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货款回收账户管理规定
《货款回收管理制度》
《货款回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1条目的为了规范企业销售货款的回收管理工作,确保销售账款能及时收回,防止或减少企业呆账的发生和不良资产的形成,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适用范围适用于本企业销售货款的回收管理。
第3条职责1、销售部负责销售回款计划的制定与应收账款的催收工作。
2、财务部负责应收账款的统计及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督促销售部门及时催收应收款。
第二章结算第4条信息交流与反馈1.在日常销售业务中,对购销方通过银行汇入公司银行帐户的货款,销售部门应当日通知财务部。
2.财务部进行查询和确认后将结果当日反馈给销售部门。
第5条收据管理事项1.销售部门收到客户的预付款或应收款等款项(转帐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等)要及时送交财务部出纳进行登记并开具收款收据。
2.出纳人员对收到票据要分清客户单位,确认印件是否齐全、清晰,单位名称是否相符,对不符支付和结算要求的票据要退回,对收到款项要及时送存银行或转付公司财务处,确保销售货款的安全。
第6条收到的货款以汇到公司账户或出纳人员开具收款收据的日期为准,做为考核业务员的依据。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7条销售部按照合同的要求,对有预付款的客户,应掌握和控制发货数量,以免造成应收款项与发货不符。
第8条销售部对收到的销售货款,要按合同要求的结算方式,及时申请到财务部开具发票,并与购销单位办理结算手续。
第四章未收款的管理第9条当月到期的应收货款在次月5号前尚未收回,从即日起至月底止,将此货款列为未收款。
第10条未收款处理程序1.财务部应于每月10号前将未收款明细表交至销售部。
2.销售部将未收款明细表及时通知相应的销售业务员。
3.销售业务员将未收款未能按时收回的原因、对策及最终收回该批货款的时间于5日内以书面的形式提交销售经理,销售经理根据实际情况审核是否继续向该客户供货。
第11条销售经理负责每月督促各销售业务员回收未收款。
第12条财务部于每月月底检查销售业务员承诺收回货款的执行情况。
2024年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
2024年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发展,境内外账户管理一直是各国政府关注和重视的问题。
境内外账户管理的规范与合理安排,不仅关系到财政税收的稳定,还关系到金融体系的健康运行和金融安全。
因此,2024年,我国将进一步完善境内外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境内外账户管理制度在2024年,我国将进一步完善境内外账户管理制度,以确保资金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我国将加强对境内外账户的监管,减少资金的非法流动和洗钱等违法行为。
1.1 境内外账户登记制度在2024年,我国将建立境内外账户登记制度,对所有境内外账户进行登记和归集。
个人和企业开设境内外账户时,必须提供真实、准确的身份和资金来龙去脉等信息,并通过审核后才能正式开立账户。
1.2 境内外账户信息交流机制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在2024年,我国将建立起境外账户与境内账户信息交流机制。
境外账户管理机构将与境内账户管理机构建立数据共享渠道,通过信息交互和联网核查等方式,实现境内外账户信息的互通。
这将更加方便监管机构对资金的监管和追踪。
1.3 境内外账户资金监控机制为了防范资金的非法流动和洗钱等违法行为,在2024年,我国将建立起境内外账户资金监控机制。
监控机制将通过人工智能等高科技手段,实时监测境内外账户的资金流动情况,及时发现和阻止涉嫌违法行为。
二、境内外账户管理措施在2024年,我国将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境内外账户管理,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运行。
2.1 强化境内账户管理在2024年,我国将进一步强化境内账户管理,加大对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的审查力度。
对于境内企业,将加强对其资金来源和资金去向的审查,防止非法资金的流入和流出。
对于个人账户,将建立起更严格的资金审查机制,防止个人资金的违法流转。
2.2 规范境外账户管理在2024年,我国将制定一系列规定,加强对境外账户的管理。
对于个人和企业在境外开设的账户,将加强对其资金来源和资金去向的审查,遏制资金的非法流动。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模版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加强外汇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促进国家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境内外汇账户的管理。
第三条境内外汇账户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银行机构设立的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
第四条境内外汇账户的管理应遵循“合法、稳健、有效、便利”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境内外汇账户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开户与使用第六条境内外汇账户的开户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二)具备法定的开户资质和开户证明文件;(三)具备完善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机制;(四)履行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境内外汇账户的开户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申请人应向金融机构提出开户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二)金融机构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和核实;(三)审查合格后,金融机构应及时办理开户手续,并颁发开户证明文件;(四)开户证明文件应载明境内外汇账户的基本信息和账户编码。
第八条境内外汇账户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境内外汇账户只可用于符合法律法规的业务活动,不得用于违法活动;(二)境内外汇账户的资金流入流出应符合外汇管理的规定;(三)境内外汇账户的资金划转应经申请人授权,并按照相关手续办理;(四)境内外汇账户的资金余额管理应符合金融机构要求的规定。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境内外汇账户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确保账户的资金安全和合规运营。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建立健全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定期对境内外汇账户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定期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境内外汇账户的流动情况和资金余额。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对境内外汇账户的开户、销户和资金划转等行为进行登记和备案,并建立相应的档案资料。
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模版(二篇)
