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3号——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3号——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23•【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3号《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已经原中国银监会2017年第15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8年5月23日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对法人和集团层面、各附属机构、各分支机构、各业务条线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确保其流动性需求能够及时以合理成本得到满足。
第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及其管理体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流动性风险管理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建立与其业务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
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二)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三)有效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四)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
第一节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以及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和报告路线,建立适当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保障本公司流动性充足,确保本公司稳健经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有关部门和全体员工,在开展业务活动、处理流动性风险中必须遵循本办法。
第二部分:流动性风险管理框架第三条本公司确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框架,明确流动性风险管理职责,建立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和流动性风险监测与预警机制,确保本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第四条流动性风险管理职责包括:(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框架、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流程;(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计划;(三)组织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的培训与教育,提高员工风险意识和管理水平;(四)对本公司的流动性状况及流动性风险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并向管理层报告;(五)组织制定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处理突发流动性事件。
第五条本公司建立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包括流动性风险监测、流动性风险评估、流动性风险控制、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与措施。
第六条本公司建立流动性风险监测与预警机制,开展流动性风险的定期分析、风险指标监测与预警分析。
在存在流动性风险预警情况时,开展流动性风险的应急处置。
第七条本公司建立流动性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支持流动性风险管理流程和工具,收集、存储和报告与流动性风险相关的信息。
第八条本公司建立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流程,确保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合规和有效实施。
第三部分: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第九条本公司采取多种措施控制流动性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一)合理规划资金使用计划,建立资金调度体系;(二)设计并实施现金预算管理制度,保持充足的现金流量;(三)积极开展资本市场活动,稳定中长期资金来源;(四)加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合作,建立可靠的流动性支持机制;(五)建立固定收益投资和股权投资两个资产管理中心,实现资产和负债的匹配;(六)积极发展衍生品业务,适应快速变化的市场需求。
流动性风险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附件流动性风险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及时应对流动性突发事件,防范和化解流动性风险,最大限度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切实保障全行稳健经营,制定流动性风险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第二条总体要求(一)应急预案应与本行业务规模、业务类型、风险管理水平、组织架构相一致;(二)根据本行经营与现金流管理情况,建立良好的预警系统,包括出现各种突发事件的警报和关键指标体系预警;(三)建立良好的组织系统,设立流动性风险及突发事件处理领导小组,明确处理过程中的职责分工;(四)建立良好的执行系统,制定处理科学合理的流程、具体措施、高效率的执行机制。
第三条应急预案所称应急事件,是指因外部因素或内部因素导致本行没有足够的流动性资金及时偿付或本行持有资金以非正常速度减少,可能在短期内面临及时支付困难的情形。
这些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包括:(一)外部因素:本行外部信誉出现问题,导致流动性问题;由于电子支付系统等物理上运行出现中断,致使本行资金流动性中断,产生融资需求;外部市场流动性大幅震荡、全面紧张、流动性枯竭;市场上交易对手大幅减少、交易对手可融资金额大幅减少;交易对手违约、金融机构系统性风险、信用紧缩、汇率风险、政策因素和政治因素;市场出现不利于本行的传言等。
(二)内部因素:对流动性需求估计不足、出现客户大额集中资金走款、对获取资金能力过于乐观、资产负债错配偏离目标、其他操作性风险等。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董事会承担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审核批准本行应急预案、监督应急预案的执行的职责。
第五条流动性风险及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本行出现流动性风险警报情况下,应立即成立“流动性风险及突发事件处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在董事会领导下,由董事长担任组长,行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所有其他行领导与一名新闻发言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流动性风险及突发事件处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计划财务部、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存款业务部、机构业务部、综合管理部、运营管理部、营业部、信息科技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流动性风险
12-3
第二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明确流
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管理模式和主要政策。 第八条 容: (一)流动性风险管理架构; (二)流动性风险偏好、容忍度和限额; (三)日常现金流管理; (四)业务管理; (五)投资管理; (六)融资管理; (七)再保险管理; (八)流动性风险监测; (九)现金流压力测试; (十)流动性应急计划。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架构, 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
