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重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证券业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应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准则对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自律管理。
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本准则所称的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一)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的证券经纪人;(二)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三)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托管或销售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五)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财务顾问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六)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中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七)协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上述人员所在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等,在本准则中统称机构。
本准则所称管理人员包括机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中国证监会对管理人员的任职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章基本准则第五条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规范,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所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第六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
第七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依照相应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对客户进行证券投资相关教育,正确向客户揭示投资风险。
为保证必要的执业能力和专业水平,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
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一、诚实守信、尽职尽责1、证券业务人员必须坚持诚实守信的执业原则,严格遵守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职责,尽心尽责,以求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的公平和秩序,确保证券交易的稳定发展。
2、证券业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不得以任何方式利用开展证券投资顾问等业务活动有关的秘密,不得知晓或泄露客户秘密,不得利用自身地位或信息优势损害客户利益,不得利用业务关系进行金钱多少无形财产利益行为或行为违法行为。
二、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1、证券业务人员应该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守客户投资者保护的相关规定,不得滥用影响客户理性投资决策的手段,不得利用特殊关系,不得以虚假说明、故意遗漏、含糊其词等手段利用客户,净化金融市场环境。
2、证券业务人员在处理客户资金时,必须严格执行客户中付款、申付款及账户资金管理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客户资金的安全。
三、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1、证券业务人员应当坚持促进经济公平的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格依照立法规定及证监会有关资讯披露、代理交易、资金管理、业务宣传等的要求进行市场做单操作,并对其错误、失误、失当行为承担责任。
2、证券业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以执行证券账户管理、行情调研分析、投资分析分析、投资咨询及代理金融协议作为基本原则,具体行为不得有损市场价值公平性、不得诱导、采取任何不公平竞争行为,不得对股票交易市场进行无谓的干扰和损害之行为。
四、爱护社会财产1、证券业务人员应当牢记社会财产的尊严、重要性,以保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必须廉洁从事证券交易,严格控制违规活动;不得收取、提供或者参与任何形式的贿赂以及贩贩卖,不得参与任何应该由至少两方参与的交易行为,以及不应该出现在交易市场中的行为;有必要的话,应当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查明真实情况,共同维护证券市场的公正公平及秩序。
2、证券业务人员义务遵守“保护少儿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收受、贩卖或直接变卖少儿投资者拥有的证券及其它资产、在市场中自行交易;不得以资本利益受损及少儿权力滥用等“保护少儿权益”的任何理由,做出任何会造成损害少儿权益、不利于市场秩序维持的行为。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2014年12月10日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30次会议修订通过,2014年12月17日发布)为促进证券行业健康持续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执业行为,树立从业人员的良好职业形象和维护行业声誉,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服务水平,特指定本准则。
证券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准则。
各会员单位应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从业人员按准则要求从事证券活动。
一、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场所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二、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
三、从业人员应依照相应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了解客户需求、财务状况及风险承受能力,为客户推荐合适的产品或服务,充分揭示其推荐产品或服务涉及的责任、义务及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等。
四、从业人员应具备从事相关业务活动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维持专业胜任能力。
五、从业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客户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机构后,仍应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上述保密义务。
六、从业人员应当公平对待所有客户,不得从事与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应及时向所在机构报告;当无法避免时,应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
七、机构或者其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发出指令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人员应及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
机构未妥善处理的,从业人员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协会报告。
八、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业人员,公平竞争,不得贬损同行或以其它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2020证券从业考点: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
2020证券从业考点: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2016证券从业考点: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提高证券分析师专业水平,维护证券分析师良好职业形象,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及《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0]28号)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证券分析师是指与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分析师的人员。
第三条证券分析师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行业自律规则以及所在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执业行为。
第四条证券分析师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审慎、专业、诚信的执业原则。
第五条证券分析师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因所在公司内部其他部门、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利益相关者的不当要求而放弃自己的独立立场。
第六条证券分析师应当恪守诚信原则,其研究结论应当是证券分析师真实意思的表达,不得在提供投资分析意见时违背自身真实意思误导投资者。
第七条证券分析师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自觉使用合法合规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或泄露国家保密信息、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以及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编造并传播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
第八条证券分析师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基于认真审慎的工作态度、专业严谨的研究方法与分析逻辑得出研究结论。
证券研究报告的分析与结论应当保持逻辑一致性。
第九条证券分析师应当充分尊重知识产权,不得抄袭他人著作、论文或其他证券分析师的研究成果,在证券研究报告中引用他人著作、论文或研究成果时,应当加以注明。
