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水利工程考核办法(水建管〔2008〕187号)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建管〔2008〕187号)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库、水闸,七大江河干流、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和省级管理的河道堤防、湖泊、海岸以及其它河道三级以上堤防等工程,其它水库、水闸、河道堤防等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对象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指直接管理水利工程,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重点考核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包括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四类。
第四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属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部直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由水利部负责。
第五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河道、水库、水闸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考核标准。
第六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行千分制。
水管单位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部制订的考核标准对水管单位管理状况进行考核赋分。
第七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分水管单位自检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验收两个阶段。
考核结果达到水利部验收要求的,可自愿申报水利部验收。
第八条通过水利部验收,考核结果总分应达到920分(含)以上,且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5%。
通过省级及其以下考核验收,考核结果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水管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根据考核标准每年进行自检,并将自检结果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反馈水管单位,水管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加强整改,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条申报水利部验收的,需具备以下条件:1、完成水管体制改革并通过验收。
五莲小型水库管理考核办法
五莲县小型水库管理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小型水库管理考核工作,根据《五莲县小型水库管理办法》、《五莲县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境内所有小型水库,包括小(1)型水库和小(2)型水库第三条水库管护范围包括大坝、溢洪道、放水洞及其附属设施,确权划界划定的管理范围,管理、观测等设施。
第四条各级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隶属关系落实小型水库管理政府责任人、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和管理单位责任人。
第五条水库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管护工作,未设立水库管理单位的,按隶属关系,由乡镇或村承担管理单位职责,县水利局对小型水库日常管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乡镇负责落实小型水库管护经费,在省、市、县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多方筹措管护经费,水库灌溉、供水、养殖等收取的水费、承包费,要优先用于水库管护支出。
第七条实行水库安全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员)聘任制度。
乡镇负责选聘安管员,签订水库管护责任书;安管员应相对固定,年龄宜在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能熟悉工程情况和识别基本险情;安管员聘任结果报县水利局备案。
第八条实行安管员培训制度。
乡镇负责对安管员进行专业技术和技能培训,培训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县水利局进行业务指导,提供相关培训资料;安管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发放上岗证,持证上岗。
第九条实行安管员考核制度。
乡镇负责对安管员进行管理、考核,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级,考核结果作为安管员工资发放的主要依据,考核不称职的解除聘用合同;县水利局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作为县级以上财政补助经费拨付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乡镇应为安管员提供安全、便捷的水库管护条件,缴纳必要的人身意外伤害险。
第十一条乡镇应根据管理需要,配备、补充水库日常管理、观测、通讯等设施。
分期分批为每座水库新建、改扩建管理房,并配备日常办公、生活设施。
第十二条实行巡查、维护制度。
省小水库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附件:江苏省小型水库管理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小型水库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水利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结合小型水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册小型水库。
第三条小型水库管理考核对象是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或小型水库管理责任承担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
重点考核小型水库的工程管理工作,包括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
第四条小型水库管理考核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制。
省水利厅负责全省小型水库管理考核工作的组织指导与结果的抽查审核,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小型水库管理考核工作的验收和公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小型水库管理工作的初步考核和申报。
第五条小型水库管理考核分管理单位自检、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步考核、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三个阶段。
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步考核达到规范化管理单位标准的,可向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验收。
第六条小型水库管理考核实行100分制。
考核结果达90分及以上(单项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5%),确定为江苏省小型水库规范化管理单位。
第七条管理单位应加强水库日常管理工作,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考核办法定期组织考核,每年年底前将考核结果汇总上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型水库考核达90分及以上的,可申请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对通过验收的小型水库,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验收结果报省水利厅批准,省水利厅发文授予江苏省小型水库规范化管理单位称号,并颁发标牌。
省水利厅将组织专家进行抽查审核,对抽查不合格的,取消其江苏省小型水库规范化管理单位的称号。
管理单位应按考核和验收意见及时进行整改,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第八条向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验收的管理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1、水库有经批准设立的管理单位或水库主管部门已明确管理责任承担单位。
