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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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概述 • 建筑分类与耐火等级 • 总平面布局与平面布置 • 安全疏散与避难设计 • 建筑构造与防火分隔 • 消防设施与器材 • 规范实施与监督
01
概述
背景与目的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背景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火灾事故频繁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 重威胁。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火灾,提高建筑物的防火安全性能,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应运而生。
自动跟踪定位射水灭火装置
适用于高大空间场所,如体育馆、会展中心等。 设计时应考虑装置的定位精度、射程和操作方式 。
07
规范实施与监督
设计阶段的实施要求
确定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
01
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对
建筑物进行火灾危险性分类,并确定相应的防火要求。
制定设计方案
02
根据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制定相应的设计方案,包括防火分
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和消防安全标语,确保施工人员的消防
安全意识。
03
对使用的设备和材料进行检验和测试
对于使用的消防设备和材的职责与权力
对建筑设计的审核
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对建筑设计的消防部分进 行审核,确保其符合规范要求。
对建筑投入使用前的验收
区、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
进行消防设计
03
根据设计方案,进行详细的消防设计,包括确定建筑物的耐火
等级、防火材料的选择、消防设施的布置等。
施工阶段的实施要求
01
确保施工符合规范要求
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消防
设施的质量和安装位置的准确性。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一部分:术语1、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注: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2、裙房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 m的附属建筑。
3 、重要公共建筑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
4、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5、高架仓库货架高度大于7m且采用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6、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不大于1/2者。
7、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
8、明火地点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
9、散发火花地点有飞火的烟囱或进行室外砂轮、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的固定地点。
10、耐火极限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用小时表示。
11、防火隔墙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
12、防火墙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性墙体。
13、避难层(间)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14、安全出口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15、封闭楼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16、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统称前室)等设施,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防火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17、避难走道采取防烟措施且两侧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搜建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搜建筑
建筑设计中的防火规范是保障建筑安全的重要环节,它涉及到建筑的整体结构、材料选用、消防设施设置等方面。
合理的防火规范设计可以有效地降低火灾发生的可能性,减少火灾带来的损失。
以下将介绍建筑设计中常见的防火规范要求。
一、建筑结构
1.建筑材料选择:建筑材料在防火性能上需要符合相应的标准,例如
使用具有一定阻燃性能的材料,降低火灾蔓延的速度和强度。
2.防火分隔:建筑设计中需要合理设置防火墙、防火门等防火分隔结
构,以减少火势蔓延的范围。
二、消防设施
1.灭火设施:建筑中需要设置灭火器、消防栓等灭火设施,以便及时
扑救初期火灾。
2.疏散通道:疏散通道需要合理设置,通道宽度、出口标识等需要符
合相关标准,确保火灾时人员快速安全疏散。
三、电气设备
1.电气线路:电气线路的设计需要保证符合防火要求,避免电路短路
引发火灾。
2.防火墙:电气设备房间需要设置防火墙,将火灾局限在较小范围内。
四、绿化设计
1.防火间距:建筑周围绿化设计要注意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避免植
被成为火灾蔓延的助燃物。
2.灭火系统:绿化设计中可以考虑设置灭火系统,如洒水系统等,以
便在火灾发生时及时扑灭。
综上所述,建筑设计中的防火规范是保障建筑安全的重要一环。
合理的防火规
范设计可以最大程度地降低火灾风险,保障建筑物和人员的安全。
设计者在建筑设计过程中要充分考虑防火规范的要求,不仅满足法定要求,更要追求建筑安全、可持续发展和环保的理念。
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3.
16 、
10. 1. 1 、 10. l. 2 、 10. 1. 5 、 10. 1. 6 、 10. 1. 8 、 10. 1. 10 (1 、 2 )、 10. 2. 1 、 10. 2.4 、 10. 3. 1 、 10. 3.
2 、 10.
3.
3 、 11.
0.
3 、 11.
0.
4 、 1 1.
火规范)修订项目计划的函》(建标[2009] 94 号),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
有关单位,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0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
(2005 年版〉的基础上,经整合修订而成。
旨”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遵循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刀的捎
2结~唱9来自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和问题,请径寄公
』
.