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及时以合理成本获得充足资金,以支付到 期债务或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风险。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现金流压力测试,是指保险公司在基
本情景和压力情景下,对未来一段时间内的流动性风险进行预 测和评价。 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
理体系,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以保持合 理安全的流动性水平。 第六条 保监会依照本规则对保险公司的流动性风险水平 及流动性风险管理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现有资产的预期现金流入合计 100% 现有负债的预期现金流出合计
第三十六条 流动性覆盖率反映保险公司在压力情景下未
12-10
来一个季度的流动性水平,压力情景由保监会另行制定。流动 性覆盖率的计算公式为:
流动性覆盖率=
优质流动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 100% 未来一个季度的净现金流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每季度计算流动性风险监管指 标,指标计算的具体规定详见本规则附件 2。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基本情景和压力情景下的净现金流 小于零、综合流动比率和流动性覆盖率异常的,保险公司应当 说明拟采取的改善措施和预计的改善效果。 第三十九条 保监会可以根据审慎监管需要,调整行业或 部分保险公司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的内容、计算口径和计算 频率。 第四章 流动性风险监管 第四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
流动风险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单位流动性风险管理,确保在流动性风险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维护我单位正常运营,保障员工和客户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我单位在面临流动性风险事件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
第三条本预案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我单位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流动性风险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第五条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长:单位负责人- 副组长:财务总监- 成员:各部门负责人第六条领导小组职责:- 制定和修订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 组织开展流动性风险监测和评估;- 决定流动性风险事件的应急响应措施;- 协调各部门的应急工作;- 对应急响应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七条各部门职责:- 财务部门:负责流动性风险监测、预警和报告;- 信贷部门:负责信贷资产质量监控和风险预警;-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应急人员的调配和培训;- 技术部门:负责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应急响应;- 其他部门:按照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协助开展应急工作。
第三章应急响应第八条流动性风险事件的预警:- 财务部门根据监测数据,对流动性风险进行评估,发现预警信号时,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领导小组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第九条应急预案启动:- 领导小组启动应急预案,宣布进入应急状态;- 各部门按照预案要求,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第十条应急措施:- 财务部门:采取措施确保资金来源,优化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信贷部门:采取措施控制信贷风险,降低不良贷款率;- 人力资源部门:确保应急人员及时到位,开展应急工作;- 技术部门: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障业务连续性;- 其他部门:按照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协助开展应急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实施接管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依法实施接管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1998.09.01
•【字号】
•【施行日期】1998.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对永安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实施接管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受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委托,自1997年12月1日至1998年8月31日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实施了接管。
目前,各项接管工作已经完成。
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验收合格,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接管工作结束。
二、自1998年9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接管组将原接管的一切权利移交给重组后的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
三、按照法定程序,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董事会选举邱淼贵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聘任汪海洋为公司总经理,梁国财、徐明林为公司副总经理。
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上述四人均符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1998年9月1日。
近5年股东大会主要决议
近5年股东大会主要决议二〇一八年股东大会主要决议情况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二○一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8年1月19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公司二○一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独立董事履职评价办法〉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董事尽职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议案》。
二〇一七年股东大会主要决议情况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二○一六年年度股东大会。
2017年6月30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公司16楼会议室召开了2016年度股东大会,公司22家股东代表出席了本次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度分红方案〉的议案》等八项议案,本次会议还听取了《公司2016年度董事尽职考核评价报告》、《公司2016年度监事尽职考核评价报告》及《公司2016年度季度偿付能力状况回顾与分析》。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二○一七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7年3月3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二○一七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沙春枝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二○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7年1月16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二○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十三五”发展规划的议案》及《关于2017年公司与复星联合健康保险从事再保险关联交易及授权的议案》。