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
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规范工程管理行为,加强水利工程考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的各类水利工程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考核的目标是评价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的业绩和能力,确定评价结果并采取相应的奖励或惩罚措施。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四条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工程质量:评估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二)工程进度:评估工程的施工周期是否按照计划完成,是否存在延期等问题。
(三)工程造价:评估工程的投资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超支、虚报等问题。
(四)安全管理:评估工程的安全管理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五)环境保护:评估工程的环境保护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对周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六)社会效益:评估工程建设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和贡献。
第三章考核方式第五条考核方式包括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
(一)定性评价:根据工程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给予评价等级。
(二)定量评价:根据一定的指标和权重进行评估,给予具体分数。
第六条考核指标由浙江省水利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定期进行修订和更新。
第七条考核过程中可以采取抽查、检查、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处理第八条考核结果由浙江省水利厅负责,根据考核标准和评价结果给予相应的奖励或者惩罚。
第九条奖励措施包括表彰、奖金、提名优秀等,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不同的奖励等级。
第十条惩罚措施包括扣款、处罚、限制参与下一期工程建设等,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不同的惩罚等级。
第五章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合同、工程设计图纸、施工进度计划等。
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工程建设单位: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负责工程设计、施工等相关工作的单位。
2.施工周期:指工程的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之间的时间长度。
3.环境保护措施: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采取的措施,以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青海省万亩以上灌区百万方以上水库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青海省万亩以上灌区百万方以上水库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0.05.19•【字号】•【施行日期】2020.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万亩以上灌区百万方以上水库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农田水利条例》《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及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水利部门管理的万亩以上灌区、百万方以上水库工程。
其它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对象是直接管理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
重点考核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四方面内容。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
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工程管理考核的审核和申报工作。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工程管理考核的自检、赋分、核查和申报工作。
第五条万亩以上灌区、百万方以上水库工程管理考核分别执行《青海省万亩以上灌区工程管理考核标准》和《青海省百万方以上水库工程管理考核标准》。
第六条水管单位应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考核等级第七条考核实行千分制,根据考核综合得分确定等级。
考核总分为900~1000分(含900分)的确定为省一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总分为800~899分(含800分)的确定为省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总分为800分以下的,提出考核整改意见,不确定等级。
第八条水库灌区工程应分别按水库、灌区标准考核等级。
第九条申报省一、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直接管理水利工程的水管单位;(二)完成水管体制改革并通过验收。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及其考核标准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及其考核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3.05.22•【文号】水建管[2003]208号•【施行日期】2003.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6月16日实施日期:2008年6月16日)废止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及其考核标准的通知(水建管[2003]208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推进水利工程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现代化建设,现将《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及其考核标准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2、河道工程管理考核办法3、水库工程管理考核办法4、水闸工程管理考核办法附件1: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库、水闸,七大江河干流、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和省级管理的河道堤防、湖泊、海岸以及其它河道三级以上堤防工程,其它水库、水闸、河道堤防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对象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指直接管理水利工程,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重点考核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主要是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
第四条水库、水闸工程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和《水闸安全鉴定规定》的要求进行注册登记、安全鉴定,达到二类以上标准或经过除险加固达到二类以上标准的,根据本办法考核确定等级。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最新版】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农田水利条例》《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对象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指直接管理水利工程的法人,以下简称水管单位),重点考核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包括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四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水利工程是指:大中型水库、水闸、泵站、灌区、调水工程,七大江河干流堤防,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和省级管理的河道堤防、海堤,以及其它河道三级以上堤防等工程。