安部捕防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 70 号,邮政编码: 100054 ),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和
组织公安部天津、四川硝防研究所作出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人: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刘建华黄晓家李向东张凤新宋孝春寇九贵郑铁一 主要审查人:方汝清张耀泽赵惶刘跃红张树平张福麟何任飞金鸿祥王庆生 吴华潘一平苏丹夏卫平江刚党杰郭景范珑杨西伟 胡小援朱冬青龙卫国黄小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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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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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防火分区的划分原则和要求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火灾危险性类别
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规模
火灾蔓延途径和范围
疏散设施和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
安全疏散通道和出口的设置要求
疏散通道宽度要求: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人数确定,不得小于规定的最低标准。
疏散出口数量要求: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面积确定,每个防火分区或楼层不得少于两个出口。
人员密集场所的防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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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分区: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采用耐火极限较高的材料进行分隔
场所类型:大型商场、电影院、KTV等
安全疏散:设置足够的疏散通道和出口,确保人员在火灾中能够迅速撤离
消防设施:配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高层建筑的防火要求
建筑分类与耐火等级
防火分区与安全疏散
消防设施与器材
特殊场所的防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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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概述
规范背景和目的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制定是为了确保建筑物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减少火灾发生的风险。
规范要求建筑物必须符合一定的防火标准和规定,以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灭火和人员疏散。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建筑物的安全性能,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为建筑行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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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建筑的防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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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建筑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地下建筑不得用于人员密集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87.08.26•【文号】计标[1987]1447号•【施行日期】198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标准化正文*注:本篇法规先后被《建设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4号--关于修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的公告》(发布日期:1995年8月21日实施日期:1995年11月1日)、《建设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7号--关于修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的公告》(发布日期:1997年6月24日实施日期:1997年9月1日)、《建设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7号--关于修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的公告》(发布日期:2001年4月24日实施日期:2001年5月1日)修订*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部公告第450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发布日期:2006年7月12日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8年5月1日附件:关于发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计标[1987]1447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为国家标准,自1988年5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同时废止。
本规范只规定了建筑设计的通用性防火要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施行中,必要时可根据本规范规定的原则,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并报国家计委和公安部备案。
本规范由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贯彻实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07-12发布 2006-12-01实施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0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 号)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6-2006,自2006年 12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3.1.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6年7月12日目次1 总则2 术语3 厂房(仓库)3.1 火灾危险性分类3.2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限3.3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3.4 厂房的防火间距3.5 仓库的防火间距3.6 厂房(仓库)的防爆3.7 厂房的安全疏散3.8 仓库的安全疏散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4.1 一般规定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4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5 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5 民用建筑5.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5.2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5.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5.4 其它5.5 木结构民用建筑6 消防车道7 建筑构造7.1 防火墙7.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7.3 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7.4 楼梯间、楼梯和门7.5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7.6 天桥、栈桥和管沟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8.1 一般规定8.2 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8.3 室内消火栓等的设置场所8.4 室内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8.5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8.6 消防水池与消防水泵房9 防烟与排烟9.1 一般规定9.2 自然排烟9.3 机械防烟9.4 机械排烟10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10.1 一般规定10.2 采暖10.3 通风和空气调节11 电气11.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11.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11.3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1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12 城市交通隧道12.1 一般规定12.2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12.3 通风和排烟系统1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2.5 供电及其它附录A 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本规范用词说明1 总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灭火器配置 灭火系统设计
