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建工程见证取样实施办法(细则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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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
建建[2000]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
建设部
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条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
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有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签字。

检测单位应检查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志,确认无误后。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设部建[2000]211号)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设部建[2000]211号)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设部建建[2000]211号)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第七条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条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与送检得规定建建[2000]211号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得试块、试件与材料得见证取样与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得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与送检就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得见证下,由施工单位得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得试块、试件与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得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得见证取样与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得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得见证取样与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得试块、试件与材料见证取样与送检得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得30%.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与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与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得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得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得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得砖与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与砌筑砂浆得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得混凝土中使用得掺加剂;(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得防水材料;(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与送检得其它试块、试件与材料。

第七条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得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得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得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与负责该项工程得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条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与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得取样与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与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与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与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见证取样监理实施细则

见证取样监理实施细则

见证取样监理实施细则引言概述:见证取样监理实施细则是为了确保取样过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障监理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而制定的。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见证取样监理实施细则的内容和要求。

一、取样人员资质要求:1.1 取样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知识,熟悉取样工作的操作规程和标准要求。

1.2 取样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并通过相关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1.3 取样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保证取样过程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二、取样工具和设备要求:2.1 取样工具和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确保取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2 取样工具和设备应定期进行检验和校准,保证其精度和稳定性。

2.3 取样工具和设备应妥善保管和维护,避免受损和污染,影响取样结果的准确性。

三、取样现场管理要求:3.1 取样现场应具备良好的环境条件,避免外界因素对取样结果的影响。

3.2 取样现场应设立合适的隔离区域,确保取样的独立性和保密性。

3.3 取样现场应有足够的人员配备,确保取样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监督。

四、取样过程要求:4.1 取样过程应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确保取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2 取样过程应严格控制取样量和取样位置,避免取样偏差和误差。

4.3 取样过程应做好记录和标识,确保取样结果的可追溯性和可靠性。

五、取样结果处理要求:5.1 取样结果应及时进行分析和评价,确保取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2 取样结果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和汇报,确保取样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5.3 取样结果应妥善保存和管理,确保取样结果的可追溯性和可审查性。

结论:见证取样监理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取样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监理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惟独通过严格遵守细则的要求,才干有效地保障取样工作的质量和监理工作的效果。

房屋工程见证取样方案

房屋工程见证取样方案

房屋工程见证取样方案一、工程背景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房屋建设工程在各个城市都得到了快速发展。

房屋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需要进行各种工程见证取样,以确保建筑质量的合格性和可靠性。

因此,在房屋建设工程中实施见证取样工作显得至关重要。

二、取样目的1. 确保房屋建设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保障建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2. 对建筑材料和结构进行检测分析,提高建筑质量,并满足用户需求。

3. 减少因建筑质量问题引起的经济损失和社会不安全因素。

三、取样范围1. 地基与基础:包括地基基础土壤、地基基础混凝土及钢筋等材料的取样。

2. 结构:包括结构混凝土、钢筋、砌体、砂浆等材料的取样。

3. 建筑装饰:包括地面、墙面、天花板、装饰材料、管道等的取样。

4. 管道:包括排水、供水、给排气、供暖、空调等管道的取样。

5. 其他:如隔热隔音材料、漆料、电气线路等的取样。

四、取样方法1. 取样地点: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和实际需求,确定相应的取样地点,取样地点应代表性、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2. 取样数量:根据工程规模和施工要求,确定取样数量,并确保取样数量足够满足检测分析需求。

3. 取样工具:根据不同材料的特性和取样要求,选择合适的取样工具,确保取样过程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材料的性能和质量。

