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中考满分作文-关于下发《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查勘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1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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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保险公司
代查勘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配合公司理赔管理模式变革,加强公司代查勘管理工作,提高客户服务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实行“异地出险、就近代勘”的原则。
第三条代查勘案件是指永安系统内分公司之间、永安公司与其它保险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之间的代为完成查勘定损工作的案件。分公司所属机构间的查勘案件不在此列。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代查勘分委托代查勘与受托代查勘。
委托代查勘是指:分公司辖内机构承保的业务在非本辖地区出险时,由受托分公司在其公司规定的相应权限及时效要求内,全权完成查勘定损等相关工作;委托其他保险公司或公估公司代为查勘现场、定损核价、与客户签订赔偿协议等理赔事项,需书面约定委托事项。
受托代查勘是指:出险地分公司接受承保地分公司的委托后,依照公司规定的相应权限及时效要求,代为查勘现场、定损核价、与客户签订赔偿协议等理赔事项;受理其他保险公司代查勘案件,则依照对方具体的委托事项办理。
为保证对我司客户提供及时的服务,原则上公司各级机构不接受外部其他机构的保险事故的代查勘委托。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总公司客户服务部负责全系统代查勘管理工作,其工作职责是:
1、负责全系统代查勘工作制度的制订和修改;
2、负责全系统代查勘工作的协调和督导;
3、负责全系统代查勘工作的质量监督和考核;
4、负责全系统代查勘工作的投诉处理;
5、负责全系统内部代查勘手续费的汇总和结算;
6、负责向代勘案件存在问题所涉及的机构和责任人实施问责。
第六条各分公司客户服务部负责所管辖地区所有委托和受托案件的管理和督办,客户服务部内设立代查勘管理岗,各分公司根据业务量可设专岗或由调度岗兼任,人员超过一人的应确定责任人,并在收文后一周内向总公司客服部报备(见附件2)。代查勘管理岗人员应熟悉公司业务的理赔流程和各险种所需查勘资料,核损核价岗、未决管理岗及查勘人员要配合好代查勘管理岗的工作。代查勘管理岗人员的变更,必须及时上报总公司客户服务部。
第七条分公司代查勘管理岗工作职责:
1、负责监督、检查、管理、指导所属机构代查勘工作;
2、负责办理代查勘案件的委托、受托事宜;
3、负责代查勘案件的调度派工,其他人不得干预;
4、负责代查勘案件的时效督促;
5、负责向总公司客户服务部反映本分公司委托其他分公司代查勘案件处理懈怠或质量方面的问题,由总公司客户服务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仲裁;
6、负责建立代查勘案件资料电子档案;
7、负责代查勘案件的统计及代查勘费的汇总上报。
第三章委托和受托
第八条总公司将给代查勘管理岗开通所有机构系统的查询权限,设立电子邮箱。承保机构客户服务部在接到异地出险报案后,代查勘管理岗向出险地机构的代查勘管理岗发送《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查勘委托书》(见附件3)提出委托事宜,受托机构代查勘管理岗在系统内提取《保单、批单抄件》、按机构正常接报案优先调度派工,开展查勘、施救工作。同时分别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委托代查勘案件登记表》(见附件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受托代查勘案件登记表》(见附件5)进行登记。
第九条客户异地出险并向出险地机构报案的,出险地
机构代查勘管理岗应立即同承保机构代查勘管理岗联系,在确认标的并得到承保机构委托后,立即按本机构正常报案调度派工。
第十条外部代查勘案件的委托、委托内容以正式来往函件为准。
第十一条代查勘管理岗不在岗时,应妥善安派好工作衔接。
第十二条受托机构代查勘管理岗须根据《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未决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时效督促各环节工作人员在时效内完成相应工作,将查勘情况、是否立案及事故预估损失等在“立案时效”及“未决理算时效”内及时通报委托机构,交换处理意见;委托机构代查勘管理岗应主动在公司规定的“立案时效”及“未决理算时效”内联系受托机构获取代勘案件的查勘进展情况、是否立案及事故预估损失等,及时通知相应人员完成核心业务系统中的相应操作。
第十三条代查勘案件一律使用数码照相机拍照并设置拍摄时间,到达事故现场的,必须拍摄现场照片(查勘人与标的合影)。
第十四条受托机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委托机构的委托事项,在公司规定权限内履行职责,并对工作结果负责,超过受托分公司权限的,报总公司相应部门。
第十五条对代查勘过程中与客户发生的争议,受托机构应同委托机构共同积极协商化解。
第十六条委托机构在理赔过程中对受托机构提供的代查勘资料提出质疑或要求补充材料的,应在收到代查勘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受托机构应及时做出必要的说明或补充。
第十七条在尚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险的案件,原则上委托公估公司代查勘,总公司将在各分公司推荐的基础上对公估公司进行统一筛选、管理、协调和考核,由各分公司在公司允许的范围内选择使用;也可以由经办公司直接联系当地公司和就近的分公司查勘定损,必要时由总公司参与协调、指定查勘。严禁私自委托其他中介、代理机构查勘定损。
第十八条已设立分公司的地区不得拒绝委托,受托机构在辖区内不允许将代查勘案件再行委托其他保险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代查勘。否则,所产生的费用由受托机构承担。
第三章代查勘费的结转
第十九条代查勘费分为内部代查勘费和外部代查勘费。
内部代查勘费是指:在永安公司系统内,受托机构按委托机构委托内容完成相关工作应收取的费用。内部代查勘费
一律从查勘费中列支,严禁在赔款中列支。
外部代查勘费是指:其他保险公司或保险公估公司按承保机构委托内容完成相关工作所收取的费用或各分公司接受外公司委托进行查勘工作所收取的费用。
第二十条内部代查勘费不得要求客户垫付,也不得在分公司间相互结算,所有代查勘费由受托机构代查勘管理岗在每月10日前将截止上月末的所有委托和受托代查勘案件填制《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查勘案件登记表》(附件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受托代查勘案件登记表》(附件5)上报总公司客户服务部,由总公司客户服务部汇总并与各分公司核实确认无误后,填制《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收代查勘费用结算表》(附件6),交财务部统一结算划账。
第二十一条外部代查勘费属于委托业务的可由客户先行垫付,费用从赔案中支付给被保险人;属于受托业务的,代查勘费由就近机构财务岗收取后,统一汇总至分公司计划财务部,严禁查勘定损人员直接向客户收取代查勘费,代查勘费收据由总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统一印制和分发使用。
第二十二条代查勘费按每起事故计收,若一起事故涉及多个分公司共同委托的,则代查勘费由委托公司均摊。
分公司之间代查勘案件,每起事故代查勘费按以下标准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