二〇一六年股东大会主要决议情况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二○一六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6年12月28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二○一六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彭玉龙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及《关于选举顾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5.11•【文号】保监发[2010]43号•【施行日期】201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3号)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明确《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年第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加强和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须经审批的保险险种范围中国保监会依法认定下列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审批:(一)机动车辆保险;(二)非寿险投资型保险;(三)保险期间超过1年期的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四)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和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
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二、关于修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财产保险公司修改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或者调整保险费率超过报经备案范围的,应当重新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其中,修改保险责任是指增加、减少或免除保险人责任,增加、减少或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或受益人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保险条款和保险单证对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进行修改。
对于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条款,对应的保险费率原则上不得为零。
三、关于修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须报送的材料财产保险公司修改本公司已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的,除应当提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修改前后对比表》(附件1)。
财产保险公司修改本公司已经备案的保险费率的,除应当提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费率调整说明书,包括调整原因、对原费率的调整幅度、费率精算说明。
流动性性风险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在面对流动性风险时的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公司业务持续、稳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本公司发生流动性风险应急状态时的应对措施。
第三条本预案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本公司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
第四条本预案所指流动性风险应急状态,是指由流动性风险触发因素引发的本公司负债短期内大量流失、短期融资成本大幅提高、外部融资困难而不能保证正常对外支付的状态。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五条建立流动性风险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公司流动性风险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第六条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长:公司总经理- 副组长:公司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 成员:财务部、风险控制部、业务部门、人力资源部、信息技术部等部门负责人第七条领导小组职责:1. 负责制定、修订和发布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2. 组织开展流动性风险应急演练;3. 监督、检查各部门流动性风险应急工作的落实情况;4. 确定流动性风险应急措施的实施方案;5. 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流动性风险应急工作。
第八条各部门职责:1. 财务部:负责监测公司流动性状况,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2. 风险控制部:负责识别、评估和预警流动性风险;3. 业务部门:负责分析业务发展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并提出应对措施;4. 人力资源部:负责协调公司内部资源,确保流动性风险应急工作顺利开展;5. 信息技术部:负责保障信息系统稳定运行,确保流动性风险应急工作所需信息及时传递。
第三章应急措施第九条发生流动性风险应急状态时,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以下措施:1. 立即组织召开紧急会议,研究制定应对措施;2.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司正常经营秩序;3. 加强与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的沟通,争取外部支持;4. 及时调整经营策略,优化资源配置;5. 加强风险监控,防止风险扩散。
关于印发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关于印发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永保发〔2016〕97号关于印发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分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公司各部门、投资管理中心、永安保险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和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基本制度的要求,公司修订的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经过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16年第12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8月23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建立流动性风险管理机制,有效防范流动性风险。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和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基本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流动性风险是指保险公司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及时以合理成本获得充足资金,以支付到期债务或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风险。
