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引言灭火器是一种紧急设备,用于控制并消除小规模火灾。
它们必须安全可靠地工作,这是非常重要的。
为确保灭火器能在需要时正常工作,在灭火器的生命周期中,不仅需要定期的维护保养,还需要及时的报废处理。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是对灭火器进行维护和报废处理的准则。
本文将对该规程进行简要介绍和讲解。
维修规程1.灭火器的保养委托给拥有维修资质的公司或个人进行。
2.维修工作应该根据灭火器的类型、性能、使用条件以及生产厂商的要求来安排和执行。
3.维修工作的所有操作应在整个过程中严格按照规程进行,并记录相关信息,包括维修记录、维修结果和注意事项等。
4.维修过程中,应将所有松散或已损坏的部件替换为新的、能满足要求的部件。
如果需要,还需要进行清洗和喷涂,以确保灭火器的正常工作。
报废规程当灭火器出现以下情况时,应报废:1.灭火器已经达到寿命期限;2.灭火器已经被批准为不可修复或不能继续服务;3.灭火器内的指示或监测装置指示需更换,并且更换后不能提供充分的保证;4.灭火器已受到损坏并无可能被修复;5.灭火器的压力表显示压力不能保持到足够的水平。
对于已经报废的灭火器,应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将灭火器上的压缩气体完全释放。
2.使灭火器的各部件不能重新组装。
3.标志并从使用库存中移除。
维护和报废处理是灭火器生命周期中非常重要的环节。
在正确的维护过程中,灭火器可以持续稳定地运行。
及时的报废处理可以确保灭火器不会在需要时出现故障,从而确保人员安全。
最后,严格按照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进行操作是非常重要的,以确保灭火器维护和报废处理过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根据GB95-2007《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报废规定一、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1 水基型灭火器——6 年;2 干粉灭火器——10 年;3 洁净气体灭火器——10 年;4 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二、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年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年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年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8年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年手提式1211灭火器(卤代烷类)——10年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年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10年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年推车式1211灭火器————————10年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M代表灭火器Q代表强化水F代表干粉S大部水系Z代表贮压式L代表ABC (磷酸铵盐)T代表推车式P代表泡沫三、检查发现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1 筒体、器头按8.2.1、8.2.2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2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按8.2.4 进行残余变形率测试不合格的;3 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4 筒体严重变形的;5 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6 筒体、器头(不含提、压把)的螺纹受损、失效的;7 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8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9 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的;10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11 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灭火器;12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13 被火烧过的灭火器;14 按GA 402的规定应予报废的1211灭火器;15 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16 按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予报废的灭火器。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GA95-2007)中规定:
7.1
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a)
水基型灭火器——6 年;
b)
干粉灭火器——10 年;
c)
洁净气体灭火器——10 年;
d)
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
7.2
检查发现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a)
筒体、器头按8.2.1、8.2.2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
b)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按8.2.4
进行残余变形率测试不合格的;
c)
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d)
筒体严重变形的;
e)
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
f)
筒体、器头(不含提、压把)的螺纹受损、失效的;
g)
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
h)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
i)
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的;
j)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k)
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灭火器;
l)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
m)
被火烧过的灭火器;
n)
按GA 402的规定应予报废的1211灭火器;
o)
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
p)
按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予报废的灭火器。
7.3
报废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确认内部无压力的情况下,对灭火器筒体或贮气瓶进行打孔、压扁或锯切,报废情况应有记录,并通知送修单位。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规程( GA 95 -2007 )、八前言本标准的第 4 章、第 5 章、第 6 章、第7 章、第9 章为强制性的,其余内容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是参考ISO11602-2:2000(E) 《消防—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第 2 部分:检查和维修》,为规范灭火器的维修,加强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经维修的灭火器完好有效而制定的。