4. 取样标识:对取得的各类样品,应具有标识,包括取样地点、取样时间、取样编号等信息。

五、取样过程1. 地基与基础的取样过程:首先要进行地面平整处理,然后使用专用工具进行取样,并采用合适的包装方式进行封存。

2. 结构的取样过程:根据设计图纸和实地情况,选取代表性结构部位进行取样,使用专用取样工具对混凝土、钢筋等材料进行取样,并对取样过程进行记录。

3. 建筑装饰的取样过程:对装饰材料进行取样时,要先进行表面检查,确认表面光滑无裂纹,才能进行取样操作,同时对样品进行包装存储。

4. 管道的取样过程:对排水、供水、给排气等管道进行取样时,应根据管道的特性和使用要求,确定取样位置和取样方式,并对取样过程进行实时监测和记录。

见证取样实施细则

见证取样实施细则

道路、雨水、污水、给水、再生水、电力、燃气管线工程材料见证取样及送检实施细则编制人:审批人:目录一、编制说明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范围、程序及承担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单位三、见证人员的基本要求和职责四、本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五、本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试块、试件等材料的取样制作要求六、监理见证工序内容六、监理见证取样主要内容及控制要点七、控制要点及目标值九、关于同条件试件养护相关要求摘要一、编制说明1、编制说明根据建设工程相关法规、合同及文件要求,三条道路、雨水、污水、给水、再生水、电力、燃气管线、绿化工程的施工质量,本工程的质量检测实行见证取样及送检制度。

为规范本工程的见证取样及送检工作,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见证取样及送检实施细则》。

由于施工图变更等原因,本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与现场实际及有关规定不符现象,届时,各方另行协商完善。

2、编制依据本计划编制依据下列法规、文件的规定、精神: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DB11/T382-2017、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建监[1996]20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监[2000]211号)、和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北京建筑材料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规定>(试行)的通知》及相关文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按规定实行见证取样,送至具有见证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一、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范围、程序及承担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单位1、见证取样送检的范围合同范围内需要做的材料及构配件见证取样和送样的比例不得少于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应取数量的100%;按规定下列原材料、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1.1、道路工程部分(1)路基土石方填筑用回填料;(2)路基边坡支护进场工程原材料材料见证取样;(3)路基浆砌石挡墙、浆砌石排水边沟进场原材料、砂浆试块;(4)二灰料及沥青混凝土等。

房建工程见证取样方案

房建工程见证取样方案

房建工程见证取样方案一、总则为保证房建工程建设质量,依法依规进行建设见证取样工作,以确保工程建设过程符合法律法规,提升工程质量。

本方案针对房建工程见证取样工作进行规范和详细的描述,以便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见证取样单位在工作过程中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工程质量。

二、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房建工程的见证取样工作,包括建筑、电气、通风、给排水、暖通、结构等相关工程部位的取样。

三、见证取样单位的资质要求1. 见证取样单位应在国家相关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具备从事见证取样工作的资质;2. 见证取样单位应具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和实验室设备,能够进行相应工程材料的取样和检测。

四、见证取样工作流程1. 建设单位提供工程建设文件、相关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2. 监理单位组织进行现场施工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3. 见证取样单位依据建设文件、相关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制定见证取样方案,并提交给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确认;4. 确认无误后,见证取样单位派遣相关技术人员到工程现场进行取样工作,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取样;5. 取样完成后,见证取样单位将取样标本送往实验室进行检测分析,并出具检测报告;6. 检测报告提交给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审查确认;7. 如有不合格情况,见证取样单位和监理单位将督促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进行复检;8. 整改合格后,见证取样单位出具整改合格报告,并将取样标本保存备查。

五、见证取样工作人员的要求1. 见证取样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工程技术背景和专业知识,具备取样及检测的相关经验;2. 见证取样工作人员应熟悉建筑施工特点和材料特性,了解建筑工程的相关规范和标准;3. 见证取样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团队合作精神,能够严格按照规范和标准执行取样工作。

六、见证取样工作的注意事项1. 见证取样工作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执行,确保取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2. 见证取样工作需要密切配合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工作,确保施工过程中的监督和检查;3. 见证取样工作人员应注意安全防护,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规定,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4. 见证取样工作人员应保护好取样标本,确保取样标本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房建工程监理见证取样制度

房建工程监理见证取样制度

房建工程监理见证取样制度一、总则为确保房建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工程安全,规范工程监理工作,制定本见证取样制度。

二、监理见证取样的目的监理见证取样是指监理工程师根据协议,对工程施工中的关键环节、重要部位进行取样检验、监督、见证,以验证施工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通过见证取样,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工程质量。