第十一条证券分析师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向客户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
第十二条证券分析师应当通过公司规定的系统平台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不得通过短信、个人邮件等方式向特定客户、公司内部部门提供或泄露尚未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内容和观点,不得通过论坛、博客、微博等互联网平台对外提供或泄露尚未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内容和观点。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发布,并细化禁止行为
第⼀章总则 第⼀条为规范证券业从业⼈员执业⾏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条证券业从业⼈员从事证券业务应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准则对从业⼈员的执业⾏为进⾏⾃律管理。
协会的⾃律管理⼯作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本准则所称的证券业从业⼈员(以下简称“从业⼈员”)是指: (⼀)证券公司的管理⼈员、业务⼈员以及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的证券经纪⼈; (⼆)基⾦管理公司的管理⼈员和业务⼈员; (三)基⾦托管和销售机构中从事基⾦托管或销售业务的管理⼈员和业务⼈员; (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管理⼈员和业务⼈员; (五)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财务顾问机构的管理⼈员和业务⼈员; (六)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中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管理⼈员和业务⼈员; (七)协会规定的其他⼈员。
上述⼈员所在的证券公司、基⾦管理公司、基⾦托管和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等,在本准则中统称机构。
本准则所称管理⼈员包括机构法定代表⼈、⾼级管理⼈员、部门负责⼈、分⽀机构负责⼈。
中国证监会对管理⼈员的任职另有规定的,适⽤其规定。
第⼆章基本准则 第五条从业⼈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规范,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律管理,遵守交易所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为准则。
第六条从业⼈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业声誉。
第七条从业⼈员在执业过程中应依照相应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对客户进⾏证券投资相关教育,正确向客户揭⽰投资风险。
为保证必要的执业能⼒和专业⽔平,从业⼈员应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
2020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重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2020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重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重点: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1.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场所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2.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
4.从业人员应具备从事相关业务活动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维持专业胜任能力。
5.从业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客户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机构后,仍应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上述保密义务。
6.从业人员应当公平对待所有客户,不得从事与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应及时向所在机构报告;当无法避免时,应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
7.机构或者其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发出指令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人员应及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
机构未妥善处理的,从业人员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协会报告。
8.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业人员,公平竞争,不得贬损同行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9.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1)从事内幕交易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活动,泄露利用工作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或其他未公开信息,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
(2)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单独或者合谋串通,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误导和干扰市场。
(3)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扰乱证券市场。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5)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6)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如接受或赠送礼物、回扣、补偿或报酬等,或从事可能导致与投资者或所在机构之间产生利益冲突的活动。
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第二条
证券业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应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依据本准则对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自 律管理。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接受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本准则所称的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 (一)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 的证券经纪人;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三)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托管或销售业务的管理人员和 业务人员; (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五)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财务顾问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 人员; (六)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中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 人员; (七)协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上述人员所在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等,在本 准则中统称机构。 本准则所称管理人员包括机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部门 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中国证监会对管理人员的任职另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
第十四条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证券资 信评级机构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一)接受他人委托从事证券投资; (二)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承担证券投 资损失,或者向委托人承诺证券投资益; (三)依据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者市场传言撰写和 发布分析报告或评级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禁止行为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一般性禁止行为: (一)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等非法活动; (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五)贬损同行或以其它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六)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 (七)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 (八)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 (九)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十)泄露客户资料; (十一)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2020 版证券从业《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大纲变动对比
2020 版证券业从业人员一般从业资格考试大纲变化
2020 版证券从业《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大纲变动对比
证券法本身变动较大,第五章是将原来的第二章第五节从业人员管理单独提出来设了新的章节,并且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了内容。
故这两部分的分值占比可能会有所增加。
2020