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境内外账户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风险管理,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境内外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定义境内账户:指公司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
境外账户:指公司在境外金融机构开立的外币账户。
第二章境内账户管理第四条开立境内账户1. 公司在境内开立境内账户,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经过财务部门审核同意。
2. 开户行必须是合法合规的金融机构。
第五条使用境内账户1. 全部公司收入必须通过境内账户收入,包括销售收入、投资收益等。
2. 公司支出必须通过境内账户支付,包括采购付款、工资福利等。
3. 未经公司财务部门同意,不得将境内账户的资金转移至境外账户。
第六条境内账户管理1.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境内账户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包括资金操作、账户余额的监控等。
2. 公司财务部门需对境内账户进行定期核对和对账,确保账户安全和流水准确。
第三章境外账户管理第七条开立境外账户1. 公司在境外开立境外账户,需经公司高层审批,并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2. 为了规避风险,公司应尽量选择稳定可靠的境外金融机构开立境外账户。
第八条使用境外账户1. 公司境外账户的使用必须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需经过公司高层审批。
2. 公司境外账户的资金划拨和使用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必须符合公司规定的用途。
第九条境外账户管理1.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境外账户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包括资金操作、账户余额的监控等。
2. 公司财务部门需对境外账户的资金流水进行定期核对和对账,确保账户安全和流水准确。
3. 公司境外账户的开户行必须提供定期或不定期的账户交易明细供公司财务部门核对。
第四章惩罚措施第十条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按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理,并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追究责任对于未能履行境内外账户管理职责的负责人员,将追究相应的责任,包括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等。
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
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
是指由中国有关监管部门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规定,用于管理和监管境内和境外的金融账户。
境内账户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开户要求:开设境内账户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工商执照等。
2. 资金流动监管:对境内账户的资金流动进行监管,包括限制对特定行业、特定地区的投资、限制境内账户转移到境外账户的金额及频率等。
3. 外汇管理:对境内账户中的外汇资金进行管理,包括外汇购汇和售汇的限制、外汇资金的保管等。
4. 外债管理:对境内企业和个人的外债行为进行管理,包括审批外债、限制外债金额等。
境外账户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开户要求:开设境外账户需要经过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工商执照等。
2. 资金流动监管:对境外账户的资金流动进行监管,例如限制境外账户上的资金从境外转移到境内的金额及频率等。
3. 外汇管理:对境外账户中的外汇资金进行管理,例如限制境外账户上的外汇购汇和售汇行为。
4. 对外投资管理:对境内居民和企业进行境外投资行为进行管理,包括限制境外投资的金额和投资范围等。
需要注意的是,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可能会随着经济政策和监管环境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和更新,因此具体规定可能会有所变化。
企业货款回收管理制度
企业货款回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货款回收管理,规范货款回收行为,保障企业资金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销售货款回收活动,包括销售合同签订、货物交付、货款回收等环节。
第三条货款回收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货款回收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采用非法手段进行催收。
(二)合规性原则:货款回收活动应当符合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合规经营。
(三)效率性原则:货款回收活动应当提高回收效率,缩短回收周期,减少资金占用。
(四)风险控制原则:货款回收活动应当加强风险管理,防范坏账损失。
第二章货款回收管理组织第四条企业应当设立货款回收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货款回收管理制度和流程,组织、协调和监督货款回收工作。
第五条货款回收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货款回收管理制度和流程,明确货款回收的权限和责任。
(二)建立客户信用评估和授信管理制度,控制信用风险。
(三)组织货款回收工作,确保货款按时回收。
(四)监督货款回收情况,分析货款回收风险,及时采取措施。
第三章货款回收管理流程第六条货款回收管理流程包括以下环节:(一)销售合同签订:明确合同条款,包括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
(二)货物交付: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货物交付,并取得相应凭证。
(三)开票和收款:根据货物交付情况及时开具发票,并与客户确认收款。
(四)货款回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货款回收,及时记录和核对回收情况。
(五)逾期催收:对逾期未付款项进行催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风险控制。
第四章货款回收管理措施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客户信用评估和授信管理制度,根据客户信用状况和交易记录,合理确定授信额度。
第八条企业应当加强销售合同管理,明确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第九条企业应当加强货物交付管理,确保货物按照约定交付,并取得相应凭证。
第十条企业应当加强开票和收款管理,及时开具发票,并与客户确认收款。
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
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
是指在境内外进行账户管理活动的相关法规和政策,旨在规范境内外账户管理行为,维护金融稳定和国家安全。
在中国,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外汇管理规定:根据中国外汇管理法和相关规定,居民个人和企业需要符合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境外资金交易、国际支付、外汇结算等业务。
外汇管理规定涉及到汇率的管理、外汇交易、资本项目和经常项目等方面。
2. 跨境资金流动规定:中国居民个人和企业的资金流动需要符合相关规定,包括限制资金流出和资金流入的规定。
此外,还有设立境外子公司、参与境外投资等方面的规定。