本标准代替GA 95-1995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本标准与GA 95-1995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改为《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增加了第3 章术语和定义;——增加了第4 章总要求;——增加了第5 章维修条件;——第 6 章维修技术要求根据灭火器维修的一般程序,增加了一般规定、拆卸、水压试验、筒体清洗和干燥、再充装的要求,修改了零部件更换和维修标识的要求;——取消了灭火器检查的内容;——增加了第8 章试验方法;——增加了第9 章检验规则。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A 95-1995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废止。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五分技术委员会 (SAC/TC113/SC5 )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鹏翔、高宁宇、孙卫东、曹顺学、肖裔平、金义重、康鸿翔、屈励、周鹏、李绍和。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A 95-1995 。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
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根据GB95-2007《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报废规定一、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1 水基型灭火器——6 年;2 干粉灭火器——10 年;3 洁净气体灭火器——10 年;4 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二、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年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年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年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8年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年手提式1211灭火器(卤代烷类)——10年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年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10年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年推车式1211灭火器————————10年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M代表灭火器 Q代表强化水F代表干粉 S大部水系Z代表贮压式L代表ABC (磷酸铵盐)T代表推车式P代表泡沫三、检查发现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1 筒体、器头按 8.2.1、8.2.2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2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按8.2.4 进行残余变形率测试不合格的;3 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4 筒体严重变形的;5 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6 筒体、器头(不含提、压把)的螺纹受损、失效的;7 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8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9 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的;10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11 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灭火器;12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13 被火烧过的灭火器;14 按GA 402的规定应予报废的1211灭火器;15 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16 按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予报废的灭火器。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目次前言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总要求 (2)5 维修条件 (2)6 维修技术要求 (5)7 报废规定 (7)8 试验方法 (8)9 检验规则 (9)前言本标准是参考ISO11602-2:2000(E)《消防—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第2部分:检查和维修》,为规范灭火器的维修,加强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经维修的灭火器完好有效而制定的。
本标准代替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本标准与GA 95-199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改为《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增加了第3章术语和定义;——增加了第4章总要求;——增加了第5章维修条件;——第6章维修技术要求根据灭火器维修的一般程序,增加了一般规定、拆卸、水压试验、筒体清洗和干燥、再充装的要求,修改了零部件更换和维修标识的要求;——取消了灭火器检查的内容;——增加了第8章试验方法;——增加了第9章检验规则。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废止。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五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5)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 95-1995。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
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
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351.1-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GB/T4351.3-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3部分:检验细则GB8109-2005推车式灭火器GB/T9251气瓶水压试验方法GA4021211灭火器报废规定3术语和定义GB4351.1-2005、GB/T4351.3-2005和GB8109-2005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有资格的人员qualified person取得维修操作资格证书,能够按规定执行灭火器检查、维修、再充装和检验的人员。
3.2维修service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而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再充装和必要的部件更换。
3.3再充装recharge为灭火器灌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4维修条件service condition维修单位具备的维修场地、维修设备、检验设备、人员和对维修质量实施有效控制的条件。
3.5维修能力service capacity维修单位具备保证维修后灭火器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能力。
3.6GA95-2007维修出厂检验leave factory test for service维修单位对所维修的灭火器在出厂前进行的质量检验。
3.7维修能力检验test for service capacity对维修单位维修的灭火器,经消防产品监督部门抽取样品、由法定检验机构进行的质量检验。
灭火器维修及报废流程
灭火器维修及报废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灭火器维修流程。
1. 故障确认,检查灭火器是否有损坏、漏气或其他故障。
灭火器维修及报废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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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外观检查。
检查灭火器的外观是否有明显的损伤、腐蚀或变形。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 95-2007)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 95—2007)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351。