第四条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目标在有效满足公司正常成本费用支出的前提下,科学匹配资产负债结构,合理调配保险资金与投资资金比例,保持公司资金合理的流动水平下适度提高其流动性,保障公司经营的持续、稳健发展及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五条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原则一、全面性原则公司流动性管理应覆盖公司所有业务。
二、审慎性原则各单位应对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严谨、审慎的评估和判断,确保公司资金流动性安全。
三、预见性原则各单位应加强资金收支、资金运用变化的预测和分析,合理预见各种可能出现的风险,协调公司保险业务与投资业务资金使用,确保公司资金流动性管理符合公司经营发展。
第六条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内容一、流动性风险偏好、容忍度和限额。
二、日常现金流管理。
三、业务管理。
四、投资管理。
五、融资管理。
六、再保险管理。
七、流动性风险监测。
公司流动风险应急预案
一、总则1.1 为规范公司应对流动性风险突发事件的行为,迅速有效处置流动性风险形成的突发事件,防止风险的扩散和蔓延,保证本公司持续、稳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本预案适用于公司出现流动性风险时,包括但不限于资金链断裂、债务违约、融资困难等情况。
1.3 本预案旨在提高公司对流动性风险的预警、识别、评估和应对能力,确保公司在面临流动性风险时,能够及时采取措施,降低损失,维护公司稳定发展。
二、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2.1 成立流动性风险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公司流动性风险应急管理工作。
2.2 小组成员及职责如下:(1)组长:公司总经理,负责全面领导流动性风险应急管理工作。
(2)副组长:财务总监,负责组织制定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协调各部门落实应急措施。
(3)成员:财务部、风险部、业务部、人力资源部、审计部等部门负责人。
2.3 各部门职责:(1)财务部:负责监测公司资金状况,及时预警流动性风险,制定应对措施。
(2)风险部:负责对公司流动性风险进行评估,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协助各部门落实应急措施。
(3)业务部:负责制定业务调整方案,降低业务风险,确保公司正常运营。
(4)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员工薪酬福利调整方案,保障员工权益。
(5)审计部:负责对流动性风险应急管理工作进行审计,确保应急措施的有效实施。
三、应急措施3.1 预警与识别(1)财务部负责建立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实时监控公司资金状况。
(2)风险部负责定期评估流动性风险,发现预警信号,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3.2 应急处置(1)启动应急预案:当公司出现流动性风险时,领导小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调整资金结构:通过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拓展融资渠道等措施,缓解流动性压力。
(3)调整业务策略:优化业务布局,降低业务风险,确保公司正常运营。
(4)保障员工权益:合理调整员工薪酬福利,确保员工权益不受损害。
(5)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债权人、监管部门等披露公司流动性风险状况及应对措施。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_企业报告(供应商版)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19 日 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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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重点项目
重点项目Biblioteka 项目名称招标单位中标金额 (万元)
TOP1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公安局交通 交通警察支队关于机动车保险服务 的框架协议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 州公安局交通交通警 察支队
2.6
TOP2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永平镇中心卫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生院关于机动车保险服务的框架协 永平镇中心卫生院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19 日 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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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 3 年(2020-09~2023-08):
1.3 项目规模
1.3.1 规模结构 近 1 年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中标项目规模主要分布于小于 10 万元区间,占总中 标数量的 100.0%。500 万以上大额项目 0 个。 近 1 年(2022-08~2023-08):
0.3
目成交公告
*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公告时间 2023-06-16 2023-04-28 2023-08-10 2023-06-13 2023-07-20
1.4 地区分布
近 1 年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标项目主要分布于云南等省份,项目数量分布为 5 个, 占比企业近 1 年项目总数的 100%。从中标金额来看,云南的中标总金额较高,表现出较高的地区集 中度。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 州公安局交通交通警 察支队
0.6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2023-06-16 2023-08-10
(2)卫生系统(2)
序号
项目名称
招标单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0]149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0]149号)北京、上海、广州保监办,各保监办筹备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东京海上火灾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海口分公司,美国联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我会制订了《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O年八月一日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财产保险条款和费率的管理,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开发新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产保险险种分为主要险种和其他险种两类。
主要险种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认定和调整。
主要险种以外的险种是其他险种。
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中国保监会制定和修改。
主要险种的非基本条款和费率以及其他险种的条款和费率由保险机构拟定,报中国保监会或其省级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备案。
第三条财产保险险别分为主要险和附加险。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末作规定的,以主险条款为准。
陕西银保监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西银保监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20.09.14•【字号】陕银保监发〔2020〕30号•【施行日期】2020.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陕西银保监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陕银保监发〔2020〕30号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华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8号)和陕西银保监局《关于辖内保险监管事权划分的通知》(陕银保监发〔2019〕121号)精神,现将保险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地市级分支机构(含设在地市的首家分支机构,下同)的设立由省级分公司向陕西银保监局提出设立申请,拟设机构筹建完成后由省级分公司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分局提交开业验收申请。