3. 境内外账户对接规定:境内外账户之间的资金转移需要符合相关规定,包括跨境资金转移、账户余额限制、境外账户开户和境内账户跨境使用等方面的规定。
4. 资本管制规定:对于特定行业和国有企业,可能会有更加严格的资本管制措施,限制其在境外开设账户和进行资本流动。
5. 反洗钱和反恐融资规定:为了防止洗钱和恐怖分子利用境内外账户进行非法活动,中国也实施了一系列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对账户活动进行监测和报告。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可能有所不同,需要具体查阅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和规定。
此外,
为了确保合法合规,个人和企业在进行境内外账户管理活动时,应遵守相关规定,并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三篇)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主要包括对境内居民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内非金融机构外汇账户的管理。
以下从监管的目的、基本原则、管理主体、管理要求、违规处罚等方面进行详细说明,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一、监管目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主要目的是为了稳定金融市场,促进外汇流动和更好地发挥外汇资源的作用。
通过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交易安全,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二、基本原则1. 法律依据:境内外汇账户管理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执行,符合国家政策导向。
2. 公平公正:在境内外汇账户管理中,要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平竞争,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
3. 效率与安全并重: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要兼顾金融市场的效率和安全,既要促进资金流动,又要防范金融风险。
三、管理主体1.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账户:管理主体为中国居民,开户需符合相关要求,并按规定进行存取款和外汇交易。
2. 境内非金融机构外汇账户: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非金融机构,开户需符合相关要求,按规定进行资金运作和外汇交易。
四、管理要求1. 开户条件:开设境内外汇账户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规定,申请人须提供真实、准确的身份和资金来源等相关信息。
2. 存取款管理:境内居民个人外汇账户的存取款需符合相关规定,不得违反资金管理制度;境内非金融机构外汇账户的资金运作需按规定进行,不得违反金融监管政策。
3. 外汇交易管理:境内外汇账户的外汇交易需符合相关规定,交易主体应具备相应资质和合法资金来源,并遵守外汇管理制度。
4. 外币购汇管理:境内居民个人外汇账户的外币购汇需按规定进行,购汇资金用于符合规定的合法用途;境内非金融机构外汇账户的外币购汇需符合相关规定,用于正常经营和外贸结算等合法用途。
5. 外币销汇管理:境内居民个人外汇账户的外币销汇需按规定办理,外币收入可按相关规定进行换汇;境内非金融机构外汇账户的外币销汇也需符合相关规定。
六、违规处罚对于违反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主管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暂停业务等措施,同时保留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利。
货款回收管理办法
2.前项情形该辖区经理级主管,应于未收款期限内,监督下属解决。
第五条催收款的处理
1.未收款未能依上列(未收款的处理第二款)解决,以致转为催收款者,该经理级主管应于未收款转为催收款后五日内将其未能回收的原因列为催收款后,副总经理应于30日内监督下属解决。
制度名
货款回收管理办法
电子文件编码
GLZD184
页码
2-1
第一条“未收款”
当月货款未能于次月5号以前回收者,自即日起至月底止,列为“未收款”。
第二条“催收款”
未收回款又未能于前项期限内回收者,即转列为“催收款”。
第三条“准呆账”
经销店有下列所述的情形者,其货款列为“准呆账”。
1.经销店已宣告倒闭或虽未正式宣告倒闭,但其征候已渐明显者。
签发人
责任人签名
制度名
货款回收管理办法
电子文件编码
GLZD184
页码
3-2
第六条准呆账的处理
1.准呆账的处理乃以营业单位为主办,根据所配合的法律程序,由法务部另以专案研究处理。
2.移送法务部配合处理的时机:准呆账第一、二两款的情形,应于知悉后,即日遣送法务部配合处理。第三、四款的情形,营业单位应依(催收款的处理)规定先行处理解决。处理后未能有结果,认为有依法处理的必要者,再签移法务部依法处理。
2.经销店因他案受法院查封,货款已无清偿的可能者。
3.支付货款的票据一再退票,而无令人可相信的理由者,并已停止出货一个月以上者。
4.催收款迄今未能解决,并已停止出货一个月以上者。
5.其他货款的回收明显有重大困难的情形,经签准依法处理者。
第四条未收款的处理
1.当月货款未能于次月5日以前回收者,财务部应于每月10日以前将其明细列交营业部核定。
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 银发【1997】416号
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汇帐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外汇帐户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外汇帐户的管理机关。
第三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开立、使用、关闭外汇帐户适用本规定。
开户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外汇帐户的开立、关闭手续并监督收付。
第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开户金融机构”是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外汇帐户”是指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在开户金融机构开立的帐户。
第五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一般不允许开立外币现钞帐户。
个人及来华人员一般不允许开立用于结算的外汇帐户。
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及其开立、使用第六条下列经常项目外汇,可以开立外汇帐户保留外汇:(一)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的境内机构,在其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发生的业务往来外汇;(二)从事代理对外或者境外业务的境内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三)境内机构暂收待付或者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四)经交通部批准从事国际海洋运输业务的远洋运输公司,经外经贸部批准从事国际货运的外运公司和租船公司的业务往来外汇;(五)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六)根据协议规定需用于境外支付的境外捐赠、资助或者援助的外汇;(七)免税品公司经营免税品业务收入的外汇;(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从事大型机电产品出口项目,其项目总金额和执行期达到规定标准的,或者国际招标项目过程中收到的预付款及进度款;(九)国际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在外汇局核定保留比例内的外汇。