三、监理见证取样的范围1. 建筑结构施工过程中的混凝土、钢筋等材料的取样检验;2. 机电安装过程中的设备、管道等材料的取样检验;3. 土建施工过程中的地基、基础等关键部位的取样检验;4. 室内装修施工过程中的墙地面材料、地砖、管道等材料的取样检验。

四、监理见证取样的程序1. 监理工程师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和质量验收计划确定监理见证取样的时间、地点和内容;2.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现场进行现场踏勘,了解施工情况,确定监视点、监控点;3. 监理工程师在取样前,应提前通知施工单位,并请求施工单位配合;4. 监理工程师对取得的样品进行登记、编号,并封存;5. 监理工程师对样品进行现场检验、见证,并填写监理见证取样报告;6. 样品送至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进行评定。

五、监理见证取样的责任1. 施工单位应配合监理工程师进行监理见证取样工作;2. 监理工程师要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理见证取样工作;3. 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测,并及时出具检测报告;4. 监理单位应密切配合监理工程师进行监理见证取样工作,确保工程施工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六、监理见证取样的效果1. 及时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减少工程风险;2. 确保施工质量符合合同要求,提高工程质量;3. 为工程竣工验收提供可靠数据,避免纠纷。

七、监理见证取样实施注意事项1. 严格遵守规定程序,不得违规操作;2. 在取样时要严格按照规定数量取样,确保取样的完整性和准确性;3.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样品,要及时通知相关方并采取措施整改;4. 对于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样品,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报告相关单位。

房建工程见证取样实施方案细则

房建工程见证取样实施方案细则

府青惠园工程成都市蓉咨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第十二项目部目录府青惠园工程见证取样方案一、工程概况本工程为全现浇框架剪力墙结构,主楼基础形式为筏式基础,裙楼及纯地下室基础形式为独立柱基础及外墙条形基础。

本工程总建筑面积109938平米,地上建筑面积约80715平米,地下建筑面积约27423 平米。

地面以上共2栋5个单元的(地上28层,地下2层)高层建筑群,均设置2 层地下室,另设一裙楼(地上 1 层,地下2 层);高层建筑群之间绿地下为2 层纯地下室,与主楼地下室互通;主楼高度86.1 米,裙楼高度 6.3 米(地上 1 层,地下 2 层),纯地下室高度9.7 米,预计基础埋深为11.2 米至米。

现根据本工程施工图设计、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验收规范》和现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工程见证取样方案。

本方案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实际检验批进行适当调整。

二、建设工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样制度为保证试件能代表母体的质量状况和取样的真实性,制止出具只对试件(来样)负责的检测报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在监理单位人员见证下,由施工人员在现场取样,送至试验室进行试验。

(注:监理人员见证,施工人员取样,同时进行,缺一不可双方必须互相配合)三、见证人员的基本要求和职责?1、见证人员应为本工程项目监理人员;?2、见证人员必须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3、见证人员必须取得“见证人员证书”,并已报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见证人员应对试件的真实性和代表性负责,制作见证取样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档备查;5、取样时,见证人员必须在现场进行见证;6、见证人在现场见证取样后还应对试样进行监护;(注:巡视检查试件的保存状态)7、见证人必要时一同送检。

8、检测单位应检查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标志,确认无误后方进行检测。

9、检测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

吉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实施细则

吉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实施细则

吉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实施细则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实施细则》的通知吉建质〔2011〕16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试样能代表工程实体的质量状况和取样的真实,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要求,制定了《吉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吉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试样能代表工程实体的质量状况和取样的真实,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是在吉林省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见证取样日常基础工作是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技术(质量)人员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对工程中需送检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市(州)、县(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要求、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对试块、试件和材料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结构上混凝土试块及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二)用于承重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三)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四)用于现场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五)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六)建筑节能工程材料;(七)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八)沥青、沥青混合料,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九)钢结构工程用钢材、连接材料及焊接材料;(十)国家及省、市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需要见证取样检验项目。

房屋建筑见证取样细则

房屋建筑见证取样细则

见证取样监理细则编制:审批:目录一、工程概况 (2)二、主要建筑工程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 (6)三、见证程序 (7)四、见证人员 (8)五、见证内容 (8)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图审查单位:总承包单位:结构类型及层数:装配式结构建筑面积:本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约20937.13㎡,总建筑面积约为62223.04㎡。