1—2005 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GB/T 4351。
3—2005 手提式灭火器第3 部分:检验细则GB 8109—2005 推车式灭火器GB/T9251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GA 402 1211 灭火器报废规定术语和定义GB4351.1—2005、GB/T4351。
3—2005和GB8109—2005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有资格的人员qualified person取得维修操作资格证书,能够按规定执行灭火器检查、维修、再充装和检验的人员。
3。
2维修service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而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再充装和必要的部件更换。
3。
3再充装recharge为灭火器灌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
4维修条件service condition维修单位具备的维修场地、维修设备、检验设备、人员和对维修质量实施有效控制的条件。
维修单位需要申报资料,消防质栓单位取样合格后,发放维修维护证书。
3.5维修能力service capacity维修单位具备保证维修后灭火器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能力.3.6GA 95—2007维修出厂检验leave factory test for service维修单位对所维修的灭火器在出厂前进行的质量检验.3。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一、引言灭火器作为消防安全的重要设备,对于预防和控制火灾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然而,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灭火器也会面临损坏和老化的问题,因此,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规程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详细介绍灭火器维修与报废的相关规定和程序。
二、灭火器维修规程1. 定期检查与保养灭火器的定期检查与保养是保证其正常工作和延长使用寿命的重要环节。
每个灭火器均应定期进行内外部的检查和保养,并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操作:(1)外部检查:检查灭火器外部是否有明显的损坏或变形,如果有,则需立即更换。
(2)压力检查:通过灭火器上的压力表检查灭火器内部压力是否正常,如压力偏低或偏高,应立即处理。
(3)安全销检查:检查灭火器的安全销是否完好,能否正常工作。
(4)管道检查:检查灭火器的喷嘴和管道是否堵塞或破损,如有问题,应及时清理或更换。
(5)密封圈检查:检查灭火器的密封圈是否老化或破损,如有问题,应立即更换。
(6)外观清洁:灭火器应保持外观干净整洁,不得沾染油污或其他脏物。
2. 维修与更换部件当灭火器出现各种故障或部件损坏时,必须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确保其正常使用。
维修和更换部件的步骤如下:(1)故障诊断:通过检查灭火器的表现和使用情况,确定故障原因。
(2)维修处理:根据故障原因,对灭火器进行维修处理,确保其功能完好。
(3)部件更换:如果某些部件无法维修,就需要进行更换。
更换时,需要选用与原件相同或相兼容的部件。
(4)功能测试:维修和更换完成后,进行功能测试,确保灭火器能正常使用。
3. 记录和归档在维修过程中,需要对每次维修进行详细记录和归档,以备后续查询和参考。
维修记录中应包含以下内容:(1)维修时间和地点。
(2)维修人员的姓名和工号。
(3)维修内容和维修过程的详细描述。
(4)维修所用的工具、材料和配件。
(5)维修结果和灭火器的使用状况。
三、灭火器报废规程1. 报废标准根据灭火器的使用寿命和状态,确定其是否需要报废。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17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17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17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颁布的关于灭火器维修与报废的规定。
该规程旨在规范灭火器的维修和报废工作,保障灭火器在使用过程中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该规程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灭火器维修的要求: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标准和要求,包括维修人员的要求、维修设备和工具的要求,以及维修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2. 灭火器维修的程序: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程序和流程,包括接受维修任务、检查灭火器问题、维修故障排除、维修记录等。
3. 灭火器报废的标准:规定了灭火器报废的标准和要求,包括灭火器严重损坏、使用寿命过期、无法修复等情况下应报废灭火器。
4. 灭火器报废的程序:规定了灭火器报废的程序和流程,包括检查灭火器的问题、评估灭火器的报废情况、制定报废方案和报废记录等。
5. 维修与报废的监督管理:规定了对灭火器维修与报废工作的监督管理措施,包括对维修单位和人员的资质审核、维修过程的监督检查、维修记录的保存等。
总之,《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17是对灭火器维修与报废工作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规,旨在保障灭火器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提高火灾防控能力,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灭火器的检查维修规定以及检查、维修、报废的具体规定
灭火器的检查维修规定以及检查、维修、报废的具体规定一、灭火器检查维修一般规定1 、灭火器的检查与维护应由相关技术人员承担。
2 、每次送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
超出时,应选择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替代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应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3、检查或维修后的灭火器均应按原设置点位置摆放。
4 、需维修、报废的灭火器应由灭火器生产企业或专业维修单位进行。
二、灭火器的检查1、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2 、下列场所配置的灭火器,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
1)候车(机、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2 )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
3 、日常巡检发现灭火器被挪动,缺少零部件,或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等情况时,应及时处置。
4 、灭火器的检查记录应予保留。
三、灭火器的检修1 、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进行维修。
2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表5.3.2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四、灭火器的报废1 下列类型的灭火器应报废:1)酸碱型灭火器;2)化学泡沫型灭火器;3 )倒置使用型灭火器;4 )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5 )国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类型灭火器。