地市级以下(不含本级,下同)保险分支机构的设立由机构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分局提出申请。
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审批改建为地市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由机构向所在地银保监分局提出申请。
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审批省级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由机构向陕西银保监局提出申请。
省级分公司以下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由机构向所在地银保监分局提出申请。
四、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审批保险公司地市级分支机构的撤销由机构向陕西银保监局提出申请。
地市级以下分支机构的撤销由机构向所在地银保监分局提出申请。
五、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由机构向陕西银保监局提出申请。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由机构向陕西银保监局提出申请。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由机构向所在地银保监分局提出申请。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21〕14号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14号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理财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及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本办法适用于理财公司及其发行的理财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理财产品无法通过变现资产等途径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满足该理财产品的投资者赎回需求、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风险。
第四条理财公司承担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健全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专业审慎、勤勉尽责地管理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确保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稳健、净值计价公允,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理财公司开展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当建立有效风险隔离机制,防范流动性风险传染。
理财公司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和价格公允原则,严格本公司理财产品之间、理财产品与本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管理,并对相关交易行为实施专门的监控、分析、评估、授权、审批和核查,有效识别、监测、预警和防范各类不正当交易。
第五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理财公司的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治理架构与管理措施第六条理财公司应当建立组织健全、职责清晰、有效制衡、激励约束合理的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指定部门设立专门岗位,配备充足的具备胜任能力的人员负责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评估与监测,监督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2024版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理预案[1]
应急处置
根据领导小组的决策,执 行具体的应急处理措施。
2024/1/26
信息收集与反馈
收集风险事件相关信息, 及时向领导小组反馈处理 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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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职责划分
风险管理部
负责流动性风险的日常监测、评估和预警。
其他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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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风险预警机制
预警指标设定
根据历史数据、市场情况和监管 要求,设定合理的预警指标阈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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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警信号触发
当监测指标达到或超过预警阈值时, 系统自动触发预警信号。
预警响应措施
根据预警信号的级别和紧急程度, 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如增加 备付金、调整资产结构、寻求外部 融资等。
本预案适用于金融机构在流动性风险事件发生时,采取 的应急处理措施和风险管理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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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风险识别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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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风险定义
流动性风险是指金融机构无法以合理 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偿付到期 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 业务开展的资金需求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能引发金融机构的信誉风 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其他风险, 甚至导致机构破产。
2024/1/26
资金保障
确保足够的资金支持应急处理措施的实 施,如通过银行信贷、发行债券等方式 筹措资金。
人员保障
组建专业的应急处理团队,负责流动性 风险的监测、评估、处置等工作。
物资保障
储备必要的物资和设备,以支持应急处 理措施的实施,如办公设备、交通工具 等。
协调与调配机制
建立协调与调配机制,确保资源能够在 不同部门和人员之间有效流动和配置, 以支持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少提准备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少
提准备金有关情况的通报
【法规类别】保险公司
【发文字号】保监产险[2009]274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4.01
【实施日期】2009.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少提准备金有关情况的通报
(保监产险〔2009〕274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
