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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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已成水库工程的管理工作,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水库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库的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参照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的通知》(水建管〔2008〕18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小(1)型及以上水库工程。小(2)型水库、非政府投资建成的水库,可参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条水库管理考核的对象是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具有财务独立核算的水库管理单位(若管理多座水库可就其中一座或多座进行申报)。重点考核水库工程的管理工作,主要是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
第四条市级水库管理单位考核分为一级、二级管理单位。考核实行1000分制,其中考核结果850分以上的(含850分,且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2%)确定为重庆市一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结果780分以上的(含780分,且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75%)确定为重庆市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第五条水库工程管理考核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库工程管理的考核工作。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区内水库工程的考核工作。
第六条水库工程管理考核分为管理单位自检、区县级考核和市级考核验收三个阶段。个水库管理单位根据考核标准进行自检并逐项赋分,若自检结果符合重庆市一、二级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标准的,则将自检结果报送所属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再进行组织县级考核并逐项赋分,若考核结果符合相应考核标准,再由水库所在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水利
局提出考核验收申请;市水利局据此组织专家开展市级考核工作。若经市级考核达到国家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标准的,再由市水利局想水利部申报验收。
第七条申报市级水库管理单位的,需具备以下条件:
完成水管体制改革并通过验收;
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要求进行注册登记和大坝安全鉴定,且大坝安全鉴定达到二类坝以上标准或经过除险加固达到二类坝以上标准;未进行大坝注册登记和大坝安全鉴定或安全鉴定结论为三类坝的水库,仅对管理单位的管理状况进行考核验收,提出考核验收意见,不确定等级;
新建工程经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行;除险加固、更新改造工程完成竣工验收。
第八条市级建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考核专家库。市级考核验收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进行,且从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不得少于考核组成员的三分之二。考核组成员不得少于5人。
第九条经考核确定为市一、二级水库管理单位的,是水利局将在全市进行通报并颁发奖牌和证书,同时从市级相关水利资金安排上予以奖励。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也可自行制定对水库管理单位的奖励办法。
第十条经考核确定为重庆市一、二级水库管理单位的,应逐年对照考核标准进行自检,并将自检结果报所在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反馈水库管理单位。同时,市水利局每三年将组织一次复核,并进行不定期抽查。经复核或抽查达不到原确定等级标准的,取消其原定等级,并在全市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本考核办法由重庆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考核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水库)实施细则》(渝水管〔200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