版证券从业《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大纲变动对比
证券基础知识的大纲变化看起来不如法律法规的多,但后期内容到教材上就不一定了。
尤其是第八章风险管理的内容,这章内容已经连续两次进行内容的增加,分值占比也可能持续上升。
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首先,证券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市场秩序。
他们应当具备基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能从事违法违规的行为。
在证券交易过程中,从业人员要遵守交易规则,不得利用内幕信息、操纵市场等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
其次,证券从业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护客户利益。
他们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坚守诚信原则,树立正确的职业操守。
在服务客户过程中,从业人员要做到专业、客观、公正,不得刻意隐瞒重要信息,不得误导客户,不得违反客户利益进行交易。
再次,证券从业人员应当保持独立的客观判断能力,做到诚信自律。
他们应当独立思考,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客户提供全面准确的投资建议,不能受到他人的非理性影响,不得为了追逐个人利益而瞒报真实情况。
此外,证券从业人员应当保护客户的隐私,确保信息的安全。
他们应当妥善保管客户的个人信息,未经授权不得泄露给他人,不得将客户信息用于个人谋利。
同时,从业人员要定期更新和提升自己的知识和技能,确保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可靠的服务。
最后,证券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关注市场稳定和发展。
他们应当积极参与市场监管,配合各级政府部门的工作,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同时,从业人员要关注社会公众对证券行业的期望,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为整个行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综上所述,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是对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
准则的出台旨在提高从业人员的道德素养和职业操守,完善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和市场稳定发展。
每个从业人员都应当认真遵守这些准则,将其贯彻于日常的工作实践中,努力实现从业人员自律和行业繁荣共赢的目标。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证券交易当事人的行为准则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证券交易当事人的行为准则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证券交易当事人的行为准则(一)证券发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了证券发行人不能提供虚假信息的义务,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
证券法对于证券公司不能提供虚假信息的规定主要为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
(三)证券发行中介机构作为一种证券服务机构,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证券市场是一个极易滋生欺诈、操纵和内幕交易行为的高风险市场,在所有市场参与者中,投资者是最容易受不法行为侵害的对象。
公正原则的立法宗旨就在于通过法律手段禁止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等行为,保证投资者在证券市场获得公平、公正的待遇。
2020年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知识点: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2020年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知识点: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1.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场所相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2.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理应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
3.从业人员应依照相对应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了解客户需求、财务状况及风险承受水平,为客户推荐合适的产品或服务,充分揭示其推荐产品或服务涉及的责任、义务及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等。
4.从业人员应具备从事相关业务活动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对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维持专业胜任水平。
5.从业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客户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机构后,仍应按照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上述保密义务。
6.从业人员理应公平对待所有客户,不得从事与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应即时向所在机构报告;当无法避免时,应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
7.机构或者其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发出指令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人员应即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
机构未妥善处理的,从业人员应即时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协会报告。
8.从业人员理应尊重同业人员,公平竞争,不得贬损同行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9.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1)从事内幕交易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活动,泄露利用工作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或其他未公开信息,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
(2)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单独或者合谋串通,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误导和干扰市场。
(3)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扰乱证券市场。
2020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重点:从
2020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重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重点: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1.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场所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2.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
4.从业人员应具备从事相关业务活动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维持专业胜任能力。
5.从业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客户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机构后,仍应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上述保密义务。
6.从业人员应当公平对待所有客户,不得从事与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应及时向所在机构报告;当无法避免时,应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
7.机构或者其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发出指令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人员应及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
机构未妥善处理的,从业人员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协会报告。
8.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业人员,公平竞争,不得贬损同行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9.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1)从事内幕交易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活动,泄露利用工作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或其他未公开信息,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
(2)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单独或者合谋串通,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误导和干扰市场。
(3)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扰乱证券市场。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5)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6)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如接受或赠送礼物、回扣、补偿或报酬等,或从事可能导致与投资者或所在机构之间产生利益冲突的活动。
证券从业2020年基本法律法规重点