经检查发现,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公司”)2007年准备金评估过程中存在多摊回应收分保准备金、违反规定选择评估结果、发展因子选择不谨慎等问题,2007年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提取不符合《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导致2007年少提准备金2.15亿元。
我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94条、第
1 / 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保监发改[2011]1632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保监发改[2011]1632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0.18•【文号】保监发改[2011]1632号•【施行日期】2011.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保监发改〔2011〕1632号)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请示(永保字〔2011〕292号)收悉。
经审查,核准你公司2011年9月3日股东大会决议将章程有关条款修改如下:一、删除第五十六条第十二项和第八十七条第四、第八项。
二、第五十七条公司不得进行对外担保。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债务向第三方提供的担保,但不包括公司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下列行为:(一)诉讼中的担保;(二)海事担保;(三)公司因正常经营业务产生纠纷,为实现权益或减少损失,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向裁判机关或负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提供的其他保全措施。
三、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保险合同除外)或者进行交易;(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将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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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保发〔2016〕97号关于印发《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分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公司各部门、投资管理中心、永安保险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和《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基本制度》的要求,公司修订的《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经过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16年第12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8月23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建立流动性风险管理机制,有效防范流动性风险。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和《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基本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流动性风险是指保险公司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及时以合理成本获得充足资金,以支付到期债务或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风险。
第四条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目标:在有效满足公司正常成本费用支出的前提下,科学匹配资产负债结构,合理调配保险资金与投资资金比例,保持公司资金合理的流动水平下适度提高其流动性,保障公司经营的持续、稳健发展及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五条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原则:一、全面性原则:公司流动性管理应覆盖公司所有业务。
二、审慎性原则:各单位应对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严谨、审慎的评估和判断,确保公司资金流动性安全。
三、预见性原则:各单位应加强资金收支、资金运用变化的预测和分析,合理预见各种可能出现的风险,协调公司保险业务与投资业务资金使用,确保公司资金流动性管理符合公司经营发展。
第六条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内容:一、流动性风险偏好、容忍度和限额。
二、日常现金流管理。
三、业务管理。
四、投资管理。
五、融资管理。
六、再保险管理。
七、流动性风险监测。
八、现金流压力测试。
九、流动性应急计划。
第七条公司流动性风险采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模式。
各级机构应根据本办法要求,全面开展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组织架构及职责第八条公司建立与流动性风险特点相适应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包括董事会及其委员会、管理层、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部、投资管理中心、车险/人身险/财产险/农业保险管理部、产品与精算部、营销管理部、再保险管理部、战略规划部、办公室、法律合规部、人力资源部、理赔服务中心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并指定由分管财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履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相关职责。
第九条董事会对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承担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批并至少每年审议一次流动性风险偏好和容忍度、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重要的政策和流程。
二、监督管理层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三、持续关注流动性风险状况,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重大变化。
四、审批流动性风险信息披露内容,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其流动风险管理职责。
第十条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授权下履行的职责:一、根据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偏好和容忍度,制定并执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流程。
二、负责定期审议流动性风险评估情况,及时监测现有和潜在流动性风险的重大变化,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三、负责定期审议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并进行改进,确保其有效性。
四、负责审议和组织实施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
五、负责审议公司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方案,支持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第十一条公司风险管理部的职责:一、牵头负责确定公司流动性风险偏好、容忍度、风险限额。
二、定期监督落实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收集汇总各单位流动性风险管理报告,并向管理层汇报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情况。
