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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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

7 69 〕

等 有 关 规定


结 合
台州 实际 经市政府 同意 现通知如 下



一 规 范 农 房 设 计 要 求 、
一 新 建 立 地 式 农 房 的 建 筑 层 数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3层
檐 口 髙度不 超过

5 1 1 .
米 建筑 总 髙 度 指 室 外 地


坪 到建 筑最 髙点
包 括屋 顶

楼梯 间

等 不超过 )

4 .



确笛建






各县

民 政 府 根 据 本
地 实 际 研 究 确 定 并 从严 控 制 。
二 进 一 步 丰 富 建 筑 户 型 打 破 “ 间 ” 的 固 定 尺



寸 鼓 励 农 房按 照 “ 套 ” 设 计 或 者 相 邻 农 房 采 取 套 式 联 ,




规 章 的 规 定 可 以 受 县 市 区 人 民 政 府 和 城 乡 规 划




行政主管部 门委托
予 统 办 以 一 理 。

三 国 土 资 源 城 乡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镇 人 民政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农 房 宅 基 地 用 地 和 规 划
房建设 的统一管理
建立

关于修订《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修订《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修订《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单位: 市建设局生成时间: 201106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索引号:TZ016-0301-2011-0012 文 号: 台建规〔2011〕248号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收藏】【推荐】 【打印】 【关闭】台州市建设规划局椒江、路桥分局,黄岩区建设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建设工程严格按规划批准内容实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台建规〔2010〕415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6月20日起施行。

2011年4月1日前已同意分期规划核实的项目,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保障建设工程严格按规划批准内容实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工作(以下简称规划批后管理)。

第三条规划批后管理必须突出维护公共利益,落实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用房,确保按批准的施工图实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规划批后管理,是指对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各项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工程、不含村民建房,下同)进行的以规划验线、批后跟踪管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核实)为主要内容的规划管理活动,是城乡规划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条台州市建设规划局(以下简称市局)是台州市城乡规划批后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由各片区规划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规划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林红、台州市路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林红、台州市路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林红、台州市路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06【案件字号】(2020)浙10行终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蔡超谢继红张燕【审理法官】蔡超谢继红张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林红;台州市路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林红台州市路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个人】林红【当事人-公司】台州市路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理律师/律所】李洪朴、王锴上海申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洪朴、王锴上海申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洪朴、王锴【代理律所】上海申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林红【被告】台州市路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权责关键词】合法证明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本案中,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申请公开台州玉峰广场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信息。

根据台政办发〔2011〕214号文件、路区委发〔2018〕50号文件的规定,被上诉人并非规划许可材料的制作主体。

台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台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台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规定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台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台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台州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在台州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台州市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台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台州市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台州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

台州市建设规划局是台州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市建设规划局在黄岩、路桥两区设立规划管理处,为市建设规划局的派出机构,受市局委托负责辖区范围内城市规划的管理工作。

区规划管理处同时是区人民政府的规划管理机构,归口当地建设局。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规划编制和审批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本市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并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原则。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交通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城市绿化、供水、治安、防火、防爆、防洪、防空等要求。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环境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台州市的城市规划分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下同)。

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

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

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台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台州市区范围内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镇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

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名称和规划范围,按照《台州市城市规划地域划分及编码规定》确定。

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分委托调查、论证公告、规划审批、成果确认和公布备案5个阶段。

(一)委托调查阶段。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规划编制单位要根据《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开展现状调查及规划分析。

(二)论证公告阶段。

落实上位规划、周边规划、专项规划、建设项目审批结果对规划范围的要求,形成规划方案(专项研究应包括交通专项规划研究和交通影响评价),听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可采取论证会、评审会等会议讨论或书面发函的方式。

征求公众意见可采取规划展示馆和组织编制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公告的方式;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公告或组织公众听证,现场公告时组织编制机关要建立值班制度。

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告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不予公告。

(三)规划审批阶段。

根据论证会、评审会、回函意见及公众意见,调整完善规划方案,形成报批成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成果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

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

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台州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在台州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详细规划编制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有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条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应符合《建设用地适建表》(见附表一)的规定。

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应按《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第三章规定执行。

第三章建筑间距第七条建筑间距应符合国家、省有关规范和规定,同时应符合本章规定。

第八条建筑与建筑之间分为平行布置、垂直布置。

当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按被遮挡建筑方位确定建筑朝向)时,按照下列标准控制:1、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60度时,按平行关系控制。