其它水库、水闸、堤防、泵站、灌区和调水等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所属水管单位开展水利工程年度自检和考核工作。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属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部直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由水利部负责。
第五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水库、水闸、堤防、泵站、灌区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考核标准。
调水工程按照上述相关工程的考核标准执行。
第六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行千分制。
水管单位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部制订的考核标准对水管单位管理状况进行考核赋分。
第七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分水管单位年度自检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年度考核两个阶段。
考核结果达到水利部验收标准的,可自愿申报水利部验收。
第八条水管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根据考核标准每年进行年度自检,并将年度自检结果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年度考核,并将年度考核结果反馈水管单位,水管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加强整改,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通过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年度考核结果需于次年一月底前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汇总报水利部备案。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建管〔2008〕187号)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库、水闸,七大江河干流、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和省级管理的河道堤防、湖泊、海岸以及其它河道三级以上堤防等工程,其它水库、水闸、河道堤防等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对象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指直接管理水利工程,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重点考核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包括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四类。
第四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属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部直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由水利部负责。
第五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河道、水库、水闸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考核标准。
第六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行千分制。
水管单位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部制订的考核标准对水管单位管理状况进行考核赋分。
第七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分水管单位自检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验收两个阶段。
考核结果达到水利部验收要求的,可自愿申报水利部验收。
第八条通过水利部验收,考核结果总分应达到920分(含)以上,且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5%。
通过省级及其以下考核验收,考核结果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水管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根据考核标准每年进行自检,并将自检结果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反馈水管单位,水管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加强整改,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条申报水利部验收的,需具备以下条件:1、完成水管体制改革并通过验收。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建管〔2008〕187号)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水法》、《中华人民共与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库、水闸,七大江河干流、流域管理机构所属与省级管理得河道堤防、湖泊、海岸以及其它河道三级以上堤防等工程,其它水库、水闸、河道堤防等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得对象就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指直接管理水利工程,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得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重点考核水利工程得管理工作,包括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与经济管理四类。
第四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得原则进行。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得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属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部直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由水利部负责。
第五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河道、水库、水闸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相应得考核标准。
第六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行千分制。
水管单位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部制订得考核标准对水管单位管理状况进行考核赋分。
第七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分水管单位自检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验收两个阶段。
考核结果达到水利部验收要求得,可自愿申报水利部验收。
第八条通过水利部验收,考核结果总分应达到920分(含)以上,且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得85%。
通过省级及其以下考核验收,考核结果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水管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根据考核标准每年进行自检,并将自检结果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反馈水管单位,水管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加强整改,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条申报水利部验收得,需具备以下条件:1、完成水管体制改革并通过验收。