证券从业2020年基本法律法规重点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的禁止行为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不得有下列行为:(1)采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2)采取抽奖、回扣、赠送实物等方式诱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3)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
(4)使用除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代委托人接收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
(5)其他可能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证券公司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的人员不得接受委托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的禁止性行为规定一般性禁止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
(2)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4)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5)贬损同行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6)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
(7)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
(8)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
(9)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10)泄露客户资料。
(11)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特定禁止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接受他人委托从事证券投资。
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分担证券投资损失,或者向委托人承诺证券投资收益。
(3)依据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者市场传言撰写和发布分析报告或评级报告。
(4)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投资顾问相关人员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遵循的执业规范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市公司调研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事先履行所在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审批程序。
(2)不得向证券研究报告相关销售服务人员、特定客户和其他无关人员泄露研究部门或研究子公司未来一段时间的整体调研计划、调研底稿,以及调研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计划、研究观点的调整信息。
(3)不得主动寻求上市公司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未公开重大信息。
2020证券从业考点: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
2020证券从业考点: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2020年10月证券从业考试即将来临,考生们都准备好了吗?证券从业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20证券从业考点: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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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证券从业考点: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提高证券分析师专业水平,维护证券分析师良好职业形象,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及《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0]28号)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证券分析师是指与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分析师的人员。
第三条证券分析师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行业自律规则以及所在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执业行为。
第四条证券分析师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审慎、专业、诚信的执业原则。
第五条证券分析师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因所在公司内部其他部门、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利益相关者的不当要求而放弃自己的独立立场。
第六条证券分析师应当恪守诚信原则,其研究结论应当是证券分析师真实意思的表达,不得在提供投资分析意见时违背自身真实意思误导投资者。
第七条证券分析师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自觉使用合法合规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或泄露国家保密信息、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以及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编造并传播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
第八条证券分析师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基于认真审慎的工作态度、专业严谨的研究方法与分析逻辑得出研究结论。
证券研究报告的分析与结论应当保持逻辑一致性。
第九条证券分析师应当充分尊重知识产权,不得抄袭他人著作、论文或其他证券分析师的研究成果,在证券研究报告中引用他人著作、论文或研究成果时,应当加以注明。
第十条证券分析师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提供相关服务,不得用以往推荐具体证券的表现佐证未来预测的准确性,也不得对具体的研究观点或结论进行保证或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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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重点:从业人员执业
行为准则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重点: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
则
1.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场所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2.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
4.从业人员应具备从事相关业务活动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接受协会
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维持专业胜任能力。
5.从业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客户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机构后,仍应按照
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上述保密义务。
6.从业人员应当公平对待所有客户,不得从事与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
可能发生冲突时,应及时向所在机构报告;当无法避免时,应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
7.机构或者其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发出指令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人员应及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
机构未妥善处理的,从业人员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协会报告。
8.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业人员,公平竞争,不得贬损同行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9.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1)从事内幕交易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活动,泄露利用工作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或其他未公开信息,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
交易活动。
(2)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单独或者合谋串通,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误导和干扰市场。
(3)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扰乱证券市场。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5)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6)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如接受或赠送礼物、回扣、补偿或报酬等,或从事可能导致与投资者或所在机构之间产
生利益冲突的活动。
(7)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
(8)利用工作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输送利益,损害客户和所在机构利益。
(9)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
(10)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11)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10.从业人员应主动倡导理性成熟的投资理念,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导向,自觉弘扬行业文化,加强自身职业道德修养,规范
自身行为,履行社会责任,遵守社会公德,服务社会和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