批复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郴州市城区供水价格的批复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郴州市城区供水价格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11.15•【字号】湘价函[2011]145号•【施行日期】2011.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郴州市城区供水价格的批复(湘价函〔2011〕145号)你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区供水价格的请示》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及《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经研究并报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你市调整城区供水价格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自我发展、逐步到位、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同意你市根据价格听证会情况和市政府意见,将城区自来水平均价格从1.46元提高到1.96元/立方米,并将价格分类简化为三类,即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

调整后的自来水每立方米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如下:居民生活用水1.61元,非居民生活用水2.42元,特种用水6.44元。

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仍按现行办法随自来水价格一并征收。

调整后的价格见附表。

二、城区自来水价格调整后,对城镇居民中由民政部门发放最低生活费的家庭,继续由市供水企业每月每户免收4立方米水费(含自来水水费、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附水价征收的垃圾处理费)。

三、自来水水价调整涉及面广,你们应组织供水企业向用水单位和居民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向社会公告,确保水价调整方案的顺利出台。

四、你市调整后的城区自来水价格具体执行时间由你局依据本批复精神和郴州市人民政府决定确定。

你局发文执行之日起至第一次抄表期间的水费仍按原价格执行,第二次抄表时方可执行调整后的价格。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附表:郴州市城区供水价格调整后标准表。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永州市调整城市供水价格问题的批复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永州市调整城市供水价格问题的批复

1 / 1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永州市调整城市供水价格问题的批复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2000]湘价房字第14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0.01.21
【实施日期】2000.0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永州市调整城市供水价格问题的批复
([2000]湘价房字第14号2000年1月21日)
永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我市自来水价格的请示》(永价房字(1999)135号)收悉。

根据省长办公会议纪要((1998)18号)精神,城市自来水价格安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价格听证会的形式按程序办理。

经研究,现对你市供水价格调整问题批复如下:
一、你市这次供水价格调整是按照《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要求,理顺供水价格的改革。

经审。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衡阳市调整城市供水价格问题的批复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衡阳市调整城市供水价格问题的批复

1 / 1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衡阳市调整城市供水价格问题的批复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价房字[1999]第289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1999.12.07
【实施日期】1999.1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衡阳市调整城市供水价格问题的批复
(湘价房字[1999]第289号1999年12月7日)
衡阳市物价局:
你局衡价重字(1999)142号《关于调整我市自来水价格的请示》收悉。

根据省长办公会议纪要((1998)18号)精神,经研究,现对你市供水价格调整问题批复如下:
一、你市这次供水价格调整是按照《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要求,理顺供水价格的改革。

经审查,你市召开了水价调整听证会,价格调整程序和所报方案符合《。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全省县城及建制镇全面建立居民阶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全省县城及建制镇全面建立居民阶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全省县城及建制镇全面建立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工作进度的通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发改价商[2016]603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7.25
【实施日期】2016.07.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全省县城及建制镇全面建立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工作进
度的通报
(湘发改价商〔2016〕603号)
各市州、县(市、区)发改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国家发改委关于推进重点领域价格机制改革专项行动计划(2015~2017年)(发改价格[2015]3098号)文件精神,推进我省县城及有条件的建制镇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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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邵阳市城区供水价格的批复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邵阳市城区供水价格的批复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邵阳市城区供水价格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5.30•【字号】湘价消[2002]115号•【施行日期】2002.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邵阳市城区供水价格的批复(湘价消[2002]115号2002年5月30日)邵阳市物价局:你局《关于调整邵阳市自来水价格的请示》收悉。

根据湖南省委常委会议纪要([2001]第58次)精神,经研究,现对你市城区供水价格调整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经审查,同意你市城区供水价格作适当调整,请你们加强对城市供水价格的管理,不得在价外征收其它费用。

二、根据“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自我发展、逐步到位、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兼顾企业和居民的承受能力,同意邵阳市城区供水价格调整为(每吨):居民生活用水1.05元。

行政事业用水1.05元。

工业用水1.15元,经营服务用水1.89元,特种行业用水4.20元。

对城镇居民中山民政部门发给最低生活费的特困户,由自来水企业每月每户免收4吨水费。

三、你局应督促供水企业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切实贯彻落实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建设厅湘价消[2001]216号文件规定,对供水大户实行趸售水价,并在“十五”期内完成“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按表计量”收费工作。

四、供水价格调整涉及面广,你市应向居民、工商企业,尤其是用水大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向社会公告,保证供水价格调整方案顺利出台。

五、你市供水价格调整具体执行时间由你局依据本批复精神报请邵阳市人民政府后确定。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城市供水入户管网配套建设有关问题的答复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城市供水入户管网配套建设有关问题的答复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城市供水入户管网配套建设有关问
题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3.08.16
•【字号】湘价函[2003]170号
•【施行日期】2003.08.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城市供水入户管网配套建设有关问题的答

(湘价函[2003]170号2003年8月16日)
岳阳市物价局:
你局来函请示关于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发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如何理解执行问题,经请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价格司,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答复如下:
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1999)湘价房字第117号及湘价消(2001)216号文件规定,城市供水主干管网建设费用已摊入供水价格,不得在供水价格之外再收主干管网工程建设费用。

为推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收费到户“工作,对城市居民个人申请”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收费到户“供水改造的,其中水表安装及有联建设费用标准须严格执行我局湘价(2001)21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单位因生产、生活需要(新建或改造房屋)新接或扩大用水的,从主管网切口开梯到入户配套管网建设,因具体工程情况不同,我局湘价消(2001)216号文件未明确具体的建设费用标准,对此,依据国家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各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会同同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建设费用标准,报省物价局备案。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邵阳市调整城市供水价格问题的批复-湘价房字[1999]第309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邵阳市调整城市供水价格问题的批复-湘价房字[1999]第309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邵阳市调整城市供水价格问题的批复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邵阳市调整城市供水价格问题的批复(湘价房字[1999]第309号1999年12月15日)邵阳市物价局:你局《关于我市贯彻国家(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并相应调整自来水价格的请示》(邵价房字(1999)161号)收悉。