重庆市水库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重庆市水库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已成水库工程的管理工作,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水库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库的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参照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的通知》(水建管〔2008〕18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小(1)型及以上水库工程。
小(2)型水库、非政府投资建成的水库,可参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条水库管理考核的对象是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具有财务独立核算的水库管理单位(若管理多座水库可就其中一座或多座进行申报)。
重点考核水库工程的管理工作,主要是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
第四条市级水库管理单位考核分为一级、二级管理单位。
考核实行1000分制,其中考核结果为850分以上的(含850分,且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2%)确定为重庆市一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结果为780分以上的(含780分,且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75%)确定为重庆市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第五条水库工程管理考核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
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库工程管理的考核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区内水库工程的考核工作。
第六条水库工程管理考核分为管理单位自检、区县级考核和市级考核验收三个阶段。
各水库管理单位根据考核标准进行自检并逐项赋分,若自检结果符合重庆市一、二级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标准的,则将自检结果报送所属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再行组织县级考核并逐项赋分,若考核结果符合相应考核标准,再由水库所在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水利局提出考核验收申请;市水利局据此组织专家开展市级考核工作。
若经市级考核达到国家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标准的,再由市水利局向水利部申报验收。
水库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水库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库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已成水库工程的管理工作,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水库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库的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参照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的通知》(水建管〔2008〕18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小(1)型及以上水库工程。
小(2)型水库、非政府投资建成的水库,可参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条水库管理考核的对象是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具有财务独立核算的水库管理单位(若管理多座水库可就其中一座或多座进行申报)。
重点考核水库工程的管理工作,主要是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
第四条市级水库管理单位考核分为一级、二级管理单位。
考核实行1000分制,其中考核结果850分以上的(含850分,且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2%)确定为重庆市一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结果780分以上的(含780分,且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75%)确定为重庆市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第五条水库工程管理考核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
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库工程管理的考核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区内水库工程的考核工作。
第六条水库工程管理考核分为管理单位自检、区县级考核和市级考核验收三个阶段。
个水库管理单位根据考核标准进行自检并逐项赋分,若自检结果符合重庆市一、二级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标准的,则将自检结果报送所属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再进行组织县级考核并逐项赋分,若考核结果符合相应考核标准,再由水库所在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水利局提出考核验收申请;市水利局据此组织专家开展市级考核工作。
若经市级考核达到国家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标准的,再由市水利局想水利部申报验收。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建管〔2008〕187号)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库、水闸,七大江河干流、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和省级管理的河道堤防、湖泊、海岸以及其它河道三级以上堤防等工程,其它水库、水闸、河道堤防等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对象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指直接管理水利工程,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重点考核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包括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四类。
第四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属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部直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由水利部负责。
第五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河道、水库、水闸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考核标准。
第六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行千分制。
水管单位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部制订的考核标准对水管单位管理状况进行考核赋分。
第七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分水管单位自检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验收两个阶段。
考核结果达到水利部验收要求的,可自愿申报水利部验收。
第八条通过水利部验收,考核结果总分应达到920分(含)以上,且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5%。
通过省级及其以下考核验收,考核结果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水管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根据考核标准每年进行自检,并将自检结果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反馈水管单位,水管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加强整改,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条申报水利部验收的,需具备以下条件:1、完成水管体制改革并通过验收。