四、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二条法律合规部的职责:一、对因过度追求业务和短期利润而放松流动性管理,引发公司流动性风险的人员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二、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三条公司计划财务部的职责:一、建立与维护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制定并定期评估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等。
二、参与流动性风险识别、监测与评估,对公司确定的流动性风险计量指标及风险限额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预警和报告,并提出建议。
三、负责制定公司现金流管理办法,加强日常现金流管理,合理安排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融资活动等各类现金流,保证公司具有充足的日常流动性头寸和相关融资安排,及时满足基本和压力情景下的日间支付需求以及有充足的流动性履行各项支付义务。
四、建立现金流压力测试机制,定期组织实施现金流压力测试。
五、参与突发流动性风险事件处置方案的制订,并提出建议。
六、向公司报告流动性风险管理情况。
七、向监管部门上报公司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情况及报告。
八、配合投资管理中心开展融资管理。
九、其他与公司流动性风险相关的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投资管理中心的职责:一、配合计划财务部确定公司投资业务流动性风险限额。
二、根据公司流动风险管理相关规定,细化公司投资业务流动性风险管理内控制度,并落实其执行情况。
三、融资管理工作。
四、负责监控和报告投资大幅亏损、重要交易对手出现财务危机、公司信用评级发生不利变化等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事件,当发生对净现金流影响金额超过公司上季末总资产5%的事件时,详细描述事件的基本情况、预计影响的现金流入流出数据,并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计划财务部。
五、收集、整理、汇总分析投资业务流动性风险信息,定期向公司报送流动性风险管理报告。
六、其他与投资业务有关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车险/人身险/财产险/农业保险管理部、战略规划部、营销管理部、产品及精算部、办公室、法律合规部、理赔服务中心等职能部门配合财务会计部进行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相关工作,监测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件,并报告给计划财务部。
具体分工如下:一、战略规划部负责监测和报告业务发展计划的重大调整等战略风险事件;二、车险/人身险/财产险/农业保险管理部负责监测和报告销售新产品或停售现有产品等保险风险事件;三、营销管理部负责监控和报告开发、调整或失去关键销售渠道等保险风险事件;四、办公室负责监控和报告重大负面报道等声誉风险事件;五、法律合规部负责监控和报告总分公司重大合规罚款。
六、理赔服务中心负责监控和报告预期的重大理赔事件。
当第(一)、(六)项事件发生对净现金流影响金额大于5000万元或小于负5000万元时,事件监测部门应详细描述事件的基本情况、预计影响的现金流入流出数据,并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计划财务部。
当第(二)、(三)、(四)、(五)项事件发生对净现金流影响金额大于1000万元或小于负1000万元时,事件监测部门应详细描述事件的基本情况、预计影响的现金流入流出数据,并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计划财务部。
第十六条公司再保险管理部的职责:一、定期评估再保险业务对公司流动性风险的影响状况,并就敏感性事件向计划财务部通报。
二、采取有效措施,合理利用再保险工具缓释重大保险事故引发的公司流动性风险。
三、配合公司财务部开展再保险业务流动性风险分析、监测、管理工作。
四、其他与再保险有关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战略规划部应充分考虑流动性风险因素,负责将流动性风险因素纳入公司人员和机构的绩效考核体系中。
第三章流动性风险管理内容第十八条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包括: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日常现金流管理、保险业务的流动性管理、投资业务的流动性管理、融资业务流动性管理、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等方面。
第一节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第十九条公司对流动性风险进行限额管理。
公司风险管理部应根据业务规模、产品结构、风险状况和市场环境等因素,在充分考虑其他风险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和公司整体风险偏好的基础上,牵头确定公司流动性风险偏好和容忍度和公司流动性风险限额。
第二十条公司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内容,具体落地细则参考《风险偏好体系管理办法》:一、确定公司流动性风险限额及各子项流动性风险限额。
包括现金头寸、非流动资产比例、对外担保额度等。
二、制定限额的授权制度和审批流程。
三、制定超限额情况的审批制度和问责制度。
四、制定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监督各机构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流动性风险限额标准:公司不出现无法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保持适度流动性,将流动性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合理范围之内。
第二十二条流动性风险指标包括净现金流、综合流动比率、流动性覆盖率、现金头寸(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非流动资产比例、速动比率、现金流测试情况。
一、净现金流。
净现金流反映公司一段时间内的净现金流量。
风险限额:公司一般情景下每月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不得低于0。
二、综合流动比率。
综合流动比率反映公司在报告日所持有的资产和负债在未来期间内,预期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的分布情况和匹配情况。
公司综合流动比率比例应当不低于100%。
(一)综合流动比率公式:现有资产的预期现金流入合计/现有负债的预期现金流出合计*100%(二)风险限额:正常情景下,3个月内和1年内综合流动比率不低于100%。
(三)计算综合流动比率的要求:1、不考虑未来的新业务、再投资、融资等因素,不考虑未来管理层改善现金流的行为,也不考虑未来可能会增加的资产和负债。
2、应当计算现有资产和负债在未来3个月内、1年以内和1年以上的预期现金流入、现金流出及综合流动比率。
各项资产和负债的现金流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计算:(1)公司计算各项资产和负债的预期现金流时不应当考虑折现因素。
(2)现金、交易类金融资产的现金流和交易类金融负债的现金流应计入“交易类现金流”项目。
(3)除交易类金融资产和交易类金融负债外,没有到期日的资产和负债(例如长期股权投资等资产,以及累积生息应付保单红利等负债)的现金流应计入“未标明到期日的现金流”项目。
该类项目金额应按照会计报表的账面价值确定。
对于约定投资回报的金额和时间的权益类资产,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预期其未来期间的现金流。
(4)对于固定收益类资产,评估其预期现金流时应考虑其未来利息收入的现金流。
(5)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中,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预计各期现金流,股票、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应计入“未标明到期日的现金流”项目。
(6)计算综合流动比率时,不考虑用于担保的资产的现金流。
(7)公司应当按照合理的精算假设等估计未决赔款准备金在未来期间的预期现金流出,且应与公司评估未决赔款准备金时估计的未来现金流出一致。
(8)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期限和会计准备金评估时的事故发生率假设、费用假设等各种假设,计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未来各个期间的预期现金流。
预期现金流包括续期保费等现金流入和赔款支出等现金流出。
三、流动性覆盖率。
(一)流动性覆盖率公式:流动性覆盖率=优质流动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未来一个季度的净现金流*100% (二)风险限额:结合监管指标要求,未来1年内流动性覆盖率应不低于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