2、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按垂直关系控制。

第九条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不包括老人公寓,下同)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低、多层、条式高层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应满足下列要求:1、朝向为正南北向时,正向间距在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5倍,旧区改建项目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

2、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时,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按表1换算。

表1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①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②L为正南向居住建筑的标准日照间距(m)。

③本表仅适用于无其它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居住建筑之间。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台建规〔2013〕382号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分局),温岭市建工局,台州湾集聚区建设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管理,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的质量,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市场行为,我局制定了《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2013年7月31日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浙建法〔2006〕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台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台建规〔2007〕214号)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对已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下同)修改时,凡涉及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报审,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1.改变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能指标,改变主要岩土的强度参数、变形参数和地基承载力参数的建议值,或者改变对不良地质作用、地下水作用的评价;2.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相符,需进行工程勘察补勘或者施工勘察;3.设计文件在建设规模、场地、平面形状和尺寸、结构体系、荷重、基础型式、基础埋深等方面的重大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而进行的工程勘察补勘。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1.改变建设规模(如改变建筑基地面积及范围、增减层数等);2.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包括改变建筑内部的平面布局、主要功能空间布局和尺寸);3.改变层高,改变建筑总高度;4.改变建筑节能专项设计;5.改变消防、人防、防雷等专项设计;6.改变基础型式(包括桩型)或者地基处理型式;7.改变主体结构体系,或者改变主要结构上的作用(荷载);8.改变主要结构受力构件(包括构件尺寸、材料强度、配筋等);9.因桩基或者主体结构质量问题需要设计进行加固处理。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2018版部分内容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2018版部分内容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2018版部分内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11•【字号】台政办发〔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2018版部分内容的通知台政办发〔2020〕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管理,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稳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2018版》(以下简称《技术规定2018版》)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具体内容如下:一、《技术规定2018版》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叠排排屋的套型建筑面积不应小于144平方米,联排排屋的套型建筑面积不应小于180平方米”。

二、《技术规定2018版》第五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商业、办公建筑每个分割单元产权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产权分割单元在建筑方案和建筑施工图中予以明确”。

三、《技术规定2018版》的附件1《名词解释》中,第15点“联排排屋”的解释修改为“本规定所称的联排排屋,是指三户及三户以上并排成一栋建筑(从底层到顶层均为一户)且层数不大于三层”;第16点“叠排排屋”的解释修改为“本规定所称的叠排排屋,是指三个单元以上并排成一栋建筑,每单元从底层到顶层为两户,上下叠放且层数不大于五层”。

四、《技术规定2018版》的附件4《高层、超高层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间距控制表》中,第5行和第6行内容明确如下: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11日。

台州市规划局关于贯彻执行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

台州市规划局关于贯彻执行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

台州市规划局关于贯彻执行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局机关各处室、各规划分局、直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稳定发展,经研究,现将贯彻执行《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一、关于住宅内部通高功能设置(一)住宅不宜设置户内通高空间。

确需设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套型建筑面积大于144平方米:1.排屋、别墅;2.高层住宅的顶上两层,其余楼层均不得设置;3.多层跃层式住宅。

(二)通高空间的设置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否则通高部分按照自然层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1.每户只能1个起居室(厅)设置通高,且通高高度不得大于两层;2.通高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得超过该户底层室内层面水平投影面积的20%,且不得超过25平方米;3.跃层部分应当布置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通高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得超过该户跃层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的面积。

二、关于住宅飘窗、设备平台等设置管理(一)住宅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允许设置飘窗,其他空间不得设置飘窗。

(二)设备平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应当设置在主体结构外,必须是对外敞开的室外平台,且不得与建筑内部空间及阳台相连通。

2.套型建筑面积不足90平方米的,设备平台水平投影面积累计不得超过3平方米;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上的,设备平台水平投影面积累计不得超过5平方米。

否则按照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指标。

(三)高层住宅除顶上两层外,不得设置通高阳台、错层阳台和花池、花架等装饰构件。

(四)住宅不得设置不符合建造和使用逻辑的天井、采光井、通风井、尾气井等。

(五)住宅标准层及屋顶不得设置无实际使用功能的造型柱、片墙、连梁、构架等。

(六)住宅户内不得设置通往公共屋面的门、楼梯。

设置窗户时,窗台高度不得低于0.9米。

三、关于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公共建筑规划管理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公共建筑(商业网点、酒店除外)应当符合公共建筑的相关标准,并满足下列要求:(一)不得采用公寓、排屋、别墅等居住建筑平面形式,不得设计成公寓式办公、单元式办公等“类住宅”建筑,应当采用公共走廊式或者大空间布局,开水间或者饮水供应点、卫生间、管道井应当集中设置。