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1 )筒体严重锈蚀,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2)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3)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4 )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5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6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包括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7 )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8 )被火烧过。
3 、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5.4.3规定的报废期限时应报废。
表5.4.3 灭火器的报废期限5.4.4 灭火器报废后,应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更换。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23)
GA 95-2023《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是中国公安部颁布的一项行业标准,它规定了灭火器的维修、更换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要求。
该标准的发布和实施对于确保灭火器产品的质量和使用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GA 95-2023,灭火器的维修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1. 维修企业资质:从事灭火器维修的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遵守行业公约,包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提升维修服务质量等。
2. 维修质量控制:维修企业应确保经其维修的灭火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包括外观、结构、性能等方面。
3. 维修服务:维修企业应提供合理合法的有偿服务,不得超越服务范围,同时应接受行业管理和监督。
4. 报废标准:灭火器的报废应符合一定的标准,如筒体锈蚀面积大于或等于筒体总表面积的1/3,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等。
5. 维修记录:维修企业应记录灭火器的维修信息,包括维修日期、维修人员、维修内容等,并出具维修合格证明。
6. 定期检验:灭火器应定期进行检验,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GA 95-2023还明确了灭火器的最高报废年限,以及不同类型灭火器的维修周期等。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灭火器在紧急情况下的有效性和可靠性,从而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GA 95-2023是一个强制性行业标准,相关的灭火器维修企业和使用者都应严格执行标准中的规定。
对于不符合维修、更换和报废标准的灭火器,应予以淘汰,不得继续使用。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目次前言 (Ⅰ)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总要求 (2)5 维修条件 (2)6 维修技术要求 (5)7 报废规定 (7)8 试验方法 (8)9 检验规则 (9)前言本标准的第4章、第5章、第6章、第7章、第9章为强制性的,其余内容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是参考ISO11602-2:2000(E)《消防—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第2部份:检查和维修》,为标准灭火器的维修,增强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监督治理,确保经维修的灭火器完好有效而制定的。
本标准代替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本标准与GA 95-199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改成《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增加了第3章术语和概念;——增加了第4章总要求;——增加了第5章维修条件;——第6章维修技术要求依照灭火器维修的一样程序,增加了一样规定、拆卸、水压实验、筒体清洗和干燥、再充装的要求,修改了零部件改换和维修标识的要求;——取消了灭火器检查的内容;——增加了第8章实验方式;——增加了第9章查验规那么。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废止。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五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5)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鹏翔、高宁宇、孙卫东、曹顺学、肖裔平、金义重、康鸿翔、屈励、周鹏、李绍和。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 95-1995。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
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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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标准号:GA95—2007
发布日期:2007年6月8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1日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出版单位:中国标准出版社
【摘要】:GA95-1995《灭火器维修与报废》实施至今已有11年,近年来,灭火器维修市场监督抽查合格率较低,质量问题突出,个别地方甚至发生灭火器爆炸伤人事故,因此,该标准的修订势在必行。
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共分九章内容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规定、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
7 报废规定
7.1 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a) 水基型灭火器——6 年;
b) 干粉灭火器——10 年;
c) 洁净气体灭火器——10 年;
d) 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 年;
7.2 检查发现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a) 筒体、器头按8.2.1、8.2.2 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
b)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按8.2.4 进行残余变形率测试不合格的;
c) 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d) 筒体严重变形的;
e) 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
f) 筒体、器头(不含提、压把)的螺纹受损、失效的;
g) 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
h)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
i) 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的;
j)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k) 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灭火器;
l)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
m) 被火烧过的灭火器;
n) 按GA 402 的规定应予报废的1211灭火器;
o) 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
p) 按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予报废的灭火器。
7.3 报废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确认内部无压力的情况下,对灭火器筒体或贮气瓶进行打孔、压扁或锯切,报废情况应有记录,并通知送修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