工程概算投资造价:约19000万元质量标准:合格工期:500天该工程的设计简况:(一)设计基本概况:1、使用功能:居住建筑。

2、设计规模:建设地面总高度1#楼39.9m;2#~4#楼39.5m(室外地坪至女儿墙顶),最高层数13层;5#楼14.2m(室外地坪至女儿墙顶),最高层数3层;总建筑面积约为62223.04㎡。

3、建筑类别:二类高层住宅。

4、建筑耐火等级:地上塔楼二级;地下室一级5、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屋面防水等级为I级;地下室防水等级为一级。

6、主要结构类型:剪力墙结构。

7、所属气候分区:Ⅳ类夏热冬暖地区。

8、人防工程等级:核六级,常六级。

9、本工程设计坐标为1980西安坐标系,1985年国家高程基准,等高距为0.5m。

10、本工程±0.000标高相对于绝对标高具体详见总平面图。

11、安全防范设计:11.1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临空处防护栏杆高度H应符合下列规定:(1) 多层和低层建筑物H≥1.05m(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H≥1.20m(上人屋面,具体高度详立面);(2) 高层建筑:H≥1.10m(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H≥1.20m(上人屋面,具体高度详立面);注:以上高度指施工完成后的净高度,高度从阳台面或屋面算起,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小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3)栏板和栏杆与外墙交接处应用聚合物水泥砂浆嵌填处理。

11.2 住宅和有儿童经常使用的建筑,其栏杆垂直杆件间的净距不应下0.11m,栏杆应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

房建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房建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第七条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条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建建[2000]211号(建设部2000年9月26日发布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 (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迭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 (以下简称 "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迭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迭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第六条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迭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房建工程施工见证取样方案

房建工程施工见证取样方案

房建工程施工见证取样方案1. 项目概述本工程为一处商业综合体项目,总建筑面积约为10万平方米,包括商业区、写字楼和酒店。

本工程施工见证取样方案的目的是确保施工过程中各项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保证工程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以及最终交付合格的建筑。

2. 取样范围2.1 结构工程:主体结构的混凝土、钢筋、钢结构,以及相关的施工质量和检验。

2.2 建筑装饰工程:包括石材、玻璃幕墙、木工等装饰材料和工程。

2.3 设备安装:管道、电气、通风、空调等设备的安装及检验。

2.4 土建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和相关土建工程的施工质量和检验。

3. 取样方法3.1 结构工程:在混凝土浇注后、钢筋绑扎后、钢结构安装后进行抽样取样,包括现场取样和实验室检验。

3.2 建筑装饰工程:在各个工序完成后进行现场取样和实验室检验。

3.3 设备安装:在安装完毕后进行设备检验,包括现场取样和实验室检验。

3.4 土建工程:在地基基础工程和土建工程完成后进行现场取样和试验室检验。

4. 取样标准4.1 结构工程取样标准:按照《建筑工程混凝土取样方法规程》和《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规程》执行。

4.2 建筑装饰工程取样标准:按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和验收规范》执行。

4.3 设备安装取样标准:按《建筑给排水及暖通空调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执行。

4.4 土建工程取样标准:按照《建筑工程土建工程验收规范》和《地基基础工程验收规范》执行。

5. 取样人员5.1 取样人员应由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包括建筑工程、结构工程、装饰工程、设备安装、土建工程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5.2 取样人员应在现场进行取样,并确保取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6. 取样记录和报告6.1 取样记录应详细记载取样的时间、地点、方式,取样时的情况以及所取样品的标识等内容。

6.2 取样记录和实验室检验报告应保存在工程档案中,作为工程质量验收和结算的重要依据。

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工程实行见证取样与送检的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工程实行见证取样与送检的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 2000年9月26日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到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第七条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条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第七条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条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送检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送检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送检监督工作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送检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规章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到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检测单位参与现场见证取样、做好旁证记录。

第三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墙体材料,,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自拌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防水材料,,八,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九,沥青、沥青混合料,1,十,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十一,建筑节能工程用材料、设备,,十二,钢结构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预拉力、扭矩系数、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和网架节点承载力试验,,十三,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检验项目。