《台州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规划条件实施意见》

《台州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规划条件实施意见》

《台州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规划条件实施意见》台州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规划条件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试行)》,促进台州市规划管理的规范化,提高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规划条件的科学性,特发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台州市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四条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规划条件。

第五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时出具选址通知书。

第七条选址通知书和规划条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包括规划总规划用地、净用地面积、代征用地面积)、用地性质。

(二)土地使用强度,包括容积率(建筑规模)、建筑密度等。

(三)建筑设计要求,包括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和用地界线距离等。

建筑高度控制要求中,历史风貌地段、文物古迹及其控制范围,风景名胜区、视线景观走廊、航空港、电台、电信、气象台、军事设施等对建筑高度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应按规定建筑总高;对裙房、主体建筑或者沿街建筑有控制要求的也应当明确。

建筑间距、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和用地界线距离,应当符合《台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的要求。

须进行日照分析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台州市区建设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试行)》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四)道路交通设计要求,包括道路红线、道路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和广场等。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台建规〔2013〕382号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分局),温岭市建工局,台州湾集聚区建设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管理,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的质量,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市场行为,我局制定了《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2013年7月31日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浙建法〔2006〕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台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台建规〔2007〕214号)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对已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下同)修改时,凡涉及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报审,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1.改变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能指标,改变主要岩土的强度参数、变形参数和地基承载力参数的建议值,或者改变对不良地质作用、地下水作用的评价;2.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相符,需进行工程勘察补勘或者施工勘察;3.设计文件在建设规模、场地、平面形状和尺寸、结构体系、荷重、基础型式、基础埋深等方面的重大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而进行的工程勘察补勘。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1.改变建设规模(如改变建筑基地面积及范围、增减层数等);2.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包括改变建筑内部的平面布局、主要功能空间布局和尺寸);3.改变层高,改变建筑总高度;4.改变建筑节能专项设计;5.改变消防、人防、防雷等专项设计;6.改变基础型式(包括桩型)或者地基处理型式;7.改变主体结构体系,或者改变主要结构上的作用(荷载);8.改变主要结构受力构件(包括构件尺寸、材料强度、配筋等);9.因桩基或者主体结构质量问题需要设计进行加固处理。

台州市的施工管理导则要求

台州市的施工管理导则要求

台州市的施工管理导则要求摘要::台州市施工管理导则要求一、施工管理导则要求概述二、施工许可及审批要求三、施工现场管理要求四、施工人员管理要求五、施工质量管理要求六、施工安全及环保要求七、违法行为的处罚第二步,按照,详细具体地写一篇文章。

正文:台州市施工管理导则要求台州市作为一个重要的城市,对施工管理有着严格的要求。

本文将从施工许可及审批要求、施工现场管理要求、施工人员管理要求、施工质量管理要求、施工安全及环保要求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等方面,详细介绍台州市的施工管理导则要求。

一、施工许可及审批要求在台州市进行施工,首先需要获得相关的施工许可。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向当地建设部门申请施工许可,提交相关资料,并经过审批。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施工。

二、施工现场管理要求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施工单位应设立施工现场管理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统一管理。

同时,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安全防护设施,以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三、施工人员管理要求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技能和资格,按照规定进行岗前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

施工单位应与施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施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四、施工质量管理要求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施工过程中应进行质量检查,并对质量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同时,施工单位应负责施工质量的保修工作。

五、施工安全及环保要求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安全及环保法律法规,确保施工过程中不造成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

施工现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音、扬尘等污染。

同时,施工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

六、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于违反施工管理导则要求的违法行为,台州市建设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包括责令停工、罚款、吊销施工许可等。

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台州市的施工管理导则要求旨在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环保和质量。

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版(意见征询稿)