水库工程管理考核标准
二、三类坝,无除险加固规划(由有资质单位编制)及实行计划扣10分;除险前未制定安全度汛措施旳扣10分。
二、三类坝,无除险加固规划(由有资质单位编制)及实行计划扣10分;除险前未制定安全度汛措施旳扣10分。
二、安全管理(300分)
15.更新改造
大坝及其附属工程更新改造有规划,经费贯彻,项目准时完毕,质量符合规定,有竣工验收汇报。
有防洪水预案,抢险、调度、转移、通讯、照明等预案内容齐全,且计划周密,措施得力,可操作性强。
20
无预案,此项不得分。
预案内容不全,每缺1项扣2分;计划不周密,措施不得力,可操作性不强扣10分。
预案内容不全,每缺1项扣2分;计划不周密,措施不得力,可操作性不强扣10分。
13.防汛物料与设施
防汛物料按上级防汛部门下达旳定额配置,有专人管理,建档立卡;防汛车辆、道路等齐备完好;备用电源使用可靠;预警系统、通讯手段、抢险工具等设备完好、运行可靠。
40
不能正常巡视检查扣10分;无汛前、汛后检查总结汇报扣10分;特殊状况下未进行增长检查扣10分;检查内容不全,每缺1项扣5分;检查、试车记录不规范、无签字扣5分;无初步分析及处理意见扣5分。
18、工程观测
固定人员、固定仪器、固定测次、固定期间进行观测,观测项目、频率、精度应满足规范规定;高水位或异常状况时加测,观测设备完好率到达规范规定,观测设施先进、自动化程度高;观测有专门记录,有初步分析意见;观测资料内容齐全,符合规范规定,能用计算机准时整编刊印。
20
规章制度不健全,每缺1项扣1分;关键岗位制度未明示扣5分;制度执行效果差,扣10分。
5.档案管理
档案管理制度健全,有专人管理,档案设施齐全、完好;各类工程建档立卡,图表资料等规范齐全,分类清晰,寄存有序,准时归档;档案管理获档案主管部门承认或获得档案管理单位等级证书。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
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水利部
•【公布日期】2016.10.09
•【文号】水建管〔2016〕361号
•【施行日期】2016.10.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的
通知
水建管〔2016〕361号各流域机构,各省(区、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水利工程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现代化建设,提高水利工程管理水平,确保水利工程运行安全和充分发挥效益,根据当前水利工程管理实际,我部组织对《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的通知》(水建管〔2008〕187号)同时废止。
附件:1.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2.水库工程管理考核标准(略)
3.水闸工程管理考核标准(略)
4.河道工程管理考核标准(略)
5.泵站工程管理考核标准(略)
6.灌区工程管理考核标准(略)
水利部
2016年10月9日。
吉林省水库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吉林省水库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政府及水利系统所管的大中小型各类水库,其它水库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全省各级政府及水利系统所管的各类水库必须参加管理考核评比活动。
从2010年开始,大中型水库三年内完成达标晋级工作,小一型水库五年内完成达标晋级工作。
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参加水库管理考核工作计划,确保按时限要求完成本地水库达标晋级工作。
第四条水库工程管理考核的对象是水库工程管理单位,重点考核水库工程的管理工作,主要是组织管理、运行管理、安全管理和经济管理等方面。
第五条各水库管理单位要切实做好对水库的各项管理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库工程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等级与标准第六条水库工程管理考核,大中型水库工程按水利部《水库工程管理考核标准》,小型水库按《吉林省小型水库管理考核标准》执行。
第七条水库工程管理考核实行1000分制。
考核结果为800分以上的(含800分,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0%),确定为吉林省一级水库工程管理单位;考核结果为700—800分的(含700分,其中各类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70%),确定为吉林省二级水库工程管理单位。
考核结果低于700分的水库工程管理单位,要采取切实措施,努力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在规定的期限内达标。
第八条对未完成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水库管理单位;未进行注册登记,大坝安全鉴定为三类(含三类)以下的水库工程管理单位,仅对管理单位的管理状况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暂不确定等级。
第三章组织与程序第九条水库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库工程的管理考核工作,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的水库工程管理考核工作。
小型水库管理考核制度
小型水库管理考核制度小型水库管理考核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小型水库的管理工作,保证水库的正常运行与安全稳定,制定本考核制度。
一、考核对象本制度适用于管理小型水库的单位及其人员。
二、考核内容1. 工作质量:包括水库安全管理工作执行情况、日常巡查与维护记录、水库管理方案的执行情况等。
2. 安全管理:包括水库周边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整改情况、水库计划管理执行情况等。
3. 案件处理:包括水库管理过程中涉及到的案件处理、矛盾处理等情况。
4. 教育管理:包括对水库相关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情况。
5. 综合质量:包括运营效益、管理评价等情况。
三、考核方法1. 考核采取定期考核、不定期抽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 考核采用定期汇报、临时抽查、现场检查等方式。
四、考核结果1. 考核结果采取定期颁发考核等级证书、人事任命以及岗位晋升等方式。
2. 建立考核评分记录,作为人员考核、奖惩时的依据。
五、奖惩制度1. 对考核合格者,采取表彰、晋升等奖励措施。
2. 对考核不合格者,采取警告、调任等惩戒措施。
情节严重者将严肃处理。
以上是小型水库管理考核制度的详细内容。
通过有效的考核,将能够有效地提高管理人员的工作质量和安全意识,保证小型水库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稳定。
六、考核机制1. 定期考核在制定考核计划的同时,明确考核的时间节点和考核的内容,以保证考核的全面性和公正性。
定期考核可以是每半年、每年或者每个季度,考核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布通知,对相关人员进行考核。
2. 不定期抽查为了确保考核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考核机制需要采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考核。
考核人员应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时刻关注水库管理情况。
当出现问题需要进行抽查时,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相关任务,确保水库的安全运行。
3. 突击检查突击检查是为了查验小型水库管理部门的工作是否有效地进行而设计的。
在指示检查之前,考核人员将通知所考核的管理人员,并要求其掌握与突击检查相关的所有信息。
水库工程渠系工程运行管理考核评分标准
类 别
考 核 内 容
赋 分 原 则
得 分
备 注
工程
检查
(25`)
主、副坝、泄水涵洞等建筑物及闸门机电设备等,汛前、汛后各检查一次(闸门机电设备要求进行试车),平时每月检查两次,在高水位、水位突变、地震等特殊情况下应增加次数;工程各部位检查内容齐全,检查记录规范,有初步分析及处理意见,并有负责人签字。
渠道及建筑物整齐美观,无缺损,渠堤内无阻水水生物、障碍物、垃圾、淤泥等,渠道行水畅通,无蚁害。渠堤路面完整平坦,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1、渠道及建筑物不平整、不美观、有缺损,每项扣1分;2、渠堤内阻水生物、障碍物、垃圾、淤泥,影响渠道行水畅通,每项扣1分;3、渠堤路面不平整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扣2分。
机电设备维护
1、不能正常巡视检查扣5分;2、特殊情况下未进行增加检查扣1分;3、检查内容不全扣1分;4检查、试车记录不规范、无签字扣1分;6、无初步分析及处理意见扣1分。
本评分标准适用于大坝巡查人员、观测人员、泄水闸管理人员。
工程
观测
(25`)
固定人员、固定仪器、固定测次、固定时间进行观测,观测项目、频率、精度应满足规范要求;高水位或异常情况时加测,观测设备完好率达到规范要求。观测有专门记录,有初步分析意见;观测资料内容齐全,符合规范要求,能适时整理归档.