消防水源 报警与联动控制
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火灾风险,合理配置不同类型的灭火 器,如干粉、泡沫、气体等灭火器。
建筑物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或其他灭火 系统,以保护建筑物免受火灾蔓延的威胁。
确保建筑物附近有可靠的消防水源,如消防水池、市政消火栓 等,以便火灾时提供足够的水源进行灭火。
增强员工的防火意识,提高应急疏散和自救能力 。
培训内容
包括火灾的危害、预防措施、应急疏散程序、灭 火器的使用等。
培训形式
定期组织防火演练、邀请专业消防员进行讲解、 观看防火教育片等。
建筑物的日常防火管理
管理制度
建立建筑物内的防火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防火职责 。
禁止行为
严禁在建筑物内吸烟、乱丢烟蒂,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禁止存放易 燃易爆物品。
防火墙设计
防火墙应具有足够的耐火极限,且不得开设门窗洞口。防火墙上的管道、电缆等 穿越部位,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确保火灾时不会成为火势蔓延的通道。
03
CATALOGUE
安全疏散与灭火设施
安全疏散通道设计
通道宽度
通道布局
安全疏散通道的宽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 性质、疏散人数和疏散时间等因素确定, 以确保人员快速疏散。
01
02
03
04
耐火等级
电气室与配电室的墙体、楼板 等结构构件应采用不低于规定
耐火等级的材料。
防火分隔
配电室与其他区域之间应设置 防火分隔,防止火势蔓延。
自动灭火系统
配置自动灭火系统,如气体灭 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等,以
便在火灾初期迅速扑灭。
火灾报警装置
安装火灾报警装置,实时监测 火情,提高火灾发现和处理的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016-2014(2018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8月27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和《关于调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项目计划的函》(建标[2009]94号),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的基础上,经整合修订而成。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1.3A、5.4.4(1、2、3、4)、5.4.4B、5.5.8、5.5.13、5.5.15、5.5.17、6.2.2、6.7.4A、7.3.1、7.3.5(2、3、4)、8.2.1、8.3.4、8.4.1、10.1.5、10.3.2、11.0.4、11.0.7(2、3、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1.0.4 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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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防火设计的重点
• 1、建筑的平面布局有利于消防救援和人员疏散,消防车道和设计 水源或城市给水管网的供水满足消防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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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概述
• 1、合理的建筑防火设计,是体现“预防为主、防消结合”这 一消防工作方针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制止建筑火灾事故,减 少火灾危害的根本措施。
• 2、科学合理的建筑防火设计,其消防设施应当有利于扑救火 灾,并保证紧急状态下的安全疏散,且将火灾影响限制在一定 的范围内,体现“主动灭火”和“被动防火”相结合的理念。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3.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规范(制定)
4.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39-90
5.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97
6.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98-2009
7.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60-2008
8.石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83-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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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防火设计的主要内容
• 建筑防火设计的目的,在于优化建筑耐火、防火和灭火等各部分的 设防要求,从而确保建筑的防火安全性能达到一定的标准。我国现行的 防火规范总结了我国历史上各类火灾的经验与教训的和科研成果,综合 考虑了当前国家的整体经济技术和管理水平、产品质量等状况。
• 建筑防火设计的主要内容:
•2、建筑设计规范
1.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50074-2002 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及施工规范 GB 50156-2006 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2006 4.氧气站设计规范 GB 50030-91 5.氢气站设计规范 GB 50177-2005 6.乙炔站设计规范 GB 50031-91 7.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58-92 8.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94(2000年版) 9.冷库设计规范 GB 50072-2010 10.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99(2006年版) 11.住宅建筑规范 GB 50368-200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道应定期 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转。
气体灭火系统
气体灭火系统应在火灾发生时快速释 放大量气体,稀释空气中的氧气或化 学气体,达到窒息灭火的效果。
气体灭火系统的操作应由专业人员进 行,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气体灭火系统的储存容器应定期进行 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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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内部的装饰材料应根据使用功能和耐火等级要求 进行选择,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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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07
其他规定
消防控制室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 下一层,并应确保其直通室外的安全出
口。
消防控制室内应配置火灾报警控制器、 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应急广播设备、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装置
等设备。
消防控制室应24小时值班,每班不少 于2人,并应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
资格证书。
消防水泵房与其他设备用房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早于1950年代颁布,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形成了现行国 家标准。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建筑防火安全问题日益突出,规范也在 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的防火安全需求。
未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将继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以更好地保障人民生 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发展。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建筑物内部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便及时发现火情并 发出警报。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规模,选择合适的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
04