(十)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以内的经常项目项下外汇;(十一)境内机构用于偿付境内外外汇债务利息及费用的外汇;(十二)驻华机构由境外汇入的外汇经费;(十三)个人及来华人员经常项目项下收入的外汇;(十四)境内机构经外汇局批准允许保留的经常项目项下的其他外汇。
外汇预收货款管理规定
外汇预收货款管理规定
是指国家对外汇预收货款的管理政策和要求的规定。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外汇预收货款管理规定:
1. 外汇预收货款登记:企业在签订合同或接受订单时,如需收取外汇预收货款,需通过外汇登记管理系统进行登记。
2. 外汇预收货款账户:企业应在境内银行开立外汇预收货款账户,并在登记时提供相关银行信息。
3. 外汇预收货款额度:每家企业的外汇预收货款额度一般有一定限制,需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和出口规模确定,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额度。
4. 外汇收付方式:外汇预收货款可通过电汇、信用证等方式收款,一般不得以现金方式收款。
5. 外汇预收货款用途:外汇预收货款只能用于履行与收款相关的合同或订单,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6. 外汇预收货款结汇:企业在履行完相关合同或订单后,应及时将外汇预收货款进行结汇,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外汇管理部门报告。
7. 外汇预收货款报告:企业每年都需向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外汇预收货款的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财务报表进行核对。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的外汇预收货款管理规定,实际规定可能会根据国家的政策和情况有所不同。
如果您需要了解具体的管理规定,建议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或银行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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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回收管理制度
货款回收管理制度一、背景和目的在商业交易中,货款回收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为了确保企业能够及时、有效地回收货款,制定一套科学、规范的货款回收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该制度的目的是保障企业的经济利益,提高回款效率,降低回款风险。
二、适用范围该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与企业进行货款往来的客户,包括合作伙伴、供应商和客户等。
三、回款流程1. 回款预测:根据客户的交易记录和往来情况,预测回款时间和金额,并确定回款计划。
2. 回款通知:在回款日期前,向客户发送回款通知,提醒其按时支付货款。
3. 回款跟踪:对回款情况进行跟踪和记录,及时发现回款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
4. 回款提醒:在回款日期到期前,向客户再次发送回款提醒,确保客户及时支付。
5. 回款确认:收到客户的回款后,及时与财务部门核对确认,并将回款记录更新到相关系统或账册中。
四、回款政策1. 回款期限:针对不同客户和交易类型,制定不同的回款期限。
通常情况下,货款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支付。
2. 回款方式:客户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支付等方式进行货款回收。
企业应提供多种回款方式,方便客户支付。
3. 回款利息:对逾期未支付货款的客户,按照合同约定或市场利率计算逾期利息,并在回款通知中明确告知客户。
4. 回款优惠政策:对提前支付货款或大额回款的客户,可以给予相应的回款优惠,如折扣或礼品。
五、风险控制措施1. 客户资信评估:在与新客户进行合作之前,进行资信评估,评估其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
对评估结果不理想的客户,可以要求提供担保或采取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2. 拒绝违约客户:对多次逾期支付或恶意欺诈的客户,可以限制其购买或合作,并采取法律手段追求其经济责任。
3. 回款追踪系统:建立回款追踪系统,监控回款情况,及时发现逾期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如催款电话、律师函等。
六、责任和考核1. 财务部门负责制定并执行货款回收管理制度,并对回款情况进行监督和分析。
2. 营销部门负责与客户进行交流和沟通,及时了解客户的付款意愿和能力,并提供相关支持。
货款回收管理办法
货款回收管理办法
货款回收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货款回收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公司经济利益,制订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涉及货款回收的业务部门和人员。
三、货款回收流程
1. 货款回收流程包括以下步骤:
发送货款回收通知:会计部门向应收款项单位发送货款回收
通知,明确回收金额和截止日期。
跟进回款进度:各业务部门负责跟进回款进度,确保及时回收。
登记回款信息:会计部门及时登记回款信息,核对并入账。
2. 货款回收流程应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流程和规定执行,确保
回款工作顺利进行。
四、责任部门和人员
1. 货款回收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为财务部门,具体责任人员为会计部门负责人。
2. 各部门业务人员应负责协助会计部门开展货款回收工作,积极配合完成回款任务。
五、回款管理指标
1. 公司应设立回款管理指标,以监控和评估回款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2. 主要回款管理指标包括日均回款金额、逾期回款率、回款及时率等指标,各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具体指标。
六、奖惩措施
1. 对于回款进展较好、完成任务较为出色的部门和个人,公司应给予适当奖励,如表彰、奖金等。
2. 对于回款进展较差、不够努力的部门和个人,公司应给予相应处罚,如提醒、警告、降职等。
七、附则
1.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2.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公司的货款回收管理办法,各部门和人员应严格遵循执行,确保公司的经济利益和资金使用效率。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制定了《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汇帐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外汇帐户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外汇帐户的管理机关。
第三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开立、使用、关闭外汇帐户适用本规定。
开户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外汇帐户的开立、关闭手续并监督收付。
第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开户金融机构”是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外汇帐户”是指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在开户金融机构开立的帐户。
第五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一般不允许开立外币现钞帐户。