第四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对国有财政投融资项目或省、市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检测合同中约定提高见证取样送检比例和扩大见证取样送检范围~涉及主体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送检频率不得低于50%。

第五条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试块、试件和材料取样位臵规定:,一, 钢筋原材:取样应在原材料堆场按检验批随机抽取,调直后钢筋在加工场内随机抽取,。

,二, 钢筋焊接及机械连接接头:应在现场相应的施工部位按检验批随机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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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阅读府青惠园工程

二、建设工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样制度 (2)
三、见证人员的基本要求和职责 (2)
四、见证取样送检的范围、取样数量及标准: (3)
五、常用材料检验方法和抽检数量表 (5)
府青惠园工程见证取样方案
一、工程概况
本工程为全现浇框架剪力墙结构,主楼基础形式为筏式基础,裙楼及纯地下室基础形式为独立柱基础及外墙条形基础。

本工程总建筑面积109938平米,地上建筑面积约80715平米,地下建筑面积约27423平米。

地面以上共2栋5个单元的(地上28层,地下2层)高层建筑群,均设置2层地下室,另设一裙楼(地上1层,地下2层);高层建筑群之间绿地下为2层纯地下室,与主楼地下室互通;主楼高度86.1米,裙楼高度6.3米(地上1层,地下2层),纯地下室高度9.7米,预计基础
埋深为
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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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4
录,并将见证记录归档备查;
5、取样时,见证人员必须在现场进行见证;
6、见证人在现场见证取样后还应对试样进行监护;(注:巡视检查试件的保
存状态)
7、见证人必要时一同送检。

8、检测单位应检查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标志,确认无误后方进行检测。

9、检测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公正、真实、准确的
检测报告。

并加盖专用章。

10、检测单位在接受委托检验任务时,须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见证人员
应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名。

11、检测单位应在检验报告单备注栏中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发生试
样不合格情况,首先要通知受监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和见证单位。

四、见证取样送检的范围、取样数量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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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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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同条件养护试件拆模后,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或结构部位的适当位置,并采用相同的养护方法。

对于地下工程抗渗混凝土,抗压试验依上述标准抽取,抗渗试件按同一配合比的每500m3取样不少于一组抗渗试块,不足500m3取样也不少于一组;现场搅拌混凝土(人工挖孔桩护壁),同一配合比混凝土、每拌制100盘不超过100M3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少于一组;每工作班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的取样不少于一组;每一层同一配合比
的混凝土取样不少于一组,每次取样应留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2)砌筑砂浆试块:同一类型、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每一楼层或250M3砌体所用同一配合比砂浆取一组试验,每台搅拌机至少抽检测一次。

(3)钢筋母材试件:每批应由同厂别、同炉号、同一级别、同一规格为一个取样单位,每批重量不大于60t抽样复检一次,冷拉钢筋以同一级别、同直径为一批,每批重量不大于20t复检一次。

取样方法为每一验收批从两根钢
20mm



为一个验收批,每批总重不大于200t复检一次。

取样方法为随机从不少于20袋装中抽取等量水泥,经拌合均匀后,再从中称取不少于12㎏水泥,用留样筒包装送检。

水泥复检项目:抗压强度、抗折强度、凝结时间、安定性。

(6)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砂、石:同一生产厂家每一检验批的产品不超过400立方米或600T取一组;取样方法为,在料堆上取样,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然后由料堆的顶部、中部、底部抽取大致相等的试件8份(石子为15份)组成一组试样;取样数量为砂30kg、石子80kg。

见证砂必须试验
项目:筛分析、含泥量、泥块含量;见证石子必须试验项目:筛分析、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状和片状颗粒的总含量、压碎指标值。

(7)地下、屋面使用的防水卷材:弹性体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同一厂家每一检验批的产品不超过10000m2取样一组。

取样方法为在10000 m2(100卷)中抽取5卷进行外观检测,外观检测合格后任取一卷做物理性能检验,必检项目有不透水性、拉力、最大拉力延伸性、低温柔度。

(8)厨卫间防水涂料:在外观检查合格后按每5T取样一组,不足5T按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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