安全疏散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1.总则1.0.1 为了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厂房;2.仓库;3.民用建筑;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5.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6.可燃材料堆场;7.城市交通隧道。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1.0.4 同-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
1.0.5 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建筑及其火灾特点,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6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7 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符号2.1 术语2.1.1 高层建筑 high-rise building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注: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2.1.2 裙房 podium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
2.1.3 重要公共建筑 important public building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
2.1.4 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 facilities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²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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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8
GB50016-2018防火设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8年6月29日颁布的关于建筑防火设计的国家标准,于2019年1月1日实施,它为建筑
物防火设计规范和措施提供了基础组件,是一个重要的建筑防火设计网络,结合当前消防资源国家标准“统一化”建筑物防火设计。
GB50016-2018防火设计适用于设计新建筑的建筑防火设计,也适用于对现
有建筑进行改造、拆卸、重建时涉及到防火设计的部分。
标准主要规定了建筑防火设计的基本原则、分类和设计要求,以帮助设计人员制定可行和安全的防火设计方案。
GB50016-2018防火设计适用于国外建筑机构进入中国市场所建造的建筑物,但必须根据中国有关法规,结合外建筑设计规范,特别是建筑物防火设计规范,进行防火设计。
此外,GB50016-2018防火设计也适用于各类建筑物的防火设计,如住宅、
商业类、医疗类、文化类和教育类建筑,考虑到现代建筑物超大空间、复杂设备、新型材料及新型结构等问题,该标准提出了更多消防技术和设备设施的特殊要求,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建筑物的安全和健康的使用情况。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已撤销),公安部,化学工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75.03.01•【文号】•【施行日期】1975.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发布日期:1987年8月26日实施日期:1988年5月1日)废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一九七五年三月一日公布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燃料化学工业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在建筑设计中遵循“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贯彻“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减少火灾损失,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建筑防火设计,应在党委领导下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般、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关系,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技术,更好地促进生产,保障安全。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库)、无窗厂房、地下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露天生产装置区以及超过六层的民用建筑(单元式住宅除外)等。
第二章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第四条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
各级建筑物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表1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表1<font size=+1>───────────┬────┬────┬────┬────燃烧性能耐火││││和耐火等级││││极限(小时)│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构件││││名称││││───────────┼────┼────┼────┼────承重墙和楼梯│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难燃烧体间的墙│3.00│2.50│2.50│0.50───────────┼────┼────┼────┼────支承多层的柱│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难燃烧体│3.00│2.50│2.50│0.50───────────┼────┼────┼────┼────支承单层的柱│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燃烧体│2.50│2.00│2.00│───────────┼────┼────┼────┼────梁│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难燃烧体│2.00│1.50│1.00│0.50───────────┼────┼────┼────┼────楼板│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难燃烧体│1.50│1.00│0.50│0.25───────────┼────┼────┼────┼────吊顶│非燃烧体│难燃烧体│难燃烧体│燃烧体(包括吊顶搁栅)│0.25│0.25│0.15│───────────┼────┼────┼────┼────屋顶的承重构件│非燃烧体│非燃烧体│燃烧体│燃烧体│1.50│0.50││───────────┼────┼────┼────┼────疏散楼梯│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燃烧体│1.50│1.00│1.00│───────────┼────┼────┼────┼────框架填充墙│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难燃烧体│1.00│0.50│0.50│0.25───────────┼────┼────┼────┼────隔墙│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难燃烧体│难燃烧体│1.00│0.50│0.50│0.25───────────┼────┼────┼────┼────防火墙│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4.00│4.00│4.00│4.00───────────┴────┴────┴────┴────</font>注:①以木柱承重且以非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考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xx年xx月xx日•概述•建筑火灾危险性分类•建筑防火设计要求•建筑防爆设计要求•建筑耐火设计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与其他规范的协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实施与应用目录01概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指规定建筑物的防火和灭火措施以及相关技术要求的国家标准。
定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火灾的发生、减缓火灾蔓延、保障人员安全和减少财产损失。
目的定义与目的起源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早起源于欧洲,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完善,已经成为国际上广泛认可的标准。
中国规范中国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制定和实施自己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并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不同时期和不同地区的需求。
历史与发展适用对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民用和交通运输建筑物。
适用场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民用和交通运输建筑物,包括住宅、商场、办公楼、工厂、车站、机场等场所。
同时,也适用于各类公共建筑和构筑物,如体育馆、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等。
适用范围02建筑火灾危险性分类火灾危险性分类应基于科学的原理和方法,结合不同建筑的使用性质、建筑结构、火灾荷载等因素进行分类。
火灾危险性分类原则科学性分类结果应具有实际应用价值,能够为建筑防火设计、消防安全管理等提供指导和依据。
实用性随着建筑技术的发展和社会消防安全意识的提高,火灾危险性分类应不断更新和调整,以适应新的情况。
动态性火灾危险性分类方法按使用性质分类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分为甲、乙、丙、丁、戊类火灾危险性建筑。