个人及来华人员一般不允许开立用于结算的外汇帐户。
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及其开立、使用第六条下列经常项目外汇,可以开立外汇帐户保留外汇:(一)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的境内机构,在其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发生的业务往来外汇;(二)从事代理对外或者境外业务的境内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三)境内机构暂收待付或者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四)经交通部批准从事国际海洋运输业务的远洋运输公司,经外经贸部批准从事国际货运的外运公司和租船公司的业务往来外汇;(五)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六)根据协议规定需用于境外支付的境外捐赠、资助或者援助的外汇;(七)免税品公司经营免税品业务收入的外汇;(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从事大型机电产品出口项目,该项目总金额和执行期达到规定标准的,或者国际招标项目过程中收到的预付款及进度款;(九)国际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在外汇局核定保留比例内的外汇。
销售货款回收管理制度
销售货款回收管理制度是指一套规范化的程序和规定,用于管理销售过程中的货款回收工作。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货款能够及时、准确地回收,提高企业的资金利用效率,降低坏账风险。
以下是一个完整的销售货款回收管理制度的内容:1. 货款回收流程:- 销售人员确认销售订单,并将订单信息及货款金额录入系统。
- 发货后,销售人员及时更新订单状态并将发货信息通知物流部门。
- 物流部门确认货物已送达目的地,并及时更新系统中的订单状态。
- 财务部门根据系统中的订单信息及时发送货款回收通知给客户。
- 客户收到货款回收通知后,按照通知中的指引进行支付,并将支付凭证及时发送给财务部门确认。
- 财务部门核对支付凭证与订单信息,如确认无误则更新系统中的货款回收状态。
2. 货款回收的时间限制:- 销售人员负责及时录入订单信息,确保订单能够及时发货。
- 物流部门按照要求及时派送货物,并及时更新系统中的订单状态。
- 财务部门在发货后的3个工作日内发送货款回收通知给客户。
- 客户应在收到货款回收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并将支付凭证发送给财务部门。
3. 货款回收的管理责任:- 销售部门负责确认销售订单的准确性,并及时录入系统。
- 物流部门负责按照要求及时派送货物,并及时更新系统中的订单状态。
- 财务部门负责及时发送货款回收通知给客户,并核对支付凭证与订单信息。
- 客户应按时完成货款支付,并及时发送支付凭证。
4. 货款回收的监督和考核:- 管理层应对货款回收情况进行定期监督和考核,对未按时完成货款回收的部门或个人进行问责。
- 监督和考核的指标包括货款回收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回收率等。
5. 坏账处理:- 财务部门定期对未回收的货款进行坏账的评估和处理,将坏账的风险降低到最低。
通过实施销售货款回收管理制度,企业可以更好地控制销售货款回收的过程,减少坏账的风险,提高资金周转效率,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3篇)
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一、概述境内外账户管理是指对境内和境外账户进行合规性监管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
境内账户是指在国内金融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境外账户是指在境外金融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
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保护国家金融安全、维护金融秩序和防范金融风险。
二、境内账户管理规定1. 个人境内账户管理(1)个人开立境内账户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属于境内金融机构的客户需进行实名认证。
(2)境内账户的资金流入和流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禁止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进行资本流动。
(3)境内账户的资金用途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禁止进行违法犯罪等活动。
2. 企业境内账户管理(1)企业开立境内账户需提供相关的营业执照和法人证照等材料,属于金融机构的客户需进行验资。
(2)境内账户的资金流入和流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禁止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进行资本流动。
(3)企业境内账户的资金用途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应按照管理要求使用资金。
三、境外账户管理规定1. 个人境外账户管理(1)个人开立境外账户需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和居民身份证明,应符合境外开户的合规性规定。
(2)境外账户的资金流入和流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不得用于洗钱、非法转移资金等活动。
(3)个人境外账户的资金转入境内需经过合法渠道,并按照相关规定申报和报备。
2. 企业境外账户管理(1)企业开立境外账户需提供相关的营业执照和法人证照等材料,应符合境外开户的合规性规定。
(2)境外账户的资金流入和流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不得用于洗钱、非法转移资金等活动。
(3)企业境外账户的资金转入境内需经过合法渠道,并按照相关规定申报和报备。
四、境内外账户管理措施1. 审核制度境内外账户管理应建立审核制度,对开立账户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对账户的资金流入和流出也应进行审核,及时发现和防范违规操作。
2. 监测系统建立境内外账户的监测系统,对账户的资金流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异常交易进行预警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货款回收管理制度范本
货款回收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货款回收管理,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及时回笼,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货款的回收工作,包括销售货款、应收账款等。
第三条公司货款回收工作应遵循依法合规、及时高效、风险控制、协同合作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设立专门的货款回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货款回收工作。
二、货款回收流程第五条销售部门在销售产品时,应向客户明确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确保客户了解并及时履行付款义务。
第六条财务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对当月到期的应收账款进行梳理,形成未收款明细表,交市场部业务员。
第七条业务员应针对未收款,分析原因,制定回收计划,并于3日内将回收计划提交市场经理。
第八条市场经理根据业务员提交的回收计划,审核是否向客户提供销售,并于每月监督各业务员的货款回收工作。
第九条财务部门根据业务员承诺的收回货款时间,于每月底检查执行情况,对未按计划回收的货款,采取相应的催收措施。
第十条对超过期限仍未收回的货款,财务部门应将其列为催收款,加大催收力度。
第十一条对催收款仍未收回的货款,财务部门应将其列为准呆账,报请公司领导审批后,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讨。