根据省长办公会议纪要((1998)18号)精神,城市自来水价格安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价格听证会的形式按程序办理。

经研究,现对你市供水价格调整问题批复如下:一、你市这次供水价格调整是按照《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要求,理顺供水价格的改革。

经审查,你市价格调整程序和所报方案符合《价格法》和《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要求。

请你们加强对城市供水价格的管理,今后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不得在价外征收其它费用。

二、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自我发展、逐步到位、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兼顾企业和居民的承受能力,对城市供水价格作如下调整:供水价格分类由现行的三类调整为五类;居民生活用水调整为0.87元/吨,行政事业用水为0.87元/吨,工业用水调整为0.96元/吨(其中沉淀水调整为0.58元/吨),经营服务用水调整为1.57元/吨,特种用水为3.48元/吨,同时,你市西水东调向邵东县供水的结算价格作相应调整。

企业下岗职工户和特困户的水价可按原来到户价格不变,由你市安排。

三、邵阳市供水企业应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居民生活用水抄总表计费为抄表到居民住户的水量计费,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四、供水价格调整涉及面广,你市应向企业、居民和行政事业单位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向社会公告。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价局贯彻落实国家部署开展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价局贯彻落实国家部署开展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价局贯彻落实国家部署开展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11.20•【字号】湘价服[2010]174号•【施行日期】2010.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价局贯彻落实国家部署开展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湘价服〔2010〕174号)各市、州物价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613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经调查研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湖南省物价局贯彻落实国家部署开展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工作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湖南省物价局贯彻落实国家部署开展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613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为依据,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部署和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水价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为政府价格管理部门转变价格监管方式进行尝试,为进一步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作有益探索。

二、工作目标通过对供水企业的经营成本、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过程和监审报告以及其它相关情况的公开,达到以下工作目标:1、扩大广大人民群众对水价调整的知情权、参与权,进一步增进社会各界对水价调整情况的了解,取得理解和支持;2、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水价调整的科学性和透明度;3、促进城市供水企业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建立成本控制自我约束机制,自觉按照国家水价成本监审办法的规定进行价格成本控制;4、通过水价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取得经验,为全面推行水价调整成本公开工作打下基础,同时为其它资源性价格改革和价格调整的成本公开起到探索作用。

湖南水价将实行“优质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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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建设信息》
【年(卷),期】2014(000)006
【摘要】日前,湖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深化全省价格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价格形成机制提出改革办法,涉及水、电、气、医疗、教育、交通运输等十个类别。

《意见》提出,对于供水价格构成实行供水优质优价政策,公共供水厂提质改造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106项指标的,将价格调整到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水平。

【总页数】1页(P4-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99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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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张家界市城区实行工商用水同价和非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加价的复函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张家界市城区实行工商用水同价和非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加价的复函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张家界市城区实行工商用水同价和非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加价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3.04.16•【字号】湘价函[2013]45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张家界市城区实行工商用水同价和非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加价的复函(二○一三年四月十六日湘价函〔2013〕45号)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调整张家界市城区供水价格的函》收悉。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你市召开听证会情况,现就你市城区实行工商用水同价及非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的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同意你市将现行的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及特种用水价格等五类用水价格简化为三类,即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价格,并实行工商用水同价。

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原则,在实行用水类别简化并实行工商用水同价后,对分类水价作适当的调整。

调整后的平均水价从现行的每立方米2.09元调整到2.36元,具体价格为每立方米(不含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居民生活用水1.89元、非居民生活用水2.88元、特种用水7.68元。

对城镇居民中由民政部门发放最低生活费的家庭每户每月继续免收4立方米水费。

二、推进你市城区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工作。

你市供水主管部门应按照《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国家及省有关用水定额标准,抓紧制定非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计划)加价的用水定额标准,并尽快付之实施。

三、你市城区调整水价并实行工商用水同价具体执行时间为,2013年4月1日后第一次抄表执行原价格,第二次抄表起执行新价格。

你市应组织供水企业向社会公告新水价标准,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9年部分县城建立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9年部分县城建立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9年部分县城建立居
民阶梯水价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4.26
•【字号】永发改价转〔2019〕108号
•【施行日期】2019.04.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2019年部分县城建立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管理区)发改委(局)、市经开区经济发展局:
现将《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9年部分县城建立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的通知》(湘发改价商(2019)2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请新田、江华、江永、双牌四县抓紧安排部署,在2019年10月底前建立县城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其它还未实施的县及管理区做好有关工作,并将工作进度安排报市发改委,确保如期全部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

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4月26日。

湖南省物价局、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业用水价格
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价重[2002]220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水利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2.08.29
【实施日期】2002.08.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物价局、省水利厅、
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的通知
(湘价重[2002]220号2002年8月29日)
各市(州)物价局、水利局、财政局:
近来,不少地方反映农业用水价格管理混乱,越权定价、擅自涨价现象严重,加重了农民负担。

为加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减轻农民负担,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农业用水性质,规范管理。

根据国家商品价格管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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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娄底市城区供水价格的批复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娄底市城区供水价格的批复

1 / 1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娄底市城区供水价格的批复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湘价消[2002]57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2.04.05
【实施日期】2002.04.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1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娄底市城区供水价格的批复
(湘价消[2002]57号2002年4月5日)
娄底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请求调整自来水价格的报告》收悉。

根据湖南省委常委会议纪要([2001]第58次)精神,经研究,现对你市城区供水价格调整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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