按火灾危险性量化指标分类通过综合评价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将其分为不同等级,如高、中、低危险性建筑。
按结构类型分类根据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分为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砖混结构等,不同结构类型的火灾危险性各有特点。
消防安全管理针对不同火灾危险性的建筑物,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如定期巡查、消防宣传、应急演练等。
建筑防火设计根据建筑物火灾危险性的分类结果,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如防火分隔、疏散距离、消防设施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5、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以及湿式与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
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
氧气罐:1m3 液氧折合标准状态下800m3 气态氧 1、氧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 2、氧气储罐与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 直径; 3、氧气储罐与其制氧厂房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4、容积小于等于50m3 的氧气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于100m2 时,可设置1 个安全出口。
三、厂房内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计算,但疏散楼梯的最小净 宽度不宜小于1.1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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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
1、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存放(油漆、汽油、苯、甲醇、乙醇、乙醚、丙酮)。 2、液化石油气储罐组或储罐区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 的不燃烧体实体防护墙。 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 堆场,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 4、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烧体防火 堤。
防火墙隔开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 当低温储存的液氧储罐采取了防火措施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 液氧储罐周围5.0m 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沥青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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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液化气罐
-当配置气瓶的总容积≤1m3(自然汽化方式供气),可将
其设置在与建筑物外墙相毗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气瓶室与
其它房间相邻的墙应是无门、窗、孔洞的防火墙。
-可燃液体:柴油、煤焦油、机油、重油、变压器油、食用油、沥青 丙类 -木料、垃圾场、橡胶、棉花、纤维、谷物及面粉、纺织生产、储存 -金属冶炼、热锻、热处理、铆焊、热轧、铸造生产 丁类 -锅炉房、炉窑、铝塑材料加工 戊类 机械装配、不燃烧品生产、储存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完整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完整版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建筑成为了人们生活的重要环节。
建筑公司在设计建筑时,必须要以防火安全为前提,因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成为了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本文将为您介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完整版,其中包括建筑物的分类、建筑结构、消防通道、防火分隔带等方面。
一、建筑物的分类按建筑物的用途和高度,我国将建筑物分为低层、多层、高层和超高层等四个等级。
低层建筑的高度不超过18m,多层建筑的高度在18m以内,高层建筑的高度在尺寸范围内,超高层建筑的高度超过尺寸范围。
二、建筑结构建筑结构是建筑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防火安全也必须要从结构设计开始考虑。
建筑结构分为框架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钢筋混凝土框剪结构、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以及轻钢结构等。
无论采用哪种结构,都必须要考虑防火问题,将芯材与面层进行隔离,防止火灾时燃烧物扩散,从而将火势尽可能地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三、消防通道消防通道是防火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
消防通道应在楼梯间内设置,通道宽度不得小于2米,逃生门应设在楼梯间头部。
此外,在通道内应装有灭火器、紧急照明、水源设备和疏散标志等设施,以便于人员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疏散,并增加灭火的机会。
四、防火分隔带防火分隔带是防火安全的关键部分,其主要作用是防止火灾时火势扩散。
防火分隔带的设定应根据建筑物的高度和用途不断调整。
对于低层建筑,防火分隔带的宽度不得小于3米;对于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则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设立。
防火分隔带的设置应当针对可能出现的火灾风险区分立布置,并应与建筑物的结构有机结合,形成防火安全的整体保护系统。
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实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实施需要建筑物的业主、建筑师、施工单位和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等多方合作。
业主应当认真遵守防火规范,建筑师应严格控制建筑设计图,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规范进行施工,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在施工期间应对建筑物进行监督,确保建筑物在设计防火规范的基础上得到应有的安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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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 3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 3. 1条的规定增加1.0倍。
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 0倍计算。
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除冷库的防火分区外,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 3. 2条的规定增加1.0倍。
3. 3. 4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 3. 5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 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如限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 3. 6 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2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3丁、戊类中间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 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4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和第3.3.3条的规定。
3. 3. 7厂房内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量不应大于5 m³。
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 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 3. 8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
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墒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等标准的规定。
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
3. 3. 9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50h的防火隔绪和1. 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 3. 10 物流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建筑功能以分拣、加工等作业为主时,应按本规范有关厂房的规定确定,其中仓储部分应按中间仓库确定。