三、货款回收管理措施第十二条财务部门应建立应收账款台账,详细记录应收账款的金额、期限、客户等信息,确保账目清晰。
第十三条针对未收款和催收款,财务部门应定期向销售部门、市场部门发送催款通知,提醒相关部门关注。
第十四条销售部门应加强客户管理,对信用良好的客户,可适当放宽付款期限;对信用不良的客户,应加强货款回收措施。
第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应加强协同合作,共同推进货款回收工作。
市场部门协助销售部门了解客户需求,提高产品竞争力;法务部门提供法律支持,确保货款回收的合法性。
四、货款回收的奖惩机制第十六条对按时完成货款回收的业务员,公司予以适当奖励,激发业务员的工作积极性。
第十七条对未按计划回收货款、工作不力的业务员,公司予以相应处罚,确保货款回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
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
是指对境内和境外银行账户进行管理的相关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监管金融机构和个人在境内外的账户开设、使用、资金流动等方面的行为,确保资金安全、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等非法活动。
在国内,境内账户的管理主要参照相关国内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
其中规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开户、存款、贷款、转账、结算等操作规范,以及对账户资金流动的监管。
在境外,境外账户的管理涉及到外汇管制的监管和跨境资金流动的管理。
一般来说,个人在境外开设账户需要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国内居民个人在境外开设账户需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外汇管理政策》的规定进行申请和操作。
同时,中国政府也发布了一系列措施来规范跨境资金流动和境外账户管理。
例如,每人每年有限额的个人购汇额度、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等。
总之,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是一系列的政府和金融机构的规定和制度,旨在监管境内外的账户开立和资金流动,以保障金融安全和防止非法活动的发生。
这些规定将确保合法资金的安全和监督金融机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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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范文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深,境内外账户的管理成为了重要的经济管理领域。
合理、有序地管理境内外账户,对于促进国内外贸易、投资、金融活动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这一背景下,制定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显得十分必要。
本文将就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进行详细的阐述。
二、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的目的: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落实国家对境内外账户的监管职责,确保各类账户在境内外之间进行资金划转、交易结算等活动的合法性、透明性和健康性,促进国内外经济交流与合作的深入发展。
三、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的基本原则:1. 法律合规原则:境内外账户操作行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进行非法资金操作行为。
2. 客户适当性原则:境内外账户管理应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是否具备专业知识、资金实力等因素进行适度、适当的管理。
3. 信息披露原则:账户操作机构应向境内外账户持有人提供准确、完整的账户信息,保障账户持有人的知情权。
4. 风险管理原则:境内外账户管理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有效掌握账户操作风险,防范可能的风险暴露。
5. 合理审慎原则:境内外账户管理应根据市场情况、监管政策等因素制定合理、审慎的管理规定,确保账户操作的合理性、规范性。
四、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1. 开户和销户:(1) 开户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账户持有人的身份证明、资格审查、风险评估等要求。
(2) 销户的程序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账户持有人的申请、合规审查、资金结算等事项。
2. 资金划转与交易结算:(1) 资金划转的条件和限额,包括但不限于划转对象、划转金额、划转目的等要求。
(2) 交易结算的方式和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结算时间、结算费用等事项。
3. 账户信息管理:(1) 账户信息的收集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账户持有人的身份信息、资金来源等要求。
(2) 账户信息变更和更新,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变更的流程和要求。
公司货款结算回收管理规定
公司货款结算回收管理规定TPM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TPMK5AB- TPMK08- TPMK2C- TPMK18】货款结算回收办法1.总则1.1.制定目的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减少问题账、呆账的出现,加快资金回收,特制定此办法。
1.2.适用范围本公司业务部受理订货,对货款回收事宜的处理,均依照本办法管理。
1.3.权责单位1)业务部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总经理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2.货款回收办法2.1.责任业务员必须遵守下列几点事项1)在受理订货或提出估价书时,应与对方谈妥付款条件。
2)交完货后在规定付款期限内向客房提出请款单,在付款日须落实收款情况,或寄出缴款委托函给对方。
3)经常与订货者保持密切联络,不断设法使对方如期付款。
2.2.防止呆账1)在信用制度交易前,应彻底做好信用调查,并决定正确的信用限度异常情况。
2)应及时了解情况客户经营和支付情况。
3)交易开始后,须定期性重新研讨信用限度。
4)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限制销售,促进货款回收,设定担保物及其他)。
2.3.提出收款预定负责人应于每月月底将订货方最近三个月内的收款预定表提供给所属主管。
预定表的要领如下:1)以每月的10日、20日及月底作区分,注明各现金款项及票据的金额。
2)财务部依据收款预定表,交负责受理订货的人员,并交付余额确认书及付款通知书等,借此督促、加强收款业务。
2.4.债权管理1)业务主管对于各客户的销售额、收款额、未收款额等应经常留意是否异常。
2)特别要注意把握实物动态,以免业务员对未收货款、回收情况等计算错误或作伪账等。
2.5.无法收款时的赔偿当货款无法兑现,判定已无收款可能时,财务部须从负责人员薪资中扣除相当于此货款的30%,作为赔偿。