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版(意见征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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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的日照计算范围内)与处于其日照遮挡客体范围内的居住、文 教、卫生类建筑应满足日照分析要求。
第十二条 低层、多层建筑与被遮挡的老年人居住建筑、医 院病房楼、休(疗)养院寝室、幼儿园及托儿所的活动室、寝室 的建筑日照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正南北向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 1.5 倍(在旧区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 1.3 倍);当建筑朝向偏东 或者偏西时,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按照表 1 换算。
(三)当基地北侧界外为已建设的居住、文教、卫生类日照 分析对象和非居住、文教、卫生类日照分析对象用地时,低层、 多层建筑后退基地北边界不小于 5 米,高层建筑后退基地北边界 不小于 7 米,超高层建筑后退基地北边界不小于 10 米。
(四)当基地界外为河道、绿化、高压走廊、历史街区等特 殊建筑物时,建筑后退基地边界的距离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 定。
第五章 地下空间
第二十五条 地下建(构)筑物的退界距离按照下列标准控 制:地下建(构)筑物后退规划建设用地界线的距离,不宜小于 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距离)的 0.7 倍,且不小于 5 米;若按上述规定,后退规划建设用地界线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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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 应的技术论证,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其最小值应不小于 3 米, 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线。
第六条 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应当符合《城市建设用 地适建表》(见附表 1)的规定。附表 1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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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台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 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第三章 建筑间距
第七条 建筑与建筑之间分为平行关系、垂直关系。当既非 平行也非垂直关系时,按照下列标准控制:

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

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

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与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台州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在台州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详细规划编制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有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条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应符合《建设用地适建表》(见附表一)的规定。

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应按《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第三章规定执行。

1 / 252 / 25第三章 建筑间距第七条 建筑间距应符合国家、省有关规范和规定,同时应符合本章规定。

第八条 建筑与建筑之间分为平行布置、垂直布置。

当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按被遮挡建筑方位确定建筑朝向)时,按照下列标准控制:1、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60度时,按平行关系控制。

2、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按垂直关系控制。

第九条 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不包括老人公寓,下同)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低、多层、条式高层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应满足下列要求:1、朝向为正南北向时,正向间距在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5倍,旧区改建项目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

2、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时,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按表1换算。

表1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 备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②L 为正南向居住建筑的标准日照间距(m )。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2018版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2018版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2018版的通知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期刊名称】《台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8(0)9【摘要】台政办发[2018]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2018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9月29日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2018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浙江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台州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立地式农民建房另行规定。

【总页数】13页(P27-39)【关键词】停车泊位;人民政府;建筑高度;建筑间距;日照间距;台州市;城乡规划;建筑管理【作者】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作者单位】不详【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625;D927【相关文献】1.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台州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2.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台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5.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现代服务业管理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2.19•【字号】台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台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2016年10月28日台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已于2016年12月1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2016年12月19日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特色风貌保护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检查以及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建设,配备相应的城乡规划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保障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经费。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委员会。

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实施中的重大事项,为本级人民政府规划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五条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辖区、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园区)、乡(镇)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管辖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台州市椒江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台州市椒江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台州市椒江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规范我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面积标准、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台州市市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简称宅基地)是指本区范围内农村村民新建、迁建、扩建和重建住宅用地。

凡新建、迁建、扩建、改建和重建住宅的,均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条区国土资源分局是主管我区宅基地的行政管理机关。

各国土资源中心所负责管辖区域内宅基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尽可能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

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严格限制农村村民建造单户独立式住宅。

鼓励建造公寓式住宅和以统建、联建形式建造住宅。

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根据《两规》规划依据确定。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统一管理。

鼓励撤并自然村,向中心村、集镇集聚。

第五条宅基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

建造公寓式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依法征用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可以行政划拨或出让方式供地。

国有划拨农村村民公寓式住宅发生转让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六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拆旧建新原则上应一次性申请。

每户宅基地(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限额标准:3人以下的小户安排一间,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4-7人的中户安排二间,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8人以上(含8人)大户安排三间,面积按照规划要求审批。

第七条农村村民在规划住宅小区内建造公寓式住宅的,人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单人户建筑面积可放宽到120平方米)。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修订《台州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的通知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修订《台州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的通知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修订《台州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台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2(000)0Z1
【摘要】<正>台建规[2012]510号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分局):为了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督促物业管理企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引导业主正确评判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质量,树立等价有偿的消费观念,促进物业管理规范发展,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相关文件,我局对《台州市普通住宅小区
【总页数】7页(P21-26,3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3.33
【相关文献】
1.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区重要规划和建筑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J], 无;;
2.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台州市气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台州市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工作相关要求的通知 [J],
3.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建筑业类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和台州市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J],
4.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台州供电公司关于推进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 [J],
5.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关于印发《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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