2当建筑功能以仓储为主或建筑难以区分主要功能时,应按本规范有关仓库的规定确定,但当分拣等作业区采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时,作业区和储存区的防火要求可分别按本规范有关厂房和仓库的规定确定。
其中,当分拣等作业区采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且符合下列条件时,除自动化控制的丙类高架仓库外,储存区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和储存区部分建筑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规范表3. 3. 2 (不含注)的规定增加3.0倍:1)储存除可燃液体、棉、麻、丝、毛及其他纺织品、泡沫塑料等物品外的丙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一级;2)储存丁、戊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3)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3. 11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不应设置铁路线。
需要出人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的丙、丁、戊类厂房(仓库),其屋顶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3. 4 厂房的防火间距3. 4. 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 4. 1的规定,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5.1条的规定。
注:1乙类厂房与皿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
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衷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执行。
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
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确需相邻时,应符台本表注2、3的规定。
2两座厂房相邻较离一面外脸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 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
每面外坡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本规范第3. 3. 5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
3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
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堵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度顶的耐火极限不低干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6. 5. 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跪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4 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5 带货登记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6 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3. 4. 2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3. 4. 3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3的规定,但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防火间距不受表3. 4. 3规定的限制。
3. 4. 4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雄,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除煤和焦炭场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且不应小于13m。
3. 4. 5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 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3. 4. 6 厂房外附设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其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的外壁或相邻厂房外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 4. 1条的规定。
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室外设备,可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
总容量不大于15m³,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且面向储罐一面4.0 m 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 4. 7同一座“U”形或“山”形厂房中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本规范第3. 4. 1条的规定,但当厂房的占地面积小于本规范第3. 3. 1条规定的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其防火间距可为6m。
3. 4. 8除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外,其他类别的数座厂房占地面积之和小于本规范第3. 3. 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按其中较小者确定,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者,不应大于10000㎡)时,可成组布置。
当厂房建筑高度不大于7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当厂房建筑高度大于7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相邻两座中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按本规范第3. 4. 1条的规定确定。
3. 4. 9 一级汽车加油站、一级汽车加气站和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应布里在城市建成区内。
3. 4. 10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分级,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及其加油(气)机、储油(气)罐等与站外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建筑、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以及站内各建筑或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规定。
3. 4. 11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 . A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 4. 1条和第3. 5. 1条的规定。
3.4.12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3.5仓库的防火间距3. 5. 1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 5. 1的规定。
3.5.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表3. 5. 2的规定。
3. 5. 3丁、戊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2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 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3. 5. 4粮食筒仓与其他建筑、粮食筒仓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 5. 4的规定。
3. 5. 5库区围墙与库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3. 6厂房和仓库的防爆3. 6. 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
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3.6. 2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
3. 6. 3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窗等,应采用安全玻璃等在爆炸时不产生尖锐碎片的材门料。
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
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墙体的质量不宜大于60kg/㎡。
屋顶上的泄压设施应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
3. 6. 4厂房的泄压面积宜按下式计算,但当厂房的长径比大于3时,宜将建筑划分为长径比不大于3的多个计算段,各计算段中的公共截面不得作为泄压面积:3. 6. 5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宜采用轻质屋面板作为泄压面积。
顶棚应尽量平整、无死角,厂房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
3. 6. 6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睑的乙类厂房,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