2.6.债权的处理交货后6个月内,对方仍赊欠货款时,一般视为不良账款,应由财务部从负责人员薪资中扣除相当于该款项的15%的金额,赔偿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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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货款回收账户管理规定加强境内外汇帐户的监督管理,1997年10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汇帐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外汇帐户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__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外汇帐户的管理机关。
第三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开立、使用、关闭外汇帐户适用本规定。
开户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外汇帐户的开立、关闭手续并监督收付。
第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开户金融机构”是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外汇帐户”是指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在开户金融机构开立的帐户。
第五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一般不允许开立外币现钞帐户。
个人及来华人员一般不允许开立用于结算的外汇帐户。
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及其开立、使用第六条下列经常项目外汇,可以开立外汇帐户保留外汇:(一)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的境内机构,在其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发生的业务往来外汇;(二)从事代理对外或者境外业务的境内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三)境内机构暂收待付或者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四)经交通部批准从事国际海洋运输业务的远洋运输公司,经外经贸部批准从事国际货运的外运公司和租船公司的业务往来外汇;(五)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六)根据协议规定需用于境外支付的境外捐赠、资助或者援助的外汇;(七)免税品公司经营免税品业务收入的外汇;(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从事大型机电产品出口项目,该项目总金额和执行期达到规定标准的,或者国际招标项目过程中收到的预付款及进度款;(九)国际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在外汇局核定保留比例内的外汇。
(十)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以内的经常项目项下外汇;(十一)境内机构用于偿付境内外外汇债务利息及费用的外汇;(十二)驻华机构由境外汇入的外汇经费;(十三)个人及来华人员经常项目项下收入的外汇;(十四)境内机构经外汇局批准允许保留的经常项目项下的其他外汇。
第七条境内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一)至(十)及(十四)规定开立的外汇帐户,其收入为经常项目的外汇,支出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或者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第八条驻华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十二)开立的外汇帐户,其收入为境外汇入的办公经费,支出用于办公费用。
第九条个人及来华人员可以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十三)开立个人外汇或者外币现钞存款帐户。
第十条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应当经外汇局批准。
第十一条境内机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外汇局申请开户,并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附表一),经批准后在中资开户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开户后5日内凭开户回执向外汇局领取《外汇帐户使用证》(附表二):(一)申请开立外汇帐户的报告;(二)根据开户单位性质分别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者 __门颁发的社团登记证或者国家授权机关批准成立的有效批件;(三) __授权机关批准经营业务的批件;(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相应合同、协议或者其他有关材料。
中资开户金融机构为境内机构开立外汇帐户后,应当在开户回执上注明帐号、币种和开户日期,并加盖该金融机构戳记。
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开立经常项目下外汇帐户应当持申请开立外汇帐户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向外汇局申请,持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开户手续。
开户金融机构为外商投资企业开立外汇帐户后,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相应栏目中注明帐号、币种和开户日期,并加盖该金融机构戳记。
第十三条境内机构申请开户时,外汇局应当根据外汇帐户的用途,规定帐户的收支范围、使用期限及相应的结汇方式或者核定最高金额,并在《外汇帐户使用证》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中注明。
第十四条驻华机构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机构的文件及工商登记证到外汇局登记备案,领取《驻华机构外汇帐户备案表》(附表三)后,凭《驻华机构外汇帐户备案表》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五条个人及来华人员外汇或者外币现钞存取自由,对于超过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大额外币现钞存取,应当向开户银行提供 __或者护照,开户银行应当逐笔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应当按照《外汇帐户使用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者《驻华机构外汇帐户备案表》规定的收支范围办理收付。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进入外汇结算帐户的,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内保留外汇;超过最高金额的外汇,应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通过外汇调剂中心卖出。
开户金融机构收到外商投资企业超过外汇结算帐户最高金额的经常项目外汇,可以暂时予以入帐,同时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汇或者通过外汇调剂中心卖出。
逾期不办理的,开户金融机构应当抄报当地外汇局,由外汇局责令强制结汇。
外汇局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实投资本和经常项目外汇资金周转的需要,调整核定外汇结算帐户最高金额的原则。
第十八条其他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外汇帐户使用证》规定的结汇方式办理外汇帐户内资金的结汇。
第十九条开户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外汇开证保证金帐户统一管理办法,报外汇局备案,并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按照报备的管理办法为境内机构开立外汇开证保证金帐户。