(15`)
闸门启闭设备养护良好、运转灵活;有维修养护记录,记录规范;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维护制度明示;
无维护制度、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主要构件有损伤、锈蚀、闸门漏水,启闭不灵活每项扣1分。记录不规范扣1分。
操作
运行
(15`)
有闸门及启闭设备操作规程,操作人员按规范和调度指令操作;记录规范,有负责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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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已成水库工程的管理工作,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水库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库的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参照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的通知》(水建管〔2008〕18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小(1)型及以上水库工程。
小(2)型水库、非政府投资建成的水库,可参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条水库管理考核的对象是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具有财务独立核算的水库管理单位(若管理多座水库可就其中一座或多座进行申报)。
重点考核水库工程的管理工作,主要是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
第四条市级水库管理单位考核分为一级、二级管理单位。
考核实行1000分制,其中考核结果850分以上的(含850分,且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2%)确定为重庆市一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结果780分以上的(含780分,且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75%)确定为重庆市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第五条水库工程管理考核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
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库工程管理的考核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区内水库工程的考核工作。
第六条水库工程管理考核分为管理单位自检、区县级考核和市级考核验收三个阶段。
个水库管理单位根据考核标准进行自检并逐项赋分,若自检结果符合重庆市一、二级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标准的,则将自检结果报送所属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再进行组织县级考核并逐项赋分,若考核结果符合相应考核标准,再由水库所在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水利
局提出考核验收申请;市水利局据此组织专家开展市级考核工作。
若经市级考核达到国家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标准的,再由市水利局想水利部申报验收。
第七条申报市级水库管理单位的,需具备以下条件:
完成水管体制改革并通过验收;
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要求进行注册登记和大坝安全鉴定,且大坝安全鉴定达到二类坝以上标准或经过除险加固达到二类坝以上标准;未进行大坝注册登记和大坝安全鉴定或安全鉴定结论为三类坝的水库,仅对管理单位的管理状况进行考核验收,提出考核验收意见,不确定等级;
新建工程经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行;除险加固、更新改造工程完成竣工验收。
第八条市级建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考核专家库。
市级考核验收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进行,且从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不得少于考核组成员的三分之二。
考核组成员不得少于5人。
第九条经考核确定为市一、二级水库管理单位的,是水利局将在全市进行通报并颁发奖牌和证书,同时从市级相关水利资金安排上予以奖励。
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也可自行制定对水库管理单位的奖励办法。
第十条经考核确定为重庆市一、二级水库管理单位的,应逐年对照考核标准进行自检,并将自检结果报所在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反馈水库管理单位。
同时,市水利局每三年将组织一次复核,并进行不定期抽查。
经复核或抽查达不到原确定等级标准的,取消其原定等级,并在全市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本考核办法由重庆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考核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水库)实施细则》(渝水管〔200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