外汇开证保证金帐户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第三章资本项目外汇帐户及其开立、使用第二十条下列资本项目外汇,可以开立外汇帐户保留外汇:(一)境内机构借用的外债、外债转贷款和境内中资金融机构的外汇贷款;(二)境内机构用于偿付境内外外汇债务本金的外汇;(三)境内机构发行股票收入的外汇;(四)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方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五)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为筹建外商投资企业汇入的外汇;(六)境内机构资产存量变现取得的外汇;(七)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在境内买卖B股的外汇;(八)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资本项目下的外汇。
第二十一条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一)开立的贷款专户,其收入为外债、外债转贷款或者外汇贷款的合同款;支出用于贷款协议规定的用途。
第二十二条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十一)、第二十条(二)开立的还贷专户,其收入为经批准用人民币购买的外汇、经批准的贷款专户转入的资金及经批准保留的外汇收入;支出用于偿还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三)开立的外币股票专户,其收入为外币股票发行收入,支出用于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招股说明书规定的用途。
第二十四条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四)开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帐户,其收入为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方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支出为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和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第二十五条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五)开立的临时专户,其收入为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为筹建外商投资企业汇入的外汇;支出为筹建外商投资企业的开办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企业成立后,临时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转为外商投资款划入企业资本金帐户。
如果企业未成立,经外汇局核准资金可以汇出境外。
第二十六条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六)开立的外汇帐户,其收入为境内机构转让现有资产收入的外汇;支出为经批准的资金用途。
第二十七条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七)开立的外汇帐户,其收入为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买卖股票收入的外汇和境外汇入或者携入的外汇,支出用于买卖股票。
第二十八条开立资本项目外汇帐户(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七)开立的外汇帐户除外)应当持开立外汇帐户的申请报告和下列相关文件及资料向外汇局申请,经批准后持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开户手续:(一)境内机构开立贷款专户和还贷专户,持借款合同正本、外债登记凭证或者《外汇(转)贷款登记证》;(二)境内机构申请开立股票专户,持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招股说明书等资料;(三)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开立资本金帐户,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其他资料;(四)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申请开立临时专户,持汇款凭证和签订的投资意向书;(五)境内机构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六)开立的外汇帐户,持有权批准机构的批准转让文件、转让协议、资金使用计划等文件;第二十九条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七)开立的B股帐户,持境外机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境外个人 __明直接到证券公司开户。
第三十条境内机构申请开立资本项目外汇帐户时,外汇局应当规定外汇帐户的收支范围、使用期限和核定帐户最高金额,并在“开户通知书”中注明。
第三十一条开户金融机构为外商投资企业开立资本项目外汇帐户后,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相应栏目中注明帐号、币种和开户日期,并加盖该金融机构戳记。
第三十二条境内机构可以根据贷款协议中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专户资金,不需经外汇局批准。
还贷专户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最近两期偿还本息总额,支出应当逐笔报外汇局审批。
第三十三条境内机构通过还贷专户偿还外债、外债转贷款本息及费用,应当持外债登记凭证、债权人还本付息通知单,提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领取“还本付息核准件”。
开户金融机构凭外汇局核发的“还本付息核准件”办理支付手续。
第三十四条境内机构通过还贷专户偿还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息及费用,可以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债权人还本付息通知单、借款合同直接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
第三十五条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帐户内资金转换为人民币,应当报外汇局批准;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按照第二十条(七)开立的外汇帐户内的资金,不得转换为人民币使用。
第四章外汇帐户的监管第三十六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应当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开户。
需要在境内其他地区开立外汇帐户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注册地外汇局提出申请,凭注册地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到开户地外汇局备案,经开户地外汇局审核并加盖戳记后,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手续;(二)其他境内机构按照本规定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凭注册地外汇局的批准文件及有关材料向开户地外汇局申请,由开户地外汇局核发《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及《外汇帐户使用证》;(三)其他境内机构按照本规定开立的资本项目外汇帐户,凭注册地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到开户地外汇局备案,经开户地外汇局审核并加盖戳记后,到开户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四)驻华机构应当分别向注册地和开户地外汇局领取《驻华机构外汇帐户备案表》。